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法規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4 13: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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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政時代標志分析論文
最近,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法律工作委員會(“法工委”)下設了法規審查備案室,專門處理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等法律規范的違憲與違法問題。這項措施對于維護國家的法制統一和保障公民的憲法權利應具有積極意義。
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了專門的備案審查機構,使憲法和《立法法》所規定的法制統一目標及其所涵蓋的審查機制更便于實際操作。如果能獲得有效的實施,這項制度將極大地推進中國的憲政和法治,甚至可以說是標志著中國憲政時代的開始。
筆者在這里探討法規審查備案制度所涉及的幾個基本問題。在審查主體問題上,憲法第67條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憲法和法律。嚴格地說,無論是法工委還是其下屬的法規審查備案室都不具備解釋憲法和法律的最高權力。但這并不表明憲法規定的“解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專有權力。在貫徹實施憲法和法律的過程中,所有的國家機關都必須適當理解和“解釋”憲法和法律的相關條文,因而憲法第67條只能被理解為授予人大常委會以最高(而非專有)解釋權。因此,在職能問題上,法規審查備案室無須嚴格限于“備案”。由于人大常委會及其下屬委員會的工作非常繁忙,因而一般不可能對有關違憲和違法的個案申訴作出全面深入的調查。這項工作不可避免地落到了為此而專門設立的機構-法規審查備案室-身上。法規審查備案室應該像處理正常的法律爭議那樣,全面調查申訴所涉及的相關事實,并對所適用的憲法和法律解釋提供建議和詳細的說明。當然,由于現行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法規審查備案室無權對爭議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它的職能是為人大常委會最終作出的投票表決提供充分的法律和事實依據。在這個意義上,它應該是人大常委會在合憲性與合法性審查過程中的職業“法律顧問”。
應當指出,由于法律規范審查被公認為司法職能,當今世界各國所采取的主流模式是司法審查模式,通過以普通法院(美國)或專門法院(法、德)進行法律規范的合法性與合憲性審查。相比之下,中國目前采取的立法審查模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如果可以保證法規審查備案室人員的司法素質,這種不足應該是可被克服的。因此,在人員選定過程中,候選人的法律職業能力必須被作為最重要的考察因素。最關鍵的是,法規審查備案室必須按照司法化的程序來處理憲法和法律爭議,且提出爭議的程序也必須正規化和法治化。法規審查備案室可以同時處理抽象爭議(關于法律規范在抽象意義上違憲或違法的主張)和具體爭議(特定當事人因利益受到影響而提出的法律規范違憲或違法的主張),但提出抽象爭議的主體應限于憲法或法律指定的國家機關,提出具體爭議的主體則應擴大到普通公民,而所有符合程序規定而提出的爭議都必須受到嚴肅的實質性審查。可以想見,這項制度可能會產生大量的憲法和法律爭議,因而超出一個法規審查備案室所能承受的限度。但是這種現象-如果發生的話-不應該被理解為任何意義上的“災難”,而是憲政和法治的福音,因為它意味著法規審查制度正在解決中國社會在改革發展過程中不斷遇到的憲政和法治難題。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一個成功的試點,中央的法規審查備案制度應該被逐步推廣到全國各地。
2011守律黨紀工作報告
尊敬的黨組織:
這是依法治國方針的具體體現。黨是執政黨,黨章強調黨員要模范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員不只要自覺遵守黨的紀律,還要成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模范。這是黨實行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對黨員提出的肯定要求。這也是對黨員先進性的要求。近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淪為人民的罪人,喪失了作為一名黨員的應有職責。
(一)遵守法律法規是對黨員先進性的要求。
指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政黨、團體等)和公民個人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去從事各種事務和行為的活動。國家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得到實施。如果一個國家和社會制定了大量的法律,遵守法律法規。但卻不能在社會中得到遵守和實施,令不行,禁不止,法律也就成了一紙空文,那也就失去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尊嚴。把法律交給億萬人民,使人民成為法律的主人,實質上是要讓人們思想觀念上知道什么是法,樹立遵紀守法的觀念,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保證在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并以法律為武器,勇于同各種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做斗爭。作為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鋒戰士的共產黨員,模范地守法也是先進性的體現。黨員要模范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必需認識到守法的必要性。第一,守法是遵從黨的主張、人民的意志的需要。法律反映了黨的政定了自己的法律,就要遵守自己的法律。第二,守法是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的需要。社會主義國家,人民與國家,群眾與群眾之間沒有根本的不可調和的利害抵觸。但是不同的社會主體之間、個體與整體之間、眼前利益和久遠利益之間,有時也會出現矛盾。這種情況下,法律總是以絕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黨員遵守法律,有時可能與個人利益發生矛盾,但這是服從了最大多數人的利益,也包括服從了自身的久遠利益。第三,守法是公民充分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國憲法和法律賦予了公民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并為公民行使權利和自由提供了切實的物質保證和其他保證。同時我國憲法和法律又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受法律維護和遵守法律一致的精神,要求公民享有權利,又必需履行義務。只有廣大公民都守法,才談得上人人享有權利和自由。第四,守法是有力打擊違法犯罪的需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由傳統的計劃經濟模式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各種違法犯罪行為還大量存在各種犯罪活動還很猖狂,特別是一些社會美好現象沉渣泛起,極大地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富平安,危害了國家平安、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如果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廣大黨員不能自覺守法,就不能有效地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的斗爭,就不能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二)黨員要模范地遵國家的法律法規。
