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支付服務活動實施方案

時間:2022-05-08 1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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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支付服務活動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三農”的政策,解決農村金融服務“盲點”問題,切實改善農村地區支付服務環境,進一步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善農村地區支付服務環境的指導意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門關于加快我省縣域銀行卡市場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市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推廣實施方案》(贛市銀[2012]22號、《市推進農村國債市場建設實施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縣工作實際,特制定縣農村金融支付服務點建設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服務“三農”為己任,堅持以政府主導、央行推動、銀行參與、農民便利、多方共贏、風險可控為基本原則,有效解決農村地區居民基本金融服務需求。依托農村金融支付服務點,創新“銀行卡+POS機”支付模式,推進農村人民幣反假工作及農村國債市場建設工作,將金融服務延伸到整個農村區域。促進農村居民便利地就近支取基礎養老金、農村低保、糧食直補、公益林補貼、新農保補貼等多項政策性補貼小額資金,實現農戶“足不出村”就能辦理查詢、取現、繳費等銀行結算業務;保障農民“放心用錢、方便用錢、用整潔錢”;拓寬農村國債發行管理渠道,增加農民投資收益。實現農村金融服務達到“政府滿意、農民受益、銀行發展”的良好效果。

二、農村金融支付服務點服務內容、設立條件及審核

(一)農村金融支付服務點為農村居民提供如下服務:(1)1000元以內的小額存取款;(2)新農保、新農合金的繳交、支取;(3)政府為“三農”各種直補金的支撥、領取;(4)人民幣反假;(5)農村國債推廣等。

(二)設立標準

農村金融支付服務點實行制,選取設立應堅持平等自愿、風險可控的原則,服務點應具備有固定場所、運營穩定、經營規范、信譽良好、熱心為農戶服務、有足夠的備付現金等基本條件。選取點為鄉鎮政府所在地、集貿中心、能輻射2000人口以上的行政村或村群。

(三)設立審核

設立農村金融支付服務點由金融機構向縣人民銀行申請,人民銀行報領導小組核批。銀行卡助農取款、反假貨幣、國債等業務準入的審查由人民銀行審查,其中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除中國銀行縣支行、農業銀行縣支行、郵儲銀行縣支行、縣農村信用社等已審核通過外,轄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申請開辦銀行卡助農取款業務的,應以其市級機構的名義向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申報,同時報當地人民銀行審核備案。

(四)農村金融支付服務點人基本條件和工作職責

基本條件:(1)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在當地威望高,信譽好,無不良記錄和嗜好;(2)有合法穩定的現金流入,現金儲備可以滿足日常取現需求;(3)具備基本的金融知識,風險意識強,服務意識好;(4)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能掌握設備操作,能辦理業務和登記臺賬;(5)人原則上應持有合法的經營執照,從事的經營活動輻射面廣;(6)服務場所有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內部管理規范。

工作職責:(1)宣傳國家惠農政策及業務有關政策制度及工作流程;(2)宣傳銀行卡、支付通、自助設備、反假貨幣、國債等相關知識;(3)負責為本區域基礎養老金、農村低保、糧食直補、公益林補貼、新農保補貼等允許辦理的金融業務。人辦理的每筆業務都必須向村民提供業務回單,提醒村民核對余額,并要求村民在《農村金融支付服務點登記簿》或《繳費登記簿》上簽字或按手印;(4)在醒目地方懸掛銀行專制的服務牌匾,并做好服務牌匾的日常保潔工作;(5)按照有關操作規范,對銀行配發的支付通(POS機)、驗鈔機等電子機具進行操作、管理、維護,保障設備安全,防止違規操作。

三、工作目標

力爭用兩年時間消除農村地區金融服務空白點,滿足農村地區居民基本金融服務需求。在2012年前實現農村金融支付服務點在全縣農村鄉(鎮)、行政村全面覆蓋,在2013年前實現農村金融支付服務點在2000人(含)以上村民小組實現全覆蓋;近3年之內,力爭使國債銷售網點遍布全縣轄內基層農村金融機構,農村國債發行量占比每年提高3至5個百分點;農村居民對反假貨幣、支付結算、國債等金融知識知曉率和應用率提高到60%以上。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農村金融支付服務點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縣分管財經縣領導擔任、副組長由縣人民銀行、財政局領導擔任、成員由縣各金融機構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審核、監督全縣農村金融支付服務點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縣支行營業室,辦公室成員由人民銀行縣支行營業室、財政國庫、縣金融機構業務部門負責人組成,辦公室負責農村金融支付服務點建設、準入審查、宣傳、考核和評價等工作。

(二)明確職責分工

1.縣人民銀行、財政和縣各金融機構廣泛利用電子顯示屏、電子網絡、手機信息等現代化信息傳播工具,做好設立農村金融支付服務點的宣傳工作,堅持貼近群眾、貼近實際、貼近農村生活,開展多層次的宣傳,增強社會對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反假貨幣、國債推廣的認知度,為農村金融支付服務點推廣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2.銀行機構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有關要求,大力推進農村地區便民金融服務點建設,延伸擴大銀行金融服務,積極穩妥推進轉賬電話、網上銀行、手機支付等新型電子支付方式在農村地區的廣泛應用。

