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政執法案件辦理技能思考
時間:2022-10-28 0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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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鹽業違法案件案源
在講解鹽政執法案件辦理技能之前,先談一下鹽業違法案件的來源。從實踐中看,鹽業違法案件的來源主要從三方面途徑獲得。
1、通過執法檢查獲得。這類案件主要是執法人員在對制鹽企業、用鹽單位、批發企業、批發企業、零售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的鹽業違法案件(這就提醒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和執法中注意發現案中案、連環案)。這類案件主要包括:
(1)無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擅自生產、加工食鹽的;
(2)擅自運銷(銷售、購進)食用鹽;
(3)擅自在食用鹽市場上銷售土鹽、硝鹽、工業廢渣和廢液制鹽;
(4)未經批準從事碘鹽批發業務;
(5)碘鹽的批發企業批發不合格碘鹽;
(6)在缺碘地區的食用鹽市場銷售不合格碘鹽;
(7)在缺碘地區的食鹽市場擅自銷售非碘鹽;
(8)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9)食鹽零售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和個人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單位購進食鹽;
(10)擅自購進一般工業用鹽;
(11)將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銷售;
(12)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產銷鹽產品等,上述違法行為之間有交叉和重疊的部分,這就需要大家在執法中根據具體的案情分析違法行為作出最有利于執法的定性,這種定性不宜雜亂,要求準確,以便適用有關行政法規中的具體條款。
2、通過舉報檢查獲得案件。這類案件是通過有關人員的舉報而查獲的鹽業違法案件,主要包括:
(1)上述制鹽企業、用鹽單位、批發企業、批發企業、零售單位的違法行為被舉報而查獲的案件;
(2)得到舉報在運鹽途中查獲的案件,應當注意,這類案件在制作法律文書時應寫明“舉報查獲”而不能寫“路檢查獲”。這類案件主要為無食鹽準運證擅自運輸(包括托運和承運)食鹽的違法行為、無發鹽憑證運輸一般工業用鹽或以兩堿工業鹽名義運輸食鹽的違法行為。
3、交辦和移送獲得案件。這類案件的特點是被上級或其它機關發現后,依照法定程序移送本機關,這類案件主要包括:
(1)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鹽業主管機構交辦查處案件;
(2)上一級鹽業主管機構指定管轄案件;
(3)有關司法機關或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移送案件;
(4)異地同級鹽業主管機構移送案件;
(5)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聯合執法確定由鹽業主管機構處理案件。
二、鹽政執法檢查
鹽政執法檢查是鹽政執法人員必須掌握的一項基本技能。
1、鹽政執法檢查的前提條件。開展鹽政執法檢查活動不是拿個本本、牌牌誰都可以干的,鹽政執法檢查是鹽業主管機構的行政行為,而不是鹽政執法人員的個人行為,鹽政執法人員經授權對外代表鹽業主管機構執行職務,因此,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是:
(1)經考核符合行政執法資格,取得四川省行政執法證;
(2)經鹽業主管機構命令或安排;
(3)鹽政直接領導提出的對單項執法檢查活動的具體要求;
(4)緊急情況下,應當及時向上一級鹽政負責人報告,接受指示,獲取授權追認。
2、鹽政執法檢查的首長負責制。鹽政執法的性質是首長負責制,服從命令、遵守紀律是持證人員的天職。首長負責制的特點是:
(1)鹽業主管機構實行層級負責制,鹽業主管機構對上一級鹽業主管機構負責,一般情況下上一級鹽業主管機構不得越級指揮;
(2)鹽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具體活動中只對上一級直接首長負責,不受多頭領導;
(3)首長在鹽政執法檢查中行使指揮和命令、決定權,鹽業主管機構鹽政執法具體組織對本機構首長負責,對鹽政執法檢查活動予以思考、策劃和建議,經首長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在機構首長的授權范圍內,行使用對具體鹽政執法檢查活動的指揮和協調權;
(4)鹽政執法人員在具體鹽政執法檢查活動中,對上一級首長的命令和安排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但必須執行。
3、鹽政執法檢查的告知。執法檢查身份告知、權利告知是執法人員懂不懂得起咋個執法的基本標志,這是個說起容易、做起來湖涂的問題。在執法檢查階段告知主要是:
(1)執法人員身份告知,出示四川省行政執法證,并在筆錄中記載;
(2)當事人應有權利的告知,一方面是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另一方面是告知當事人享有的申辯權,也應當在筆錄中記載。不要怕麻煩,要養成書面記錄告知的習慣。
(3)必要時,向當事人發出《調查通知書》,約定調查詢問的時間、地點。
4、鹽政執法檢查范圍。鹽業主管機構的鹽政執法人員根據《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鹽政檢查。鹽政執法檢查要在職權內行使,不要超出涉鹽范圍,把握范圍是:
(1)調查詢問,對涉及違法行為的當事人、證人詢問涉案事實;
(2)檢查涉鹽物品,檢查鹽業違法行為的涉案鹽產品、運鹽工具、包裝物品、涉鹽生產加工設施。
(3)提取涉案證據,提取涉案違法有關的票據、包裝和鹽產品抽樣等書證、物證,現場制作必要的音像資料;
(4)鹽政執法檢查,受地域和級別管轄規定限制;