必需予以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的特權。從黨的十二大開始,國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需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歷屆黨章都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這就清楚地告訴我黨必需重視依靠法律實現自己的領導;黨領導人民制定了憲法和法律,就要以自己的模范行為帶領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黨要接受憲法和法律的監督,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黨只能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而不能逾越于法律之上。黨員要模范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還要清醒地認識到自己守法中存在問題。總的來看,干部、黨員、群眾甚至執法機關的干部、黨員和相當一級的領導干部法律知識不多,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不強,缺乏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和習慣,有相當一部分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得到認真的遵守。概括起來主要表示在以下幾個方面:
3月研究生入黨思想報告
尊敬的黨組織:
黨章強調黨員要模范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這是依法治國方針的具體體現。我們黨是執政黨,黨員不僅要自覺遵守黨的紀律,還要成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模范。這是我們黨實行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對黨員提出的必然要求。這也是對黨員先進性的要求。近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淪為人民的罪人,喪失了作為一名黨員的應有職責。
一、遵守法律法規是對黨員先進性的要求。
遵守法律法規,是指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政黨、團體等)和公民個人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去從事各種事務和行為的活動。國家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得到實施。如果一個國家和社會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但卻不能在社會中得到遵守和實施,令不行,禁不止,法律也就成了一紙空文,那也就失去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尊嚴。把法律交給億萬人民,使人民成為法律的主人,實質上是要讓人們在思想觀念上知道什么是法,樹立遵紀守法的觀念,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保證在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并以法律為武器,勇于同各種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做斗爭。作為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鋒戰士的共產黨員,模范地守法也是先進性的體現。黨員要模范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必須認識到守法的必要性。第一,守法是遵從黨的主張、人民的意志的需要。我們的法律反映了黨的政定了自己的法律,就要遵守自己的法律。第二,守法是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的需要。在社會主義國家,人民與國家,群眾與群眾之間沒有根本的、不可調和的利害沖突。但是,不同的社會主體之間、個體與整體之間、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之間,有時也會出現矛盾。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總是以絕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黨員遵守法律,有時可能與個人利益發生矛盾,但這是服從了最大多數人的利益,也包括服從了自身的長遠利益。第三,守法是公民充分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了公民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并為公民行使權利和自由提供了切實的物質保障和其他保障。同時我國憲法和法律又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受法律保護和遵守法律一致的精神,要求公民享有權利,又必須履行義務。只有廣大公民都守法,才談得上人人享有權利和自由。第四,守法是有力打擊違法犯罪的需要。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我國由傳統的計劃經濟模式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各種違法犯罪行為還大量存在,各種犯罪活動還很猖狂,特別是一些社會丑惡現象沉渣泛起,極大地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危害了國家安全、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如果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廣大黨員不能自覺守法,就不能有效地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的斗爭,就不能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二、黨員要模范地遵國家的法律法規,必須正確處理黨與法的關系。
