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規范干部選拔經驗交流
時間:2022-06-04 0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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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年《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頒布以來,各級黨組織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質量明顯提高,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少數地方和單位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行為,特別是在推薦提名環節上變通程序,走過場等問題,加強對推薦提名環節的研究,規范推薦提名的程序和范圍,強化推薦提名的責任,對于有效保證黨的干部政策的貫徹落實和選準人、用好人尤為重要。
一、推薦提名環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綜合各地近幾年來貫徹落實《干部任用條例》情況,基本能執行《干部任用條例》關于“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的規定,但也存在著在推薦提名環節上變通程序的現象。
1、按心目中的人選確定推薦對象的任職條件。心目中已有任職人選,在具備了《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任職資格的前提下,按該人選的個體因素確定推薦對象的任職條件,排除有競爭力的人,讓群眾在推薦時要么推薦該人選,要么棄權或投廢票,使群眾根本無法行使“選擇權”。
2、按推薦對象的活動空間圈定參加推薦的人員。為使心目中的人選以高票確定為考察對象,按推薦對象的活動空間,將平時交往比較密切的人圈定參加推薦會議,將“異己”排除會議大門之外,更就沒有了座談的權利。
3、簡單地以票取人。帶著中庸之道和高高掛起的思想,對誰成為考察對象抱無所謂的態度,把民主推薦當成“選舉”,誰票高誰當選,不論你素質如何,也不論你是否勝任某崗位工作,無形之中給拉票“賄選”的人提供了空間。
4、鉆“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的空子。既然《干部任用條例》規定了可以不以票取人,那么以推薦票的多少與確定考察對象就沒有必然的聯系了,只要心目中的人選有推薦票,不論多少,照樣確定為考察對象。
5、以口頭的招呼代替書面的推薦?!陡刹咳斡脳l例》規定“個人向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但推薦的人選要么沾親帶故,要么“怕看走了眼”,若寫下推薦材料不免留下“把柄”,因此,以口頭的招呼代替了書面署名推薦材料。
6、重會議投票推薦,輕個別談話推薦?!陡刹咳斡脳l例》規定,“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湖北省委《關于貫徹實施〈干部任用條例〉的若干意見》也規定,“無論是領導班子換屆,還是個別提拔任職,會議投票推薦與個別談話推薦一般應當同時采用。對兩種推薦結果要綜合分析,互為補充,相查互證”,而有的單位一味注重得票的數量,而忽視了談話的分量。
凡此種種,都是變通程序,在推薦提名環節中走過場的行為。入口不嚴,必然使“一塘清水受濁”。存在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觀念因素。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黨管干部的原則不能動搖。有的人錯誤認為,歷來是組織在選人,事業仍然是健康蓬勃發展,因此群眾的民主意識增強了,即使必須進行民主推薦,也是走走過場而已。
2、體制因素。任何一個好的制度都要靠健全的體制來貫徹執行。從一些變通程序的情況可以看出,現行的體制權力高度集中,特別是集中于“一把手”。由于種種原因,從客觀上造成“一把手”的權力過大,用人權過于集中,與此不相適應的干部選拔任用監督體制軟,致使監督乏力。因而圍繞“一把手”的意圖確定推薦對象的條件和參加推薦的人員范圍,乃至考察人選的確定。
3、制度因素。近幾年來,雖然出臺了一些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法規和制度,但這些制度不具體,操作性不強,因而給有些人在執行過程中造成可乘之機。同時,監督制度不配套,缺乏系統性,監督方法不具體,靈活有余。
4、社會因素。我國正處在體制深刻轉換、結構深刻調整和社會深刻變革的歷史時期,制度、體制和機制方面還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環節;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對外開放的條件下,一些消極腐朽思想觀念對部分黨員、干部產生了影響。“官本位”意識和腐敗關系網是導致在干部選拔任用推薦提名環節中產生變通性的社會歷史原因和現實原因。
二、規范推薦提名環節的重要性
《干部任用條例》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策等程序,而推薦提名環節在諸程序中首當其重,對選準人、用好人有著尤為重要的意義。
