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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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1條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2條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

第3條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第4條公司及全資下屬公司、企業(含51%股權的全資、內聯企業)的財務工作,都必須執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資合作及內聯企業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節財務機構與會計人員

第5條公司及下屬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非獨立核算的單位配備專職財務人員。

第6條公司部會計師。

公司設計劃財務部。計劃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

下屬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設財務部。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

計劃財務部及各財務部,根據業務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

第7條總會計師協助總經理管理好整個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對全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

總會計師主要職責如下:

1.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主持編制并簽署公司的財務計劃、信貸計劃和會計報表等,落實完成計劃的措施,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指導各項財務活動,考核生產經營成果,對總經理負責并報告工作;

2.審查公司基建、投資、貿易等發展項目及重要經濟合同,對可行性報告提出評估意見;

3.負責全系統的資金融通調拔決策工作,經總經理或董事會簽署后執行。

4.審核下屬公司、企業投資和效益的計算方案;

5.編制公司員工工資、獎金、福利方案和股東分紅派息方案;

6.監督全系統的財務管理和活動;

7.監督全系統的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財經紀律,制止不符合財經法令、不講經濟效益、不執行計劃和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

8.對各級財務人員的調動、任免、晉升、獎懲等提出建議、評定,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9.負責搞好全系統財務人員的培訓工,斷提高財會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10.簽署下屬公司、企業的100萬元以下貸款擔保書。

第8條計劃財務部是公司的財務主管部門,除做好本部門各項業務工作外,負責從業務上對下屬各級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進行領導、指導、檢查、監督。

第9條計劃財務部部長領導計劃財務部的工作,在總經理和總會計師領導下主持公司的財務工作。

計劃財務部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計劃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務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切實地完成各項會計業務工作;

2.執行總經理和總會計師有關財務工作的決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經營成本,審核監督資金的動用及經營效益,按月、季、年度向總會計師、總經理、董事會提交財務分析報告;

3.籌劃經營資金,負責公司資金使用計劃的審批、報批和銀行借、還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會計人員對下屬公司、企業進行財務檢查,監督下屬公司、企業執行財經紀律和規章制度;

5.協助總會計師編制各種會計報表,主持公司的財產清查工作;

6.參與公司發新項目、重大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條計劃財務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公管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11條下屬公司、企業的財務部設部長,在經理領導下主持本單位的財務工作。財務部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會人員完成各項會計業務的工作;

2.制訂財務計劃,搞好會計核算,及時、準確、完整地核算生產經營成果,考核計劃執行情況,定期提供數據、資料和財務分析報告;

3.參與投資、重大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負責編制會計報表,主持清查財產;

5.執行財經法令、制度、決定,堅持原則,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6.監督、檢查資金使用、費用開支及財產管理,嚴格審核原始憑證及帳表、單證,杜絕貪污、浪費及不合理開支。

第12條財務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分管的財務工作。

第13條各級財務部門都必須建立稽查制度。

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14條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

記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潔,按期報帳。

第15條各級領導必須切實保障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

第16條財會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于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并及時向上級財務部門報告。

公司支持財務人員堅持原則,按財務制度辦事。嚴禁任何人對敢于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公司對敢于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予以表揚或獎勵。

第17條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

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

被撤銷、合并單位的財會人員,必須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財立、資金、債權債務移交清冊,辦理交接手續。

篇2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促進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有效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并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職位設置

第七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配備符合條件的總會計師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符合條件的各級子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

(一)現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符合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轉任總會計師,人選也可以通過交流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及時配備。

(二)設置屬于企業高管層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可不再另行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但應當明確指定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辦理:

(一)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會計師,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第九條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各級子企業實施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委派等方式,積極探索完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十條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三)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四)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一)按照國家關于干部任職回避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二)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

第三章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結合董事會建設,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逐步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有效制衡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

第十五條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和規范本企業會計工作;

(二)組織制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確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核算與管理,開展財務收支的分析、預測、計劃、控制和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經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

(五)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依法組織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及時掌控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企業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促進企業預算管理與發展戰略實施相連接,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審核企業財務決算,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長短期融資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開展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財務安全性、流動性管理。

(五)制定企業增收節支、節能降耗計劃,組織成本費用控制,落實成本費用控制責任;

(六)制定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七)及時評估監測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定期稽核檢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東會或者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建設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部控制體系;

