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加快園林綠化建設交流材料

時間:2022-02-26 0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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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加快園林綠化建設交流材料

各鄉鎮人民縣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城鎮建立、新區開發、建立項目配套園林綠化的規劃、建立、治理,明確相關本能機能職責,依據《市城市規劃治理條例》、《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市都會區配套綠地治理技能規則》的規則,結合我縣實踐,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園林綠化規劃

(一)新區開發、城鎮建立在進行總體規劃、具體規劃時,應將園林綠化歸入規劃,并約請園林綠化方面專家參與評審,總體規劃要按建立規劃規劃明確園林綠化的相關目標,在具體規劃上應明確園林綠化的詳細地位和紅線面積。縣城建成區和鄉鎮要依據實踐前提,制訂革新方案,添加園林綠化,改善城鎮情況。

(二)建立項目在處理建立工程選址意見書和建立用地規劃答應證時,凡觸及占用園林綠地的建立項目,建立單位必需出具園林部分的書面搜檢意見。建立項目在方案評審及施工圖設計中,必需有園林綠化的設計內容,并有綠化總平面安插圖。園林部分對項目標園林綠化目標、設計圖進行搜檢,并出具綠化搜檢意見書,規劃建立部分方可處理建立工程規劃答應證、工程建立答應證。

(三)建立項目配套綠化的規劃、目標審定嚴厲按《市都會配套治理技能規則》執地行。

二、園林綠化建立

(一)市政園林主管部分對新區開發的市政管網、路燈、環衛設備、園林綠化等工程的建立施行全進程進行監督和指導,并參加工程的完工驗收。鄉鎮公園、游園、綠化廣場和城市道路綠化等項目標設計方案,需報市政園林綠化主管部分審批,市政園林綠化部分要增強技能指導和監督施行。

(二)建立項目園林綠化投資應按建筑裝置工程費用的0.5%至2%的比例列入建立項目總投資。在規劃驗收時,先由市政園林部分對配套的綠化工程出具綠化目標審定意見書后,方可發放建立工程規劃驗收及格證。

三、園林綠化治理

(一)因新區開發、城鎮擴建需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必需處理相關審批手續后施行。新建項目需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樹木和暫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必需向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分處理審批手續,領取答應證。移植、砍伐城市樹木和暫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應按規則交納補償費用。暫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到期后必需償還,并恢復綠地。因非凡狀況需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分搜檢,補償方案須報經縣人民縣政府同意。

(二)建立項目已處理用地答應,對用地范圍內的城市苗木,建立項目業主應向園林綠化主管部分提出移植請求,可免繳綠地建立費,但要交納苗木移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