1、推薦提名環節是保證黨的干部政策貫徹落實的“關口”。正常情況下,只要一名干部進入了推薦提名環節,并且個人在德能勤績廉方面沒有明顯的問題,就會“一路綠燈”,直至順利走上領導崗位。若嚴格推薦提名工作,把好“入口關”,將群眾公認、德才兼備的優秀干部推薦出來確定為考察對象,定會有利于黨的干部政策貫徹落實,促進社會全面發展。
2、嚴格推薦提名環節,是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的迫切需要。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是黨執政最牢固的政治基礎和深厚的力量源泉,實行民主推薦黨政領導干部,有利于落實群眾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從而密切黨群干群關系。
3、規范推薦提名環節工作,是干部工作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幾年來,中央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及監督制度體系,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干部任用條例》、“5+1”法規性文件,以及《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等,各地也建立了配套制度和實施細則,但在實踐過程中推薦提名工作中靈活變通的因素較多,按“于法周延,于事簡便”的原則,規范推薦提名環節的工作很有必要。
三、切實規范和監督推薦提名環節的工作
防止在干部選拔任用推薦提名環節中變通程序、走過場現象的滋生和蔓延,需要多管齊下,整體推進。我們認為,應從規范運作、強化監督責任追究等方面探討解決問題的根本之策。
1、規范“一把手”的用人行為。法國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鳩曾經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任何權力的有序運行都需要嚴密的規則和程序加以約束,否則權力運行就會處于無序狀態,進而導致權力的濫用。因此,必須對“一把手”其權力行使的范圍和程序進行科學的規范。實行民主推薦,是干部工作擴大民主、走群眾路線的根本體現,是堅持群眾公認原則、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四權”的實際步驟,也是確保干部選準用好的重要基礎?!耙话咽帧睉獓栏衤男小陡刹咳斡脳l例》規定的民主推薦程序,個人推薦干部人選必須寫出署名書面推薦材料,推薦材料要客觀公正、真實具體,全面介紹主要推薦人的德、能、勤、績、廉等情況,提出推薦理由和使用建議,并說明與被推薦人的關系;推薦人必須符合任用的資格和條件。組織(人事)部門對推薦的人選要認真審核,并按規定的程序組織民主推薦。應明確規定,“一把手”在民主推薦過程中,不準私設附加條件,不準隨意改變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范圍,不準授意或暗示有關部門和人員按照自己的意圖做推薦人的工作,不準直接或間接推薦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直接直屬。
2、規范提名推薦的程序。(1)確定推薦對象的任職條件。對推薦職位的干部素質要求進行界定,摸清符合職位素質要求的人員,符合條件的人數不能太少,一般不能少于3人。(2)確定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范圍。民主推薦人員的代表性和廣泛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推薦結果的真實性和群眾的公認度。要克服少數人選人的現象,參加推薦的人員范圍要適度,面既不能窄,也不能太泛。根據工作需要,有時可適度擴大參加推薦人員范圍,以保證民主推薦的廣泛性。參加推薦的人員范圍一旦確定,必須嚴格把關,一般情況下,參加民主推薦的人數至少要達到規定范圍應參加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保證民主推薦的公允性。(3)發放民主推薦預告。提前一天民主推薦預告,做到“三公開”,即公開推薦的時間、地點,公開推薦的職務(職級)、職數和任職條件,公開參加推薦的人員范圍。(4)組織民主推薦。將基層單位、機關單位及單位領導的推薦票分層次計票,掌握不同層次人員對推薦人選的傾向,力求能夠準確全面地確定考察人選。(5)確定考察人選。既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的依據,又要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原則上以得票數多少確定考察人選,也可以從得票前三名中產生。對于班子結構需要、群眾擁護或各方面條件都不錯,但群眾對其了解不多的同志,即使其民主推薦得票算不上“名列前茅”,也可以作為考察對象;對于那些不是踏踏實實工作,而且熱衷于跑關系、走門子、拉拉扯扯的人,即使其民主推薦得票比較高,也不能作為考察對象;不能打著“不以票取人”的幌子,全憑個人好惡確定考察人選,多數人不擁護的干部不能作為考察對象。對德能勤績廉各方面相當,得票相近,又無法取舍的,可實行差額考察確定任職人選。
3、健全推薦責任追究制。干部推薦堅持廣開舉薦渠道和干部推薦誰署名誰負責的原則,強化推薦者及推薦過程的責任,明確責任體系。
