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管理服務機構管理方案
時間:2022-04-05 0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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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導游隊伍建設,規范導游執業行為,維護旅游市場秩序,提升導游服務質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國務院《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國家旅游局《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和《省旅游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旅游局《關于建立社會導游人員服務管理機構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導游管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導服機構”)是指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市旅游局審核備案及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下,為社會導游人員提供注冊、管理、培訓、推薦帶團及其他相關服務的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外以公司名義獨立開展經營活動并承擔法律責任,但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第三條社會導游人員是指依照《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合法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和《導游證》,不隸屬于旅行社,而接受導服機構的管理,并通過導服機構派出從事導游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以“政府指導、科學規劃、市場調節、行業規范、企業運作”為指導原則設立導服機構。導服機構及導游人員均應自覺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注冊條件
第五條辦公場地:應具備與注冊導游人數相適應、有一定規模且固定的辦公場地、教學場地和配套設施。
第六條人員機構配置:注冊500名以下導游的管理服務機構,專職管理人員不得少于3人;注冊500-1000名導游的管理服務機構,專職管理人員不得少于5人,每增加500-1000名導游,應增加1-2名工作人員。機構應配置:總經理、會計(可兼職)、出納、檔案管理與行政辦公、培訓與績效管理、員工關系與投訴處理、電子信息化管理與勞務派遣等工作人員。
第七條辦公設施設備:應具備電腦、電話機、傳真機、復印機、導游公司網站、導游電子商務服務平臺、導游培訓資料、導游服務信息群發服務、導游檔案保存設備、會議投影等。
第八條取得工商部門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名稱應含有“導游管理服務”字樣),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第九條應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印章管理,建立健全各類檔案和臺賬、合同書、推薦帶團文本,編印導游管理服務手冊、機構的宣傳品、為導游服務的項目及設施設備,在旅行社或景區建立穩定的實踐基地等。
第十條市旅游局根據旅游市場及導游隊伍發展情況,規劃全市導服機構數量。申請者需申請管理和服務社會導游人員資質的,應向市旅游局提交申請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附本《辦法》所規定的注冊條件證明材料、承諾書,申請時間為每年度的最后一個月。申請者提交相應材料后,由市旅游局組織對材料進行考核、驗收,經驗收合格后,予以研究。
第三章主要職責
第十一條在市旅游局的授權委托下,導服機構的職責主要有:
1、負責社會導游員的日常管理。為社會導游員辦理注冊登記,代為申辦導游證件等;
2、組織社會導游員參加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年審和培訓,開展其他日常業務培訓;
3、對社會導游員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考核,并依此實施社會導游員的獎懲制度;
4、為社會導游員提供導游勞務中介、代辦社會保險等相關服務,保護社會導游員的合法權益;
5、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通過合同、保險等形式,明確與“社會導游員”、與旅行社的相互法律關系及相應法律責任,如“社會導游員”的人身保障責任,“社會導游員”在導游服務過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損失的責任劃分等。
6、物價部門有明確收費標準的,按照核準的價格收取注冊導游的注冊管理服務費;物價部門還未明確的,根據市整體物價和收入水平,參考周邊地區或同等城市的收費標準,取低價進行收費,并經市旅游局備案同意;收費要與承諾的服務相一致,服務未到位的,市旅游局有權要求降低次年度的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對導服機構實施社會導游人員的管理與服務,由市旅游局實行一年一委托。市旅游局于每年第一季度組織對導服機構上年度的管理與服務情況進行考核,對有違法違規情況、管理與服務工作未達標的,通知整改,并暫停社會導游人員年度管理與服務的業務委托;對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社會導游人員管理與服務的業務委托。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導服機構建立如下制度:
1、信譽檔案制度。為注冊導游建立信譽檔案庫,編制個人檔案,張貼本人生活或工作全身照片,匯編其學歷、工作經歷、出團情況及帶團服務的講解特色與風采資料,供業內人士選聘導游時參考;
2、上崗管理制度。建立導游員管理卡,制定本機構具體的《導游管理制度》、《導游注冊合同書》、《旅行社使用社會導游勞動合同書》、《導游服務質量承諾書》、《提供導游服務協議書》、《導游任務派遣單》、《導游服務意見反饋單》、《導游服務質量獎懲制度》等必備合同和規章制度;
3、檢查考評制度。建立注冊導游參加集體學習和自學、服務質量意見反饋、投訴與表揚等情況的考核以及分級管理制度;
