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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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 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制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逾越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篇2
【關鍵詞】:公共場所衛生;臨測;分析。
【中圖分類號】R126.4;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8517(2009)03(上)-0144-02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提高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水平,防止疾病的傳播,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我所于2006年4月20日至4月30日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一次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1 內容
1.1 對象 對所轄范圍內83戶各類公共場所:旅館49戶、歌舞廳 23戶、洗浴11戶進行了衛生監督、監測。
1.2 監督、監測方法和評定標準 公共用品(毛巾、床單、枕套、杯具)檢驗項目:細菌總數、大腸菌群、致病菌。空氣質量監測項目:空氣細菌總數、微小氣候。監測、檢驗方法按《公共場所衛生監測技術規范》與《公共場所衛生標準檢驗方法》進行操作。衛生評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公共場所衛生標準》進行評定。
2 結果
見表1。
3 討論
從表1所反映的情況和實際監督工作中發現,我市近80%的各類公共場所都能自覺履行法規規定,及時辦理經營衛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但由于《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其自身不夠完善,因此在貫徹實施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具體問題:①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 人員健康證有效期限不統一。因為自衛生部至省、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均未制訂有統一的健康證格式,所以我市根據《條例》第七條、《實施細則》第五條及實際操作情況,制訂了健康證的統一格式,根據從事直接或間接(即《實施細則》中第五條規定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的公共場所除外)為顧客服務的工種,其有效期分別為1年或2年,在本市內流動都視為有效。而服務行業從業人員流動性大,當從業人員從事直接轉為間接或間接轉為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時,其健康證就會無形中使有效期縮短或延長1年,而這引起跨行業工種流動的健康證是否如我市自行制訂的規定即在“本市內流動都視為有效”?《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均未有明確規定,因此出現某些經營戶鉆法律空子的現象,遇到這些持2年有效健康證卻從事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的公共場所工作時,具體處理時,則出現無法可依的現象,形成《條例》管理中的空白點。②《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對于未取得衛生衛生許可證經營者,最高罰款為800元,未明確規定未辦證擅自經營者可以予以取締。由于市場經濟的建立及發展,服務行業業主流動性大,加上衛生監督力度薄弱,行政執法處罰周期長,當要處罰某些未辦證單位時往往已經立案、審批、合議、告知、處罰等階段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保守估計要歷時3個月以上。《條例》的不完善和不足及公共場所從業人員的流動性大、部分業主因營利心理只辦負責人證和衛生監督力度的薄弱,是導致我市衛生許可證和健康證發放率有所下降的主要原因。監督監測發現,各經營單位都具有公共場所用品的消毒意識,特別是星級賓館有完善的衛生管理制度,責任到人,能做到公共用品的一客一換一消毒,并且內部能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這次監測的公共用品其合格率達100%。文化娛樂業由于從業人員變換頻繁,衛生知識淡薄,相當部分未取得健康證就上崗,從業人員的健康和衛生狀況未得到保證,加之顧客流動量大,使各種病原攜帶者都有可能存在,其經口(公共杯具)傳播傳染病的隱患未能消除。星級以上賓館和洗浴由于按要求配置了空氣消毒清潔器、抽風機、空調等,故空氣衛生質量基本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普通賓館招待所、文化娛樂業主要存在空氣細菌總數、濕度、噪聲不符合國家衛生要求。多數旅館和文化娛樂業地處鬧市和交通要道,房內未設置隔音、消聲設施或不全,故噪聲偏高。相當部分旅館客房布局不合理,通風不合要求。文化娛樂業人流量大,通風量不足,未能定期進行空氣消毒,可能是導致上述場所空氣細菌污染的重要原因。對策和建議:
3.1 加大衛生監督力度 利用各種媒體大力宣傳有關衛生法規,以輿論來強化管理,使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認識到按時辦領衛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是法律法規的要求,自覺履行這項法律要求的義務。
3.2 衛生監督部門對各類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定期召開衛生知識培訓班,并要求經營單位增添必要的消毒設施 要設專人負責衛生消毒檢查工作。
篇3
