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干部違紀違法調研報告
時間:2022-07-31 08: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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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以來,區紀檢監察機關共立案查處違紀違法案件292件。從案件涉案人員的構成來看,涉及基層及農村干部259件,占案件總數的88.7%,其中農村干部違紀違法案件203件,占案件總數的69.5%。從這個簡單的數據中可以看出,近年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社會利益分配格局的進一步細分,基層、農村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呈現出頻發多發趨勢,極大地破壞了黨群干群關系,影響了農村地區社會穩定,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發展。為了進一步掌握基層、農村干部違紀違法案件的特點與發展規律,有針對性地制定出預防和糾正措施,區紀委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歷時一周,深入到13個鄉鎮街道,對當前農村基層干部違紀違法案件的主要情況、特點、發生的原因及應采取的對策進行了調查研究。
一、當前基層、農村干部違法違紀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貪賄”案件明顯增多。在近五年來查處的案件中,牽涉到“貪賄”問題的案件共有23起,占案件總數的7.9%,同期增長117.3%。如袁集鎮原黨委書記張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公款4.95萬元;原三合鎮衛生院原院長劉某,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13.68萬元(含建筑商送商品房1套,時價9.3萬元)。
(二)濫權亂權。不能正視自己手中的權利,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利隨意支配。如袁集鎮部分鎮、村干部在殯葬改革工作中,在收取當事人錢物后,無視國家法律法規,私自同意喪葬戶土葬問題。文峰街道辦事處河濱社區負責低保工作的鹿某,欺上瞞下,對低保戶聲稱家庭條件改善取消了享受低保待遇,對上則依然繼續上報這些低保戶,并將這些低保戶的存折私自扣留,自己支取并使用。
(三)套、截國財。如區疾控中心原主人徐某,通過虛開或多開發票金額等手段,大肆套取國家下發的“防艾”專項資金,西湖景區辦事處部分黨員干部謊報種糧大戶,從中騙取國家下發的種糧大戶補貼資金。區農機局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農機補貼等。
(四)失職瀆職。工作缺乏主動性,對待本職工作吊兒郎當,尤其表現在執行國家政策、方針上,對上級的安排部署置若罔聞,對身邊的違法現象不聞不問,如2010年,我們查處的7起違法建設事件。今年,我們又立案查處的三十里鋪鎮大王村村民違法建房倒塌致8人受傷一案,就屬于典型的基層干部失職瀆職而致。
(五)違反效能。近年來,我們多次組織暗訪組深入到各單位進行明查暗訪,嚴肅查處了一批基層干部違反效能建設規定的案件,對有關當事人進行了嚴肅處理。例如2008年,我們立案查處了程集鎮經濟發展辦公室原主任王某上班期間玩游戲案件,給予了王某撤銷職務處分。
(六)計生工作不作為或亂作為。此類案件占據了相當大的比重,突出表現為村組黨員干部容許、介紹非法胎兒性別鑒定,擅自降低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或收取社會撫養費后不按規定開具票據、默許超計劃生育等,有的甚至包庇子女、親屬違反計劃生育。
(七)基層教育系統“小金庫”。教育系統小金庫的主要來源,多是通過采取收取捐資助學費、借讀費、補課費、停車費、住校費、學籍管理費以及截留學生膳食收入、隱瞞房屋出租收入等辦法,違規私設“小金庫”。近年來我們查處的8起教育系統違紀案件中,有7個案件都牽涉到私設“小金庫”。這類收費名目繁多,管理混亂,自收自支,隱蔽性強,取證難度大,有些舉報根本無法查證。
二、基層干部違法違紀案件的特點及規律
1、信訪量及發案數量呈下降趨勢,但依然很高。2007年,我區紀檢監察機關共收到群眾來信來訪及電話舉報182件(次),立案查處案件62件。2008年收到群眾來信來訪及電話舉報195件(次),立案查處案件94件,2009年收到群眾來信來訪及電話舉報143件(次),立案查處案件75件,2010年收到群眾來信來訪及電話舉報68件(次),立案查處案件49件。
2、民生類案件呈現上升趨勢。主要表現在一些承擔民生工程的部門以及部分村干部貪污挪用各種惠農資金、救災救濟款、土地補償、扶貧救災、拆遷安置等專項資金案件。如文峰辦事處河濱社區支部書記鹿某,擅自以居民組的名義將安置補償金20萬元借給某建筑材料廠并約定了利息,余款17萬余元存入了本人賬戶,引發群眾不滿。
3、引發群眾上訪多。農村干部貪污受賄等經濟違法犯罪問題,嚴重制約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再加上基層農村家族勢力影響等原因,最容易激起民憤,造成干群關系緊張,引發群體性上訪,甚至出現集體訪、越級訪,嚴重影響農村的社會穩定。從近年來的信訪情況看,查處村干部有違法違紀案件的一些村,基本上都是些群眾上訪的重點村。
