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行政問責學習體會
時間:2022-05-08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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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當前行政問責工作存在的主要難點和問題;改進行政問責工作的對策建議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從問責主體看,現行的單一主體體制存在弊端、從問責客體看,有些責任不易厘清和追究、從問責情形看,還存在一些不平衡的狀況、從問責依據看,制度建設須進一步加強、從問責氛圍看,還存在一些障礙、積極推進問責主體多元化、進一步明晰相關權責關系、努力推動行政問責平衡發展、不斷推進行政問責法規制度建設、著力加強問責文化建設、繼續深化相關政務公開工作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中共中央《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提出,要“強化責任追究,切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要“健全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加大責任追究力度,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到目前,行政問責的概念在實踐中和學術界尚未達成統一認識。從詞意看,《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表述的“問責制”的意思是:“在法律或道義上應負責任,被要求對其行為負責任的制度”,“問責”有追究責任和承擔責任的含義。筆者認為,行政問責是指有權主體對行政行為人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應盡職責或因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影響行政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效能,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侵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或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后果的行為,進行的責任追究。按照現行制度開展行政責任追究,大體有三類方式:一是由各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對管轄范圍內的行政行為人實施的黨紀政紀處分;二是由任免機關(主管單位)對所轄行政行為人實施的組織處理,如通報批評、誡勉、扣發獎金、責令改正和采取補救措施、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罷免等,《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所規定的五種問責方式即屬組織處理范疇;三是由審判機關對在行政訴訟中敗訴或觸犯刑律的行政行為人實施的判罰。
一、當前行政問責工作存在的主要難點和問題
從問責主體看,現行的單一主體體制存在弊端。當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開展行政問責中具有知情權及在此基礎上主要表現為投訴、舉報行為的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提出問責的建議權;新聞媒體有曝光的監督權和建議權,但都還停留在參與者、監督者、建議者的角色定位上。各級任免機關(主管單位)、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等機關單位掌握著是否問責、怎樣問責的權力,處在問責主體的地位,即我們現行的是單一以機關單位為問責主體的行政問責制度。當問責主體和問責對象是需承擔連帶責任的上下級關系時,容易使問責失之于寬、失之于軟,難以保證公正性和客觀性。
從問責客體看,有些責任不易厘清和追究。一些政府部門的職能分工和崗位責任制不夠完善,造成部門之間、部門內設機構之間的職責不夠清晰,出了問題可相互推諉,難以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上下級之間的責任不清,基層有責無權或責大權小。集體決策失誤后,個人責任難以追究。近年來很少有人因決策失誤而被問責的,決策者們應承擔什么責任難以把握,責任難以追究到個人身上,集體負責有時成為誰也不負責的擋箭牌。
從問責情形看,還存在一些不平衡的狀況。比如問責大多針對執行、結果環節的問題,而對決策環節的問題較少追究;所查處的大多是不當作為問題,對不思進取、碌碌無為的不作為問題查處的相對少些,治庸治懶的效果不夠明顯;對明顯的過失過錯查處比較有力,對現實政務活動中大量存在的情節輕微,不夠給予紀律處分,但同樣會降低行政效能、損害群眾利益、影響黨和政府形象的“小錯”的查處有待加強;對違紀違規人員政治責任、法律責任的追究比較到位,但相關人員承擔道義責任不夠;對造成損失的問題追究經濟責任不夠,對其他領域履職問題的問責啟動不夠靈敏,甚至有時一些明顯的問題已被媒體曝光了,卻仍未啟動問責程序。
從問責依據看,制度建設須進一步加強。從全國層面講,去年7月,《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頒布實施。從地方層面講,一些配套性制度需要修訂完善或出臺,以補充上位法規、健全工作機制,增強現行問責制度體系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從問責氛圍看,還存在一些障礙。一方面,全社會的問責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另一方面,與行政問責相關的政務公開工作有待加強。
