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事業單位行政復議工作的經驗交流

時間:2022-10-18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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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事業單位行政復議工作的經驗交流

我單位從事行政復議工作以來,認真學習和宣傳《行政復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加強行政復議機構和隊伍建設、維護社會穩定、促進一方和諧建設的體會和收獲以及存在的問題作以交流。

一、對幾年來行政復議案件特點的分析

1、行政復議案件數量不升不降均勻發展。幾年來我單位復議案件未超過每年20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隨著依法行政的理念日趨深入人心,行政執法單位人員的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日漸提高,執法態度也越來越讓行政相對人滿意,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行政爭議。二是由于行政復議法律制度宣傳工作還不夠深入,很多人對行政復議制度的便民原則不了解,甚至不知道行政復議也是一種法律救濟途徑,而往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選擇信訪解決爭議。三是隨著《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實施,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訴訟費用大幅下降,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選擇救濟途徑時,越來越多地選擇了行政訴訟。四是不管哪方面的復議到最后均要到法院,還不如直接到法院進行訴訟。五是行政復議隊伍自身建設仍顯薄弱,業務素質有待提高。以上這些都直接影響了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數量。

2、案情復雜、辦理難度大的案件逐漸增多。由于我單位行政復議案件多涉及工傷認定,控辯雙方矛盾沖突激烈,而且往往是個人在案件審理中態度強硬,甚至一旦認為有悖自身想法就四處投訴,使得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愈易復雜,也給調查取證工作帶來很大的難度,而且最后幾乎均表示選擇到法院訴訟,增大了辦案難度大。比如鞍山市一裝飾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某區局所做出的對XX工傷(亡)認定書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在我局予以維持后,訴訟到法院,法院裁定撤銷該區的工傷認定以后,該區局又按法院裁定重新做出了相反結論,其工傷親屬又要按法院要求按375號令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重新走復議程序。根據我們對法律的掌握迅速做出了終止復議決定,為案件的及時審理節省了時間。我們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的規定,因此我們告知當事人此事已有鞍山市中級法院判決在先,不需要再進行行政復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個例子既說明我們對法律掌握的有一定深度,又說明案件辦理的難度。如果我們對法律的掌握有所欠缺,就可能再走一遍行政復議,使當事人訴訟效率大打折扣,就會給社會增加不和諧因素,給復議機關的依法行政能力受到質疑。反之,法院系統從要求重新行政復議改為直接受理,并對我們幫助他們找到法律依據和對我們掌握法律的程度給予很高的評價。

3、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較多。從幾年來受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情況均如此,一是說明縣(市)區局在立案過程中,隨著依法行政進程的加快,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意識明顯增強,執法水平不斷提高。二是由于層級監督作用的充分發揮,敢于監督、善于監督,促進了行政機關執法水平的提高。三是市法制辦具體指導,也使具有行政約束力的行政行為出臺比較慎重。

4、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調解成功成為亮色。某縣局曾在幾年前對某飼料廠一員工下班路上被撞死亡一案做出了工傷認定,單位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因為肇事者逃逸,交警部門始終沒有結論。經我們調查也認為證據不足,雖經我們開庭聽證仍無法確認。我們就先行中止審理進行調解,經過艱苦細致的工作于終于調解成功。廠方為死者親屬支付了4萬元人民幣,承擔了無過錯責任,死者親屬也放棄了漫天要價的想法。

某區局2007年曾對某公司因追趕偷盜者被刺中心臟又被搶救過來的一名員工認定了工傷。該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理由是該員工不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傷。而且還超過了法律保護時效。為了“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復議目的和保護雙方利益,我們一邊規勸該員工的母親,說明單位已經盡全力將該做的事做了,而且本人的行為也確實超出了職責范圍。同公司說畢竟是他們的員工而且是在工作時間,出了事怎么關照都不為過。雙方最后表示理解,就這樣促成了調解。

二、做法恰當,不偏不過

《行政復議法》以及后來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頒布后,我單位積極行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證了《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在具體工作中的貫徹實施。

