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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 鍵 詞】法律/淵源/不成文法/非正式淵源
對于行政法的淵源,過去國內教科書幾乎無例外地解釋為:行政法律規范的載體形式,大致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法律解釋、國際條約和行政協定九種形式。異口同聲之下,偶然也能聽到少許不同的聲音,有少數學者已經注意到行政法淵源中的不成文部分,甚至有學者干脆提出:"行政法淵源包括習慣法、成文法和法律原則與法律解釋三種形式。"(注:王連昌主編:《行政法學》,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9頁。)
面對這些孤掌難鳴的聲音,我們有必要反思,究竟什么是法律淵源?在中國,行政法的淵源只限于成文法嗎?如果不是,那又應該包含哪些不成文法源?
一、法源的內涵
法的淵源,簡稱為法源,是一個多義詞。臺灣學者張家洋在其《行政法》一書中介紹了八種不同的理解。(注:詳見該書第57-59頁,三民書局1991年印行。)大陸學者姜明安則介紹了六種不同的理解,它們是法存在形式說、法原動力說、法原因說、法制定機關說、法律規范說、法事實說。姜教授在其主編書中采法存在形式說,即將法源界定為各法律部門法律規范的載體形式。凡載有某一法律部門法律規范的各種法律文件或其他法的形式均為該法律部門的法源。把法源普遍理解為法的表現形式是可以接受的。(注:德國行政法學研究上,對何為法律淵源也存在多種定義,從法理上分析,大都認為"實在法的識別標志"即為法律淵源,它是法律規范產生和存在的表現形式。見[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高家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頁。)問題在于:大陸學者在概括法源類型時都"遺忘"了非制定法,將行政法法源的界定限于成文法。(注: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7頁。)我國法理學教科書也普遍認為,法律淵源是指法的表現形式,即由不同國家機關制定并且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種表現形式。(注:參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04頁。)
美國著名法律哲學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把法源分為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兩大類。(注:[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等譯,華夏出版社1986年版,第395-396頁。)"正式淵源"是指那些可以從體現于官方法律文件中明確條文形式中得到的淵源,主要有憲法與法規、行政命令、行政法規、條例、自治或半自治機構和組織的章程與規章、條約與某些其他協議,以及司法先例。"非正式淵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義的資料和考慮,這些資料和考慮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得到權威性的或至少是明文的闡述和體現。它包括正義標準、推理和思考事物本質的原則、個別衡平法、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會傾向以及習慣法。當一種正式的法律淵源提供了一個明確的答案時,在絕大多數情形下,就無需也不應當去考慮非正式的淵源;但在極罕見和極端情形下,亦即適用某種法律正式淵源與正義和公平中的基本要求、強制性要求以及占優勢要求發生沖突時,例外也成為必要。當正式法律文件表現出可能會產生兩種注釋作法的模棱兩可性和不確性時,應訴諸非正式淵源,以求得一種最利于實現理性和正義的解決辦法。另外,當正式淵源不能為案件的解決提供審判規則時,非正式淵源理所當然應變為強制性淵源。
E·博登海默的劃分,尤其關于非正式淵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雖然在西方法學中一直存在爭議,但其所表現的經驗和睿智是值得肯定的。如果相信成文法永遠落后于時代的現實,相信運用語言表述的成文法或多或少存在理解上的差異性,相信正義偶然游離于成文法文字之外的可能性,就應該考慮法律的非正式淵源。由此上溯,不難發現我國學者在給法源作界定時的教條主義和理想主義;據此才可能全面理解為什么西方發達行政法治國家在談到淵源時總包含非制定法的成份。正象日本著名比較法學家大木雅夫所言:"法源是一個多義詞,在比較法學中,使用這一用語是指決定對社會成員具有約束力的規范的全部要素、原因及行為。因此,法律、命令、判決、習慣法、倫理性規范、宗教啟示中的戒律、巫術或宗教信條、慣例、習俗等等,不拘形式,都包含在法源的范疇中。"(注:[日]大木雅夫:《比較法》,范愉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頁。)
至此,筆者同意如下界定:法律淵源是指因產生形式與來源不同因而對于法律制度和法律適用具有不同效力和不同法律意義的各種表現形式。不成文法源對于立法者來說是"立法理由";對解釋者來說是"客觀標準";對于法官來說是"參照依據"。行政法上的不成文法源主要指:習慣法(特別是行政慣例)、法院的裁判、一般原理與法理、學說以及國家政策。博登海默對非正式淵源的理解意義重大,但那是法理學意義上的。作為部門法學的淵源應該著重于它的規范效力,只有那些可以為法官統一適用、明白表達、直接引用的規范,才屬于淵源的范疇。正是在這一層面上,"學說"作為私人就法律從事科學研究所表示的意見,(注:[臺]王伯琦:《王伯琦法學論著集》,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213頁。)始終沒有成為一度被稱為法學家法的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形式。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大陸法系國家沒有用泛泛的"法理",而是用"法的一般原則"或"行政法的一般原則"作為一類不成文法源形式,因為法理必須上升到法的一般原則的高度,才具有規范意義。同理,政策,作為"指導立法、行政、及政府處理國內外事務的行政措施的一般原則",(注:見呂世倫主編:《當代西方理論法學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07頁。中國的政策,一般分為黨的政策和國家(包括地方)政策(見沈宗靈:《比較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45頁)。國家政策中包括行政政策。)只有演繹成法的一般原則或被法院判例所吸收,才具有淵源的地位。
學者孫笑俠把行政法的淵源分為行政的淵源和行政法的淵源。(注:孫笑俠:《法律對行政的控制》,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96頁。)這種劃分對提醒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對"行政依據"的理解上有很重要意義。但作為部門法的淵源,它必須具有兩個特征:一是其內容能夠創制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二是司法的統一適用性。在中國,行政規章是行政法的淵源,并非指它為"行政的淵源",而是因為它符合上述兩項特征。
二、發達國家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
大陸法系的理論中,法源常被分為基本淵源和輔淵源。前者是指制定法和習慣,具有絕對重要的地位。有時"一般性法律原則"也列為一種基本淵源。輔淵源是在基本淵源闕如、不明確或不完備時,或可以發生作用,但其適用并無拘束力。判例法和法學家的著述就是這類輔淵源。制定法在大陸法系國家常形成一個以憲法為頂端的等級系統。習慣一般視為一種主要淵源,但常被認為沒有什么實際上的重要性。"一般性法律原則"或者來自于實在法規范,或產生于既存的法律秩序本身,在法國,這是一種重要的法源。豐富的制定法使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解釋成為一門藝術,從而使法律解釋成了當然的法源。法律學說則在法律不確定或在某一問題上尚無固定法律的情況下發揮直接影響。(注:參見[美]格倫頓等:《比較法律傳統》,米健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75-87頁;第154-168頁。)
英美國家的學者常把法源分為成文與非成文兩類,前者是指正式制定的法律;后者指非制定法,包括司法先例、習慣法和慣例,以及在英國十分重要的皇家特權。制定法仍是英國、美國等普通法系國家最基本的法律淵源,就是人們常提到的英國"不成文憲法"實際上大部分也是成文的。判例法指法院的判決構成先例,本法院和下級法院以后遇到同樣案件,必須按照先例判決。因為司法的權威性,判例法當然也是行政的法根據。判例法在英美法系中也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這一種現象起源于諾曼人征服英格蘭時的1066年,那時就形成了由法院所作的判決而形成的判例法為法的主要存在形式的傳統。(注:參見[美]格倫頓等:《比較法律傳統》,米健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75-87頁;第154-168頁。)
由上可知,無論英美法系代表國的英、美,還是大陸法系代表國的法、德,發達法治國家都承認行政法存在不成文法源,它們通常包括習慣法、判例法、法的一般原則三類。
(一)習慣法、判例法。在英國、美國,習慣通常都通過判例得以認可,所以習慣法在某種意義上體現為判例法。在英國,即使今天制定法早已成為最基本的法源,但判例法仍有相當重要的地位。英國行政法上一些重要的原則和規則很多都來自判例法的創造,象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則、越權原則、《王權訴訟法》制定前的國家侵權責任規則都是通過法院判例確立的。美國雖然建國時間不長,能夠成為習慣法的習慣通常必須獲得法院判例的確認,但習慣在行政和司法領域仍然獲得尊重。判例法在美國,也是行政法的主要淵源。
法國是一個大陸法系國家,判例本沒有當然的拘束力,但在行政法中,(注:其原因見本文的第"三"部分。)行政法院的判例是法國行政法的重要法源,行政法上重要的原則,幾乎都由判例產生。即使有成文法的規定,成文法的適用也由判例決定。法國行政法中以習慣形式存在的規則很少,學者們認為,公產不能轉讓規則,在成為制定法之前,已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習慣規則存在。由于行政關系變動迅速,習慣難以形成,即使形成其范圍又難以確定,且必須依賴法院認定,所以,習慣法在行政法法源中只處在邊緣地位,起一種補充作用。(注:[法]莫里斯·奧里烏:《行政法與公法精要》,龔覓等譯,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62-63頁。)
在德國,習慣要成為法律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長期的、同樣的作法;二是當事人確信這種習慣應成為法律。內容上的充分確定是習慣法有效的要件,但非產生條件;法官認可也非習慣法的產生條件,(注:早年,奧托·麥耶持嚴格的"行政合法律"原則,認為法治國家只能依法律、及其授權制定的法規行政,行政機關不能當然地引用習慣法作為其自行填補法律基礎漏洞的工具。)但出現疑義時,有利于當事人一方的習慣是否具有法的地位則有賴法官的認可。(注:習慣法可經法律明文承認,如無法律承認適用,通常由法院認定適用,所以德國學者有"習慣法不過是法官法"的斷言。轉引自[臺]林騰鷂:《行政法總論》,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66頁。)制定法的發達和社會多元化使習慣法始終處在法律淵源的次要地位,但在制定法缺位或不完善時,習慣法仍起從屬作用。由于法官在制定法的適用過程中以一定方式產生司法原則,而這些司法原則總是得到適用和尊重,所以它被稱為法官法。
在日本,學者對習慣法屬于不成文法法源沒有異議,但在何為習慣法的認識上卻存在承認說和確信說兩種學說。承認說認為,只有為法律或地方自主法承認的習慣才具有法源地位。確信說認為,長期形成的習慣,作為一般法為國民所確信的,即使無制定法承認,也有法源地位,當然如有爭議,最終由法院裁決。日本并不承認英美法中的判例拘束原則,但國民和行政當局通常把判例看成法律,許多人把它解釋為獨立的不成文法源。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判例解決個別事件,具有一次性性質。但是,各個判決中的法律解釋、運用標準,經不斷重復,最終經最高法院承認,判例便在事實上制約以后的法院。"(注:[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楊建順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頁。)值得注意的是,長期反復出現的判例,有的學者把它歸于習慣法的一種。
(二)法的一般原則。與大陸法系以縝密的邏輯推理解釋成文法規則,并從這些規則的精神和法理(或稱條理)中總結出法的一般原則不同,英國人強調遵循先例,他們以先前的判決為前提,由分析案件事實歸納出法的一般原則,所以,法的一般原則當然是行政法的法源。不同于大陸法系國家的是,這些法的一般原則通常包含在判例法的法源形式之中,它沒有被獨立劃分的必要。在美國,作為行政法法源的法的一般原則,無論來自普通法的理念,來自憲法的精神,還是來自于其他部門法,它們通常都是通過法院的判例產生的。(注:大陸法系國家通常把法的一般原則列為單獨的行政法不成文法源,在美國,它被判例法所包容。)
在法國,法的一般原則概念,在上世紀40年代中期由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不成文法規則,既有實體的,又有程序的;既有憲法規范效力的,又有法律規范效力的;既可能存在于制定法中,也可能存在于非行政法領域中。最常引用的法的一般原則有:公民的基本自由權,公民的各種平等權,包括法律面前、租稅面前、公務面前、公共負擔面前及其他方面的平等在內,為自己辯護權,不溯既往原則、既判力原則等。(注: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202-203頁。)
德國行政法的一般原則主要是通過司法判決和學理發展起來的,至今它們還不是一種獨立的法律淵源,可以作為其效力基礎的根據主要有:(1)習慣法為昔日之重要法源,不成文習慣法一旦被采用,通常以法的一般原則對待。(2)許多原則都是從憲法的規定和原則中延伸而來,是具體化了的憲法。(注:例如,即使建筑法沒有直接保護鄰人的規定,鄰人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規定,也享有請求權,要求建筑執照核發遵守期待可能性原則。詳閱[臺]陳清秀:《行政法的法源》,翁岳生編:《行政法》,第129頁(1998年)。)(3)通過對現行各類行政法律規范進行系統的分析、研究、比較獲得的行政法的一般原則。行政法的一般原則甚至還可能從私法規范中適用類推或對比方式獲得。(注:詳見[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高家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5-66頁。)(4)從法律原則中推論出一般行政法原則。
在日本,作為合乎正義的普遍原理而得以承認的諸原則,稱為一般法原則,或稱為條理。具體包括依法律行政原理、平等對待原則、比例原則、禁止翻供原則、誠實信義原則、(注:地方政府的工廠招標政策的變更,本來是法所允許的,但是,由于其背叛了投標企業的信賴,在與企業的關系上違背了信義原則,該變更行為應視為違法。參見楊建順:《日本行政法通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57頁。)信賴保護原則等。
三、我國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
