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醫生隊伍構建工作方案
時間:2022-03-20 1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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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筑牢農村三級醫療衛生網的“網底”,保障農村居民基本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實現國家“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戰略目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2〕31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政辦發〔2012〕84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明確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明確鄉村醫生職責,改善村級衛生服務設施,實現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全覆蓋;將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范圍,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政策,健全培養培訓制度,規范執業行為,強化管理指導,提高鄉村醫生服務水平,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二)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主導、方便群眾、功能實用、規范管理的原則,把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和村衛生室建設作為完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的基礎,科學規劃布局,創新體制機制,強化政策措施,完善服務功能。
(三)目標任務。到2012年底前,全縣行政村實現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全覆蓋,100%的村衛生室要進入村委會或村集體資產場所營業;2012年底前80%的村衛生室達到標準化水平,30%的鄉村醫生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達到100%;到2015年,100%村衛生室達到標準化水平,50%的鄉村醫生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村衛生室服務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明確鄉村醫生職責
鄉村醫生(包括在鄉村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包括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按照服務標準和規范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按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使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藥方法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將超出診治能力的患者及時轉診到鄉鎮衛生院及縣級醫療機構;受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填寫統計報表,保管有關資料,開展宣傳教育和協助新農合籌資等工作。
三、實現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全覆蓋
(一)明確村衛生室規劃設置和建設標準。縣衛生局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農村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規劃村衛生室設置。原則上每個行政村設置1所村衛生室;人口較少或交通便利的村,可聯合設置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不設村衛生室。
村衛生室房屋和基本裝備要按國家規定合理規劃配備。原則上,村衛生室業務用房面積達到100㎡以上,設有獨立的診斷室、治療室、藥房及開展基本醫療服務的基本設施,設施設備應達到《湖北省村衛生室建設標準(試行)》要求,對村衛生室建設實行統一設計、統一外觀、統一標識、統一配置。
村衛生室可以由鄉村醫生聯辦、個體舉辦,或者由政府、集體或單位舉辦,經縣衛生局批準后設立。縣、鄉人民政府把村衛生室建設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村級活動場所建設規劃統籌考慮;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多種方式,支持村衛生室的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
(二)合理配置鄉村醫生。縣衛生局應本著方便群眾和優化衛生資源配置的原則,制定鄉村醫生的配置標準。鄉村醫生可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包括村衛生室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辦的診所等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由縣衛生局會同有關部門考核確定,原則上每千名服務人口應有1名鄉村醫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適當增加;每個村衛生室至少有1名鄉村醫生執業。可綜合考慮鄉村醫生隊伍現狀、農村居民醫療衛生服務需求以及地理交通條件等因素,以鄉鎮為單位,在鄉鎮范圍各村衛生室之間合理調配鄉村醫生。引入競爭機制,聘用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較高的人員到村衛生室工作。
(三)多途徑解決村衛生室“空白村”。縣衛生局對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情況進行全面摸底,對目前沒有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的行政村,要積極鼓勵有資質人員舉辦村衛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設村衛生室。縣政府按醫改目標責任制要求,確保2012年底前實現村衛生室行政村全覆蓋。縣衛生局要采取定向培養、委托培訓、鄉鎮衛生院派人駐點等多種方式引導鄉村醫生到村衛生室執業,確保每個村衛生室都有合格的鄉村醫生。
四、加強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管理
(一)嚴格鄉村醫生從業準入管理。鄉村醫生必須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并在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并獲得相關執業許可。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等其他服務的人員也應具備相應的合法執業資格。縣衛生局要嚴格按照《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準入管理。原則上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嚴禁并堅決打擊不具備資格人員非法行醫。2012年11月底前,縣衛生局負責完成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執業(助理)醫師證書的鄉村醫生的核定登記工作。
(二)強化縣級衛生等部門的管理職責。縣衛生局要將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納入管理范圍,對其服務行為和藥品器械使用等進行監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衛生室功能定位的規章制度和業務技術流程,組織鄉村醫生培訓。要科學劃分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的職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量,加強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為財政補助經費核算和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進行動態調整的依據。縣衛生、財政、價格等部門要加強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補助經費使用的監管,督促其規范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公開醫療服務和藥品收費項目及價格,做到收費有單據、賬目有記錄、支出有憑證。要明晰村衛生室產權,政府配給的各項資產屬國有資產,由所在地鄉鎮衛生院統一管理。2012年11月底前,鄉鎮財政所和鄉鎮衛生院界定登記工作。
