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屠宰廠設置方案

時間:2022-04-04 1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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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屠宰廠設置方案

為加強生豬屠宰管理,規范屠宰行為,實現規模化、機械化屠宰,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以下簡稱《條例》)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方案的通知》(政辦函〔〕8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適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確保質量”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屠宰加工設施,構建市城區大中型屠宰企業為核心,縣級標準化屠宰廠(場)為骨干,鄉鎮定點屠宰場(點)為補充的生豬屠宰加工網絡,促進我市生豬屠宰持續、健康、穩定發展,保證“放心肉”工程順利實施。

二、設置數量及原則

設置數量:全市生豬定點屠宰場(點)控制在117個以內,其中,市城區設2個屠宰廠,縣市區控制設立115個屠宰場(點)。

設立原則:縣市城區和鄉鎮政府所在地原則上設置1個屠宰場(點),對縣市城區周邊的鄉鎮,應根據縣市城區定點屠宰場的屠宰能力、運輸條件和輻射范圍等因素綜合確定,凡距離10公里以內且交通暢通、生豬產品能輻射到的鄉鎮可不設屠宰場(點)。對在鄉鎮設置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生豬產品僅限于供應本地市場銷售。

三、設置標準

嚴格按照《條例》和相關配套辦法確定的標準設置定點屠宰廠(場)。

(一)縣以上定點屠宰廠(場)應符合《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2000)規定的III級以上標準、《生豬屠宰企業資質等級要求》(SB/T10396-2005)規定的1星級以上資質等級標準和《肉類加工衛生規范》(GB12694-1990)。

鄉鎮定點屠宰場(點)的硬件設施,必須與其屠宰量相適應,中心鄉鎮定點屠宰場(點)必須實行半機械化操作。

(二)嚴格執行《生豬屠宰操作規程》(GB/T17236-1998),屠宰工藝流程應嚴格按待宰、沖淋、致昏、放血、燙毛、脫毛、燎毛、剝皮、胴體加工順序規范操作。

(三)建立肉品品質檢驗室,配備必要的肉品品質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肉品品質檢驗應嚴格執行《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GB/T17996-1999)。

(四)建立病害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配備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的病害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備和操作人員。無害化處理應嚴格執行《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GB/16548-1996)。

(五)配備與屠宰規模和銷售能力相適應的運輸工具,縣以上定點屠宰廠(場)上市鮮肉的運送,應當使用封閉式運輸車吊掛運輸。鄉鎮屠宰場(點)上市鮮肉運輸應當上蓋下墊,防止肉品二次污染。

(六)縣以上定點屠宰廠(場)要建立污水排放處理設施,污水排放要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鄉鎮屠宰企業的污水排放,必須取得當地環保部門的資質證明。

四、設立程序

嚴格按照《條例》和相關規定的程序設立生豬屠宰廠(場)。

(一)申請新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向所在縣市區商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相關資料:一是設立生豬屠宰廠(場)可行性方案;二是規劃部門規劃意見書;三是國土資源部門征用土地審核意見;四是環保部門審批的建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書。所在縣市區商務部門審查后,上報市商務部門,由市商務部門向市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符合條件的有關技術資料、說明文件,市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商務、畜牧獸醫、環保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查,下達準予新建決定書。申請人獲得準予新建決定書后,方可開工建設屠宰廠(場)。屠宰廠(場)建成竣工后,由市政府組織商務、畜牧獸醫、環保、衛生等有關部門,依照《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并征求省商務部門的意見批準確定后,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二)對在《條例》施行前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場(點),由市政府組織商務、畜牧獸醫、衛生、環保等部門對屠宰場(點)的資質進行重新認定。對屠宰企業重新認定,由屠宰場(點)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下列有關材料:一是原生豬定點屠宰場(點)證明文件;二是工商營業執照;三是衛生許可證;四是動物防疫合格證;五是環境達標證書;六是屠宰技術人員證書;七是肉品品質檢驗人員證書??h以上屠宰廠(場)還必須提供企業布局平面圖,半年內最近一次肉品質量檢驗報告,生豬屠宰加工工藝流程圖。由所在縣市區商務部門上報市商務部門,由市商務部門向市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市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商務、畜牧獸醫、環保、衛生等部門,依照《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基本條件的予以保留。經征求省商務部門意見批準確定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由市政府依法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場(點)資格,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