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房確權登記指導方案
時間:2022-04-05 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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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縣農村經濟不斷發展,農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農房建設發展迅速,已成為農民財富積聚的主要載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重要資產,開展農房登記工作,是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學習和實踐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保障農民和集體組織的合法財產權的一項重要舉措。為加強我縣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管理,維護集體土地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和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依據《省關于進一步開展農房登記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結合我縣實際,就我縣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和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以下簡稱“農房”)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要求,積極履行政府職責,引導村鎮合理規劃、規范建設和有效管理,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堅持以維護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合法財產權為出發點,積極探索構建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產權處置機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縣的農房登記制度,促進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由資產轉變為資本,緩解生產經營中的資金困難,開創我縣農村改革和發展新局面。
二、組織領導
(一)成立領導機構
(二)成立鄉鎮農房確權登記發證機構
對,抽調上述鄉(鎮)原房管所工作人員會同縣房管局派遣的技術工作人員開展農房登記發證工作,對原沒有設立房管所的鄉(鎮),由縣房管局委派專人負責農房登記發證工作。
(三)明確部門職責
1、縣房管部門:負責印制相關登記發證的材料和表格,按規定審核登記申請材料,組織對申請登記的房屋進行測繪,核發集體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2、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擬定農房登記過程中土地證明認定的具體意見,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書或證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證明,協調處理登記過程中涉及到的土地管理方面出現的問題,配合開展農房登記發證工作。
3、縣建設部門:負責提供鄉鎮的規劃成果,擬定農房登記過程中規劃證明認定的具體意見,核發或補發規劃許可證書,審核或核發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協調處理登記過程中遇到規劃管理方面出現的問題,配合開展農房登記發證工作。
4、縣財政部門:負責協調解決農房登記工作經費。
5、縣公安部門:負責編制提供集體土地上房屋公安編號、戶籍等情況,處理登記工作中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6、縣物價部門:負責核定農房登記中相關收費標準,監督、規范登記收費。
7、縣農行、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負責辦理農房抵押貸款手續,幫助農民解決生產經營中的資金困難。
8、鄉(鎮)人民政府:承擔與村委會、居委會及農村居民的協調,參與農村房屋產權登記發證的宣傳摸底、組織發動及負責房屋登記紙質檔案管理,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農房登記發證工作。
三、登記范圍、登記申請人、登記程序
(一)登記范圍界定
1、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
2、依法利用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
(二)登記申請人界定
1、申請登記房屋為村民住房的,申請人應為房屋所在地(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建造(繼承)的所有人;
2、申請登記房屋為依法利用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申請人一般應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該鄉(鎮)的農業人員。
(三)登記程序
1、申請。由當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2、受理。由房屋登記機構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對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屋登記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應當予以受理。
3、審核。由房屋登記機構對申請登記事項進行審核;房屋登記機構審核時進行實地查看的,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為確保登記無誤,審核一般包括初審、復審和審批。
4、公告。對符合初始登記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組織測繪人員對申請房屋進行測繪,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登記房屋上張貼公示進行公告,公告期為15個工作日。公告應拍照并予以存檔。
5、登記。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繕制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應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6、發證。房屋登記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相關費用后,向申請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7、歸檔。房屋登記機構將已發證的房屋登記資料進行整理成電子檔案保管后,及時將紙質檔案移交縣房產管理局妥善管理。
