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范文

時間:2023-03-30 19: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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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維護公眾和從事建筑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和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實行各負其責、社會監理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和建筑安全生產的行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確保建筑安全生產。

第六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實行招標投標。

第二章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七條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實行責任制。

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對其實施的建筑行為和提供的建筑成果負責。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應對經手的建筑工程在其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對其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負管理責任,依法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并簽訂合同,組織工程建設,確保工程質量。應當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必須依法實施監理。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工程限額,需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程序性審查;經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申領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分級管理規定到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根據施工圖紙、施工驗收規范和工程質量驗評標準,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必須進行工程造價審計,并及時辦理竣工結算手續。

第十一條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質量責任制度和勘察、設計檔案,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符合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勘察文件的結論應當評價準確、數據真實可靠,設計文件應當符合規定的設計要求;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和供應商。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設計推行注冊執業資格制度。設計文件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人員審核簽字,簽字人應當對簽署的文件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文件。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加設計圖紙會審,負責設計技術交底;參加建筑工程的基礎、主體結構(含隱蔽工程)和竣工的質量驗收;參加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提出相關技術處理方案。

對采用新技術和新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及時解決施工中的技術問題及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承包建筑工程,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建立工程技術檔案,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工程設計圖紙、施工規范和技術標準組織施工,不得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不得違反施工程序,不得偷工減料。

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時,必須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六條  項目經理和負責施工、預算、質量、安全、材料等專業管理人員,須經建筑專業知識、建筑法律法規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崗位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其監理的建筑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在監理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施工規范和技術標準的行為,必須制止,并責成有關責任單位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監理業務不得轉讓。

第十八條  建筑工程監理實行注冊執業資格制度。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質量驗收資料必須由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員簽字認可,簽字人應當對簽署的質量驗收資料負責。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撥付款項,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實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關系公眾安全、公共環境的建筑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以及從事建筑活動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依法實施強制性監督。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配備與監督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并經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專業技術人員須持證上崗。

第二十一條  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必須配備與質量檢測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裝備,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技術監督部門審查合格后,方可從事質量檢測工作。

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對其提供的檢測結果負責。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人員不得偽造質量檢測數據和試驗檢測結論。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筑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建筑工程質量保修和賠償

第二十三條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筑施工企業在向建設單位交付建筑工程時,應提供建筑工程使用和維護的說明書,并簽署質量保修書。

建設單位與建筑施工企業確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圍,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出現的質量缺陷,應當實行保修,其保修費用和因質量缺陷造成損失的賠償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保修工作由建設單位組織,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施。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建筑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投訴、控告、檢舉。受理投訴、控告、檢舉的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

對涉及結構安全的工程質量問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成建設單位組織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并根據鑒定結論進行處理。

第四章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安全生產實施行業管理,組織建筑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推廣建筑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和新設備,并接受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具體管理工作由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申領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分級管理規定到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開工。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必須為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提供必要的資料和作業環境,配合建筑施工企業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

涉及公共安全或特殊施工環境的建筑工程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其安全措施費用應當由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施工企業應當將安全措施費用專項用于建筑安全生產,不得挪用。

建設單位不得干預建筑施工企業正常的生產活動,不得強迫建筑施工企業購買或者使用指定廠商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和防護用品等。

第二十九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條  建筑工程設計應當保證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施工企業發現設計圖紙不能保障建筑工程安全性能、不利于作業人員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時,應當向原設計單位提出修改設計的建議。

第三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建筑安全生產負責,項目經理對本項目的建筑安全生產負責。

第三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或兼職安全技術人員,并建立安全生產資料檔案。

第三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定期對職工進行勞動技能、安全技術和法律法規培訓考核,并建立培訓檔案。未取得培訓合格證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和涉及重大安全的危險作業,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由專人監督實施。

在施工過程中,工程項目的技術和安全負責人必須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對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三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作業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保護環境等措施,在現場周邊設置圍檔設施,懸掛張貼醒目的安全標志,并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必須符合文明施工的規定,建筑垃圾必須及時清理,生產和生活設施以及安全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不得購置和使用不合格產品。

第三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標準規范定期對施工現場的施工安全設施、架設機具、機械設備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并建立相應的檔案資料,確保施工設備設施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七條  實行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實行強制性保險的保險費用應進入工程造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工程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包建筑工程的;

(二)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沒有設計方案,擅自進行涉及建筑主體或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施工的。

第三十九條  建筑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所出具的設計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規或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規范規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設計合同金額的10%以上50%以下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設計合同金額一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工程項目施工合同金額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二)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三)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第四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工程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施工合同金額1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建筑工程質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監理合同金額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發生重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安排未取得崗位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項目經理和負責施工、預算、質量、安全、材料等專業管理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

具有從業資格的項目經理和負責施工、預算、質量、安全、材料等專業管理人員,違反建筑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規程的,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可以取消其從業資格。

第四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篇2

關鍵字:建筑安裝工程 , 分包項目,質量管理 , 協調控制

Abstract: with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growing competition,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also will become more and more professional, big building enterprise, become fine and strong. Facing increasing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 more and more of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the project the enterprise production cooperation mode, through the project management to the integration of the resources of the own limited, maximum improv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economic benefits.