無論是大陸法系代表國的法國、德國,還是繼受德、法法治底蘊的日本,他們都認可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即使與大陸有同樣文化積淀的我國臺灣地區也認為,法源包括成文與不成文,不成文法源包括習慣法、解釋與判例、一般法律原則(與法理)。(注:詳見[臺]陳清秀:《行政法的法源》,翁岳生編:《行政法》第3章(1998年);[臺]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5版),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49-64頁。)我國傳統上是個成文法國家,法律體系的內容在很大程度上繼受于大陸法系,但卻不承認不成文法源。
在大多數發達國家中,廣為流行的習慣常常是法律的重要淵源。其中,普遍實行的習慣在一定的時候被公認,便會在司法上接受、采納并在其后適用于其他案件而成為習慣法,或由于教科書的作者的闡述而具有法律效力,或通過立法程序加以確認。(注:《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235頁。)習慣法在世界歷史上一直廣泛存在,13-14世紀,斯堪的納維亞甚至出現了主要以習慣法為基礎的法律匯編。習慣法至今仍在世界上廣泛存在,但在行政領域卻日漸衰落。
在我國,習慣法在某些領域仍是有效的重要法律。蘇力教授通過一個司法個案的分析認為,習慣在當代中國社會司法實踐中實際起著重要的作用,甚至在特定條件下置換制定法。各種物質性的社會制約條件決定著習慣的變遷。(注:蘇力:《中國當代法律中的習慣》,《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3期。)鑒于這種判斷,筆者認為,對于習慣能否成為行政法的法源應該借鑒大陸法系的觀念,尤其是德國法。在下列條件下,習慣應該成為法源的一種:(1)客觀上存在長期未間斷的習慣并得到民眾認可;(2)該習慣具有明確性和合法性。臺灣學者陳新民教授認為,習慣法作為法源,惟有將習慣法在個案之情形,可以符合一般行政法法理,而認為符合公平正義時,才可以具有實質拘束力。(注:[臺]陳新民:《行政法總論》,三民書局1997年版,第79頁。)(3)原則上習慣法只具有補充成文法缺位的功能,不能據此推翻制定法。事實上,和大陸具有同樣文化傳統的臺灣地區早已有判例承認習慣法的法源性。(注:行政法院判例認為,私人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已歷經數十年之久,應該認為此土地已因時效完成而成立公用地役關系,原土地所有人不得對該既成道路進行違反公共通行的目的。此處既成道路公共使用關系的成立,實為習慣法。)習慣法并不以法院確認為前提,像行政先例(注:臺灣學者林騰鷂認為:行政先例,是行政機關處理行政事務之慣行,在法規不完備或法規復雜性導致適用困難時,實務上常為公務員所引用。見[臺]林騰鷂:《行政法總論》,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66頁。)就是在行政活動中確定的習慣法。當前學術界比較肯定重大行政問題需開新聞會是一項行政慣例。行政法領域習慣法的地位雖日趨衰落,但作為一種法源形式彌補成文法的缺陷實有存在的價值。 轉貼于
判例是指法院的判決(指判決中的理由部分,不包括討論)構成先例,本院和下級法院以后遇到相同的案件(注:所謂相同案件指案件的必要事實相類似,必要事實指對于作成判決結論有必要的基礎事實。)必須按先例判決。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不承認判例拘束原則,但同時,他們又把判例法作為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對待。筆者分析,這是大陸法系國家堅持成文法主義和法院判決實際作用的妥協。試想,等級較高的法院能夠堅持同類案件不同判決嗎?實際存在等級體系的文官式司法制度中,下級法官憑什么"對抗"上級法院已有的判決!(注:依司法審查規則,行政機關更無能力對抗法院的判決所確立的原則或對制定法的理解。)德國就法規與憲法相一致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我國臺灣地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依其性質也具有與憲法、法律或命令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判決構成方面,大陸法實際在向英美法接近。面對英美判例法體現出的法的公平對待性、相對高效性和法的持續性優點,大陸法系國家能夠無動于衷嗎?(注:美國弗萊德里克·肖教授甚至巧妙地用日常生活例子支持遵循先例原則。"有個孩子堅持說他不該穿短褲上學,因為他的哥哥7歲時就曾被允許穿長褲上學"(見[美]杰弗瑞·格羅夫:《美國政府的法治》,載《法治研究》,杭州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97頁)。這一特征可概括為判例法的親近生活性。)
由上可見,像大陸法系各國一樣,在中國大陸,判例能不能成為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已不是一個應然的問題,而是一個承不承認事實的問題。就目前來說,雖然最高法院努力通過司法解釋使法院判決的精髓成為制定法,但這畢竟不是解決判例作為法根據的唯一模式。經過認真篩選、甚至加工過的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在實質上早已成為下級法院的"參照依據"和行政機關的"行動準則"。(注:即雖無形式上的法源地位,但具有實質的拘束力,所以可認為具有事實上的法源地位。)在"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注: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公報》1999年第4期。)中,法院認為:"在我國目前情況下,某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些單位、團體與管理相對人之間不存在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間因管理行為而發生的爭議,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這一認識從表面上看是對制定法的理解,實質上是用判決界定了一種新的行政權領域。以后各級法院遇到同類案件恐怕很難以不屬行政爭議為由拒絕受理。(注:正象德國羅伯特·霍恩等所云:"實際上,較高審級法院所作的判決,哪怕是孤立的判決,也總是讓人感到敬畏,而且這是一種即時發生的,而不是經過一段時間之后才產生的敬畏。"[德]羅伯特·霍恩等:《德國民商法導論》,楚建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頁。)需要限定的是,能夠成為判例的判決,在中國大陸目前應限于最高法院公報中的典型案例,這既有質量上的考慮,也有他國經驗的借鑒。必須再次強調的是"判例法并不是指對某個案件的整個判決,而是指某一判決中所包含的某種法律原則或規則。"(注:沈宗靈:《比較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84頁。)另外,最高法院在其公報上公布的典型案例如果成為法源,它只起補充作用,畢竟中國仍是一個成文法國家,判例法也有其固有的缺陷??梢哉f,典型案例作為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淵源,已到了"萬事俱備,只欠東風"--有權機關承認的時期。
在行政法學研究中,認為行政法包含不成文法法源的學者所占比例很小。但這些學者都主張作為非正式淵源之一的法理,是指一種能反映一國社會規律的、體現本國傳統的、在法治實踐中被社會公認了的正當的法律原理。法理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其中一般法律原則(注:法的一般原則本身是需要界定的概念。對此,美國學者邁克爾·D·貝勒斯作了很好的說明。他認為,法律原則是需要去證成的東西,而規則通常又由原則證成。規則以要么有效要么無效的方式適用,原則不是這樣并且可能互相沖突,所以原則是有"分量"的。詳見[美]邁克爾·D·貝勒斯:《法律的原則》,張文顯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3頁。)也是法理。(注:孫笑俠:《法律對行政的控制》,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115頁。)另有學者指出,法理與行政法的一般原則是不可分割的。在部門法內運用法理絕大部分是通過承認這些法的原則表現出來,它們是法理參預的最光輝的表現。(注:參見方潔:《論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浙江大學2000屆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碩士論文。)在我國臺灣和日本,的確有不少學者把Principle of law譯為"法理"或"事理(條理)"。臺灣學者潘維和在《中國民法史》(第17頁)認為,Principle of law或"法理",乃指法律之原理而言,即適應時代環境需要、合乎正義之道,而一般信為通常事理之謂,所以補成文法或習慣法之不足其也。(注:詳見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自序第11-12頁。)筆者認為,臺灣和日本學者所指"法理"或"條理"僅指法的一般原則,它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閱讀前述大陸法系德、法、日三國的行政法不成文法源,我們就會發現,法的一般原則或稱行政法的一般原則可能直接來源于成文法或其精神,也可能是合乎正義的普遍原理。他們的存在意在彌補成文法的漏洞、解決成文法的沖突。即使某項原則已為制定法吸收,不成文的法的一般原則也有補充作用。一項在某一部門法中已成文的原則,因為具有性質上的相溶性,它也可以成為行政法中的法的一般原則。英美法系國家對法的一般原則作為不成文法源形態的態度也十分明朗,所不同的是這些一般原則通常都依賴法院的判例確定。就我國大陸而言,至少應包括下列原則:(注:它們具體的特征有待學者和實踐者挖掘,理論探討可參閱[臺]城仲模主編:《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一)、(二)兩冊,三民書局1994、1997年版。筆者《行政違法研究》(杭州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一書中的部分章節,對上述原則曾有詳略不同的討論。這些原則基本上是公理性原則,而不是政策性原則。)
法定有限職權原則要求一切行政權力應該是有限的且須由法律設定或授予。具體標準是:立法高于行政,行政權應合理干預社會而不是全面接管,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實行法律保留,非依法不能剝奪、限制公民的權利或增加其義務,非依法不可免除公民的義務。
尊重人性原則屬于憲法性原則,行政法上它指每個人均有獨立的尊嚴,它受行政權的尊重和保護。先于國家而存在的人應有自治的權利、私生活受保護的權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拒絕非人道侵害的權利。
平等對待原則指在實體和程序上,對于相同的事件,無正當理由的,禁止差別對待。
誠實信用原則是私法原則類推適用于行政法的結果。它要求行政領域的當事人在行使權利(權力)、履行義務時,應遵守誠實信用的道德準則。
信賴保護原則是二戰后西德成功發展的原則。初始適用于撤銷授益行政處分,考慮補償相對人信賴利益。以后經該國不斷引用,成為憲法層次的法則。(注:詳見李春燕:《論行政信賴保護原則》,浙江大學1999屆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碩士學位論文。)
比例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存在多種可供選擇的方法時,應選擇對相對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手段;行政主體選擇的手段具有可行性、適當性和平衡性??尚行灾副贿x擇的方法有可實現性;適當性指行政主體應選擇最合適的手段實現行政目的;平衡性指被選擇的手段造成的損害相對于欲達成的行政目的間需合乎一定的比例。
合理原則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應符合法定的動機目的;拒絕考慮不該考慮的因素,積極考慮應該考慮的因素;拒絕結果顯失公平;拒絕差別對待。合理原則與前后列舉中的各項原則存在交叉關系,這里的列舉意在避免遺留。
明確性原則指行政行為應具有明確性、可預見性和可測量性,以安定行政法生活。
正當程序原則指行政程序應合乎正義的理念。該原則要求行政程序中貫徹:可能受不利決定的當事人應受告知;當事人有表達意見的機會;決定者應公正從事;決定必須說明理由;決定應明白告知救濟機會和途徑。
篇2
[關鍵詞]中部城市發展
一、中部城市發展的現狀
中部城市是全國重要的交通要地、客貨運輸的集散地和中轉中心,區位優勢十分明顯,有著承東啟西、接南進北、吸引四面、輻射八方的作用,是東西部經濟合作的橋梁與樞紐,在全國經濟的發展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中部城市的平均生產總值是151億元,城市經濟有一定程度的發展,并形成了規模不等的產業集群;城市人口一般都較為稠密;城市傳統文化的積淀一般都比較深厚。
然而面對東部繁榮、西部開發和東北振興,中部城市經濟的整體發展已經出現了明顯的趨緩勢頭。中部城市數目雖逐步增加,但發展速度不快,且整體規模偏小,城市化水平較低,直接影響了城市功能的發揮。2002年中部擁有城市147個,其中超大、特大城市各1個,大城市34個、中等城市74個、中小城市33個、小城市4個,主要沿京廣線和長江流域分布,構成“十”字型城市群架構。2003年,中部六省湖北、河南、湖南、江西、山西、安徽的城市化率分別為42.9%、27.2%、33.5%、34.0%、38.8%、32.0%,平均為33.7%,比全國平均水平(40.5%)低了近7個百分點。
與東部相比,中部城市實力較弱,輻射和帶動能力差,尤其缺乏高輻射和高集聚能級的核心龍頭城市。目前全國有30多個城市的GDP超過千億元,中部只有武漢和鄭州兩個城市GDP超過千億元。
中部城市在區域發展中居于主體地位,但與發達地區比較,差距明顯。城市聯合體已初具雛形,顯現出巨大的發展潛力,但與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的城市圈還有很大差距。
中部城市在對外開放方面,從吸引外資到旅游等,均處于相對落后的地位。
二、促進中部城市發展是中部崛起的必然選擇
1.城市發展差距拉大是區域矛盾的關鍵所在
當前的中部城市發展滯后,關鍵在于缺乏帶動經濟增長的要素聚焦點。中部與東部發展差距不斷拉大,根本地在于城市發展差距不斷拉大。
2.發展城市經濟是協調諸多矛盾的結合點
過去很多年中,中部城市發展的關鍵制約因素在于其“區位優勢”未能得到充分發揮。怎樣發揮優勢?要從實際情況出發,新的戰略思路應當貫徹“重在點、兼顧線,帶動面”的原則。其中的“點”就是指城市經濟。城市經濟是中部崛起過程中解決區域戰略與國民經濟整體戰略之間、環境及資源保護與開發及發展之間、短期調控任務與長遠戰略發展任務之間、工業化發展緩慢與加快人民收入提高的迫切要求之間、結構調整與總量擴張之間、基礎設施不足與戰略性調整之間、“二元”分割的城鄉經濟之間、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之間諸多矛盾的最優結合點。
3.發展城市經濟還是積累工業化條件的必由之路
中部崛起應當首先造就自己的經濟增長帶頭地區。在今后十五年或略長一些的時期中,不僅老的省會城市應當大力發展,而且要努力爭取在每個省區形成若干個較大的經濟中心城市。讓這些城市成為當地的“先發”地區。與此同時,還要加快中小城鎮發展,在條件具備的地方推進鄉鎮合并,在此基礎上走出一條具有綜合性多產業構成和協調發展的城市建設之路。
另外,在中部崛起戰略中,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把重點放在城市基礎設施的改善與高級化上。改善中部城市的投資環境,當務之急是改善城市環境。從一定意義上說,中部崛起戰略能否成功,關鍵在于能否在各地區造就若干具有現代經濟意義的城市。
三、促進中部城市發展的策略
篇3
【摘要】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成為了十的最強音之一,生態補償的制度建設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本文在簡析什么是生態補償制度和建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必要性之后,從憲法、部門法、環保法等法律體系的相關方面對生態法律制度的完善進行了構建。
【關鍵詞】生態補償 制度 環境保護
一、什么是生態補償制度?