四、申請農房所有權初始登記所需提交的材料
農房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資料:(1)登記申請書;(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3)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其他合法用地證明;(4)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5)房屋測繪報告;(6)房屋質量證明;(7)其他必要材料。
五、開展方式
1、加強輿論宣傳。通過電視、報刊、張貼公告和發放農房知識問答等多種宣傳方式,向農村村民廣泛宣傳農房登記政策法規、辦理程序。讓農民充分了解、真正理解政策,提高農民自愿辦證積極性,使農民得到真正實惠。
2、搞好調查摸底。農房登記工作覆蓋面廣、政策性強,與廣大農民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在充分了解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對農村房屋產權登記發證工作進行調查摸底,深入研究和開展農房登記發證工作。
3、實行分片管理。根據我縣各鄉鎮的實際情況在集中力量搞好試點巴山鎮的基礎上,認真總結工作經驗,先行在孫坊、白路、河上、三山、馬鞍、白陂6個鄉鎮開展,進一步鞏固試點鄉鎮取得的經驗,再根據其他鄉鎮房屋的實際情況進行分片派駐人員對農房進行登記,由專人負責,集中發證。
4、加強部門配合。農房發證涉及面廣,情況復雜。要求房管、國土、建設規劃、財政、公安、物價等職能部門,認真配合,各鄉鎮政府及各村級組織要加強協調溝通,形成工作合力。
六、時間節點安排
從2011年7月開始,力爭用兩月時間完成崇仁縣巴山鎮轄區內試點村委會農房登記發證工作,共用一年半時間全面完成我縣農房登記發證工作,基本建立我縣農房登記制度。
第一階段:2011年7月—12月底,基本完成巴山鎮的農房登記發證工作,力爭2012年1月鋪開我縣先行6鄉鎮農房登記發證工作。
第二階段:2012年1月—2012年4月底,對先行6個鄉鎮分片進行登記發證工作,在發證過程中明確目標任務和時間進度,做好進一步全面鋪開我縣農房登記發證的準備工作。
第三階段:2012年5月—2012年8月底,在認真總結試點鄉鎮和先行鄉鎮農房發證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全面鋪開我縣其他的8個鄉鎮現有農房登記發證工作。并積極穩妥地探索構建農房產權處置機制,初步建立農房由資產向資本轉化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四階段:2012年底,基本建立符合我縣的農房登記制度,同時把新增農房登記發證納入正常發證軌道。
七、經費保障
1、農房登記發證工作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且點多面廣,根據工作需要,給予解決辦公設備、電腦、運用軟件、打印復印資料數碼相機及交通工具等。
2、按照國家相關標準收取農房登記工本費、測繪費等費用,用于彌補工作經費和人員開支。不足部分由縣財政專項經費解決。
八、農房發證過程中的具體收費標準等相關事項的認定
(一)縣城規劃區內農房登記發證按崇辦發[2010]1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集中整治“兩違”工作的實施意見》文件執行。
(二)凡違法占用耕地,不予辦理登記。
(三)按住宅建設面積控制標準和批準面積登記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在進行房屋登記時,應當區分合法建設和超面積建設的房屋面積,原則上應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登記。應以《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頒布實施時間,區分認定不同時期農民住宅建房合法手續依據和建設面積控制標準。對超面積建設的,在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上分別注明批準建設面積和超建面積。
鄉鎮規劃區范圍內(含公路沿線、旅游景點及交通比較便利的地方)農房登記發證超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10元進行處罰;“自然村”范圍內農房登記發證超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進行處罰。
(四)農房登記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
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五)農房原則上按一戶一宅登記發證
達到自然分戶條件,經戶籍管理部門批準的新分戶,可申請辦理村民住房初始登記。將宅基地及住房非法轉讓給他人的,不予辦理登記。
(六)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進行登記的,應當使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制定式樣、統一監制、統一編號規則、具有防偽技術的房屋權屬證書。不得非法印制、仿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
(七)規范農房登記收費,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按照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規范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測繪局《關于印發<測繪工程產品價格>和<測繪工程產品類別細則>的通知》(國測財字[2002]3號)和省發改委《關于規范商品房交易有關收費問題的問題》規定,農民利用宅基地建設的住房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10元/本;農民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設的住房登記費每宗80元,非住宅每戶550元。房屋測量費標準住宅為:鄉鎮規劃區范圍內(含公路沿線、旅游景點及交通比較便利的地方)農戶登記發證測繪費為1.36元/平方米;“自然村”范圍內農房登記發證測費為1元/平方米;商業樓用房2.04元/平方米,多功能綜合樓用房2.72元/平方米。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農房登記收費類型及標準,杜絕搭車收費,增加農民負擔。
九、工作原則
1、堅持自愿申請和依法登記的原則。
2、堅持“房地合一”的原則,即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所有權與該房的集體土地使用相一致。
3、堅持便民原則,應在各鄉鎮設立辦理農房登記發證點或便民服務點,簡化登記程序,使農房登記發證工作能更好地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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