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婦女失地情況工作匯報

時間:2022-02-27 0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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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婦女失地情況工作匯報

一、基本情況

在回收的問卷中,我們抽取1100份有效(失地婦女)問卷進行分析,主要情況如下。

(一)婦女失地的基本情況

在失地婦女中,90%以上是已婚婦女,90%失地婦女家有3—5口人。有78%的失地婦女家庭有土地在9畝以內,72%的婦女失地1—10畝,失地年份主要集中在1996—2006年,其中1997年和2006年最為突出,分別占16.8%和17.7%。

(二)婦女失地的類型

婦女失地情況主要有:婦女嫁到外村后,本村土地被收回,在外村也沒有分到土地,占28.3%。土地被征用后未獲得補償或未全額獲得補償的占20.5%。由于村規民約等造成婦女失地的占18.9%。因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多生育文秘雜燴網的子女未分得土地的占12%。外出打工、離婚、喪偶、嫁給軍人或對方為非農戶口,婦女本人戶口沒遷出,承包地被收回的,共占16.6%。未與男子平等分得土地的占2.4%。

(三)失地后解決的辦法

失地后,65.5%的婦女找村委會,25.1%的婦女找鄉政府,找農經部門、法院、信訪、婦聯的總計占1.2%,找其他部門的占4.7%,找多個部門的占3.6%。

在失地婦女中,有60%失地問題得到了解決,40%尚未解決。在已經解決失地問題中,有85.3%是通過調解解決的,通過仲裁和法院判決的,分別占0.3%,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占14.2%。

(四)婦女失地后的生活來源

失地后,有31.5%的婦女外出打工,有20.4%的婦女從事種植業,17.2%的婦女靠家人養活,152%的婦女從事個休經營,8.5%的婦女從事養殖業,從事家庭手工業的占3.5%,靠政府就濟的占1.7%,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生活問題的有2%。

二、造成婦女失地的主要原因

造成婦女失地的原因較多,也比較復雜,總結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策法規制度滯后于土地承包經營中問題的出現。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是有別于古今中外的一種特殊的經營制度,在制度建設和實際操作中無現存經驗可借鑒,需要結合實際探索,逐步建立健全與之相適應的法規制度體系。這種政策法規制度滯后于土地承包經營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的現狀,必然導致一些矛盾解決起來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如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的,并沒規定家庭成員在家庭承包中應享有的土地承包份額,而當婦女離婚后,發包方并不為離婚婦女變更發包合同,重新確定屬于離婚婦女的土地,導致離婚婦女無地可種。

(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貫徹落實不到位。《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土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并且規定了調整土地或收回土地的條件和程序。然而,《農村土地承包法》在各地的落實情況并不盡一致。有的地方實行“30年不變”的政策,有的地方堅持“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個別地方還存在“五年大調整,三年小調整”的做法,由民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這種政策執行不統一的現象比較普遍,有的地方甚至同一個村不同社之間,土地承包和流轉的規定也不一樣。土地調整的不同步,使相當一部分出嫁女在娘家的土地被收回,而嫁入的地方因已經調整完土地又得不到土地,成為失地婦女。

(三)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和城市建設規模擴張導致婦女失地問題突出。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邊緣的土地在被大量征用過程中迅速升值,相對于男性而言,女性的流動性較大,又處于傳統意義上的弱勢地位,因此,一些原來一直享有承包權的婦女,戶口被強行遷出或“掛空”,土地被收回,享受征地補償等待遇被剝奪,在安置就業過程中也遇到很多困難,成為失地婦女,一些年紀偏大又缺少勞動技能的婦女因失去生活的主要來源生活陷入困境。

(四)傳統觀念及村規民約導致婦女失地。受封建傳統觀念影響,一些地方在分配土地中違背“男女平等”的原則,規定外嫁女只給口糧田,不給承包田,有的地方在計算家庭人口時,以“測婚測嫁”為借口,使未婚女性只能分到男性的一半或70%的土地,甚至只分男不分女。還有的地方規定,男到女家落戶,全家都享受不到平等的土地承包權益,還有的地方規定,出嫁女及其子女不論是否居住在本村,都不得參與本村集體經濟的收益分配。這些規定雖然都與有關法律的規定相悖,卻經村民大會或村民委員會表決通過,因為大多數村民或為了更多可分配的利益,或對《土地承包法》所知甚少,做出了侵害少數婦女的經濟利益的表決。

