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30 07: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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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城市貧困;失業保險;促進就業
貧困問題是全球關注的長期性、綜合性的問題。在科技高度發達的今天,貧困仍幾乎在所有國家都存在。我國的城市貧困問題是相當嚴重的,這不僅會影響人們的生活質量,還會引發一些社會問題,解決貧困問題是我們迫在眉睫的任務。
1我國城市貧困的概況
1.1城市貧困的界定
貧困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其內涵十分廣泛。從不同角度和不同發展時期對貧困可以做出多種定義。傳統的貧困定義主要是收入貧困,即收入水平低下,不能維持基本生活。國際廣泛采用的貧困定義是世界銀行在以“貧困問題”為主題的《1990年世界發展報告》中給出的參照定義:即“缺乏達到最低生活標準的能力”。通過收入和支出的最低生活標準來表示,貧困不僅是物質上的匱乏,而且還包含低水平的教育和健康。世界銀行《2000/2001年世界發展報告》則將貧困的概念進一步擴大,不僅包含以上內容,還包括風險和面臨風險的脆弱性,以及不能表達自身的要求和缺乏影響力。在國內學者中比較一致的定義認為,中國城市貧困是在特定的社會背景下城市部分社會成員由于缺乏必要的資源而在一定程度上被剝奪了正常獲得生活資料和參與經濟和社會活動的權利,并使他們的生活持續性地低于社會的常規生活標準。
1.2我國城市貧困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的貧困人口不降反升,貧困面繼續擴大。據民政部統計,20世紀80年代初期,每年由政府定期定量救濟的城市貧困人員一般在60一80萬之間,20世紀90年代初,全國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包括在職、下崗和離退休人員)家庭人均收人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共329萬人。而截至2007年8月全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數為2236.1萬人。
總之,城市的貧困問題已經成為影響很多居民生活、影響社會和諧的一大難題。
2失業是導致城市貧困的重要因素
城市貧困的產生是有著多方面原因的。有經濟的,社會的,當然還有家庭和個人自身的原因,并且這些原因都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但綜觀國際國內,城市貧困往往源于失業。我國也不例外。
由表可以看出,現在城市貧困居民的主體,已經由傳統的“老四類人(孤、老、殘、幼)”,轉變為“新四類人(下崗、失業、在崗、退休)”。大量人群失去工作或不能就業,進而陷入貧困。顯然,失業是引發城市貧困的重大原因。
而城市貧困又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影響:城市人口,一旦失去就業崗位,沒有社會保障的扶助,或者扶助力度不夠,再加上他們的密集程度、文化水平及敏感程度都高,也就容易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甚至形成一種貧困的惡性循環圈。因此,城市貧困是擺在政府和人民面前的重大難題,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逐步減少城市貧困,妥善解決這個問題。
3失業保險在減少城市貧困中的重要作用
社會保險中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項保險,都是在預防貧困的產生,或者在貧困產生后,對貧困者脫貧有重要作用。但其中多數是對陷入貧困的居民暫時的補助,受之以魚,為其“輸血”,但沒有受之以漁,幫助恢復其自身的“造血”功能,不能從根本上幫助其擺脫貧困。要解決城市貧困問題,從根本上說,還必須落實到個人或家庭的就業問題上來。3.1發揮失業保險金的經濟杠桿作用,促進就業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失業保險金是促進再就業的重要經濟杠桿,用活用好這種經濟杠桿,形成了杠桿的整體效應,對推動再就業工作是有促進作用的,具體有以下幾種方式:
(1)實行差別性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期限和標準。按失業期限長短確定失業保險待遇給付標準。失業時間越短,給付標準就越高。例如法國規定,最初的失業金待遇為日基準工資的57.4%,其后則每4個月調低一次。這樣有利于促使失業者積極尋找新的就業崗位。另外,為了使有限的失業保險基金發揮更有效的保障能力,可以對不同年齡的失業人員實行不同期限的失業救濟。對于逾期仍未能就業者,可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系統給予救助。對工齡長短不同,工作業績不一,繳納社會失業保險費用數量不等的失業者,發放的失業保障金也應有適當差別。這樣一方面可以刺激失業者盡快就業,節約基金開支,另一方面考慮到了大齡失業者的實際情況,體現了社會公平。(2)實行浮動性的失業保險稅征收制度。這種做法的目的在于抑制雇主大批解雇員工。美國實施的“浮動失業保險稅征收制度”在這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做法是,按聯邦政府規定,企業為員工交納失業保險稅的基本比率一般為企業工資總額的5.4%,但同時還規定企業可按員工就業穩定性記錄的實際情況實行浮動性繳納辦法,有些州最高提高到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0.5%。另外,對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金且失業人數少的單位,可以研究制定相應的返還政策,按一定比例給予一定數額返還。反之,則適當提高企業繳納失業保險金比例。(3)對自行組織起來的就業者以及有能力創業者,可將其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地發給其作為啟動資金,并可視情況給予創業補貼,同時在多方面給予幫助,在其事業起始階段給予跟蹤服務。比如:在稅收方面給予優惠,提供一些無償的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等。
另外還可以發揮失業保險金中的專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職業介紹費等的作用來促進就業。
3.2積極開拓失業保險的外延服務,促進就業
在現代意義上,失業保險還應該拓寬其服務內容,積極開展一些外延服務,把服務拓展到與以構成因果關系的領域、環節。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結合國外的經驗,下面著重介紹以下當前我國可以采取的措施:(1)完善國家就業服務制度。就業服務體系應包含以下功能:一是提供全國各地的職業培訓計劃及實施機構情況,再就業服務項目情況,以及勞動力市場信息;二是對求職者進行評估和測試,以幫助其選擇適合的職業培訓計劃;三是開展職業介紹,進行工作匹配;四是宣傳、介紹失業保險規定,幫助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五是接待與就業有關的一切咨詢,并協助解決問題。這類中心有效的提高了再就業培訓的針對性以及培訓后的就業率。(2)加強對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和再教育職業培訓。把職業培訓作為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加大培訓力度。加強在職培訓,推行職業資格認證制度,提高職工隊伍的工作能力和創新能力以適應技術進步的要求。強化再就業培訓,根據就業需求的變化,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幫助下崗失業人員掌握再就業的技能和本領。搞好創業培訓,開展創業咨詢,提供開業指導,提高創業者的經營管理能力,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等等。
總之,解決城市貧困是需要政府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的積極投入,并且需要相當長一段時間才能實現的。在解決城市貧困這條道路上,還需要更多的群策群力,想出更多更好的辦法,并且更好的實施,才能讓貧困的城市居民越來越少,直至基本消除城市貧困。
參考文獻
[1]錢林.當前中國城市貧困問題研究[J].經濟與社會發展,2007,(1).
[2]李軍.中國城市反貧困論綱[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
篇2
關鍵詞:失業保險制度;勞動供給;勞動需求;福利
一、引言
自法國1905年建立世界上最早的失業保險制度以來,失業保險制度在西方國家經過了百余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一整套較為完整和功能強大的體系。然而,失業保險制度受到經濟學理論上的青睞和重視卻是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眾多經濟學家驚奇地發現:只占據國民經濟極小份額的失業保險,①會直接作用于經濟中的每一個微觀個體;它的每一項內容②變化都會直接改變人們的行為決策,進而對宏觀經濟產生巨大影響。
大量細致的理論研究圍繞著失業保險制度展開。研究的領域涉及勞動經濟學、公共經濟學和福利經濟學;研究的方法也逐漸從建立理論模型轉向更多的實證計量分析。具體而言,研究工作大體集中在三個方面:(1)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研究,這是吸引眾多經濟學家目光的起始點;它引發了對失業保險制度的全面討論。(2)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研究。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稅,探討失業保險稅收政策對企業勞動需求的影響也是重要內容之一。(3)失業保險制度對福利影響的研究。失業保險究竟如何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發揮增進個人和社會福利的作用值得仔細思考。本文擬按照這三個方面,回顧20世紀70年代以來經濟學家們對失業保險制度的探討和爭論,并對相關理論研究成果作出評述,同時也指出了這些理論對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非常有益的。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研究
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的影響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當時西方國家的失業率一直徘徊在較高的水平上,人們開始懷疑這一現象是否與失業保險政策有關,③并開始重新審視和評價失業保險制度的作用。同時出于財政問題的考慮,一些國家的政府開始著手對包括失業保險在內的福利制度實行改革。對現實的思考激發出大量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成果,相關文獻也如雨后春筍般涌現。
(一)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理論探討
在研究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理論中,使用最廣泛的是搜尋理論(searchtheory)。該理論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勞動者能夠理性地選擇放棄可以得到的某些工作機會并保持失業狀態,等待在未來出現更好的工作。那么,是什么因素決定勞動者放棄或接受新工作提議呢?搜尋理論認為,勞動力市場上關于工資等信息是不完全的,失業者搜尋和獲得工作必須付出成本。失業者會根據勞動力市場上的各種信息,大致估計搜尋工作的成本和收益,以決定出去工作的心理底價或可接受的最低工資水平,即保留工資水平。除此之外,勞動者的效用是工資收入和享受閑暇的函數。搜尋工作行為可以帶來未來工資收入,增進勞動者的效用水平,但這實際上也是放棄了閑暇機會,勞動者的效用水平受到損害。任何一個理性的勞動者都會以滿足效用最大化為目的,選擇適當的工作搜尋努力程度。因此,保留工資水平和工作搜尋努力程度是直接決定人們勞動供給行為的兩個關鍵因素:保留工資水平越低,搜尋工作越努力,失業者結束失業狀態的概率較大;反之,失業者就業機會較小。失業保險正是通過改變它們,進而影響人們的失業時間和就業狀態。
1.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負面影響。Feldstein(1976)和Topel(1983)等人認為,搜尋工作的勞動者會根據勞動力市場提供的信息,估算找到新工作機會的概率、成本和收益,形成搜尋工作的預期邊際收益與預期邊際成本。失業者的搜尋行為將一直持續到兩者相等的時候為止,此時的工資水平恰好等于保留工資,失業者接受工作提議。勞動者的儲蓄、借款和失業保險金等非勞動收入會改變搜尋工作的預期邊際收益,進而影響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當失業者獲得較豐厚的失業保險金時,其搜尋工作的預期收益以及保留工資會相應提高;失業者不僅變得更加“挑剔”工作,而且也會降低尋找工作的熱情和減少尋找工作的時間,進而延長失業時間,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也隨之上升。[1-2]
2.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的影響是不確定的。Feldstein等人的分析暗含著這樣一個假設:只要處在失業狀態,勞動者就可以無限期獲得失業保險金。然而現實情況是,失業者享受失業保險必須具備相應資格以及享受失業保險的時間受到嚴格限制。考慮到這些制度特征,一味指責失業保險會增加失業的結論便具有片面性。
