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方案

時間:2022-03-04 0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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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全縣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深化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縣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縣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方法》(以下簡稱《方法》)、《省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審核方法(試行)》等有關規則,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縣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對各鄉鎮人民縣政府、縣縣政府各部分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審核。還對執行垂直指導和執行雙重指導的部分(單位)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審核,審核后果抄送被審核部分(單位)的上級營業主管部分(單位)。

第三條縣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工作堅持科學合理、客觀公平、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準則。

第二章審核內容

第四條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審核內容包括:

(一)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織推進狀況。包括組織指導、機構人員、信息工作機制、指導監督、營業培訓以及準則建設和執行狀況。

(二)縣政府信息公開狀況。包括公開目次、指南編制,自動公開縣政府信息數目,依請求公開縣政府信息的受理、回答狀況,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申報編制及狀況。

(三)縣政府信息公開監督狀況。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告發、投訴以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查詢處置和督辦落實狀況,執行責任追查狀況。

(四)縣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設狀況。包括縣政府公報、縣政府網站等公開載體建設,檔案館、藏書樓等縣政府信息查閱場合建設狀況。

第五條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審核規范:組織機構健全、責任落實;公開內容符合規則,公開實時、精確;公開載體建設規范,大眾查閱便利;工作準則完善,執行到位;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查落實;公開結果好,群眾稱心。

第三章審核方法

第六條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審核每年度進行一次,年關審核。

第七條審核工作采取部分自查、專項檢查、綜合評定方法進行。

(一)被審核單位依據審核要求年關進行自查,構成書面資料報縣縣政府辦公室。

(二)縣縣政府辦公室經過聽取工作匯報、查閱相關材料、實地檢查等方法,不按期對被審核單位進行專項檢查。

(三)縣縣政府辦公室依據審核內容并結合部分自查和專項檢查狀況,對被審核單位進行綜合評定,對審核后果進行傳遞。

第八條審核后果分為先進、達標、不達標三個層次。還評選全縣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先進個人。

第四章表揚獎勵與責任追查

第九條縣縣政府辦公室依據審核后果,對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進行傳遞表揚。

第十條對審核不達標單位,由縣縣政府辦公室提出整改意見和要求,責令限日整改;延續兩年審核不達標的,予以傳遞批判。

第十一條對違背《條例》和《方法》規則的行為,由縣縣政府辦公室、縣監察局對被審核單位的首要負責人、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查。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司法、法律受權的具有治理公同事務本能機能的組織信息公開工作審核,合用本方法。

第十三條教育、醫療衛生、方案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好處親密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由相關行政主管部分負責指導、監督,其工作審核列入縣縣政府辦公室對其行政主管部分的審核內容。

第十四條本方法自2012年6月2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