這是我國第一次明確將“室內公共場所禁煙”列入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這次禁煙令,被輿論看作是中國向“積極控煙國”邁出具有轉折意義的一步。但從新規實施后的現狀來看,各地的執行情況并不好。曾經“煙霧繚繞”的公共場所依然一派吞云吐霧的景象。
禁煙范圍:7大類28小類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這次禁煙范圍內的7大類28小類公共場所包括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發店、酒店、影劇院、影像廳、舞廳、音樂廳、體育場、游泳場、公園、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商場、書店、候診室、候車室及公共交通工具等。
細則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細則還進一步明確了執法主體、強化了公共場所經營者的責任、加重了處罰力度等。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將被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吸煙者隨處可見經營者進退兩難
雖然多數市民對禁煙令持支持的態度,但是禁煙的實際效果并不盡如人意。
在杭州火車站候車室,吸煙的人隨處可見,而且火車站竟然還保留了吸煙室,這與新條例的規定完全相左。在長興縣長途汽車總站候車大廳,迎面便是一塊“禁止吸煙”的提示牌。同時,為解決乘客的吸煙問題,汽車站還在候車室旁的室外設了一個“吸煙室”。面對這些人性化的舉措,有的乘客還是在室內的角落吸煙。當問及是否知道公共場所已經全面禁煙的情況時,他們卻表示不知情。
北京西站附近的多家網吧的付款處和墻壁上均張貼明顯的禁煙提示,但是網吧的入口處發現仍然有不少煙蒂。而在酒店、餐館等公共場所,在禁煙令和貴為“上帝”的顧客之間,經營者顯得進退兩難。
不少商家明確表示,就算有客人吸煙也只是加以勸阻,并不能對客人進行處罰。許多消費者目前根本不知道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規定,更談不上嚴格的執行。作為商家來說,他們在面對吸煙的消費者時也感到非常為難。 部分小餐館用餐顧客中有不少人在吸煙,餐館工作人員看到后,并無上前制止的意思。當有人建議老板勸阻吸煙者時,得到的答復多為“不愿為此得罪客人”。“我們小本經營,有人來吃飯已經很不容易了,顧客要抽支煙我們也不好意思前去勸阻。”一餐館服務員表示。
全面禁煙執行難利益集團是道坎
從5月1號起,長春市將對違規吸煙給予最低罰500元,單位違規最高3萬元的處罰。相比于長春的高壓政策,一些地方仍然恪守舊的禁煙規定,采取個人罰款10元,經營者罰1000元的處罰標準。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楊偉東表示:在衛生部的禁煙令框架之下,各地方出臺怎樣的施行細則,成為禁煙令能否落到實處的關鍵。
除了執行難,利益集團與政策背后的博弈成為禁煙令推行的又一道坎。楊偉東認為,關于煙草生產、銷售,稅收方面更全面的措施必須配套施行,禁煙令才不會是一紙空文。
篇4
序號
行政執法機關
檢查對象
行政檢查內容
行政檢查法律依據
檢查時間
檢查方式
聯合檢查
部門(沒有此項不填)
1
康平縣財政局
康平縣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二條
10月
現場調閱審查
2
康平縣交通運輸局
康平縣出租車服務公司
對道路運輸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公共交通、出租、水運行業等的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2012年11月9日修正)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
9月
現場檢查、查閱相關檔案。
3
康平縣農業農村局
1、康平縣康平鎮鑫盛豐種業;2、康平縣嘉華農資銷售中心
種子經營、銷售行為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條
4月
現場調閱審查或查驗
4
康平縣農業農村局
沈陽佳合食品有限公司
動物防疫活動、肉鴨屠宰活動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
4月
現場調閱審查或查驗
5
康平縣農業農村局
張強順治屠宰場
動物防疫活動、生豬屠宰活動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條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4月
現場調閱審查或查驗
6
康平縣農業農村局
輝山現代化奶牛養殖場
生鮮乳生產收購等活動監督檢查
國務院《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
4月
現場調閱審查或查驗
7
康平縣農業農村局
沈陽市大興種雞場
種畜禽生產、經營、銷售行為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六十四條、六十五條、六十八條、
5月
現場調閱審查或查驗
8
康平縣農業農村局
沈陽康泰源肉業有限公司
屠宰類檢查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八條
5月
現場調閱審查或查驗、檢驗、鑒定、勘驗、年檢等
9
康平縣農業農村局
沈陽市張強鎮民盈農資經銷站
農藥經營使用監督檢查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6月
現場調閱審查或查驗
10
康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沈陽恒生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3、檢驗報告;4、設備檔案;5、各種管理制及專項救援預案;6、現場使用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9月
現場調閱審查、查驗、檢驗、勘察
11
康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沈陽觀鑫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
醫療器械經營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三十二條
9月
現場調閱審查、查驗、檢驗、勘察
12
康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康平萬家福購物廣場有限公司生活廣場分公司
