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實施細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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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條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四條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

第五條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商標注冊、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相應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駁回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商標注冊。有關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第六條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第七條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委托書及與其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商標法第十八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第八條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

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證明文件和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證明文件或者證據材料。

第九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系的。

第十條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實際收到日為準,但是當事人能夠提出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

第十一條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遞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商標組織的,文件送達商標組織視為送達當事人。

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文件無法郵寄或者無法直接遞交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十二條商標國際注冊依照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件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1份、商標圖樣5份;指定顏色的,并應當提交著色圖樣5份、黑白稿1份。

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于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長或者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能夠確定三維形狀的圖樣。

以顏色組合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文字說明。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第十五條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條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第一人為代表人。

第十七條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除外。

第三章 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商標局對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的,申請人可以在異議期滿之日前,申請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人放棄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的,商標局應當撤回原初步審定,終止審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條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及初步審定號。商標異議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書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的異議裁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三條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異議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異議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對其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

第二十四條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后,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未提交變更證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補交;期滿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后,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注冊商標需要續展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商標注冊續展申請后,發給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

續展注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五章 商標評審

第二十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提出的商標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稱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是指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十條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于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復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副本。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后,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三條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前15日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復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請的,評審程序終止。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第三十六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的注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注冊標記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三十八條《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偽造或者變造《商標注冊證》的,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注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一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注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注冊。

第四十二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非法經營額10%以下。

第四十三條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違反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五條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第四十六條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銷申請書,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七條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提出注銷申請的,應當提交有關該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注冊商標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第四十八條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注銷的,原《商標注冊證》作廢;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或者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注冊證》上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九條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二)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五十一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五十二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第五十三條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五十五條商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規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七條商標局設置《商標注冊簿》,記載注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

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注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篇2

    1997年1月22日,美國摩托羅拉公司委托北京市商標事務所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反映位于深圳市南山區大沖新村28號樓的居民非法加工假冒"MOTOROLA"手提電話電池,侵犯其"MOTOROLA"及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依法進行查處。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調查查明:大沖新村28號樓的屋主蔡善強于1997年1月2日將其房屋的第四層以每月1500元的租金出租給香港人張日開(當時逃避在外,另案處理)存放假冒"MOTOROLA"電池成品、半成品及其零配件和包裝物。調查當日,在該樓的第四層和第一層住宅(即蔡善強的住宅)現場查獲假冒"MTOROLA"電池成品175個及半成品1050個,"MOTOROLA"電池說明以及不干膠標貼50000張,其塑料標識50000個及電池成品塑料包裝盒25000個,上述物品價值總計96625元,由深圳市工商局依法封存。深圳市工商局認為,"MOTOROLA"和其商標是美國摩托羅拉公司在我國第14類商品上注冊的有效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張日開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MOTOROLA"商標,其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已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房主蔡善強明知張日開在其出租的房屋內從事商標侵權活動,故意為其提供倉儲、隱匿的便利條件,構成了《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第(3)項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之規定,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4月15日對蔡善強作出如下處理:

    1.責令其立即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處以非法經營額45%的罰款,計43481元上交國庫。

    案件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故意為侵權人提供倉儲、隱匿便利條件,而構成《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第(3)項所述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典型案例。現實生活中象蔡善強這樣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條件的大有人在,但真正受到法律處罰的卻不多。這也正是商標侵權案件屢有發生的原因之一。此類案件之所以得不到有效的處理,是因為有些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對《商標法》第38條第(4)項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第(3)項的規定理解得不夠深刻,沒有充分認識到此類行為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所造成的危害性。脞這個意義上說,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此案的處理具有非常典型的意義,足以引起其他地方工商局的重視,從而加大對此類違法案件的打擊力度,減少商標侵權案件的發生。

    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條件,表面上看沒有參與侵權活動,但在客觀上則是商標侵權活動的一部分。以本案來說,若被處罰人不故意提供倉儲、隱匿條件,則侵權行為就難以發生。所以,故意為侵權人提供便利條件實際上等同于參與了共同侵權。如果能對此類案件加強查處力度,則必然有助于減少商標侵權案件的發生。也正因為此,《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明確規定,故意為侵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也屬于商標侵權行為,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篇3

形式審查有兩種結果:

    (一)申請人資格、申請書件完全符合《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要求的,則予以受理;

