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基層人事爭議調停通知
時間:2022-06-20 0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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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各派駐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切實發揮調解工作在和諧勞動人事關系和促進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積極應對當前勞動人事爭議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有效處理勞動人事爭議,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通知》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加快推進仲裁辦事機構實體化建設的意見》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全區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
當前,隨著經濟結構和大眾思想觀念的變化,尤其是隨著《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繼實施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勞動人事關系中潛在的矛盾和問題不斷凸顯,勞動者維權意識進一步增強,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呈高發態勢。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調解作為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基本原則和重要程序,拓展了調解組織的范圍,強化了調解在爭議處理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各級各單位要充分認識調解組織在妥善處理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社會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及時建立完善企事業單位調解、鎮街調解、行業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多渠道的爭議調解體系,努力形成開放式的社會化調解網絡,最大限度地將爭議通過調解快捷、平衡化解,構建和諧的勞動人事關系,維護社會穩定。
二、加強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我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工作有序推進,區人民政府決定成立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領導小組。
三、建立調解組織
各鎮(街)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以勞動保障事務所、工會、司法、企業代表為主的鎮(街)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不斷完善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機制。事業單位要積極建立由人事工作人員代表、職工代表、工會代表、法律專家等組成的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指導,做到簡單爭議由單位內部調解解決,復雜爭議由單位主管部門調解解決。
今年12月份前,各鎮(街)務必建立鎮(街)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職工在100人以上的企業要建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并開展調解工作。不足100人的企業也可以根據需要建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根據行業特點,逐步在出租車、餐飲服務、建筑業等行業建立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成立工會的企業必須建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尚未成立工會的企業要將工會組建與調解組織建設同步推進;未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小型企業,可推舉企業和職工共同認可的職工代表負責與企業經營者、職工以及鎮(街)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溝通協調,及時化解勞動爭議。基層調解組織要及時與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工作聯系機制,及時報送調解委員會的組成、工作進展等情況。
四、明確工作職責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總工會、區工業經濟局、區司法局、區工商聯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指導,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落實責任,加大投入,整合資源,形成“預防功能好、處理渠道多、執行能力強、上下聯通、左右銜接”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新格局。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要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及時研究處理重大、集體性勞動人事爭議。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拓寬調解員來源,積極吸納律師、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等參與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搞好勞動人事法律知識培訓、調解方法和技巧培訓、典型案例評析研討,不斷提高調解員的調解能力和法律素養,努力建設一支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的高素質調解員隊伍。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從即日起對未經調解組織調解,當事人直接申請仲裁的爭議案件,試行向當事人發送調解建議書制度,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化解糾紛;對當事人雙方提出的確認調解協議的申請,仲裁委員會應及時處理,對合法的調解協議,可以出具仲裁調解書。
司法部門要對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進行指導,健全爭議調解中的執業行為。工會、工業經濟局、工商聯等部門要共同推進建立健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和行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完善爭議預防和調解制度,提高企業(行業)自主解決勞動爭議的能力,引導爭議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要加強爭議預防工作,健全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和預警機制,提高機關、企事業單位自主解決爭議的能力,及時將爭議化解在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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