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改革政策
時間:2022-03-03 0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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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四大項:一是按照教師人頭核發的教師工資,二是按學生人數和定額標準核撥的公用經費,三是按項目核給的校舍建設和維修改造經費,四是按學生人數核定的免費教科書資金和按貧困的寄宿制學生數核定的生活補助。免費教科書資金不直接撥學校,由省級統一招標采購后發放教材。
編預算。學校日常運轉和事業發展所需的錢都要納入預算,向當地教育、財政等政府部門申請。
按批準的預算開支,學校辦理每一筆支出,都必須以預算為依據。一是專款專用,公用經費不能用于發放教師津貼,不能用于償還學校債務,用于學生的錢不能用于教師。二是調整預算要報批,自己不能隨意改。三是花了錢要公示,要經得起審計和檢查。
一是“過日子”,如水、電、暖、交通、郵電等。二是教育教學,如儀器設備、圖書資料、教學業務與管理、文體活動等。三是教師培訓,按學校公用經費總額的5%安排,用于教師培訓的差旅費、伙食補助費、資料費和住宿費等。四是房屋建筑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
一是落實國家標準。小學每人每天2元,初中每人每天3元,每年按250天計算。二是補助的發放要及時、公平、公正,不許擠占、挪用、截留。三是享受“一補”的學生名單要及時進行公示,不許弄虛作假。
只能收取作業本費(扶貧縣中小學除外);寄宿制初中住宿費收費標準執行至2009年春季開學后取消。除此之外,我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違反《會計法》,偽造、毀壞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會計資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相應行政處分,直至開除。
以虛假、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截留、挪用財政資金,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注的,應對學校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校領導及相關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的亂收費的,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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