    (二)不具備申請人資格,或者申請書件不符合《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要求的,則不予受理,申請書件退回申請人,待達到要求時再行申請。對申請手續基本符合要求,但缺少或有出錯的申請文書,商標局可令申請人補正。在限期內完成補正的,保留申請日期;在限期內未完成補正的,或者補正后仍不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請書件退回申請人。

篇4

    1994年12月21日,浙江省杭州春雷電器廠銷往桂林三豐貿易公司武漢經營部的300臺14英寸轉折電視機,在運輸途經河南省商城縣時,商城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鐘鋪檢查站發現該批電視機標注的廠名、廠址與實際生產廠的廠名、廠址不符,于是,對該批電視機依法予以查扣。

    商城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經過調查,查明:該批電視機及饈箱、說明書、保修卡上所標的生產廠家是"上海無線電三廠美多公司",廠址是"上海昌平路88弄10號",生產許可證編號是XK…09…003…267,注冊商標是"春協".而實際生產廠家是杭州春雷電器廠,該廠以每臺380元的價格準備銷給桂林三豐貿易公司武漢經銷部,總價款共97435.90元。使用在電視機商品上的"春雷"商標注冊人是上海市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該公司未曾許可杭州春雷電器廠使用"春雷"注冊商標。

    商城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杭州春協電器廠未經"春雷"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擅自在自己生產的黑白電視機上使用"春雷"注冊商標,其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侵犯了"春雷"注冊商標專用權。1995年1月3日,商城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的規定,對杭州春雷電器廠作出如下處理:

    1、 消除現存300臺黑白電視機上的侵權商標;

    2、 處以非法經營額97435.90元40%罰款,計人民幣38974.36元。

    案件評析

    這是一起運輸過程中查處的商標侵權案。雖然案情比較簡單,但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值得注意:

    一、 關于案件管轄權問題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2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者檢舉",即在確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商標侵權案件管轄權時,從地域管轄的角度,商標侵權案只能由侵權人所在地工商局管轄或侵權行為地工商局管轄。侵權人所在地工商局是指侵權人企業登記所在地工商局。顯然,在本案中,商城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非侵權人所在地工商局。那么,商城縣工商局作為本案的查處機關就應屬商標侵權行為地工商局。有人提出,商城縣既非侵權人所在地,又非侵權商品生產地,僅是商品運輸途經地,確定本案商城縣是否為侵權行為地,就必須確認運輸侵權商標商品行為是否屬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故意為侵權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屬于商標侵權行為".此項規定是指故意為他人運輸侵權商品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而此案是侵權人自己運輸,顯然不能依此規定來叫此案定性。一般來講,侵權行為從地域角度劃分,可進一步分為侵權行為發生地、侵權行為持續地、侵權行為結果地。侵權行為發生地是指某一侵權行為始發地,在本案中應是侵權產品生產地杭州。而侵權行為持續地是指某一侵權行為發生后持續進行經過的地域。本案中,商城縣屬侵權產品運輸行為地,發生在侵權行為持續過程中,應屬侵權行為持續地。而侵權行為結果地是指侵權行為得以完全完成的地域。對商標侵權案來說,侵權結果地應是侵權產品的銷售地。據此,商城縣作為商標侵權行為持續地,亦屬商標侵權行為地,作為商城縣工商局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二、 關于引證權利主體問題

    此案商城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以杭州春雷電器廠侵犯上海市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的"春雷"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進行查處的。但商城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下達的《處罰決定書》中既未載明"春雷"商標的核定使用的具體商品,又未載明注冊號,只是籠統地說"使用在第14類商品上"(注:原國內分類)。實際上,上海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注冊的"春雷"商標核定的商品中只有"收音機、擴音機"等商品,注冊號為53705,并無電視機商品,而使用在電視機上"春雷"商標系上海無線電三廠注冊,注冊號為100514.由于電視機與收音機、擴音機屬類似商品,似不應該準兩個"春雷"商標注冊,但這兩個商標屬工貿雙方分別在內外銷商品上注冊,屬"兩本帳"商標,所以,雙方各自在核定的商品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從本案來講,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動查處的案件,不是被侵權人投訴案件,所以,在處理時,要引證被侵權的注冊商標。但由于辦案機關工作疏忽,導致引證被侵權的注冊商標利主體有誤,即從嚴格意義上講,杭州春雷電器廠侵犯的是上海無線電三廠在電視機上注冊的"春雷"商標專用權。類似這種情況,在工商執法部門主動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比較多見,主要原因是因為不是被侵權人投訴,辦案機關難以及時取得比較準確的商標注冊材料,往往為了盡早結案,只要引證一個與被查處商標相關的一個注冊商標,就匆忙定性處理。這種作法是不嚴肅的,應在今后商標辦案工作中予以糾正。