(五)政策調整使婦女失地問題顯性化。近年來,農民種地收益不高,對失地問題認識不足,婦女失地問題表現得并不突出。近年來,隨著農業稅的取消和各種直補政策的落實,種地效益可觀,土地也隨之增值,一些過去隱性的失地問題逐漸暴露出來,如我省縣以上婦聯接待的來信來訪案件中,婦女失地問題由2000年的1件,上升到今年的271件。據省農委統計,全委每年接待的處理農民因土地承包糾紛的來信來訪案件中農村婦女兒童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達45%以上。

三、解決婦女失地問題中的困難

一是婦女失地情況的多樣性與我國土地30年不變政策的矛盾。如前所述,婦女失地的情況多種多樣,特別是一些婦女幾年前放棄了土地承包權,土地增值后又想重新獲得土地承包權,而我國30年不變的土地承包政策,使這一問題解決起來比較困難。

二是相應的機制尚未完全建立起來。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是貫徹實施《土地承包法》、穩定和完善雙層經營體制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有效途徑。近年來,省農委不斷加大仲裁工作力度,全面提高仲裁質量,全省仲裁機構已發展到49個,占全省縣(市、區)總數的82%,全省仲裁機構建設和隊伍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盡管如此,還不能完全解決土地矛盾糾紛的現實問題;通過司法審判有一定難度。在調查中我們了解到,一些基層法院對土地糾紛不予受理,還有一部分法院只受理男女雙方離婚后,男方霸占承包地,不允許女方耕種這一種情況的,對出嫁女失去土地承包權、婦女主動放棄承包田幾年后,又想重新要回等情況,基本不予受理;有的基層政府在組織村民大會或村民委員會表決土地分配調整問題時,缺乏必要的規范和引導,在解決土地糾紛中,因存在許多障礙而有畏難情緒,對婦女反映的失地問題一拖再拖。信訪和婦聯組織在協調解決婦女失地問題時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婦女戶口所在地黨委或政府,因此難度較大。

三是缺乏補救措施。一方面,歷史遺留問題存在,隨著人口的流動,新的土地問題在不斷增多,另一方面,土地已分配調整完畢,無機動地可用于再分配或調劑,更沒有用于補償給失地婦女的儲備資金,因此,解決婦女失地問題十分困難。

四、幾點建議

農村婦女是推動我省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更好地調動她們的積極性,發揮其在建設小康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須充分保護她們的合法權益,特別要依法保障婦女的土地權益不受侵害。鑒于當前農村婦女失地問題涉及面廣,情況比較復雜,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一、建議我省出臺相關政策法規,進一步規范土地征用行為,對土地被征用后失地的農民特別是婦女進行妥善安置。如農民土地被征用后,取消其農民身份,將其作為城市居民進行管理,使其享受社區居民待遇,特別是在就業待遇方面,要向失地婦女傾斜,將沒有勞動能力的失地婦女作為城市低保對象,納入社會低保范疇,徹底改變其夾居民與農民之間的“邊緣人”身份。另外,要建立統一的土地調劑制度。對承包期內婦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婦女離婚后或喪偶仍在原居住地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問題,要有統一的調劑制度,并且統一執行,以保證婦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權。

二、建議農業行政部門盡快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機制,要盡快建立健全仲裁機構,完善仲裁程序,妥善解決農村失地婦女與村委會之間的土地權益糾紛,同時,要就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落實問題開展調查督查,對在二輪土地承包無法解決承包地、未享受到土地承包權益的人口,在經濟補償、相關政策、稅費等方面進行利益調整。

三、建議我省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暢通受理婦女失地案件的渠道,進一步明確和統一案件受理的范圍,做好與政府部門、農經部門受理權限與受理責任的銜接,使《婦女權益保障法》、我省的《婦女權益保障地實施辦法》及相關政策法規中有關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的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四、建議各級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農村婦女失地問題,充分發揮基層政府對村民自治組織的規范引導作用,糾正村民自治組織的錯誤觀念和做法,清理違法的、侵害婦女權益的村規民約。同時,在土地被征用、實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以及城鎮化改造過程中,前瞻性地出臺相關政策,保障男女平等原則的落實。推動村務民主管理與監督的進程,確保村居委會依法有序地使用集體財產、土地安置費、土地補償費。

五、建議法制宣傳部門突出黨的農村政策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在宣傳對象上,重點面向公職人員、涉農部門干部以及農民進行宣傳,提高其依法行政、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

六、建議各級婦聯組織進一步加大馬克思主義婦女觀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力度,特別要面向農村婦女宣傳有關農村土地政策及法律法規,提高她們依法維權、依法管理與監督的意識和能力,要深入農村,深入基層,準確了解和掌握農村婦女土地問題現狀,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在日常工作中,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加大解決農村婦女的土地糾紛問題的力度,在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中發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