(二)組織評估、測試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落實財會內部控制責任,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

(四)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

(二)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

(三)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

(四)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第二十條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是指總會計師應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企業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具體包括:

(一)擬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發展戰略;

(二)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派)、虧損彌補方案;

(三)貸款、擔保、對外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和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四)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總會計師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按照職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企業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內部審計或委托外部審計建議;

(三)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條企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

(二)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違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

(四)對企業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企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有不同意見或者有關建議未被采納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履職評估

第二十六條為督促企業總會計師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建立規范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履職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履職評估。年度述職應當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工作,對總會計師年度履職情況予以評估;任期履職評估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第二十九條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本人的履職情況,對本人在其中發揮的監督制衡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其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評估,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全面考核總會計師職責的履行情況,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企業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為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

第五章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對于企業總會計師,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并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權限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各企業可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具體實施細則。

篇3

部科站室主任按照所承擔職責的履行情況,依據《工作月報》和《考核月報》內容總結全年工作.側重本部科站室工作的主要績效,突出的員工事跡,存在的主要問題等.12月10日前完成并報院長.在醫院專題研討會議上交流匯報.

各科室業務主任,護士長依據《月度工作小結》內容總結全年工作.側重總結所承擔職責的履行情況,工作的主要績效,突出員工的事跡,在管理上存在的主要問題等.12月5日前完成并報所屬部科站主任;科室護士長總結同時報醫院護理辦一份.在專題研討會議上交流匯報.

全體員工總結個人全年工作,同時制訂2006年度個人職業發展計劃.總結注重工作績效,思想認識,工作缺陷,尤其總結今年個人職業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醫療科所屬內科醫護人員結合三級醫師,護師職責履行情況加以總結.個人總結11月20日以前完成.各部科業務主任,護士長簽署評價意見,11月底報部科站主任.

各部科站主任簽署對所屬科室業務主任和護士長在業務,管理,溝通三方面能力的評價意見,于12月10日前報院長處;主持召開員工年終工作交流會議和核心組會議,匯總本部科站人員全年工作評議并簽署考評意見,12月15日前報經保部,為年終先進工作者評比做準備.

經營保障部依據《醫院月度綜合考核情況通報》匯總全院全年個人考評情況.按照獎勵和處罰加減百分辦法,以各部科員工高低分排序.12月10日前完成.為年終先進工作者評比做準備.依據全院每月工作總結,做好2005年醫院工作總結,12月20日前完成.在2006年工作會議上匯報.

醫療社區部主持總結醫療業務及社區衛生服務開展,病友協會,殘疾人康復,計免防疫及疫苗注射全年工作和開展情況,對外出培訓,進修情況加以匯總分析;質控辦主持總結質量控制,風險管理,臨床路徑,投訴處理等工作情況;護理辦主持總結規范護理,培訓和繼續教育,院感管理情況,對陪護管理制定并實施改進加強措施.12月10日前分別報主管院長.

經營保障部主持匯總財務,投資,員工福利,職業培訓,讀書活動,后勤保障等情況,側重全年及2006年各項變動成本分析;醫保辦總結分析醫保管理的主要難點,對全年多次違反醫保規定的員工進行匯總分析;微機辦總結評價各工作站運行情況,對計算機操作的員工進行能力分析評估.12月10日前報總會計師.

2006年的工作研討和部署

召開院領導和部科站室主任專題會議.分析明年社會及改革進展,國家和上級政策變化,醫療市場競爭趨勢,我院發展應對策略.重點學習我院內參資料《梁萬年—建立以顧客滿意為導向的醫療衛生服務》和《醫生收入的市場化是醫療改革當前急務》兩篇文章,回顧我院幾年來經營管理的理念和做法,遵循我院追求卓越理念和保證我院的持續發展,針對2005年工作的缺陷,思考研討確定2006年醫院工作要點,綜合工作目標和具體辦法.年底之前結束.

各部科站主任主持,召開各部科站員工會議.集中學習我院內參資料《梁萬年—建立以顧客滿意為導向的醫療衛生服務》文章,回顧我院幾年來經營管理的理念和做法,遵循我院追求卓越理念和保證我院的持續發展,針對本科室2005年工作的缺陷,思考研討確定2006年科室工作加強改進的措施.12月25日前結束.