篇5

比如前面“媒體自我策劃”一節中談到的成都三家報紙的“跨世紀跨千年”策劃,就至少都贏得了讀者滿意、報社滿意的“雙贏”局面。

而許多與企業有關的新聞策劃,只要策劃到位,也一樣能獲得“多贏”。下面這個我所策劃的新聞就非常典型。

【案例】向“傍名牌”宣戰,杭州奧普成為“第一人”

1、策劃背景:

杭州奧普電器有限公司是“浴霸”這一行業的開創者,同時也是在國內取暖行業排名首位的企業,所擁有的“奧普”商標是浙江省馳名商標,到2002年品牌無形價值已達1.1億元。但在不斷取得成功的同時,奧普公司卻被“傍名牌”現象拖得疲憊不堪。

“傍名牌”,是指某些不法商人和企業,在異地注冊與著名企業字號或著名商標相同的企業名稱,并在假冒名牌產品的外包裝或產品上故意突出企業名稱,以此來誤導消費者,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杭州奧普先是發現市場上出現了一個“奧普電器(深圳)有限公司”,接著又冒出“香港奧普電器有限公司”,后來又竄出個“香港奧普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而這些所謂的“奧普公司”都是無辦公地點、無廠房、無生產設備的“三無企業”,根本沒有任何生產和經營能力,他們所做的就是以“奧普公司”這一企業名稱為誘餌,進行所謂的“授權使用”和OEM委托生產,從中牟取暴利。

在戴上這頂可以混淆視聽的“奧普”的帽子之后,浙江寧波和嘉興王店的一些小企業、“床板工廠”、甚至是更簡陋的家庭作坊開始大量拼裝、推銷所謂的低價“奧普浴霸”,在這些假冒偽劣產品的包裝上,“深圳奧普”、“香港奧普”的字樣故意被印得很大,使不少想購買真奧普浴霸的消費者難辨真偽,甚至一些消費者在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尋求售后服務及投訴時,還發生了誤認現象。更可怕的是,大量“傍奧普”行為的存在,已給杭州奧普造成了高達到數千萬元的銷售損失。

杭州奧普也曾聯合政府部門向“傍名牌”出手,但由于“傍名牌”行為存在著違法行為復雜性、手段多樣化、法律適用多變性等特點,打擊難度較大。比如工商部門曾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對“傍名牌”進行了打擊。但那樣做只能打掉生產“傍名牌”產品的“下家”,卻無法觸動“授權”生產的“上家”,當“風頭”過去,“上家”又可“授權”給“下家”,因此無法從根本上杜絕“傍名牌”現象,造成了“傍名牌”的泛濫,像海爾、蘇泊爾雅戈爾、杉杉等知名品牌都成了“傍名牌”現象的受害者,“傍名牌”現象也成了中國經濟中難以根治的毒瘤。

“傍名牌”是典型的利用他人著名商標、著名商號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其實是一個經濟新聞中的熱點問題,全國許多媒體都曾關注過。個別媒體還專門報道過杭州奧普被“傍名牌”的情況,但由于報道角度的問題,結果反而給假冒者做了廣告,使正宗的杭州奧普損失更大。

這時,杭州奧普急需在“被傍名牌”的情況下,突出良好的企業形象,同時有效打擊“傍奧普者”。

2、策劃思路:

經過仔細分析,我認為通過新聞策劃完全可以達到這兩個目的。

首先我了解到,2002年9月15日,根據國務院第358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正式開始施行。之前的《商標法實施細則》是1993年的,從1993年到現在,中國的市場經濟飛速發展,出現了許多新的經濟現象,其中有不少是老的《商標法實施細則》不能涵蓋和解決的,“傍名牌”現象就是其中之一。而新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則加大了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將有助于從源頭上遏制住“傍名牌”情況的出現。

