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經驗交流

時間:2022-05-20 0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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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經驗交流

經濟責任審計經過多年的發展,不斷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但審計評價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與關鍵,由于實踐中被審計對象自身存在較大的差異,被審計者應負的經濟責任不夠明確,缺乏統一、科學的評價標準,以及審計人員業務水平所限等原因,而成為審計工作中最大的難點。從事經責審計工作的人員目前最大的愿望就是有一個標準的審計評價體系,以此來解決審計評價問題。對此,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確立審計評價對象。論及經濟責任評價,首先要解決的就是評價對象,主要是指被審計的有關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個人履行經濟責任行為及影響。

二、明確審計評價目標。通過閱讀審計評價結論,報告使用者能夠分析判斷出該名領導干部經濟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應努力避免誤導報告使用者,避免產生不當的后果。

三、把握審計評價原則。對此問題有些人認為“依法評價,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應當作為經濟責任評價的基本原則。審計評價應明確、具體、詳略得當,從實際出發,并牢牢把握好四條具體原則:

一是相關性原則。在審計中先要對領導干部(人員)的職責作出界定,屬于職權范圍的,審計評價就要提及,否則就不進行評價。根據職責范圍和權限來評價其決策是否正確,管理是否得力以及效益的好壞,才能一針見血,切中要害。

二是客觀性原則。對責任的區分一定要實事求是,如實反映事物的本來面目,盡可能不用修飾性語言,更不能主觀臆斷。在此基礎上還要充分考慮不同時期的政策導向,包括相關時期政治、經濟、社會形勢、本地區的實際情況。

三是重要性原則。審計評價要突出重點,詳略得當,同時注意處理好辯證統一的關系。經濟責任審計內涵豐富、涉及面廣,審計評價不可能面面俱到,應圍繞干部的“經濟責任”權責相當的展開評價;同時還要堅持辯證統一的原則,就是要辯證地看一個人,辯證地看每一件事,在肯定成績的同時要指出問題,指出問題的同時要肯定成績。實事求是的反映問題。

四是謹慎性原則。審計評價應依據審計查明的事實進行,評價結論建立在合法、相關、充分的證據基礎之上,必須有足夠的審計結果支撐,并以審計能夠核實的內容和指標為主。審計無法或難以核實的內容只能作為參考,在審計評價中可以僅作為客觀陳述,并應當注明資料來源。

四、掌握審計評價內容。

以該名領導干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履行職責情況為主線,以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確定審計內容。我認為審計評價內容應根據被審計領導(人員)所任職的部門(單位)職能確定,部門(單位)職能不同,評價內容亦不同。

首先,應對依法行政情況作出評價,評價其是否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效果如何,依法行政中存在哪些違法違規問題。

其次,要對重大經濟和社會發展決策情況作出評價。應當評價其決策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嚴格規范,決策過程中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情況如何,決策執行和監督效果如何,是否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預期目標。

第三,要對重大投資項目的管理和建設情況作出評價。評價投資項目管理是否嚴格規范,資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規,投資項目效益如何。

第四,應對任期內的工作目標完成情況作出評價。這里所說的工作目標應僅限于與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事項,包括單位的所有收支、固定資產增減及保值增值、債權債務等情況。與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無關的工作目標如:計劃生育、綜合治理、行業指標等。不屬審計評價范圍,應堅決避免超職權范圍評價。

第五,要對單位會計資料所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的會計信息作出評價。評價預決算編報是否真實完整,財政財務收支規模、收支結構、變動趨勢情況如何,預算執行和財政財務收支是否合法合規,財政資金等各項資金的管理及使用是否嚴格有效,國有資產管理及使用是否有效。按照審計規范化的評價標準將會計信息劃分為真實、基本真實、不真實三種級次。

第六,要對單位遵守財經紀律情況作出評價。與會計信息評價相對應,對單位遵守財經紀律情況的評價也分為三種等次,即遵守、基本遵守和不遵守。根據審計結果,如果沒有發現單位存在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可評價為遵守。如果發現單位存在輕微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可評價為基本遵守。如果發現單位存在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應評價為不遵守。

第七,要對單位內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對下屬單位的監管情況作出評價。評價其是否按照職責分工要求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內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嚴格有效執行。應根據審閱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文件資料、測試經濟業務和會計核算流程、抽查已實現的規章制度的實際執行的效果,對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控制體系是否完善作出客觀、正確的評價。

第八,要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作出評價。評價其任期內是否針對各類檢查結果認真及時進行整改,主要采取了那些整改措施,整改的效率和效果如何。

第九,要對領導干部(人員)個人遵守廉政紀律情況作出評價。在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中,是否存在領導干部(人員)貪污挪用公款、侵占國有資產等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領導干部(個人)應承擔的責任,包括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

五、明確審計評價要求。審計署《關于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若干問題指導意見》中報告,審計機關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應從工作出發實際出發,采取寫實的方式描述審計結果,避免鑒定式的抽象的評價。審計應明確、具體,并遵循以下原則:1、審計評價應緊緊圍繞被審計領導干部的確相關經濟責任進行,與被審計的領導干部不相關的經濟責任不評價。2、審計評價應在審計事項范圍內進行,與審計事項不相關的事項不評價。3、審計評價應依據審計查明的事實進行,證據不充分的事項不評價。4、審計評價應依據重要性原則進行,對一般性問題可以不評價。5、審計評價既要反映被審計的領導干部的問題,又要反映其相關業績,審計評價應避免相互矛盾。

五、靈活運用審計評價方法。

審計評價方法現隨著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已經初步完善。科學客觀的審計評價方法,既有利于形成口徑一致、可比性強的審計結果,又有利于具體審計實踐的靈活掌握和運用。除了采取審閱、核對、比較、復算、分析性復核、函證等財務收支審計中常用的方法外,經濟責任審計還可以通過走訪干部管理和監督部門、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民意測評、制度抽查等多種方式綜合收集信息。總結起來主要有:

1、業績比較法。包括縱向比較法式(即上任時與離任時業績比較法或先確定比較基期再將比較期與對比的方法)和橫向比較法(即將相關業績與同行業一般狀況進行比較的方法)。

2、量化指標法。即運用能夠反映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相關經濟指標,分析其完成情況,分析相關經濟責任的方法。

3、環境分析法。將領導干部履行其經濟責任的行為放入相關的社會、政治、經濟環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實事求是的客觀評價的方法。

4、主客觀因素分析法。即對具體行為或事項進行主客觀分析,推究其具體的主客觀成因,分析該具體行為或事項是成因于領導干部主觀過錯或主觀創造力,還是成因于客觀因素的因素,進而作出審計評價的方法。

5、責任區分法。包括區分現任責任與前任責任,個人責任與集體責任,主管責任與直接責任,管理責任與領導責任等,界定和區分不同責任之間的界限,不同責任人之間的界限,進而做出審計評價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