召開院領導專題會議.調整和確定《2006年組織機構設置和部科站室主任,業務主任,護士長任職》和《職能管理組織和人員名單,主要職責及考核辦法》等事項.年底之前完成.

按照2005年各職能部室業務分工和職責,各職能部室分別提出醫療社區衛生工作,質量控制工作,護理工作,經營后勤保障工作,計算機管理工作,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的2006年度工作安排,報主管院長,總會計師審定,12月底完成.

按照醫療社區,經營保障兩大系統工作內容,主管院領導,總會計師主持,部主任參加,召開各項工作專題研討會議.制定2006年度精神文明建設,社區衛生服務,健康教育,慢病防治,殘疾人康復,繼續教育,院感管理,質控活動,病友協會,職業培訓和讀書活動,財務監查,物資采購,物價管理,治安消防等系列工作安排.2006年年初工作會議之前完成.

總會計師主持,對成本核算科室的經營情況,費用提留及核算辦法評估分析,制定《2006年各部科站成本核算辦法》,修訂《2006年財務預算及各項費用控制辦法》,確定《2006年各部科站崗位獎金標準及考核發放辦法》.12月底完成.

篇4

一、職能調整

(一)強化的職能:按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強化國庫集中支付職能,執行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改革單位資金撥付方式,減少資金流經環節。

(二)新增的職能:監督管理經市財政局批準的單位零余額帳戶及特設專戶。

(三)劃出的職能:財政全額撥款單位會計核算職能。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市國庫支付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經紀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實施市本級國庫集中支付和部分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工作。

(二)負責單位部門預算指標和用款額度的控制工作,監督國庫集中支付單位和會計集中核算單位部門預算的執行。

(三)參與研究制定國庫集中支付相關制度,辦理財政直接支付零余額賬戶和授權支付零余額賬戶的支付業務;負責監督管理經市財政局批準的單位零余額帳戶及特設專戶。

(四)根據財政批復的分月用款計劃和額度,核對部門預算指標,具體辦理財政直接支付的審核和撥付。

(五)負責辦理國庫集中支付單位的財政授權支付業務;負責及時給國庫集中支付單位提供月度對賬報表;負責在過渡時期(1-2年內)與國庫集中支付單位實行“平行記賬”。

(六)匯總并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供財政資金支付和清算日、旬、月報信息。

(七)負責為集中核算單位提供月度、季度會計報表和年度決算及相關資料,負責集中核算單位會計資料整理立卷、歸檔和保管工作。

(八)協助各集中核算單位做好財務分析工作,依法審核會計集中核算單位的各項財務收支;協助市財政局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財會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

(九)負責財政預算內、外總會計支出明細帳的核算;負責及時與財政、人民銀行、銀行、預算單位核對資金增減變動和結余情況。

(十)負責對沒有合格財務人員或不能完成網上操作的市直集中支付單位實行記賬和網上操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財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市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局(市會計核算中心)內設7個職能科室,機構級別均為副科級: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字綜合、機要、保密、、檔案、機關后勤、財務、基建、接待及車輛管理工作;負責安全保衛、綜合治理和創建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以及黨務、宣傳、紀檢、監察、群團工作。

(二)審核一科

負責管理行政政法部門的國庫集中支付業務工作;負責登記財政直接支付、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受理預算單位直接支付申請;負責審核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申請和財政授權支付業務;負責單位部門預算指標和用款額度的控制工作,監督預算單位執行部門預算;負責與預算單位做好對賬工作;定期匯總全部集中支付單位財務信息,對市本級集中支付制度實施情況和部門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

(三)審核二科

負責管理科教、文衛、經濟建設部門的國庫集中支付業務工作;負責登記財政直接支付、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受理預算單位直接支付申請;負責審核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申請和財政授權支付業務;負責單位部門預算指標和用款額度的控制工作,監督預算單位執行部門預算;負責與預算單位做好對賬工作。

(四)審核三科

負責管理社保、農業、企業、綜合、外經部門的國庫集中支付業務工作;負責登記財政直接支付、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受理預算單位直接支付申請;負責審核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申請和財政授權支付業務;負責單位部門預算指標和用款額度的控制工作,監督預算單位執行部門預算;負責與預算單位做好對賬工作。

