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0 03:14:42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高等學校論文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高等學校教學督導論文
1教學督導的概念及內涵
高等學校教學督導工作是高校對教學工作實施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對加強教學管理、推進教學改革、提高教師素質和教學質量等方面已初步顯示出重要的作用。對于教學督導的定義,目前較認可的是:高等學校教學督導是指高等學校領導授權的督導機構和人員,直接面對校內的教與學雙方和教學過程,以專家身份對教學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評價和指導,及時、客觀地向學校領導、教學行政管理部門及教與學雙方反饋教學現狀、教學質量等教學工作信息,提出改進教學工作的建議[1]。此概念既指明了教學督導的本質與目的,又指明了教學督導的特點與作用,全方位、多角度地詮釋了教學督導的內涵,也揭示了教學督導工作在開展和實施過程中勢必涉及多方面、多層次的關系。高校教學督導是為高等學校教學服務的,教學質量的提升是教學督導的最終目標與價值追求。因為影響教學質量的因素包括教師、學生與管理,所以教學督導既應對教師的教學過程進行動態化的檢查與指導,也要對學生的學習績效進行評價、分析,更重要的是對管理部門的工作效能進行監控,實現教學督導客體多元化,內容全程化[2]。高等學校教學督導的內容揭示了教學督導過程中所涉及的被督導者,主要包括教師、學生和各級管理者。由于被督導者群體龐大,層次多樣,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及工作環境等均有較大差異,為督導專家開展督導工作,處理各方關系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因此,如何處理督導者與被督導者關系,實現督導關系的和諧,讓被督導者以一種積極合作的態度參與督導工作,對提高督導效率和教學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2影響督導與被督導者關系的因素
要處理好督導者與被督導者的關系,必須知道影響督導與被督導者關系的因素。督導與被督導自身所處的角度不同,各方對其關系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從督導者的角度看,督導工作很重要,肯定多于否定。因工作性質決定,督導人員的監督必須堅持原則,對教學效果不好、教學態度不認真的教師要及時指出,限期整改。督導必須充當檢查甚至“執法”的角色,在教學過程中保持適當的、善意的“壓力”和“緊張度”也是必須的。特別是對新教師,這個壓力更有必要。督導施加必要的壓力可以對他們起到激勵、鞭策作用,可提高他們的責任意識和進取精神。在適度的壓力下,教師在備課、教學研究,改進教學方法等方面會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時間。教師付出得多,其教學能力、教學研究能力也提高得快。這種善意的壓力是內在的驅動力,對教師個人、對學生、對學校都是有益的。從被督導者的角度看,一般認為督導工作可有可無,否定多于肯定。主要原因如下[3]:(1)督導者是“教學警察”,是專門挑教師毛病,往往只是聽幾節課,寫幾句評語,給出教師課堂教學質量的等級,而這樣的等級評價,又與教師考評、職稱晉升、崗位津貼等級掛鉤,加重教師心理負擔,不喜歡甚至討厭督導。(2)“只督不導”或“重督輕導”。教學是非常復雜的活動,單一的“聽課”“檢查”,提出的看法或建議不一定符合實際,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提高教學質量幫助不大。(3)督導人員因背景專業有限,而教學督導涉及各專業,對專業教學水平的評價,必須有同專業的專家進行,才合乎邏輯,才可能正確評價,外行聽課,所下的結論難以令人信服。(4)基層領導有抵觸。基層最了解教師,教學督導工作主要考核教師的教學水平,而教學水平體現教師的綜合水平與能力,包括教師的專業基礎、科研水平、教學方法、職業道德諸多因素。這些因素很難通過一兩次聽課準確的掌握,作為教師的直接上級———院(系)最清楚。由上可知,一般情況下“被督導者”與“督導者”在心理上存在距離是不爭的事實。“督導”與“被督導”這種既相互依存、相互貫通,又相互排斥、相互分離的矛盾關系,處理兩者之間的合作與和諧關系的困難性和必要性是必然的。
3處理督導與被督導者的合作與和諧關系