Key word: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the 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and coordination control

中圖分類號:F253.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項目分包指的是建筑施工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由于施工企業的資源限制、工期較緊或市場原因等,將承包工程的部分項目分包給其他企業進行施工。在全球生產體系的國際分工和市場經濟體制全球擴張的背景下,建筑企業的生產越來越趨向于專業化、個性化和國際化。建筑安裝企業為了更好的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通過對建筑安裝工程的項目分包,來優化內部的資源配置,克服自身的資源劣勢,進而增強自身的核心競爭力。而在項目分包過程中也存在著許多的矛盾和沖突,如承包商和發包商在利益和信息方面等存在著很多分歧。因此,科學、合理和系統的研究分析建筑安裝工程中分包項目的質量管理,并協調控制好建筑安裝分包項目的管理,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一、建筑安裝工程中分包項目的質量管理

建筑安裝工程中分包項目是建筑安裝總包工程的一部分,其質量關系著建筑安裝企業的總體質量和信譽,有效管理建筑安裝工程中分包項目的質量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建筑安裝工程分包商選擇

建筑安裝工程分包商的選擇要通過比較選擇信譽好和有資質的分包商,這樣有利于建筑安裝工程中分包項目的質量管理并能保證其質量。通過簽訂明確的分包合同書,來確定雙方的關系。分包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建筑安裝分包工程的工期、范圍、質量技術要求、工程的驗收標準及雙方的義務和責任。并且在合同中要明確體現建筑安裝企業對分包項目的現場管理方式,如安全檢查、質量監督和施工配合等。

2、建筑安裝分包項目施工前的管理

建筑安裝總包企業要對分包項目施工人員和設備進行仔細檢查,防止分包項目唄轉包出去。對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是否一致,對發現的問題要做出及時的調整,以使其符合建筑安裝的要求。

3、建筑安裝分包項目施工現場的管理

建筑安裝總承包工程督促分包商與其進行技術的交流,并對進行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加強對安裝半成品、設備和材料的監督檢查,選用信譽好和有合格證的產品,對有復檢要求的,要進行對其取樣送檢;監督檢查施工工序的質量,消除建筑安裝工序施工中的質量隱患;監督檢查現場施工人員是否人、證相符,證件是否有效,并將特殊工種過期的操作證送去年審;監督檢查建筑安裝施工機械設備的使用,對其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垂直的運輸設備,

要有拆卸和安裝的方案,經過有資質的單位安裝驗收后才可以使用;檢查建筑安裝分包項目的安全文明施工,不定期的對其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并對整改后進行復查,以確保合格;監管建筑安裝施工進度的管理,根據實際的具體情況不能按計劃完成,要及時調整施工進度,以確保施工進度符合合同的要求。

4、建筑安裝分包項目竣工驗收的管理

建筑安裝分包項目竣工后,應對建筑安裝分包項目的技術資料和實物質量進行驗收檢查。對實物質量的驗收,建筑安裝分包商要進行自檢,合格后上報建筑安裝總承包企業,總承包企業進行復核,對發現的問題要進行及時的整改;檢查驗收竣工的技術資料,分包商要根據相關的規范的要求,整合其竣工技術資料和檔案,并移交給建筑安裝總承包企業;并由總承包企業進行核對和審查是否真實性和全面;建筑安裝分包商在交付分包項目時要附有工程保修書,并明確規定分包商的保修承諾和期限。在分包項目的技術資料和實物質量通過驗收,項目保修書符合相關的要求,建筑安裝總承包商才能和分包商辦理交接手續,進行工程的結算。

二、建筑安裝工程中分包項目管理的協調控制

協調控制好建筑安裝工程中的分包項目與總承包項目的施工進度計劃、分包施工技術和施工現場,有利于保證分包項目的質量管理。

1、協調控制施工進度計劃

建筑安裝總承包企業要對施工進度進行管理、維護和編制,統一管理施工進度計劃。對分包項目施工進度計劃進行實時的監控,在保證總工期的前提下,對分包項目的施工進度計劃進行調整,確保與其的施工進度相符合。編制各級施工進度計劃要依據建筑安裝總承包商和分包商的相關要求,要做到條理清晰、可行性強和邏輯嚴密,要做到以年度保總體、以季度保年、以月保季度、以周保月進度計劃的原則, 層層控制, 層層相扣。加強現場協調和施工質量管理, 保證各種資源供應滿足施工進度要求, 搞好施工過程控制, 杜絕出現任何因質量問題而造成的工期延誤, 以施工計劃為龍頭, 保證各項控制計劃如期完成。