(五)支付科

負責辦理財政直接支付;負責國庫集中支付資金清算信息的出具、傳遞工作;負責財政預算內、外總會計支出明細帳的核算,并按財政部門規定上報有關數據與信息;負責與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相關單位、銀行之間的對賬工作,管理國庫集中支付憑證;負責集中核算單位的資金結算工作;監督國庫集中支付銀行執行協議;監督管理經市財政局批準的單位零余額賬戶、特設專戶等銀行賬戶。

(六)核算科

負責嚴格按財政、財務有關規章制度,做好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相關報賬業務審核把關和會計核算服務工作;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范內部會計核算流程,執行統一的報賬規定,為財政和核算單位提供數據查詢、業務查詢和財務會計賬簿、報表;對柜組人員會計核算工作進行指導、檢查。負責局機關會計電算化網絡系統安全;協助做好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財會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指導。負責指導實施記賬工作。

(七)監督科

負責建立健全本局內部稽核與內部審核制度,并具體實施;負責對本局內部支付憑證、支付依據、審核內容、賬務處理、支付程序進行監督檢查,受理預算單位、銀行和收款人的投訴;負責柜組業務考評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核定市國庫支付局(市會計核算中心)全額撥款事業編制42名。其人員編制結構為:局長(主任)1名(副處級),副局長(副主任)2名(正科級),正科級紀檢員1名,總會計師1名(正科級);正副科長職數13名(其中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其他工作人員24名(含后勤服務人員2名)。

篇5

一、周代財計官制

《周禮》中詳細介紹了西周王朝的財計組織系統,中央和地方二級財政體制完整嚴密,在當時是一套科學、先進的組織系統。中央設有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六官治理政事。天官冢宰(亦稱“大宰”)為六官之長,總攬包括財政、會計在內的一切政務大權,具體而言,天官系統的財計官吏及職能如下:

(一)天官冢宰總管國家財計大權 天官冢宰官位為卿,實現其職能主要依靠由其統領的兩大職能部門:會計核算部門和國庫組織部門。一年終了時對各官府政績的檢查和考核也由大宰負責,并呈請周王加以升遷或降免。

(二)司會掌管國家會計核算部門 司會官位為中大夫,是全國總會計,全面核算和監督王朝各方面的財政收支,負責組織檢查所屬計官的工作和其他部門財物管理情況。司會所管理的四大職能部門,分別由司書、職內、職歲和職幣主管,官位都為上士。司書主管會計核算,相當于現在的會計主管;職內主管財物收入賬簿,負責登記、考核王朝的財政收入;職歲主管財物支出賬簿,對各項財用進行審查、登記和考核;職幣負責將九式支出剩余的財幣,分門別類地登記入冊,并依其品類、質量、數量給各種物名加上標簽。

(三)小宰掌管王朝的財務行政 小宰官位為中大夫,主管國庫組織部門,官位與司會平行設立,協助大宰管理財政之“預算”,用度之調節,節用之控制,以及財物保管之事,具體工作則由其下屬部門大府直接負責。大府為國庫長官,官位為下大夫,總管國庫的財物收支,統領各庫長官,組織財物保管,歲終組織總考國庫財物入出,向上報告考核結果。

(四)宰夫執掌治朝法令 宰夫官位為下大夫,主管各官府的征收法令,考查官吏的政績、財務會計的考核,審查考核歲、月、旬終的財政收支數字。月終,則令正月要。旬終,則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類似后世針對公職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

另外,地官大司徒系統分掌賦稅收入組織工作,從稅種方面講主要集中在商稅與農牧稅賦的組織管理方面。地官司徒所管財計部分與天官大宰所管之財計組織格局大體相同,設官對口收支,設專倉作專門儲備,在分權管理中又體現出一種制約關系。

二、周代財計官制與現代企業財會體制的差異

在現代企業中,財務副總經理主管財會工作,直接對總經理或董事會負責。其本職工作為領導公司財和物的規劃與控制工作,風險防范與控制,同時行使一些管理職能,如企業財會體制的建設,財會人員的任免和績效考評等。一個較大企業會在財會部門中分設財務部門和會計部門,分別有總財務師和總會計師主管。其組織格局如圖1所示。總財務師或稱之為資金主管(Treasurer),主要職責為作出有關財務管理的決策:投資(資本預算、養老保險計劃)、融資(與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關系、與投資者的關系以及股利支付)和資產管理(現金安排、信用安排)。總會計師或稱之為會計長(Controller),首要責任為會計核算和對外財務報告,即成本核算、成本管理、數據處理、總分類賬(如應付工資,應收/應付賬款)、政府部門報表、內部控制、編制財務報表、編制預算及組織預算等。而在一家小型企業里,這兩個職位可能重疊,從而使他們的職權混在一起;因而,總財務師和總會計師的職責劃分并不非常嚴格。周代財計官制與現代企業財會體制存在較大差異。