督導與被督導的關系是高校教學督導中最重要的關系,兩者對立統一,彼此排斥又不可或缺,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對提高教學督導的質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和諧督導”理念的提出為教學督導工作的開展指出了正確的方向:“和諧”的理念引入高校教學督導過程中,以和諧的機制和方法去解決教學督導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增進彼此的合作與交流,堅持以“教師為本”,努力營造一個和諧的工作氛圍,督導人員、教師、學生、教學管理人員合力行動,深化教學改革,最終提高高校教學質量。我們認為要做到督導者與被督導者和諧關系,必須做到以下幾點。3.1督導者更新觀念。增進“督導”與“被督導”者之間的合作與和諧,要求督導者應該認識到“督導”與“被督導”者之間既不是自然的天然關系,也不是強行規定的居高臨下的關系,或者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而是雙方本著一個共同目標,自覺按照職責要求,共同為完成教學任務,提高教學質量,合力合作做好工作的關系。開展督導工作,“督導者”必須遵守以人為本、民主性、服務性、激勵性、啟發性和協調互補性原則[4]。立足于建立和諧關系,立足于調動被督導者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立足于與被督導者成為合作伙伴,擺脫單純的糾察、裁判角色,而成為被督導者的良師益友和智囊團,從而使教學督導工作得到教師系、部領導的支持,促進教學質量的提高。3.2被督導者更新認識。增進“督導”與“被督導”者之間的合作與和諧,要求被督導者必須充分認識到教學督導工作的價值和必要性。教學督導工作通過督導幫助被督導者把握整個教學過程,發現問題,引導他們自覺開展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的改革,總結經驗,糾正偏差,促使教學活動在教育規律、法規的框架下健康有序地進行,保證學校人才培養的規格質量,打造學校品牌,促進學校教育目標的實現并推動學校的持續發展。教學督導者通過督教、督學、督管等途徑對教學全過程進行監控指導,全面了解和評價被督導老師的教學態度、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教學效果,學生的學習態度,學習紀律和學習效果以及教學管理的服務意識、執行規范、執行效果等多方面的情況,在這個過程中有助于塑造良好教學氛圍與環境。另外,教學督導是一種在專業領域具有學術權威性的教學管理活動,通過教學督導制度的建立以及教學督導工作的開展,傳統意義上的高等教育教學管理的行政組織形式的單線性、垂直式、指令執行式的管理將被質疑并受到嚴重沖擊,對于學術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5]。因此,被“督導者”應采取積極的合作態度參與教學督導工作,構建一種和諧的合作關系,相互學習,彼此督促,共同發展。
高等學校鋼琴教學論文
一、高等學校鋼琴教育存在的問題
(一)傳統落后的教學理念。由于高等學校鋼琴教師仍是稀缺人才,主要資源是音樂院校的畢業生,教學能力和教師素質參差不齊,在教學方面缺乏實踐教學經驗,在實際教學中效仿他們所接受的教學方法,不能適應全新素質教學體系。
(二)教學忽視學生學習和實際的結合。高等學校的鋼琴教學仍然注重的是學生彈奏技能的培訓,學生只會重視節奏,音高的準確,忽視了對樂曲的表現風格和音樂內涵的理解。有很多學生的彈奏技藝很高超,但是他們無法在實際教學中施展自己的才華。
(三)基本功不扎實,學習方法單一。隨著時代的發展進步,鋼琴教育方面逐步得到了普及,隨之產生不利因素是高起點,難度大,往往忽視了對基本功的鞏固,導致了實際水平達不到演奏的程度。學習方法過于單一,高等學校鋼琴教育的主要模式是教師講解學生集體授課,單純的練習教材上固定的樂曲技巧,缺乏實踐性。
二、高等學校鋼琴教學存在問題的解決途徑
(一)改變傳統落后教學理念,豐富授課內容。隨著教育事業局面的不斷更新,全面提升素質教育的同時也要全面提升教師的素質,鋼琴教學是一門集聚藝術的課程,因此要尋求一些優秀的音樂教育工作的精英來幫助提升整個教師團隊的素質。豐富教師授課的內容,學生產生了濃厚的興趣自然對鋼琴的學習產生了事半功效的效果,從而更能激發學生的潛質。
高等學校的行政法解析論文
一
對高等學校的法律性質問題,我國法律的規定不夠明確,在學術界也有不同的觀點和看法。根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公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可見,就國家立法而言,是把教育單位納入事業單位的范疇的,當然高等學校也不例外。對這一點,無論在學校內部還是社會評價,都是一致的,并無多少疑義。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31條第1款規定:“學校及其他教緦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30條也規定:“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5條明確規定:“……國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國家鼓勵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顯然,從民法的角度上來看,學校包括高等學校是法人,而且是事業法人而非企業法人。〔2〕關于這一點,在學術界也是比較統一認識的。