4、涉案主體有向掌實權的一般干部轉移的傾向。2007年我們查處的衛生系統腐敗窩案中,直接涉案并處理的一般干部就有4人;2008年查處的袁集鎮殯葬改革案件,5名一般干部涉案并受到處理;2009年查處的財政局預算股股長王某利用職權收受賄賂以及今年剛剛立案查處的文峰辦事處河濱社區負責低保工作的鹿某違紀案件等,這些人都是在本系統本單位掌握著一定權力,并且利用手中的權力中飽私囊、收受賄賂。
5、涉案人員反偵察意識有所增強。在查處袁集鎮殯葬改革案件中,涉案人員在聽到風聲后,相互之間立即制定了攻守同盟,并且與收取賄賂的對象之間形成了默契。在查處鹿某截留低保金一案中,案發前他本人就已經將低保戶的低保發放存折全部燒毀,并且安排第三人來冒充低保戶,聲稱將低保戶的低保金轉給了其他人,以擺脫自己的責任。
6、作案手段復雜多樣。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的表現形式主要有:貪占、截留、私分、虛報冒領土地補償款和救災救濟、扶貧優撫等資金和物資;公款私存或轉借他人以獲取利息,或借給親友使用;在集體資產處置如企業改制、資產轉讓等過程中非法占有集體資產;財務管理混亂,吃喝揮霍,隨意開支等。
三、農村基層干部違紀違法案件頻發多發的原因分析
1、干部文化程度及綜合素質較低。從五年來立案查處的村干部來看,大多數文化程度較低,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僅有13人,高中及中專學歷的106人,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的173人。淺薄的文化素養造成了這些基層干部平時疏于政策理論的學習,忽視了人生觀、價值觀的改造,對黨和國家的政策、規定以及制度、法律知之甚少,紀律意識及法律意識淡薄,導致有些干部在被查處后還不認為自己已經觸犯了黨紀國法。
2、“最后一次”心理嚴重。大多數被查處的干部在闡述自己違紀違法時的心理及動因時,都表現為從最初的戰戰兢兢,到后來的樂在其中,以致最后的不能自拔。在作案的過程中,大多認為自己做的很隱蔽,不會被人發現,也有的時常懷有“最后一次”心理,下次不再做了,但是卻總是無法收手。
3、待遇低導致心理失衡。例如河濱社區社保員鹿某,在任職期間相關部門一直沒有為其發過工資,導致其心理嚴重失衡,認為自己辛辛苦苦工作卻得不到報酬,于是就用欺騙的手段截留低保戶的低保金。同時,隨著國家一系列強農惠農政策的相繼出臺,大量支農惠農資金涌向農村,由于工資收入少,面對這樣一大塊蛋糕,一些基層干部在失衡心理的驅使下,鋌而走險,大肆斂財。
4、監管嚴重缺失。由于鄉鎮紀委專職人員少,力量薄弱,中心工作又多,無力開展對村組干部的監督。鄉鎮在對村干部提拔任用時,缺少一套成熟的考察、考核機制,尤其是在政治關的問題上把握不嚴,片面強調在當地的“影響力”和工作的“推動力”上。這樣就造成一些宗族勢力較強的人進入了干部隊伍,群眾對村干部的所作所為敢怒不敢言,監管乏力。
5、基層紀檢干部“無力”辦案。就目前來說,區13個鄉鎮街道辦事處,共有專職紀檢干部24人,其中任職不滿一年的就有10人。由于基層紀委人員變更頻繁,經驗不足,無能力辦案。另外,鄉鎮紀委書記大多分管了計劃生育、拆遷控違等中心工作,無精力辦案。在辦案的過程中,來自各個層面的人情、招呼過多,外界的干擾因素嚴重影響辦案,以致紀委無魄力辦案。
6、線索發現及調查取證難。當前,農村大量有知識有覺悟懂政策的年輕人都外出打工,即使想舉報但也嫌舉報費時、費力影響自己的工作而放棄了舉報。有的群眾懾于“宗族勢力”的威脅、報復,不敢舉報。有的群眾雖然舉報,但由于線索不清,內容不具體,或反映問題時間久遠從而使調查無從入手。有的涉案人員或知情人為農民工,大多時間外出務工,難以配合取證。另外基層紀委查辦案件的手段簡單有限,措施單一,一些疑難復雜案件難以辦理。
四、關于做好基層辦案工作的幾點建議
基層干部直接與群眾打交道,他們的違紀違法行為就發生在人民群眾眼前,其影響力及負面效應非常強,如果得不到及時查處和糾正,會嚴重影響到黨委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須要加大查處力度。為此提出如下建議:
(一)要給農村基層干部“健腦”。農村基層黨員干部違紀違法案件之所以易發多發,與其自身文化水平低、缺乏政治觀念和法律意識不無關系。因此,加強農村基層干部的政策理論學習和教育,全面提高黨員干部素質,是有效遏制農村基層黨員干部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一條基礎性措施。要針對基層干部的文化層次和工作實際,靈活采取易于接受、通俗易懂的教育形式,定期不定期地開展政治思想和業務培訓,以達到提高村干部綜合素質的目的。要充分發揮各級警示教育基地的作用,運用典型案例,有計劃地開展警示教育,寓教于案。
(二)要給基層紀檢部門“補鈣”。將基層紀檢部門人權財權上劃到縣區紀委垂直管理,實行派駐制度。加強基層紀委班子建設,每個鄉鎮配備3-5名專職紀檢干部。要將鄉鎮紀委書記不分管與紀檢工作無關的其他工作的規定切實執行到位,將基層紀檢干部從繁雜的事務中解脫出來。實行基層紀檢干部尤其是紀委書記任期制度,建立一支相對固定的紀檢干部隊伍,避免紀檢干部經常性流動。要著力在提高基層紀檢部門的影響力和執行力上下功夫,賦予基層紀委相對本地黨委、政府以更大的決定權和自由裁量權。