(三)實施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由縣衛生局統一組織,以鄉鎮為單位,在不改變鄉村醫生身份和村衛生室法人、財產關系的前提下,積極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實施“六統一兩獨立”的一體化管理,即統一規劃和建設,統一人員準入,統一業務管理,統一藥械購銷,統一財務管理,統一績效考核,財務獨立核算,責任獨立承擔。由縣衛生局委托鄉鎮衛生院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進行技術指導,通過以鄉帶村的一體化管理,帶動村衛生室業務水平提高。到2012年底,全縣鄉村衛生服務全部實現一體化管理。
(四)嚴格村衛生室績效考核。按照衛生部辦公廳《村衛生室績效考核參考指標(2012年版)》(衛辦農衛發〔2012〕34號)的要求,鄉鎮衛生院與村衛生室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對村衛生室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與村衛生室相關補助掛鉤。
完善政府補助考核撥付辦法。政府購買公共衛生服務的補助資金,由縣衛生局組織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考核,并經縣衛生局和財政部門審定后,70%按月發放,30%年終考核后一次性撥付。縣財政局將補助資金通過銀行直接劃入每位鄉村醫生個人帳戶。
(五)提高村衛生室信息化水平。將村衛生室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范圍,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對其服務行為、藥品器械供應使用加強管理和績效考核,提高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的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據村衛生室的功能定位設計有關軟件,建立統一規范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實行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統一的電子票據和處方箋。
五、將村衛生室納入相關制度實施范圍
(一)在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將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執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各項政策,實行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配備使用和零差率銷售。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藥物,所需基本藥物由鄉鎮衛生院統一采購和配送。
(二)將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范圍。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并將村衛生室收取的一般診療費和使用的基本藥物納入新農合支付范圍,支付比例不低于在鄉鎮衛生院就醫的支付比例。充分發揮新農合對鄉村醫生、村衛生室醫療費用和服務行為的監管作用。鼓勵各地開展新農合支付方式改革,利用支付政策引導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轉變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加強對新農合支付村衛生室診療和藥品費用的監管,防止虛開單據,騙取套取新農合資金。
六、完善長效補償機制和養老政策
(一)鄉村醫生開展基本醫療服務獲得收入。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主要由個人和新農合基金進行支付。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規定,合理制定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標準以及新農合支付標準和辦法。在綜合考慮新農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眾當前個人負擔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新農合對鄉村醫生的補償作用。
(二)政府購買公共衛生服務補助。對鄉村醫生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助。縣衛生局根據鄉村醫生的職責、服務能力及服務人口數量,明確應當由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具體內容,安排與其功能定位和服務能力相適應的任務量由村衛生室承擔,原則上應達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總工作量的40%左右,經績效考核后根據實際完成工作量,據實撥付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
(三)政府定額專項補助。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后,為保證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縣政府綜合考慮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補償情況,采取專項補助的方式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給予定額補償。可以按照服務人口數量或者核定后的鄉村醫生人數制定補助標準,補助水平與對當地村干部的補助水平相銜接。
鼓勵提高對服務年限長和在偏遠、條件艱苦地區執業的鄉村醫生的補助水平。
(四)積極解決鄉村醫生的養老問題。結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推進,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對符合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鄉村醫生發放養老金。縣政府將采取補助等多種形式,妥善解決好老年鄉村醫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難問題。
七、健全鄉村醫生培養培訓制度
(一)加強鄉村醫生技術培訓。制定農村適宜衛生技術推廣規劃,依托信息網絡開展鄉村醫生實用技能在線培訓,促進適宜技術在農村基層應用。縣衛生局負責實施培訓,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每年免費培訓不少于兩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兩周。
(二)加強鄉村醫生后備力量建設。縣衛生局要摸清并動態掌握轄區鄉村醫生執業情況,編制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規劃,建立鄉村醫生后備人才庫,從本地選派人員進行定向培養,及時補充到村衛生室。提高鄉村醫生學歷層次,進行大專學歷教育。有條件的地方要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醫生、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要結合探索建立全科醫生團隊和推進簽約服務模式,積極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待省衛生廳制定鄉村醫生后備力量建設指導意見后,縣衛生局制定我縣鄉村醫生后備力量建設實施辦法,于2012年11月底前下發實施。
八、落實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將鄉村醫生隊伍和村衛生室建設作為醫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完善相關配套政策,確保順利實施。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協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導力度,確保各項工作扎實推進。
(二)落實資金投入。積極調整財政支出,將完善鄉村醫生補償和養老政策以及村衛生室建設等所需資金納入政府年度預算,并及時撥付到位,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三)維護鄉村醫生合法權益。各有關部門要密切協作,履行職責,認真落實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的各項補助扶持政策,統籌考慮鄉村醫生的歷史貢獻和合理訴求,切實維護鄉村醫生合法權益。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為鄉村醫生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給予獎勵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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