現在所要討論的是高等學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或者說除了事業法人的地位外,其還有沒有其他的法律身份。對此,則是眾說紛紜:有學者運用比較研究的方法,引入大陸法系中公務法人(或公營造物)的概念,認為我國的學校等事業單位應類似于大陸法系公務法人的性質。〔3〕有觀點認為,高等學校在內部教學、行政管理的過程中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4〕也有學者認為,在新的社會條件下,教育應當歸屬于“第三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是介于政府和企業之間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教育產品應的是非壟斷性的公共物品,可以通過政府和非營利性機構兩種資源配置機制來向社會提供。從學校來看,在其活動時,依據條件和性質的不同,可以具有兩種主體資格:當其參與行政法律關系,取得行政上的權力和承擔行政上的義務時,它就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當其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時,它就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5〕另外,也有理論認為,教育可以通過政府和社會力量兩種途徑共同來提供。當教育通過社會力量來提供時,營利性組織就會介入,通過市場機制來調整社會對教育的供需關系。這時應當把教育看成是產業,通過市場來運作。這是市場經濟理論對教育的產業機構定位。
上述觀點、看法盡管是從不同的角度來考察高等學校的地位和性質,但其共同點就是它們都認為高等學校并非一種單純的民事法人組織,同時也具有行政法上的地位,但它們對高等學校行政法地位的理解卻有不同,筆者認為:
引進大陸法系中有關公務法人的概念和理論對我國高等學校以及相類似的社會組織和社會現象進行研究無疑是有益的。但目前,在我國并無公法、私法之分,在立法中也無公務法人的概念,法國的“公務法人”從實質上來講,是社團的一種,其活動目標、活動內容更多體現國家的意愿,或可能就是在分擔國家的某種公共職能(其實質上就是一種行政組織)〔6〕。而在我國,立法上對社團缺乏界定,理論上對社團缺乏研究,實踐中也往往把這一類社團歸于事業單位,且把它們的行政管理功能歸于法律、法規的授權。在司法實踐中,就是用這種授權理論來確定這類組織的行政主體地位的。
以授權理論來解決高等學校在行政訴訟中的被告主體資格問題,可以說是司法機關的一種創造性使用。可是,這并沒有從實質上解決高等學校的法律性質和地位問題。事實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概念,存在著先天的不足:目前,在我國幾乎所有的行政法教科書和相關論著中,都認為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而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詮釋也無外乎:除行政機關以外的另一類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行政職能并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主體。其特征在于:不屬于國家行政機關系列;行使特定的行政職權;該行政職權是由具體的法律、法規授予的。〔7〕但是,在我國目前一些法律、法規在授予特定組織權利的時候,并沒有明確權利的屬性,而在學術界也經常是在論述行政主體范圍的時候來描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卻很少深入探討法律、法規所授予的權利為什么是行政權,而不是其他權利。〔8〕而事實上,在現代社會,無論是企業法人還是事業單位、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群眾自治性組織乃至個人,他們的很多權利都是由法律法規授予的。具體到學校和高等學校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1條、第22條、第28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20條、第41條都對學校以及高等學校的職權予以了規定〔9〕,但是,從表面文字的規定來看,我們很難確定法律賦予學校和高等學校的這些權利就是行政權力。
“第三部門”(thirdsector)這一概念如果按它的提出者T.列維特等人(Levitt,1973)的定義,即非公非私的、既不是國家機構也不是私營企業的第三類組織。在我國,對第三部門的研究尚處于初級階段,對其理解有多種多樣的標準,眾說紛紜。〔10〕依著名學者康曉光先生的觀點,符合西方標準的第三部門在中國還不存在。目前的中國社會,國家與社會關系已經不再是傳統集權制下的“單一部門”結構,但也不是標準的多元主義模式或法團主義模式。似乎正處于從國家法團主義向社會合作主義過渡的階段,或者說是一種軟化了的國家法團主義體制。筆者認為,我國高校不是“非官非民”,而恰恰是“半官半民”,甚至“官”的氛圍更濃一些。因此,在第三部門本身界定不明確的前提下,籠統地將學校(高等學校)定性為第三部門是不合適的。
