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契稅征收審計對策
時間:2022-05-13 0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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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向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規定,契稅屬于地方財政收入。近年來,隨著契稅征收機構源頭控稅機制的完善,征收力度的加強,以及協稅護稅部門依法行政意識的提高,契稅收入逐年增長,目前已占地方財政體制收入的10%左右,但當前契稅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應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
一、當前契稅征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金融系統以資抵債取得不動產的契稅征收工作尚需規范。近年來,金融系統對到期信貸采取了嚴格的以資抵債措施,用土地、房屋以資抵債業務時有發生。因抵債后土地、房屋所有權已歸金融機構所有,應視同土地、房屋買賣,按規定金融系統應照章繳納契稅。但由于過去契稅收入額度小,加之對其征收工作重視不夠,稅法宣傳力度薄弱,造成金融系統對以資抵債資產繳納契稅的認識不高,往往對繳納契稅產生抵觸情緒,使契稅征收工作阻力較大,漏繳契稅現象比較普遍。
二是房屋拆遷工程契稅征收工作有待加強。隨著基本建設投資規模的逐漸提高,房屋拆遷工程不斷增多。舊房動遷時,被動遷的房屋權屬由原房主轉移到開發建設部門(單位),其行為屬于先買房后拆料,根據規定,應按實際支付給動遷戶的動遷安置補償費為計稅依據,由開發建設部門(單位)照章繳納契稅。但由于目前契稅源頭控稅的觸角還沒有觸及到城市規劃、工程開工監管等部門,使契稅征收機構無法掌握舊房動遷的規劃和工程進展信息。而舊房動遷工程時點性較強,一旦動遷工程實施或完成以后,舊房動遷量和動遷安置補償費基礎資料很難收集齊全,使契稅征收機構無法核定計稅依據,造成舊房動遷契稅征收工作舉步維艱,出現了國家稅款流失問題。
三是國土部門對違章用地的稽查結果尚未納入契稅征管范疇。違章用地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用地單位不辦理征地手續,違法用地;另一方面,用地單位辦理了征地手續,但在后續的實際操作中,無意或故意超規劃多用地。國土部門稽查機構在處理違章用地案件,補辦征地(用地)手續并進行處罰時,時常忽略補征契稅問題,沒有將違章用地案件信息及時傳送給契稅征收機構,使契稅征收工作出現盲區。
四是契稅征收中附帶稅種的征收管理體制仍未理順。根據規定,契稅征收過程中發生的附帶稅種主要有:一是對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征收的萬分之五的印花稅;二是對政府部門頒發的房屋產權證書、土地使用證書按每件五元計征的印花稅;三是對個人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時征收的營業稅及附加;四是對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而現行稅收管理體制下,契稅征收機構尚無上述稅種征收職能,且契稅征收具有一次性的特點,納稅人繳完契稅以后,整個納稅環節就執行完畢,將不再受其他稅種征收管理機構的制約。契稅征收機構在征收契稅時不能或難以及時征收契稅附帶的稅種,勢必造成這部分稅款的流失。
五是辦證機關及人員依法行政意識有待加強。目前,契稅征收機構分別在土地、房產部門的辦證大廳建立了契稅征收窗口,源頭控稅機制已初具規模。但在實際運行中還有諸多問題需要進一步規范。表現為:個別行政審批部門存在本位主義,依法行政意識淡薄,未按規定執行“先稅后證”政策,對待審批件的完稅情況審核不嚴,以證控稅措施落實不到位,出現“跑件”問題;有些行政審批部門缺乏合作精神,不向契稅征收機構定期傳送批件辦理信息,使征收機構不能全面掌握辦件的整體情況,源頭控稅機制落實不全面;此外,個別辦證人員法律意識淡薄,為謀取小團體或個人的私利,私自辦理未完稅的審批項目,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
二、解決問題的思路
一是加強領導,提高對契稅征收工作的認識。契稅已從過去的小稅種,逐漸增量為一個大中型稅種,且收入額度將逐年增長。作為一項地方財政收入,其必將對提高地方經濟實力,促進經濟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地方政府可將契稅作為擴大稅源、提高地方經濟增長率的一個突破口,帶動耕地占用稅,乃至其他稅種征收收入的增長,實現地方經濟穩步快速發展。
