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水利工程改制工作措施

時間:2022-03-02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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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水利工程改制工作措施

為切實加快我市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步伐,推進水利產業化進程,夯實農業農村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水利管理運行機制,著力管理好農村小型水利工程,解決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權責不明、主體缺位、老化失修、效益衰減的狀況,確保我市農村小型水利工程長期發揮效益,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云政發〔〕87號)以及《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細則的通知》(西政辦發〔〕104號)精神,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以明晰產權為核心,以保障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為根本,以保證工程安全運行為前提,放開建設權、出讓資產權、轉換經營權、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產組合、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參與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的積極性,發揮好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促進全市農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二)目標任務

通過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用水戶合作組織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種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產權明晰、投入多元、經營放活、管理規范、責任落實、功能完善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責、權、利相統一,爭取到2012年,基本完成市現有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任務,確保全市農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

(三)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有利于責權一致、有機統一的原則,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處理好責、權、利的關系,既明確各有關部門的權利和責任,又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

二是堅持有利于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一切從實際出發,不搞“一刀切”,宜包則包,宜賣則賣,宜租則租,宜股則股,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

三是堅持有利于尊重民意、維護權益的原則,廣泛征詢農民意見,實行民主決策,改革中嚴格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處理好維護農民根本利益和經營者積極性的關系。

四是堅持有利于政府扶持、民辦公助的原則,充分發揮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的引導作用,處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農民投資投勞參與工程建設、管理及改革的關系,既要保證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發展的需要,又要減少財政負擔。

五是堅持有利于統籌發展,持續利用的原則,統籌規劃和協調城鄉水利發展和改革,加強水資源的統一管理,確保防洪、供水和生態環境安全,處理好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的關系。既要確保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社會效益的充分發揮,又要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降低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二、加強組織領導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是一項政策性強、牽涉面廣的系統工程。我市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工作班子,由市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經濟局、工商局、民政局、扶貧辦等部門參加,市水利局負責日常工作。精心安排實施,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出適用本地實際的改革實施方案,具體指導改革工作,務求取得實效。市人民政府是改革的責任主體,要進一步明確領導責任制。各級財政要安排必要的改革工作專項經費,主要用于工程調查統計、清產核資登記造冊、改革方案調研制定、改革協議合同和工程產權證及經營管理許可證印制、改革驗收考核獎勵、改革政策宣傳培訓等工作開支,確保改革任務如期完成。

(二)加強考核,嚴格獎懲。要建立改革績效考核獎懲機制,實行年度考核評比制度,確保改革穩步實施。發展和改革、財政、水利等部門要在加大對農村小型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力度的同時,對改革工作較好的地區在項目資金上予以傾斜,進行鼓勵支持;對改革推進不力的地區,要減少項目資金的安排,并予以通報批評。

(三)加強培訓,廣泛宣傳。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面廣量大、任務繁重。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切實加大改革的培訓、宣傳工作力度。水利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員進行專項業務培訓,對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員要經考核合格后方可進行工程使用或經營管理,且要實行年度檢查審驗制度。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活動,廣泛宣傳改革的重大意義、政策法規、措施方案,及時總結典型、推廣經驗,統一廣大干部群眾的思想認識,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改革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確保改革深入人心、健康發展。

(四)加強協作,合力推進。要深入開展調研,及時了解和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不斷總結經驗、加強交流、典型帶動,全面、穩步、深入推動改革。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各盡其力,強化服務,密切配合,從資金、土地、農業、林業、稅收、工商、物價、金融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優惠政策,加快“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積極搭建招商引資平臺,拓寬融資渠道,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實力,廣泛動員社會各界參與和扶持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與改革,確保各項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三、改革的主要范圍

符合以下標準的已建和在建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納入本次改革范圍:

(一)灌溉面積一萬畝、除澇面積3萬畝或渠道流量1m3/s及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泵站、機電井、攔河壩、輸水管道及直接為農田灌溉排水服務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

(二)小壩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三)鄉(鎮)村集中供水、農村人畜飲水工程等。

農墾和農場系統管理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參照本方案自行組織進行改革。

符合標準(三)范圍內的新建、在建工程要嚴格按照本實施方案進行改革,其改革成果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必備條件之一。

四、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明晰工程產權

1.以農戶自用為主的小微型工程,包括國家補助資金等所形成的資產,其產權屬農戶所有,實行“自建、自有、自管”。

2.受益農戶較多的非經營性工程,包括國家補助、村組集體投資投勞等所有形成的資產,要按照工程受益范圍組建用水合作組織,其產權屬用水戶合作組織所有。

3.鄉(鎮)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方式確定工程產權。以國家投資為主修建的鄉(鎮)村集中供水工程產權屬國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出資人權利進行資產的處置和監管。以國家、集體和群眾共同投資投勞為主修建的鄉(鎮)村集中供水工程產權屬工程受益范圍內的用水戶合作組織所有。以社會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資為主修建的鄉(鎮)村集中供水工程產權屬投資者所有,國家補助部分所形成的資產可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持股參與經營管理,也可轉讓給個人經營。

4.經營性農村小型供水工程,指主要向鄉(鎮)村企業、果園、種植場、養殖場等供水的工程。以國家投資為主修建的工程產權屬國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出資人權利進行資產的處置和監管。以國家、集體和群眾共同投資投勞為主修建的工程產權按照投資比例劃分,國有產權由市人民政府授權鄉(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以社會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資為主修建的工程產權屬投資者所有,國家補助部分所形成的資產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持股參與經營管理,也可轉讓給個人經營。