高等學校心理學論文
一、高等學校傳統心理學教學方法分析
我國高等學校教學歷來是重視教學內容的學科化與科學性,而忽視了教學方法尤其是教學組織形式與培養目標、教學目標、教學內容的契合性。在教學方法上重視不夠導致了以下一系列后果。首先,在心理學教學過程中理論知識講授比例過高。理論教學是傳授知識最直接的途徑,也是每一個學科學習理論知識的基礎和根本,然而,單純的理論教學,尤其是單純的教師講授,僅僅把理論知識灌輸給學生而忽視學生的個人體驗,會極大的影響學生對知識的理解程度,學生學習到的是支離的理論知識而缺乏對學科整體的認知,從而導致他們無法真正理解心理學的意義。其次,心理學雖然在教學形式上偏重理論教學,但同樣不能忽視實踐的作用,否則,空洞的理論說教而不與學生實際相結合,容易造成學生喜歡心理學而不喜歡心理學課程。這樣既不能有效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主動性,也無法提高他們在實際生活中知識的應用能力。第三,傳統的教學方法忽視了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地位。傳統的教學模式注重于知識的傳授,學生更多的是被動學習和記憶理論知識,限制了他們的主動性以及與教師之間的互動,降低了心理學課程的教學效果。
二、高等學校心理學教學方法改革的建議
1.明確教學目標。高等學校心理學教學的目標定位于培養并提高學生的心理素質和健康,及掌握必要的與自身學習和生活相關的心理知識。這樣,既可以在教授知識的同時賦予學生解決學習和生活問題的能力,又可以進一步提高學生的認知水平,發展學生的心理能力,改善學生的心理素質,使他們能夠更好的應對現實社會的挑戰。
2.改善教材和課程。心理學教材的選擇應該盡可能從實際生活出發,根據學生的心理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選擇,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學習效果。在課程設計層面,將心理學課程教學分為理論知識學習、團隊活動與分析、心理測試與實踐調查等多個封面,最大化培養學生的綜合能力,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3.改革傳統教學方法。改革傳統以教師為主的教學方法,教師不再將理論講述當作最重要的教學內容,把學生作為課堂教學的核心,根據學生的學習需求來靈活變更或者添加教學內容,并注意教學過程中與學生的溝通、注意教學氛圍的預設與教學情境的再現、強調學生自主學習,盡可能地增加師生之間交流的機會。教師在日常教學中要關注學生群體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先著眼于如何幫助學生解決這些心理問題,再傳授學生們心理學知識。因此,教學重點將不再是單純的理論學習,而是教導學生如何運用心理學理論來解決身邊的問題。在具體實踐中,教師可以依據教學內容進行小組討論,在此基礎上穿插啟發式教學、心理學實驗等,提高學生的參與度,提高教學效率。
高等學校教師績效考核論文
一、高等學校的教師考核存在的問題
1.高等學校在招收高等教師時,只注重表面現象,即只看文憑和學歷,只要學歷和文憑過關就算達標,如果文憑不過關即使很優秀也不會得到錄取。這種片面性使得高校的高等教師招收具有一定的缺陷。
2.高等學校教師的科學研究成果直接與利益掛鉤,要求教師必須在某某周刊上發表多少學術論文,只注重成果而忽略教師的實際工作能力。
3.績效考核的目的,隨著高校教師的發展,考核工作又顯得尤為突出,因為沒有考核就沒有競爭,沒有競爭就沒有壓力,沒壓力就沒有動力,沒有動力就會使得高校教師的素質集體下降。關于高校教師的考核還有如下的幾個促進作用。
(1)使教師知道自己的實際工作能力與目標存在一定的差距,從而知恥而后勇,使得教師的專業水平更加專業。教師的職業素質不斷提高也就意味著教育水平的不斷進步。
(2)通過績效考核分出教師的等級,高等教師也有三六九等。職業素養不同的教師所能得到的工資獎勵也有所不同,這也對教師的工作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獎罰制度有明確,有功則獎,有過則罰,這對教師的工作也會有很大的鞭策作用。
高等學校績效審計論文
一、高等學校績效審計評價的內涵
高等學校績效審計評價內涵指的是各個高等學校依據既定的績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從經濟性,效益性和效果性上對各個部門開展的各項工作進行分析。高等學校績效審計評價的主體是指由誰執行審計的問題,可以有獨立的具有法定資格的審計機構和高等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兩種審計機構。高等學校的績效審計客體是高等學校的各個部門、資金、項目以及相關政策等。高等學校的績效審計評價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促進高等學校良好健康的發展。