二是建立健全源頭控稅機制,防止稅款流失。契稅的征收需要國土、房產、規劃、工程開工監管等多個部門的配合。因此,在原有契稅征稅窗口基礎上,地方政府要協助契稅征收機構在規劃、工程開工監管等部門建立契稅征收窗口,或建立委托機制,建立全方位的源頭控稅體系,嚴格落實“先稅后證”、“以證控稅”政策,實現源頭控稅的長效機制;房產和物價部門要組織聯合調查、測算,定期公布區域住房平均交易價格,規范交易秩序和房屋市場交易價格;稅務部門應抓住當前契稅征收機構轉換職能這一契機,適時調整契稅征收機構的稅種征收范圍,賦予契稅征收機構征收契稅附帶稅種的職能,從根本上解決契稅征收中的跑冒滴漏問題。
三是加掛“先稅后證”程序,增強技術監控手段。目前,國土、房產、規劃、工程開工監管等行政審批部門審批過程均實現了計算機管理,配備了相應的審批管理軟件。在各行政審批部門辦證軟件中加掛“先稅后證”監控程序,可以保證一個待審批項目計算機數據,在未正確體現繳納契稅金額的情況下,就無法進行項目簽批或輸出打印審批證件,達到杜絕人為干預的目的,有效遏止“跑件”問題,從根本上解決個別辦證人員私自辦理未完稅審批項目,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問題。
四是強化協稅護稅管理,促進稅收穩定增長。地方政府要從增加地方收入的角度出發,及時制定出臺有關協稅護稅的規定,規范稅務部門與協稅護稅部門之間的關系;批件審批部門要定期向稅務部門傳送批件核發信息,保證契稅征收機構全面掌握稅源征繳入庫情況;綜合監管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協稅護稅部門的工作進行考核評定,落實監督獎懲機制,促進契稅征收收入的穩步增長。
五是加大宣傳力度,提高依法納稅意識。稅務部門要強化稅法宣傳和對各行政審批部門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對于特殊的稅收政策,如金融系統以資抵債資產繳納契稅等規定,可以定向召開專門的稅法宣講會議,使廣大納稅人稅收政策清晰,納稅意識自覺,充分認識到納稅光榮、漏稅可恥、偷稅抗稅違法的實際含義。
一是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全面審計,首先要將審計工作落腳點放在契稅的應收盡收審計上,審查應交契稅是否足額征收,漏繳契稅是否及時補交;其次是監督契稅附帶稅種的是否及時征收,審查契稅征收機構是否賦予或履行印花稅、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征收職能;第三是對契稅征收機構已征稅款應繳盡繳的審計,針對契稅征收的特點,搞好契稅稅款集中戶審計,審查集中戶中的稅款是否及時繳入國庫,有無延壓稅款問題,或用稅款集中戶人為調節收入進度問題。
在此基礎上,針對契稅征收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應將審計重點放在征收環節尚未完善的金融系統以資抵債資產契稅征收、舊房動遷工程契稅征收和國土稽查案件契稅補繳方面。同時,還要重點關注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和房屋產權證書及土地使用證書征收印花稅、個人購買不足2年住房對外銷售征收營業稅及附加和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促進契稅征收工作逐步實現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二是搞好延伸審計,消除盲點。審計中要做好對金融系統、國土、房產、規劃、工程開工監管部門的延伸審計。在核對金融系統以資抵債資產檔案資料的基礎上,搞好賬實核對,驗證有無漏繳契稅問題;對國土、房產、規劃、工程開工監管部門發放權證或許可證情況進行核對,審查是否存在不執行“先稅后證”規定的問題,發放的權證或許可證是否全部繳納了契稅及附帶稅種;舊房動遷是否按實際支付的所有動遷安置補償費為計稅依據繳納了契稅;違章用地的案件處理是否補繳了契稅;個人購買不足2年住房對外銷售是否征收了營業稅及附加,個人住房轉讓所得是否按規定征收了個人所得稅;權證或許可證發放機關是否將發證信息及時傳送個契稅征收機構;有無行政審批機關人員主觀故意出現“跑件”問題;審查是否存在個別辦證人員法律意識淡薄,為謀取私利,私自辦理未完稅的審批項目,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問題。
三是嚴格審計執法,堵塞漏洞。
進一步加大審計監督力度,對審計中發現的納稅人漏繳的契稅,要積極協助征收機構組織稅款入庫。對于納稅人因稅法意識淡薄造成的漏稅問題,要及時宣傳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提高其依法納稅意識。對于契稅征收協稅護稅部門出現的配合不積極,或主觀故意協助納稅人偷漏稅問題,要及時予以披露,予以嚴肅處理。用審計手段促進建設和諧的稅款征收環境,為地方經濟的穩步健康發展作出審計的應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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