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員監護照護試點工作方案

時間:2022-09-08 03: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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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員監護照護試點工作方案

根據省民政廳《關于開展特困人員監護試點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夯實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特困人員的監護照護責任,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聚焦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困人員,以增強兜底功能、提升服務水平為重點,按照“全面開展照護,重點實施監護”的原則推進監護責任落實,提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水平,全面夯實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困供養人員監護照護責任,更好保障特困人員權益。

二、工作任務及完成時限

(一)摸底排查,掌握底數(2021年5月)。省民政廳《關于開展特困人員監護試點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困人員”主要是指因智力障礙、精神障礙以及其他疾病等原因導致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特困人員。各鎮(街道)要對本轄區內符合條件的特困人員開展摸底排查,及時建立工作臺賬,做到情況明、底數清。

(二)依法確定,簽訂協議(2021年6月)。各鎮(街道)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監護職責相關條款對法律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特困人員的監護人進行確認,通過簽訂監護照料協議的方式明確監護人應履行的監護職責,由其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可按照情形分成三類:Ⅰ類有法定近親屬監護人;Ⅱ類無法定近親屬監護人的,經特困人員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由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擔任監護人;Ⅲ類沒有Ⅰ類、Ⅱ類兩種監護人的,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特困人員住所地村(居)民委員會擔任其監護人,村(居)民委員會不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由鎮街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創新方式,提升服務水平(2021年7月至12月)。實施分類監護照料,各鎮(街道)對選擇集中供養且適合入住養老機構的特困人員,全部納入鎮街敬老院進行集中供養;對選擇集中供養但不適合入住養老機構的特困人員(如精神障礙人員),經監護人同意后,按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廣政辦發〔2017〕40號)有關要求入住精神衛生機構實施救治或托養;對選擇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統籌監護照料、殘疾人托養、社會力量和結對幫扶等措施,形成“多對一”“全覆蓋”的多元化救助網絡。統籌服務資源,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社工、社區志愿者”作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志愿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照護,著力提升分散特困人員救助服務溫度。

三、保障措施

(一)切實提高認識。開展特困人員監護試點工作是提升養老服務質量建設專項行動的一項重要內容,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決策、部署,是衡量脫貧攻堅質量的重要指標,是凡事必督、追責必嚴的重要工作,各鎮(街道)要嚴格執行上級統一部署,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二)切實擔當履責。各鎮(街道)要組織專門人員逐戶深入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家中了解轄區內特困人員基本情況和照料護理意愿。村(居)委會要配合各鎮街了解村(居)內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情況,掌握照料護理人員(機構)服務情況,做好服務開展的引路人、監督人。

(三)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各鎮(街道)要要完善對特困人員監護照料事中、事后監管體系,建立對服務對象的監督管理和綜合評估機制,通過開展督導檢查、巡查探訪、滿意度調查、績效評估等方式,強化監督管理,提升救助服務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