2、協調控制施工現場

建筑安裝總承包企業要協調控制施工機具,在施工現場設置施工機具,可以供分包商無償使用,總承包商不會單獨為專業分包商設置機具, 專業分包商須自行解決自身所需的機具設備。分包商使用總承包商的施工機具中, 須服從總承包商對機具使用方面的管理及協調。在進行拆除機具時,分包商和總承包商的要進行充分的協調控制。總承包商依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和施工計劃向分包商提供工作面,雙方要辦理好交接手續。分包商在規定的工作面施工時要注意保護其他單位的半成品和成品,對以后的建筑安裝施工中,分包商需要重新申請進入施工面。

3、協調管理分包項目的技術

建筑安裝總承包商技術質量部負責分包施工技術的協調工作。分包商的施工方案要符合總承包商的施工組織總設計,并且提出需總成承包商配合的具體要求。經過建筑安裝總承包商審查、監理批準,分包商的施工方案才可以實施。同時,總承包商要明確要求分包商施工方案編制時間。現場分包商的技術協調和接口由總承包商負責,該技術協調應側重于施工措施、方案和程序等的協調。協調和管理分包項目的計量,分包商要及時的對各自的計量設備、儀器和臺帳送檢,并將計量鑒定書備份提交給總承包商技術質量部備案,總承包商的計量總臺帳,對分包商的計量臺帳具有督促的作用。建筑安裝總承包商對分包商所呈報的質量問題,要及時的協調相關部門、單位進行解決。

結論

科學有效合理的對建筑安裝工程中的分包項目的全過程質量管理,并實現對其的協調控制,解決了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間在信息和利益等方面存在的矛盾和分歧,有利于克服建筑安裝企業資源的劣勢,實現其內部資源的合理配置,增強建筑安裝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并能為其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參考文獻

[1]高培,化衛軍.建筑工程項目分包管理淺析[J].河南建材,2011(03)

[2]孫永魁,陶宏偉.對建筑施工質量管理與控制措施的探討[J],魅力中國. 2009(29)

篇3

【關鍵詞】工程質量 監管體系 法律思考

一、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進步,有關工程質量監管的法規和制度建設得到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相繼完成了一大批高質量工程項目,質量技術進步取得新進展;全社會對工程質量的關注度和認同感;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責任意識普遍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以及質量監督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監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廣東江門的九江大橋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鳳凰至貴州銅仁大興機場的二級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長的沱江4跨石拱橋坍塌事件再次說明:建設工程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問題。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城鎮化快速推進,我國工程建設規模越來越大,技術難度越來越高,人們對工程質量已從單純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適性、建筑節能以及全壽命周期質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設的現狀給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挑戰,我國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及其弊端

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建立的法律依據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條例》和1984年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23號)文件。20多年來,圍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問題,我國相繼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增補、修訂了大量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對規范市場行為,減少質量事故的發生,提高我國工程質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為現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目前我國現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縱向管理是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監督管理,它具體由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實施;橫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對所建工程的管理。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有效運行,對當前建筑工程質量的穩定和提高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規不完善

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一直是我國國家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內容,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為工程建設法規的立法重點。現行的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規之一,它對建設行為主體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此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也相繼頒發了建設行政規章及一般規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質量檢驗工作規定》(1985年)、《關于確保工程質量的幾項措施》(1986年)、《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1990年)、《關于提高住宅工程質量的規定》(1992年)、《關于建筑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工作的意見》(1995年)、《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2年)等。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工程質量監管的實踐仍面臨相關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不力和對法規執行缺乏有效的監督等問題,尤其是缺乏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的程序性規定。這種立法現狀致使監管者的監管行為缺乏外在制約,被監管者的知情權、參與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極易發生、、收受賄賂等違法犯罪現象,使工程質量受到極大的影響。

2、監督管理機構權責不明確

工程質量監管體系仍存在著政府主管部門不作為、濫作為、運動員與裁判員角色經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閉管理,政出多門的狀況;首長(政府)工程,獻禮工程不執行法定建設程序,不按科學規律和技術標準,盲目組織施工,經常以犧牲工程質量為代價,搶工期趕進度,造成了許多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全國各地的各類開發區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較嚴重的各自為政,封閉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嚴,存在隱患等問題。

3、監督管理體系不科學

如前所述,當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一方面,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實行多部門多專業管理,政出多門,相互間職能劃分不清,看上去層層把關,實際效果卻大打折扣,職責不清不僅造成了部門之間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給立法和監督執法造成了困難,還加重地方及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統一的監督機構管理體系沒有形成,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設立的工程質量監督站由于其編制、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等均由當地管理,人員配備不盡合理,各地發展不均衡,導致對其有效監控明顯不足。沒有自上而下對其統一的管理機構,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

