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保合同范文

時間:2023-04-08 12: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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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保合同

篇1

借款人:身份證號:

出質人:身份證號:

經貸款人、借款人、出質人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并嚴格執行。

出質人愿以下列動產(下稱質物),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質物,抵押給貸款人,出質人保證:

質物未設定過其它擔保,所有權無爭議。

不得將質物及相關權利憑證掛失。

未經貸款人同意,不得將質物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

借款人、出質人將質押物質押給貸款人后,貸款人經審核評估后同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貸款內容如下:

借款用途:貸款金額:人民幣(大寫)元,貸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貸款期限月,到期必須按時還清全部本息。按月計付寄售費,如借款人未按時向貸款人付息,則貸款人按貸款總額每日加收5‰的管理費,貸款到期后五天內,借款

人不來辦理續借手續,則質押物歸貸款人所有。

質押擔保內容如下:

質押擔保期間,自設定質押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全部貸款清償完畢止。

質保擔保的范圍包括該筆貸款的本金、利息、違約金、質物保管費用、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以及在質押期間內質押物本身所造成的費用。

質物由出質人辦理財產保險,如發生保險責任內損失,保險理賠款應作為出質財產交貸款方存入專戶或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

出質人應將質物的權利證書或相關文件及材料連同質物一并移交給貸款人保管。

借款人應按期清償貸款本息,如借款人不按時歸還本息,則質押物的所有權歸貸款方所有,貸款方有權拍賣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理質押物,出質人不得提出異議,并配合貸款方處理質物,則貸款方有權拍賣或轉讓質物來沖抵貸款,如果拍賣質物不夠貸款額,或如果質物所有權發生爭議,造成質物不夠償還貸款時,則貸款方將繼續追究借款人無限責任,可繼續拍賣借款人所擁有的其他財產,直至清償貸款為止。

借款人承諾:

向貸款人真實的開戶行、帳號及存款余額等資料、生產經營情況,質物的所有權是借款人的,無任何擔保或爭議。

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貸款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用本企業資產或個人財產為他人債務進行擔保應事先通知貸款人,并不的影響貸款人到期收回貸款。

借款人改變經營管理方式或產權組織形式時,應提前通知貸款人,并落實債務和還款措施,借款人違反上述任何一項內容,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停止發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或提前拍賣質物。

質物的保險、公證鑒定、運輸、保管和登記費用由借款人承擔。本合同發生糾紛,有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訴訟費及律師費等均由出質人承擔。

本合同一式份,借、貸、出質人各執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并依法設定質押之日生效。

本合同由貸款人、經辦人簽字方可生效。

借款人:

出質人:

貸款人:

質押擔保借款合同范文二合同編號:

出質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及帳號:

質權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為確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甲方以“質押財產清單”(附后)所列之財產設定質押。

第二條甲方質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元,貸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第三條甲方保證對質押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第四條甲方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將質押財產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時向乙方支付保管費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條質押擔保的范圍:貸款金額(大寫)元及利息、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及實現貸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六條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鑒定、保險、保管、運輸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質押期間,乙方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乙方的過錯導致質押財產的價值減少,應當:(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債務后,乙方向甲方賠償;(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債務,乙方的賠償責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債務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條甲方應辦理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為保管。

篇2

保證保險合同是一種保險合同

我國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同時在第五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第、第三十一條中又規定了擔保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保證人的資格;保證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責任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等,但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從擔保法的上述規定可以出①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②保證合同的主體是主合同的債權人和保證人,它沒有合同關系人,保證人的主體沒有特別限制,只要具備代償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均可作為保證人;③保證人承擔責任的責任財產,是保證人自己的財產,而非以他人的財產承擔責任。④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方式,雖然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兩種,但其責任方式一般為無限責任,即債務人所欠債務及利息、賠償金等,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⑤保證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我國保險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行為。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了保險責任承擔的條件范圍等。