(三)要加大對基層紀檢部門辦案的支持力度。加強對基層辦案所需設備的支持力度,配備電腦、攝像機、錄音筆等。加強對鄉鎮街道辦事處辦案工作的指導,定期開展辦案交流活動,對于疑難復雜案件組織人員深入基層協助辦案,幫助他們掌握政策界限,改進辦案方法,提高辦案水平。重視發揮辦案協作區的作用,組織開展鄉鎮之間異地辦案。要幫助基層辦案人員穿上“鐵布衫”,戴上“金鐘罩”,主動為基層紀檢部門排除辦案阻力,狠剎“說情風”,對故意阻擾辦案或對辦案人員打擊報復的,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四)要落實基層農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對基層農村黨員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有效的監督形式,有利于發現村級組織財務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避免給集體造成更大的損失,并及時發現村干部的缺點錯誤,最大限度地教育和保護干部。尤其是對村支書、村主任,要在其任前、任中和離任時分別進行責任審計,審計的重點內容主要包括財務管理基本情況,財務制度建設情況,財經法紀執行情況,農民群眾關注的集體資產處置,債權債務管理,土地的發包、承包、專項資金管理,財務公開等情況。審計結果要在本村范圍內廣泛公示,并計入村干部廉政檔案,作為今后繼續任用的依據。
(五)要深入開展“陽光村務工程”建設。制定統一標準,對村務公開的內容、形式、時間間隔、檢查考評方法、責任追究等作出詳細規定。在村民活動比較集中、位置比較明顯、村民閱看比較方便的地方設立固定公開欄,公開事項要包括“計生”、“救濟”、“低保”、“優撫”、“殯改”等群眾關心關注的內容,并可擴展到“黨務公開”。要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及民主理財小組等,村務公開的內容都由監督委員會審查后公布,同時制定出臺村干部離任審計、村務公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等一系列制度。要積極創新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手段、形式,不斷增強村務公開的廣度和深度,推進“陽光村務建設”,深化基層民主管理,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努力推進農村基層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六)要加大對違紀案件的查處力度。要把查處基層農村黨員干部違紀違法行為作為辦案的重點,堅決查處涉及群眾利益的案件,突出“七類”查辦重點。一是突出查辦農民建房過程中的違紀違法案件。嚴肅查處違規批地、在辦證過程中吃拿卡要等違法違紀問題。二是突出查辦破壞國家惠農政策類案件。嚴肅查處違反惠農補貼、惠農補償等惠農政策問題,認真查處轉移支付、扶貧開發、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扶持等支農政策執行過程中的違法違紀問題,著力查處義務教育、合作醫療、優撫救助等政策落實中的各類違法違紀問題,保證各項惠農惠民政策落實到位。三是突出查辦項目建設中的違紀違法案件。加強對“新農村建設”、“村村通”工程、農村安全飲水工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中小學危房改造等項目的監管,定期開展對項目資金運行和質量安全的執法檢查和督查,一旦發現違紀違法案件線索,立即組織調查處理。四是突出查辦集體資產處置中違紀違法案件。深入開展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資金等“三資清理”,堅決查處農村“三資”管理中的各類違紀違法問題,維護農村經濟管理秩序。五是突出查辦基層干部亂權、濫權類案件。嚴肅查處亂用濫用手中的權利中飽私囊、謀取利益的案件,嚴肅查處侵犯、破壞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流轉自由權、村民自治參與權和農民工合法權益。六是突出查辦基層干部涉黑案件。重點打擊為了維護宗族家族的勢力,壓制農民表達意見的良好愿望、打擊報復群眾、以及非法組織策劃、幕后操縱群體性事件,從事非組織活動和干擾、破壞基層換屆選舉等違紀違法案件。七是突出治理教育“小金庫”頑疾。當前,隨著國家對教育系統經費投入的不斷加大,教育系統“小金庫”漸成頑疾,并呈現飛速發展的勢態。因此,紀檢監察機關要把查處教育系統“小金庫”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協調審計部門、組織人事部門,加大對教育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查出的“小金庫”問題,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該收繳的要堅決收繳,該罰款的決不輕饒,對相關責任人根據其情節,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讓“小金庫”無生存的土壤和條件,使其不敢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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