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司法調解在民事審判中的運用
時間:2022-07-11 0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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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調解是我國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也是長期以來民事審判工作的成功經驗。以調解方式解決民事糾紛案件,既有利于減少上訴和申訴案件的發生,緩解人民法院的審判壓力,又有利于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在民事審判中,要成功地進行調解,光靠枯燥地講解法律條文是遠遠不夠的,還要講究調解藝術,善于綜合運用,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保持中立姿態,以“五心”指導調解工作
在調解過程中,法官應注意擺正位置,保持中立姿態,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對他們的訴訟主張和理由給予同等的關注。在積極引導當事人舉證、質證、查找事實、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將自愿同意調解的意見表達在法庭上,將自愿解決糾紛的協議達成在法庭上,為當事人按自已的意志處分權利提供充分條件,使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更為真實準確,防止違法調解和強行調解的發生,保證調解工作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應具備“五心”,即愛心、耐心、信心、誠心和公心。愛心就是愛崗敬業,心裝當事人,有為當事人排憂解難,無私奉獻的精神;耐心就是養成“聽得進、忍得住、拖得起”的好性子。在聽的過程中勸說,在忍中明理,在拖(當事人情緒激昂時,最好的辦法就是冷處理)的過程中化解矛盾;信心就是有自信心,以頑強的毅力,克服困難,知難而上,利用各種有利條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調解工作;誠心就是要以優質高效的服務,真心實意在為當事人排憂解難,用真誠和熱情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以實際行動贏得人民群眾和當事人的支持和信賴;公心是貫穿在調解工作中的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它要求法官在調解過程中應堅持當事人法律地位,權益,人格一律平等,排除親疏、好惡、內外的因素,堅持以理服人。
二、細心調查,找準原因,堅持疏導,明確責任
深入調查是調解成功的前提,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調解工作也是一樣,不能單聽一方訴說,只有深入調查,掌握翔實的第一手材料后,才能在調解時有理有據,避免說話授人以柄,處于被動局面。如朱某某與鄭某某贍養糾紛一案,我們在受理該案之后,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查了解得知,自*年以來,鄭某某先后毆打其老母親朱某某共四次,而且對打罵的時間,經過掌握得一清二楚。在調解本案時一一講來,使被告暗自心驚,自知理虧。如果不是經過細心的調查,調解時就不可能有理有據,分清責任。在事實面前,鄭某某不得不低頭認錯,并當庭表示愿意贍養老母親。
三、區分個體,制定相應調解策略
不同案件的當事人,因文化素質和認知程度不一樣,往往對問題有著不同的觀點和見解。對此,在調解過程中,我們應學會掌握當事人心理活動,根據案件的性質、難易程度和當事人的文化素養,脾氣性格等確定調解方案,制定相應調解策略。如對脾氣暴躁,容易沖動的案件當事人,就用溫和態度平息當事人情緒。如在郭某某與盧某某離婚一案中,雙方均強烈要求撫養小孩。從案件中得知,男方已結扎,女方也非常疼愛小孩,雙方為爭奪小孩的撫養權互不相讓,并聲稱若敗訴將把官司打到最高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法院完全可把小孩判給男方,一判結案。但我們并沒有急于下判,而是緊緊抓住女方非常疼愛小孩這一心理特點,對女方這一優點及時予以表揚鼓勵,從男方撫養小孩對其成長更為有利的角度,做女方的思想工作,同時激活當事人的同情心,最后女方考慮到男方的實際情況,同意將小孩交由男方撫養,使案件得以調解成功。
四、抓住主要矛盾,把握關鍵環節,借力促調解
在民間糾紛中,群體性糾紛因其矛盾大,涉及人數多,已成為嚴重影響社會安定的因素之一。群體性糾紛通常是由一個問題引發,多個矛盾參雜的綜合反映。因此,對這種糾紛應進行綜合分析,從多個矛盾中找出主要矛盾,把握關鍵環節。在調解過程中,確定對案情有重大影響的關鍵人物,借其力,促成案件的調解。如某村賴姓和盧姓兩大家族,因山林糾紛引起爭議,起訴到法院后,雙方還多次發生群體性械斗事件,經多次調解仍互不相讓。這時,我們想到了該村一位七十多歲的老書記,六十年代山林“四固定”時正是他擔任支書,情況他最清楚,且幾個帶頭鬧事的也都是他的后輩,請他出來做工作最有威信。經過一番努力,老書記將兩姓的幾個代表領到村會議室,將其勸服,就這樣,一場可能引發宗族械斗的糾紛得以調解解決。
另一方面,在案件中還要注意發揮人的作用,借人之力進行調解。調解中,當事人往往由于不熟悉法律或考慮自己一方利益而堅持自己主張,尤其是負有過錯的當事人一方拒絕認錯,或對承辦法官心存介蒂,給調解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因此,我們要充分挖掘人的角色作用。因當事人與人之間的委托關系是基于信任產生,當事人對人有較強的信任感和依賴性,比較容易接受人的意見。我們可由人對當事人進行思想疏導工作,利用人向當事人解釋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結合案件情況,闡明道理,以取得當事人的正確認識,從而促成案件調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