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示范單位申報材料范文
時間:2023-04-02 10: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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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我市依法行政工作,通過典型引路,以點帶面,整體推進,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步伐,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縣(市、區)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含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下同)創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的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對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的創建工作進行組織領導,其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承擔。
第四條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的創建堅持體現先進性、可行性、科學性和權威性的原則,綜合運用行政執法責任制考評、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等方面成果。
第二章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標準
第五條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應當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這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切實轉變行政職能,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一)行政機關應將行政職能轉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
(二)加強和規范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建設,行政機關與相關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徹底脫鉤;
(三)各種預警和應急機制健全,應對突發事件和風險的能力增強;
(四)機關職能劃分合理,權限合法,職責分工明確;
(五)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提供便利條件以供公眾查閱信息;
(六)依法行政工作的財政保障機制完善。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款全部上繳財政。
第七條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部門決策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完善決策制度,做到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一)行政決策的程序和內容合法、合理,重大決策應事先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涉及與人民群眾關系密切的決策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布,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
(二)建立健全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強化監督,決策行為規范,實現決策權與決策責任相統一。
第八條依法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注重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
(一)制定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的權限、內容和程序合法,重大問題舉行聽證并向社會公示;
(二)科學編制并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
(三)建立并落實規范性文件制發、備案、修改、廢止和定期清理制度;
(四)出臺規范性文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評估實施效果。
第九條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
(一)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權力,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執法中無不作為或越權作為情況發生;
(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案卷合法規范,記錄齊全;執法文書符合規定,按照檔案裝訂標準進行管理;執法單位內部實行案卷評查制度;
(三)行政執法主體合法,執法人員持證、亮證執法;
(四)行政處罰規范、合法、適當,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制定了規范約束措施;
(五)行政許可規范合法,后續監督到位;
(六)行政執法責任制進一步深化,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認真梳理行政執法主體和依據,分解執法職權,強化執法責任,各項責任制度建立完善,有效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第十條進一步完善行政監督機制,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一)自覺接受人大和政協的監督,虛心聽取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及時報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三)依法履行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職能,在法定期限內處理完畢,切實糾正違法、明顯不當的行政行為,并建立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行政賠償和補償制度;
(五)加強專門監督,積極配合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構的監督;
(六)強化社會監督,完善群眾投訴、舉報違法行為制度,認真處理來信來訪,積極受理投訴,依法作出處理,化解社會矛盾。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應努力做到以下幾個方面,以不斷提高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能力。
(一)制定學習培訓計劃,對領導干部、公務員、行政執法人員和其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強化依法行政和法律知識的教育,并組織考試;
(二)行政執法隊伍穩定,執法人員熟悉法制,精通業務;
(三)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情況進行考核;
(四)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普法和法制宣傳。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應按以下要求切實加強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
(一)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二)法制工作機構職能明確,人員配備齊全;
(三)制定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制度,定期向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
(四)依法行政工作總體有規劃、年度有計劃、工作有重點,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實處。
第十三條參評創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的,應是當年度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被評為優秀以及當年度辦理的行政執法案件沒有被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限期履行法定職責的單位。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評創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
(一)未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領導組織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無總體規劃、年度計劃的;
(三)行政執法部門領導班子成員發生違法違紀行為被處以撤銷黨內或行政職務以上處分的;
(四)因出臺不合法的規范性文件引發影響社會穩定重大事件的;
(五)因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引發社會影響惡劣事件的;
(六)拒不履行生效的司法裁決或行政復議決定的;
(七)法制工作機構職能不明確,人員配備在兩人以下的;
(八)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認為不宜評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申報程序
第十五條凡符合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標準的行政執法部門,于當年11月1日至30日自愿申報填寫《*市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申報表》,按創建標準和填報要求,對本部門進行自我評價并寫出自評報告。屬法定授權組織或縣級行政執法部門的,需經主管該組織的部門或縣級政府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間內一式兩份報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第十六條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綜合申報單位各方面情況后,決定是否進行實地考評驗收。
第十七條考評驗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取匯報。聽取申報單位有關創建工作情況匯報。
(二)查看檔案。主要查看有關創建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依法行政制度建設、規范性文件制訂、行政許可及行政處罰等案卷材料。
(三)實地走訪。必要時走訪有關行政管理相對人,聽取他們對申報單位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媒體公示。在本市主要媒體公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候選名單,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五)評議決定。考評組對申報單位有關創建工作材料及調查了解和公示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后,提出初步意見報市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決定。
(六)審定批準。對經評議決定授予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稱號的申報單位,報請市政府審定批準。
第十八條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每年總量控制在12家單位以內。
第四章獎懲規定
第十九條對被確定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頒發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獎牌。
第二十條獲得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的,由市政府給予一定獎勵。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申報單位提供的有關材料應當客觀、真實,不得弄虛作假。對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得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報請市政府批準,取消其稱號,收回獎牌,并通報批評,五年內不得申報依法行政示范單位。
第二十二條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行政執法方面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并應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書面報告當年本單位開展依法行政工作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情況發生后30日內書面報告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一)本單位發生重大違法行政情況的;
(二)國家、省、市對本單位行政執法案件質量抽查中發現不合格情況較為嚴重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強烈不滿,且反映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其他認為應報告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發生前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進行調查,并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撤銷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稱號。被撤銷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稱號的,三年內不得申報依法行政示范單位。
第二十五條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經復評合格繼續有效,但不再獎勵。
第六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