這是多么好的新聞契機啊!于是我策劃杭州奧普公司在《商標法條例》實施的第一天,借“新法”狀告“傍奧普”的企業,打響全國反擊“傍名牌”現象的第一槍,成為中國打擊“傍名牌”現象的第一人。

3、實施情況:

2002年9月15日,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的第一天,包括新華社、經濟日報、中國青年報、文匯報、浙江電視臺在內的全國幾十家強勢媒體齊聚杭州,把焦點對準了杭州奧普電器有限公司。]

隨后,以《借〈商標法條例〉實施 奧普狀告“傍名牌”企業》、《杭州奧普向“傍名牌”宣戰》、《〈商標法條例〉實施第一天 杭州奧普“借法”向“傍名牌”現象開刀》、《杭州奧普“借法”怒告“深圳奧普“》、《奧普帶頭向“傍名牌”開戰》等為標題的報道均以大篇幅在全國的重量級媒體刊出,有些媒體還做了專版,贊譽杭州奧普的行動:

“召開新聞會,第一步將狀告‘傍名牌’之名成立的深圳奧普,借助《條例》實施的東風,向‘傍名牌’開刀,這在全國企業中還是首家。”(源引自2002年9月16日的新華網);

“杭州奧普的這一打假行動也為新的《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普及做了很好的宣傳,被稱為‘來自天堂的第一槍’。據悉在杭州奧普成為首個運用《條例》狀告‘傍名牌’行為的企業之后,已有更多的知名企業將步杭州奧普之后塵,全面向‘傍名牌’現象開戰”(源引自2002年9月16日《中國青年報》);

“在知名企業中第一個向‘傍名牌’這一經濟怪胎開戰。原來奧普打擊‘傍名牌’只能等在洞口,等‘假奧普’們跑出來的時候才能打一下。而現在有了新的《商標實施條例》這把‘尚方寶劍’,則可以直搗‘洞穴’,把‘傍名牌’的不法分子徹底打垮。”(源引自9月16日《都市快報》);

“在奧普運用《商標法實施條例》狀告‘傍名牌’行為的企業之后,浙江已有多家知名企業陸續加入法律維權的行列,共同向丑惡的‘傍名牌’現象全面開戰。”(源引自9月19日《經濟日報》)。

4、策劃效果:

(1)權威媒體大規模和大篇幅的正面報道,尤其是 “打擊‘傍名牌’現象第一人”的“頭銜”,使杭州奧普成為率領中國企業群雄向丑惡現象宣戰的“領導者”,大大提升了杭州奧普公司的社會形象和品牌知名度;

(2)包括權威大眾媒體和《浙江法制報》等專業法律媒體對新的《商標法實施條例》有關條文進行的解釋,為通過法律手段徹底打掉“傍名牌”現象,制造了強有力的輿論氛圍;

(3)由于要突出“傍名牌”產品的危害,許多新聞稿中都對比了杭州奧普公司的實力和對產品質量的重視,提高了奧普浴霸的美譽度,直接促進了奧普產品的銷售。

篇6

    1992年4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收到山東省博興縣人民法院的鑒定委托書,請求商標局對該院受理的博興縣酒廠訴博興錦秋湖酒廠侵犯其"董公"酒注冊商標專用權案進行鑒定。

    此案中的"董公"商標是商標局1988年6月核準注冊的酒類商品商標,注冊人為山東省博興縣酒廠,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1991年6月,博興縣錦秋湖酒廠在同類商品上注冊了"董鄉"商標。但根據法院提供的其使用"董鄉"商標的酒瓶貼,該廠在實際使用中擅自將繁體"鄉"字改為簡體的"鄉",而改變后的"鄉"字寫法又與"公"字極為近似。據此,商標局認為:錦秋湖酒廠擅自改變其注冊商標圖案,且改變后的商標同他人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已構成《商標法》第38條第(1)項所述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案件評析

篇7

保護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法立法的直接目的。商標法此次修改從以下三個方面強化了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完善了查處和制止商標侵權的措施由于商標侵權不僅侵害商標權人的利益,還直接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案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這樣就可以利用有力的行政管理手段使商標專用權得到最充分的保護。但是,按照商標法修改前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即使已有足夠的證據認定侵權,對于侵權商品也只能責令當事人予以封存。只有在作出處理決定之后,才有權對侵權商品作進一步的處理。因此在實踐中由于當事人不配合而繼續銷售侵權商品或者轉移侵權商品的事情時有發生,使行政查處難以落實,也無法有效地制止商標侵權的繼續進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更有效地保護商標專用權,修改后的商標法第55條除了將商標法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調查商標侵權案件時可以采取的措施法律化以外,還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封、扣押侵權商品的權力。按照該條的規定,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對于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這樣一方面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商標侵權案件作進一步的處理,另一方面也在客觀上制止了當事人的商標侵權行為。