4、監督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都很強的工作。我國現有各類監管機構所配備的人員尚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的有效監督。首先表現在人員素質上,長期以來,由于編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中高質量、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匱乏,素質參差不齊,與“既要對法律法規非常熟悉,又要對強制性技術標準非常熟悉”的要求甚遠,級別較低的縣級監督機構這方面問題尤為突出;其次表現在設備上,技術裝備落后,缺乏現代化的檢測手段,監督方法遠遠落后于科技發展水平,影響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和深度,難以適應當前建設工程發展的需要。所有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亟待改進和完善。

三、對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永恒的主題。為進一步改革政府質量監督工作,完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式、方法,促進工程質量水平和工程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本文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提出幾點法律思考。

1、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一些規定已明顯不能適應當前的客觀實際,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國務院 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的133件之一。作為建筑法律體系母法的《建筑法》及與之配套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對其逐步完善過程中,應對具有相關執業資格和崗位資格等人員的行為做出法律規定,把一些相關質量責任主體依法納入管理范疇,對工程合理使用期滿后的質量確認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損害后的質量確認建立相應法律制度,盡快構筑質量監管各環節相互銜接的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迫在眉睫。

2、轉變角色,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強制性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我國的行政管理產生巨大影響,對政府在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轉變角色就是要實現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轉變:由授權執法向委托執法轉變;由實體質量的環環把關向隨機抽查轉變;由“看、問”式現場檢查向采用科學儀器,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的權威性監督轉變;由直接審驗工程質量等級向竣工驗收備案制度轉變;由以施工現場對承包商的監督為主向全面、全過程監督轉變。通過角色轉變使政府監督機構恢復執法地位,承擔監督責任,依法對所有參與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實施公正、威懾的執法監督,使各建設主體依法承擔起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促進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的有效落實,促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執法力度,整頓規范建設市場

監督法規的實施和執行,建立統一的執法實體。主要包括:一是對招標、投標弄虛作假,工程項目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和欺詐等違規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應商市場準入制度,實現有形建筑市場與政府部門機構分設和職能分離;三是在貫徹落實《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基礎上,通過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備案制度。工程設計審核和竣工備案應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委托國家認可的非官方機構(如協會或學會)進行;四是實行強制性的以承包履約擔保和業主支付擔保為核心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各方,如業主、總承包商、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均應向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而保險公司則要求各個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必須委托一個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機構進行質量檢查監督。委托機構接受委托后,從工程的設計、施工、招投標開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質量評價報告送與工程建設的有關各方,并從根本上解決工程建設中債務拖欠、責任不清等問題。

4、提高監督人員的綜合素質,嚴格依法行政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技術性和經濟性都很強的知識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政府的監督管理人員的技能和素質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舉足重輕的作用。法律對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要求監督管理人員必須有扎實的技術專業知識,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熟練掌握監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設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了解建設工程經濟知識,具有發現質量問題、鑒別質量問題和解決處理質量問題的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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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劉應宗、郭漢丁、孟俊娜:我國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轉變[J].建筑經濟,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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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葛志興: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特征及其矛盾的協調思路[J].中國建筑,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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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李永豐: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現狀及應對策略[J].工程研究,2003(2).

篇4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一致,對____戶主梁建設在跑馬崗村建造的私有住房___簽定工程質量保證書.

第一條 工程質量承包范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

第二條 質量保證條款明細: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在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供貨方保證所品符合法定的質量標準,并對產品質量負責,必要時向購貨方提供必要的質量資料,諸如產品檢驗報告書等相關資料。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證如下:

⒈ 保證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能達到合理使用年限;

圍繞“學、強、促”主題,我們組織開展了學先進港口企業的先進人物和身邊的先進,激勵員工立足本職,勤學業務、苦練技能,爭做知識型、技術型員工;通過強化素質,轉變工作作風,嚴肅工作紀律和作業紀律,自覺地把自我價值的實現,融入到港口事業的發展中;通過解放思想大討論和主題教育活動,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為建設國際一流億噸強港和促進公司跨越發展而拼搏奉。通過勞動競賽、技術比武、崗位練兵,廣泛開展技術創新、技術攻關、合理化建議、修舊利廢、“個人身邊無浪費”、“節約年里話節約”等專題活動,堅持從大處著眼,從小處著手,強化全員節約意識、大局意識和能源危機意識,促進各項消耗性指標的全面下降和經營指標的完成。

⒉ 保證屋面具有防水能力,房間樓層和外墻面及洗手間等具防滲漏性能.

⒊ 保證整體樓層具有抗風防水抗震能力.

⒋ 保證樓層有加高再建承受能力;

⒌ 保證房屋各樓層建筑高度達到發包方要求;

⒍ 保證房屋建筑格局適用于甲方需求.

⒎ 其他項目保證條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時保證;質量控制資料齊全;工程有關安全和功能的檢驗資料完整;各分部工程質量均驗收合格;主要項目的抽查結果符合相關專業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質量驗收符合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量保證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生效.