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9月
現場調閱審查、查驗、檢驗、勘察
13
康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沈陽市百世果蔬專業合作社
有機產品認證檢查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
10月
現場調閱審查、查驗、檢驗、勘察
14
康平縣衛生健康局
康平賓館
1、衛生許可證;2、從業人員健康證;3、公共用品清洗、消毒;4、衛生設施設備設置、使用情況;5、衛生管理制度及衛生管理檔案情況;6、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情況;7、禁煙標識等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
5月
現場調閱審查或查驗
15
康平縣衛生健康局
康平萬家福購物廣場有限公司
1、衛生許可證;2、從業人員健康證;3、公共用品清洗、消毒;4、衛生設施設備設置、使用情況;5、衛生管理制度及衛生管理檔案情況;6、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情況;7、禁煙標識等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
6月
現場調閱審查或查驗
16
康平縣衛生健康局
康平縣自來水公司
1、衛生許可證;2、衛生設施設備設置、使用情況;3、衛生管理制度及衛生管理檔案情況;4、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情況;5、禁煙標識等6、職業健康人員體檢7、防護用品8、警示標識9、職業健康檔案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7月
現場調閱審查或查驗
17
康平縣醫療保障局
沈陽市康平縣盛德中醫院
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日常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條
6月
現場調閱審查或查驗
18
康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沈陽紅瑞塑編廠; 2、遼寧凌勃防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3、沈陽昌盛塑料編織廠; 4、沈陽共盈彩條布廠
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
4月
現場調閱審查或者檢查
19
康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沈陽和利塑編有限公司; 2、沈陽恒生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3、沈陽華鑫塑業; 4、沈陽華源塑業有限公司
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
5月
現場調閱審查或者檢查
20
康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沈陽天辰彩布廠; 2、沈陽興康塑業有限公司; 3、沈陽雪龍塑業有限公司; 4、沈陽騰龍新能源有限公司
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
6月
現場調閱審查或者檢查
21
康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沈陽康平燃氣有限公司; 2、沈陽瑞麗塑業有限公司; 3、沈陽華康塑業有限公司; 4、沈陽康順塑料編織袋廠
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
7月
現場調閱審查或者檢查
22
康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康平縣沈康環保建材廠; 2、沈陽六通管業有限公司; 3、沈陽市康平縣創新時代彩條布廠
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
8月
現場調閱審查或者檢查
23
康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沈陽碩成機械有限公司2、沈陽新區弘曲棉紡織有限公司;3、中 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遼寧沈陽康平二牛加油站
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
9月
現場調閱審查或者檢查
24
康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沈陽市聚緣塑業;2、沈陽宏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3、沈 陽華泰塑業有限公司
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
10月
現場調閱審查或者檢查
25
康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康平縣東勝塑編廠;2、沈陽市奕桐塑業有限公司;3、沈陽雪龍塑業有限公司
1、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
11月
現場調閱審查或者檢查
26
康平縣自然資源局
康平二牛華興紅磚廠分散式風電項目
1、被檢查單位有無經過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
2、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實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8月
現場勘驗檢查
27
康平縣自然資源局
沈陽美世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
是否非法加工木材
《森林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
10月
現場審查或查驗
28
康平縣自然資源局
康平縣張強鎮麗國帶鋸木材加工點
是否非法加工木材
《森林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
10月
現場審查或查驗
29
康平縣自然資源局