(5)鹽政執法職權范圍,一方面調查、檢查不是搜查,確需搜查的,應當依法提請公安機關進行,另一方面鹽業主管機構無權查處而該由其它行政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或告訴;
(6)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鹽業和其它部門都有管轄權的,按“誰先檢查誰處理”的原則辦理。
5、鹽業違法行為舉報處理。鹽政執法面臨執法區域廣、專業執法人員少的問題,要多快好省地搞好執法,依靠群眾收集線索,確是重要的一環。舉報處理要做到:
(1)培養線人,針對本轄區私鹽流銷的具體情況,聯系一定數量的產、運、購、銷有關環節的單線聯系的秘密線人或“耳朵”,把握市場私鹽流通信息,有效地監控市場基本面;
(2)公布舉報電話,內設專門執法人員負責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舉報有功頒獎,對舉報線索,一經查獲私鹽結果,都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給予獎勵,嚴格兌現;
(4)嚴守舉報秘密,涉及的舉報人、單位,必須長期保密,不得泄漏;
(5)運鹽工具舉報檢查中,對舉報涉嫌違法運輸鹽產品的,應當對涉嫌違法運鹽工具進行檢查,必要時,采取相應的暫扣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三、鹽業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
我們在查獲得鹽業違法行為并立案后,下一步要做的就是收集一切能證明鹽業違法行為成立或不成立的證據,以便對鹽業違法行為作出準確的定性。所謂證據是指能夠直接或間接地證明違法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存在或不存在,鹽業主管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不合法,以及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產生、發展、變更、消滅的全部或部分客觀事實。
1、證據的重要性。與證據緊密相關的是舉證責任,涉嫌鹽業違法行為當事人有如實接受調查的義務,對鹽業違法行為應當由鹽業主管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證明,而不是憑執法人員個人“沙罐”材料主觀臆定,因此必須收集確鑿的證據,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成立,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違法行為就得不到確認和受到處罰,所以證據是貫穿整個鹽政執法的基礎,對一切鹽業違法行為的確認、處罰,都是建立在證據基礎上的。收集證據的能力,可以充分體現鹽政執法人員的業務技能水平。
2、取證對象。就是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向誰取證,才能符合法定要求。根據鹽業行政執法辦法有關規定,鹽政執法人員應該向知道或與鹽業違法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取證。在取證時,應該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1)對未成年人所取的證據,不能作為主證據,它必須在有其它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才發生證明效力;
(2)對精神病人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發病時,所取的證據不能使用;
(3)對單位取證,有權代表單位的是單位負責人、可對外的供銷機構、具有營業執照的經營實體。須注意單位行為和個人行為的區別,如某化工廠的駕駛員運回廠的兩堿工業用鹽,在途中轉賣食鹽的行為是個人違法,某食品加工廠從私鹽販子處購進食鹽的行為,是單位違法。
3、證明對象。具體指鹽業主管機構在單方面作出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時需用證據加以證明的一切事實。這就要求我們在執法中作出的有關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對象的種類主要有:
(1)在執法中,需要確認的違法事實和違法情節。這類證據有詢問筆錄、檢查筆錄、暫扣違法物品通知書、發票等復制證據、照片資料等;
(2)在鹽政執法中,鹽業主管機構本身執法程序的合法性,如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要求聽證權、聽取處罰事實理由權、復議權、訴訟權的告知都應有書面記錄用來證明執法程序的合法;
(3)在執法中,對所確認的違法行為適用的規范性文件是合法的;
(4)實施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法條正確、準確。
4、證據種類。在談完證明對象后,再分析一下證據的種類。鹽業行政執法的證據分為以下七種: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案所記錄或表示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書面材料,如我們在執法中的一切執法文件、有關筆錄均屬書證;
(2)物證,是指以自己存在的形態、特征、質量、規格等來肯定或否定案件事實的物品,如執法中查獲的鹽產品、包裝物;
(3)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像、照相或錄音磁帶等所反映出的圖像、相片、音響,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和其它信息保存手段記錄下來的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4)當事人的陳述,是指違法當事人在被詢問中就自己所經歷的案件事實,向鹽業主管機構親筆書寫的敘述和承認,但并非當事人陳述的所有內容,都可當作證據使用,只有那些被其它證據證明屬實的陳述才能作為證據;
(5)證人證言,是指直接或間接了解本案的有關情況的證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執法人員所作的對案件查處有意義的事實的陳述,證人必定為自然人,不能法人;