4、服務質量檢查制度。及時掌握《導游服務意見反饋單》反映的情況;定期抽樣檢查導游服務質量,進行質量跟蹤調查;不定期征求旅行社和旅游汽車公司對導游服務質量的評價和意見,每季度公示一次。
5、分類管理制度。全市專職及社會導游分為三類,導游人員可根據自身開展導游業務的情況,自愿選擇參加相應類型的管理模式:
第一類是執業導游員。以導游為第一職業的專職和社會導游員。導游IC卡自行保管,參加56小時的年度年審培訓和日常培訓。
第二類是半執業導游員。每年有一定帶團工作的專職或社會導游員。完成年度56小時的年度年審培訓。導游IC卡由市旅游局(或委托導服機構)代為管理,每年允許借卡三次,每次不能超過10天。如超過借卡次數或天數,將自動升級為第一類導游,當年度按一類導游參加年審。以上借卡,導服機構不得加收費用。
第三類是非執業導游員。注冊在導游管理機構的導游員。以自學為主,完成年度56小時的年度年審培訓工作。導游IC卡由市旅游局(或委托導服機構)代為管理,每年允許借卡一次,不能超過7天,如超過借卡次數或天數,將自動升級為第二類導游,當年度按二類導游參加年審。以上借卡,導服機構不得加收費用。
第十四條導服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完善服務功能,統一服務流程,按照國家制定的服務規范和標準,為注冊導游和旅行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十五條導服機構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導游檔案、導游合同、服務質量、制度建設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并于每年1月5日前和7月5日前向市旅游局上報上年度的全年工作和當年度的上半年工作等相關情況資料。
第五章導游的注冊
第十六條凡依法參加全國導游資格考試并取得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證書者,除在旅行社注冊外,其他均應在導服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接受管理。
第十七條導游注冊登記時需提供以下個人資料:
1、居民身份證、導游資格證或導游等級證原件及復印件;二寸紅底彩色免冠照片、五寸全身生活或工作照及其他相關材料;
2、市旅游局出具的“導游人員崗前培訓合格證明”。
3、填寫《申請導游證登記表》、《導游員注冊備案表》;
4、簽訂《導游注冊合同書》;
5、根據注冊導游的意愿,導服機構可為其代辦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旅游意外保險等各類保險,費用自理。但導服機構與注冊導游形成勞動關系的,應遵守勞動法規定。
導服機構可征得導游同意,簽署書面文件自愿遵守本辦法。
第十六條持有市以外導游資格證的導游人員,在我市導服機構注冊時須出具轉出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轉出證明;參加崗前培訓,取得“導游人員崗前培訓合格證明”,方可辦理導游IC卡;導游在導服機構之間改變注冊單位時,須出具原注冊機構的轉出證明,無正當理由,原注冊機構必須予以辦理轉出手續,除非有正當合法理由。
第六章導游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注冊導游享有下列權利:
1、享有參加導服機構活動和教育培訓以及導服機構提供的其他服務的權利;
2、享有對導服機構工作提出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3、享有平等的聘用就業權利;
4、為旅行社提供導游服務的,享有在旅行社領取工資報酬的權利。
第十九條注冊導游履行下列義務:
1、注冊導游應接受導服機構的管理服務,遵守本辦法和導服機構的各項制度,積極參加導服機構組織的有關活動,維護導服機構的聲譽;
2、導游人員在導服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時,必須如實提供聯系方式、家庭住址和個人身份證明;提交導游人員資格證、導游證及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簽訂《導游注冊合同書》,按規定交納注冊登記管理費用;
3、注冊導游在旅行社服務期間,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服從旅行社的管理,遵守旅行社的規章制度,努力提高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技能,為旅游者提供優質服務,樹立導游人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條注冊導游進行導游活動,必須經過導服機構的同意和委派,不得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接旅行社或游客的導游業務,違者將按照《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導服機構根據導游個人要求可以與旅行社簽訂導游長期借用協議。
第七章導服機構的變更、終止程序與財產處理
第二十一條導服機構解散、分立、合并等需要終止其業務的,須報市旅游局備案。
導服機構被取消行政委托的,應于十五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名稱和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并及時協助注冊導游人員做好轉出再注冊手續,將社會導游相關資料移交給其他接受行政委托的導服機構。
第二十二條導服機構終止業務,必須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三條導服機構終止業務后,必須在市旅游局的指導下,對注冊導游人員妥善作好轉出再注冊手續,并移交注冊導游的檔案資料。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導服機構如接受本辦法的,自愿簽署接受管理承諾書,并自覺遵守本辦法規定。凡經簽署本辦法的導服機構經調查發現不遵守本辦法,有違規違章行為的,取消其備案管理資格,市旅游局有權對其注冊管理的導游不予辦理年審等手續,并在國家旅游局導游管理系統中予以取消導游服務單位資質。
第二十五條導服機構被取消行政委托或者終止業務后,拒不依本辦法做好導游人員轉注冊和相關資料移交手續的,應對導游人員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導服機構出現上述行為的,市旅游局將對其股東及負責人所注冊的導服機構不予行政委托。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需要重新明確的,由市旅游局補充修訂后,發導服機構簽署備案。
如本辦法實施期間有上位立法規定頒布施行,內容有沖突的,以上位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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