從保險的形成和發展以及保險法律規定可以看出:①保險合同是可以獨立存在的合同,它不是依附其它合同的從合同;②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它可以有關系人,如受益人和被保險人,但保險人只能是經批準的經營保險業務的法人及其分支機構,自然人不能成為保險人;③保險人承擔責任的財產是投保人的保費所形成的保險基金而不是保險人自己的財產,保險人只是保險基金的管理者,保險人不用自己的財產承擔保險責任;④保險人承擔責任的方式雖然是承擔賠償保險金或給付保險金責任兩種,但其責任均是以保險金為限的一種有限責任,而非無限責任。⑤保險人承擔責任后,只有在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才有向第三者代位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而非向債務人追償。應當注意的是保險人的追償權是一種代位追償權,而非一般意義上的追償權,該代位追償權是在第三人有過錯時,才能行使,當第三人無過錯時,沒有代位追償權。從上可以看出,保證與保險合同從主體、責任財產、責任形式,與主合同的關系,是否具有追償權等諸方面都是不同的。

保證與保險是截然不同的,一種行為要么是保險行為,要么是保證行為,它不可能是兼而有之的兩種行為的混同或竟合。保證保險作為保險業的一種新業務,分析其主體、責任財產和責任形式可以看出保證保險合同中未脫保險業的常態,其合同中仍含有兩個正當利益,一是投保人的可保利益,保險人通過保險基金的運作,轉移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經營風險,二是保險人的營利。保險人以收取投保人的保費形成保險基金,承擔保險責任,承擔責任的財產是投保人的保費形成的保險基金,保險人在運作中得到營利的目的。因此保證保險行為是也只能是保險行為(筆者在《論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責任》一文中已詳述了保證保險為保險行為的理由(見中國法院網)),而不應是保證行為。

篇3

出質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權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以“質押財產清單”(附后)所列之財產設定質押。

第二條 甲方質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 __________元,貸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質押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第四條 甲方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將質押財產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時向乙方支付保管費______元。

第五條 質押擔保的范圍:貸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及實現貨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六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鑒定、保險、保管、運輸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質押期間,乙方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乙方的過錯導致質押財產的價值減少,應當: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債務后,乙方向甲方賠償;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債務,乙方的賠償責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債務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條 甲方應辦理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十條 質押期間,質押財產如發生投保范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質押財產,存人乙方指定的賬戶,質押期間雙方均不得動用。

第十一條 非因乙方過錯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甲方應在三十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 質押期間,質押財產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質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

第十四條 質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兌現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改變貸款用途、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 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與甲方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十八條 乙方依法處分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質押財產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利息;

3.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本金、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簽訂后自甲方將質押財產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應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

質押財產清單(略)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篇4

為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加快培育勞動關系主體雙方自主協調的機制,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重要性。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經濟結構調整力度的不斷加大,我國勞動關系主體逐步確立,其利益關系呈現出多樣性、復雜化的發展態勢,協調穩定勞動關系的任務日益繁重和艱巨。積極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對于實現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調動和發揮廣大職工的積極性,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勞動保障、經貿(計經)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代表組織,要按照“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高度重視這項工作,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推動這項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各類企業都應該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平等協商,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雇主或雇主團體,或以進行平等協商為目的的小企業聯合組織)和相應的工會組織(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民主推舉代表),在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礎上,就勞動標準、勞動條件以及其他與勞動關系相關的問題,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而進行溝通、協商的行為。建立平等協商機制,是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調動和發揮廣大職工積極性、創造性,促進企業和職工加強溝通、共謀發展的重要手段。對于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企業都應當與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進行平等協商。要規范和完善協商程序,把工資集體協商作為推進平等協商工作的重點,積極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由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就企業的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工資支付辦法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使平等協商在協調勞動關系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三、進一步完善集體合同制度。企業依法經過平等協商所簽訂的集體合同是協調勞動關系的重要依據。要在普遍開展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積極推動不同類型的企業建立和完善集體合同制度,指導企業從各自的實際出發,因企制宜,合理確定集體合同具體內容和標準,增強實效性和可操作性。對暫不具備條件簽訂綜合性集體合同的企業,可以就工資分配等問題簽訂單項集體合同或協議。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尤其是小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由工會組織代表職工與相應的企業組織代表或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要處理好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關系,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四、加強對職工協商代表的保護。企業應當保證職工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時間,其工資和其他待遇不受影響。職工協商代表在本人勞動合同期限內,除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企業規章制度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以及被追究刑事責任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協商代表在任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企業原則上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至任期屆滿。職工代表的任期與當期集體合同的期限相同。企業不當變更或解除職工協商代表勞動合同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篇5