結合以上這些我們可以將高等學校績效審計評價定義為:國家指定的審計機關或者高等學校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其自身發展管理的需要,依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人們在這一領域的共同認知標準,對高等學校所屬的專業學院、高校內部的各個行政管理機構等單位的經濟活動、資源利用情況以及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獨立的一系列的考量、評價、分析和考察,以確保高等學校能夠對學校自身資源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得到最優化管理,明確高等學校各個行政職能部門及廣大教職員工的經濟責任,最后做出審計結論,并提出改進建議,從而全面提高高等學校經濟效益的一種監督管理活動。
二、高等學校績效審計評價的現狀
1、各高等學校在經費使用效益低下。在購置資產方面,缺乏統一規劃,重復購買,設備利用率低,有一些資產長期閑置,最終損壞,報廢;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是沒有長遠規劃,有些設計不合理,往往會出現建了拆,拆了再建的情況;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不規范,盲目的貸款,導致利息費用增加,從而使財政困難。
2、績效審計大多保持在事后審計上,很少在經濟活動開始時就參與進來,也沒有在經濟活動事中進行控制,忽視了對管理和效益的審計;不能對違反紀律的行為采取應有的防范措施;資金使用的過程得不到有效監管,只能在事后發表評論,對于過程中的資金浪費不能有效制止,缺乏一個科學的評價依據。
3、缺少規范的審計程序。系統的理論指導審計程序不足,自發狀態多,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在實踐中帶有盲目性,審計結果難以客觀,因此缺乏約束力,甚至完全是走形式,影響績效審計工作的權威性。
高等學校舉債發展論文
1.高校債務風險產生的原因
高校債務風險是指高校向銀行或非銀行性金融機構過度舉債或不良舉債后產生的嚴重影響自身教學、科研及管理等各項事業發展的可能性。“銀行信貸資金”對高校來講,就像一把“雙刃劍”,籌劃及使用得當,高校會充分享受其“財務杠桿”的積極作用,舉債不當,高校同時會承受相當大的財務危機。在我國,高校大量舉債有其深遠的原因。
1.1高校擴張發展要求膨脹,資金需求劇增。1999年6月,國務院制定《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確定了“擴大高等教育規模,通過多種形式積極發展高等教育”的方針,各級教育部門和各高校積極貫徹落實“擴招”政策,我國同齡人口的入學率急劇增加。為保證高校學生培養質量,各高校必然要對原相對落后的辦學條件進行“大刀闊斧”式的改善,這必然導致建設資金的劇增。
1.2政府投入不足,高校發展資金缺乏。在高校規模擴張的過程中,國家財政對高等教育的投入與教育發展需求之間存在較大的差距。1993年頒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提出“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民生產總值(GNP)的比重,在本世紀末達到4%”。而由于種種原因,我國財政性教育經費在上世紀末不僅未達到預定目標,在本世紀還出現了“不增反降”的趨勢:2003年3.28%,2004年278%,2005年降至2.16%。財政撥款是我國高校賴以發展的主要資金來源,其他渠道資金來源數量非常有限,上述情況的出現導致各高校發展資金嚴重缺乏。
1.3高校籌資政策放寬,允許高校借貸。國家《教育法》明確規定“國家鼓勵運用金融、信貸手段,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政策的放開,正好迎合了各高校“等米下鍋”的現狀,大規模的銀校合作得以開展,“銀行信貸資金”大量的涌入高校。
1.4高校自身資源不清晰,貸款規模過大,償債能力不足。當前,許多高校領導對學校的資源心中無數,不考慮資產的保值、增值,盲目貪大,不顧實際情況,一哄而上,導致短期內立項過多,重復建設項目頻現,資金需求過大,相應貸款規模過大。由于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不足,建設項目的效益評價不完善,導致后期的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不暢,甚至出現不能償還的現象,嚴重影響了高校的正常事業發展。
高等學校績效審計研究論文
【摘要】高等學校的績效審計能夠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解決教育投入與教育事業發展的矛盾。應當從優化審計人員隊伍結構、完善績效審計的指標評價體系等多方面來促進高等學校績效審計工作的開展,以切實提高辦學水平。
按照1986年最高審計機關第十二屆國際會議發表的《關于績效審計、公營企業審計和審計質量的總聲明》的解釋,績效審計是對公營部門管理資源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所作的評價與監督。經濟性就是在適當考慮質量的前提下盡量減少獲得使用資源的成本。效率性是指商品和其他結果及其所用資源之間的關系,即一定的投入所能得到的最大產出,或一定的產出所需的最少投入。效益性是指項目、計劃或其他活動的預期結果和實際結果之間的關系。其中心在于評價和提高資源利用或管理上的有效性。