(6)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利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客觀事物的觀察、分析、鑒別和判斷,在執法中,對鹽產品質量的檢驗報告就屬于此類證據;
(7)檢查筆錄,指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有關的現場、物品進行勘查、檢驗拍照、繪圖時所作的記錄,在鹽政執法中,可以將當事人對現場情況的說明在現場筆錄中簡要記載。
5、取證的程序合法性。在分析了證據的種類之后,下一步要分析的就是對上述這些證據要如何取得才算合法。取證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取證在程序上的合法,如果取證違反法定程序,那么證據就不合法,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取證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取證的方式合法、途徑合法、時間階段合法。例如,對當事人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也就是說,如果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進行調查時,少于兩人或未出示證件,那么所取的證據就不合法,不具備法律效力。又如取證是通過刑訊逼供、引誘、威脅等不正當手段所取得的證據,也是屬于方式和途徑不合法。再如行政機關如果是在作行政處罰后,才進行取證的,就屬于取證的時間階段不合法,因為行政機關不應該在沒有弄清事實或者沒有依法取得證據的情況下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但有一種例外,就對有瑕疵的證據可以復取。在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中,注意證據必須經過質證才能作出為定案的依據。
6、證據的構成要素。介紹了以上情況,是不是取證在程序上合法后,所取得的證據的算合法呢?答案是否定的,這是因為取證在程序上合法后,證據本身還必須具備必須的構成要素。確鑿的證據應當體現三方面的要素:
(1)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真實情況的反映,而不是任何假定或臆想。它不依賴于當事人的主觀意識而存在也不以鹽政執法人員的意志而轉移;
(2)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與本案有內在的聯系??陀^的事實材料只有與鹽業違法案件存在一定的內在聯系,并能夠證明待征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才能成為證據。與鹽業違法案件沒有內在聯系,毫不相關的事實材料,即使具有客觀性,也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3)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具有實體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和合法內容,一方面形式要合法,如執法文書要蓋章、當事人簽字押印等文書制作形式符合法定要式規定,另一方面內容要合法,如內容不得偽造、涂改等,筆錄確需更正、添加的,當事人必須押印。
四、鹽政執法強制措施
我們如何才能順利完成鹽政執法工作呢?這就需要正確運用強制措施,強制措施是保障取證工作和處罰順利實施的手段。在鹽政執法中,不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僅局限于調查取證、違法鹽產品處理兩方面的行政強制措施。
1、封存或扣押鹽產品。被封存、扣押的鹽產品所有權屬于當事人,鹽業主管機構限制其處分權,除具有證據作用外,還具有及時制止違法行為的作用。具體分為兩種:
(1)封存鹽產品,是對當事人的鹽產品就地堆存,加以鹽業主管機構的封條,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啟封、移動和支配的行政強制措施;
(2)扣押鹽產品,是指為了防止轉移鹽產品而對其由鹽業主管機構予以保管的行政強制措施。
封存或扣押鹽產品的時限,一般按照辦案程序規定時間考慮。
2、抽樣取證。是指鹽業主管機構在對鹽業違法案件進行調查或檢查時,為了對違法物品作出準確的定性或定量的判定,而對大宗的違法標的物依法定程序提取其中的一部分進行品質鑒別的強制措施,具體分為兩種:
(1)對違法鹽產品按批量進行抽樣后提送法定檢測機構檢驗,以確定該批鹽產品是否符合質量標準;
(2)對違法鹽產品的外包裝進行抽樣后進行鑒別認定,以確定包裝物及防偽標識是否是正宗產品。
3、先行登記保存。
根據法律的規定,鹽業主管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有權對違法物品采取先行登記保存的強制措施,這既是一種取證方法,又是一種限制財產流通的強制措施,各鹽政處在采取這種措施時必須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必須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才能采取;
(2)必須經鹽業行政主管機構負責人的批準才能采??;
(3)采取先行登記保存后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注意是作出,而不是處理執行終結;
(4)目前尚無先行登記保存具體應用的法律解釋,在一般情況下不宜對同一證據重復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4、就地銷毀鹽產品。在執法過程中鹽業主管機構對查獲的無使用價值的劣質鹽,有權就地銷毀,在作出這種強制措施之前,執法人員必須將無使用價值的劣質鹽的感觀指標記載于筆錄中,并由當事人押印。實行此次種強制措施,注意不要對環境造成污染。
5、責成當事人運鹽產品到指定生產廠化水。鹽業主管機構查獲的不符合國家食鹽、工業鹽標準的鹽產品,又不能就近利用,有權責令當事人運鹽到指定生產廠化水。