1、單位領導重視行政復議工作。早在2005年我局即組建了行政復議委員會,原主要領導親自任行政復議委員會主任,辦公室設在局法規處。按市政府的要求,將行政復議工作納入了單位依法行政年終目標績效考核。首先局主要領導曾按市法制辦要求到法院參加行政復議后的行政應訴,這在政府機關當時是第一例,把行政機關同老百姓放在了同等的位置,對單位的依法行政起到了很大的推進作用。其次對行政復議案件層層把關。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之前,要求辦案人員一定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要經過案件經辦人—處長—分管局長—局長這樣一個工作流程,實行行政復議三級審查制度,確保行政復議工作沒有失誤,沒有紕漏。第三疑難案件集體研究。對重大、疑難案件由經辦人員提出意見,行政復議委員會人員參加,集體研究討論,解決行政復議工作難題。第四在提高辦案質量的同時,積極對縣區進行工作指導,如對某些不當方式,在當事人提出后先采取行政執法建議書的形式進行知會,然后促進改正。如某縣遼寧仁泰食品集團有限公司職工史xx因不服縣局所做的決定書,向我單位提出了要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依法撤銷該決定書并要求賠償20000元損失”的申請。我們在審查過程中,發現這個工傷認定案自縣局認定發出決定書,到縣政府法制辦受理行政復議,再到縣法院立案和撤案,再到縣局發出的“X勞社撤字[2008]001號決定書”有程序違法之處,我局致函嚴肅地提出3點行政執法建議,其一、該決定書已經生效。其二、再行發出撤銷原工傷認定書決定書,存在執法過錯。其三、應當盡快采取相應措施予以糾正,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經過我們的執法建議,這件案子沒有通過行政復議就走上了正軌。第五領導注重提高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素質的提高,支持我們積極參加市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和考試。

2、規范辦案和案卷歸檔程序。我們在貫徹實施《行政復議法》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工作實踐中,不斷積累、總結好的做法和經驗,逐步完善行政復議工作制度,提高行政復議能力。一是按法定程序辦案。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我們堅決執行,包括時效、步驟的規定。幾年來沒有在程序上違法。二是歸檔的案卷嚴格按遼寧省的案卷整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原來我們不清楚案卷的規范整理的要求,后在市法制辦的多次培訓和評查過程中進行了規范,曾在2007年被評為我市第一名。

3、堅持“以人為本、復議為民”,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貫穿于行政復議工作的始終。由于行政復議涉及的是雙方甚至是三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具體的案件辦理中,我們嚴格按照《行政復議法》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堅持從細節入手,以周到、嚴謹和專業的態度對待每一件行政復議案件。在審查具體行政復議申請時,通過書面審查、實地調查,對依法不予受理的申請,耐心細致地向申請人宣講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并告知其解決問題的途徑;在擬作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前,及時向被申請人說明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原因,以及撤銷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引導其自行撤銷并及時糾正;對拒不撤銷的,嚴格依法予以撤銷。從而做到既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又保障了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促使行政機關進一步提高自我糾錯、依法行政的意識。公務員之家

4、拓寬行政復議審查方式,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及時化解行政爭議的功能。《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頒布之前,我們就積極探索行政復議新方式,在堅持“書面審查”原則的同時,對個別疑難、復雜案件,采取通過實地調查或組織雙方當事人當面質證、相互辯論等方式,及時查清案情,迅速解決爭議。《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施行后,對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的案件,我們以法律為準繩,在查清案情的基礎上,剖析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實事、依據和裁量幅度,指出雙方的是與非,積極采取動員雙方當事人和解、主持雙方當事人調解等方式進行審理,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及時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的功能,力爭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初始階段,化解在行政機關內部。如某區勞動監察大隊對一酒店進行處罰,當事人不服訴到市法制辦,經過市法制辦和我們協調,申明利害,某區撤銷了處罰決定。另一個老上訪戶對某地區給他的待遇不予落實,因此申請行政復議。我們不以他總上訪為由對他有成見而對他提出的正當權益不予理睬,要求該地區有關部門幫助落實以后,下發了行政復議決定書,使當事人對我們工作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