一、高等學校績效審計的意義
對高等學校而言,績效審計的重點是對學校資金使用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所進行的審計。在評價績效的基礎上,用來挖掘未被利用的潛力和開發新的效益途徑,以達到所得大于所費,成果大于消耗,產出大于投入的目的。
(一)績效審計是高等學校提高辦學水平,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有力保證
績效審計是在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對學校教育事業經費、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研經費以及專項資金項目等進行績效審計,評價其資金使用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在國家投入資金逐漸增加的情況下,開展績效審計不僅順應了經濟的發展,更重要的是通過對這些資金的經濟性、使用效率和效益進行評價,來評價學校的業績,促使學校不斷提高辦學水平,達到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機統一,實現可持續發展。
高等學校成本核算論文
一、高等學校的成本核算的特點
1.注重精神產品成本核算
精神產品和物質產品的價值表現不同,同樣的“所費”不一定取得同樣的“所得”。高等學校的主要成果是人才不是物質產品,其價值就不能單純用所耗活勞動和物化勞動的價值來表達。對于精神產品如何核算成本也只能是借助于“成本”的概念,在核算時與物質產品有其很明顯的特殊性。物質生產部門對無意識的物體進行加工,投入多少活勞動與物化勞動一般是有固定比例的,其成本比較容易控制,而對人才的培養則不同,它受到多方面因素的控制和制約,如社會制度、社會環境、經濟條件、科學文化水平等。高等學校成本核算不能單純地被認為是費用的歸集,它是指為了加強經濟管理,培養合格的畢業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各種費用要有一個確定的標準來衡量。在評估上既要看到成本水平,又要考慮人才的質量和數量。
2.注重人才投資的預算
通常計算大學生某年平均培養費用的方法是以某年經費實際支出數除以該年在校學生的平均人數計算,也只是人才投資的預算內部分,不能被認為是培養大學生的成本,因為基建投資、其他各項一次性投資都未反映在年終決算中,也就是說沒有反映在當年的經費支出數之內;另外其他各項投資雖然都是為了開發學生的智力卻不全為當年學生受益。所以高等學校所要核定的成本不象企業計算的那種“全部成本”,也不是為培養學生所耗費用的簡單總和,而是一種部分的活動成本。高等學校的成本概念既是廣義的,又是特指的。它是指高等學校為培養每一個合格的大學畢業生,在校期間發生的通過學校管理活動能夠有效控制的那部分費用支出,全部成本法不能適用高等學校的成本核算,而活動成本法則能滿足和適應高等學校成本核算的要求。
二、高等學校成本核算方法———“活動成本法”
高等學校安全教育論文
1.學校安全事故的內容及存在的問題
學校安全事故從大的方面可分為一是學生的人生安全,二是學生的財產安全。從細的方面可分為社會安全、公共衛生安全、意外傷害、網絡信息安全、自然災害等。
1.1教學樓和學生宿舍的管理安全。教學樓和宿舍是學生在學校最常待得地方,是人群最密集的場所,也是最易發生安全問題的場所。容易發生火災,擁擠踩踏事件,因此要重點整治教學樓和宿舍擁擠,違章用電現象,消除火災隱患,嚴格宿舍夜間管理,確保學生宿舍安全。
1.2突發性疾病集體爆發,關注學生的衛生保健安全。經過03年的“非典”和09年的“甲流”兩次疫情的考驗,開展學生對常見病、傳染病的防治成為日常工作的首要任務。學校需要加強對學生衛生常識的教育,制定對常規疾病的防治和治療措施,嚴防疫情的發生。另外,還需嚴防病從口入,確保師生集體用餐的衛生安全。
1.3正確對待網絡,樹立學生的網絡安全意識。網絡對學生好比一把雙刃劍,既可以帶給學生大量的科學信息又可以使學生沉迷于虛擬的網絡世界荒廢學業。尤其是中職生處在向成年人過渡時期,他們在思想上有著幼稚和單純的一面,又有著成年人獨立的一面。一些不良的網絡信息影響他們的人生觀、價值觀。特別是一些不法份子,利用學生的善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因此,要加強對中職生網絡安全意識的教育,養成良好的上網習慣。
1.4學會關愛身邊的同學,抵制校園暴力。學生們正值青春少年,情感豐富,有著對成年生活的向往,叛逆的心理使得他們容易沖動。人生經驗的缺乏和人生目標的模糊使得他們易聚易散,矛盾叢生。一些學生自小家庭離異,受不良風氣的影響,與社會不良青年聯系密切,哥(姐)們義氣嚴重,成幫結伙,打架斗毆。我們需要及時幫助這些同學樹立正確的安全道德觀念,在關注自身安全的同時,關愛其他人的安全,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