康平縣立國木材加工廠
是否非法加工木材
《森林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
10月
現場審查或查驗
篇5
第二條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加強引導、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本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
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公共場所內禁止吸煙的具體實施工作。
教育、文化、衛生、環保等主管部門及新聞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
第四條本市城區下列公共場所內禁止吸煙:
(一)易燃易爆場所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吸煙的場所;
(二)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
(三)學校的教室、實驗室等室內教學場所,托幼機構的幼兒活動場所;
(四)影劇院的觀眾廳;
(五)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圖書館、檔案館的查閱室,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科技館的展示廳;
(六)室內體育館的觀眾區和比賽區;
(七)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公共交通場站的售票廳、等候廳;
(八)商場(超市)、書店及郵政、通信、金融機構的對外營業場所;
(九)機關、團體及賓館、飯店的會議室;
(十)設置禁止吸煙標志的其他公共場所。
第五條除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的禁止吸煙場所外,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可以根據其實際情況,確定其他禁止吸煙場所,或者設置有明顯標志和通風設施的吸煙區(室)。
第六條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禁止吸煙的義務: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煙的管理制度;
(二)開展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不得放置吸煙器具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四)實施禁止吸煙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七條任何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的,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勸阻、制止其吸煙行為,或者責令其離開禁止吸煙場所。
第八條任何人均有權要求吸煙者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停止吸煙;有權要求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及其監督管理人員勸阻、制止吸煙行為;有權向衛生、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公共場所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共場所所在地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法定主管部門依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組織評比、命名表彰“衛生先進單位”時,應當將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列為考核內容。
第十條任何人在公共場所亂扔煙蒂等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清除,可以并處警告或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拒絕、阻礙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監督管理人員執行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篇6
一、整治攤點亂擺行為
(一)在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無證擺賣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二)在集貿市場外或者未進指定地點擺賣蔬菜和農副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壯族自治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
(三)跨門檻經營或者超出經營場地占用道路等公共場所擺賣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四)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五條)
(五)擅自占用道路開辦市場、停車場、洗車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未造成市政設施損壞的,可處以500元以下罰款;造成市政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四十二條)
二、整治車輛亂停行為
(一)對不按規定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非機動車在人行道違章停放的,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拒不接受處理的,可鎖定車輪或者拖曳車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四十二條)
(二)對不按規定在車行道上停放車輛的,責令其駛入停車泊位內停車或駛離。停車路段有禁止停車標志、標線的(含臨時或長時),當場處以200元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
