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工作方案

時間:2022-12-02 0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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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工作方案

一、擬分配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保障對象公示

公租房房源及符合保障條件的名單,分配前在市政府網站進行公示。

二、參與分配條件

均為在2019年抽簽選房大會上,未抽中公共租賃住房的符合保障條件的輪候保障家庭。

三、分配原則

市公租房管理部門組織召開公租房抽簽選房大會,邀請市人大、市政協、市政府、市信訪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各街道辦事處、市公證處、社區居民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參加抽簽選房大會,確保分配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

四、租金、租賃保證金標準及物業管理方式

(一)租金標準

按照《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文件規定,公租房租金標準為:中等偏下穩定外來務工等家庭每月每平米3元,由公租房管理部門統一向保障家庭收取。

(二)租賃保證金標準

中等偏下穩定外來務工等家庭150元∕平方。租賃保證金實行專戶存儲,按照同期銀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息,未滿1年的,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三)物業管理方式

公租房保障家庭取得公租房后,持入住通知書與所在小區物業管理單位簽訂物業服務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約定繳納各項費用。

五、分配方式

公租房分配選房資格順序號及公租房房號采取密封信封的方式抽簽選定。

六、分配程序

(一)入場順序號

入場順序為2019年抽取的輪候順序號。

(二)發放《公共租賃住房抽簽選房大會準入通知書》

市公租房管理部門向公租房保障家庭按社區發放不間斷順序號的《公共租賃住房抽簽選房大會準入通知書》,并告知分配大會的時間、地點及應當攜帶的參會證明材料。

(三)組織召開公賃房抽簽選房大會

市公租房管理部門組織召開公租房抽簽選房大會,邀請市人大、市政協、市政府、市信訪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各街道辦事處、市公證處、社區居民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參加抽簽選房大會,確保分配過程公開透明,結果公平、公正。

七、公共租賃住房抽簽選房大會程序

(一)抽簽選取選房資格順序號

申請公租房的保障家庭按2019年抽取的輪候順序號的先后順序在公證處的監督下抽簽選取選房資格順序號。

1、公證處工作人員將《公共租賃住房選房資格順序號證》現場裝入信封并裝入抽簽箱內現場打亂順序號,由社區負責人組織本社區申請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戶主或委托人按社區抽簽順序號進行抽簽選取選房資格順序號證。

抽到選房資格順序號證的公租房保障申請家庭,交由公證人員和大會工作人員現場公布登記后,按照大會現場指定的選房資格順序號就座。

2、由公租房管理部門宣讀2019年公租房分配方案和公租房保障對象抽簽選取公租房后辦理入住相關要求。

(二)抽簽選取公租房房號

抽簽選取公租房房號由公證處2名公證人員及邀請的2名公租房保障家庭代表在現場將《公共租賃住房房號證》裝入信封裝入抽簽箱內且打亂順序,由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戶主或委托人按《公共租賃住房選房資格順序號證》的先后順序抽簽選取房號。

公租房保障家庭抽取公租房房號由公證人員、大會工作人員分別登記后離開會場。

八、分配結果公開

公租房抽簽選房大會結束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將公租房分配結果在政府網站及街道辦事處張榜公示7日。

九、辦理租賃手續

公示無異議后,由社區通知具體時間,抽取公租房的保障對象需攜帶抽取的房號、身份證原件,到農村商業銀行振華支行繳納信譽保證金、租金,同時市公租房管理部門與公租房保障家庭簽訂《市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合同》。

十、辦理入住手續

攜帶保障部門下發的《公共租賃住房辦理入住通書》到公租房所在小區物業及相關地點辦理入住,交納相關費用。

十一、相關要求

(一)公租房抽簽選房原則上由公租房保障對象本人參加抽簽活動,由于身體原因不能親自參加抽簽活動的公租房保障對象,須提前到所在街道開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須粘貼公租房保障對象和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并由所在社區加蓋公章),委托人須持本人身份證和申請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公共租賃住房抽簽選房大會準入通知書》參加抽簽活動,委托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參加此次抽簽選房活動只允許申請人或委托人到場參加,公租房申請家庭其他人員不得入場,凡未按規定時間參加抽簽選房活動的,視為自動放棄抽簽選房權。

(二)公租房房號一經取得不得隨意互換,如有特殊情況互換,雙方須在簽訂《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前向市公租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公租房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互換,并辦理互換手續。

(三)公租房一經取得,申請人由于住房地點、環境、樓層、戶型等原因,放棄選房或1個月內未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2年內不得申請公租房。

(四)獲得公租房的保障對象,自享受公租房分配當季度起,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五)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暫定為1年,合同期滿后,雙方重新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在租賃期限內當被保障的家庭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時,市公租房管理部門取消被保障的家庭公租房保障資格,并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騰退所租公租房。收回的公租房做為下一輪公租房分配房源。

(六)將承租的公租房轉借、轉租、改變用途、擅自更改房屋結構以及無合理原因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租房居住,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市公租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交納公租房租金,限期補繳,逾不繳的,由市公租房管理部門收回公租房。承租人應當退出公租房而拒不退出的,由市公租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七)房屋裝修必須征得市公租房管理部門及小區物業管理部門同意,裝修費用由保障家庭承擔,騰退公租房時不予補償。

(八)公租房分配后實施動態管理,建立了嚴格的準入及退出制度,根據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變化情況確定保障資格。享受公租房的家庭每年需配合街道、民政、住房保障等部門的年審工作,按時提供相關的年審材料,因不提供年審材料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擔。對依法取消資格或合同約定解除的家庭應當自行騰退房屋或者由市公租房管理部門依法強制騰退。

十二、監督管理

(一)弄虛作假,騙取租賃公租房的,經查屬實,市公租房管理部門將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資格,收回公租房。

(二)在公租房分配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