本文通過實際案例加以說明,案例如下:原告煙臺市富興水產實業公司與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煙臺分公司在企業財產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責任為:災難性海潮、海嘯造成對蝦流失及惡劣氣候致使對蝦缺氧死亡。賠償處理按《對蝦養殖保險每日賠付數額表》計賠。在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內發生了險情,原被告雙方對于對蝦絕產損失的賠償發生了糾紛。原告認為,被告按照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計賠方法賠償顯失公平,該賠付依據的《對蝦養殖保險每日賠付數額表》已經廢止。請求法院對此民事行為予以撤銷,要求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該省分公司1993年《對蝦養殖成本保險條款(試行)》規定的賠款計算方法賠付對蝦保險賠付款及延期付款違約金。被告答辯認為原告與其簽訂的保險合同是企業財產保險合同,不是對蝦養殖保險合同,因此雙方才有特別約定。最終法院做出了顯失公平的確認,并支持了原告訴求,判決被告按《對蝦養殖成本保險條款(試行)》的計賠方法賠償原告保險損失款。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本案保險合同中的特別約定條款是否顯失公平的認定。關于顯失公平合同的認定是我國《合同法》制定過程和司法實踐中一個極為重要的疑難問題。本文將結合本案對合同法中的顯失公平制度及其在保險合同中的應用作一闡述。

顯失公平制度的概念及其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包含有顯失公平條款的合同即為顯失公平合同。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消。《合同法》第54條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消。這就是顯失公平制度。

顯失公平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證合同雙方在完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完成交易行為,督促人們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和履行合同,同時賦予交易中遭受不公平損害的一方以撤消或變更合同的請求權利,維護交易的公正性。

顯失公平合同的認定

顯失公平制度的正確適用關鍵在于顯失公平合同的正確認定。如果顯失公平合同認定不正確,必然導致顯失公平制度的錯誤適用,從而出現社會公權對私法關系的干涉,破壞了交易秩序的穩定和交易安全。

顯失公平合同應同時具有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即,顯失公平合同客觀上除了雙方權利和義務嚴重不對等、利益顯著不平衡外,還應包括主觀上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優勢或另一方的無經驗。

(一)顯失公平合同的客觀要件

第一,雙方利益不平衡。在判斷有關利益是否平衡時要特別考慮到當事人的意愿、供求關系、交易習慣等各種因素。如,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與被贈與人雙方利益明顯不平衡,但當事人是出于自愿,就不能認為贈與合同構成顯失公平合同。又如,合同訂立后,市場行情發生變化,價格發生漲落等,此時,當事人不能以顯失公平為由而要求撤消合同。第二,利益失衡是嚴重的。嚴重程度應該超出了社會公平觀念所能容忍的界限。

(二)顯失公平合同的主觀要件

第一,獲利方具有故意的主觀過錯。即訂立合同的一方具有優勢或利用對方無經驗等而與對方訂立顯失公平合同的故意。這種主觀狀態表明行為人背離了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第二,利用優勢。如壟斷,是一方利用經濟上的優勢,從而使對方難以拒絕對其明顯不利的合同條件。但是,如果受損失的一方僅能證明對方因供求關系中的優勢,而提出不合理的價格條件,則不構成顯失公平的主觀要件。因為在競爭的條件下,供求關系本身是不斷變化的,此種變化是一種交易風險,很難說是哪一方利用了優勢。第三,利用對方沒有經驗。在訂約過程中,訂約雙方都應向對方告知、說明有關權利和義務以及影響對方做出是否簽訂合同決定的有關事項,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

另外,在主觀要件上,有人主張包括“輕率”。筆者認為不妥。首先,市場競爭無時無處不在,交易主體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輕率訂立合同表明對自身的利益不重視、不維護,法律也沒有必要保護之。其次,顯失公平制度在于保護經濟上的弱者,而輕率訂立合同者未必都是弱者,卻很可能是權力的濫用者和秩序的破壞者。再次,輕率在主觀過錯程度上與無經驗不同,后者也非前者所致,反之亦然。