第三條 質量保修責任

⒈ 如未達到上述要求,承包人應當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負責維修或重建.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建,發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費用由承包方負責.

⒉ 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⒊ 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當地安全建筑管理部門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⒋ 除不可抗力以外造成的房屋倒塌、裂縫、傾斜等因素,乙方負全部責任.

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一致,對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稱)簽定工程質量保修書。

我們在進行內外墻抹灰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工程質量事故,如是我們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全部由我們自己承擔。

(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特大自然災害.)

第四條 保修費用

工程所有的各種材料、構配件、設備、輔材等嚴格按規范的要求,使用前在用戶的監督下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因建筑質量出現問題而造成的修建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其他

本工程已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了竣工驗收條件具備、驗收合格,并在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備案(江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清單附后)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其它注意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質量保證書,由甲乙雙方在竣工前共同簽署,自簽訂之日起即產生法律效力,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合同.

消費者因產品質量問題進行投訴 ,供貨方應積極配合妥善解決 ,如確屬供貨方的責任,供貨方承擔全部責任和費用。

甲方: 乙方:

篇5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一致,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稱)簽定工程質量保修書。

第一條 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⒈ 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______________年;

⒊ 裝修工程為____________年;

⒋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________________年;

⒌ 供熱與供冷系統為__________________個采暖期、供冷期;

⒍ 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________________年;

⒎ 其他項目保修期限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質量保修責任

⒈ 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 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房地產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合同書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⒊ 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⒋ 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第四條 保修費用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第五條 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在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篇6

根據建設部、則政部建質(2005)《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約定,保修金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通過對質保金定義的分析,我們知道它是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既然是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所以此處的定義欠妥,確切地說應該稱之為缺陷責任金更為貼切。按照通常理解,質量保證金與質保期相對應缺陷責任金與缺陷責任期相對應,否則很容易發生概念混淆。

2質量保修期(質保期)

即質量保修期,根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約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1)基礎設施工程、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50年。(2)屋而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而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6)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質保期可以是50年,那么我們是不是要將基礎工程、主體結構的全部或部分造價扣留?等待50年以后再來結算和退還質保金呢?顯然不妥,而且也明顯超過現行的20年法律訴訟時效:那么怎么來解決這個問題呢?其實我們只需要在保留質保金的概念的同時,增加缺陷責任金的定義,即可化解該難題質量保證金稱謂可以保留,但不應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任何金額,它應是超越缺陷責任期時效后,由法律負責追償的費用,而不是甲方可以扣留至50年后的應付工程款。也就是說保留質保金概念,是為配合今后的法律訴訟,確保甲方在追訴時有一個明確的法律確定的訴訟理由。在工程質量過硬且甲乙雙方不徹底決裂走向法庭前質保金概念根本不會在雙方平時往來文件中出現。

3缺陷責任期及超出缺陷責任期的處理辦法

根據建設部、則政部建質(2005) 7號文《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約定,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設計文件要求。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缺陷責任期與質保期與不同,質保期可以是永久性的,而缺陷責任期不得超過24個月。那么如何保證基礎工程、主體結構等質保期超過24個月的項目,在退還缺陷責任金后,要求施工單位對其質量承擔責任呢?這時我們需要拿起的是法律武器,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實際上根據《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不論缺陷責任金(不應該再稱之為質量保證金了)是否返還,都不能免除施工單位對保修期內工程質量的保修責任:這是施工單位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

4保證金返還

根據建設部、則政部建質(2005) 7號文《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約定,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保修責任,期滿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通過前而論述我們明自保證金返還是錯誤的說法。因為甲方單位既然沒有扣留保證金(扣留的是缺陷責任金),那么當然不存在退換保證金。準確地說法,應該是缺陷責任金的返還。

5防水保證金

很多企業經常遇到房屋在2-5年間漏水問題發生后,原施工單位因在異地或早已退場或倒閉解散等原因拖延塞責、不愿前來配合維修,即使維修也是應付了事。有時候甲方不得不墊付資金,自行修復。這樣既增加了甲方的管理成本,又給甲方聲譽帶來不良影響。盡管甲方單位有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且確實有很多企業通過訴訟最終討回了公道,但是漫長訴訟時間與訴訟成本以及質量責任的認定,導致很多甲方單位還是不愿徹底決裂到走向法庭。于是缺陷責任金在最長24個月的缺陷責任期期滿退還時,甲方常扣留部分資金,要求在5年防水期滿后再予以退還。這一部分被扣資金,我們就稱之為防水保證金。

建筑工程滲漏作為工程建設中的常見病不同于地基基礎等,它極易發生。但是不論出于何種原因,由于甲乙雙方原先按照《建設工程合同》范本簽署承包合同時,并無防水保證金條款。施工單位對甲方突然提出的防水保證金款項需扣至五年必然強烈反對,于是便由此產生諸多糾紛(民法實行法無明確不可為,這與刑罰實行的法無禁止即可為不同)。