(三)行人通行時違反道路交通信號或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對行人當場處以10元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
三、整治垃圾亂扔等不文明行為
(一)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瓜果皮核、煙頭、紙屑、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2、不得亂倒垃圾、渣土、糞便、污水;
3、不得從樓上向地面或者從車內向車外拋撒各種廢棄物;
4、不得在城市道路上沖洗車輛;
5、不得在城市道路上篩選、堆放或者晾曬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雜物;
6、不得將固體廢棄物丟進下水道和廁所管道;
7、不得在城市道路、綠地、廣場、垃圾收集器內焚燒各種廢棄物;
8、不得在街道上從事家禽家畜屠宰、肉類和水產品加工等影響環境衛生的活動;
9、不得將門前垃圾掃入道路、下水道;
10、不得在道路兩旁堆積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11、不得有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與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的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給予處罰。
(二)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四、整治廣告亂貼、線路亂拉行為
(一)非法散發、張貼印刷品廣告的,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商場、藥店、醫療服務機構、娛樂場所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未依法履行管理義務造成違法印刷品廣告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二)廣告內容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或者含有、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或者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的,責令停止,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廣告法》第四十三條)
(三)未經登記擅自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限期補辦登記手續。(《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八條)
(四)未經批準在建(構)筑物、設施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張貼、懸掛宣傳品、廣告、標志牌等的,每處處以100元以下罰款;在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行為中公布的通訊號碼,經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后,通知通訊運營商中止其通訊工具的使用。(《**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與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九條)
(五)未經批準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并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戶外廣告設置期滿后未按規定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并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戶外廣告設施不及時維護、更新的,致使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予以強行拆除,并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與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九條、第三十條)
(六)城區內各種電線、電纜線路架設必須規范、整齊、跨街線路應遵循埋地處理的原則。對影響市容市貌的各種線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的,依據《**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與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五、整治工地亂象、建(構)筑物亂蓋行為
(一)建筑工地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或者管理不完善,生活設施不符合要求,現場管理混亂,不符合保衛、場容等管理要求的,責令改正。
(二)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露、遺撒或者車輛輪胎帶泥進入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按被污染道路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罰款。(《**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與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九條)
(三)臨街或者道路施工工地不設置護攔或不作遮擋、不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建筑工地、施工場地竣工后不及時清理的,處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臨街工地現場攪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或者施工廢水、泥漿流溢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與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