將失業保險的制度特征引入理論模型的開創性工作是由Mortensen(1977)作出的。他贊同Feldstein等人的理論并進一步指出,失業保險還具有激勵和促進人們積極尋找工作的“資格效應(entitlementeffect)”,故對個人勞動供給的綜合效應是不確定的。這表現在,經濟中總是有勞動者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失業保險享受資格,失業保險會增加其成為資格享受者的吸引力。另外,對于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快要結束的失業者,即將喪失的失業保險會直接導致其保留工資水平迅速下降,從而激勵他們努力尋找工作。對于這些失業者,失業保險的資格效應往往占主導地位,他們的失業時間會因此而縮短。[3]Meryer(1990)延續Mortensen的研究也證明了這一觀點:在失業保險期限之內,較高的失業保險金的確會延長人們的失業時間;而在接近該期限結束時,失業者結束失業狀態的概率會極大提高。因而,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行為產生的影響并不能一概而論。[4]
3.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積極影響。如果將失業保險放在更廣范疇或更長時間內來考察,會得到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積極影響的結論。首先,失業保險產生影響的范疇并不僅僅限于勞動者。Hamermesh(1982)認為,失業保險會增強人們參與勞動力市場的積極性。因為參加工作之后,即使被解雇也能得到失業保險金,這比不參加工作、沒有任何收入要好得多,所以失業保險會提高勞動力市場的總體勞動參與率。[5]其次,按照失業保險金替代率計算失業保險金的方法,意味著失業之前的工資收入越高,失業者獲得的失業保險金也就越多。在失業風險無處不在的情況下,這種聯系會促使就業者愿意增加勞動供給來獲得更高的工資收入(Yaniv,1982)。[6]最后,失業保險金能夠影響工作搜尋類型,幫助失業者盡快就業。Kahan和Low(1991)按照失業者搜尋工作的方式,將其劃分為兩類:一類是系統搜尋,即失業者根據自身條件和興趣,有針對性地收集某一類工作信息;另一類是隨機搜尋,即失業者毫無目的地廣泛搜尋市場上的各種信息。這兩種類型的搜尋方式比較起來,系統搜尋雖然更花費時間和金錢,風險也較大,但是其目的性較強,失業者能夠容易并快速地找到合適的工作。[7]失業保險提供的現金與時間補償能夠支持失業者選擇系統搜尋的方式去獲取相關的工作信息,并在較短的時間里找到滿意的工作。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個人勞動供給影響的實證分析
失業保險制度到底是增加還是減少勞動供給并沒有在理論上形成統一的結論,而理論上的爭論激發了大量圍繞著失業保險對失業影響展開的實證研究工作。與尚有歧義的理論結論所不同的是,幾乎所有實證分析的結論都支持失業保險會延長失業者的失業時間和提高經濟中的失業率這一觀點。
1.失業保險會提高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及降低工作搜尋力度。Feldstein(1982)對1976年5月美國失業者抽樣調查的結果顯示:如果失業者可以在失業期間獲得失業保險金,那么失業保險金替代率每上升10%,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上升4%。[8]失業保險對人們搜尋工作努力程度的負面激勵效應,通過實驗經濟學的方法得以證實。美國西北大學經濟系的Meyer教授在美國伊利諾州做了著名的“獎金實驗”(thebonusexperiments)。他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者隨機劃分為兩組:一組是按照正常途徑獲取失業保險福利的控制組;另一組是承諾失業者在11周內找到工作并持續工作4個月以上就給他們就業獎金的試驗組。結果顯示,試驗組的平均失業時間要比控制組的失業時間縮短了一周左右,并且節省下來的平均失業保險津貼總數要多于支付給他們的獎金總數(Meyer,1995)。[9]
2.失業保險金水平的提高和領取期限的延長增加了失業者的失業時間。Feldstein(1976)實證檢驗發現:當時豐厚的失業保險金導致絕大部分失業者安于現狀并樂于享受閑暇,造成了經濟中接近一半的暫時失業(layoff)。[1]如果將失業保險金替代率增加10%,Katz和Meyer(1990)估計美國失業者的平均失業期會增加1.5個星期。[10]因此,檢驗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對失業的影響取得了一致的結論。Moffitt和Nicholson(1982)等人發現,如果失業保險享受的潛在期限延長一周,失業者的失業持續時間將會增加0.1~0.8周不等。美國失業保險享受期限最長為26周,可能導致平均失業時間延長2.5周。[11]
3.失業保險領取資格對失業的影響符合理論上的預期。Card和Riddell(1996)證實了失業保險領取資格的容易程度與失業率呈正相關關系。[12]加拿大和美國的經濟環境等各方面都非常相似,經濟發展水平也相差無幾,但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加拿大的失業者能夠領取失業保險的可能性比美國失業者高出3倍以上;到了80年代末期,這種可能性增加到3.5倍以上。相應地,加拿大的失業率較之美國的失業率更高,上升得也更快。對Mortensen關于即將結束的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失業者就業積極性的觀點,并沒有在實證分析中得到更多的驗證,其原因就在于系統區分和收集這些失業者的個人信息非常困難。但是,仍然有Carling和Holmlund(1996)對瑞典的數據作出了大致的估算:當失業保險期限快結束時,失業者脫離失業狀態的可能性的確是上升的,但是計量結果并不顯著。[13]
盡管理論上還存在爭論,但是建立在西方國家現實數據上的實證檢驗,已經證實了失業保險對個人勞動供給產生負面影響并提高失業率的觀點。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理論和實證研究的前提條件是一國經濟在正常運行狀態下能夠提供足夠的就業機會。其次,它們的研究對象是短期公開失業,并且絕大多數失業者可以享受政府為之提供的較寬裕的失業保險。這與發展中國家的現實大相徑庭。發展中國家存在著大量長期結構性失業和總量過剩失業群體、許多勞動者被排斥在失業保險體系之外以及失業保險金標準過低等情況。因此,考察失業保險對發展中國家勞動力市場的影響還需要結合這些特殊條件和背景。盡管如此,我們仍然可以借鑒這些理論的研究成果,考慮和認識在一個主要依靠市場機制調節的勞動力市場上,失業保險制度通過什么樣的機制去影響人們的勞動供給行為,進而對經濟中的失業率產生巨大影響。這對于衡量發展中國家的失業保險制度如何影響勞動供給繼而失業現象,也起到了一定的參考、比較和借鑒作用。
三、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研究
大多數西方國家規定,失業保險費用的承擔主體是企業,其做法是企業按雇員工資總額的某一比例繳納失業保險稅。按照繳納失業保險稅的不同比例,失業保險稅收制度分為兩種:一種是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制度;另一種是等級稅率的失業保險制度,又稱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experienceratingofunemploymentinsurancesystem)。
(一)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理論探討
1.探討固定稅率方式對企業勞動力需求的影響,主要是在競爭市場工資理論和效率工資理論基礎上完成的。Kelejian和Black(1970)等人認為,失業保險稅實質上是一種工資所得稅,由企業和勞動者共同分攤,導致勞動供給和勞動需求同時下降。然而,失業保險扮演著對失業風險補償的角色又會吸引人們參與勞動力市場,增加勞動供給。在勞動供給無太大變化和勞動需求減少的情況下,市場均衡工資和均衡就業水平則降低。[14]Stiglitz(1986)采用效率工資理論來分析失業保險稅對勞動需求的影響。他認為效率工資實際上是企業無法確切掌握勞動者實際工作能力而通過高工資政策進行甄別的一種方式,失業保險稅并不一定會減少企業對勞動力的需求。其原因是,失業保險金抬高了勞動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一方面會導致企業進一步提高工資來吸引勞動者就業,同時也減少對勞動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也會促使低效率的失業者寧可呆在家里也不愿意出去工作。于是,在某一給定的市場工資水平上,尋找工作的勞動者的平均技能水平和質量都會普遍上升;相應地,企業也會節省部分篩選和考察工作申請者實際能力的信息成本和雇傭成本,增加對勞動者的需求。[15]
2.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是在企業工資總額基礎上,按照企業解雇歷史制定不同的稅率。解雇人數較多的企業適用較高的稅率等級;反之,適用較低的稅率等級。美國是采用這一制度的典型國家,幾乎所有的理論和實證研究工作都是圍繞著美國相關情況展開的。該制度的設計原則和目的是企業完全承擔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從而抑制企業解雇勞動者的隨意性,降低經濟中的失業率。然而,這一目的在現實中難以實現。這是因為,一方面失業保險稅率有最低等級和最高等級的限制;低于或者超過界限的企業,其解雇勞動者的人數與失業保險稅的稅率不再有任何關系。另一方面,許多研究已證實,即使在失業保險稅率隨解雇人數增加而上升的范圍內,多數企業只支付前雇員獲得的部分失業保險金。所以,現實中的失業保險稅收制度通常是不完善的(稱為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
Feldstein(1976)和Baily(1977)認為,企業在市場需求下降和經濟蕭條時期會解雇勞動者,這一點眾所周知。不存在失業保險制度時,企業必須提供較高的工資來補償失業風險,這樣才能吸引勞動者前來就業。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之后,如果采取的是固定稅率和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政府實際上承擔了部分失業補償金;而本該由企業支付的高工資,就縮減為就業時期的工資水平和失業時期的部分失業保險金。這樣,失業保險無意中鼓勵了企業的解雇行為,導致經濟蕭條時期產生更多的失業。[1][16]Albrecht和Vroman(2003)也支持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更加有利于就業的觀點。[17]盡管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會提高企業的解雇成本和降低它們雇傭勞動者的愿望,但是,現代企業一般采取效率工資來支付勞動者的報酬。一方面,較高的效率工資會促使勞動者勤奮努力工作以減少失業的風險;另一方面,高昂的解雇成本也迫使企業不會輕易解雇員工。一旦所有勞動者和企業都這樣做了,就能夠帶來高產出、低失業和高工資的結果。
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還會影響勞動力資源在不同企業之間的重新配置。Topel和Welch(1980)發現,失業保險稅具有雙重效應:一方面,對于不會或者很少解雇勞動者的企業而言,其繳納的失業保險稅通常高于其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故失業保險成為了這些企業的額外負擔,降低了它們擴大勞動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對于解雇經歷頻繁的企業,其前雇員獲得的失業保險金遠遠大于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稅,失業保險轉化為對企業解雇行為的補貼。故在經濟繁榮時期,這些企業擴大自身規模,毫無顧忌地雇傭大量勞動力;在經濟蕭條和市場不景氣時期,這些企業又會無情地解雇大量的勞動者,導致失業率大幅上升。[18]
(二)失業保險制度對企業勞動需求影響的實證分析
失業保險對勞動需求和勞動力資源配置影響的實證檢驗,引起了經濟學家們的廣泛興趣;大部分研究支持固定比率和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會導致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上升的結論。
一些經濟學家直接對失業保險稅收與失業率的關系進行了實證檢驗。Topel(1980)等人的研究表明,如果完全根據企業的解雇歷史來決定它們的失業保險稅率,美國的平均失業率將會下降大約1/4。[18]Anderson和Meyer(2000)通過研究1972-2000年美國華盛頓州失業率的波動狀況,證明了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在某種程度上能夠抑制企業解雇勞動者的動機和行為。華盛頓州在1985年之前實行是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1985年開始推行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相應地,該州的失業率在1972-1984年處于6.8%~12.1%之間;而在1985-2000年,該州的失業率呈明顯下降的趨勢,波動范圍在4.8%~8.2%之間。失業率不僅在總體上低于1985年以前的失業水平,并且失業率波動幅度也趨于緩和。[19]
另一些經濟學家則從失業保險稅收制度與勞動力資源配置關系的角度,檢驗了失業保險與失業率的關系。Anderson和Meyer(1997)分析了美國1978-1984年八個州的相關數據,發現許多企業只承擔了其前雇員的部分失業保險金。這種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鼓勵了企業的解雇行為,特別是促使勞動力資源大批地從雇傭關系相對穩定行業流入了失業風險較高的行業,經濟中的整體失業率也隨之上升。[20]Deere等人(1991)比較和檢驗了1957-1967年美國各行業的失業率、失業保險稅和失業保險金的數據,其結論是:建筑業的雇傭關系最不穩定,是失業保險的最大受益者;制造業次之;采礦業和服務業的就業關系相對穩定,承擔了失業保險的額外成本。如果失業保險稅率和失業保險金水平都增加10%,采礦業和服務業的就業份額則會下降1%左右;而制造業和建筑業的就業份額則會分別上升2.3%和0.09%,經濟中的暫時失業率會因此上升5%。[21]