與此相協調,修改后的商標法第57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在起訴前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

知識產權侵權的一個特點是,很短時間的侵權可以對他人的權益造成嚴重的損害,因此及時制止侵權行為對于有效地保護商標專用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加大了對侵權的行政制裁力度此次修改商標法著重于強化行政制裁措施,這體現在修改后的商標法第53條中。按照該條的規定,對于認定構成侵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在修改前,商標法中對于侵權商品的處理沒有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般無權對侵權商品進行處理。這樣,有些侵權人在被處理后就有可能利用原有的商品繼續從事侵權活動。修改后的商標法實施后,一方面消除了這種可能,另一方面也通過沒收侵權商品加重了對侵權人的處罰,使侵權人受到更強烈的威懾。

強化了對權利人的經濟賠償1993年商標法對賠償額的計算規定是,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遭受的損失。此項計算方法對于被侵權人來說并不是很公平。因為,商標侵權在多數情況下都是隱蔽進行的,被侵權人需要支付搜集侵權證據的費用,需要支付訴訟的費用。可是,由于這些支出并不一定發生在被侵權期間,所以盡管也屬于因被侵權而發生的開支,卻無法要求侵權人來予以補償。在實踐中,那些故意侵權者一般不保留賬目,這樣就缺少了確定賠償額的依據。有時即使有賬目,也往往很難確定何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所以,按照過去的規定,被侵權人很難得到充分的賠償。

篇8

    法定代表人李會民,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人趙廷軍,男,25歲,石家莊市福蘭德事業發展公司法律顧問,住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25號。

    委托人趙紅,女,31歲,石家莊市福蘭德事業發展公司職員,住北京市海淀區城府路8號。

    被告北京彌天嘉業技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20號國企大廈818室。

    法定代表人姜明際,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人喬冬生,北京市遠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李直,北京市遠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石家莊市福蘭德事業發展公司訴被告北京彌天嘉業技貿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1999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1999年6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家莊市福蘭德事業發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會民、委托人趙廷軍、趙紅,被告北京彌天嘉業技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明際、委托人喬冬生、李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訴稱:原告于1997年3月申請注冊了“pda”商標,已使用兩年。該商標為公眾所熟悉,已與原告的形象和產品緊密相連。原告為進行網絡廣告宣傳,準備申請與商標相同的名稱“pda”為域名。但被告惡意搶先注冊該域名,該域名和其公司或產品無任何直接關系。原告認為,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和銷售該商標產品。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原告注冊商標為其產品進行網絡宣傳,已經構成商標侵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互聯網絡“pda.com.cn”域名,停止對原告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元,承擔本案訴訟費、律師費。

    被告辯稱:互聯網絡域名是自己依法從中國互聯網絡中心(cnnic)合法注冊的,并擁有cnnic頒發的域名注冊證。pda系原告注冊商標前已存在的通用名稱,原告對其不應享有專用權。原告無端指控自己侵犯其注冊商標,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起訴。

    經審理查明,原告為“pda”商標(第970474號商標注冊證)的注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電子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中電腦記事本等),注冊有效期為1997年3月至2007年3月。被告于1998年10月12日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申請了“pda.com.cn”域名,中國互聯網絡中心向其頒發了981012005037號“pda.com.cn”域名注冊證。

    根據原告所舉證據,原告于1996年起相繼注冊了不同使用類別的“小秘書”商標,該商標包括“小秘書”文字、圖形及“portable secretary”等。原告為“小秘書”商標進行了廣告宣傳。原告表示其“pda”商標為“小秘書”的英譯“personal data assistant”的縮寫。原告未能證明其“pda”商標實際投入使用,也未就該商標的知名度及影響范圍提供證據。