7、鹽政執法處罰決定生效后的強制執行。鹽業主管機構無行政強制執行權,根據《鹽業管理條例》《四川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行政處罰下達后,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后,既不起訴,又不申請復議,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鹽業違法案件中的違法情節
在取得鹽業違法行為的證據對違法行為作出確切定性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我們如何才能做到“依法行政”,正確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呢?這就需要我們對違法當事人在實施違法行為過程中,以及違法行為完成之后對違法情節進行研究分析。
1、違法情節的概念。違法情節是指除了決定違法行為性質以外,對鹽業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有直接影響的其它事實情況。違法情節從是否具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分為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所謂法定情節是指出現某種法律、法規規定的事實后,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給予處罰。所謂酌定情節是指出現某種法律、法規規定的事實后,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個案實際酌情處罰。
2、不同的違法情節適用相應的處罰。根據某些違法情節出現后所給予的行政處罰將違法情節分為:免除處罰的情節;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從重或加重處罰的情節。在鹽政執法所依據的法規和規章中沒有專門設立法定減輕和加重處罰的情節,一般適用行政處罰法第四章規定的法定情節。鹽政執法的酌定情節一般由鹽業主管機構負責人,根據個案的違危害性的大小、處罰慣例在法定幅度內決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免除處罰的情節有以下三種:
(1)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發現的。
從輕處罰的情節:
(1)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鹽業主管機構查處違法行為有主動表現的;
(4)其它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
從重處罰的情節:
(1)以暴力或非暴力阻礙鹽政執法的;
(2)以兩堿工業鹽沖銷食鹽市場的;
(3)以不合格鹽產品作食鹽銷售的;
(4)屢教不改,多次違法的。
這里要特別注意的是既有從重情節,又有從輕情節的案件,執法人員應當根據全部案情,綜合分析,作出決定。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輕情節,必須嚴格執行。
七、鹽業行政處罰的適用
1、鹽業行政處罰的概念。鹽業行政處罰是指鹽業主管機構依據鹽業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給予行政制裁的活動。
2、鹽業行政處罰的種類。鹽業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為:警告、罰款、沒收、責令停產、責令停止銷售、取消碘鹽加工資格和批發資格等。
3、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鹽業主管機構在對某一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這種違法行為和處罰方式在鹽業法規和規章中都必須要有明確的規定,對鹽業法規和規章中沒有規定的違法行為和處罰方式的,鹽業主管機構的執法人員不能隨意作出行政處罰。
4、在法定幅度內處罰。鹽業主管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必須符合鹽業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罰幅度,不得越雷池半步。
5、處罰種類依法擇定。鹽業主管機構對某一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處罰的種類必須符合鹽業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如對某一違法行為鹽業法規和規章中只規定了罰款的處罰方式,那么鹽業主管機構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時,就不能作出沒收的行政處罰。
八、鹽業行政復議
1、鹽業行政復議的概念。鹽業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鹽業主管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鹽業主管機構提出復議申請,并由上一級鹽業主管機構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作出裁決的一種行政行為。
2、鹽業行政復議前置。鹽業行政復議前置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鹽業主管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前,必須先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鹽業主管機構的上一級鹽業主管機構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訴。
九、鹽業行政訴訟。
1、鹽業行政訴訟的概念。鹽業行政訴訟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鹽業主管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并對鹽業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和法院審理案件的活動。