(三)實施激勵措施。一是地方政府要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門關于加快我省縣域銀行卡市場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0】31號)等文件精神,對銀行卡終端機具投放的銀行機構進行投資補償,即對銀行機構在集鎮每布放一臺ATM機,每年補貼人民幣不少于1000元,從布放年開始連續補貼3年,對銀行機構每布放一臺POS機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00元,每布放一臺驗鈔機一次性獎勵人民幣300元;對推廣國債的商業銀行,將農村國債銷售納入獎勵項目范圍。二是銀行機構對涉農卡收費實行減免優惠政策,對實行國債承銷機構將每年度70%國債發行費用于獎勵優秀經辦人員。三是對服務點協助公安機關等管理部門破獲假幣案件或沒收、收繳假幣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人民銀行可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反假貨幣獎勵辦法》(銀發[2005]2號)的規定建議公安等部門給予獎勵。

五、宣傳、實施階段

(一)宣傳培訓階段

1.4月底前,人行縣支行制訂縣農村金融支付服務點實施方案報當地政府批復推廣。

2.5—6月份,人民銀行組織各金融機構就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反假貨幣、國債進行宣傳推廣,開展面向農村金融支付服務點和持卡農民的銀行卡受理、風險防范、假幣識別、國債知識等業務培訓。

(二)實施階段

下半年按照穩步推進的原則,對取得農村金融支付服務點的銀行機構及申請開辦的銀行資質進行審核,做好服務點的選取、協議簽訂、設備配備、標牌懸掛(牌匾由人民銀行和涉點行(社)共同頒發)等工作,全面開展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反假貨幣、國債推廣工作,2012年底前實現農村金融支付服務點在全縣農村鄉(鎮)、村全面覆蓋。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財政要高度重視農村金融支付服務點建設工作,要相應成立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扎扎實實服務點建設推廣工作,做到思想認識到位,措施保障到位,要及時制定本單位的具體實施辦法,明確工作責任。確保責任到位、落實到位。

(二)加強管理,嚴控風險

1.涉農銀行機構應建立農村金融支付服務點信息檔案,與服務點簽訂相關協議,為服務點配備相關設備,制作懸掛“農村金融支付服務點”標牌,張貼安全用卡以及假幣識別宣傳單、公布投訴電話。

2.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受理終端應使用固定POS機或帶硬件加密功能的電話支付終端,原則上不得布放移動POS機。在固定線路通信網絡缺乏或嚴重不穩定的情況下,經當地人民銀行批準,收單機構可面放屏蔽SIM卡(用戶身份識別卡)漫游功能的移動POS機和帶硬件加密功能的無線電話支付終端。服務點只能向借記卡持卡人提供每卡每日累計不超過1000元(含)人民幣的小額取款和余額查詢業務,嚴禁為信用卡(含貸記卡和準貸記卡)提供取款服務。收單機構應主動關閉辦理銀行卡助農取款業務POS機的信用卡業務功能。

3.涉農銀行機構應嚴格按照支付結算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相關文件要求,采取按季巡檢、實施交易監測、定期與服務點進行對賬、要求服務點建立銀行卡助農取款業務臺賬等有效措施,加強對服務點和POS機的管理,并積極開展向助農取款服務點和持卡農民的銀行卡受理、風險防范和假幣識別等業務培訓,提高業務辦理的熟練性,規范服務點業務操作,加強風險防控。

4.人民銀行和銀行機構應加強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業務的檢查監督。對違規的收單機構,人民銀行縣支行將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批評、罰款、暫停業務、取消資質等措施進行嚴肅處理;對違規的服務點,收單機構應及時督促其整改,并視情況對違規服務點采取警告、批評教育、暫停業務辦理,直至撤機等處置措施;對存在利用POS機進行不當牟利、故意使用假幣等行為的服務點,應立即中止其業務,收回機關機具設備、標識牌等。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機機關進行處理。

5.國債承銷銀行機構要主動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根據自身國債發行方式和特點,積極向上爭取國債發售計劃和農村國債發售專項計劃,對農村國債發行實行額度管理,要將不低于每期國債發售計劃40%的額度面向農村發售。對個別農村國債代銷網點出現供不應求情況,應及時調整承銷網點國債發售計劃,并積極向上級行申請追加國債發售計劃,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村居民購買需求。國債承銷機構應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報送國債報表,及時掌握轄內農村國債銷售情況。

6.人民幣服務管理。一是涉農銀行機構應及時對正在使用的點驗鈔機、自動柜員機進行升級更新,提高其防偽性能,嚴防假幣因機具設備不能有效識別而流入、流出銀行。人民銀行應加強檢查,對有關投訴應認真、及時進行核查,重點關注被投訴單位整改情況;二是針對農村大小面額人民幣需求,涉農銀行機構根據自身業務庫庫存量,提前一天或定期向人民銀行報送券別需求表,提出用現申請,人民銀行則根據預約為服務點投放所需券別的完整券。

(三)加強考評,表彰獎勵。

涉農銀行機構要建立農村金融支付服務點考核機制,每年進行綜合考評,對業務量大的和服務質量好的,年終通報表彰并給予一定現金獎勵,以此提高服務點經辦人員工作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