    根據被告所舉證據,在學苑出版社出版的《標準英漢—漢英計算機詳解辭典》、《英漢微機小百科辭典》、北京希望電子出版社出版的《微軟英漢雙解計算機百科辭典》等公開出版物中,均將“pda”解釋為“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個人數據助理)的縮寫,是一種輕巧的掌上型計算機。

    被告于1999年5月17日以原告商標注冊不當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評審申請,該評審委員會已受理。

    主要為介紹和銷售“掌上電腦”的網站。該網站網頁上使用了pda標志,該網站介紹及銷售的產品均為其他廠家的掌上電腦產品。

    在本案訴訟中,原告增加了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訴訟理由。

    以上事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第970474號“pda”商標注冊證、第852588號、第895775號、第883840號、第883958號“小秘書”商標注冊證、中國互聯網絡中心981012005037號“pda.com.cn”域名注冊證、學苑出版社《標準英漢—漢英計算機詳解辭典》、《英漢微機小百科辭典》、北京希望電子出版社《微軟英漢雙解計算機百科辭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99)商標綜字(s)第n274號通知、被告網站勘驗筆錄、當事人陳述等證據為證。

    本院認為:本案被告的被控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斷。原告所主張權利的“pda”商標為產品商標,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構成侵權,被告將“pda”標志注冊域名的行為,不屬于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原告的商標。而且,商標法第三十八條雖有“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屬于侵權行為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對該條款所包括的侵權行為予以了明確列舉,亦不包括原告所指控的行為。因此,被告的行為不具備商標法所規定的侵權條件,不構成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雖然被告使用“pda”域名的網站的網頁上有“pda”的標志,但該網站所介紹和銷售的產品均非被告自己的產品,也就是說被告是將“pda”作為服務標志使用的,而原告的商標屬于產品商標,在原告不能證明自己的商標屬于馳名商標的情況下,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被告將“pda”標志注冊域名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根據被告的行為是否利用了原告為“pda”商標所創造的聲譽,是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來判斷。原告沒有就“pda”商標的使用情況舉證,也沒有對該商標的影響范圍和知名范圍提供證據。雖然原告主張“pda”商標是自己“小秘書”商標的英譯縮寫,自己為“小秘書”商標投入了大量的廣告宣傳,但因“pda”商標與“小秘書”商標差別較大,對于熟悉“小秘書”商標的公眾來說,二者間在認識上不會產生必然的聯系。因此,“pda”商標不屬于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商標。同時,在電腦行業中,“pda”為輕巧的掌上型計算機的代稱,該標志不特指原告單位及產品。在這種情況下,就排除了公眾見到被告的域名,會誤認為使用該域名的網站與原告存在特定關系的可能。因此被告注冊該域名的行為,沒有使公眾產生混淆,不存在以此利用原告商標聲譽牟取利益,故原告主張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亦不能成立。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對域名糾紛的處理做了相應規定,但由于該辦法屬于部門規章,故對域名注冊單位處理此類糾紛時產生效力。而本案屬于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應按照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以上理由,原告指控被告注冊“pda”域名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石家莊福蘭德事業發展公司之訴訟請求。

篇9

你局商標變(2001)66號來函收悉。經研究,對該函中所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不同法院在同一天對同一注冊商標進行保全的協助執行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我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你局在同一天內接到兩份以上對同一注冊商標進行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時,應當按照收到文書的先后順序,協助執行在先收到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同時收到文書無法確認先后順序時,可以告知有關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25條關于“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在執行相關案件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逐級報請上級法院,直至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的規定進行協商以及報請協調處理。在有關法院協商以及報請協調處理期間,你局可以暫不辦理協助執行事宜。

二、關于你局在依據法院的生效判決辦理權利人變更手續過程中,另一法院要求協助保全注冊商標的協助執行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8條第1款規定,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根據這一規定,對于某一法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要求你局協助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權利人變更等手續后,另一法院對同一注冊商標以保全原商標專用權人財產的名義再行保全,又無權利質押情形的,同意你局來函中提出的處理意見,即協助執行在先采取執行措施法院的裁判文書,并將協助執行的情況告知在后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

三、關于法院已經保全注冊商標后,另一法院宣告其注冊人進入破產程序并要求你局再行協助保全該注冊商標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1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中止。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這一規定辦理相關案件。在具體處理問題上,你局可以告知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有關注冊商標已被保全的情況,由該法院通知在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自行解除保全措施。你局收到有關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的通知后,應立即協助執行審理破產案件法院的裁定。你局也可以告知在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有關商標注冊人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由其自行決定解除保全措施。