生態補償,顧名思義就是彌補生態系統的消耗和損失,恢復生態平衡和生態功能。生態補償從生態學或者環境科學上來講,是指自然生態系統由于外界活動而遭干擾、破壞后的自我調節、自我恢復,我們把這種狀態稱為生態系統的自補償。它屬于生念系統的內部補償機制。生態系統除了內部補償機制外,也可以由人類建立外部補償機制。據此,我們認為生態補償是對在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修復生態環境的整體功能、預防生態失衡和環境污染綜合治理中發生的成本費用的經濟補償的總稱。如對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草)、小流域治理等生態系統恢復和重建工程的成本和費用的補償。
根據這一概念,可以看出生態補償具有以下特點:
1、生態補償具有生態和法學雙重目的性
首先,生態補償具有“生態”目的性。生態補償的生態目的是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的生態價值,創造生態效益。生態補償中的“生態”是指生態系統。人類總是處于地球生態系統之中,生態系統中的生態因子(環境因子)如氣候因子、土壤因子、水因子、生物因子等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人類在生產和生活過程中過量從環境中索取自然物質并向環境中排放各種污染物質,這使生態系統遭到污染和破壞而失去平衡,導致環境功能受損和生態價值減少。生態補償就是為了彌補生態價值的損失而由人類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設法使生態系統恢復或重建,使生態系統重新具有生態價值和生態效益。其次,生態補償具有法學目的性。生態補償的法學目的性是實現環境公平。環境公平包括代內公平、代際公平和權利公平。代內公平體現了代內所有人有公平利用生態系統的權利。濫用環境資源使生態系統失衡,導致他人無法正常享用生態環境,或者環境資源利用人白白享受環境保護活動帶來的好處,都是不公平的,因此,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恢復環境功能,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和支付享受環境保護活動好處的費用,實現了代內環境公平。代際公平體現為每一代人在開發利用環境資源方面的權利是平等的,求取發展的權利是平等的,當代人進行生態補償,恢復和重建環境資源,實現自然資本和人造資本之間的平衡,就是“為了公平地滿足今世后代在發展和環境方面的需要”,以實現環境的代際公平。“環境法上的權利公平鼓勵提倡人類尊重一切物的權利,特別是動物的權利?!鄙鷳B補償通過對生態系統投入物力和財力,使生態系統得到恢復和重建。這不僅為人類創造了良好的生態環境,也為動植物創造了良好的“生境”,體現了人類對自然的尊重,體現了環境公平。
2.生態補償具有工具性
生態補償的工具性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生態補償是一種經濟調節手段。它通過公平地分配環境成本和費用,提高人們恢復和重建生態環境的積極性,抑制破壞生態平衡的行為。其次,生態補償是“外部性內部化”的工具。生態補償通過環境損害的致害者向生態建設者支付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的費用,使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這正如《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原則16指出的:“考慮到污染者原則上應承擔污染費用的觀點,國家當局應該努力促使內部負擔環境費用,并且適當地照顧到公眾利益……”同時,生態環境的受益者向生態建設者支付享受環境保護活動好處的用,也實現了外部經濟性內部化。第三,生態補償是可持續發展戰略實施的有效工具。生態補償的目的是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維持或者提供環境功能和環境資源的自然存在,保護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態環境基礎,所以它是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手段。
3.生態補償具有經濟補償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基于人們對貨幣的強烈認識,談到補償,人們首先想到的是貨幣給付。對于生態環境的補償,我們沒有辦法直接向大自然支付貨幣,但這也不排除生態補償給付物質和貨幣的經濟補償性。因為引起生態補償的原因是生態建設,即生態系統的恢復和重建活動。而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要采取一定的經濟、技術措施,要投入一定的財物和勞務,如植樹造林,投入了樹種和勞務,通過樹種和勞務補償森林的生態價值。這正是人造資本和自然資本可以互相轉化、互相補充。環境資源保護就是要求人造資本回歸自然,補償自然資本;補償的結果往往是為了獲得更好的生態價值和生態效益。所以生態補償總是表現為一定的經濟投入,表現為一定的物質和勞務的消耗,這些物質和勞務就是生態補償的成本費。這正是我們征收生態補償費、建立生態補償基金的原則。
4.生態補償在實質上是對物(生態)的補償。但在法律形式上表現為對人的補償
生態補償是國家和社會投入一定的物力和勞務對因生態系統失衡而導致的環境功能減損和資源存量減少的綜合補償過程,其實質是人對物(生態)的一種補償過程,是生態系統的恢復和重建過程。然而這種補償過程在環境法上反映出的是一種人對人的補償過程。
5.生態補償具有廣泛性
生態補償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生態補償僅指對生態建設者在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時所發生成本費用的補償。廣義的生態補償不僅包括對生態建設者成本費用的補償,還包括對預防生態環境惡化的預防性費用的補償,對因生態建設活動而遭受損失和喪失發展機會者的補償。我們所說的生態補償是廣義的生態補償。
6.生態補償的形式具有多樣性
生態補償的形式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實物補償,還可以通過提供優惠貸款、減免稅收、稅收返還、提供技術援助、幫助受損地區發展經濟和進行異地開發、提供生態移民基金進行補償。機會成本的補償有安排就業、培訓、異地安置等方式。
二、建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成為制約我國生態維護與建設的關鍵因素
生態補償是維護生態利益平衡的最后一道防線。雖然我國的生態補償有所成就,但我國的生態補償法律制度仍落后于生態補償實踐的發展,不能滿足新形勢下生態維護與建設的需要。對生態資源的無償使用與“搭便車”行為經濟制約不足,刺激了惡意的“掠奪性”生態資源利用;同時挫傷人們改善生態環境的積極性,限制了公眾對于生態建設投入的努力,直接是導致了生態利益的失衡和生態狀況的惡化。
(二)生態補償不到位,生態利益失衡,滋生不滿情緒,影響社會安定
由于生態補償法律和政策的不到位,我國生態建設中出現了現有法律無法解決的新的問題,發生了一種利益失衡、不公平狀況,即生態建設者、保護者的投入無法得到回報,其權益得不到維護。這種不公平的現象發生在生態各個要素的領域,如森林、草原、濕地等領域,也發生在流域內上下游之間和不同地區之間。這樣產生的利益失衡、不公平狀況,容易導致生態維護與建設者的心理落差,滋生不滿情緒,甚至影響社會主義建設的安定局面。
(三)生態破壞嚴重,觸動生態危機,影響國家生態安全
生態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方面,如果生態安全問題不解決,不僅造成當代巨大的生命、財產損失、社會安定無法保證,還會造成生態問題的代際轉嫁,給子孫后代帶來不可逆的深重災難,可持續發展便無從談起。我國人口多,人均生態資源較少,且生態破壞嚴重。生態
破壞嚴重必然引起大自然的懲罰,近年來自然災害頻發,生態危機的迫近引起人們對生態安全的重視。在這種情況下建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以生態補償促進生態維護與建設,不僅是為增強自身綜合國力,確保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創造重要條件,也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與世界生態安全,對全人類環境事業負責的精神狀態與切實行動。
三、構建我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確立生態補償的憲法地位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而生態補償是推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所以只有明確生態補償的憲法地位才能順利實現可持續發展。憲法關于生態保護的規定,是生態補償的立法依據。在對生態危機的法律對策中,越來越多的國家把生態保護條款列人憲法。
我國《憲法》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作了明確規定?!稇椃ā返?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確立生態補償的憲法地位主要是對生態環境的產權進行嚴格的界定。所以,建議對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應在原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應當盡可能的分散自然資源的經營權和管理權,將因生態保護所得的補償直接分配給自然資源經營者和管理者,并建立起責權利相協調的競爭和激勵機制。
(二)完善相關部門法
由于我國各政府部門之間存在利益紛爭,生態環境建設地區與生態環境受益地區之間的發展差距也在日益擴大,所以我們還需要建立一套生態補償法律與非環境資源法的法律共同形成的法律體系。建議應該由國務院制定關于生態補償的行政法規,使參與生態補償工作的執法者的行為和行政執法過程受法律約束,這樣不僅有利于實現生態補償的程序化和法制化,還有利于提高政府補償的效率。
對于《民法》,其作為保護財產的基本法,應建立適應生態補償的物權制度。建議在特殊的生態功能區,如我國西部地區,實行特殊的物權制度,特別是土地、草原、山林、水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制度,如延長森林和草原的承包期,將承包權物權化等。
對于《刑法》,按照生態補償的要求,主要是完善其立法目的,要從保護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轉向包括對生態系統的保護。如果法律中對破壞環境的處罰規定沒有達到一定的威攝力,就難以預防破壞環境和生態的行為。而生態資源的效益在人類社會發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尤其是在環境問題日益成為全球問題的今天,其作用不容置疑。
(三)完善我國環境保護法,明確對生態補償的規定
《環境保護法》對生態環境保護明顯忽視。目前,作為綜合性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存在著結構性缺陷,其實際上是防治污染的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保護自然資源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監督管理機制,關于生態環境補償方面的規定更不夠具體明確。由于當時的立法背景,《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具體制度、法律責任等方面都偏重于污染防治,只規定了對排污行為所產生的外部不經濟進行收費,而沒有考慮對生態環境保護行為所產生的正外部性進行補償。
因此要對現行的《環境保護法》作必要的修改:對《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理念進行更新,引進生態保護的思想。將生態環境補償制度上升為環境保護法基本制度的范疇, 使國家生態環境補償機制法制化。并完善生態環境補償制度的相關內容,增加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比重,改變其偏重于污染防治的現狀,從整體上對環境和自然資源進行綜合保護和利用,強調環境生態功能的保護、恢復和整治。
(四)修改環境保護單行法,建立起一套生態環境保護與自然資源利用相統一的環境資源法律體系
自然資源保護單行法對生態環境保護的力度不夠。如:資源有償使用原則未體現生態效益價值,對開發利用者應承擔的保護環境的義務未作規定;有的單行法未將維護生態平衡作為其立法目的;有的法律立法措施過于抽象化,法規之間缺乏協調性,存在立法空白;另外有些規定法律偏重于經濟利益,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生態補償的充分實施。
生態補償法律應與其他環境資源法形成體系,建立起一套生態環境保護與自然資源利用相統一的環境資源法律體系,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片面性,減少各部門法之間的適用沖突。對《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等自然資源法已確立的生態補償制度要進一步具體化、完善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學性。對其它自然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法要增加生態補償制度,尤其是生態補償要融入《環境影響評價法》中,因為環境影響評價能解決和滿足生態補償融入環境保護實踐所需各種條件,又具備獨特的優勢和便利。同時,修改環境保護標準中的某些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為生態補償的順利開展奠定堅實的技術基礎。
(五)制定《生態補償條例》
篇4