綜合以上觀點我們不難發現,無論是哪種失業保險稅收制度,都會對企業的勞動力需求行為發生作用,進而影響勞動力市場的就業水平,只不過這兩種方式的影響程度不同而已。固定稅率的失業保險稅收政策,實質上是一種極度不完善的失業保險經歷評估制度。這種制度安排僅僅單純地從數量上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并沒有深入到將產生失業的風險與責任同各個企業聯系起來。這種做法不僅會降低企業的勞動需求,還會增強勞動力市場就業關系的不穩定性。為了增加就業機會和減少解雇現象的發生,設計失業保險經歷評估機制不失為一良策;它讓多解雇勞動者的企業需繳納更多的失業保險稅,承擔較大的責任,避免了隨意的解雇行為。與此同時,該制度又可以減輕就業關系穩定企業的成本負擔,激勵它們適當增加對勞動力的需求,從而起到穩定經濟的就業水平和相對降低失業率的作用。
四、失業保險制度對福利影響的研究
以上大部分文獻的結論是,失業保險制度會減少個人勞動供給和企業勞動需求,提高總體失業率。接受這一觀點將會導致我們忽視這樣一個事實:失業保險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幫助所有勞動者分擔失業風險。分析失業保險改善微觀個體和整體經濟福利的相關文獻,基本上是從以下三個方面針對各國具體數據而展開的實證分析。
1.失業保險制度能夠平滑個人消費,增進個人福利。勞動者因為失業而喪失勞動收入的情況盡管是暫時的,但是或多或少地降低了其福利水平。特別是失業者失業持續時間越長,其消費水平隨之下降更多。Browning和Crossley(2000)證明,當加拿大的失業者持續失業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他的消費水平會大幅下降14%左右。[22]
維持個人在失業期間的福利水平,盡管依靠儲蓄以及參加私人保險市場可以緩解個人在失業期間的消費水平下降;但是,儲蓄實質上是犧牲現期消費來換取未來消費的一種形式,取決于個人的儲蓄意愿和收入水平。因此,儲蓄作為預防失業風險的功能極為有限。此外,個人的失業原因和搜尋工作的努力程度屬于私人信息,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巨大監督成本阻礙了私人保險市場參與失業保險的積極性。因此在保障勞動者福利不受未來失業風險的損害方面,失業保險制度有著儲蓄和私人保險市場無法替代的優勢。Browning和Crossley的研究表明,失業保險的確對維持失業者的福利有很大幫助。失業保險金的多少與失業者的消費水平高低呈高度的正相關:失業保險金每下降10%,會引起失業者的平均消費水平下降0.8%;而對于沒有任何資產或配偶沒有工作的失業者,失業保險金的下降對他們的打擊是巨大的,其家庭消費水平分別下降了11.55%和17.71%。[22]同樣地,Gruber(1994)模擬1968-1987年美國各州的消費數據發現:失業保險金替代率越高,失業保險平滑消費的作用越顯著。據他的估計,沒有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的消費水平較失業之前下降了22%,比享受到失業保險保障的失業者的消費水平下降幅度(7%)高出3倍之多。[23]
2.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失業者再就業的整體水平。Feldstein(1982)的研究表明:失業保險條件越慷慨,失業者的保留工資水平也會越高。[24]較高的保留工資水平能夠激發失業者堅持尋找具有資本和技術含量的高工資的工作,失業者再就業收入的整體水平會因此得以上升。[24]Meyer(1990)的研究更為具體,他估計失業保險金水平每上升10%,盡管會導致失業者平均失業持續期增加一周左右,但是失業者再就業后的工資比失業前的工資水平平均上升了1.2%。[4]Crémieux和Audenrode(1995)對加拿大有關數據進行分析后發現,獲得失業保險金超過30周以上的失業者,其再就業后的工資收入比沒有享受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再就業后的收入普遍高出7%~9%。[25]
3.失業保險能夠提高經濟效率。一方面,失業保險支持失業者花費更多的時間來積累人力資本或尋找具有更高勞動效率的工作,能夠改善工作與勞動者匹配關系,提高勞動生產效率和總產出水平。Enrenberg和Oaxaca(1976)發現,在一個相當長時期內,美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增進了所有勞動者的福利,進而提高總產出水平大約為0.5個百分點。[26]Marimon和Zilibotti(1998)強調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應當根據比較利益的原則進行匹配。一方面,失業保險能夠促使勞動者等待更適合他們的工作,從而起到改善資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失業保險能夠提高工作結構的層次,產生更有效率的工作,提高總產出水平。[27]Acemoglu和Shimer(1999)認為,低工資和低效率工作的失業風險相對穩定,而具有高工資和高效率工作的失業風險相對較高。大部分勞動者是風險規避者,他們都愿意從事相對穩定和低效率的工作。企業苦于招不到合適的勞動者去填補高失業風險的崗位,往往會順應要求創造更多的低工資和低資本密集程度的工作,因而經濟中的工作結構是缺乏效率的。失業保險能夠幫助勞動者分散失業風險,鼓勵他們從事更具冒險的工作。相應地,企業也愿意投入更多的資源來創造這些工作,從而起到改善工作結構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的作用。這樣,不僅勞動者可以獲得更高的工資,整個社會的總產出和總福利水平也會得以提高。[28]
五、簡要的結論和啟示
失業保險制度具有雙重效應。一方面,它提供時間和現金補償,幫助失業者及其家庭維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改善勞動力資源配置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等等;另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干擾了勞動力市場的自身運行機制,扭曲了企業的勞動需求和人們的勞動供給行為,可能會造成更多的失業現象。失業保險制度產生的最終影響取決于以上兩種效應的強弱對比,這也使得失業保險政策陷入兩難境地:慷慨的失業保險金以及相應的失業保險稅收,會減少人們就業機會和增加失業;而過低的失業保險金和失業保險稅收,盡管可以降低對勞動力市場資源配置的扭曲程度,卻達不到保障失業者正常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目的,失去了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根本意義。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經過幾次改革,在經濟發展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突出。但是與我國龐大的勞動力市場規模和失業人數相比,現有的失業保險制度仍然是落后的,表現為失業保險覆蓋面窄、參與率低和繳費困難等等。因此,認識和了解西方失業保險制度的理論和具體設計是非常有益的。通過對以上文獻的研究,我們認為至少存在以下兩點啟示。
首先,基于失業保險制度最根本目的是對勞動者消費起平滑作用的認識,我們認為應當將失業保險金與失業之前的工資收系起來,成為工資收入的一定比率,以保障不同層次失業者的生活需求。這一比率不能過低,否則它保障不了失業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福利和失業者的再就業培訓,也吸引不了勞動者參與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制度提高失業者再就業的收入水平以及社會經濟效率的作用更是無從談起。這一比率也不能過高,否則會出現類似于發達國家的失業保險扭曲微觀個體勞動供給的行為。同時,這一比率的計算還需要配合我國勞動力市場的實際情況和失業特點,確定合理的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和享受資格等具體內容。
其次,鑒于設計合理的失業保險稅收制度能夠發揮減少勞動者失業風險以及降低失業率的作用,我們認為政府應當根據企業的解雇經歷和潛在的失業風險,制定有個體等級差別的費率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整體稅率,解決失業保險基金來源不足的問題,保證充裕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緩和失業保險對企業勞動力需求產生的不利影響,約束失業風險高的企業在使用勞動力資源方面的隨意性,保障勞動者的利益。隨著我國失業保險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大,由固定費率制度向失業保險經歷評估制度的轉變,能夠幫助勞動者特別是低工資和低技能勞動者實現相對穩定的就業;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勞動力市場上弱勢群體頻繁失業的現象。
注釋:
①根據國際勞工組織1990-1996年的統計,失業保險支出在各國GDP所占比例大約在1%~3%之間。
②在西方國家,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失業保險金水平、失業保險享受期限、失業保險享受資格和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等等。失業保險金多少用失業保險金替代率(失業者失業前工資收入的一定比率)來衡量。失業保險享受資格是指領取失業保險的失業者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和規定。失業保險享受期限是指具備失業保險資格的失業者并不能永久性的獲得失業保險金,超過了規定期限的失業者不再具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失業保險基金籌集是指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由企業和勞動者繳納的失業保險稅以及政府的財政支出構成。
③西方國家的失業保險金替代率普遍較高。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為55%,法國和德國為60%左右,丹麥、瑞士等國甚至達到了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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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失業社會保險是對遭受失業風險,暫時喪失工資收入的失業者設計的,因而失業保險覆蓋范圍主要應是勞動者。由于條件限制,我國最初的失業保險只適用于國有企業職工,這就忽視了對非國有企業職工的保障。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的提高,我國在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中將適用范圍界定為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這就使得更多的勞動者能夠參加失業保險,保障自己的權利,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一是未將鄉鎮企業納入失業保險范圍。鄉鎮企業職工以農民職工為主,人員眾多,數量很大,在農村勞動力嚴重過剩,并不是每一個農民都有足夠土地耕種的情況下,鄉鎮企業的發展壯大緩解了這一困境。但鄉鎮企業經營狀況極不穩定,一旦這部分農民職工失去工作,而又暫無其它謀生渠道,又將產生眾多失業人員。不但使這部分農民生活難以維持,還會給社會造成不穩定。此外,還有一批非農民職工在鄉鎮企業工作,由于鄉鎮企業不參加失業保險,使這部分人群的權利也難以得到保障。
二是個體工商戶的雇員也未納入保險范圍。目前,我國個體工商戶的雇員數目越來越多,而按照《條例》規定,卻未將這部分雇員納入保障范圍,只是在附則中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納入失業保險。有的省份在制定本地相關規定時,未將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納入范圍。個體工商戶的雇員本身就流動頻繁,失業現象時有發生,如不參加保險,則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如何加強立法至關重要。
三是農民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完整的失業保險待遇。目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了許多具有農業戶口的合同制工人。根據《條例》規定,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不繳納保費,原則上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但目前用人單位在繳費時,工資總額中已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因此《條例》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的補助。而從各地實施情況看,一次性補助標準都不是很高。這樣規定顯然有失公平,無論是城鎮戶口還是農業戶口工人,都是為本單位工作的職工,應享受同樣的失業保險待遇。可考慮農業合同制工人個人也適當繳費,而失業后享受城鎮職工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四是“職工”范圍法律界定不明。目前許多企業為了逃避責任,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視職工為“臨時工”,拒絕為其辦理失業保險。而實際上國家對臨時工的相關問題早有定論:“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但在條例中對職工的界定不明,使得一些企業鉆漏洞,職工權益得不到保障。