我國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的特權。”從黨的十二大開始,歷屆黨章都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這就清楚地告訴我們:黨必須重視依靠法律實現自己的領導;黨領導人民制定了憲法和法律,就要以自己的模范行為帶領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黨要接受憲法和法律的監督,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黨只能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而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黨員要模范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還要清醒地認識到自己守法中存在的問題。總的來看,我們的干部、黨員、群眾甚至執法機關的干部、黨員和相當一級的領導干部法律知識不多,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不強,缺乏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和習慣,有相當一部分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得到認真的遵守。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合憲性審查功能
摘要: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法律委員會”更名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黨的報告提出的“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的要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必須在原有備案審查制度安排的基礎上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加強憲法監督,真正讓憲法走進現實。在具體的合憲性審查工作中,應明確界定審查范圍,細化審查標準,通過事前和事后審查相結合、主動審查和被動審查相補充的途徑,精準設計具體程序和制度,充分實現合憲性審查的實效功能。
關鍵詞: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合憲性審查;憲法修正案
一、更名的科學性
《憲法修正案》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取代法律委員會,完全符合我國的憲法規范與憲法設計,在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具有以下制度設計優勢。
(一)有利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職能的統一
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都承擔著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能。若在全國人大之下另設一個專門機構——憲法委員會,則會導致與法律委員會功能的重疊;若將憲法委員會設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之下,全國人大的憲法監督權則有落空的可能性。巧妙地將“法律委員會”更名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不僅能使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能有機地結合起來,而且還能比較好地解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與全國人大常委會之間的關系。此外,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作為監督憲法與法律實施的具體機構,直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擔負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的工作。這樣就避免了在全國人大之下另設一個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并列的憲法委員會,而導致當憲法委員會認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或解釋的憲法草案違反憲法時如何解決的窘境。
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
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
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其基本要求有四個方面:一是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二是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四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應當在繼續加強立法工作的同時,把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擺在更為突出的位置。這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客觀要求,是全黨全社會的共同任務。改革開放29年來,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下,經過各方面共同的、不懈的努力,我國立法工作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以憲法為統帥,由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七個法律部門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位階層次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經基本上實現了有法可依。
加強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工作,就是要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使憲法和法律真正成為推進依法治國的準繩,真正成為全社會一體遵循的行為規范。
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要重點抓好以下四個環節。
一是依法執政。這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執政的一個基本方式。依法執政,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干部帶頭貫徹實施憲法和法律,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為全社會作出表率;督促、支持和保障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在法制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的開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重大決策、重大政策與憲法和法律之間的關系,善于使黨的主張和人民的意志相統一并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善于運用國家政權處理國家事務。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要自覺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是依法行政。就是要使政府的組織、政府的權力、政府的運行、政府的行為和活動,都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都受憲法和法律的規范和約束。確保行政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同憲法和法律保持統一和協調,注重配套法規規章的制定和實施,充分發揮我國法律體系的整體功能。堅持以人為本,樹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核心的現代行政執法觀念,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形成職責權限明確、執法主體合格、適用法律有據、救濟渠道暢通、問責監督有力的政府工作機制。