二、改進行政問責工作的對策建議
積極推進問責主體多元化。一方面,要繼續完善機關單位內部問責機制。這其中重點是加強人大和司法機關問責,使人大對政府的質詢權、特定問題調查權以及罷免權等法定權力更具現實可操作性;要加大法院對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力度,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將所有行政權力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發生的公法上的爭議都納入行政訴訟范圍,特別是將行政規范性文件這類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范圍。另一方面,要著眼于克服機關單位內部制約的局限性,大力強化以公眾為主導的外部問責機制。如被行政過錯行為侵害合法利益而提出問責要求的行政相對人達到一定數量即可啟動和直接參與問責的制度,以及行政問責質詢制度和聽證制度等等。從當前看,要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現有的參與行政問責的權利,為現行的單一主體問責制度最大限度地注入多主體問責的因素,盡可能克服問責主體單一的局限性。
進一步明晰相關權責關系。一要理順黨政機關權責關系,科學調整黨政機構,切實避免因職能交叉、多頭管理引起的權責不明等現象,強化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執政地位和作用。二要進一步準確定位政府的職能職責,科學劃分政府部門的職責權限。要對政府職能職責予以明晰,構建更大的社會、更小更負責的政府。三要明確部門崗位職責,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因事設職、定崗定員原則,將內設機構和人員的數量降到最低,以減少交叉、減少環節、減少手續,以便責任的劃分、認定和追究。
努力推動行政問責平衡發展。一要進一步加強對決策失誤的追究。要按照“凡是執行決策的投入大于產出、決策目標與實施結果明顯不一致即構成決策失誤”的理念,完善制度機制,更加有效地跟蹤篩查決策行為。凡決策失誤的,要嚴格依紀依法對同意決策事項的領導人員,按責任主次追究責任。二要把行政問責制與績效評估結合起來。三要注重各種問責方式的綜合運用。紀檢監察機關應充分發揮現行的辦案聯席會議制度等協調機制的作用。四要加大經濟處罰力度。對凡因履職問題導致經濟損失的,應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經濟處罰的制度機制,比如在刑罰中加大經濟處罰力度;政府賠償后要嚴格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追償。五要構建反應更加靈敏的問責啟動機制,將在社會上產生了一定不良影響的經媒體曝光的行政履職問題,納入紀檢監察機關必須介入調查的范圍,給出是否問責、怎樣問責的結論,自動啟動問責程序。
不斷推進行政問責法規制度建設。要建立健全領導機制,督促各級領導干部帶頭遵守相關法規制度,同時抓好管轄范圍的制度落實;要建立起對法規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制度機制,切實貫徹執行各項問責法規制度,不斷增強問責的制度性,減少隨意性;要積極探索構建對法規制度執行實效的評估制度和機制,使實效評估成為法規制度建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組成環節。從全國范圍看,應當在條件成熟時出臺《行政問責法》,對行政問責的概念、主體、客體、情形、程序等全面規范,增強問責的一致性。從地方層面講,各地須針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建立健全問責配套制度。
著力加強問責文化建設。行政問責文化是行政問責制的思想基礎和靈魂,主要體現為公民問責意識和行政主體責任意識。西方國家黨政官員引咎辭職往往不僅是基于具體的法規制度,更是基于濃厚的、沉淀多年的問責文化以及與之相伴的輿論壓力,促使其不得不承擔道義責任。可以說,問責制的良性運行歸根到底是一種文化積累和釋放的過程。只有將問責文化內化在行政主體和社會大眾的潛意識中,成為一種公共價值,才能使行政主體更加積極地面對社會的訴求并快速回應人民群眾的需要,真正對行政行為負責。要通過靈活多樣的形式,把機關內部的學習教育和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相結合,從根本上破除官本位思想,確立和強化公民本位、社會本位的理念,為推行行政問責提供廣泛而深厚的思想文化底蘊,調動人民群眾參與問責的主動性積極性,使公民的權利意識、民主意識和監督行政行為的意識得到增強。
繼續深化相關政務公開工作。必須堅持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理念,將政府切實置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使人民群眾在了解有關信息過程中可以及時發現應當對行政主體進行問責的問題。要提高政務公開質量,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編制和公布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公開的信息要真實、具體、及時、全面,真正做到群眾想了解和應當了解什么,政府就公開什么;要采取有效措施規范政務公開主體在公開中的自由裁量權,避免選擇性公開等妨礙人民群眾發現弊端、參與問責的問題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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