五是新增失業群體。目前《失業保險條例》中所指的失業人員只限為就業轉失業的人員,而在現實中,尚有一類人群是從未參加工作的勞動力,其中又有一個頗為引人注目的群體———大學生失業群體。這部分人群沒盡繳費義務,原則上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但據一些國家的做法,對不能立刻找到工作的大學畢業生作特殊規定,給他們發放失業津貼。我國是否可借鑒類似做法:對其基本生活先做一定保障,幫助其就業,待其正式工作后,再支付相應保費。當然這種做法會加大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而且對當事人的誠信也很難認定。
六是我國農村剩余勞動力數量巨大,這其中一部分人進入城鎮工作,而大部分仍留在農村,基本上處于失業狀態,但目前卻并未納入失業保險。
七是即使是《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參保,但到目前為止參加保險的主要是國有企業,其他性質的企業及事業單位參保率不高。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條例》中對繳費基數及比率作了相應規定,但繳費基數并不規范。《條例》中規定:“應參保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費職工按本人工資的1%繳費”。而對工資總額時間界定不明,是以上一年度單位工資總額平攤到本年各個月份作為基數,還是以上月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各地目前做法并不統一。
而且在基金籌集中,欠費現象比較嚴重,分析其原因:一是一些企業經營不善甚至無力付薪,更不用說繳納失業保險費了;二是有些效益的企業主觀上不愿繳費,覺得本企業職工失業不多,如果繳費,是在背別人的包袱;三是強制性不夠。對某些企業拒不參保,拖欠保費的現象,相關機構更無有效措施解決,導致應收未收,基金籌集困難。
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盡管各國都規定了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但并非參加失業保險的人都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由于失業保險制度擔負著促進就業的責任,因此各國對失業保險的資格條件都很嚴格,中國也不例外。《條例》中規定,失業人員要領取失業保險金,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此條件規定了勞動者的義務,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險的特性。但在現實中,某些用人單位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參保或拖欠保費,繳費期限不足一年,那么失業人員是否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呢?有的省份規定:“用人單位拖欠保費的,職工失業后,按累計實際繳費年限發放待遇,所欠保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清繳。”但仍然未明確說明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而使繳費期限不足一年應如何處理。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非本人意愿”一般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等。但其中規定并不明確,如職工違反有關規章制度,甚至故意制造事端,影響正常工作,危害他人利益而被開除也能享受失業保險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對“非本人意愿失業”應詳加規定。
(三)依法辦理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按照《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如果超過這一期限,算自動放棄享受失業保險權利,以前所累計的繳費年限在下次失業時不再計算”。此條規定過于苛刻,如果失業人員發生一些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60日內(有些省份規定為30日)辦理申領手續,卻因此不能享受相應待遇,顯然其今后生活難以保障。可否條件放寬,減額發放保險金或保留其以前所累計的繳費年限在下次失業時計算。
四、失業保險待遇給付
我國對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項目規定較為詳細,除了按累計繳費年限的長短領取不同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外,還規定了失業人員可享受的其它待遇,如:醫療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和撫恤補貼,以及減免職業技能培訓費和職業介紹服務費等,但這一規定尚不完善。由于失業保險制度作用不僅在于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更重要的是承擔了促進就業的這一重任。因此,應對失業人員的就業提供更多措施。目前有些地區已經采取了相應方法,如對選擇求職的失業人員,就業服務機構應在60日內提供可供選擇的崗位2次。但這對促進就業來講卻并不全面。可借鑒其他國家(地區)的一些做法,比如臺灣法規定給予失業者創業補助、提前就業獎勵以及給雇傭失業工人企業獎勵。此外,可適當對一些特殊困難的失業者如傷病失業者,老年失業者以及孕婦失業者等特殊的弱者給予額外失業補助。
對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我國規定應高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樣既可以保障失業人員的生活,又可促進其再就業。從各地執行情況看,有的省份一般標準都在最低工資70%-80%之間,有的省規定為當地低保金的120%,但此項規定并不符合社會保險的公平效率的原則。一些失業人員在職時工資收入較高,自然比低工資收入的勞動者繳費要多,而在失業時,卻只能領取相同的金額,這顯然并不合理。因此可適當考慮以個人失業前收入的一定比例發放,例如國際勞工公約規定失業保險金不低于原工資的50%;同時可以規定一個最高限額,以避免以前高收入者的失業金仍然很高,喪失勞動積極性。此外,有些失業人員家庭經濟不好,負擔重,可借鑒少數國家的做法,適當調高失業保險金,以保障其實際生活水平。
失業保險待遇給付并不同于養老保險金的給付,它主要是對那些暫時失去工作的人群給予適當經濟幫助,因此,給付并非無期限的。我國針對累計繳費年限的不同而制訂了不同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如: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這樣的規定既鼓勵了單位和個人的繳費積極性,又能促使失業人員盡快尋找新的工作。但由于失業嚴重程度經常進行變化,而且不同年齡段的失業人員尋找工作的機會并不均等,因此,可考慮將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隨失業率高低做調整,并針對不同年齡段的失業人員規定不同的領取期限。
五、失業保險待遇的停領規定
由于失業保險主要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及促進其就業,因此,當失業人員的一些情況發生變動時,就不能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了。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了以下情形:重新就業,不過《條例》并未明確解釋重新就業的內涵。如果失業人員只是暫時打零工算不算重新就業呢,而且如果重新就業人員不及時通報就業情況,相關機構很難知道實際情況,會加大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但當這類人群刑滿釋放或勞動教養期滿不能立刻找到工作,是否可以繼續享受以前應享受而未享受完的失業保險待遇呢;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相關機構介紹的工作,何為“正當理由”,并未有明確規定,因此實際操作很困難,可以借鑒國際勞工組織44號公約提出的參照標準:提供的職業與失業者的專業、能力、工作經驗相適應,必要時考慮年齡等。
六、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市級統籌,省、自治區可以集中部分失業保險基金調劑使用,但仍有的市并未實行市級統籌,抗風險能力弱,而且各省的省級調劑金比例大不相同。因此,應努力提高統籌層次。
七、有關數據統計不準確
失業保險是針對失業人員提供保障措施,因此失業人員的數量關系到失業保險政策的制定和調整。因此,失業率這一統計指標能否準確和及時極為重要,但我國失業率卻不能完全反映我國失業情況。我國失業率指的是城鎮登記失業率,那些在城鎮打工的農民工及農村無活可干的勞動者并未統計在內;而且也并非全部城鎮失業人員都會到相關機構去進行失業登記。根據這樣統計出來的失業率制定政策必然影響失業保險的實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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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一)失業保險政策作為我國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的主要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具備保障生活與促進就業的雙重功能。雖然,失業保險是國家為失業者提供的基本社會保障,但并非所有失業人員均具獲得失業保險金的權利。事實上,失業保險金的申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①申請人員以及所在單位已按照規定,履行失業保險繳費義務1年及以上;②非申請人自愿終止任職,也就是申請人本身不愿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但因申請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解除雙方勞動關系;③申請人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明確表明求職意向。
(二)隱性就業隱性就業是指未經規范就業渠道獲取固定職位的一種工作狀態。近年來,隨著就業競爭日益激烈,隱性就業的規模逐年遞增。選擇隱性就業的人員,并沒有與任何一家企業或機構建立長期的聘用關系,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只是通過合理的配置時間,做幾份兼職工作,以此來獲取酬勞。根據第三方調查機構麥可思的一項調查顯示,2014年我國高校畢業生就業簽約率達到37%以上,剩余未簽約的63%的大學畢業生中,保守估計,至少有20%的大學生選擇了隱性就業。雖然,隱性就業行為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就業的嚴峻形勢,但是隱性就業者的權益保障、社會保障機制始終處于模棱兩可的情況,社會定位也是十分尷尬。
(三)社會產出社會產出指的是,社會各生產部門的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通過勞動行為產出產品的綜合。社會產出是社會的總商品成本,也可被稱為社會總產值。社會產出值是反映一個國家或某個地區在一定時間內,物質生產能力的主要憑證,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勞動生產能力的主要指標。
(四)三者間的聯系近年來,有研究人員對我國隱性結業規模進行了初步的統計,最終發現,在所有勞動者中,隱性就業者超過4成以上。政府部門只有掌握失業者真實的就業情況,才能有效避免隱性就業者給失業保險制度造成的額外負擔,也只有政府部門出臺相應政策對隱性就業規模加以調整,才能提升失業保險基金利用的績效水平。真正發揮出保障生活與促進就業的目的,縮減隱性就業規模,提高社會產出。
二、失業保險政策對隱性就業規模與社會產出的影響
篇5
對于人口眾多、勞動資源豐富的中國來說,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和產業結構的調整,解決大量失業人員及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問題不僅是當務之急,更是長期任務。失業是全球各國面臨的共同難題,許多國家經過長期實踐,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并在解決失業人員再就業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取得了一些成功經驗。本文重點對日、美兩國失業保險制度的有關內容進行一些比較分析,以期對我國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障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鑒。
一、日、美失業保險制度比較
1、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歷程