內部審計是為了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而產生的,是為了適應企業管理體制的改革和提高經濟效益的需要而發展的。經過近百年的發展歷程,發達國家的內部審計已經呈現下列趨勢:
(一)內部審計由會計部門的領導轉由最高管理當局領導
西方發達國家內部審計產生之初,管理當局關心的是會計記錄的真實性,財務收支流動的合規性,財產物資的完整性等事情,當時內部審計主要履行會計監督職能,由會計部門領導比較合適。但隨著管理當局對內部審計工作依賴程度的增強,內部審計機構的地位也在不斷提高。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在1978年頒布的《內部審計職業實務準則》中明確規定:一個組織在建立內審機構時內部審計領導應由組織內一個有充分權威的人負責;內部審計部門領導應與董事會保持直接聯系,其任免應經董事會同意;內部審計部門的宗旨、權利和職責應在正式書面文件(章程)中做出規定,且應由經理核準,董事會通過;內部審計部門領導每年應將內部工作計劃呈送經理批準,并報告董事會,還應向經理和董事會報告重要的審計結果和審計建議。因此,西方發達國家內部審計機構越來越普遍地采取所謂的雙重聯系和報告制度。即一方面與最高管理當局聯系,向其報告工作,以便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能得到充分考慮,查出的問題能及時得到解決,另一方面又與董事會聯系,向其報告工作,以避免內審活動受管理當局的阻撓。
(二)內部審計由單純財務審計向管理審計發展
早期的西方內部審計部門主要開展財務審計,這種事后進行的財務審計,只能提出問題,治標不治本。因此,美國內部審計師協會(IIA)在其所頒布的《內部審計實務準則》中規定,內部審計工作范圍應包括“對組織的內部控制制度的恰當性和效果以及各項業務活動在履行被賦予的責任方面的質量進行檢查和評價?!?990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頒布的職責說明書中將內部審計定義為:內部審計是一個組織內部為檢查和評價其活動和為本組織服務而建立的一種獨立評價活動,他要提供所檢查的有關活動的分析、評價、建議、咨詢意見和信息,以協作本組織成員有效地完成其責任。在1999年的內部審計新定義中,更是將“獨立評價活動”變為“獨立、客觀的保證和咨詢活動”,由“檢查和評價其活動和為本組織服務”變為“為組織增值和改善組織經營”,內部審計的目標也由“協作本組織成員有效地完成其責任”變為“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
(三)內部審計由一種零散的組織活動向一種社會職業發展
四十年代以前,內部審計只是一些相互之間缺乏聯系和交流,在組織內部獨自進行的審查和評價活動。1941年,有人把它稱為內部審計的奠基年,該年在美國成立的內部審計師協會使內部審計成為一種社會職業。發展至今,西方內部審計已成為一種成熟的社會職業,內部審計基本上實現了規范化,從事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具備多方面的,特定的知識和技能,已經推行注冊內部審計師考試和授證制度,I-IA自1974年舉辦CIA(CERTIFIEDINTERNALAUDI-TOR)考試至今,全球已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參加了這項考試。考試內容包括4個部分:內部審計程序、內部審計技術、管理控制和信息技術、審計環境。此項考試的權威性源于“四個統一”,即全世界統一時間、統一科目、統一命題、統一評卷。IIA還設置了各種培訓和繼續教育課程,制定了諸如《內部審計師道德規范》、《內部審計職業實務準則》、《內部審計法》等行為規范,同時,內部審計已從一種單純的實踐活動上升為一種理論體系,完成了由“術”到“學”的轉變。
二、對策
我國的企業內部審計經過一段時期的發展,已經取得一定成績,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內部審計機構不健全,職業化程度不高等。結合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我們認為我國內部審計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加強和完善。
篇5
作者:薛景元
立法者和執法者的主觀思想狀態不無意義。恩格斯進一步指出:“經濟關系反映為法原則,也同樣必然使這種關系倒置過來。這種反映的發生過程,是活動者所意識不到的;法學家以為他是憑著先驗的原理來活動,然而這只不過是經濟的反映而已。這樣一來,一切都倒置過來了。而這種顛倒—它在被認清以前是構成我們稱之為思想觀點的東西的—又對經濟基礎發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種限度內改變它,我以為這是不言而喻的?!弊詈?,我們還是引用恩格斯所舉的、在民法中占有重要位置的繼承權為例來說明民法與經濟的關系。他說:“以家庭的同一發展階段為前提的繼承權的基礎就是經濟的。盡管如此,也很難證明:例如在英國立遺囑的絕對自由,在法國對這種自由的嚴格限制,在一切細節上都只是出于經濟的原因。但是二者都反過來對經濟起著很大的作用,因為二者都對財產的分配有影響。”。由上述可以看出,馬克思、恩格斯對民法與經濟的關系,是由靜態關系到動態關系的認識。這一點很重要。某些機械地理解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原理的認識,某些割裂民法與經濟的聯系,或者顛倒二者的關系,把法看成獨立的內在之物的看法,都是不正確的。因此,恩格斯指出歷史的發展是經濟和法律(尾法當然占重要地位)、法律和其他上層建筑之間的交互作用的結果。法律的發展除了與經濟和其他上層建筑的交互作用外,還必須保持自身體系內部的和諧一致。這個問題恩格斯在《致康•施米特的信》中已深入分析過,前已提及。所以,我們在弄清這些關系之后,也同時要看到民法的外部關系和作用,要研究民法自身運動的規律,兼及這些與外部的相互關系,才能對其本質與作用有較全面的認識。
一百年以前馬克思、恩格斯從法的一般理論到民法理論,作出如上述的精辟論斷,至今讀起來猶覺獲益非淺。究其原因,是他們并不僅就法律現象作出某種解釋,而是對其本質和作用進行深入而透徹的考察和研究,找到了物質生活關系這一深刻的根源,又進一步從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系與作用,由靜態分析到動態分析,從而能夠系統而全面地給出法科學和民法科學的基本原理。盡管隨著時間的推移,今天的國際社會已非百年前可比,各國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歷史狀況也大大變化,法科學包括民法科學也有所發展;但是,由于馬克思、恩格斯的有關論述揭示了民法的本質和作用;所以在當今時代用以考察和研究民法問題仍不失為有力的工具。在西方社會,長期以來形形的法學理論和學說都沒能完滿解釋法的本質和作用,當然也沒法對民法間題作出任何說明。諸如社會學法學派強調法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種社會因素對法的影響,然而并沒能從根本上說明法與社會生活的深刻聯系和相互影響,表面的、片斷的理解最終要導致不正確的結論。至于象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繼承黑格爾關于法是文明現象的觀點,提出法律準則是根據不同時間、地點的文明條件確定的;心理法學派將法的基礎最終歸結為心理因素,則是走得更遠了。古典自然法學派從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權利去強調私有財產權和契約自由等等,則純粹是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的說教,披上“學說”外衣而已。雖然,馬克思和恩格斯并沒有專門就民法理論寫過著作,上述基本原理大都散見于一些論文中,但是,并不失其理論的完整性。如果對之進行一番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這些基本原理豁然可見。本文僅作些初步探討而已。馬克思、恩格斯對民法的本質和作用等的論述,至今仍有現實意義。長期以來,人們對傳統民法的認識停留在固定的觀念上,馬克思、恩格斯對羅馬法的評價著重在它促進簡單商品經濟的發展,而有的立法者在資本主義條件下由一般到特殊、從共性到個性對民法的把握成功地起到發展生產的作用,這絲毫不意味著主張墨守成規,這和人文主義法學派認為羅馬法的人類法律的基本淵源毫無共同之處。我國近十年民法理論研究較為活躍,注意到了民法與商品經濟的關系,但也受到某些機械觀念的影響。民法理論并不限于經典作家對民法的直接論述,而應包括他們對商品經濟的有關論述,只有把兩者結合起來,才能正確掌握民法的某些基本原理。馬克思曾經指出,極不相同的生產方式都具有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的現象,盡管它們在范圍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這些生產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疇,還是根本不能了解這些生產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對這些生產方式作出判斷。要使民法促進社會主義的商品經濟發展,就要知道民法共有的、抽象的范疇,也要知道特殊的、具體的范疇。所以,我們應開創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民法表現形式,要借鑒有用的經驗也不能囿于陳規。在民法與經濟法的劃分與關系上花太大力氣,甚至把兩者對立起來,只能妨礙各自的發展。現在有了《民法通則》,但它不是民法的唯一表現形式,某些配套法規尚胭如,這使調整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造成一些困難。例如,對民事主體(經濟法律關系本質上也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定,作為法人的公司就必須有公司法,但卻遲遲未出臺?!镀髽I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也制定得太晚,雖然在此之前有過一些工商企業和公司的管理規定,但都不過是解決登記程序而已。然而實體規定一什么是公司、應具備什么設立條件,其組織、營運、解散等等卻沒有,只有登記程序規定是不能遏止種種不合法公司的。當前的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要用行政命令,也要用法律形式,尤其不應忽視民法形式,當然也不排斥行政、經濟法律形式。近幾年國家關于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通知或指示已不只一次,為什么仍未收效?無法可依,尤其是民法形式的忽視,是原因之一。如果不加快公司立法,五花八門的所謂公司、行政性公司和劣質公司還會變相出現。會司立法使它能在經濟活動中以民事主體的資格出現,促進其積極作用而限制其消極作用,才能從根本上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在關于民法的調整范圍和調整方法問題上,調整商品經濟關系似較易被理解,而同時調整某些非商品經濟關系,曾不被人理解。殊不知民法同時調整某些非商品經濟關系并非缺點,而是它的優點,結合調整方法,正是注意到兩種關系的有機聯系,從對財產關系的調整出發,可使和諧一致。因為經濟關系最終要落到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這一民事法律關系上。
所以,恩格斯以繼承權為例,指出像遺囑的立法方式即使有絕對自由和嚴格限制的區別,卻都因其對財產分配有影響而反過來對經濟起到作用。眾所周知,封建土地所有制上產生的繼承制度對該所有制的作用是顯然的。拘泥于法的部門劃分或法的調整對象的絕對單一化而忘卻法的目的和作用,就可能貶低民法的作用,不能有效地開創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民法表現形式。民法對經濟關系的反作用也不容忽視。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注意到經濟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作用,而未充分認識民法對之的調整作用,尤其是對民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方法(作用方式)。這指的是兩方面的意義:一是民法可以其特有的調整方法從另一個方面對經濟關系調整,以與經濟法協調;一是民法對非商品經濟關系的調整,由于其與商品經濟關系的有機聯系而在調整經濟關系上達到和諧一致”。前者必須完善民事基本法規,不能滿足于現有的《民法通則》,同時應重視配套法規。例如民法上擔保法律制度對商事活動或經濟法律關系的調整意義,隨著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已不能滿足現實要求。有關的基本規定僅見于《民法通則》的個別條文,巫應有專門法規以便為經濟法中的特別規定提供基礎。例如,國際慣例中擔保貸款采持續性擔保(ContinuingGuarantee),在不超過擔保額度和期限的條件下,主合同(原合問,變更不必一一經擔保人同意,這既為商業活動提供迅速方便又不失擔保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境內機構提供外匯擔保的暫行管理辦法》直到前年仍規定值權人與債務人“如未經擔保人同意修改原合同,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將自行解除”,未能區分民事與商事的不同特點,原因之一在于民法特有的對經濟作用未能在立法上得到體現。后者必須來個觀念上的改變,即認為民事僅僅是涉及個人利益的問題。即以婚姻家庭的法律調整狀況來說,幾年來出現的“第三者插足”現象,其對社會的、經濟的、秩序的影響,雖說是潛在的、間接的卻是不可忽視的。在運用民法的反作用原理時要兼顧及這二個方面。公司作為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其出現使得近代商品經濟以前所未有的規模發展,法律給以承認而規范之,使它發揮積極作用而限制其消極作用。在西方國家是通過被視為民法特別法或商法的公司法來實現的。這是例證。關于反作用的方式,恩格斯已指出三種情況,第三種方式可能產生第一或第二兩種效果之一。這都不意味著反作用的作用方式的消極意義。我國因貶治以前的“管”、“卡”而走向放任,幾至失控。事實上,限制不等于不是積極作用,放任也未必都起積極作用。外國民商法中某些規定是放中有管,恰到好處,值得借鑒。而近年來在立法中未恰當掌握反作用原理,出現一些弊端,如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問題則應引以為戒。作為思想理論體系對社會科學包括法學的指導意義,由上述關于民法學基本理論的介紹可見一斑。本文僅就其中一些問題作初步探究,旨在拋傳引玉。