顯失公平制度在保險合同中應用的特殊性

任何合同的簽訂都要求合同當事人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而在保險經營活動對誠實信用原則要加以強調,要求保險合同當事人遵守最大誠信原則。所以,顯失公平制度在保險合同中的應用必然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獲利方甚至因過失過錯也構成顯失公平合同的主觀要件。投保人因過失未告知和陳述(客觀上不知的契約善意除外)、保險人因過失未說明都構成顯失公平合同的主觀要件;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標準條款和免責條款應及時提請投保人注意,否則也可認為是利用了對方的無經驗;由于保險合同條款較為復雜,專業性強,一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易理解與掌握,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有些投保人往往不耐煩,輕率就簽訂了保險合同。為了保護經濟上的弱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險人利用投保人的“輕率”也構成顯失公平合同的主觀要件。

以上三點都可從我國《保險法》中找到依據。如,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保險法》第十七條同時還對投保人故意或者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做出了相應的處理規定(如,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保險責任等)。可見,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和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已經是法定義務,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法定義務只有作為和不作為的區別,對不作為則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區別。而且,負有法定義務的一方,同時負有舉證責任。

對案例及其判決的分析研討

被告抗辯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稱:該對蝦保險是“企業財產保險”,而非對蝦養殖保險。該理由不能成立:一是保險責任是對蝦的流失和死亡風險,對蝦的死亡保險應屬養殖保險范疇;二是約定賠償處理按《對蝦養殖保險每日賠付數額表》計賠,可以確定該“流動資產”項的保險確是養殖保險;三是固定資產項按2‰收費,而對蝦和餌料項按7%收費,企業財產險的收費標準無論如何都不可能達到7%,因對蝦養殖保險風險太大才有可能。所以,該合同是企業財產保險合同和對蝦養殖保險合同的合一。

特約條款是否顯失公平。這是本案爭論的焦點。保險費率與保險責任應是對稱的,但是,以本案新舊兩種辦法計算的賠付結果相差88萬元之巨,可見保險合同雙方的利益不平衡,而且利益失衡十分嚴重,符合顯失公平的客觀要件。根據負有法定義務的一方,同時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則,如果在保險合同訂立當時,保險人能舉證說明對新規定收費老規定賠付的做法已經向投保人做了充分的明示說明,那么,顯失公平的客觀要件不存在,從而法院可以認定特約條款沒有顯失公平,合同的內容反映了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依契約自由原則,對保險人所主張的賠付計算辦法就應予以支持。反之,顯失公平的客觀要件存在,法院可以認定特約條款顯失公平,對原告撤消特約條款的主張予以支持。顯然,本案的裁判方向是正確的。

判決結果值得商榷。依《民法通則》第60條規定,只有在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情況下,其他部分才可仍然有效。就保險合同來說,當事人關于賠付內容的約定是合同的根本內容,這一部分無效,其他部分也就不能繼續有效。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在撤消當事人關于賠付的特別約定條款后,仍認為保險合同有效,而依據其他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決定保險人一方的賠付義務,這樣的判決結果值得商榷。

篇6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以保護環境、優化發展、維護權益為原則,緊緊圍繞“五個穩定、四個下降、三級創建、兩個力爭”總體目標,積極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力確保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堅決落實嚴格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扎實開展環保專項行動與生態示范創建,不斷強化環境監管與執法,全面加強環保能力建設,推動全市環保事業又好又快發展,為我市成為帶動全省發展的核心增長極作出積極貢獻。

二、組織領導

市環保局成立2012年度全市環保系統目標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局長、局黨組書記任領導小組組長,其他各位局領導為副組長,局機關各處(室),局直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三、考核對象

9個縣、區環保局。

四、考核內容及評分辦法

總分共100分,其中:總量減排20分,環境執法20分,能力建設10分,環境質量(環境監測)10分,污染防治10分,項目審批5分,項目驗收5分,環境宣傳、維穩10分,生態示范創建10分(考評詳細內容及評分辦法詳見附件)。

