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
時間:2022-12-11 0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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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不斷化解社會矛盾的過程。在此過程中,更多采用人民調解方法化解當前的矛盾和糾紛,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
首先,人民調解的目的不僅在于“事結案了”,更在于修復和緩和當事人業已緊張的關系,使之“和好如初”,甚至關系更進一步。其次,人民調解組織遍布城鄉基層,人民調解員多與糾紛當事人朝夕相處,人民調解已被城鄉居民視為政府提供的一種社區公共服務。一旦糾紛發生,人民調解員可以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把矛盾糾紛就地消滅在萌芽狀態、激化之前。在矛盾糾紛調處過程中,人民調解員在調解范圍、調解手段的選擇上更具彈性和靈活性,也更契合當事人的心理。再次,人民調解過程糅進了法制宣傳教育的功能。人民調解員在依法調解矛盾糾紛的同時,被賦予了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思想道德,提高人們法制觀念和道德水平的基本職責。也正因如此,人民調解已經成為我國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重要途徑和有效方法,成為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當前,人民調解工作既面臨難得機遇,也存在嚴峻挑戰。一方面,我國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必然會帶來這樣那樣的矛盾和糾紛。而要化解這些矛盾和糾紛,在進一步強化訴訟手段的同時,更加重視非訴訟手段解決矛盾糾紛的獨特作用,顯得尤為重要,這就給人民調解制度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空間。另一方面,當前社會變革帶來的許多社會矛盾糾紛有了新的變化,如矛盾糾紛主體和內容日益多樣化、復雜化,傳統意義上的人民調解制度已無法適應這一形勢的需要。更值得關注的是,在訴訟案件逐年遞增的情況下,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的矛盾糾紛,卻呈現下降的態勢。據不完全統計,全國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糾紛總數與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總數,已經從上世紀80年代的10比1,降至2001年的1比1。
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作用“不進反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調解組織彈性使用糾紛認定標準——認可大的,忽略小的,排斥新的;訴訟方式為公眾普遍認可和接受;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作用日益加強等。但更為主要的,是人民調解工作的效率、效力和社會公信力已不如前。雖然2002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規,人民調解作為我國正確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首選方式的大勢已初步形成,然而,影響人民調解質量的調解組織及人員綜合素質不高、制度銜接不夠等問題仍然存在。
改革和完善人民調解制度,重點應放在繼承和發揚人民調解獨特優勢的基礎上,全面推進人民調解組織及人員向專業化、職業化方向發展,提高人民調解的權威,贏得社會認同,使其真正成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利器之一。
在現實背景下,積極吸收法律專才和社會工作者充實調解隊伍,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大有裨益。同時,加大對現有人民調解員的專業培訓力度,也可贏得“四兩撥千斤”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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