6爭議處理的措施與方法

盡管法律法規中沒有防水保證金定義,但既然工程實際中存在較多的防水資金扣留現象(姑且稱之為防水保證金),那么法律法規應該順應趨勢和工程實際,逐步完善和引進防水保證金條款,針對當前爭議給出法律上的界定,并對扣留比例或扣留金額做出約定:避免法律法規與現實脫節。這樣既可保護施工單位在最終結算時不處于弱勢地位:又可使甲方在2-5年內滲漏修補時掌握資金在于的主動性:從而得到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良好預期。

根據民法的協商一致原則,防水保證金扣留比例或具體金額,由雙方友好商定最為妥當:但法律法規應給出人致取費標準或金額區間。因為金額太小不足以抵消滲漏修補資金,金額過人又導致施工單位人筆資金被占用。根據以往工程管理及爭議處理經驗,筆者認為法律法規可以從以下幾點對防水保證金做出約定:

在《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規條例中明確引入防水保證金概念并予以定義。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增加防水保證金專項條款。

依據工程類別、合同總價與給排水分項費用等因素,雙方約定留取比例或留取金額。按合同總價計取標準在13 % ,按給排水分項取費標準在1030%,金額以10- 80萬較為適宜。

工程滲漏屬于質量缺陷的一部分,防水保證金同樣屬于缺陷責任金的組成部分。如果把缺陷責任金分解為各種不同分部的缺陷責任金組成的話,通俗地說防水保證金就是缺陷責任期滿,其他部位缺陷責任金予以退還,只是針對防水部分缺陷責任金延長扣留時間至期滿5年后,再予以退還的資金。因此防水保證金的扣留金額,一定不能超過缺陷責任金總額。

防水保證金甲方可以扣留但不得隨意支用。只有在甲方要求乙方維修得不到滿足時,方可支取該部分資金自行安排維修。最終退還防水保證金與甲方支取維修費之間的差額部分,如有不足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對已建或在建但尚未完成價款結算項目,建議甲乙雙方協商約定,增加防水條款。防水質保金,在防水保修期滿后一次性返還。

7結語

篇7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措施

隨著社會的迅速發展,我國綜合國力的增強以及城市化建設進程的加快,工程建設的規模也不斷增大,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任務也越來越艱巨。為了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必須積極探索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管,維護國家和公眾的利益,建立以規范標準為主要內容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監督體系,圍繞工程項目和建設主體,多層次、全方位實施工程質量監管,有效維護建筑市場

秩序。

一、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現狀

近些年來,國家基本建設體制改革的進程加快,我國的工程質量監督領域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并逐步實現了有法可依、有法執監。同時,伴隨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國家一系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我國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法規體系已經初步形成,政府工程質量監督也從此開始依法執監。但是,隨著我國的經濟體制的改革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領域的發展也出現了很多的矛盾和問題。社會上多依賴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這樣就客觀的將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當作工程質量的責任者。工程質量“誰核定,誰負責”,政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成為了工程質量的責任者,而建設工程的主體建設責任人“袖手旁觀”,這樣就顛倒了在市場經濟產品的制造者應對自己生產的產品負責的規律。建筑工程工期長、多專業、多工種和材料設備多品種的特點,決定了我國傳統的單一方面的質量監督方式已經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單純依賴質量監督的幾步到位。施工幾百天,“判斷”一陣子,難免會造成工程質量監督不能夠全面的進行,并且不能夠保證政府工程質量監督的效果。為了全面貫徹執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一系列工程建設的法律、 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根據工程質量不斷發展的要求,特別是在工程普遍實行監理的情況下,針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角色和職能的變化,積極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改革,健全執法運行機制,建立工程質量管理與監督的新模式。

二、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存在的問題

1、 建設單位建設程序不標準

一些開發商違規違法操作,留下質量隱患。從實際工作中看,開發商違規違法行為,已成為工程質量問題源頭。表現在:不辦理任何手續,先施工后申報;干成后不申報,甚至先售后建等,回避質量監督與管理。

2、 承包方技術力量不到位

施工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少、施工人員未經崗前培訓盲目上崗, 嚴重制約、影響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成為保證及提高工程質量的一大

障礙。

3、 監理單位監督力度欠缺

由于監理人員多數受雇于建設單位,容易形成建設單位說什么,就聽什么,干什么,監理人員無法充分行使職能,導致權威性不強, 監管不力。

4、 違法分轉包

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利益驅動,追求效益最大化,承建商、承包商,采取利用高資質企業牌子,層層分包、轉包、發包,最后可能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草臺班子施工,而這些施工單位在建設過程中常常為了趕工省錢,使用偽劣材料、偷工減料,形成用最低質量換取最大效益的惡性循環。