日本于1947年以后,根據失業保險法實施了失業保險制度,在受保者失業后,向其支付失業補助金,以保障受保者的生活安定,該制度作為雇用對策的重要一環,發揮了積極的作用。1974年12月,日本雇用保險法出臺,失業保險法隨之被廢止,并從1975年4月起,開始實施新的雇用保險制度。雇用保險繼承了失業保險制度的“失業補助”的功能,又在充實強化這一功能的基礎上,不僅作為失業的對策,而且進一步積極預防失業、調整雇用狀態,擴大雇用機會,促進勞動者能力的開發及提高,進而謀求增進改善勞動者的福利狀況。1984年,日本失業保險法律又進行了調整,具體內容是:(1)在失業保險金支付天數確定方面,將過去僅依據年齡大小改成依據年齡及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時間長短確定,支付天數改為90——100天之間。(2)65歲以上老年人原則上被排除在了失業保險適用范圍,因為日本規定的退休年齡線多數在60——65歲之間,有些部門還可以工作到70歲。所以,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人,應該從失業保險適用范圍中排除。(3)創設了對提早重新就業的失業人員支付補助金的制度,這種補助稱為“重新就業補貼”。1998年,日本失業保險法律再度調整,具體調整內容有兩項:其一是創設了“教育訓練補助”制度,即對參加了勞動大臣指定的教育訓練講座的工人,不分在職與失業,均可支付經費的80%;另外,對因護理家人而中止工作的人,也可支付“連續就業補助”,標準相當于本人工資的25%。
美國失業保障制度建立于20世紀30年代。經歷數十年的曲折歷程發展至今,它從主要依靠政府、群眾組織及慈善機構發放救濟金到逐步建立失業保險體系,從單純進行失業保險到以適應經濟結構和勞動力市場不斷變化為目標,采取對勞動力實行培訓與繼續教育、促進人口流動、將就業納入城鎮建設計劃、提供就業者的特殊服務等措施,積極擴大了就業門路。美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其失業保險制度既有聯邦項目,又有州項目。從立法上看,聯邦失業保險的最初立法是1935年制定的《社會保障法》,雖歷經多年修訂,這部法律維持其中的失業保險部分的有關條款,至今仍然生效。從制度類型上看,美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屬于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完整的美國失業保險法律制度是由聯邦和州失業保險法律制度兩部分組成的。美國聯邦有關失業保險的法律有《社會保障法》、《聯邦保險稅法》。這兩部法律主要規定:各州政府必須建立失業保險制度;失業保險稅由雇主繳納,每個企業開業,雇主必須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并在企業內公開張貼參加失業保險書;失業保險津貼的領取人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失業保險由聯邦政府勞工部和各州政府勞工局主管;失業保險辦法全國不統一,由各州政府自行制定;聯邦勞工負責監督州政府執行失業保險的情況,并決定和撥付各州管理失業保險機構的行政費用等。1994年1月克林頓政府勞工部長里奇向國會提交的《勞動保障法案》,是對美國30年代以來的失業保險制度所作的全面修訂。其宗旨正如里奇所言:“我們需要的是一個重新就業的制度,而不是一種失業(救濟)制度。”這表明,美國的勞工市場機制正處在半個世紀以來的歷史性大調整過程中。
2、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
日本雇用保險制度的基本方針是強制適用者加入。考慮到勞動者的勞動方式的不同,對難以適應劃一制度的勞動者,設置了特別被保險者種類,并設計了細致的保險金支付方法。雇用保險的適用范圍包括適用單位和適用勞動者。(1)適用單位:只要雇用一名屬于雇用保險制度的勞動者的單位,就屬于雇用保險的適用單位。但是,對于不滿5人的個體經營的農林水產業的企事業,可例外地根據雇主的申請與否來決定其是否是雇用保險制度的適用單位。(2)適用勞動者:被適用單位雇用的勞動者,原則上皆是受保對象,屬于適用勞動者。但是,下述不適用于失業補助制度的勞動者,不可隨意加人雇用保險:①從事四個月的季節性工作者。②船員保險的受保者(船員保險的受保者失業后,根據船員保險制度可得到失業補助金)。③公務員(根據國家公務員的退職津貼法或地方公共團體的退職津貼條例,公務員退職后可得到相當于失業補助的退職津貼)。④65歲以上者(65歲前一直受雇于同一雇主者除外)。⑤短期季節勞動者。
在美工作的絕大多數勞動者都能受到失業保險法的保障。聯邦立法規定,所有工商企業的雇員,1年有20周雇用人數在4人或4人以上的非盈利機構的雇員,州和地方政府的工人,家庭傭人以及部分農場工人有資格參加失業保險。州立法規定的保險范圍包括:凡1年中連續20周雇用1人以上,或任何1個季度支付1500美元或更多的工資、繳納聯邦失業稅的私人企業;每個季度支出工資2萬美元,或者1年內有20周每周至少有1天雇用10人或10人以上的農業企業;在1個季度中支付傭人工資1000美元或1000美元以上的家庭所雇用的勞動者;l年內有20周每周至少有1天雇用4人或4人以上的福利、教育和宗教等非盈利組織。小農場的工人和大部分家庭用工被排除在保險之外。失業保險的范圍最初限于私人企業部門的雇員,1970年擴大到非贏利部門,1976年擴大到州地方政府雇員,1978年將失業保險幾乎擴大到所有工薪工作者。
3、失業保險的運作主體
日本失業保險工作,統一由勞動省職業安定局及其在全國主要地區設置的600多個公共職業安定所負責辦理參加和支付有關待遇的手續。也就是說,雇傭保險制度的運作主體是政府。勞動省職業安定局失業保險處通過都道府縣設置的失業保險處對公共職業安定所的制度運作進行指導。對于雇用保險費的征收,中央政府設有勞動大臣官房勞動保險征收課,地方政府則設立勞動基準局及勞動基準監督署。公共職業安定所采用的電腦網絡(失業保險綜合系統)相互聯網,各參加單位、被保險人(工人)分類建立的數據,通過設在東京的中央計算機中心統一管理,隨時處理各種手續及有關問題。
美國早期的失業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處于經常的變動之中。從1949年勞工部重新管理失業保險到現在,美國的失業保險工作一直由聯邦和州勞工部門的就業與培訓機構承擔。聯邦立法由勞工部的就業與訓練署監督實施。該署下設聯邦失業保險服務機構,具體負責聯邦失業保險工作,其職能主要是:就聯邦——州失業保險計劃及其他相關計劃的發展、改進和運作向各州就業保障機構提供領導和政策指導;檢查各州的失業保險法律及其管理;監督計劃的發展、津貼支付方式、裁決、申訴、稅收和基金管理;幫助各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等。各州的就業培訓機構由州政府勞工局直接領導,并接受勞工部派駐各區專家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各州就業培訓局下設執行機構,負責各轄區失業保險金的發放與職業介紹等工作。地方一般通過公共就業辦公室接受申請,提供就業服務。聯邦財政部負責征集聯邦失業保險稅,投資失業保險信托基金。
4、失業保險的待遇標準及給付期限
日本雇用保險制度規定,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各項待遇,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失業情況得到公共職業安定所確認;日前處于無工作狀態;失業之前的1年內,累計參保時間須在6個月以上。基本補助的日標準是,失業前6個月的平均日工資(6個月的工資總額,不包括獎金)的80%-50%左右。在確定具體給付標準時,既要考慮失業人員年齡因素,也要考慮日工資標準因素。基本補助的給付期限是:參加保險時間在1年以下的,無論年齡大小,一律是90天;最長的情況為300天。除此之外,由于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基本補助給付期限,包括四種類型:(1)個別延長支付。對就業困難又符合有關條件的求職者,可延長支付30——90天。(2)訓練延長支付。根據職業安定所所長的指示,在公共職業訓練所待命、聽講超過所規定的支付天數時,其超過部分可以延長。(3)廣域延長支付。被認定為可以在勞動大臣指定地區接受由廣域職業介紹所提供的職業介紹,且有權享受這類補助的,可延長支付90天。(4)全國延長支付。當全國范圍的就業狀況嚴重惡化時,支付可延長90天。
美國在規定失業津貼方面遵從國際勞工組織的下列建議:(1)津貼根據失業者原工資或投保記錄規定。(2)津貼標準界定在原工資60%以上。(3)津貼標準可規定上限——原工資的2/3.但是,這些建議在美國是經過各州有關失業保險的立法體現的,因為聯邦政府授權地方自行規定失業津貼標準。所以,美國有50個州,就有50種失業津貼標準。各州制定失業津貼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每周津貼額是由過去的工資收入決定的,且有一定的高低限規定。大多數州的津貼計發是以失業前一年本人最大季收入為基數的。這個收入被看作是失業者在業時充分就業的工資收入。(2)失業待遇有最高最低限額,最低限度為5-73美元(因各州而異),最高限度為133-347美元(1995年的數字)。(3)對于部分失業的工人,所有州都有減額津貼的規定。減額津貼一般是完全失業津貼與部分就業(失業)的工資收入差,再加上一點補貼。美國70年代規定,失業津貼給付期上限為26周,也就是156個工作日,上限最短的是20周,波多黎各州實行;最長的是34周,哥倫比亞、威斯康星州實行。進入80年代,幾乎90%的州把失業津貼給付期上限延長到36周。
5、失業保險資金的籌集
日本失業保險費主要由單位和被保險人雙方共同負擔,按年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國庫予以適當補助。現行的具體負擔比例是:(1)一般行業,總負擔比例是11.5‰。其中業主負擔7.5‰,工人負擔4‰,用于失業補助部分。(2)建筑業,總負擔比例是14.5‰,其中業主負擔9.5‰,5‰由工人負擔,用于失業補助部分。(3)農村水產清酒制造業,總負擔比例是13.5‰,其中業主負擔8.5‰,5‰由工人負擔,用于失業補助部分。國庫對以下幾項補助所需資金給予一定的支持,具體支持的待遇項目及比例是:求職者補助(不包括高齡求職者補助、日工求職者補助)為1/4;求職者補助(主要指日工求職者補助費)為1/3;連續雇用補助為1/8.
依據1935年國會通過的《社會保障法》和《聯邦保險稅法》的規定,美國失業保險金由國家稅務局通過國家稅收方式,強制收繳。所有雇主從開業伊始,均有義務為雇員繳納失業保險稅。但征收辦法和征收比例由各州自行確定。按聯邦、州失業保險法律規定,雇主需分別向聯邦和州繳納失業保險稅,其中向聯邦繳納的部分占雇員年收入的0.8%;雇主向州繳納的失業保險稅率由各州確定,平均為雇員年收入的2%.(1)聯邦失業保險稅:①稅基。1936年,雇主繳納失業保險稅的基數是雇員工資總額;1939年改為每個受保雇員工資收入的頭3000美元;1983年增加到每個受保雇員工資的頭7000美元,直至今日。②稅率。1936年為1%,1937年為2%,1938年為3%;1983年為3.5%,1995年為6.2%.③減免稅。如果某州的失業保險辦法符合聯邦的基本要求,那么聯邦對該州雇主的失業保險稅可以適當減免或由本州自行征收使用,一般是減免90%.(2)各州失業保險稅:①稅基。有10多個州的雇主納稅是以聯邦稅為基數的,其余各州雇主納稅基數都比聯邦標準高。其中,15個州的征收基數有自動調整規定,稅基一般相當于州平均工資收入的60%——100%.②稅率。雖然聯邦不要求各州采取浮動稅率,但現在各州都采取浮動稅率。③雇員個人繳稅。只有3個州實行個人繳稅,稅率在0.l%——l%之間。
二、日、美失業保險制度評價與借鑒
日本雇用保險制度最顯著的特色是其詳盡、周密的雇用促進事業,通過有效的經濟手段從勞動者與雇主兩方面分別刺激勞動力的供給與需求,達到促進就業的根本目的。盡管幾十年來日本失業率也存在某種上升趨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逐年有增,但失業保險基金仍然有結余,表明該制度始終處于運轉常態之中,顯示了強大的屏障功能。日本雇用保險制度這張安全網的網上紐結主要由企業構成,它有三道梯次分明的防線:第一道,由企業構成,防止失業。由政府資助企業內部消化富余人員,并且提供更多的崗位,增加雇用。第二道,由失業保險金承擔,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第三道,促進再就業,由社會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并和第一道防線相銜接。這是日本雇用保險制度的顯著特色,究其原因有以下兩點:1、日本鮮有把企業富余人員看成包袱的觀念,而是把人視為財富加以充分利用。2、日本的內部勞動力市場比外部勞動力市場發達得多。日本企業極為注重針對本企業內部的崗位要求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并且這種培訓能得到政府資助。因此,對企業而言,人力資本投資的收益率較高。
美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在以下幾個方面尤其值得我們關注:1、70年代以來,美國改變了不向失業者征稅的傳統,改而采取征稅的辦法。費改稅有利于減少失業保險金開支,也有助于激勵失業人員積極尋找新工作。2、美國失業保險法律制度由聯邦和州共同制定和執行。這種既統一又分立的失業保險法律制度具有很高的靈活性和可操作性,值得我們認真研究和借鑒。3、美國對失業救濟金的發放有極其嚴格的要求,失業救濟金申請人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經過嚴格審查才能領取,同時還要履行一定的義務。4、美國無論國有企業還是私營企業,無論是雇主還是雇員,都享有充分的雙向選擇自。對企業用人、工資制度、保險福利等,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完全由企業根據經營狀況和市場變化決定。政府職能部門側重于立法、監督檢查和咨詢服務。
通過以上對日、美失業保險制度的對比分析,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應借鑒日、美等發達國家的經驗,著重采取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