2、鹽業行政訴訟的種類。第一,當事人對封存扣押鹽產品、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證據鹽業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第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的鹽業復議決定不服的;第三,當事人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鹽業主管機構頒發批發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準運證等,鹽業主管機構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3、與鹽政執法有密切關系的兩項訴訟原則。同鹽政執法有密切關系的兩項訴訟原則為:不調解原則、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1)不調解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對鹽業主管機構和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的爭議不進行調解,但對行政賠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2)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指在行政訴訟案件中,鹽業主管機構對自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事實的確認、證據的取得、執法程序的合法、適用規范性文件正確、處罰適當這五個方面負舉證責任,但不作為案件和行政案件賠償這兩種情況由原告取證。
4、鹽業行政訴訟勝訴要件。作為被告一方的鹽業主管機構要想勝訴,就必須具備五個方面的要求:
(1)違法事實認定清楚;
(2)證據確鑿;
(3)適用法律和鹽業法規、規章正確;
(4)符合法定程序;
(5)無超越和濫用職權的行為。
十、阻礙鹽政執法的治安、刑事案件的處理
各鹽政處在執法工作中,應加強同有關職能部門的聯系,特別要加強同公、檢、法機關的聯系,并取得他們對鹽政執法的支持,保障鹽政執法人員正常履行執法公務。
1、追究治安行政責任。對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鹽政執法的,應提請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2、追究刑事責任。對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鹽政執法的,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據《刑法》第277條“妨害公務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非法經營食鹽的刑事責任
各鹽政處在執法過程中,發現情節嚴重的鹽業違法案件,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據《刑法》第227條“非法經營罪”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鹽業主管機構在確認當事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時,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犯罪主體。我國刑法規定非法經營罪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犯罪客體。是指犯罪主體侵犯了食鹽專營制度。
3、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在主觀上希望或放縱危害結果的發生,即在主觀上具有故意。
4、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實施了侵犯食鹽專營的行為,并造成危害結果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
5、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前提條件。違法經營食鹽,包括違法生產、加工、批發、運輸、銷售等經營,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是情節嚴重,目前尚無司法解釋,一般對多次從事違法經營、販賣劣質食鹽、違法運銷非碘鹽行為,違法食鹽數量較大的,違法經營手段、情節惡劣,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可以按情節嚴重對待,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鹽政執法機關同有關部門的協作關系。
1、各兄弟鹽政處之間的關系。
(1)各鹽政處按照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原則處理相互之間的關系。地域管轄按違法行為發生地或鹽產品所在地鹽政處管轄的原則確定;級別管轄按省鹽務局的規定確定。由省鹽務局指定管轄的三種情況:第一,對某一鹽業違法案件本有管轄權的鹽政處,因有特殊情況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第二,對某一鹽業違法案件兩個鹽政處均有管轄權而相互間協商不成的;第三,省鹽務局認為需要指定管轄的。
(2)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同一鹽業違法行為其它鹽政處已給予罰款處罰的,其它鹽政處不應重復給予罰款處罰。
2、同有關行政機關的協作:對同一鹽業違法行為,鹽業、工商、技術監督、衛生、公安等行政機關都有權處罰的案件,按照誰先查處誰受理的原則辦理,但對于沒收的鹽產品均應交鹽業公司處理。聯合執法的,對個案協商管轄。
3、同人民法院的執行協作:對已結案的案件,當事人不申請行政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各鹽政處應向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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