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工業集中地管理方案
時間:2022-05-26 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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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快工業集中區建設步伐,規范企業入區辦事程序,提升集中區管理和服務水平,合理節約集約使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縣域工業集中區發展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快縣域工業集中區發展的意見》、《市縣域工業集中區考核辦法》,結合我縣工業集中區建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管理對象是指符合工業集中區總體規劃要求條件,申請入區建設發展的各類工業企業(項目)。工業集中區管理委員會為縣政府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集中區管委會),負責對集中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區條件
第三條縣工業集中區必須堅持“綠色、科技、環?!比蠡径ㄎ?,申請入區企業(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工業集中區產業規劃要求,具備工業化、現代化、清潔化生產和循環經濟的基本條件;
(二)申請入區企業(項目)有較高的科技含量,投資強度在每畝150萬元以上,有較好的市場發展前景;
(三)企業(項目)建設固定資產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
(四)符合節能減排要求,非“三高”(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的環保項目;
(五)經濟效益好,能帶動勞動就業,有較好的社會效益。
第三章集中區優惠政策
第四條凡申請入區投資的綠色、生態、環保的工業項目;集中區配套倉儲物流及基礎設施公益性開發項目;名優品牌、高科技開發項目,優先入區。
第五條對國家鼓勵投資的各類綠色工業項目入住集中區,集中區實行最低綜合地價出讓供地。
第六條新辦鼓勵類生產性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不足億元的,土地出讓縣級收益的部分100%予以獎勵優惠;固定資產投資在億元以上不足2億元的,土地出讓按綜合地價50%予以獎勵優惠;固定資產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獎勵給企業。
第七條凡屬第四條鼓勵類投資項目在建設期和生產經營期,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最低標準執行;優先享受政府的財政扶持政策。
第八條凡是新建鼓勵類生產性投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的,三年內(含建設期),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縣級留成部分全額獎給企業作為發展基金。
第九條對國內外知名企業、名牌產品申請入區的,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以上的,政府采取“優企優價”、“一事一議”方式,實行更加優惠的扶持政策。
第十條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承擔。經核算,集中區一期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約為1.6億元,每畝土地供給應承擔25萬元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為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入區,對于入區企業3年內上繳稅金總額能達到所供土地配套費總額的,且投資強度達到每畝150萬元,按期建成投產的,由工業集中區管委會拿出意見,經縣政府研究,可以優惠免交。否則,要予以補交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
第四章集中區管理
第十一條[企業申請和項目審查]申請入區企業(項目)須向集中區管委會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入區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和能證明投資者投資能力的相關資信證明;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項目用地申請書;
(五)其它證明材料。
工業集中區管委會在收到企業(項目)入區申報材料后三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預審,七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完成項目初審。
第十二條[項目規劃選址]對通過項目初審的入區企業(項目),由集中區管委會組織相關單位現場勘察,召開聯席會議確定選址意見。
第十三條[入區協議簽訂]對申請入區并通過項目審查和企業(項目)選址的入區企業(項目),由集中區管委會與申請入區企業(項目)簽訂入區協議。入區協議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科技先進性要求和產業經營范圍;
(二)項目建設開工和竣工時間;
(三)項目建設用地中廠房及生產配套用房的面積及標準;
(四)項目的建設規劃要求及廠房、生產配套用房的建設順序;
(五)土地選址、退出及投資強度約定;
(六)為確保按土地出讓條件及建設用途進行建設和使用的其他約定;
(七)安全責任書。
第十四條[土地管理與審批]對已通過入區審核,初步確定項目選址并與集中區管委會簽訂入區協議的企業(項目),及時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報辦理土地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價格確定]對符合集中區產業規劃,并同意入區的一般類工業企業(項目),供地價格不低于當年的土地基準價,由集中區管委會出具意見,縣國土部門按照規定程序為企業辦理用地手續。對知名企業、名牌產品、高科技產業等鼓勵類項目,按照優惠政策,由集中區管委會提出供地價格意見,報縣政府審定。
第十六條一般性入區企業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后,要在一個月內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讓金。
第十七條企業簽訂協議供地面積為凈地面積加28%的基礎設施公攤面積,企業生產性用地不低于70%。
第十八條入區企業(項目)簽訂《入區協議》后,應在一個月內提交項目建設用地詳細規劃,集中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根據集中區控制性規劃對項目建設用地修建性詳規進行評審,審查通過后,由集中區管委會予以批準,同時到相關部門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后啟動項目建設。
第十九條集中區管委會按照工業集中區控制性規劃和企業用地詳規,對企業建設過程中用地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條企業項目建設竣工后,由集中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相關部門的專家,按照與集中區簽訂的《入區協議》,對企業履約情況驗收,并出具評估驗收意見書。同時,按照誰核準誰驗收的原則,由項目核準機關對項目進行驗收,合格后下達投產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入區企業(項目)開工和投產后,要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按時上報報表,并積極配合縣上相關的重大活動。
第二十二條紀檢監察部門向工業集中區派駐監察室,對工業集中區投資建設環境進行監督檢查,并對企業(項目)入區、建設、生產經營提供協調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所有入區企業(項目)都要嚴格執行《入區協議》的約定,對于沒有按照《入區協議》執行的企業(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后,入區企業(項目)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時限、條件和用途利用土地。
入區企業(項目)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日期一年以上兩年以下未動工建設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土地出讓價款總額20%征收土地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五條對入區企業(項目)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批準手續,重新簽訂出讓合同,并可處以土地使用權價款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在規定期限內拒不補辦批準手續或經審查不允許改變土地用途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在土地上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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