(一)財會體制設置目的不同 周代財計官制具有鮮明的階級性,是國家政權組織機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統治階級控制國家經濟與業主控制私家經濟的管理部門。為維持國家的存在與發展和國家統治者的地位,周王便把控制目標集中在經濟集權方面,通過建立與操縱財計組織部門實現這種集權。財計組織部門的設置目的一方面為了保證政府能按時足額收到稅收和貢奉,另一方面對收到的稅收和貢奉進行保管。與周代財計官制不同的,現代企業財會體制的設置目的在于通過財會部門對企業資金運動的管理和核算,加強公司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從而實現企業的財務目標,并定期向投資者、債權人等報告資源的運用情況,即評價受托經濟責任,為利益相關者提供決策有用。

(二)財會部門職能不同 周代財計部門最主要是負責稅賦征收、財物保管、會計核算和支出控制。其中稅賦征收是依靠國家強制力執行的,這在現代企業財會部門中不可能存在,財物保管職能在現代企業中也不由財會部門行使。現代企業財會部門要負責管理企業籌資、投資、經營全過程的資金運動并對其進行核算。而在周代財計部門的工作中,還談不上是籌資、投資和經營。

(三)內部控制不同 《周禮》談到的財計官制中,已經有很多職能部門內的互相牽制存在,主要表現在:會計組織部門與國庫組織部門的互相牽制;會計(司書)與出納(職幣、職歲、職內)的互相牽制以及出納職幣、職歲、職內的互相牽制;各倉儲部門之間的互相牽制;不同級別官員之間的互相牽制。但這些只是內部牽制制度。在現代企業中,僅有內部牽制是完全不夠的。現代企業的內部控制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和對控制的監督五個方面,不相容職務相分離只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且現代企業的不相容職務相分離也更加徹底,要求授權批準、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稽核檢查人員兩兩分離。

(四)宰夫監察與現代企業內部審計不同 宰夫的職責是掌理治朝之法,其重要職責之一是從財經角度按照治法考核百官府群都縣鄙的治績,就地稽察他們的財物出入情況,在必要時還可以越級上報。但宰夫的官職只是下大夫,低于司會和小宰,因此權威性不高。現代企業內部設有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機構。審計委員會并不隸屬于財務會計部門,它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對財務報表負責,是企業中的領導層。而內部審計機構屬于企業的操作層,負責具體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財計官制的借鑒意義

《周禮》中介紹的財計官制組織已經構成一個比較完備的系統,其中體現出的互相牽制的思想在現代內部控制中仍然非常關鍵,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原則在當時就已形成。其中值得現代企業財會體制在建設過程中借鑒的是:

(一)明確現代企業財會體制設置目標 企業財會體制的設置目標應該從財務目標和會計目標兩方面制定。一個企業的財務目標主要有利潤最大化、每股收益最大化、股東權益最大化、股東財富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等幾種。其中利潤最大化、股東權益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三種比較典型。企業的會計目標主要有“決策有用觀”和“受托責任觀”兩種。在設計財會部門時,企業就應該在考慮眾多因素(如企業組織形式、規模大小、從事行業)的基礎上選擇最適合的會計目標。對于一些上市公司而言,其股票流通性很大,社會影響較大,所以可能選擇“決策有用觀”更適合,這樣才能提供給社會公眾相關度高的信息。而對于一些合伙企業,出資人人數較少,債務人人數也相對較少,并且其財務報告不被要求對社會公開,所以選擇“受托責任觀”更適合。對于大多數企業,可以選擇“以受托責任觀為主,兼顧決策有用觀”的會計目標,這樣能更好地平衡各利益相關者的會計信息需求。