(1)責任要求:領導干部個人推薦的責任要求。向黨組織舉賢薦能是領導干部的一項重要職責。領導干部應本著對組織和干部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舉薦自己熟悉和了解的優秀人才。必須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干部任用條件和任職資格進行推薦,不能從個人好惡出發,憑個人感情推薦,不能憑自己的地位、權力和影響,向組織部門施加壓力。領導干部向黨組織推薦干部,必須填寫推薦對象,寫出個人簽名的推薦材料,說明推薦理由、擬推薦的職位等,承擔推薦責任。單位推薦的責任要求。推薦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干部任用的資格和條件,將本單位的優秀人才推薦出來。推薦人選必須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單位黨委(黨組)必須寫出推薦材料,由“一把手”簽名。負責推薦工作的有關人員責任要求。民主推薦組織者對民主推薦的全過程負組織責任,負責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并提出有關要求,發現有不符合的《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現象及時指出并糾正。民主推薦結束后,負責向組織如實匯報推薦情況并保守秘密。參加民主推薦人員的責任要求。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應本著對組織負責對他人負責,以及對自己負責的態度,根據自己掌握的推薦對象的情況如實推薦,不允許夸大、縮小,更不允許歪曲事實。決定考察對象的責任要求。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得個人或少數人確定考察對象,應注意從后備干部中選拔領導干部。要把民主推薦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也要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2)責任追究:領導干部個人推薦干部不如實向組織介紹情況,或在討論中有包庇嚴重問題的人導致組織人事部門用人不當;在干部推薦過程中收受財物,或借推薦之機進行利益交易,造成推薦失誤的,要追究領導者的責任。單位黨組織推薦干部沒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研究確定;推薦材料不屬實,弄虛作假;故意欺騙組織,被推薦者不是所在單位大多數群眾擁護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負責民主推薦的組織者在進行民主推薦干部工作時沒有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不按推薦方案和規定和程序辦事;發現有搞串連或其他非組織活動不采取措施的;不如實向組織匯報推薦結果,導致錯誤推薦干部,要追究領導者及有關人員的責任。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干部推薦具體業務的人員,沒有按規定受理推薦,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的,要追究責任;是由上級領導授意或強迫的,要追究上級領導的責任,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在確定考察對象過程中,考察對象人選沒有經過推薦程序,沒有完備的推薦材料;沒有把民主推薦結果作為重要依據,而把民意極低、大多數群眾不擁護的人確定為考察對象;不進行集體討論,個人或少數人確定考察對象的,要追究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在試用期內發現嚴重問題或有違法行為的,要追究推薦人的推薦責任。同時,實行推薦提名環節工作全程記實,為責任追究提供依據。
4、規范監督檢查和評價。《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實施綱要》要求,“切實加強推薦、提名、考察、考核、討論決定等各個環節的監督”,中組部關于嚴肅查處“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問題和堅決防止干部“帶病提拔”現象提出的11條措施和省委組織部提出的“七個嚴禁”、“七個必須”都對選拔任用干部推薦環節的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加強對推薦提名環節的監督很有必要。(1)把思想教育作為基礎工作,實施事前監督。要搞好推薦提名環節的監督工作,必須強化對《干部任用條例》的宣傳,通過對政策法規的學習,努力提高監督對象自我規范和自我約束的能力。通過有效的思想教育,進一步強化各級黨委和主要領導的責任意識,自律意識,增強做好提名推薦工作的自覺性。(2)把推薦提名各個環節作為重點,實施事中監督。對推薦對象的任職條件、參加推薦人員的范圍、推薦票的分類統計,以及考察人選的確定等各個環節的工作是否嚴格按程序辦事,是否存在走過場和弄虛作假等行為。(3)在考察中印證推薦是否真實,實施事后監督。在考察過程中,認真做好個別談話推薦,印證會議投票推薦的真實,同時,掌握推薦預告之后是否存在無組織原則的行為,綜合評價推薦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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