篇6
關鍵詞:行政不作為違法釗決形式司法救濟
隨著社會的變遷與福利國家的發展,國家的機能已不再局限于消極的擔當秩序的維護者,而更多的是積極提供各種給付以履行服務行政的職責。當行政機關怠于行使行政管理職責,消極的不作為時,國家應給予有效的司法救濟已得到了普遍的共識,但關鍵問題在于人民法院如何對更具特殊復雜性的行政不作為違法進行合理多樣地判決。本文擬就此做一探討。
一、行政不作為違法的含義及構成
對行政不作為的概念,目前學術界觀點頗多。筆者認為行政不作為也有合法與違法之區別,故使用行政不作為違法的概念。它是指行政主體負有法定的作為義務,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能夠履行而故意拖延或不履行的一種程序性違法行為。根據這個定義,行政不作為違法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1行政主體負有法定的作為義務是構成行政不作為違法的核心要件。如果行政主體是針對消極義務或不作為義務而沒有作為的一,就不會形成特定主體之間具體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任何法律事實發生,既不構成行政不作為,當然行政不作為違法也就不能成立。(2)能履行而主觀故意不履行是構成行政不作為法的主觀要件。行政主體如果是由于非主觀意志能夠左右的因素造成無法履行作為義務的,則不構成違法。(3)法定或合理期限內不履行是行政不作為違法構成的客觀要件。只有行政主體超過必要的期限仍然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才視為違法。(4)行政不作為違法是程序性違法行為。其“不為”的行為是程序性的,而非實體性的,所以拒絕行為是“有為”行為,而非行政行為違法。
二、現行法律對行政不作為違法判決的規定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賦予人民法院四種判決形式:撤銷判決、維持判決、變更判決和強制履行判決。就違法行政不作為案件的性質而言,對這四種判決形式并不完全適用,而僅適用于強制履行判決。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57條第2項規定,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指責義務實際意義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即行政不作為違法還適用確認判決??梢?,我國對此有明文的法律規定,但對其具體的適用條件和適用方法卻沒有完整明確的解釋,且相關立法還很不健全,加之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對違法行政不作為案件的不重視,使得這類案件的判決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含糊不清。所以、在沒有充足的理論支持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的情況下,我們可吸收、借鑒國外的先進做法,以完善我國的行政不作為違法的判決形式,使其更具有翔實的法律依據和具體的程序規則。
三、國外有關行政不作為違法的判決形式
在日本,確認判決是關于行政不作為案件的權利救濟方式。它是指法院以判決確認行政機關的不作為違法,借以促使行政機關迅速裁決,以解決不作為的消極違法狀態。法國適用的是撤銷判決,法院將行政機關逾期不作為視為拒絕處分,并與真正明示拒絕處分使用相同的行政救濟程序。德國行政法院第42條規定了課予義務之訴,是指人民法院因行政機關申請作成某種行政處分,致其權利受到侵害,向行政法院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作成其所申請的行政處分,即德國實行的是課予義務判決。
以上可以看出,各國對行政不作為違法的判決形式各不相同,每一種訴訟制度都有其各自的特色和弊端。從救濟程度上看,法國的撤銷判決是將行政不作為擬制為拒絕行為,通過司法判決使這種虛擬的拒絕行為歸于無效,使整個行政過程又回復到最初狀態,公民重新期待行政行為的作出。實際上,行政機關是否能夠履行應盡的義務,公民的利益能否得到滿足仍處于不確定之中。顯然,撤銷判決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是不全面的,過于消極的。相比之下,日本的確認判決通過確認不作為行為的違法性,能在某種程度上進一步促使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但確認判決畢竟對行政機關應否為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也無法給公民以充分、有效的司法救濟。德國的課予義務之訴應當說從最大的限度保障了公民權益的實現。法院被賦予了直接處分行政實體內容的權利,可以直接要求行政機關做出某種行政行為,而不是僅僅確認其違法。從救濟方式上看,課予義務訴訟盡管對公民權益的保障更積極、更直接,但當公民的某種權益由于行政機關的拖延,即使再履行也失去了意義時,課予義務訴訟就無法進行救濟,而確認之訴無疑是最好的解決辦法。通過確認行政不作為的違法,公民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對其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從權力分立角度看,確認之訴避免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任意干涉,給行政機關充分的自由裁量權。而課予義務訴訟按照三權分立的理論,確實存在司法權侵害行政權的可能。
那么,應如何構建我國的行政不作為訴訟請求制度呢?我們既要立足于本國的國情和法制背景,又要充分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來彌補我國現行的行政不作為訴訟請求制度的不足,以形成切實可行、充分全面的司法救濟方式。
(一)履行判決
在行政不作為的案件中,多數當事人都是請求法院判令行政機關履行義務,實現自己的權利,所以履行判決常與不作為案件聯系在一起。盡管我國履行判決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規定得太廣泛。如:一定期限應如何把握,履行的內容是僅指要求行政主體做一個行為,還是包括如何做出行為,都沒有詳細地說明,而這兩個問題又是司法實踐中的重點。
1.履行期限的標準
關于確定期限的標準問題,多數學者認為有法定期限的,按法定期限確定;沒有法定期限的,需要確定一個合理期限。筆者認,不管有無法定期限,履行判決中的期限都應根據具體案情重新規定。首先,在履行判決做出之日起,原告要求被告行政機關履行的義務就已經耽誤了很長時間,若再按照判決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法定期限,勢必影響原告的權利實現,何況我國的法定期限往往規定的時間較長,有可能還未等行政機關做出行為之前就已經失去了履行的意義。其次,對有法定期限的,但因事件特殊,例如緊急事件,行政主體應在一個合理期限行使的,法院在審查行政不作為違法案件時確認行政機關是否逾期,也應按合理期限為標準,而不依法定期限來確定。若在判決中不加區分的,有法定期限的全按照法定期限履行,顯然有違公平原則。因此,履行判決中所確定的履行期限,可根據案件的情況,由被告行政機關提出一個參考期限并說明理,由法院憑借常理和經驗,在既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能在最短期限內實現,又要保證行政機關的有效行使的情況下,確定最終的履行作為義務的期限。法官在進行判斷時可綜合考慮以下因素:(1)處理所申請事項的緊迫程度和難易程度。(2)當時當地的主客觀條件。(3)處理此項或同類事件所慣用的時間。(4)履行職責是否存在意志以外的阻礙原因。
2.履行判決的內容
在采取履行判決的方式時,存在著僅責令行政機關在規定時間內作出一個程序性的行為,而不涉及行為內容,還是責令行政機關在實質內容上做成行政相對人要求的行為的問題。對此學術界存在三種觀點,即原則判決說、具體判決說和情況判決說。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就訴訟目的而言,原告的根本目的是通過判令行政機關履行程序上的義務而最終實現實體上的權利。只有責令行政主體全面履行程序上和實體上的義務才能使受侵害的權益及時得到法律補救,以求訴訟經濟、避免訴累,也可消除當事人訴后害怕行政機關在實體性行政處分上故意刁難等憂慮。但就行政特點而言,行政行為覆蓋的內容包羅萬象,復雜紛繁,對某一類行為的處理也很難一概而論。只有根據不同的情況運用不同的標準,才能真正實現既保障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又避免司法權的過多干預。
那么,究竟什么樣類型的行政不作為違法案件適用原則判決,什么樣類型適用具體判決呢?結合我國司法體制的特點,筆者認為,法官做出履行判決的內容時,可依據以下幾點要求:
(1)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又舉不出拒絕履行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且針對的是依申請行政不作為的案件,如申請發放撫恤金、養老金、退休金、社會保險金等,法院可對原告申請的內容一并判決。
(2)對于申請許可,確認證明為內容的行政不作為違法案件,若法律條文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不出任何異議的,法院可判決行政機關做成行政義務的內容。(3)對于法律無明文規定、事不清、涉及第三人設定義務的,或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政不作為,法院則只能作出原則性判決。
(二)確認判決
對行政不作為違法案件,僅適用強制履行判決不能完全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間題,不能完全適應行政法律制度的發展。確認判決的重要價值就在于,它可以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
1.確認判決和履行判決的關系。確認判決是履行判決的前提和基礎,履行判決中必然包括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的判定。如果原告僅就行政不作為的違法請求法院加以判斷提訟,而不要求被告行政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法院則只能作出確認判決,而不能作出履行判決,且為了避免重復訴訟,原告不得就原訴訟行為提起履行之訴,但可提出賠償之訴。但是,如果原告提起的是履行之訴,法院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確屬違法,且沒有履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或者經審查認為行政機關的不作為是合法的,法院則可以作出確認判決,而非履行判決。
2.確認判決的適用范圍:(1)原告請求法院確認行政機關的不作為屬違法,法院可作出合法或違法的確認判決。(2)被告行政機關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違法,但已失去履行的意義,或履行作為義務的條件不成熟及原告不具備資格而無法履行時,法院應作出確認其行為違法的判決。(3)原告提出履行之訴,但被告行政不作為不具違法性,法院對此不適用維持判決,而只能采取確認判決宣告其合法。(4)對抽象行政不作為提訟的案件,使用確認判決。
另外須說明的是,原告提起確認之訴不必以已發生事實損害為前提。是否有損失不能作為一個訴訟條件加以限制,即使原告當時沒有任何損害發生,也可提訟。因為,一旦損害發生原告再,會因時間過長不易取證,難以進行司法調查,不利于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這樣做也有利于更好地監督和督促行政機關積極地履行法定職責。超級秘書網
(三)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的適用范圍是:
(1)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2)對履行訴訟,不能實現履行義務的,法院在作出確認判決的同時,應以判決的形式駁回被告要求履行的訴訟請求。
(3)對原告要求賠償而行政機關不負有賠償責任的,法院對賠償部分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篇7
循環經濟是各國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面對持續的經濟增長對資源和生存環境的巨大壓力而提出的一種新的經濟模式,是一種新的技術經濟范式。在技術層面上,循環經濟主要通過生產技術與資源節約技術、環境保護技術體系的融合,強調減少單位產出的資源消耗,以更多地節約使用資源,并不斷地減少生產過程中污染的排放甚至實現“零”排放;通過實現物質資源的循環使用及生態環境的永久平衡,最終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健康發展。在經濟層面上,循環經濟則是一種制度安排和經濟運行方式。它把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也看成稀缺的、社會大眾共有的自然資本,因而,就要求將生態環境納入到經濟循環過程之中參與定價和分配,來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和社會公平。
在這樣一種新的經濟發展模式中,傳統的經濟學理論是否會失去其使用的價值呢?