(二)明確財會部門職能范圍 一是明確財會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職能的界限。在一個企業中,財會部門不應該擁有授權批準、業務經辦、財產保管、稽核檢查的職能,這樣就能做到不相容職務在部門之間的分離,能夠在較高層次上保證一個完整的業務不會僅由一個人作決定完成。二是明確財務部門與會計部門之間的分工。財務部門主要負責對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而會計部門主要負責企業會計核算和提供會計報告的工作。兩個部門在工作內容上不存在相互包含的關系,也不存在誰的地位高于誰的問題。因此,在較大的企業中,分別設立財務部門和會計部門比較合理,能讓各部門提供更專業化的服務。兩者也存在密切的聯系,主要在于其最終目的都是管理企業經營、提高企業效益,指向的對象都是企業資金。所以在實務工作中,較小的企業可以只設一個財會部門,同時擔任財務和會計工作。三是財會部門內部各員工的職能分工與牽制。財會部門內部員工職能的分工主要是使各員工能形成相互牽制的關系。

此外,《周禮》還有一點值得現代企業借鑒,即《周禮》詳細記載了各職員的等級、工作范圍、績效考評標準等,這就如同現代企業的《員工手冊》。《員工手冊》是企業根據實際需要而制定的有關企業的規章制度主要條款的匯編,其主要功能是指導員工在企業內部的行為規范和知曉自身權益。完整的《員工手冊》能夠在明確員工各自的職責中起到關鍵作用,它有效說明了各員工在企業中的地位、職責范圍、企業對員工的特殊要求、工作考評標準和福利待遇等,是企業與員工溝通的重要工具,是管理層與操作層交流的一座橋梁,同時還起到了展示企業形象、傳播企業文化的作用。

(三)完善內部審計部門設置內部審計是建立于組織內部、服務于管理部門的一種獨立的檢查、監督和評價活動,它既可用于對內部牽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監督和評價,又可用于對會計及相關信息的真實、合法、完整,對資產的安全、完整,對企業自身經營業績、經營合規性進行檢查、監督和評價。完善內部審計部門的設置包含以下四層含義:

(1)在建立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時,要保證其獨立性。內審組織機構應在組織人員、工作和經費等方面獨立于被審計單位,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不受股東、總經理、其他職能部門和個人的干預,以體現審計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因此,內部審計部門不能附設在財務部門中,也不能附設在其他職能部門中。

(2)內部審計人員應該是專門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要完全置身于其他具體的業務活動之外。專職也能增強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以便保證內部審計的有效。企業在聘用專職人員時,應當選擇道德素質高,具備一定業務知識和能力,有職業敏感,有高度綜合判斷能力,善于溝通協調的人。在內部審計部門的運行中,企業也應該加強對專職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不只包括業務方面的培訓,還包括政治思想的教育和法制觀念的樹立。

(3)盡管企業安排了專職人員,設置了獨立的審計機構,但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只是相對的。為了保證內部審計部門能夠順利開展審計工作,它還必須具備一定的權威性。內部審計部門的權威性主要體現在內審組織機構的地位和設置層次上。內審組織機構的組織地位和設置層次越高,權威性越大,內審的作用就發揮得越充分。實踐表明,內審的組織地位和作用的發揮是相輔相成的。一方面,作用的擴大為內部審計贏得較高的組織地位創造了機會;另一方面,組織地位的提高,獨立性增強又為內部審計人員卓有成效地履行其職責,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提供了條件。另外,內部審計機構要有一定的處罰權,這樣才能充分體現內部審計的權威性。

(4)企業還應建立健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從而對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進行考評和監督。這樣才能保證內部審計運行的有效性。

現代企業財會體制的建立繼承了周代就已經存在的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方面的基本思想,并在此基礎做了一些改善,以適應現代企業對財會體制的需求。

參考文獻:

[1]郭道揚:《會計史研究(第一卷:歷史?現時?未來)》,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年版。

篇6

1.我國目前有兩部會計法律,分別是《會計法》和(

)。

A.《條例》

B.《注冊會計師法》

C.《企業會計制度》

D.《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對同一違法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

)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罪或者罪。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犯上述罪行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

)有期徒刑。

A.3年以下

B.5年以下

C.3年以上7年以下

D.5年以上10年以下

4.專用存款賬戶不適用于(

)的管理和使用。

A.貸款轉存資金

B.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C.收入匯繳資金

D.更新改造資金

5.單位和個人簽發空頭支票、簽單與預留銀行簽單不符或者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應按照規定承擔(