(四)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
篇7
一、公共場所種類和環境特征
(一)公共場所種類
1.住宿與交際場所
分別為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店、酒吧、茶座。
2.洗浴與美容場所
分別為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3.文化娛樂場所
分別為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4.體育與游樂場所
分別為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5.文化交流場所
分別為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6.購物場所
分別為商場(店)、書店。
7.就診與交通場所
分別為候診室、候車(船、機)室、公共交通工具(指飛機、輪船、火車客運車廂)。
(二)環境特征
人群密集,流動性大,易混雜各種污染源,造成疾病特別是傳染病的傳播。經營單位多,分布廣,基本條件相差較大。設備及物品供人群重復使用,易造成玷污。從業人員的衛生水平低,衛生制度不健全。建筑和布局不合理。
二、存在問題分析
1.對公共場所衛生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各級領導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存在著“重食品衛生監督,輕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現象。在社會不斷發展,人民物質財富不斷增長的今天,公眾對食品衛生狀況越發重視起來,衛生意識不斷提高。一旦發生食源性疾患,影響面廣,社會反響大。各級領導對食品衛生工作給予重視,在工作方針,指導思想,具體措施上向食品衛生工作傾斜。而公共場所衛生問題相對而言較為隱蔽,容易被人們忽視。社會公眾對公共場所衛生狀況不了解,對公共場所可能引起的衛生問題缺乏相關專業知識。一些公共場所經營人員、從業人員既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又對衛生監督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存在消極抵觸情緒。由于領導、公眾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不夠重視,影響了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自身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的熱情,工作中態度消極、得過且過。
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法規薄弱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過輕,違法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大于受處罰后所受的損失,造成一些經營者漠視法律尊嚴,我行我素。隨著社會法制的不斷完善,對行政執法的要求越來越嚴重。衛生監督過程中,執法程序的嚴格、手續的繁瑣、效果的輕微,使監督員產生畏難情緒,影響了監督員執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各級地方行政部門陸續頒發了一些地方性法規、條例、辦法等,基層衛生監督員往往不能及時掌握相關信息,影響了工作的開展。
3.監督員數量少
基層衛生監督機構往往將公共衛生、學習衛生、勞動衛生合為一處,一些公共衛生監督員同時擔負其它衛生的監督任務,分散了經歷。
4.儀器設備老化陳舊
設備落伍,儀器陳舊,長期使用中,儀器磨損大,影響監測結果的精度和準確性,制約了監督監測工作的開展。
三、采取措施
1.提高認識,加強重視
各級領導要充分認識到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的重要性,堅持食品衛生、公共衛生一起抓。在制訂工作計劃、工作任務、具體措施時嚴格要求,強化管理。
2.開展衛生宣傳教育
衛生監督機構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等各種傳播媒介宣傳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走入社區,面向公眾宣傳衛生法規、衛生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衛生意識。
3.強化衛生培訓,提高衛生管理水平
組織經營人員、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定期對公共場所管理人員進行培訓,督促各單位建立衛生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4.加大監督執法力度
加強日常衛生監督監測。對一些屢教不改的經營單位、人員予以行政處罰,樹立法律的威信、維護法律尊嚴。
5.組織業務學習,提高監督員素質
定期舉行業務培訓,組織監督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對執法文書的書寫,執法程序的規范進行統一培訓,考核。開展專題討論,對工作中的難點、問題在集體會議上探討,共同研究,集思廣益。定期將最新的法規、辦法、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性意見反饋給監督員,督促監督員自我提高、自我學習、不斷提高監督員的綜合素質。
6.更新儀器設備
篇8