5.社會各界資助捐贈所形成的工程資產,按照資助捐贈者的意愿進行產權劃分。對不能確定資助捐贈者意愿的資產,原則上將產權劃分歸工程現有經營管理者。

(二)轉換運行機制

在分類明晰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或經營管理權的基礎上,可采取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用水合作組織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種形式,靈活轉換工程運行管理機制。

1.承包。通過簽訂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將工程委托給承包者進行經營管理。

2.租賃。通過招標的辦法與承租人簽訂工程租賃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自主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按期繳納租金,并保證租賃期滿時重新核定的資產達到合同規定值。承租期內允許繼承,但不得擅自轉讓,如轉讓須經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3.股份合作。通過資產評估,將工程資產劃分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2個或2個以上股東按照章程或協議參與經營管理。股東可用資金、土地、勞務、技術、設備等作為股份參股,共同擁有工程所有權和經營權,實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積累,用于工程維修養護。

4.拍賣。工程所有者將工程全部或部分產權、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公開競價出售,由多個參與者公平競爭,按照國家拍賣的有關規定程序,最終拍賣給出價最高的購買者,由購買者自主經營管理。對重要防洪、供水等涉及當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群眾切身利益和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權不允許拍賣,只能拍賣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

5.用水合作組織管理。對村內聯戶、村集體興建或跨村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圍組建用水合作組織行使經營管理權,按照章程民主協商開展投工投資管護工程、供水調度及水費計收等管理工作。

6.委托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將工程委托給村民小組、用水合作組織、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管理。

(三)明確管理責任

工程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各級人民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規定,服從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水利發展規劃和防汛抗旱指揮調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嚴格履行改革協議合同,切實加強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

已進行工程管理體制改革但尚未明確完善工程安全運行維護管理責任的,須按照本《方案》精神,認真整改完善,補充修訂改革協議合同,嚴格細化責權條款,保障工程安全運行和充分發揮效益。

工程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要確保工程安全運行,不得擅自改變工程功能;如因實際情況需要改變的,需逐級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檢查監督和指導服務,對不能有效保證工程安全運行、發揮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嚴格遵守執行改革協議合同的,要及時督促整改,并視情況終止或收回其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另行改革。

(四)保護支持改革主體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以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用水合作組織管理等形式經營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權和收益權。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權。買斷或投資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產權和經營管理權,并可繼承和轉讓。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經營者同樣享有獲得國家資金補助等有關優惠政策扶持的權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發揮和遵守水資源合理開發保護規定的前提下,進行多種經營。對社會團體、法人、個人投資修建工程的,各地、各有關部門可采取“民辦公助”、“一事一議財政獎補”、“以獎代補”等形式給予適當補助或獎勵。

(五)嚴格執行水價政策

改革后的工程供水價格,要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實施意見的通知》(云政辦發〔〕170號)及省水價改革的有關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下,由供需雙方在當地物價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指導價幅度內商定,按照程序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報當地物價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批準后執行。用水戶應依法遵守批準的水價方案和水費計收管理辦法。

(六)切實管好回收資金

通過改革所回收的資金,原則上歸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項目,要做到財務公開、公正透明、接受監督。國有工程改革回收資金要作為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納入市級財政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專項投入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和維修改造。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資金使用管理具體辦法,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五、改革的方法步驟

(一)時間階段要求

全市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采取試點先行、逐步推開、規范運作、全面實施的方法,總體上分為3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摸底調查階段,在年12月底前完成調查摸底工作任務;

第二階段為全面推進階段,在年1月至年底前全面實施改革,基本完成改革工作任務;

第三階段為總結驗收階段,在2012年1月至6月底前對改革工作進行評估驗收、全面總結。對先期已經開展改革工作的地區,要認真總結完善,規范管理,查缺補漏,鞏固提高,可提前完成改革工作任務。

(二)工作步驟

各鄉鎮結合實際,分類選擇不同的區域和工程項目進行改革,以點帶面,總結推廣。在改革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基本程序步驟:

1.調查摸底,制定方案。各鄉鎮在對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現狀全面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本著簡便易行、合理評估、推進改革的原則,由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制定農村小型水利工程清產核資工作方案,組織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資產評估和工程產權界定,并登記造冊、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要認真研究制定改革工作方案,明確改革形式等內容。先由鄉(鎮)人民政府在廣泛征求當地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組織擬定改革草案,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財政、國土、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審核修訂,并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后形成改革方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市人民政府要將審批后的改革方案報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公開實施,簽訂合同。各地改革方案要在工程受益范圍內公示后,在市級有關部門監督下公正進行,在公開招標等方式中公平實施。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主持改革;國有工程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改革。通過改革確定工程產權或經營管理權后,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須依法簽訂合同,規定工程的性質、用途、管理人員、管理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和責任追究、使用或經營期限、工程維護標準和管護制度、防汛抗旱調度和工程安全運行責任等內容。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經營管理期限,可根據工程特點和當地情況具體確定,原則上為2年至20年,超期須續簽合同。期滿后,原使用或經營管理者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續簽權。實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廣泛征求工程現有受益農戶的意見,按照股份制企業經營管理的規定,進一步細化明確股東產權,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發證建檔,統計信息。改革完成后,要及時登記發放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證或經營管理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產權證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水利廳的要求統一監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市人民政府登記核發工程產權證,并及時匯總整理建檔。同時,各地要認真及時總結改革工作,準確統計相關進展信息,逐級整理匯總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并上報州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