1、開征社會保障稅。在社會保障稅稅制的設計上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課稅范圍。針對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覆蓋面小,實施范圍窄,占人口80%的農村人員的社會保障以家庭保障為主及二元經濟結構將在相當長歷史時期存在的現狀,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范圍可先限定在城鎮,以城鎮各類企業、機關、單位及其職工作為納稅人,并在時機成熟時把征稅范圍逐步擴大到農村。(2)課稅對象。參照各國經驗,我國社會保障稅可以企業單位發放的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和個體及私營企業主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作為課稅對象。(3)稅目。按照與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原則和大多數國家的做法,社會保障稅的稅目可確定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失業保險三個稅目。(4)稅率。多數國家社會保障稅實行比例稅率,即針對退休、失業、傷殘、醫療、生育等項目需要的社會保障支出量規定高低不一的差別比例稅率,我國也可以分項目制定比例稅率,并根據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的現狀,開始時實行低稅率,并注意同現行的社會保險繳費制度相銜接。(5)征收辦法。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為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干部職工,因此,宜按屬地原則由稅務部門按月計征。
2、理順失業保險的管理體制。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失業保險制度要求其管理體制應具有統一性和高效性的特點。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失業保險制度的經驗告訴我們:高效、統一的失業保險管理體制可以是多種形式,如美國、英國、日本等的政府直接管理形式;德國、法國、意大利等的自治機構管理形式;以及瑞典、丹麥、芬蘭等的工會管理形式等。但具體到中國,采用在政府的監督或間接管理下由自治機構進行直接管理的形式,與中國的國情更相符。采用自治機構管理的形式,就是要求由勞動者、企業、政府三方共同組成有關機構,進行合作式的管理。實質上就是要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具體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非營利性的、相對獨立的單位。目前,全國各地按照國務院《規定》要求建立起來的失業保險機構,就是這樣一種管理方式的嘗試。盡管現有的失業保險機構是非營利性的具體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單位,但其在職責、權限、業務等方面還很難相對獨立,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體制不順、政出多門、扯皮內耗等現象。顯然,理順失業保險的管理體制、強化失業保險機構具體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權力及相對獨立性,成為向市場經濟失業保險制度過渡的一個突破口。
3、完善失業保險金支付制度。失業保險金的支付不能單獨依靠是否失業來作為衡量標準,而應從就業機構的審查和個人的隱性收入調查來考慮。當然,失業保險金領取者的資格審查就更嚴格。在失業保險金的支付上,應體現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把促進就業納入失業保險的責任范圍,使失業者享受的權利形式更多樣化,同時對履行義務不同的失業者給予不同的待遇。另外,應改變目前按固定數額支付失業保險金的做法,建立與繳費的數量、時間適當掛鉤,多檔次的失業保險金支付制度。個人繳費時間越長、數量越多,可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越高。同時,根據目前我國社會的實際,在實行多檔次形式的同時,還應確立一個最低基準,以保證勞動力市場的正常展開。另外,對自謀職業的失業人員,可一次性發放一定數量的失業保險金,作為再就業啟動資金。
4、加強失業保險的法制建設。到目前為止,國務院頒布的兩部法規是行政性法規,這也只是中國失業保險法制建設的一個雛形。不可否認,兩部法規實施以來,對于建立中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表現出來的缺陷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失業保險費收繳難、資金挪用嚴重、管理費用過高、救濟金發放不合理等問題,要求加強失業保險的法制建設刻不容緩。應該說,中國失業保險的法制建設目前已進入了一個關鍵時期,加強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中國失業保險法制建設要特別注意這樣幾點:一是要在憲法中增補失業保險方面的條款,以增強失業保險法制建設的權威性;二是國家權力機關要盡快制定和通過《失業保險法》及其配套法律,以維護失業保險法律的真正效力;三是要明確和制定有關法律責任和處罰條款,以發揮失業保險法律的震懾力。
參考資料:
⑴袁志剛,《失業經濟學》,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⑵胡鞍鋼,《就業與發展——中國失業問題與就業戰略》,遼寧人民出版社,1998
⑶楊偉明主編,《失業保險》,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⑷鄧大松,《美國社會保障制度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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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貧困;失業保險;促進就業
貧困問題是全球關注的長期性、綜合性的問題。在科技高度發達的今天,貧困仍幾乎在所有國家都存在。我國的城市貧困問題是相當嚴重的,這不僅會影響人們的生活質量,還會引發一些社會問題,解決貧困問題是我們迫在眉睫的任務。
一、我國城市貧困的概況
1.1城市貧困的界定
貧困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其內涵十分廣泛。從不同角度和不同發展時期對貧困可以做出多種定義。傳統的貧困定義主要是收入貧困,即收入水平低下,不能維持基本生活。國際廣泛采用的貧困定義是世界銀行在以“貧困問題”為主題的《1990年世界發展報告》中給出的參照定義:即“缺乏達到最低生活標準的能力”。通過收入和支出的最低生活標準來表示,貧困不僅是物質上的匱乏,而且還包含低水平的教育和健康。世界銀行《2000/2001年世界發展報告》則將貧困的概念進一步擴大,不僅包含以上內容,還包括風險和面臨風險的脆弱性,以及不能表達自身的要求和缺乏影響力。在國內學者中比較一致的定義認為,中國城市貧困是在特定的社會背景下城市部分社會成員由于缺乏必要的資源而在一定程度上被剝奪了正常獲得生活資料和參與經濟和社會活動的權利,并使他們的生活持續性地低于社會的常規生活標準。
1.2我國城市貧困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的貧困人口不降反升,貧困面繼續擴大。據民政部統計,20世紀80年代初期,每年由政府定期定量救濟的城市貧困人員一般在60一80萬之間,20世紀90年代初,全國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包括在職、下崗和離退休人員)家庭人均收人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共329萬人。而截至2007年8月全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數為2236.1萬人。
總之,城市的貧困問題已經成為影響很多居民生活、影響社會和諧的一大難題。
二、失業是導致城市貧困的重要因素
城市貧困的產生是有著多方面原因的。有經濟的,社會的,當然還有家庭和個人自身的原因,并且這些原因都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但綜觀國際國內,城市貧困往往源于失業。我國也不例外。
由表可以看出,現在城市貧困居民的主體,已經由傳統的“老四類人(孤、老、殘、幼)”,轉變為“新四類人(下崗、失業、在崗、退休)”。大量人群失去工作或不能就業,進而陷入貧困。顯然,失業是引發城市貧困的重大原因。
而城市貧困又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影響:城市人口,一旦失去就業崗位,沒有社會保障的扶助,或者扶助力度不夠,再加上他們的密集程度、文化水平及敏感程度都高,也就容易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甚至形成一種貧困的惡性循環圈。因此,城市貧困是擺在政府和人民面前的重大難題,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逐步減少城市貧困,妥善解決這個問題。
三、失業保險在減少城市貧困中的重要作用
社會保險中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項保險,都是在預防貧困的產生,或者在貧困產生后,對貧困者脫貧有重要作用。但其中多數是對陷入貧困的居民暫時的補助,受之以魚,為其“輸血”,但沒有受之以漁,幫助恢復其自身的“造血”功能,不能從根本上幫助其擺脫貧困。要解決城市貧困問題,從根本上說,還必須落實到個人或家庭的就業問題上來。
3.1發揮失業保險金的經濟杠桿作用,促進就業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失業保險金是促進再就業的重要經濟杠桿,用活用好這種經濟杠桿,形成了杠桿的整體效應,對推動再就業工作是有促進作用的,具體有以下幾種方式:
(1)實行差別性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期限和標準。按失業期限長短確定失業保險待遇給付標準。失業時間越短,給付標準就越高。例如法國規定,最初的失業金待遇為日基準工資的57.4%,其后則每4個月調低一次。這樣有利于促使失業者積極尋找新的就業崗位。另外,為了使有限的失業保險基金發揮更有效的保障能力,可以對不同年齡的失業人員實行不同期限的失業救濟。對于逾期仍未能就業者,可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系統給予救助。對工齡長短不同,工作業績不一,繳納社會失業保險費用數量不等的失業者,發放的失業保障金也應有適當差別。這樣一方面可以刺激失業者盡快就業,節約基金開支,另一方面考慮到了大齡失業者的實際情況,體現了社會公平。(2)實行浮動性的失業保險稅征收制度。這種做法的目的在于抑制雇主大批解雇員工。美國實施的“浮動失業保險稅征收制度”在這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做法是,按聯邦政府規定,企業為員工交納失業保險稅的基本比率一般為企業工資總額的5.4%,但同時還規定企業可按員工就業穩定性記錄的實際情況實行浮動性繳納辦法,有些州最高提高到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0.5%。另外,對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金且失業人數少的單位,可以研究制定相應的返還政策,按一定比例給予一定數額返還。反之,則適當提高企業繳納失業保險金比例。(3)對自行組織起來的就業者以及有能力創業者,可將其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地發給其作為啟動資金,并可視情況給予創業補貼,同時在多方面給予幫助,在其事業起始階段給予跟蹤服務。比如:在稅收方面給予優惠,提供一些無償的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等。
另外還可以發揮失業保險金中的專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職業介紹費等的作用來促進就業。
3.2積極開拓失業保險的外延服務,促進就業
在現代意義上,失業保險還應該拓寬其服務內容,積極開展一些外延服務,把服務拓展到與以構成因果關系的領域、環節。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結合國外的經驗,下面著重介紹以下當前我國可以采取的措施:(1)完善國家就業服務制度。就業服務體系應包含以下功能:一是提供全國各地的職業培訓計劃及實施機構情況,再就業服務項目情況,以及勞動力市場信息;二是對求職者進行評估和測試,以幫助其選擇適合的職業培訓計劃;三是開展職業介紹,進行工作匹配;四是宣傳、介紹失業保險規定,幫助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五是接待與就業有關的一切咨詢,并協助解決問題。這類中心有效的提高了再就業培訓的針對性以及培訓后的就業率。(2)加強對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和再教育職業培訓。把職業培訓作為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加大培訓力度。加強在職培訓,推行職業資格認證制度,提高職工隊伍的工作能力和創新能力以適應技術進步的要求。強化再就業培訓,根據就業需求的變化,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幫助下崗失業人員掌握再就業的技能和本領。搞好創業培訓,開展創業咨詢,提供開業指導,提高創業者的經營管理能力,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等等。
總之,解決城市貧困是需要政府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的積極投入,并且需要相當長一段時間才能實現的。在解決城市貧困這條道路上,還需要更多的群策群力,想出更多更好的辦法,并且更好的實施,才能讓貧困的城市居民越來越少,直至基本消除城市貧困。
參考文獻
[1]錢林.當前中國城市貧困問題研究[J].經濟與社會發展,2007,(1).
