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法律援助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時間:2022-12-12 0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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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國家以減、免費用的辦法,使案件當事人在經濟困難或者某些特殊情況下處理法律事務能夠得到律師幫助的法律制度。2003年7月《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我國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經過3年多的實踐探索,我國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對保護和幫助困難群體、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產生了重要作用。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應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發揮其促進社會和諧的功能。
法律援助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一些方面:
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民主法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要求之一,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當前,我國正處于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社會利益關系復雜,各種矛盾增多,各類糾紛頻發。一些困難群眾由于種種原因,僅憑一己之力難以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困難群眾能夠借助國家力量,獲得律師幫助,維護自身權益。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種直接體現“為民”精神的制度。
彰顯社會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司法領域公平正義的核心內涵。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原本沒有能力獲得律師法律幫助的公民,可以充分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利,進而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此,司法公正得以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也得以彰顯。
促進全社會互幫互助、平等友愛。全社會互幫互助、平等友愛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雖然法律援助制度在性質上屬于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經費也主要來源于政府,但由于政府的財力有限,因而需要接受社會各方面的捐助。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自1997年5月成立以來,通過接受國(境)內外的捐贈資金,為眾多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提供了資助。這大大緩解了我國法律援助需求巨大與經費短缺之間的矛盾,體現出社會力量的作用。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形成全社會互幫互助、平等友愛的和諧局面。
維護社會秩序。社會秩序良好,保持安定團結,這是社會和諧的前提條件。在現實生活中,利益差異客觀存在,矛盾糾紛不可避免,如果把握和解決不好,往往容易引發社會沖突乃至社會混亂和動蕩。保持社會安定有序,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必須統籌協調各種社會利益關系,妥善解決各種社會沖突。在社會沖突解決機制中,訴訟是規范性、程序性最強的手段。法律援助案件中絕大多數屬于訴訟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在利益沖突中處于劣勢的公民在訴訟中能夠得到幫助和保護,這有利于保證訴訟結果的公正,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
加強法律援助工作亟須解決的問題
由于我國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的時間還不長,法律援助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有些問題需要盡快解決。
協調全國性立法與地方性立法的關系。法律援助法規是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依據。目前,我國法律援助法規體系中既有全國性法規,如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又有地方性法規,如各省(區、市)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等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或辦法。由于大部分地方性法律援助法規是在《法律援助條例》頒布實施之前制定的,其中有的內容與《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存在沖突。為了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和統一適用,需要對地方性立法進行修改,以使全國性立法與地方性立法相協調。
提高法律援助人員的素質。法律援助人員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具體承擔者,其業務素質決定著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效果。由于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益甚微,目前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高素質律師較少,不少實際承擔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員辦案經驗不足,這大大影響了法律援助的效果。對此,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比如,可以考慮建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員資格準入制度,對參與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律師在從業年限等方面規定一些限制性條件,以保證法律援助的質量。
健全法律援助機構與其他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法律援助工作涉及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不能孤立地進行,需要民政、工商、檔案管理等有關部門的積極配合。但是,目前我國法律援助機構與這些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尚未健全,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應抓緊健全這一協調配合機制,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