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委督促工業園環境改造方法
時間:2022-05-25 0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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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業園區環境整治工作的通知》(政文〔〕215號)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工業園區(含各類開發區、工業小區、污染集中控制區)環境整治,提升工業園區發展水平,特制訂以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支持省加快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業園區環境整治工作的通知》,全面開展工業園區環境整治工作,切實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存在問題和薄弱環節,提升工業園區發展水平,服務港口市中心區又好又快發展。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落實,確保整治工作的順利開展,決定成立區工業園區環境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任組長,區府辦副主任、區發改局、經貿局、環保局主要領導任副組長,區監察局、發改局、財政局、外經貿局、經貿局、規劃辦、國土分局、環保局、建設局、工商局、區供電局等相關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在區環保局,區環保局局長兼辦公室主任。
三、工作重點
(一)堅決淘汰落后產能。嚴格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相關規定,限期淘汰造紙、皮革、紡織、化工、食品等行業落后產能、生產工藝和設備,促進開發區優化產業結構。各園區應于9月初上報屬于淘汰的企業、生產線、生產裝置名單,由區經貿局牽頭核實后督促所在園區落實。對未按規定期限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由當地政府責令關閉或撤銷,停止供電、供水,依法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新增授信支持,國土資源部門不予批準新增用地,相關部門不予辦理生產許可。
(二)全面實施清潔生產。工業園區內現有污染物超標或超總量排放的企業,以及電鍍、印染、制革、造紙、制藥、食品、化工等重點行業企業,由區環保局會同區經貿局組織強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于年底前完成第一輪清潔生產審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必須每三年強制實施一次清潔生產審核。各工業園區于9月底前將區內排污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計劃、企業節水和廢水回用計劃,報區環保局備案并組織實施。
(三)開展實施規劃環評。華林經濟開發區必須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報告編制并報有關部門審查。太湖工業園區必須于年月底完成報告編制并報有關部門審查。未按時完成規劃環評報批的工業園區將按照《省環保廳關于督促工業園區落實環境整治有關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暫停園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
(四)加快污染治理建設。華林經濟開發區、太湖工業園應高度重視園區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將園區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優先建設,進一步配套管網,完善清污分流系統。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業園區環境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華林經濟開發區、太湖工業園必須在年底前將園區內污水接入鎮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對未在規定時限內將污水接入鎮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的工業園區,將按照《省環保廳關于督促工業園區落實環境整治有關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暫停園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
(五)加強重點排污企業環境監管工作。華林經濟開發區、太湖工業園應督促園區內污水排放量在0.1萬噸/日以上的化工、造紙、紡織印染、食品、制藥等行業重點排污企業于年底前安裝排污口流量計和化學需氧量、氨氮在線監測設備并與環保、建設部門聯網。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開展工業園區環境整治是實現我區工業園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各有關區直單位、各工業園區、各企業要切實認識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增強做好環保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尤其是在當前環境保護嚴峻形勢下,要認真執行《省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履行各自職責,共同推進整治工作。
(二)務實工作,扎實推進。工業園區環境整治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各有關區直單位、各工業園區、各企業務必要按照環境整治的要求,認真落實,確保園區環境保護工作順利開展,促進我區工業園區環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
(三)加強調度,強化跟蹤。各園區每月5日前要向區環保局報送規劃環評、集中污水處理設施、清潔生產審核和重大環境問題整改進展情況。
(四)明確責任,強化考核。由區環保局會同區監察局、發改局、經貿局、建設局等部門每年對工業園區環境整治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考核,對進度緩慢,達不到序時進度和逾期未完成工作任務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行行政問責,追究相關責任。
五、時間要求
(一)各園區要在年9月初向區政府上報轄區內屬于淘汰的企業、生產線、生產裝置名單,并抄送區經貿局、環保局。
(二)所有工業園區必須在年9月底前制定區內排污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計劃,并報區經貿局、環保局備案。
(三)華林經濟開發區必須在年12月底前,太湖工業園需在年4月底前完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工作。
(四)全區范圍內所有電鍍、印染、制革、造紙、制藥、食品、化工等行業企業要在年9月底前制定節水和廢水回用計劃,報區環保局備案,并按計劃實施節水和水回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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