淺議憲法實施的監督與保障
我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憲法制定后能否得到貫徹實施,關系到國家的前途和命運。因此,必須切實保證憲法的實施。
一
憲法制定以后,在實際生活中得到貫徹執行,才能發揮根本大法的作用。如果憲法得不到實施,那么再好的憲法也是一紙空文。1954年新中國制定了第一部憲法,當時黨中央對憲法的遵守與執行非常重視,討論決定重大問題能按照憲法規定辦事,使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的各項事業得到迅速發展。1957年后,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發生了變化,法律意識逐漸淡薄,甚至置憲法于不顧,造成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日益嚴重。1958年在農村建立,這是涉及改變憲法規定的農村基層政權體制的重大問題,沒有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就在全國推開了。1966年發動的“”,沒有經過國家的法定程序,就在全國轟轟烈烈地開展了。當年劉少奇身為國家主席,竟不經任何法律程序被迫害致死。他在被迫害時手里舉著憲法,可是憲法不起作用了。為什么會發生這樣的歷史悲劇?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因,是憲法實施沒有保障,民主法制被破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總結歷史經驗教訓,強調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把它作為基本國策確定下來。歷史在曲折中前進,1982年制定了一部好憲法。為了防止歷史的悲劇重演,這部憲法自身規定了一些保障憲法實施的措施。一是規定了憲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二是規定了監督和保證憲法實施的機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和法律的遵守和執行,從而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監督和保證憲法實施的體系。三是規定了修改憲法的嚴格程序。憲法修改必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大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以維護憲法的穩定性。四是強調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它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的這些規定,對于維護憲法的地位、權威和尊嚴,保障憲法的實施,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
現行憲法實施20年來,黨和國家重視憲法宣傳教育,廣大干部群眾的法制觀念和憲法意識逐步增強,遵守執行憲法總的是好的。但是,也確實存在一些不能令人滿意的現象。第一,保證憲法實施的具體法律制度不健全。現行憲法中“由法律規定”、“依照法律規定”等表述,共有45處,它表明我國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必須依法辦事,但許多方面還無法可依,特別是憲法關于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許多規定還沒有具體化為法律,致使憲法規范所包含的民主內容落實不夠。比如,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國家該做怎樣的保障。現在只有集會游行示威法,還缺少新聞法、結社法等。又如,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要把這些原則變為實踐,還缺少政黨法、監督法等必要的法律制度。第二,對立法監督不得力。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我國現有行政法規2000多件,地方性法規9000多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后,至今也沒有一件被認為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而撤銷。事實上并不是沒有同上位法相抵觸的,而是備而不審,審而不糾,造成法規與法規、法規與法律之間相互“打架”。立法上的隱患,往往誘發執法、司法上的混亂,造成不良后果。第三,對違憲行為未追究。建國50多年來,我國還未曾有過處理違憲案件的實踐經驗,并不是沒有發生違憲的事情,而是沒有對違憲行為實施監督。對于什么是違憲?達到哪些條件就構成違憲?違憲監督的對象、范圍、方式、時效、標準、程序、處理效力和法律責任是什么?這無論在法律上還是理論上都不是很清楚,在實踐中違反憲法的行為受到追究更成了一句空話。第四,人們的憲法觀念不強。經過快20年的全民普法教育,廣大干部群眾的憲法觀念有所提高,但離保障憲法實施的要求還差得很遠,對憲法的學習還不夠認真,憲法意識不強,辦事往往想不到憲法,更不會運用憲法武器同違憲行為作斗爭。影響憲法實施的因素很多,但要保障憲法實施,上述問題值得認真研究。
三
小議憲法監督保障制度
本文作者:皮純協任志寬
本文就進一步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監督保障制度,維護憲法的實施,談幾點看法。
一、完普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監督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所謂憲法監督保障制度,是指根據憲法(或憲法性文件,憲法性的慣例)規定,擁有立法解釋權或監督權的特定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的程序審查和裁決國家的法律、法令、命令、行政措施以及國家機關或領導人的行為是否同憲法的原則或內容相抵觸.以維護憲法的權威,維護法制的統一與尊嚴,保障憲法實施的制度。一九八二年憲法(以下簡稱新憲法)認真總結了我國的歷史經驗,同時也吸收了外國經驗,規定了適應中國國情的憲法監督保障制度。新憲法中,與憲法監督保障制度有關的序言和條文至少有以下幾點:第一,憲法序言中宣告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享有崇高的地位和最大的權威,指出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同時宣告憲法是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扣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活動的根本準則。