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審計項目計劃經驗交流
時間:2022-05-13 0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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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新的形勢下,基層審計機關如何適應形勢任務需要,在與上級審計機關保持項目計劃一致性的前提下,科學編制項目計劃,以利于項目計劃的執行,是一道新的課題。本文試圖從實際出發,總結過去的經驗,指出存在的不足,理性選擇今后項目計劃制定方面提出建議。
[關鍵詞]基層審計項目計劃理性選擇
審計項目計劃,尤其是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是基層審計機關對年度審計工作任務的統一安排,也是對當年度審計行動方針、內容重點、完成措施、時間步驟的超前具體安排,有利于全面履行審計職責,行使審計職權,有效重點監督.由此,實施審計有著較強的計劃性,而審計計劃具有一定的嚴肅性,通常納入考核內容之一。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和審計工作的實際,原有的審計項計劃制定模式已不適應需要,有必要選擇一個現實、實際的計劃制定模式,作為審計工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此,筆者就今后審計項目計劃的制定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議,供基層計劃設計者與決策者參考
一、現階段基層審計項目計劃制定的式與度
多年來,基層審計機關在審計項目計劃制定的取向上,大多是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動因:
一是計劃制定的連動性?;鶎訉徲嫏C關在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時,基本上是在省、地審計機關層層召開審計工作會議或計劃會議拿出總盤子后,在這個大框架中去制定的,實際上是上級計劃在基層的移植或套用。只要知道上級計劃的內容,可管窺基層項目計劃的全貌。其優點在于審計項目計劃可保持上下連動,達到施審中的有機整體推進。
二是計劃制定的指令性?;鶎訉徲嫏C關在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時,處于雙重領導體制的考慮和審計任務的統一性,總是把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項目、授權審計項目放到突出位置,作為指令性任務在年度計劃中加以體現和落實,以保障上級審計機關項目計劃有序實施和完成計劃的基本需要。
三是計劃制定的針對性?;鶎訉徲嫏C關現階段制定項目計劃中,有一定比重的自行安排項目。主要是根據自己的力量,按照審計管轄和分工,有針對性地就地方工作重心和發展大局以及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納入計劃進行監督,使之既有針對性,又有重點性。
四是計劃覆蓋的全面性?;鶎訉徲嫏C關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時,基本上立足于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基于人力資源的制約,普遍對審計單位在幾年中實行輪審。因此,在制定項目計劃時,盡可能兼顧計劃的覆蓋面,力求達到全面性。
從基層實踐看,正是以上述模式去適度制定審計項目計劃,達到了計劃管理,保證了審計目標任務的完成。
二、現階段基層審計項目計劃運行的變與調
隨著形勢的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財政體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社會對審計客觀需求的增長,審計項目計劃制定后,潛存著一定變數,難以一成不變,不得不年年作出調整,也在報批、考核中增加了工作量。出現這種情況的主因有以下幾點:
其一,缺乏針對性導致的變化。在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中,基層審計機關作為重點之一納入計劃。但有的統一組織的行業審計項目,上下差距較大,基層實行報賬制,核算在上級主管部門。因此,基層沒有必要實施審計,即便審計只能應付過場。納入項目計劃的項目,不得不由統一組織審計機關或基層機關作出變更或調整。這種缺乏針對性的計劃,導致原定計劃的變化,使計劃管理達不到應有目標和既定目的。
其二,計劃適應性導致的變化。在納入計劃管理的自行安排項目中,大多年初由業務科室提出初步安排,由班子審定平衡,再報縣政府審核批準。但是在計劃確定后,往往會出現難以預料的情況。一方面,被審計單位被確定后,由于改革、改制,權力、財務上劃,實施審計沒有實際意義。另一方面,有的被審計單位被納入項目計劃后,由于監督部門多,提前實施了財務檢查,為避免交叉監督,只能進行變更調整。由于原定計劃在適應性上的不足,導致項目計劃變化已比較普遍。
其三,增多隨機性導致的變化。近年來,地方黨委、政府越來越重視審計監督,委托、交辦審計項目日趨增多,基層審計處于被動受托位置。不論是經濟責任審計、還是建設項目審計以及其他交辦審計,都有著較多的隨機性和集中性、時限性。年初制定審計項目計劃時,只能部分項目納入計劃管理,大量項目將是隨機委托和交辦的。這種隨機性、集中性和時限性,對既定項目審計計劃具有較強的沖擊力。為完成任務,只能對原定項目的時間及措施延后,有時只好對項目計劃作出調增或調減,影響了原計劃的有效執行和組織實施。
三、從今后基層審計項目計劃編制的定與統
既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是審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又要加以考核,有其嚴肅性和規范性,那就需要隨著形勢的變化而在編制項目計劃上大力創新,以適應需要。只有在項目計劃制定上創新定與統,基層審計機關才能明確規與責。今后在項目計劃編制時,自上而下應考慮如下模式:
第一,統一型。審計項目計劃的制定,可以說是上級審計機關行為,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上級審計機關的意圖,每年由上級審計機關統一進行部署和安排,實行的是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制。目前,基層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在萎縮,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項目屈指可數。財政實行是的公共財政框架下的集中核算,并逐步向“鄉財縣管”的體制轉移,可納入計劃管理的項目已為數不多。而受審計管轄范圍的約定,縣級以上審計機關又層層統一組織項目或進行授權,既繁瑣又影響計劃編制。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強化統一性。即由省級、最低由地級審計機關統一編制審計項目計劃,如審計署的計劃,覆蓋派出局、特派機構一樣,達到同標準、同部署、同考核。將地方交辦審計不列入計劃。這樣,基層審計機關只負責落實,有利于計劃的執行。
第二、組合型。在統一編制審計項目計劃不能一步到位的情況下,改革現行的審計項目計劃編制模式,實行板塊結構的組合型編制框架。在現行編制計劃的基礎上,將計劃編制劃分為兩大板塊。即把上級審計機關統一項目劃為一大板塊,并盡可能增加統一組織項目,減少自行安排項目,增強計劃針對性和適應性,降低項目計劃變更調整頻率?;鶎訉徲嫏C關側重于委托、交辦和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項目計劃。如此可以更好地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不至于計劃執行過程中,出現難以組織實施和落實不到位的情況,更有利于項目的計劃管理和分級負責。
第三,分割型。這種類型是與組合型相對而言或既相通又有異的。就是將年度審計項目劃分為兩大部分,把統一組織項目和自行安排項目歸類于一部分,把委托、交辦項目歸為一類。第一類為必保完成的計劃,第二類為輔設計劃,能納入計劃的納入計劃,隨機交辦項目作為計劃外項目,不需要調整計劃和向上級審計機關報送,減少程序,提高效率。在項目計劃考核時、只對必保計劃完成情況考核,對輔設計劃和隨機項目只作質量檢查考評,不作計劃執行考核。對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完成量多的非計劃考核項目,在考評時,可適當加分。這種項目計劃的編制方式,可上下兼顧,有利于計劃執行,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可行性,也能夠調動基層審計機關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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