三、 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措施

1、建立健全建設法律體系

健全的建設法律體系是建筑市場有效有序運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各國的建設法律體系一般包括基本法律、法規條例、規范標準三個層次。基本法律作為國家建設法律總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規條例屬于基本法律的實施細則,構成行政法規;規范標準由專業部門或專業協會制定,具體結合不同專業特點,指導限定各種技術活動。

2、實行施工許可和使用許可制度

施工許可制度和使用許可制度是當前很多企業對于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施工許可和使用許可的具體實施,既避免了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盲目上馬,給工程建設參與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又杜絕了質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給國家和使用者合法權益帶來不必要的損害。本著“ 誰設計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的國際慣例原則,工程質量監督應由核驗工程質量等級轉變為監督竣工驗收工作。

3、加強社會監督與監理單位的管理

首先,監理公司受雇于建設單位,代表建設單位管好工程,要聽建設單位的。但監理公司必須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設計文件和合同規定,獨立地行使自己的職責,對社會負責,對工程本身負責。因此,要強調監理公司對工程監理獨立行使職能的權利有待加強。其次,還要推進監理公司整體素質的提高,加強對監理單位的管理。在工程建造過程中,社會監督與社會輿論起到重大的主導作用。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不良記錄管理,建立工程質量誠信體系,提高各類市場主體的信用意識和信用水平,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工程質量監督保證機制的重要內容。

4、集中管理投資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

對于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應由建設部和各級地方建設部門設置專門的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從可行性研究、設計委托、施工發包到竣工驗收,實施全過程的集中管理,工程竣工后移交給工程項目的所有單位或使用單位,工程項目的所有單位或使用單位不能直接參加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這些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屬于非盈利性常設組織,既代表政府行使業主職權,又在工程項目上行使政府的管理職能,其行為接受計劃、財政、審計、監察等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這種做法可以先行組織試點,取得一定經驗后,再推廣應用。除此之外,對于國家投資的重大工程項目,政府應該堅持實行稽查特派員制度,強化政府對于重大工程質量的監督控制。

5、嚴格內部管理,樹立執法人員形象,嚴格工程監督人員的執法行為

實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情況的定期書面匯報制度,努力做到監督記錄制度化、規范化,即各專業監督員和所有監管工程管理人員 ,對于發現的重大問題必須立即報告,不得拖延。當日工作當日記, 周末集中報送工程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后反饋本人;月度工作要于當月末寫成總結,以書面形式報送工程主管部門審查并對工作情況和有

關問題簽批意見,也可采取工程例會等各種載體發揮作用,使工程監督工作做到勤檢查、勤督促、記錄及時、臺賬健全、考核到位,保證高質量工程的全面竣工。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要想得到加強,就必須不斷地進行探索,根據新時期提出的要求建立新的質量監督管理模式,規范工程質量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員的質量意識,這樣才能提高建筑單位生產出來的產品質量,才能獲得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最終也才能讓用戶得放心,企業才能獲得更好的效益。

參考文獻

[1]劉瑋.淺談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管理[J].經營管理者,2010,(15)

篇8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管理;主要問題;對策分析

一、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基本概念與重要性分析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具體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一是對建筑結構安全性的要求和規范,主要是看是否能夠滿足建筑工程設計的標準方案。二是嚴格控制建筑的使用功能并進行科學管理。在對建筑工程進行質量管理時,質量管理人員重點是針對建筑結構性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兩方面去做工作的。

建筑類型樣式很多,不同建筑的規模大小也都不一樣,在建筑工程的施工過程中,自然環境對施工的影響非常大,因此,建筑工程在施工時會受到天氣狀況的制約。并且在建設過程中,特別是大型的工程中,往往有很多工種同時進行交叉施工作業,很多項施工技術會綜合應用與一個建筑的施工中,這就需要加強工程管理,確保施工作業能夠科學有序地開展,這樣才能使建筑質量達到預期要求,同時,能夠降低建筑的成本投入。另外,隨著現代建筑業的快速發展,各種新工藝和新材料不斷應用于建筑工程中,建筑工程的結構可能更加復雜,建筑功能的要求更加多樣化,建筑技術水平不斷提高,這就對建筑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工程管理必須時展形勢,才能滿足工程建設需求。

二、建筑工程在質量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1.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配套法律法規需要完善

目前,我國在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建筑法》、《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針對建筑市場的管理條例等,這些現行的法律規范主要是針對全國性的,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主體雖然都有法律方面的規定,但是,在具體的實施細則方面還是不夠完善。另外,各方面的建筑主體在具體工作時,往往不能把相關法律法規落到實處,活動單位主體都是因為趕工期或者其他原因,只注重追求企業的經濟效益,而對工程的建設質量則比較放松,缺乏應有的責任心。一些工程在招投標時,有的建筑承包商可能會在非常低的價位上取得工程項目的施工權,這就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犧牲工程的整體質量。