[2]李軍.中國城市反貧困論綱[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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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石化企業;員工福利;社會保險
如今,社會保險和員工福利制度得到了不斷的完善,它們有利于保障勞動者的基本利益以及可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因此受到了石化企業的高度重視,關于企業的員工福利制度以及社會保險是我國重要的制度內容之一,它們是社會和諧發展必不可少的因素和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石化企業社會保險與員工福利的概述
(一)社會保險的概述
石化企I中的社會保險關系到員工的切身利益,國家高度重視保險制度的完善。社會保險是一種制度目的是為了確保勞動者在生老病死等困難的時候能夠得到及時的幫助,而這種幫助主要是物質方面。社會保障包括了社會保險、社會福利以及社會救濟,而社會保險又細分為五個方面的內容,即養老保險、疾病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及生育保險。
(二)員工福利的概述
一直以來,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每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有著明顯的差異的,面對這樣的國情,我國采用了員工福利的制度,員工福利充分的體現了中國特色。員工的福利情況我國石化企業的經濟效益有著緊密的聯系,石化企業的經濟效益是高是低都可以通過員工的福利反映出來。
二、石化企業社會保險現有問題
石化企業的社會保險屬于社會保障的內容之一,它可以解決勞動者的后顧之憂,因此,社會保險在我國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在實際的應用中,不是全部的人夠可以享受到社會保險所帶來的益處。這是因為,社會保險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在某些方面依然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案例1:余某是某石化企業1998年5月聘用的員工,2001年6月份,余某與該企業簽訂了5年勞動合同,時間是2000年6月1日到2006年31日。余某多次向老板提出參加社會保險,但是老板一拖再拖,拒絕了余某的要求,經多次協商未果,5005年2月28,余某辭職離開了該企業。后來,老板多次要求余某回來上班,但是余某不同意,最后總老板申請了仲裁并要求余某回公司履行合同,否則繳納違約金和賠償經濟損失。該案例最終的仲裁結果是駁回申訴人的申訴請求,申訴人要為被申訴人補交社保費用。通過本案可以看出,社會保險對于我們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用人單位不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有權維護自己的權利,申請仲裁。
總之,我國是一個經濟快速發展的大國,為了適應社會的發展,確保人民的福利,我們必須對社會保險加以調整和完善,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構建更加和諧的社會。
三、對石化企業社會保險問題的解決措施
社會保險存在的種種問題急需我們采取相關措施來加以解決,這關系到石化企業的長遠發展問題。具體來說,石化企業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從當前國情出發,跟進時代的步伐從而推動社會保險的改進和完善工作。制度的制定一定要與我國發展戰略相適應,同時相關工作人員要以開放的心態學習國外優秀的、成功的經驗,取其精華,創造性獲取和處理所獲得的經驗,走一條我國特色社會保險之路。
四、石化企業員工福利目前的問題現狀
員工福利具有多種類型,其靈活性較強,在傳遞企業文化理念、招賢納士方面發揮較大的作用。然而根據調查我們發現,當前石化企業的員工福利存在一些問題,有的企業未能真正了解員工的需求,也沒有將員工的職業生涯和企業的發展緊密聯系在一起,盲目追求企業的經濟效益,員工積極性大大降低。
五、石化企業員工福利的解決措施
為了石化企業員工福利問題得到更好的解決,相關人員展開了一系列的探索并取得可喜的成果。石化企業可以給予員工充分的自主選擇權,讓員工在某階段內自主選擇福利,借此維護員工利益和建設企業文化。在制定福利措施的時候,企業要統籌全局,結合企業效益、成本等實際情況,有計劃有組織地落實福利措施。最后,在新的時代下,更新企業管理人員的觀念,在企業中普及員工福利的相關知識,培養員工福利意識是每個企業需要進一步落實的工作。中石油的員工福利制度有了很大改進,對很多企業都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這里,我們以中石油石化企業為例。對于中石油石化企業這樣的國企而言,政策性負擔與員工福利產生了一定的矛盾,大量冗員的存在使得一些員工享受福利卻未能力給企業創造效益,企業成本壓力巨大。另外,由于國企的福利較優厚,員工之間的競爭有所減弱,企業效益無法有大的提升。
六、啟示和意義
市場經濟下,各企業的競爭越來越激烈,企業要從各方面提升自身的競爭力,而員工福利和社會保險就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建設項目。這關系到勞動者權益的保障問題,同時有利于和諧社會構建,大大方便了員工生活,員工的積極性也大大提高。
七、結束語
一個國家要想獲得經濟的繁榮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必須做好各方面制度的完善工作,將社會保險和員工福利真真落實。在未來的工作中,我國石化企業社會保險和員工福利制度的完善還需要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作用,共同為市場秩序建設貢獻一份力量。
參考文獻:
篇8
[關鍵詞]社會保險商業保險
一、從社會經濟的角度看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
1.共性
(1)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概率論與大數法則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2)兩者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穩定器的作用。(3)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2.區別
(1)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僅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商業保險則根據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層次的保障來實現他們的需求。(2)經營機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或指定的機構經營,具有行政性和壟斷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是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行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3)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由國家負總責;商業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負擔,保費中包括公司的營業和管理費用;(4)業務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是對人的保障;商業保險不僅保障人而且還保障財產與相關利益的損失,就是對人的保障也具有選擇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條件的人。
3.互補
從雙方的關系看,兩者具備了互補的基礎。
(1)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保障具備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對保險標的不具有選擇性。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有些勞動者收入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們只有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保障其養老、疾病、意外、財產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商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兩者存在聯系,社會保險的改革就會對商業保險的發展產生影響。
1.有利影響
(1)社會保險理論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個人也要繳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使受益與個人繳費相關。在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鼓勵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質量,這樣人們將不滿足于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轉向保障更高的商業保險品種。
(2)社會保險體系方面。我國實行三支柱的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導,企業實行的企業補充保險;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個人儲蓄保險。其中企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基金,可以委托社會保險部門管理,也可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就給商業保險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而個人儲蓄保險更是商業保險的一塊大市場。
2.不利影響
(1)社會保險拓展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由國企向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條件下,由于社會保險滿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對商業保險的需求也就減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對商業保險的替代作用就越大。兩者客觀上形成了“基本”和“補充”的競爭關系。
(2)企業效益方面。我國企業普遍效益較差,許多企業無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更無力舉辦企業補充保險,也就談不上將保險基金投保商業保險,并提供發展資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業開辦了補充保險,也由于政府和勞動部門關系密切等原因,將這部分保險基金交給社會保險部門經營,保險公司在競爭中還處于劣勢。
三、商業保險的發展方向
1.企業補充保險領域
商業保險要積極參與這一領域。各企業購買保險公司的團體年金或醫療保險后,保險公司要為企業提供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發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2.個人儲蓄保險領域
在傳統的生存、死亡、兩全、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從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和適應人們理財多元化的需要出發,積極開拓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或家庭綜合保障計劃。另外,發展分紅、儲蓄、返還相結合的家庭財產保險,讓財產保險更多地融入社會保障體系。
3.健康保險領域
國務院規定,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額的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這就為商業保險提供了機會,公司應根據不同的需求,開辦形式多樣、方便客戶選擇的新型健康保險,如手術保險、住院保險、大病保險、意外醫療保險等,滿足不同層次群眾的需要。
篇9
本文作者:宋艷茹工作單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
在依法監督方面存在著依據問題;行政監督中存在同級監督“太軟”的困境,因為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都是行政監督的主要負責人,而監督人員與經辦人員同在一個系統,無法在權力制衡上形成真正的有效監督;社會監督因信息失靈和地位不對稱,基本處于缺位狀態。基金籌集渠道不暢,整體運營效率低下。當前養老保險籌資方面存在著近四成用人單位故意隱瞞工資總額的問題,而個人也因對養老保險政策認識不足或道德風險而隱瞞少繳,職工拒繳、欠繳社會保障費的情況屢見不鮮,這些問題都是造成養老保險基金來源不足,基金收繳率呈現下降趨勢的主要原因。
首先,要堅持和完善現有的辦法,解決當前的應急問題,同時,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先進經驗和成功做法積極創造條件,向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過渡,逐步形成獨立于企事業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可持續發展。加強專項法律法規建設,實現有法可依。盡快從立法層面使歷經十年修改完善的《社會保險法》盡快出臺,實現依法強化基金征繳。此前需要按照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已先后出臺多項加強社保基金征收的行政規章加強執行落實,建議有關部門可將欠繳保費追繳與單位領導評先選優、晉職漲薪等掛鉤。同時,在司法層面給予充分支持,各級人民法院設立社會保障專項法庭來受理違保險有關法律法規的案件,并允許從參保單位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中強行劃轉社會保險費。向新領域拓展,有效擴大參保覆蓋面。撫順市目前尚有14.7萬人未參保,要想將這些人群納入覆蓋范圍就必須從實際出發,同時,在繳費問題上要改革創新,可以允許個人繳費由所在企業從本人工資中直接扣除;允許勞動人事關系與社會保險關系分離,社會保險關系隨人走,而勞動人事關系可以保留在原單位;對于接近或超過退休年齡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取消距法定年齡不足15年不能參保的限制,補足15年即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可以適當降低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等等。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為改革創造有利條件。一是把社會保障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參照國際經驗,同時,結合東北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因地而異的方法。二是對提前退休人員的繳費應延續到法定年齡,對提前退休人員應由所在單位或者其本人繼續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的政策,將提前退休人員個人繳費仍記入個人賬戶,待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根據個人賬戶存儲額,重新計算退休待遇。三是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開征社會保險費。參考日本經驗,對單位返聘的退休人員采取單位只繳統籌部分,個人不繳費的政策;對于個體經營的退休人員采取按照個體人員繳費標準,只繳統籌部分的政策。積極推進保險制度改革,實現撫順市養老保險體系的可持續發展。