五、考核程序

1、各縣區環保局自查自評。各縣區環保局按照本實施方案,對照目標考核內容及評分辦法逐項自評,寫出自查報告和自評分表,注明得分和扣分依據,于2012年12月20日前將自查自評結果報市局辦公室及各涉分處(室)、單位。

2、各涉分處(室)、單位評分。市局各涉分處(室)、單位根據平時工作情況,對各縣區環保局涉及本部門工作的分值提出評定意見及扣分理由,于2012年12月25日前報局辦公室。

3、目標考核領導小組綜合評定。由市局辦公室將各縣區環保局自評、各涉分處(室)、單位的評分意見匯總,報目標考核領導小組審核,由局長辦公會確定最終考核結果。

4、目標考核結合平時工作情況,以文字材料審核為主,必要時經局長辦公會同意可實地考核。

篇7

保險單號碼:

被保險人: 戶數:

---------------------------------------

| 鑒于__________(以下稱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__________作物保險基本|

|險以及附加險,并按本保險條款約定交納保險費,本公司特簽發本保險單并同意依照|

|________作物種植基本險和附加險條款及其特別約定條件,承擔被保險人________作|

|物的保險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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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 植 時 間| 年 月 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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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植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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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方位 |東經:°′′——°′′;北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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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保險面積(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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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產量 | 約定單價 | 保險金額| 保險費率| 保險費 |

| |(千克/畝)|(元/千克)|(元/畝)| (%) |(元/畝)|

| 基本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加險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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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保險金額(大寫): (小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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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保險費(大寫): (小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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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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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 |

|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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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地址: ____保險______公司(簽章) |

| 聯系人: 地 址: |

| 電 話: 郵 碼: |

| 郵政編碼: 電 話: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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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副)理: 會計: 復核: 制單: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小麥雹災險保險條款

保險標的范圍

第一條 下列小麥可列入保險標的范圍內: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管理的小麥;

(二)由被保險人合法租種的小麥;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麥。

第二條 下列小麥不在保險標的范圍內:

(一)新開墾土地上種植的小麥;

(二)經濟林內間種的小麥。

第三條 由于雹災直接造成保險小麥的產量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保險小麥的產量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發生雹災后,被保險人管理不善或故意、違法行為;

(二)發生雹災后,未經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毀掉或放棄保險小麥、或改種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原因。

第五條 從小麥返青起至小麥收獲離開田間止,具體起止日期以保險單上的約定為準。

保險產量、保險價格

第六條 每畝保險產量按被保險人所在縣(市)前3至5年平均畝產量的30%至60%(含)確定。保險價格是指上年度國家小麥最低保護價格。

保險金額、保險費

第七條 每畝保險金額按每畝保險產量與保險價格確定。

第八條 保險費按保險人規定的費率計收。

第九條 保險小麥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一)全部損失

保險小麥發生下列雹災損失時視為全部損失:

1.收獲期前:(1)90%(含)以上的小麥植株倒折;(2)保險小麥損失嚴重,以至縣級(含縣)以上政府部門決定改種其他作物。

2.收獲期:實際產量不足正常產量的10%(含)。

全部損失時,保險人按下列賠償標準計算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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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長階段 | 每畝最高賠償標準 |

篇8

出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出質人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質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出質人的財產質押,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質押擔保范圍

本質押擔保合同擔保范圍為主債權及利息、出質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和訴訟費)。

質押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若出質人和質權人對質押擔保范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出質人應當對上述全部債權承擔責任。

第二條 質押動產及孳息

1.質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物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物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物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評估價值:質物評估價值_________元,實際質押額為_________元。

3.質押期限自設定質押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4.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

5.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6.質押的效力及于質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

7.合同中未對質物產生的孳息歸屬明確約定,孳息的所有權屬出質人,但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條 質押物權屬

1.出質人保證對質押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2.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3.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第四條 保險

1.出質人應辦理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質權人。保險單證由質權人代為保管。

2.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鑒定、保險、保管、運輸等費用均由出質人承擔。

3.質押期間,質押財產如發生投保范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質押財產,存入質權人指定的賬戶,質押期間雙方均不得動用。

第五條 出質人權利義務及賠償責任

1.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2.出質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4.出質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5.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質人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質押權等情況而給質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質權人支付主合同項下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質權人損失的,出質人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質權人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與出質人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六條 質權人權利義務及賠償責任