第二,憲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第三,憲法明確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四,為了有效監督保障憲法的實施,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都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并且規定: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地-方各級人氏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撤銷本級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以及撤銷下一級人大不適當的決議。第五,對于憲法行為的監督也有相應的規定。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在這一總原則指導下規定: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每個公民必須履行的憲法義務。全國人大代表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公民行使憲法規定的權利和自由也要遵守憲法的總原則,即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權利,如不遵守這項原則,而濫用權利,就會受到譴責直到追究法律責任。憲法對公民各項權利和自由也沒有禁止性、限制性規定,如果誰要違反,就是違憲,構成犯罪行為的,還要受到刑罰的制裁。新憲法這些規定比前三部憲法監督保障的內容大大地充實和具體化了。這些規定是在吸取歷史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并且適當參照外國經驗制定的,體現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本質和國情,也體現了新時期的新特點。這些規定為憲法的切實實施提供了保障。現在全國人民、各級國家機關在黨的領導下,正在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以憲法監督保障制度的規定為法律依據,為切實保證憲法規定的各項制度的實施進行著不懈的努力。各地區為保障憲法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與尊嚴做出了很大的成績。如:為了保證各項法律、法規、命令、決議不同憲法相抵觸,各地都組織人員進行了清理法規的活動并且初步取得了成須,為了保障公民的各項民主權利,保障公民的申訴控告、檢舉權,各地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均設立了信訪接待部門,建立了接待日制度,解決了許多實際問題。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憲法中有關于監督保證憲法實施制度的規定固然是很好的,但憲法畢競不是法律大全,只能作原則性的規定。這就需要用具體的單行法規等形式把憲法的原則性規定加以具體化,這樣才能更進一步完善監督保障憲法的實施。完善這種同憲法監督保障制度配套的法律制度,無論從理論上看還是從實踐上看,都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從理論上看。憲法是一個畫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因此,保障憲法的實施,就能夠從根本上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秩序,維護其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統一。否則,國家的民主制度、法律制度就有可能遭到破壞。歷史和現實的經驗教訓、國內和國際的經驗教訓,都證明了這一點。由于憲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這就需要有具體制度加以落實。如憲法規定: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那么,就應有一套具體制度,規定違憲案件由誰來追究,怎樣追究,依照什么程序追究等等。其次,從工作實踐上看。現實生活中的確存在著同憲法、法律相悖的法規或違憲行為。例如,個別的現行法律條文同新憲法有關條文的內容不盡一致。再如,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著司法的解釋性的文件,據不完全統計,僅一九八二年刑事審判和檢察工作方面的解釋性文件就不下七十份。這種文件大體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某間題的解釋,這種解釋有法律依據,屬于司法或檢察解釋。這從司法檢察實踐上看,效果很好,能使部門法中某些規定更加具體化,也能適應形勢的需要。另一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就某間題的聯合解釋或個人就某問題的解釋等。筆者認為,如果屬于重大問題,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如果屬于司法檢察實踐中的問題,可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檢察或司法解釋。這種聯合解釋或個人解釋的形式的范圍和效力,可以研究,即使是司法檢察解釋,也有一些問題值得進一步研究。又如,某省一地區人大常委會有一年攫自決定不召開人大會議。這顯然違反了憲法和地方人大組織法的規定。另外,完善憲法監督保障制度也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目前,以城市為重點的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正在展開,這是很深刻的變革,涉及面很廣,為使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辦事有章可循,有許多新問題需要及時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授權國務院在這方面可以制定暫行規定或條例。保證上述暫行規定的合憲性,正是為了從根本上保障改革和開放的順利進行。
二、完普憲法監督保障制度,可以借鑒外國有益經驗
社會主義國家為了保障憲法的實施,在批判地繼承資本主義國家的經驗的基礎上,也開始建立起自己的憲法監督保障制度。當代社會主義國家大多是把憲法監督權歸于立法機關,也有專門設立監督機構的,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從以下兩個方面規定監督和保障憲法實施的。第一,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大國民議會負責對憲法的實施情況執行一般監督,并單獨決定法律的合憲性。第二,為了對法律的合憲性執行監督以及通過法律進行準備工作,大國民議會在其五年任期內選舉本屆的憲法與法律委員會,由大國民議會代表中選出委員大部分,并另選非代表的專家一部分.(不得超過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作為委員,組成這個委員會,委員會就法律的合憲性提出報告或者意見。南斯拉夫則是設立專門性的憲法法院來負責監督和保障憲法的實施。南斯拉夫聯邦憲法法院由邦議會選舉的院長和十三名法官組成,法官任期八年,不得連任,聯邦憲法法院院長從法官中產生,任期一年,實行輪換制,憲法法院法官不得兼職。聯邦憲法法院職責是:第一,裁決共和國(自治省)的法律和其他文件,以及聯邦各機關,各社會政治共同體機關的條例等是否同聯邦憲法、法律相一致。第二,解決聯邦共和國(自治省)之間,共和國與自治省之間以及不同共和國領土上的其他社會政治共同體之間有關權利和義務的爭議,解決共和國或自治省憲法法院之間,法院和聯邦機關之間,聯邦機關同共和國(自治省)機關之間的權限沖突。如果憲法法院確認某項法律同聯邦憲法不一致,它就作出裁決,然后將裁決提交主管議會,主管議會有義務在控制裁決之日起六個月內消除這種違憲的事情,若在期限內未消除,該違憲法律即歸無效,憲法法院對此將作出裁決予以確認。任何人都可以評定是否符合聯邦憲法和法律的問題,主動向憲法法院起訴,憲法法院也、一以自己起訴。從以上介紹,我們看到各國憲法監督保障制度有其共同點。第一,各國憲法的實施,必須有一定的機構保障。第二,保障憲法實施的機構必須是高度權威的機構。第三,保障憲法實施的機構雖然各有不同,監督范圍、違憲審查的方式也各不相同,但是究競以哪一種形式較為合適,要看各國的具體情況。上述外國的一些經驗,可供我們參考。