一、自然資源與生產函數的長期化
在傳統的經濟學原理中,生產是指一個從投入到產出的過程。其中,投入一般也被稱為生產要素或生產資源,它們一般被劃分為了四類:勞動(L)、土地(A)、資本(K)和企業家才能(P)。
勞動是指人類在生產過程中提供的體力和智力的總和。資本則分為實物形態和貨幣形態。企業家才能則指企業家組織建立和經營企業的才能。土地則指除了包括土地本身外,還應該包括一切的自然資源,如森林、江河湖海、礦藏等。這樣一個生產過程可以用生產函數來表示,即生產函數用Q=f(L、A、K、P)表示。在短期內,也就是在技術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這些投入與所能生產的最大產量之間存在相關關系。在這個短期中,生產資源的有效使用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生產函數要求,在一定的投入條件實現產出的最大化,當然,如果在技術不變的前提下,投入增加會引起產出的增加。這并不是說傳統經濟學會主要強調多投入帶來多產出,而是要強調生產資源的有效使用、投入的最大化被利用。而這在當今強調發展循環經濟的背景下顯然是非常重要的。
在傳統經濟學的基本原理中,在分析投入時,更多的是將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看作生產函數的外生變量,是獨立存在于生產過程之外的。這樣的分析容易使我們將生產過程、生產活動與自然資源的提供者——大自然割裂開來。而二者的割裂會使得生產者更多地將注意力放在生產的過程和生產過程中的資源效率,而對于生產行為產生的對資源的影響考慮不多。這主要在于傳統經濟學的分析更多地側重于短期生產過程的分析。
正是由于這樣的原因,使得在過去的實際經濟活動中,絕大多數的生產者都不會將自己的注意力放在關注生產過程之外的東西,而對于生產過程之外的自然資源和環境的保護問題就更不會關注和分析了。因為,只有將更多的精力放在關注生產過程中已經獲得的資源的最優使用問題上,才能真正對自己的利潤最大化發生作用,這樣的做法也是非常理性的。而各級政府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管理者,為了經濟發展等問題,也自然地更為關注所有企業的生產活動的經濟性,對企業生產過程結束后,有可能產生的諸如資源減少和環境的破壞問題等,關注度也不會很高。這是因為環境保護等問題對于政府管理部門的工作績效沒有太大的貢獻。
事實上,人類的所有經濟活動都不可能長期地脫離自然環境而進行下去,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人類的經濟活動必須與自然環境和資源相適應、相依存、相制約。如果人類進行的生產等經濟活動只是一味地、簡單地向大自然不斷地索取,那么,自然生態就會不再平衡,人類的生產和經濟發展的長期化就難以實現。因此,人類只有在發展經濟、發展生產的同時,維持自然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經濟活動和經濟發展才會長期進行下去。但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不斷地積累。這顯然不是單個企業所愿意考慮的。企業只有將長遠的發展作為自己的目標,才會在發展生產的過程中,對大自然和環境進行反哺。
由此可見,循環經濟的自然資源的價值理念要求對傳統經濟學生產函數做一個長期化的補充說明和肯定,而不是簡單地將經濟學原理予以否定。
二、環境成本與經濟人假定的不變性
經濟學原理的基本假定前提之一就是將理論分析的人看作“理性”人,即將廠商和消費者看作是經濟人。也就是說,經濟學理論認為,人們從事經濟活動的目的就是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消費者追求效用最大化,生產者追求利潤最大化。而每一個單個的經濟行為主體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的過程本身就會實現社會財富的最大化(亞當·斯密,1776)。這樣的分析結論,是以經濟社會在對已經擁有的資源充分利用的前提下進行的。如果一旦出現了社會資源并沒有被充分利用的情況,政府就應該作為一個經濟主體進入市場,在充分發揮市場經濟體制的前提下,通過使用各種宏觀經濟政策對單個的經濟主體的行為加以影響和引導(約翰·梅納德·凱恩斯),以此來提高社會資源的充分利用的水平。
早期的經濟學家在分析問題時,更多地探討如何用有限的資源生產出更多的產品數量。這是因為,這時的供給相對于人們的需求來說顯得不足,人們更多地關注自己能夠消費的商品數量。此時重視對于生產過程的研究就顯得尤為重要,許多的學者探討財富和商品如何增加,人們更為關注生產過程中的效率發揮和使用的資源投入問題。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生產技術的不斷發展,人類社會的物質產品不斷豐富,豐富的商品需要出路,因此,消費者需求什么、為什么需求等成為需要解決的問題。消費者在消費各種不同的商品時,只是根據不同的商品價格和自己所擁有的收入考慮消費不同的商品種類和數量,來實現滿足程度的最大化。
隨著新技術的不斷被使用,人們消費的商品種類和數量不斷地豐富,人們的居住環境也開始成為人們消費的組成部分。生活環境的變化成為影響消費者的消費效用水平的問題。優美和諧的環境成為了影響消費者效用的主要因素之一,而且隨著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人類物質文明水平的不斷提高,生活的舒適和安全成為人們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人們生活中的重要性不斷地提高。
從上面經濟發展過程的回顧中,我們可以看出,實際上循環經濟概念的被提出,是生產不斷發展的一個新的必要的階段而已,只是在生產過程被充分發展后才會被提出和被關注,是生產過程的一個延長。這就可以解釋,為什么在20世紀70年代,已有學者注意到人類生產等經濟活動可能帶來的問題時,不被大多數的國家和政府所接納,而在21世紀,可持續發展被越來越多的政府和人們所關注和重視這樣的一個事實。
生產者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就要在一定的價格水平下,以最小的投入實現目標產出或用一定的資源生產出最大的產出。隨著技術水平的不斷進步,企業生產同樣的商品所需要的資源總體上看是越來越少。單個企業在生產中只會考慮生產成本的最小化,而不會考慮社會成本或環境成本的最小化。因為如果不需要企業負擔的成本,它是不會考慮的。因而環境的破壞更多地與政府行為有關、與政府政策有關。只有當環境成本由企業負擔時,企業才會考慮生產中解決環境的問題。而政府一旦通過相應的政策將環境成本由企業負擔時,企業仍然會將這一成本考慮在生產中。所以,隨著環境問題的嚴峻和政府相關政策的實施,企業負擔的成本會增加,這樣企業會不斷地尋找成本最小的方法。從整個社會看,仍然實現了企業利潤的最大化,只是企業現在的成本中既要考慮解決其生產過程原來要考慮的成本,還要考慮產生于生產過程中的環境成本問題。
由此可見,環境成本只是增大了需要解決的成本內容和范圍而已,而對于經濟人的假定并沒有否定。
循環經濟的發展,要求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和居民在消費過程中都必須貫徹所謂“3R”原則。也就是減量化(Reduee)、再利用(Reuse)和再循環(Recycle)的原則。
所謂減量化原則是指在生產過程的開始投入期,企業必須考慮到控制生產資源的投放量。這是從源頭上進行控制,因為只有企業在進行資源投入前,就考慮到資源的使用量問題,才可能在生產過程的結束階段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這樣的安排應被看作是一種“事前”的方式。這種事先的方式,實際上要求企業為本企業的長期發展,在產品和服務的質量盡量滿足消費者的需要的前提下,節約生產資源的使用。而這恰恰是企業為實現利潤最大化所必須考慮的。不過,就現實看,如果企業這樣做,會在短期內加大企業的成本投入。因為,如果要減少企業的資源投入,就必須不斷地提高企業使用資源的效率,而這需要企業通過改進產品設計、改進生產工藝等技術手段來實現。企業一方面要保證不斷地提高產品質量,另一方面,又要用更高的技術水平來減少資源的使用量,這顯然不是能在短期內完成的。因此,短期內企業是不會將資源的效率作為主要的考慮對象,而只有當企業將長期發展作為策略時,才會將資源效率帶來的成本降低考慮進去。由此可見,減量化的原則一定是企業有長遠發展的時候才會考慮的。
循環經濟的再利用原則是要求在生產過程中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并且努力地提高產品的潛在使用頻率和利用效率。實際上商品的使用頻率主要是由消費者來完成和實現的,這就要求企業在提供商品時,要對產品的質量進行不同于以往的改進。再利用原則體現在消費階段,而非生產階段,但要求生產過程中就存在。這一原則要求企業將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對產品的潛在使用效率的開發上,而這樣的工作在短期內,仍有成本過高的問題,顯然也是企業在短期內不予考慮的。
循環經濟的再循環原則是指把已經完成了基本的使用功能和效用的商品,即以往被稱為“廢品”或“垃圾”的物品如何變成可以再利用的再生資源,并用這些資源生產出新的產品和服務的原則。當這些所謂的“廢品”或“垃圾”的物品作為可以利用的生產資源進入又一個生產過程時,這只不過是又一個生產過程的開始而已。在這個新的環節中,利用這樣再生資源的企業同樣是考慮了這一資源的成本后進行的決策,是個新的生產過程,是企業考慮一定的投入能帶來最大的產出后做出的決定。在這個新的生產過程中,已有的生產函數仍然起非常大的作用,企業也仍然要考慮成本和利潤的問題。而消費者在消費使用這些用再生資源生產出的產品的時候,同樣還是根據商品的價格和收入來考慮實現自己的效用最大化的。
綜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社會各界現在對環境資源的探索和認識,或者說,所謂循環經濟分析的深入,只能是對經濟學基本原理的研究內容與范圍的充實和補充,是在新的時期,伴隨生產過程對資源的使用效率的提高而產生的,是生產過程的長期化的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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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社會經濟條件下,中國發展國內旅游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在許多地區和部門遠未受到應有的重視。盡管如此,國內旅游業在巨大的社會需求推動下已異軍突起,為中國單調的入境旅游業增添了幾分繁榮,但這種表象的繁榮掩蓋不了國內旅游業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本文將從國內旅游業中的問題人手,闡釋中國旅游業的內部結構調整,并提出發展國內旅游業的幾點拙見,旨在引起社會、特別是旅游專業人士對國內旅游的深切關注。
一、當前國內旅游業中存在的問題
1.國內旅游業還處在從無序向有序的轉化階段,自然增長速度大于市場發育,國內旅游市場的混亂局面在短時期內難以根除。由于國內旅游需求的急劇膨脹超過了企業自身的承受力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宏觀調控手段所能達到的管理能力,我們在迎接國內旅游發展時可以說是準備不夠,倉促上陣。各地旅游部門對國內旅游認識的滯后致使行業無章可循,更沒有切實可行的行業管理手段來規范和培育國內旅游市場。除對三類旅行社有較強的市場準人管理手段外,對其他從事國內旅游企業的經營行為還沒有有效的管理措施。一個沒有法律和規章環境的國內旅游市場是滋生一切不正當行業行為的土壤。這就導致了國內旅游市場較為混亂,服務質量低劣;價格競爭和價格混亂并存;旅游安全得不到可靠的保障。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法》業已實施,但在行業的經營中還未成為調節企業經營行為的普遍準則。而且一部分素質低劣的從業者從根本上違背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所要求的道德準則。
2.匱乏的人力資源使國內旅游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潛伏著危機。中國未經歷過工業革命的洗禮,這個社會的勞動大軍總體上沒有在工業大生產中和流水線上錘煉出嚴密的工作紀律,自覺遵守工作規范的風氣沒有廣泛流傳。而旅游業恰是需要自我約束和自我修養的行業紀律和行業素質。旅游業在中國作為一門新興產業,其行業文化積淀比較淺薄,行業培訓能力也是極為有限的。所以,和國際旅游一樣,國內旅游行業的自身發展已超過了行業所能提供人力資源的能力。無論是管理人員還是直接從業者都在摸索著適合國情的路子,而誰又能保證在這種沒有規范的經營中道德胸威力能隨時戰勝金錢的誘惑力?如今一部分國內旅游從業者多把自己從事的工作看作是一種簡單便捷的掙錢手段,而不是當作一種需要技能和行業紀律的事業加以追求。一些主管部門成立三類社的目的只不過是為自己增設一個方便自如的小金庫而已,因此在經理和其他人員配備上也就按照自己“實用主義”的標準進行設置。
3.“交通瓶頸”問題仍是制約國內旅游業發展的重要因素。旅游業的發展速度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交通業的發展速度??梢灶A見,發展中的中國交通業要從根本上解決迅猛增長的人流問題還有相當長的歷史時期。這種局面使旅游業的發展喪失了主動性,也喪失了巨大的現實市場,旅游資源的浪費在所難免,中西部地區的“不可進入性”阻擋了國內旅游者的長距離流動。交通問題由此所產生的關聯問題也不容忽視,一是交通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到服務質量。旅游旺季因為不能滿足旅游者交通票務問題而出現的投訴時有發生,這對一地的旅游形象是極為有害的。二是交通問題的存在為旅游產品的設計和包裝構成了障礙,許多本來可成為黃金旅游線路的產品皆因為交通問題而夭折。可以想見,沒有交通作為紐帶的旅游產品是極難在市場上立住腳的。