2.傳統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系不適應現代化的工程管理需求

在建筑施工領域中,我國目前還沒有一個完善的工程質量管理體系,因此工程管理人員在進行質量管理工作時有一定的局限性。工程質量管理人員在管理施工的組織結構時,沒有一個比較規范的管理體制的話,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工程的施工效率和項目成本,最終可能會導致建筑結構的質量不高,不能達到工程設計方案要求的標準。

3.建筑工程在施工管理方面不夠規范

建筑工程的質量問題大多數都是工程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項目部的工程技術人員往往配置不夠,沒有按照工程中標書中所確定的人員數量去配置,可能存在兼職管理的情況,相關管理人員的專業能力不強,工作職責不明確或者責任心不強。工程技術人員在對施工工序缺乏科學的處理,沒有嚴格遵守建設程序,對建筑材料的質量把關不嚴。

4.政府部門對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管不到位

部分建筑工程不符合法定的建設程序,往往還沒有辦理完成相應的手續,企業就盲目地進行開工建設。在建設過程中,工程轉包現象非常多,而對于施工企業的資質沒有進行嚴格審查。部分建筑工程存在先開工,然后一邊施工一邊進行工程設計,在趕時間追進度時留下了很多隱患問題。由于工程質量監督不到位,項目竣工后的驗收工作沒有實質性的意義。

5.建筑工程的材料使用問題非常嚴重

建筑材料質量是建筑工程質量的核心,直接關系著工程的最終質量。如果建筑材料不符合標準要求,就會使建筑質量受到嚴重的影響。另外,在建筑過程中使用的機械設備也非常重要,良好的設備對保證工程質量意義重大。施工企業還普遍存在不重視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工作,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而忽視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等其他工作。

三、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有效措施

1.促進企業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

建立健全建筑質量管理體系,能夠保障建筑質量的不斷提高,有利于建筑企業的長遠發展,在當前激烈的建筑市場競爭中,使企業的整體實力不斷增強,從而提高建筑企業的競爭力。建筑企業還應該高度重視人才的培養,一流的人才隊伍是保證建筑質量和促進建筑企業發展的基礎。

2.以規范的招投標防止低價惡性競標現象

要想保障建筑工程的質量,就必然需要足夠的建設資金做基礎,施工企業還準備相關的資金保障。在我國建筑業的發展過程中,部分企業為爭取標的,往往進行低價惡性競爭,這就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工程的質量,因此,只有嚴格規范項目招投標過程,保證招投標的公平合理性,才能防止低價惡性競標現象。

3.加強有關部門的質量監管責任

建筑質量監管部門應該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嚴格進行工程質量監管工作,切實保障工程的建設質量,堅持做到依法監督,保證各項工作做到位。建設單位應該強化責任意識,嚴進行有關審查和評價工作,嚴格審查發包單位的有關資質,禁止工程層層轉包,認真落實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做好工程項目的驗收和移交工作。工程監理單位要落實責任,實施獨立性的質量監管,對于工程中存在的質量問題,必須采取措施予以及時妥善處理,保證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

4.加強施工單位責任

工程施工單位時保證工程質量的第一道關口,因此項目施工單位必須強化責任意識,加強對建筑承包單位市場行為的監管,包括加強工程總分包管理,即加大承包與分包單位對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經濟賠償和追責制度。逐步推行承包履約保險制。嚴格資質審查,加強建筑企業資質管理,全而落實動態管理。嚴格把好企業自檢程序,嚴格執行工程技術人員資格認證制度,落實全員培訓上崗制。

5.做好工程質檢驗收工作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階段是保證工程質量的最后一道關,進行工程驗收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工程驗收規范標準,對工程進行逐項驗收和有關評定工作。驗收工程的質量一般采用現場查看和實際測量兩種方法進行,對于查看和測量兩項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去做,保證工程質量驗收環節的實際作用。

四、結論

由此可見,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相關的管理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它不僅使得建筑工程的質量得到了有效的提高,還進一步的促進了施工企業的健康發展,因此近年來在我國建筑行業發展的過程中,施工企業一定的要對建筑質量管理予以重視,并且將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理念應用到其中,進而推動我國建筑使用的發展。

參考文獻

篇9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一致,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稱)簽定工程質量保修書。

第一條 工程質量保修范Χ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范Χ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__,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⒈ 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__為______________年; ⒊ 裝修工程為____________年; ⒋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________________年; ⒌ 供熱與供冷系統為__________________個采暖期、供冷期; ⒍ 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等配套工程為________________年; ⒎ 其他項目保修期限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質量保修責任 ⒈ 屬于保修范Χ、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 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⒊ 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λ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λ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⒋ 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第四條 保修費用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第五條 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在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篇10

施工質量保證承諾書一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一致,對______________(工程全稱)簽定工程質量保修書。

一、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__________年;

⒊裝修工程為________年;

⒋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______年;

⒌供熱與供冷系統為________個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______年;

⒎其他項目保修期限約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質量保修責任

⒈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⒊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⒋質量保修完成后,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四、保修費用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五、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在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