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征信體系問題及對策

時間:2022-02-25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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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征信體系問題及對策

社會征信體系存在三大問題

(一)法規建設進程遲緩,目前的草案尚不成熟。社會征信體系的建立、運營全過程都需要法律法規支撐。到目前為止,只有上海、深圳出臺過關于個人征信方面的地方法規,國家層面尚沒有統一的有關社會征信體系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規,這使得構建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法律基礎薄弱。大量可以開放的信息封閉在行業主管部門手中,部門之間因缺乏法規約束而難以協調。

當前制約聯合征信開展的瓶頸問題是缺乏強制公開信息、有限制披露信息和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法規,而不是限制中介機構(特別是一些市場自發成立的從事信用增值服務的機構)發展的問題。

(二)全國征信體系模式的選擇眾口不一。首先,在全國征信體系構建方面,有人認為,征信體系建設應當自上而下開展,除上海之外不再搞其它試點,主要依托銀行信貸登記系統,建立全國數據中心;但地方同志和許多專家認為,全國統一建設起步慢、立法時間長,數據更新效率低,協調管理有難度,應當在條件好的中心城市擴大試點,然后橫向聯合、互聯互通、上下結合。其次,在基礎數據采集方面,一種觀點認為企業與個人信用數據庫并立,由一個機構管理運營;另一種觀點認為企業與個人征信差別很大,應仿效發達國家的分立模式。再次,在征信體系的基礎數據庫平臺建設方面,一種觀點認為應由政府出資作為信息基礎設施來建設;另一種觀點認為完全可以市場化商業運作。

近年來,各地政府積極推動征信體系建設,一些有條件的地方先行開展了本地區征信試點或法規起草、征信機構籌建等實質性工作,對宣傳引導企業和公民誠信觀念、整治市場秩序、樹立本地區誠信形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實踐表明并未出現財政資金流失、重復建設和重大違法違規的不良后果。因此,地方積極性不應受到抑制。筆者認為擴大試點本身并無風險,基礎數據庫接口從技術上講也沒有大的障礙,應當保護地方積極性,穩步擴大試點,繼續摸索經驗。

(三)商業銀行組建征信機構設想欠妥。根據國際經驗,建立社會征信體系應當遵循市場公平、公正和個人自愿的原則。上海試點表明,當前條件下,由政府指導推動聯合征信、第三方中介按市場規律運行的模式比較成功。筆者認為,“將人民銀行現有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剝離出來,由各商業銀行共同發起成立中國征信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管理企業、個人信貸信息征集工作”的設想欠妥。原因如下:

銀行貸款登記系統與企業、個人征信系統有很大不同?,F代社會中的信用關系滲透于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單一部門掌握的信用信息很難滿足社會需求?,F有的銀行貸款登記系統與企業、個人征信系統在建設目的、信息來源、征信內容、評估標準、管理維護、服務方式和服務對象等方面區別很大。社會征信系統的信息內容來自金融、經貿、財稅、工商、審計、物價、統計、公安、海關、司法、審判、質檢、教育、勞動保障和公用事業單位等一系列部門,以及法人(包括事業單位、企業和社團等)和個人,而銀行信貸登記系統的主要功能是征集企業或個人與銀行發生的金融交易信息,只是社會征信系統的一個子系統,自身很難實現從同業征信向聯合征信拓展?;谄浞諏ο蟮男枨螅瑢砣匀恢皇墙鹑谡餍欧矫娴淖酉到y。

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不利于市場公平。商業銀行既是銀行信貸登記系統信息的提供者,又是該系統的主要使用者,如果再成為該系統的所有者和建設、維護、經營者,容易構成新的行業信息壟斷。一旦如此,各類市場主體提供的信息也會“按需提供”,易引發信息失真。發達國家一般采取“第三方征信”制度,即在銀行和個人作為當事者之外,由“第三方”即中立機構組建社會征信機構。

關于加快我國社會信用制度建設的政策建議

(一)盡快明確信用管理總體協調部門。筆者認為,當前包括企業和個人征信制度建設在內的社會信用體系建立、監管,應由政府推動,明確一個綜合部門依法或授權協調好政府各部門之間、政府與民間機構之間的關系。在信用體系發展的初始階段,政府的作用在于推動和規范,后期的作用在于監督與服務。待條件成熟、法律環境具備后可以考慮由行業協會發揮自律作用。

(二)加快法規建設步伐。建設征信體系應該有法可依。由于我國征信業發展歷史不長,地區間、城鄉間發展不平衡,許多相關的現行政策法規尚需要修改,因此制定專門法的時機還不成熟。人民銀行代國務院起草的《征信管理條例》應規范的重點:一是強制有關行政機關和社會部門以義務的形式向信用中介機構無償或有償開放;二是規范信用資料的公開、合法、正當的收集與使用;三是加強信用行業管理,監督中介機構,制裁各種違規行為。

(三)正確選擇征信體系發展模式。根據國際經驗,建立社會征信體系應該遵循市場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則。建議在信用信息征集環節建立基礎數據庫,可考慮由社會公益性機構壟斷運營;在信用信息評估等信用增值服務領域,目前可鼓勵成立完全市場化的中介服務機構,實現有限度競爭,避免形成新的行業壟斷。

當前建立完全由國家一級包辦、上下一體的征信體系極不現實,特別是在個人征信領域難度更大。針對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城鄉差異大、發展不平衡的特點,筆者建議宜對法人和個人均實施信用記錄屬地管理,按省、市、自治區分立數據庫,再行連接,實現資源整合與信息共享??偟乃悸窇斒前凑铡跋戎行某鞘?、后邊遠農村,先發達地區、后落后地區,先地方、后全國”的步驟實施,加快建立起統一的社會征信體系。中央部門應當在推動立法方面多做工作,打破信息封鎖,促進區域性、行業性的征信系統全國化、網絡化,資源共享;近期應著手統一規劃,并考慮在基礎好的省市擴大試點。鼓勵地方打破封閉,形成區域聯合,按法律規范和市場需求逐漸統一技術標準和工作規范,最終達到全國征信體系統一。

(四)切實鼓勵中介機構發展。信用調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評級公司、信用擔保公司、信用咨詢公司等信用服務中介機構是信用市場的主體。由于我國信用制度建設起步較晚,信用中介機構的發展也相應處于初始階段,存在著信用中介機構運作不夠規范、信用評估缺乏統一標準、信用中介機構的運作空間有限、定位不準確等問題。中介機構能否健康發展是我國能否盡快培育起信用市場的關鍵。當前條件決定我們既不能重復發達國家長期市場競爭的歷程,也不能單純依靠財政資金或國有資本建立象鄧白氏(dun&bradstreet)、全聯(transunion)那樣超大規模的信用服務企業。建議一方面采取政府引導、社會多元化投資、市場化運作的方式積極培育中介機構,以設置市場準入條件來控制發展速度;另一方面以國民待遇引進國外資本、人才和先進的經營理念,促進競爭,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五)加快引導和培育市場對信用產品的需求。市場需求是信用制度持續生存的基礎。目前我國除了對發行企業債券有評級要求外,使用信用產品的領域很小。應參照國外做法,一方面以政府立法、行業組織立行規來引導全社會對信用產品的需求,另一方面鼓勵中介機構開發適銷對路的信用產品,同時加大對企業和公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信用制度的普及教育,增強各類社會主體的信用意識,使信用產品的運用成為社會經濟活動中必不可少的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