四、關于法院裁決將注冊商標作為標的執行時應否適用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問題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類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必須一并辦理。法院在執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過程中,應當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對注冊商標及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相同和近似的商標一并進行評估、拍賣、變賣等,并在采取執行措施時,裁定將相同或近似注冊商標一并予以執行。商標局在接到法院有關轉讓注冊商標的裁定時,如發現無上述內容,可以告知執行法院,由執行法院補充裁定后再協助執行。

來函中所涉及的具體案件,可按照上述意見處理。

此復。

二二年一月九日

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關于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有關問題的函

                                商標變(2001)66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

2001年1月以來,我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的規定,積極協助各地人民法院做好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工作。半年多來,已協助執行訴訟保全案件380多件,涉及注冊商標1300余件。但在工作中,我們也遇到了解釋中未涉及到的情況:

一、不同法院在同一天對相同注冊商標進行查封。如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法院和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8日同時向我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查封山東華日集團總公司相同的商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中不能重復查封的規定,我局已要求該兩院在規定的期限內協商解決,否則,將不予協助執行。

二、A法院對我局依據B法院的生效裁決正在辦理轉讓注冊手續的注冊商標進行查封。如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民事調解,于2001年5月30日向我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將以前查封的“扳倒井”商標由山東扳倒并集團酒廠過戶給山東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我局辦理了相應的轉讓手續。在辦理轉讓注冊手續期間,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法院要求查封尚在山東扳倒井集團酒廠名下的上述商標。我局認為山東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是生效的法律決定。因此對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法院的請求未予協助執行。

三、B法院對A法院已經查封的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宣告破產后,要求對A法院已經查封的有關注冊商標實施保全措施。如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0日向我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對江蘇省興化軸瓦廠的“飛月”商標實施財產保全。江蘇興化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0日向我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稱該法院于2001年7月25日宣告江蘇省興化軸瓦廠進入破產程序,請求我局對該廠的注冊商標實施保全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是否應終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飛月”商標的查封。

四、法院裁決轉讓注冊商標時應否遵守《商標法》關于“應將相同或近似商標,一并辦理”的規定。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在申請商標轉讓注冊時,應將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一并辦理。

因此法院在裁定轉讓注冊商標時,應裁定將相同或近似注冊商標一并轉讓。對于未裁定將相同或近似商標一并轉讓的,我局將不予協助執行。

篇10

(一)在立法方面。我國目前已經立法保護了很多知識產權,其中包括商業秘密、專利權、植物新品種、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原產地域產品等等。而目前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制定的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專利法》等等,與此同時,我國還出臺了很多有關的司法解釋以及實施細則。

(二)在知識產權保護相關規定的具體實施狀況方面分析,我國已經從兩個途徑開始同時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分為是司法保護及行政保護。而且新聞出版總署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很多相關部門均開始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的對知識產權給予保護。

二、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一)增強我國國民針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理念在我國,在開展對外貿易的諸多部分中大部分都屬于中型或小型企業,這些企業尚未形成強烈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并沒有充分意識到知識產權是屬于一項無形資產,其具有非常重要的價值。

(二)加強國家立法,尋找政策支持現在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制定的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專利法》等,與此同時,我國還出臺了很多有關的司法解釋以及實施細則。而且我國對此方面的重視程度逐漸加深,以后我國還會針對此方面制定與出臺更多合理的相關政策與法律規定,從而為知識產權保護奠定堅實的基礎,提供有力依據。

(三)積極借鑒國外成熟的措施與經驗在國際市場當中,很多國家在對外貿易活動中都采取了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并制定了完善的保護機制。其成熟的經驗非常值得我國借鑒。我國應該充分學習國外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制定的完善體制以及成熟的經驗,并在分析我國基本國情的基礎上,合理的借鑒到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中來。

(四)不斷增強我國科技能力與水平科技是衡量一個國家綜合能力的重要方面,科技的先進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經濟的發達程度。為了降低知識產權被侵害的概率,為了有效的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應該積極的借助科技的力量,調整我國的經濟構造,促進經濟穩步發展,從而提高我國在國際貿易市場里的核心競爭力。我國應該積極的研發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核心技術,借助科技的力量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提高我國的綜合國力。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