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責任制的實踐與思考
時間:2022-06-05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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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報告和《干部任用條例》明確提出,要探索建立健全科學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和監督管理機制,建立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度。
《干部任用條例》提出了個人推薦提名署名制,但在實際工作中缺少相應的具體制度規范。當前首次提名這一環節存在著一些問題,如:對首次提名環節缺乏明確界定,首次提名的責任主體不明確,提名過程透明度不高等等。這些問題如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勢必影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與落實。
一、首提責任制的基本內容
首提責任制,就是領導班子集體或個人,可根據有關規定向黨委推薦提名擬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選;首次推薦提名干部人選的領導班子主要領導或個人為首提責任人,首提責任人對推薦提名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如違規推薦提名或推薦提名失誤,將根據有關規定,追究首提責任人的相關責任。個人向市委推薦提名干部人選,推薦者個人為首提責任人;單位黨委(黨組)向市委推薦提名干部人選,黨委(黨組)的主要領導為首提責任人;由市委組織部根據領導班子建設需要和領導干部隊伍狀況,集體研究首次推薦提名考察人選,市委組織部主要領導為首提責任人。
《首提責任制》規定了6種責任追究情形。在推薦提名過程中以及推薦提名人選提拔使用后,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追究首提責任人的相關責任:推薦提名人選在提拔使用后,被發現提拔前存在嚴重影響任職問題的。推薦者出于個人原因搞假推薦、人情推薦、許諾推薦,或搞權錢交易推薦的。黨委(黨組)違反規定程序進行推薦的,或明知干部人選不符合提拔任職條件和資格,仍然推薦的;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時意見不一致,違反有關規定,以個人意愿強行通過推薦的。組織部門因主觀原因造成失察、失真推薦的。有違反《干部任用條例》有關規定的。其他原因造成推薦不當,產生嚴重后果的。干部選拔任用首提責任追究,凡構成違紀,需給予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的,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落實首提責任制的關鍵環節和初步成效
我們在工作流程中重點把握好6個環節:一是全部實行書面提名推薦,填寫《提名推薦表》。二是市委組織部進行綜合審核。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選配、班子調整計劃,對各類提名推薦人選是否進入民主推薦環節進行綜合分析、統籌核定。三是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得到多數群眾擁護、認可的,組織部門才將其列為考察對象。四是向書記辦公會、市委常委會介紹首次提名情況,全面真實地反映人選的醞釀提名產生全過程。五是對擬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選進行任職前公示,聽取各方面意見。六是提名材料存檔備查,對已經提拔任用的,在提名推薦表上注明市委常委會討論決定任用的時間;對未列入干部任用方案的,提名推薦在一年內有效。
《首提責任制》實施以來,已取得較好成效。一是明確了責任主體,進一步增強了干部提名的責任心。首提責任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對提名行為起到了警示規范作用,也使被推薦提名干部人選增強了自我約束力。二是突出了人崗相適,進一步保證了提名人選質量。提名推薦者從一開始就必須考慮提名人選的綜合素質,并針對崗位提出提名推薦理由,加上組織部門結合工作需要進行的綜合分析、比較與審核,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人選的質量。三是體現了民主公開,進一步強化了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在討論干部中,將提名情況、提名過程公開,增加了提名的透明度,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暗箱操作”的生存環境,保證了干部選拔任用的公開、公正與公平。同時,有利于加強監督,追究責任。據統計,制度實施至今,我市市委常委會已討論決定提拔任用127名縣處級領導干部,首提責任人127人次。這些干部提拔上崗后,干部群眾普遍反映良好。
三、完善首提責任制的幾點思考
首提責任制還處于初步探索實踐過程中,需要不斷加以完善和深化。
一要正確認識和處理首提責任制的“糾錯”功能與“促優”功能之間的關系,進一步深化責任內涵。為防止規避首提風險而逃避首提義務,需要進一步強化首提責任制“促優”的正面導向功能,強化各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和領導干部“不提名是失職,沒有高質量的提名是未盡職,違規提名是瀆職”的意識,將推薦提名干部的數量和質量,作為考核評價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
二要正確認識和處理集體決策與個人責任之間的關系,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正常情況下,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單位黨委(黨組)向上級黨委推薦提名干部人選都是通過集體決策確定的,是一種組織行為,其結果實際上反映了集體意志。而首提責任制規定其黨委(黨組)的主要領導為首提責任人,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造成責任主體的單一化。因此,為做到集體決策和個人責任的統一,充分體現多層次的權責對等原則,要根據班子內崗位和職責的分工,進一步明確單位黨委(黨組)提名推薦中,主要領導作為首提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和班子其他成員、特別是分管干部工作成員應承擔的責任。
三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客觀因素與主觀因素的關系,進一步界定提名責任。在強調提名推薦責任主體的責任心、公正性、嚴肅性的同時,對提名中出現的問題,應分清主觀故意和客觀無意,重點對主觀故意造成推薦失誤、失察、失當的責任追究。同時,在強調首次提名推薦環節責任時,也要統籌兼顧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討論決定等各個環節的責任,恰如其分地確定首提的應有責任,真正體現首提責任制的合理性和科學性。
四要正確處理局部突破與整體推進的關系,進一步搞好配套銜接。按照建立首提責任制的思路,應在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討論決定等環節都建立起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并使各項責任制之間相互配套,從而構建起規范而又行之有效的干部選任工作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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