一是扎實推進撫順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首先要扎實穩妥地做好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和社會化服務工作,實現養老金比例全額繳撥及社會化發放落實到位。其次推進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機制健全和方式成熟后在市直機關、非國有企業、保險、郵政等領域推廣,逐步實現養老保險的全覆蓋。二是通過做好企業轉制與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實現撫順市養老保險體系的可持續發展。首先要做好被出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工作,采取由收購企業、政府財政和個人三者出資的方式,將出售企業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工納入養老保險體系。其次,要本著不論勞動者的身份如何變化,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和標準應保持不變的原則對養老保險制度開展完善和修訂。三是探索新的籌資渠道,將養老基金做大做強。針對撫順市保險基金入不敷出缺口巨大的現狀,必須首先考慮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其次,對于缺口彌補可以考慮通過舉債方式籌集。
篇10
目前,保險業在部分農村地區已經得到了廣泛開展。煙臺作為全國首批沿海開放城市之一,近年來隨著經濟、金融的快速增長,農村保險市場也得到較快的發展。2006年,煙臺市保險費收入411570萬元,其中所調查的9個縣市合計保費收入接近煙臺市總量的一半。全市人均交納保費633.Z元,同比增加71.2元,保險密度居全省第一,但在保險總量快速增長的同時,農業保險業務發展緩慢。
(一)機構網點快速增加,營銷隊伍不斷壯大
近年來,隨著區域經濟優勢的凸現,眾多的保險公司落戶煙臺,并在縣域大量增設分支機構,直接向廣大農村地區輻射,帶動農村保險市場快速發展。目前,煙臺市有28家市級保險機構,其中財產保險13家、人壽保險9家,共轄設320個分支機構,其中在9個縣市共有縣級保險機構94家,均設在縣城所在地。有的保險機構如中國人壽還在縣以下鄉鎮設有保險代辦處,據初步統計,9個縣市共有保險網點120多個。隨著機構的擴展,全市保險從業人員已達到2.3萬人,其中,營銷人員達2萬多人,形成了一支龐大的營銷隊伍。
(二)保險產品種類較多,市場份額相對集中
各保險公司在業務發展中,堅持以市場為導向,適時推出了多樣化、個性化的保險新產品,不斷滿足城鄉居民全方位、多層次的保險需求。據統計,目前,縣域保險機構累計開辦保險產品110個,其中財產險60個,人身險50個,城鄉之間在產品種類上相差無幾。從保險產品的市場份額看,人身保險占據絕對多數,人身保險保費收入一般是財產保險的3—4倍,農村市場份額差距略低o-人身保險市場以壽險和分紅險占比較大,2006年,煙臺市該兩類保險保費收入分別為100736萬元和107373萬元,占比為31.81%和33.9%;財產保險中機動車險占有較大的比重,2006年,該險種保費收入占財產險保費收入的80.46%。
(三)縣域人身保險發展較快,財產保險發展相對遲緩,農業保險幾乎空白
近年來,隨著保險知識普及和保險營銷力度的加大,農村保險市場得到廣泛拓展。據對煙臺9個縣市區的180戶農民問卷調查,有127戶辦理過保險業務,另有35戶有辦理保險的愿望,分別占調查樣本的70.6%和19.4%;所辦理的保險種類以人身(壽)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居多,辦有該兩種保險的分別占全部調查農戶的45.7%和43.3%,而財產保險則不足15%。由此可見,在現有的保險品種中,農民對人身健康、養老保險情有獨鐘。從煙臺市保費收入的區域結構,也可以看出縣域人壽險業務呈較快的增長趨勢。2006年,9個縣市全部保險費收入占煙臺市的比重為51.8%,同比提高4.6個百分點,其中人身保險占比提高4.7個百分點,財產險占比下降7.1個百分點。在財產保險業務中,農業保險占比微乎其微,全轄只有1個縣(市)辦理了農作物火災險,其他各縣市均未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二、制約農村商業保險發展的障礙因素
(一)農業保險業務萎縮,難以滿足農業發展的有效需
上世紀90年代中前期,人民保險公司的各分支機構專門設有農業保險科,開辦的保險品種涉及麥收、特色養殖、水果蔬菜等,但隨著保險公司的商業化改革,已不再單設農業保險科,并相繼取消了麥收、特色養殖、水果蔬菜等險種,目前煙臺開辦的僅有農作物火災、冰雹保險和家庭財產責任保險等幾個險種,在眾多的近60個財險種類中,涉農險種占比不足10%,品種少、份額低。農業保險萎縮的主要原因是,農業災害多、風險大,出險后勘查難、賠付率高,與保險公司的商業化經營目標明顯沖突,基于此,諸多保險機構都紛紛退出了農業保險市場。
(二)保險產品設計上的缺陷,與農民的支付能力形成較大的差距
目前大部分保險公司將產品定位于城鎮市場,產品設計趨同性較強,普遍缺乏對農村保險市場的研究和開發,少有推出適合農民和農村特點的保險新品種。而農民與城市居民在收入水平上存在明顯的差異,據調查,2005年,煙臺市各縣市區農民人均收入較城鎮居民普遍要低一半以上,平均收入額要少5000-6000元,將適用城市的保險產品向農村延伸,必然超出農民的消費能力。在所調查的180個農戶中,有53人未辦理過保險,占調查農戶的29%,其中因保險價格偏高而缺乏一定經濟能力的有31人,占比為58.5%。產品設計上的偏差,降低了農民的投保意愿。
摘要:我國農村地區保險市場需求旺盛。近年來,盡管農村商業保險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但仍存在一些梗阻,影響到新農村建設的進展。本文建設通過建立適合農村特點的農業保險體系,規范營銷服務機制,健全監管機制等措施,進一步完善農村保險市場。
關鍵詞:農村,保險,發展
保險具有風險疏散、經濟補償和社會保障的功能。長期以來,我國農業、農民和農村一直處于弱勢地位,如何有效發揮保險的救濟和保障作用,加快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應成為當前深入研究的重要課題。為此,筆者以保險業相對發達的煙臺市為例,深入剖析農村保險市場發展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和障礙,并就農村保險體系再造問題探討對策思路。
一、目前農村商業保險市場發展的主要特點
目前,保險業在部分農村地區已經得到了廣泛開展。煙臺作為全國首批沿海開放城市之一,近年來隨著經濟、金融的快速增長,農村保險市場也得到較快的發展。2006年,煙臺市保險費收入411570萬元,其中所調查的9個縣市合計保費收入接近煙臺市總量的一半。全市人均交納保費633.Z元,同比增加71.2元,保險密度居全省第一,但在保險總量快速增長的同時,農業保險業務發展緩慢。
(一)機構網點快速增加,營銷隊伍不斷壯大
近年來,隨著區域經濟優勢的凸現,眾多的保險公司落戶煙臺,并在縣域大量增設分支機構,直接向廣大農村地區輻射,帶動農村保險市場快速發展。目前,煙臺市有28家市級保險機構,其中財產保險13家、人壽保險9家,共轄設320個分支機構,其中在9個縣市共有縣級保險機構94家,均設在縣城所在地。有的保險機構如中國人壽還在縣以下鄉鎮設有保險代辦處,據初步統計,9個縣市共有保險網點120多個。隨著機構的擴展,全市保險從業人員已達到2.3萬人,其中,營銷人員達2萬多人,形成了一支龐大的營銷隊伍。
(二)保險產品種類較多,市場份額相對集中
各保險公司在業務發展中,堅持以市場為導向,適時推出了多樣化、個性化的保險新產品,不斷滿足城鄉居民全方位、多層次的保險需求。據統計,目前,縣域保險機構累計開辦保險產品110個,其中財產險60個,人身險50個,城鄉之間在產品種類上相差無幾。從保險產品的市場份額看,人身保險占據絕對多數,人身保險保費收入一般是財產保險的3—4倍,農村市場份額差距略低o-人身保險市場以壽險和分紅險占比較大,2006年,煙臺市該兩類保險保費收入分別為100736萬元和107373萬元,占比為31.81%和33.9%;財產保險中機動車險占有較大的比重,2006年,該險種保費收入占財產險保費收入的80.46%。
(三)縣域人身保險發展較快,財產保險發展相對遲緩,農業保險幾乎空白
近年來,隨著保險知識普及和保險營銷力度的加大,農村保險市場得到廣泛拓展。據對煙臺9個縣市區的180戶農民問卷調查,有127戶辦理過保險業務,另有35戶有辦理保險的愿望,分別占調查樣本的70.6%和19.4%;所辦理的保險種類以人身(壽)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居多,辦有該兩種保險的分別占全部調查農戶的45.7%和43.3%,而財產保險則不足15%。由此可見,在現有的保險品種中,農民對人身健康、養老保險情有獨鐘。從煙臺市保費收入的區域結構,也可以看出縣域人壽險業務呈較快的增長趨勢。2006年,9個縣市全部保險費收入占煙臺市的比重為51.8%,同比提高4.6個百分點,其中人身保險占比提高4.7個百分點,財產險占比下降7.1個百分點。在財產保險業務中,農業保險占比微乎其微,全轄只有1個縣(市)辦理了農作物火災險,其他各縣市均未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二、制約農村商業保險發展的障礙因素
(一)農業保險業務萎縮,難以滿足農業發展的有效需
上世紀90年代中前期,人民保險公司的各分支機構專門設有農業保險科,開辦的保險品種涉及麥收、特色養殖、水果蔬菜等,但隨著保險公司的商業化改革,已不再單設農業保險科,并相繼取消了麥收、特色養殖、水果蔬菜等險種,目前煙臺開辦的僅有農作物火災、冰雹保險和家庭財產責任保險等幾個險種,在眾多的近60個財險種類中,涉農險種占比不足10%,品種少、份額低。農業保險萎縮的主要原因是,農業災害多、風險大,出險后勘查難、賠付率高,與保險公司的商業化經營目標明顯沖突,基于此,諸多保險機構都紛紛退出了農業保險市場。
(二)保險產品設計上的缺陷,與農民的支付能力形成較大的差距
目前大部分保險公司將產品定位于城鎮市場,產品設計趨同性較強,普遍缺乏對農村保險市場的研究和開發,少有推出適合農民和農村特點的保險新品種。而農民與城市居民在收入水平上存在明顯的差異,據調查,2005年,煙臺市各縣市區農民人均收入較城鎮居民普遍要低一半以上,平均收入額要少5000-6000元,將適用城市的保險產品向農村延伸,必然超出農民的消費能力。在所調查的180個農戶中,有53人未辦理過保險,占調查農戶的29%,其中因保險價格偏高而缺乏一定經濟能力的有31人,占比為58.5%。產品設計上的偏差,降低了農民的投保意愿。
(三)業務發展不夠平衡,市場監管存在盲區
目前,商業保險公司在業務發展中存在三個方面的不平衡:一是地區間機構設置存有偏差。煙臺市全轄共有保險分支機構超過300家,其中占全市人口總數80%以上的9個縣市卻僅擁有三分之一的保險機構。同時,縣域間的機構分布也不平衡,經濟發達的龍口市現有保險機構17家,另外還有多家保險公司擬在此設立營銷服務部;而人口相當、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另一縣(市)只有保險公司6家,該市2005年人均保費收入僅為38元,較煙臺市平均水平低524元。保險業務發展狀況雖然取決于多方面因素,但機構布局上的不合理,進一步加劇了發展狀況的失衡。二是展業、理賠質量態度相差迥異。調查反映,保險公司普遍存在重展業、輕理賠的問題,對客戶投保和繳費服務熱情、不厭其煩,而出險后理賠時則手續繁瑣、條件苛刻,個別甚至存在故意刁難的問題。在對保險公司服務滿意度調查中,對保險理賠存有意見的占有較大的比重。三是保險業務發展與市場監管不相對稱。當前,部分地區保險業務發展勢頭已接近于銀行業,但在市場秩序管理上則與銀行業差距較遠。目前,保險監管機構設至省級或較大城市,地級以下只有保險業協會,市場監管力量明顯不足。而諸多保險公司都實行營銷機制,營銷人員良莠不齊,為了提高業績而進行不實宣傳甚至相互詆毀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同程度地破壞了正常的競爭秩序,導致出現大面積的退保問題。2006年,煙臺市人身保險退保率為10.81%,同比提高1.94個百分點。
三、完善農村保險市場的政策建議
當前,我國農村的自然、地理和經濟發展環境,決定了其在農業、醫療、養老等方面潛在巨大的保險需求,迫切需要政策的、商業的保險產品為“三農”發展提供服務和保障。為此,就完善農村保險市場、推進農村保險業務發展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建立適合農村特點的農業保險體系。
鑒于農業生產的風險性和商業保險公司的盈利性特點,建議盡快成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推出農、林、牧、漁業各具特色的保險品種。在目前情況下,為提高農民和保險公司辦理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增強農業的保障功能,可采取政府扶持與商業運作相結合的農業保險模式,在兩個環節發揮政府的扶持作用:人保環節,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對農戶予以補貼;出險后的理賠環節,按照賠付額的一定比例對保險公司直接補貼。通過適度扶持,降低保險公司虧損,提高農業防災、減災和救助保障能力。
(二)規范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村市場的營銷服務機制
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保險業提供了新的機遇,開辟了廣闊的市場空間。針對目前農村保險市場的現狀,各保險公司應從三個方面轉換經營理念,規范和完善保險營銷服務。一是加快農村保險產品研發。結合農村實際,有重點地改造現有保險產品,開發推廣新產品,滿足農民低保費、低保障、廣覆蓋的保險需求。二是加強農村保險機構網絡建設。合理調整農村保險機構的布局,在網點設置上應適度向偏遠農村地區傾斜,增強對農村保險市場的輻射和帶動作用。三是強化營銷隊伍培訓和管理。營銷人員是體現保險公司形象、開展對外宣傳的窗口,對其培訓,既要具備精良的展業技巧,更要具備過硬的職業操守;對其考核,既要注重保費收入增量,還要考慮保戶資源的穩定性。通過把好營銷關口,提高保險經營績效,消除社會各界對保險行業的偏見。
(三)健全農村保險市場監管機制
首先,引入同業競爭監督機制。在目前的監管體制下,監管機構應加大引導力度,鼓勵各保險公司逐步向農村延伸觸角,增加農村保險市場主體,通過適度的同業競爭,達到相互監督、相互規范的目的。其次,健全保險協會網絡體系,重視發揮保險業協會的監督作用,督促各保險機構嚴格遵守保險同業自律公約,對違法違紀行為按職能范圍及時做出處理,切實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再次,加強行業監管力度,建議在地市級城市設立保險監管分支機構,加強對縣域保險市場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