)。

A.刑事責任

B.民事責任

C.結算責任

D.行政責任

6.《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會計主管人員”是指(

)。

A.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會計機構負責人

B.主辦會計、主管會計

C.未單獨設置而在有關機構中指定的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職權的負責人

D.未設的單位中分管會計工作的行政副職領導

7.在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是(

)。

A.《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B.《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C.《福建省省級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D.《政府采購法》

8.下列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與銀行對賬單的保管期限相同的是(

)。

A.原始憑證

C.銀行余額調節表

D.會計移交清冊

9.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是支票出票人的(

)。

A.電話號碼

B.身份證

C.支票存根

D.預留銀行簽章

10.我國國家預算級次不包括(

)。

A.國家稅務總局

B.北京市預算

C.牛村預算

D.徐匯區預算

11.下列各項中,可用于支付工資及獎金的賬戶是(

)。

A.一般存款賬戶

B.基本存款賬戶

C.專用存款賬戶

D.臨時存款賬戶

12.會計機構保管會計檔案的專職人員不得由(

)擔任。

A.單位出納人員

B.單位負責人

C.總會計師

D.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

13.某公司資金緊張,需向銀行貸款500萬元。公司經理請返聘的張會計對公司提供給銀行的會計報表進行技術處理。張會計很清楚公司目前的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做這種技術處理是很危險的,但在經理的反復開導下,張會計感恩于經理平時對自己的照顧,于是編制了一份經過技術處理后漂亮的會計報告,公司獲得了銀行的貸款。下列對張會計行為的認定,正確的是(

)。

A.張會計違反了愛崗敬業、客觀公正的會計職業道德要求

B.張會計違反了參與管理、堅持準則的會計職業道德要求

C.張會計違反了客觀公正、堅持準則的會計職業道德要求

D.張會計違反了強化服務、客觀公正的會計職業道德要求

14.下列選項中不適用于按13%低稅率計征增值稅的是(

)。

A.

銷售或者進口圖書、報紙、雜志

B.銷售或者進口農藥、農機、農膜

C.銷售或者進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煤氣

D.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15.2013年5月,張教授取得如下收入:指導學生論文獲得800元;為某企業提供技術指導獲得6 000元;翻譯期刊論文獲得3 000元,則5月份張教授應納稅所得額為(

)元。

A.7 000

B.800

C.4 800

D.2 200

16.根據我國《會計法》規定,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

)。

A.財政、審計稅務機關

B.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

C.本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D.本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及其人員

17.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對于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并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最低數額為(

)元。

A.1 000

B.2 000

C.3 000

D.5 000

18.我國消費稅稅率形式不包括(

)。

A.不定額稅率

B.定額稅率

C.比例稅率

D.復合稅率

19.關于信用卡的申領,以下說法錯誤的是(

)。

A.申領單位卡的單位必須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B.單位卡只限于申領一張

C.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領個人卡

D.申領人可采用保證、抵押或質押的方式向發卡銀行提供擔保

20.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

)。

A.10%

B.15%

C.20%

D.25%

二、多項選擇題(在每小題給出的四個備選答案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正確的答案,請將所選答案的字母填在題后的括號內。不選、多選、錯選均不得分。每小題2分,共20分)

1.我國目前的會計監督體系為(

)。

A.單位內部監督

B.以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社會監督

C.以政府財政部門為主體的政府監督

D.輿論監督

2.下列各項中,屬于經濟職權的有(

)。

A.經濟決策權

B.資源配置權

C.經濟監督權

D.法人財產權

3.對于下列經濟業務活動,依照《會計法》的規定,應當辦理會計核算的有(

)。

A.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B.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C.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D.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4.關于會計人員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的準備工作,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編制移交清冊

B.整理資料、公物,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寫出書面說明

C.已受理但未辦理的經濟業務不再辦理

D.尚未登記的賬目不再登記

5.財政部門建立的會計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所記錄的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人員的信息有(

)。

A.基礎信息和注冊、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B.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C.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D.受到獎懲的情況