關鍵詞:公共場所;衛生監測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開展,人們的經濟條件有了很大改變,各種各樣的公共場所也在不斷發展。但是,公共場所的衛生狀況卻始終關系著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為了更好地加強衛生監督執法,了解錫林浩特市公共場所的衛生現狀,我監督所于2012年對錫林浩特市區167家各類公共場所進行了現場衛生監測,并對部分公共用品消毒情況進行了衛生監測,現將結果報告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監測項目和評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9663-9673-1996"公共場所衛生標準"規定的衛生指標,即微小氣候、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細菌總數(平皿沉降法)噪聲、照度等8個項目6類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測定和評價,同時對不同公共用品消毒情況做現場調查。
1.2方法采用標準檢驗方法,按"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要點"具體實施衛生監測,所使用儀器為北京市天躍科技開發公司生產的Tv-VI公共場所一氧化碳-500一氧化碳分析儀、Tv-9900微風儀、Tv9800A二氧化碳分析儀、TES-1350A聲級計、TES-1332照度計、HM34溫濕度計六合一數字顯示檢測系統。空氣中細菌的采集用空氣質量監測標準方法平皿暴露沉降法。公共用品監測檢驗方法按"公共場所衛生標準監測檢驗方法"執行。
2結果
2.1不同類型公共場所衛生監測情況,見表1。
從表1可以看出:本次公共場所檢測合格率以公共交通候車室最高,為100.00%,公共浴室最低,為88.43%,其次旅店業89.28%,其余全部在90%以上。
2.2各類監測項目檢測情況,見表2。
從表2可以看出,細菌總數合格率最低,為77.10%,其余在90%以上。
2.3各類公共用品消毒檢測情況,見表3。
從表3可以看出,浴巾合格率最低,為40.00%,毛巾為52.21%,桑拿服為66.67,茶具為87.10%,其余公共用具的監測合格率均為100%。
3討論
3.1不同類型公共場所衛生監測情況公共交通等候室合格率高的主要原因,是我市唯一一家公共交通等候室,與其衛生設施完備,國營單位衛生制度健全,環境整潔,從業人員健康狀況良好有關。公共浴室合格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公共用品消毒制度未嚴格落實,通風換氣效果不好,有些新開業的公共浴室不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加強管理,使用一些未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人員上崗工作,崗前未經過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及相關內容培訓,加上從業人員流動快,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因此要提高公共場所單位領導和從業人員的法制觀念,嚴格依法經營。加大執法力度,指導不同類型的公共場所選擇合適的消毒方法。加強通風、防塵和除塵措施,嚴格公共用品的消毒工作,加大對公共浴室的監督監測,是今后工作的重點。
3.2各類項目監測情況1份超標的二氧化碳為理發業,與工作場地狹小,通風不良有直接關系。細菌總數合格率低的主要原因是:有些公共場所通風不良,公共用品的污染、防塵和除塵設施效果不好,從業人員衛生知識水平低等。因此改善環境條件,加強自然通風設施,使空氣合理流通,采用機械通風時,對可能被污染的空氣進行過濾,凈化處理。在進行公共用品的消毒工作中,必須加強領導,配備專職或兼職消毒人員,提供必要的消毒設備[2]。由于公共場所被污染機會較多,又難以發現,所以對經常使用的各種用具的消毒必須制度化,且持久以恒,才能較好地防止疾病的傳播。公共場所由于人多,流動量大,所以灰塵量高,性質也比較復雜,有人的皮膚,毛發、痂皮、痰液等的碎屑、有衣物、被褥的毛絮、煙霧、煙灰等顆粒物、以及由室外帶進的其它灰塵微粒。因此,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衛生清掃制度。在地面揚塵多的地方,應設置專人負責定期清掃保潔,盡量采用濕式清掃方法,有條件的可以采用吸塵設施,以保證室內空氣的清潔衛生。對公共場所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定期進行身體檢查,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要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服裝整潔,做到"勤洗手、勤理發、勤洗澡、勤換衣服"。
3.3各類公共用品消毒檢測情況說明公共用品不足,不能合理周轉,重復使用,消毒不徹底是物品污染的主要原因。公共用品的消毒是一項比較嚴格,細致的經常性工作,它涉及范圍廣,工作量大,消耗人力物力也較多,消毒后能否達到目的,取決于執行消毒工作人員的責任感,對消毒目的,原理的認識及能否熟練地掌握消毒技術[1]。在實際工作中,要根據消毒對象正確選用消毒方法,才能使消毒工作順利進行。認真做好每一步驟,保證質量。嚴格按照規定的劑量與方法使用消毒劑,確保消毒對象無害化,消毒處理后必須防止再度污染。因此嚴格公共用品的消毒工作,增加公共用品的消毒數量,防止重復使用,是提高公共用品合格率的關鍵,也是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
3.4結果通過對我市167家公共各類公共場所衛生監測結果分析,公共場所的衛生質量主要與各級領導的重視程度有關,從業人員掌握相關衛生知識多少是保證公共衛生場所安全衛生的重要環節。公共場所衛生監測結果表明我市公共場所監測合格率低,與單位領導對有關法律及環境衛生知識不足,法制觀念淡薄,只重視企業經濟效益,忽略了環境衛生對企業帶來的影響,因此,應加大衛生監督的力度,開展經常性、預防性監測。在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組織衛生知識培訓,建立健全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使從業人員懂得相關衛生知識及公共用品消毒操作規程,提高服務質量。確保符合衛生要求,從而杜絕各類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
參考文獻:
篇9
一、學校衛生:
本次監督檢查工作按照《關于開展20__年秋季學校衛生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文件內容要求,結合本縣實際情況進行。以轄區內各類學校食堂、自備水及二次供水設施、傳染病防治及學校周邊餐飲單位、小賣部為重點,所有學校全部列入檢查范圍。共檢查各類學校21所(中學5所、小學8所、職校1所、托兒機構7所)學校食堂8家,學校周邊小餐館11家,食品銷售店及攤點13家。15所使用集中式供水,6所為自備水或底下水。從檢查情況看,學校衛生整體情況良好。7所學校食堂均推行了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辦理了衛生許可證,建立了食品衛生組織管理機構,配備了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有健全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并能夠認真檢查落實,沒有發現小餐桌現象;大部分使用自備水的中、小學校制定了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設立了專(兼)職飲用水衛生管理人員,并能給學生提供開水;絕大多數學校高度重視傳染病防控工作,傳染病疫情報告渠道暢通,有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有因病缺勤病因追查與登記制度,近年來未發生傳染病爆發與流行。但學校有正式校醫的不多,學校的傳染病防治管理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二、食品、飲用水和公共場所衛生:
為切實保障我縣的食品、公共場所和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預防食物和飲用水中毒事件的發生,縣衛生監督所于20__年5月4日至6月5日對轄區內20家賓館(飯店)的食品、公共場所衛生及我縣自來水廠進行了監督檢查。在對賓館(飯店)的食品、公共場所衛生檢查中,重點監督檢查了賓館(飯店)的餐飲和客房的衛生條件是否與衛生許可內容相符,衛生檔案及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培訓情況,承辦100人以上大型宴席的備案登記情況,粗加工間、涼菜、水果等專間的設置情況,以及客房清洗消毒制度及記錄等。檢查情況反映,賓館(飯店)都能認真貫徹《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衛生標準、規范,能夠全面落實各項衛生管理制度。但在檢查中也發現有個別賓館(飯店)使用無衛生部許可批件的消毒藥,沒有設立專門的水果間,冷藏(凍)柜標識不清,客房清潔用具未按用途分開放置且無明顯區分標志等。針對存在問題我所作出了限期整改,否則不得進行與其相關的經營活動等監督意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有針對性地重點抽查了蒙山供水有限公司,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水源防護帶是否設立標志,水源防護帶內有無生活及工業污染源,水廠衛生管理狀況,水廠環境衛生狀況,水廠供管水人員健康體檢及衛生知識培訓情況,水廠凈水劑、消毒劑的儲存、投加是否規范,水廠檢驗設施及檢驗記錄情況,現場監測水廠出廠水及末梢水二氧化氯含量等。從現場檢查的情況來看,供水公司的水源防護帶狀況良好,對飲用水衛生安全高度重視,各項管理措施到位,設備運行情況良好,出廠水及末梢水二氧化氯含量現場監測合格。通過這次檢查,督促并提高了賓館(飯店)對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安全工作和供水單位對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重要性的認識,為節日期間的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和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提供了切實可靠的保障。
三、醫療機構放射衛生防護:
篇10
關鍵詞:公共場所;衛生監督;
量化分級管理為了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在公共場所中的實施效果,探討高效衛生監督管理論文模式,我們根據本地實際制定了《寧夏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實施指南》和評分標準評價體系。于2004~2007年在不斷探討論證的基礎上,先后在自治區、固原市、吳忠市和石嘴山市旅店業、游泳等公共場所開展量化分級管理試點及推廣工作。
1對象和方法1·1對象分別在經濟發達的自治區直管企業銀川市、中等發達地區吳忠市、石嘴山市和欠發達地區固原市,共選擇公共場所量化分級試點企業98家,其中旅店業47家、洗浴場所19家、美容美發店24家、游泳場所8家。1·2方法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旅店業衛生標準》GB9663-1996[1]等標準制定寧夏旅店業、美容美發、桑拿洗浴、游泳場所量化評分調查表。通過基線調查、宣傳動員和培訓、準備階段、自查整改和現場指導、評估等階段完成調查評估。1·3評分標準得分為總分的90%以上者,評為A級;得分為總分的70%~89%者,評為B級;得分為總分的60%~69%者,評為C級;得分為低于60%以下者,評為D級。1·4資料處理匯總整理調查評分表評分結果,用SPSS11·0軟件進行統計分析。
2結果和成效分析2·1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評價情況本次共對自治區及吳忠、石嘴山、固原市98個公共場所(包括旅店業、游泳洗浴場所、美容美發)進行量化分級評分。其中信譽度A級31家,占31·62%;B級37家,占37·76%;C級23家,占23·47%;D級8家,占8·16%。其中旅店業、游泳場所信譽度A級所占比重較大(31·62%、25·34%),洗浴場所(7·15%)和美容美發業(6·07%)較少。2·2比較實施量化分級管理前和實施后綜合衛生管理情況實施量化分級管理后各項指標得分均有所提高。各項衛生管理指標測評得分率經x2檢驗,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1)。(表1)表1實施量化分級管理前后綜合衛生管理情況(%)監督項目量化企業數①1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監督所(銀川750004)2寧夏回族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2·3公共場所各類指標得分前后測評結果比較實施量化后各項指標評分均明顯高于量化測評前(P<0·01)。尤其在產品索證、衛生設施、專用消毒設施設備添置方面提高最為突出;而建筑和布局、公共用品用具衛生相對較弱,與更改建筑布局難度較大,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衛生日常工作量大,企業較難堅持有關。(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