1.質

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 2.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5.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6.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7.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8.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9.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并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后,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10.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質權人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

1.出質人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主合同履行期間出質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質權人債權落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八條 質權人依法處分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質押財產所需的費用;

2.清償出質人所欠質權人主債權利息;

3.清償出質人所欠質權人主債權數額、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九條 聲明及保證

出質人:

1.出質人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質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出質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出質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出質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質權人:

1.質權人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質權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質權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質權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質權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

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四條 質押合同效力

1.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

2.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質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質權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___

篇9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

身份證號碼: **** (以下簡稱乙方)

為管好水庫,發展水產養殖,做到國家、集體、個人利益三兼顧,經甲方組織對**水庫、漁田公開招標,乙方通過公平競爭中標,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訂立以下合同條款:

一、標的:

*******水庫水產養殖面積約20余畝,漁田養殖面積16畝。

二、內容:

甲方將標的物承包給乙方經營,從事水產養殖。

三、期限:

十五年(自20xx年12月31日開始至20xx年12月31日止)

四、承包費用:

乙方在中標后每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交清下一年承包費 5000.00 元,大寫:伍千元整 ,甲方出具收款憑證。

五、甲方權利與義務

1、在承包期內,甲方享有的水庫所有權不變,但應保證養殖經營權的按期交付。

2、甲方有權利對乙方的經營活動實施正當的監督和管理,但是不得干涉其合法經營。

3、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處理偷魚,炸魚等治安案件、但因乙方故意引發的除外。

4、甲方應保證乙方養殖經營的最低水位留一 道砼為水位線。

5、甲方不承擔乙方在屆期內的養殖稅費,但應承擔水庫工程的維護、建設等費用。

6、在屆期內,甲方不得增加承包費用或變象收取其他費用。

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屆期內,乙方享有自主經營權,其合法利益受法律保護,不得侵犯。

2、乙方為了養殖需要,可增設攔網,看守棚、網箱等合理措施,但不得影響水庫工程設施和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3、乙方有權利選擇養殖方式,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影響農業生產,妨礙甲方用水。

4、乙方為了養殖需要,可自費提水,但最高水位不得超過水庫溢洪道口。

5、乙方的承包經營權在屆期內部得轉讓。

6、乙方應精心看管水庫,積極參與抗洪搶險,發現險情應及時報告甲方,并采取及時、有效、力所能及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損失,

七、風險責任

甲方承擔水庫工程設施因自然災害、他人破壞、自身老化等引起的風險,乙方承擔因自然災害、管理不善、技術偏差等對養殖經營造成的風險。

八、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嚴格履約,如有違約,則向對方賠償違約金10000元,并賠償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九、爭議處理

如果對合同發生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十、生效條件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雙方不得違約。

甲方: (章)

篇10

質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根據公司(借款人)與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_]的《擔保協議書》(以下簡稱擔保書)中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根據擔保書,為公司(借款人)向貸款_______幣_______萬元提供擔保,貸款期限為_______,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本股權質押反擔保期限為上述主債務發生代償后之日起_______年。

二、甲方愿意以其擁有的占公司(借款人)______%的股權質押給乙方,作為反擔保,以償付乙方履行擔保責任后所發生的債務。甲方保證公司(借款人)過半數股東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該公司股權出質,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與此相關的股東會決議。甲方用作質押的股權,評估價值為_______幣_______萬元。

三、甲方保證對上述質押的股權擁有完全的、有效的處分權,保證上述股權在此之前未設置抵押權,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有關財務報表,以及對上述股權的評估等資料。甲方應對其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五、上述股權的所有權證明文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個工作日內交付乙方,質押期間由乙方保管,質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處置上述質押股權。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擔了擔保責任。乙方有權以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處理所質押的股權,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雙方協商,由乙方收購上述股權。

七、乙方有權收取上述股權質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質,須在簽訂本協議后,到證券登記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本協議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質,該股份質押應記入公司的股東名冊,本協議自記入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甲方將記載股份質押登記的股東名冊(原件一份)交給乙方。

九、本協議適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_______市地方法規。如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_______市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經協商,另簽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權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