4.國內旅游產品的供給還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社會需要。中國旅游者大多屬于初級產品消費者,一些新奇的娛樂場所,海濱避暑,名聲較大的觀光景點和名勝古跡等較適合旅游者的需求。他們的共同特點是希望花較少的錢和時間經歷最多的旅游活動。但由于中國旅游業的總體投入極為有限,所以旅游產品集聚性和規模性較差,而旅游者又不能在時間和費用上支付長途旅行,這使得國內旅游產品的開發有了緊迫感。
二、從國內旅游業的發展看中國旅游業的內部結構調整
1995年中國國內旅游人數可達5石億人次,收入可達1170億元人民幣,其總額分別是1990年的2.29倍和7.31倍。國內旅游業的產出水平已達到國際旅游業產出水平的1.68倍。單就經濟意義來看,無論是發展速度還是總體經濟效益,國內旅游業為中國旅游業的貢獻遠大于國際旅游業。當然我們不能簡單地用狹隘的經濟利益來貶斥國際旅游在國家利益中的重要性。然而,國內旅游對于單體的企業來說應是拓展其市場,增強其生存空間的巨大潛力。企業的最終結算方式全部采用人民幣市制后,以前外匯額度給企業帶來的利益已不復存在,企業的目標應是利潤最大化。而且政府現在也不提倡以犧牲企業經濟利益來實現創匯,因為中國外向型經濟不再把創匯當作唯一的追求目標。這種趨勢對旅游業進行內部結構調整提出了要求。
1.國內旅游是旅游業發展的普遍歷史過程。經歷過工業革命的國家,其旅游業的發展大都經歷了從國內旅游到入境旅游再到出境旅游的歷史進程。當然在世界范圍內,由于不同國家的歷史背景相異甚遠,這三部曲又不是按照統一的秩序完成的。像中國這樣未經歷過工業革命的國家在發展旅游業的過程中選擇了發展入境旅游的方式作為建立旅游業的序曲,這是根據社會的客觀需求而確立的戰略步驟。中國的國際旅游業,確切地說是入境旅游業,為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立下了汗馬功勞。但我們現在不能再用傳統的眼光來判斷國內旅游和國際旅游的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從旅游業發達的國家看,迄今為止,國內旅游業仍在整個旅游業收入中占相當大的比重。以美國為例,1993年外國旅游者的消費為790億美元,而國內旅游者的消費為3040億美元,占旅游業總收入的79%。所以我們可以滿懷信心地期望,國內旅游和國際游游應是發展未來中國旅游業不可偏廢的動力。
2.國內旅游市場巨大潛力的存在。國民可支配收入(dispOsableincome)和可支配時間(dispos。abletime)的不斷增長為發展國內旅游業預示了廣闊的前景。有資料表明,當一個地區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達到500—700美元時,國民便有產生國內旅游動機的可能性。中國大部分地區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遠超過這個最低標準。特別是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如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及一些大中城市如北京、天津、成都、重慶、青島、大連等地國內旅游發展異常迅猛。十四屆五中全會為“九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描繪的藍圖使我們每位旅游工作者有理由準備迎接國內旅游發展的新時期?!熬盼濉逼陂g,中國經濟增長速度保持在8%,到2000年時,人均國民生產總值比1980年翻兩番。這樣的經濟發展速度和規模為國內旅游的發展預示了堅實的經濟基礎。如果12億多人口的中國有50%的人在“九五”期間每年至少出游一次,這個市場的潛力是任何國家也不能與之相比的。隨著中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特別是雙休日大周未的實施將全面改變人們對工作和休息關系認識,也必將更新人們的生活觀念。在人們重新構筑的生活方式中,旅游不再是難圓的夢,而將成為他們生活的組成部分。
3.旅游業內部結構調整勢在必行。旅游業的內部結構調整既是一種客觀要求也是引導旅游業持速、快速、健康發展的主動選擇。盡管國內旅游在發展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但其發展潮流勢不可擋。問題總是在發展中可逐步得到解決的。1993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旅游局制定的《關于積極發展國內旅游業的意見》,這標志著國家對國內旅游業的重視。與此同時,國家旅游局又提出了“海外抓促銷,國內抓建設,一手抓國際旅游,一手抓國內旅游”的發展總方針。旅游業是極為“敏感”或“脆弱”的產業,特別是國際旅游業的發展與國際經濟秩序和政治秩序休戚相關。而且中國國際航線的緩慢發展在客觀上為我們發展國際旅游設置了難以超越的障礙。為了保證旅游業的相對穩定性,我們不能把旅游業只押在國際旅游業上,而應該全方位地開拓旅游業的生存和發展空間。1989年中國的動亂和1994年“千島湖事件”給旅游業造成的傷害應成為我們調整旅游業內部結構的長鳴警鐘。激烈的世界旅游業競爭也要求我們尋找旅游業的新增長點。
三、國內旅游業在未來中國社會中的重要地位
1.擴大行業規模,奠定旅游業更為堅實的基礎。國內旅游市場的巨大需求客觀上要求擴大總體供給。一是旅游企業規模的擴大和數量的增多。以前從事國際旅游為主的旅游企業(包括旅行社、飯店、購物商場、旅游車船公司等)都將調整自己的業務范疇,把國內旅游作為企業發展的重要依托。一批新的從事國內旅游的企業應運而生,這使旅游業的專業化分工走向成熟。從旅行社來看,我國現有一二類旅行社1040家,而三類旅行社已達到3855家。二是旅游產品的開發和利用更趨市場化。國內旅游的發展為全社會興辦旅游注入了空前的活力。由于國內旅游者相對于成熟的國際旅游者來說其要求更易滿足一些,所以旅游項目的開發便相對容易一些。只要旅游管理部門認真規劃,正確引導,我們便可建立一個多層次旅游產品體系以滿足國內外不同層次旅游者的需求。
2.解決就業問題。日新月異的技術革命將大批就業者從傳統的生產線上淘汰下來,社會便面臨著重新組織他們生產和強大市場壓力的兩難境地。國內旅游市場巨大的需求和供給對相關行業年產生的帶動作用遠勝過旅游業自身的直觀經濟效益。許多勞動者通過適當的培訓可進入旅游行業大軍,因此,國內旅游業為吸收大量的社會剩余勞動力開辟了新的途徑。
3.充分利用旅游資源。我國旅游資源結構紛繁、布局開闊,加上南北氣溫差距較大,如何充分發揮旅游資源的“邊際效應”(marginaleffect)便是政府部門在運籌如何優化資源配置時應考慮的課題。國內旅游的發展可以較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因為巨大的國內市場產生的各類需求使旅游產品不會太受地域或季節的影響。當地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也可減弱旅游淡季的負面影響。
4.國內旅游業可以更好地滿足國民的精神生活需要。社會學家預言,旅游將成為下一個世紀滿足人們追求更高層次生活的重要途徑。中國古代且有“讀萬卷書,行萬里路”的古訓,那么如今發展國內旅游業引導國民在現有經濟條件下獲得精神上的愉悅,提高國民素質是旅游戰線全體人員所應承擔的一項社會責任。5.以國內旅游為基礎。以國際旅游為導向的發展戰略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長期方針。通過在全社會普遍地發展國內旅游,人們對旅游的外在形式和內涵都會有新的理解,這為我們發展國際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培養了“國民旅游意識”。發展國內旅游對發展國際旅游的另一直接作用是通過擴大行業規模,鍛煉了一批旅游企業家隊伍和職工隊伍,這是旅游業得以持續發展的保證。
四、對發展國內旅游業的幾點建議
1.強化宏觀調控能力,制定行業標準,規范市場行為。國內旅游業近年來出現的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要求旅游部門深入調查研究,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管理措施,并以有效的手段將國內旅游業納入可管理和可調控的軌道,以糾正目前的無序狀態,保證國內旅游質量。要實現行業規范就得有可操作的行業標準可以依循。各地可根據當地國內旅游發展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從旅游過程的各個環節人手,防止不正當行為在行業內的滋生。目前應側重解決旅游過程中的餐飲交通、衛生、安全、回扣及市場準人等方面的問題。條件成熟的地區可搞國內旅游定點單位管理,并逐步將此項措施與旅游涉外定點結合起來,形成新的旅游定點制度,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在旅游行業實行“國民待遇”做準備。
2.加快國內旅游企業制度改革步伐,建立起激勵競爭機制。我國從事國內旅游的企業體制極為混亂,內部管理機制導致短期經營行為。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條件和市場需求選準改革的模式企業制度的改革是從根本上解決企業長期發展的關鍵問題。但企業制度的改革并不能代替企業內部管理的更新。企業如何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競爭激勵機制以保證企業的經濟利益和服務信譽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前提條件。除此之外,旅游部門還應引導建立規模性的行業組織,盡可能使行業向集約化方向過渡,創造國內旅游企業的規模效應。
3.把國際旅游宣傳促銷方式引人國內旅游業。巨大的潛在市場的存在并不意味著我們可以守株待兔。中國國內旅游市場正由散客獨自旅行向通過旅行社組團旅行方向發展(而入境旅游正從組團式旅行向散客型方向發展),我們要針對這一特點直接面向公眾促銷,溝通旅游者與旅行社間的聯系。在國內旅游市場上的投入產出比是相當可觀的。像美國這樣的發達國家用在國內促銷的經費遠高于國際市場促銷經費。中國國際旅游業的發展為我們積累了較多的市場開發經驗。國內旅游市場仍需宣傳促銷方可最大量地激發國民的旅游動機。這在目前歷史條件下尤為重要,因為旅游的觀念還沒在我們的社會扎下堅實的根,在不少人看來,旅游仍然是離他們很遙遠的事只要我們選準目標,以國民可接受的方式進行促銷,國內市場便會更加活躍起來。
篇9
【摘要】運用文獻資料、實地考察和調查的研究方法,對構建“成都都市體育圈”的空間布局、基本框架和發展對策進行研究,探索四川體育新的發展模式,以期為政府決策、項目建設等提供參考。
【關鍵詞】成都都市圈體育圈空間布局發展研究
目前,我國正處在城市化高速發展階段,預計在未來15-20年內,我國城鎮人口將達到60%以上,建構都市圈都市圈是中國城市化最有效率和效益。伴隨著都市圈的崛起,體育也被卷入都市圈的發展建設,這已經成為時代賦予現代城市建設的歷史使命。目前,依據體育圈理論研究四川城市體育的發展問題,尚屬空白。鑒于此,成都都市體育圈的空間布局和戰略研究,對西部大開發和四川的振興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1成都都市體育圈空間布局
成都都市圈占全省總面積的16%;2008年人口3789.8萬人,占全省46.5%;生產總值6840.13億元,占全省的54%。城市化率達到70%以上,城鎮人口占四川省域城鎮人口1/3以上,成都都市圈已成為四川現代產業、人口、城鎮以及國民經濟最主要的集聚地,跨入了全國大都市圈域的行列。隨著成都市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成都已基本形成了半小時都市圈、1小時都市圈和2小時都市圈三個都市圈。在成都都市圈內,第一層是以成都為中心、半徑為50公里的內圈,包括環繞城市的兩大副中心、衛星城鎮以及以通勤流為衡量標志的緊密層;主要是發揮成都中心城市的輻射帶動功能,逐步形成中心城區體育旅游風景點—體育休閑休憩區。第二層為半徑為100公里的外圈,以樂山、資陽、眉山、遂寧、雅安等城市為節點,以城際快速通道為連線,形成放射狀結構的過渡層和松散層。在積極接受核心圈層吸引輻射的基礎上,突出各自優勢,發展成為都市體育圈中的特色旅游區。
2成都都市體育圈基本框架
2.1共建都市圈體育競賽聯動市場
利用成都都市圈的體育資源,形成具有品牌效應的體育競賽市場。一是形成幾大城市的大型傳統賽事;二是培育全民健身競賽表演市場。打破行政區劃,義務權利平等,責任利益均分,市場共育共榮。三是大力發展國際商業性比賽。成都市近期內接連舉辦了WBC職業拳王爭霸賽和A1世界杯大獎賽兩項國際大賽,WCG世界電子競技大賽總決賽以及國際籃球邀請賽,ATP冠軍巡回賽,08世界拳王爭霸賽和07女足世界杯,在國內外引起很大反響。
2.2搭建都市圈體育產業發展平臺
發揮規模效應,可以通過各種有效的合作形成,組建大型跨地區體育產業公司,吸引跨國體育中介機構、管理集團落戶本圈;形成體育產業鏈,聯合招商引資,整合成都都市圈的體育資源優勢;合作建設體育工業園區,加之承辦大型體育博覽會。更新觀念,遵循市場規律,淡化行政和區域色彩,以體育市場價值為取向,形成新的體育投融資機制。2008年國家體育產業基地落戶成都,未來成都的體育產業將迎來一個加速發展期。而且近年來成都連續舉辦國際大型賽事,并以此拉動了體育產品銷售、場館運營、體育傳媒和廣告市場、職業俱樂部投資等多樣的體育產業形態發展。
2.3建設都市圈體育旅游休閑園區
在建設都市體育圈的基礎上,根據全民健身的深入發展,開辟新的體育旅游熱線,建立休閑健身區,完善服務導游網絡,促使體育鍛煉與旅游休閑、醫療保健等有機結合。位于成都三圣花鄉,投資8億占地2400畝的高威體育公園正是成都都市體育圈共建體育旅游休閑園區的典范。
2.4建立都市圈體育科技攻關基地