獨家原創:銀行五五普法工作總結
在**銀行的正確領導下,為貫徹中央關于繼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精神,進一步增強員工法制觀念,切實提高各級管理人員、重要崗位經營人員的法律素質,推進依法治行、合規經營,自20**年以來,我**銀行省分行開展五五普法工作,經過全體人員的認真學習,五五普法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績,現將五五普法工作及收尾工作小結安排如下:
一、**到09年期間普法工作開展情況
1、成立組織
為貫徹中央《關于繼續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精神,落實總行有關普法規劃安排,做好“五五普法”工作,我省分行成立了“五五普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分行主要負責同志和各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五五普法”辦公室,負責普法工作的規劃、組織、指導、考核和檢查等日常工作。
2、制訂規劃
為搞好“五五普法”工作,我省分行制訂了《**銀行某市分行五五普法規劃》,規劃就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工作原則和工作任務、普法教育對象和具體要求、五五普法的組織保障、五五普法的實施步驟等作了明確規定和安排,自**年來,嚴格按照規劃開展“五五普法”工作。
澄平鎮四五普法規劃
關于印發《澄平鎮四五普法規劃》的通知
各支部、村委會、鎮屬各單位:
為全面完成“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法制宣傳教育的各項工作任務,根據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2005年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點》(嘉依法治市辦〔2005〕1號)和市司法局《2005年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要點》(嘉司法〔2005〕6號),結合本鎮實際,鎮上制定了《澄平鎮四五普法規劃》,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總體思路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四中全會和市委八屆三次全委擴大會議及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堅持以人為本的發展觀,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郊區工委《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業法制建設的貫徹意見》(嘉郊黨字〔2004〕69號),全面落實農村“四五”普法規劃確定的任務,突出重點、務求實效,進一步開展農村普法依法治理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為構建和諧社會、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法制環境。
二、工作要點
做好新時期地方立法和法律監督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立法和法律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職權。加強地方立法和法律監督工作,是貫徹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新時期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重要任務。
加強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質量
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加強地方立法,對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十分重要。根據我國法律,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認真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不斷提高立法質量,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這是立法工作必須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則。在實際的地方立法工作中,要認真落實黨的立法建議,自覺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變為國家意志,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重大問題如年度立法計劃、重要的法規草案、法規起草和審議中的重要問題等,應報請黨組織決定或批準;人大在審議、修改、表決法規草案時應牢固樹立政治觀念、大局觀念、群眾觀念,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
堅持用科學發展觀指導立法工作。科學發展觀是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全面發展的指導方針,也是加強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的行動指南。地方人大應增強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自覺性和堅定性,按照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要求,正確把握科學發展觀的基本內涵和精神實質,把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貫穿于立法工作的全過程和各個方面,落實到法規的具體條款之中。
堅持法制統一和從實際出發的原則。地方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的過程中,必須自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不能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精神和原則,不能損害國家的整體利益。高質量的地方性法規既要符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精神,也要體現地方特色,符合地方實際情況。國家立法條件不夠成熟的,地方立法可以先行一步,為國家立法提供經驗;國家立法僅有原則性規定的,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和實際需要進一步具體化;對于那些國家不必要也不可能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地方性事務,地方可自主進行立法。地方人大應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具體情況,制定針對性強、實際管用的地方性法規,為加快地區發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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