成都都市圈聚集了四川絕大部分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也是全省勞動者素質最高的地區,具有較多的體育科技人才以及現代化的科研器材設備。成都都市體育圈應成為運動訓練“訓科醫一體化”的展示圈、現代高科技體育的先行圈。主要由體育用品研發制造中心、體育會議展銷中心和體育休閑體驗運動中心三個部分組成的成都國家體育產業基地,同時具備了共建體育科技攻關基地能力。
3構建成都都市體育圈的戰略對策
3.1構建成都都市體育圈必須完善基礎設施建設
各地區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盡拿出體育產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對現有的體育產業資源進行規范化建設,建立與資源景觀和旅游文化相協調的基礎服務設施。全面加強區內旅游景點與周邊旅游中轉城市之間的交通和服務設施建設,形成便捷、通暢的交通運輸網。認真做好重要景區的精品策劃,同時把沿線的歷史、人文和獨特民族風情結合起來,最終形成有自己特色的旅游帶。
3.2完善的管理機制,強化城市之間的合作
都市體育圈最本質的內涵就是城市關系的有機整合。因此,構建成都都市體育圈,要發揮市場的主渠道作用,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的調控和引導作用,通過多元主體的參與,形成各方有效參與圈內體育資源開發管理的機制。特別是那些行政區劃不同,但規模等級相同或接近的城市,應就基礎體育設施、體育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等重大的、事關全局的、單一城市難以有效實施的問題建立協商機制。
3.3優化行業結構,強化企業活力,加快體育產業發展
通過加大政府引導性投入和對外招商引資力度,實現投融資渠道多元化。特別對成都都市圈相關基礎設施的建設要提供優惠政策,鼓勵企業或個人投資旅游開發;樹立“大體育旅游”的觀念,加強宏觀指導力度、組建股份制企業、在資本市場上直接融資等。
3.4科學細分體育旅游市場,優化成都都市體育圈產品結構
首先通過大眾健身和舉辦一些高水平、精彩的比賽來擴大客源;其次,針對國際旅游市場,在產品全面開發的同時著重開發一些高消費,需求彈性大的體育旅游產品,如高爾夫球、探險、攀巖等項目,以及舉辦一些專業化的體育邀請賽。同時針對國際二三級市場,通過度假旅游與體育旅游的完美結合來挖掘成都都市圈的體育市場潛力。
3.5引進競爭激勵機制,要加快體育產業從業人員的培訓,加強體育產業隊伍建設
人力資源開發是成都都市體育圈建設和發展的重要保證。在人力資源的開發上,應爭取政府的重視,發揮好職能部門的作用,制訂體育產業人才的相關政策和規劃,加大投入,加強對體育產業人才培訓基地和機構的建設。
篇10
關鍵詞: 文化空白 不可譯 補償方法 《紅樓夢》譯本
隨著國際文化交流的加強與擴大,翻譯成為了無時無刻不在發生的一種文學活動。翻譯不僅僅意味著語言間的簡單轉化,還意味著文化間的深層交流。不同民族間文化的差異性決定了文化空白的產生,并使之成為文學翻譯中一個不可避免的障礙。
一、語言、文化與翻譯
語言是人類所特有的后天習得的一種文化能力,作為一種符號系統和思想構建與言語交際的工具,它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文化作為一種復雜的符號系統,它的儲存和傳遞都要通過語言來實現,即任何一個民族的文化都會體現在自己的語言中。語言與文化是緊密相連的,世界上不存在沒有語言的文化,也不存在沒有文化的語言。
翻譯作為一種文化媒介,源于不同文化之間、不同民族之間交流的需要與愿望。既然語言與文化是一種相互包孕的關系,那么翻譯活動就不僅僅意味著語言間的簡單轉換,還意味著語言表象下民族文化的深層交流。文化的普同性使翻譯成為可能,它促成了異質文化間的相互交流;而文化的差異性又導致了“文化空白”的產生,使文化與文學在翻譯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難。
二、文化空白的概念和分類
最早提出“文化空白(Cultural Blanks)”概念的是俄國翻譯理論家I.Q.Sorokin。他認為源語中那些對譯入語讀者來說不可理解或極易被誤解的文化信息就是“文化空白”[1]。文化空白最突出最直接的表現方式就是體現在詞匯層面上。根據語言中詞匯語意結構差異的不同類型,文化空白又分為完全空白和部分空白兩類[2]。
完全空白是指詞匯空缺,即某特有事物在一定的階段內為某民族文化所特有,在另一民族文化的語言中不存在概念意義與該特有事物相對應的固有詞語。例如中國古代文化中的“褡褳”、“繡荷包”、“炕”等事物,在英語文化里完全沒有這些事物,所以自然也沒有與之相應的詞語,這屬于文化中的完全空白,是不可譯的。
部分空白是指不同語言詞匯語義結構成分的部分差異。部分空白首先表現為詞匯語義結構的包孕關系。不同文化對同一現實所作的不同切割和劃分會造成詞匯的部分不對應。比如漢語中的“羊”包括山羊和綿羊,但是英語中沒有與“羊”完全等值的詞語,它只有sheep(綿羊)和goat(山羊)的說法。再如“青既非綠又非藍”用英語就無法譯出,因為英語中“藍”可以翻譯成blue,“綠”可翻譯為green,但是卻沒有與“青色”完全等值的詞,這種部分空白在英語中也是不可譯的。
部分空白還可以表現為詞匯語義結構的交叉關系。不同語言中具有相同概念意義的詞匯在伴隨意義和搭配意義層面會具有差異性。例如中華民族的精神圖騰“龍”是天子和皇帝權威的象征,但西方傳說中的“dragon”卻是罪惡和異教的象征,現代英語口語中還用“dragon”來比喻“兇狠的人”。所以中國“龍”的威嚴和尊貴的形象與英語dragon的邪惡形象剛好相反。
三、文化空白在翻譯中的補償
兩種異質文化中的空白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可翻譯的。但這種不可譯性不是絕對不變的,而是相對可變的。在譯者的努力下,并運用正確的補償方法就可以把這種相對不可譯轉化為可譯。下面筆者就以《紅樓夢》的兩個英語譯本為例,談談幾種主要的補償方法。
(一)替換法
替換法即在譯語中找不到對等語時,用譯語中已有的概念或表達法取而代之。漢語中少數特殊的文化負載詞(特別是典故和成語)往往需要通過“文化替換”的方法就能譯成英語。例如:
【原文】所謂“方以類聚,物以群分”,二語不錯……(第六十三回)
【楊譯】it was a genuine case of “like attracts like” or “birds of a feather flock together”...
【霍譯】quickly proving the truth of the old saying about ‘birds of a feather’...
次句中的成語“方以類聚,物以群分”源自《周易•系辭上》,比喻“同類的事物常聚在一起”。英語中有與之內涵相似的成語“like attracts like”、“birds of a feather flock together”可套用,因此,楊譯本和霍譯本都采用了“文化替換”的方法,直接套用英語成語,使譯文更貼近英語的表達習慣,更易為譯語讀者接受。
(二)直譯加注法
有些情況,為了再現源語風貌和充分表達源語文化內涵,可以用直譯加注法來處理,即直譯傳達指稱意義,加注闡明文化意義及語用意義。加注是一種輔翻譯手段,通常有旁注、腳注和尾注三種形式。例如:
【原文】赤壁沉埋水流……[3](P1444)(第五十一回)
【楊譯】Wrecked by Red Cliff,choking the stream...[3](P1445)
【霍譯】The river at Red Cliff was choked with the dead...[4](Ⅱ.P512)
對于“赤壁”一詞,楊、霍二人都是直譯為Red Cliff,但是Red Cliff字面之后的意義霍克斯并沒有作注解或是增譯,這就會使大多不了解中國古代文化的譯語讀者很難理解這首《赤壁懷古》的含義。而楊先生則作了幾百字的尾注:Red Cliff is on the south bank of the Yangtze,northeast of Jiayu,Hubei...[3](P1445)通過注解譯語讀者就會明白原來這首詩寫的是“赤壁之戰”。直譯加注法不僅幫助譯入語讀者獲得正確的語篇意義,而且還向譯入語讀者介紹了中國名勝古跡,傳播了中國文化。
(三)增譯法
增譯法是指在使用譯入語對應詞譯出原文詞的基礎上適當增詞,以便在譯入語中增譯出源語讀者視為理所當然,而譯入語讀者卻不甚了解的信息。這種手段長用來明示原文詞匯的文化內涵,或者向讀者提供理解原文詞匯所必須的相關信息。例如:
【原文】案上設著武則天當日鏡室中設的寶鏡,一邊擺著趙飛燕立著舞的金盤……[3](P126)(第五回)
【楊譯】On the dressing table was a rare mirror from Wu Zetian’s[1] Hall of mirrors.In the gold tray by it,on which Zhao Feiyan[2] once dance...[3](P127)
【霍譯】On a table stood an antique mirror that had once graced the tiring-room of the lascivious empress Wu Ze-tian.Beside it stood the golden platter on which Flying Swallow once danced for the emperor’s delight.[4](ⅠP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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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則天在中國是一個家喻戶曉的歷史人物,但在別的國家卻鮮為人知?;艨怂雇ㄟ^增加the lascivious empress(的女皇),彌補了英語讀者中國歷史文化知識的空缺。另外,他在后半句“趙飛燕立著舞”的后邊增加了for the emperor’s delight(為愉悅皇帝)。這樣西方讀者就大概了解:趙飛燕曾為皇帝近前,因其身輕善舞,故號稱“飛燕”。在這里“飛燕”帶有綽號性質,所以霍克斯將其譯為“Flying Swallow”,而未按照正式姓名作音譯處理。楊先生則用直譯加注法,在音譯后又加上腳注:[1]A Tang empress;[2]A Han emperor’s favourite,a light dancer,hence her name “Feiyan”,meaning “Flying Swallow”.
(四)意譯法
意譯法是指在譯入語中找不到對等語,直譯又會增加譯入語讀者的困難或使譯文的信息傳達受到影響時,就用規范的譯入語把原文信息表達出來。例如:
【原文】(賈母)“……你倒也‘三從四德’的,只是這賢惠也太過了……”[3](P1320)(第四十七回)
【楊譯】“Quite a model of wifely submission and virtue,aren’t you.Only you carry this obedience too far.”[3](P1321)
【霍譯】“I must congratulate you on your wifely virtue――though I must say,I think that in this case are carrying wifeliness a litter far.”[4](Ⅱ.P428)
“三從四德”是中國傳統的壓制婦女的封建禮教標準,它要求婦女達到“三從(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四德(婦女的品德、辭令、儀態、女工)”,這對于來自不同文化國度的譯入語讀者來說相當難理解,所以楊譯本和霍譯本都采用意譯,既簡練,又把原文的信息表達了出來,使譯文讀者易于理解和接受。
(五)音譯法
音譯法是指以音位為單位在譯文中保留源語的發音以便突出原文主要語言功能的翻譯方法。它是在跨文化交流中對源語國家文化保真的一種有效途徑。特別是一些專有名詞、有關制度、生態學和民族文化方面的術語等都可以采用這種方法。在《紅樓夢》里,有關“阿彌陀佛”的翻譯,如果涉及宣傳佛教的場合,楊憲益先生就會把它音譯為Amitabha。其他詞如道教里的“道”,也按音譯轉換為Tao,而不譯成“way”。這樣既保留了民族色彩,又給讀者帶來新鮮感。
(六)綜合法
當然,對于以上幾種翻譯的補償方法我們還可以綜合運用,或者音譯加注,或者意譯加注等。例如某些帶有我國民族特征的專有名詞的翻譯,為了使讀者易于理解,譯者往往在音譯后加注或加上譯入語里的對應語,如Wang(King),Fo(Buddha),Shen(God)等。《紅樓夢》楊譯本基本上采用音譯法,并且為了彌補音譯造成的名字意義的損失,他又以腳注形式對這些人名涵義加以解釋,例如“甄士隱”――Zhen Shiyin(homophone for“true facts concealed”,諧音:“真事隱藏”)、“賈化”――Jia Hua(homophone for“false talk”,諧音:“假話”)、“仆世人”――Bu Shiren(homophone for“not a human-being”,諧音:“不是人”)等。
四、結語
文學翻譯是一個貫通語言與文化層面,結合多種因素的系統工程。從《紅樓夢》的翻譯實踐與比較研究可以看出,絕大多數語篇在總體上是可譯的,但由于文化差異導致的文化空白,使得某些語篇在局部上存在著一定的不可譯性。但這種文化空白導致的不可譯不是絕對不變的,而是相對變化的。作為真正雙語意義上的文化人,譯者必須在深諳所要交流的不同民族語言文化的前提下,充分發揮自身的能動性,正確運用相應的補償方法,就可以盡可能把文化空白造成的不可譯轉化為可譯。
參考文獻:
[1]劉士聰主編.紅樓譯評[C].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2004:386.
[2]李磊榮.論民族文化的可譯性――兼論《紅樓夢》的翻譯[D].上海:上海外國語大學,2004:151.
[3]Cao Xueqing,Gao E.A Dream of Red Mansions(Chinese-English).Translated by Yang Xianyi and Gladys Yang,Beijing:Foreign Languages Press;Changsha:Hunan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