6.普通發票主要由(

)使用。

A.小規模納稅人

B.一般納稅人在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

C.營業稅納稅人

D.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

7.依法設賬是指開展經濟活動的單位必須按照(

)的規定設置和記錄會計賬簿。

A.單位主管部門文件

B.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8.支票按照支付票款方式的不同可分為(

)。

A.普通支票

B.特殊支票

C.現金支票

D.轉賬支票

9.下列各項中,屬于刑罰主刑的是(

)。

C.有期徒刑

10.下列各項中,屬于對會計賬簿監督的是(

)。

A.是否按規定設置賬簿

B.有無偽造、毀滅會計賬簿的情況

C.會計賬簿的啟用、記錄是否規范

D.是否涂改、變造會計記錄

三、判斷題(每小題1分,共20分。認為正確的,在題后的括號內寫“√”;認為錯誤的,在題后的括號內寫“x”。判斷正確的得分,判斷錯誤的扣分,不答不得分也不扣分。本類題最低為零分)

1.法的強制性是以軍隊、警察、法庭、監獄作為后盾的。(

)

2.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保管期限從會計檔案交存之日起算。(

)

3.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只需經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就可以對外提供。(

)

4.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

)

5.某學生準備報考注冊會計師,并認為只要考試合格就可以從事會計工作。(

)

6.設置會計賬簿的種類和具體要求,應當符合《會計法

》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

7.委托加工應繳消費稅的消費品,應由委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

)

8.出納人員不得兼任任何賬目的登記工作。(

)

9.原始憑證是對經濟業務按其性質加以歸類,確定會計分錄,并據以登記會計賬簿的憑證。(

)

10.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

11.未辦理工商營業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可以暫不辦理稅務登記。(

)

12.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除銀行予以退票并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外,持票人還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

13.企業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應當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

)

14.某國有企業因經營業績滑坡,無法實現當年利潤目標,單位負責人對財務負責人說:“我們一定要實現今年的利潤目標,既然會計師事務所是我們出錢請的,要他們按我們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

)

15.“賬外賬”是指不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對經濟業務事項進行統一登記核算,而另外私自設置會計賬簿進行登記核算的行為。(

)

16.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體。(

)

17.在會計工作的交接過程中,如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問題,接替人員也不對移交過來的會計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法律上的責任。(

)

18.總會計師負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實施承擔最終責任。(

)

19.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不需辦理納稅申報。(

)

20.定期定額征收的方式一般適用于無完整考核依據的小型納稅單位。(

)

四、不定項選擇題(每小題2分,共20分。下列各題,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不選、錯選、少選均不得分)

1.關于支票敘述正確的有(

)。

A.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支票

B.支票適用于異地、同城或同一票據交換區域

C.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

2.《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存款人不得發生的行為包括(

)。

A.出租銀行結算賬戶

B.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C.套取銀行信用

D.跨行支付

3.下列企業賬簿中,保管期限為5年的是(

)。

A.庫存現金日記賬

B.固定資產卡片在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后

D.明細賬

4.下列各項中,屬于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的業務有(

)。

A.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

B.借款轉存

C.現金支取

D.借款歸還

5.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

)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6.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其申報繳納營業稅的地點是(

)。

A.不動產所在地

B.納稅人經營地

C.納稅人居住地

D.銷售不動產行為發生地

7.存款人應及時向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的情形有(

)。

A.賬戶名稱變更

B.財務負責人變更

C.法定代表人變更

D.地址、郵編、電話等其他開戶資料變更

8.以下屬于注冊會計師協會的主要職責的有(

)。

A.制定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對違反行業自律管理規范的行為予以懲戒

B.對注冊會計師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C.組織和推動會員培訓工作

D.協調行業內、外部關系,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9.中央預算的編制內容包括(

)。

A.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

B.上一年度結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C.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

D.地方上繳的收入

10.會計職業道德的最高境界是(

)。

A.從自律走向他律

篇7

一、企業集團財務領導體制的選擇

1.企業財務領導體制的一般形式。企業集團的財務領導體制同單一企業的財務領導體制有著內在聯系,但不能把兩者簡單地等同起來,其根本原因在于企業集團財務管理的對象不是單一企業的財務活動,而是一個企業群體的財務活動。但研究單一企業的財務領導體制是確立企業集團財務領導體制的基礎。

企業的財務領導體制因企業組織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在實現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典型企業中,財務領導體制一般有三種類型:

(1)財務總監負責制,即由董事會授權,由董事長直接委派財務總監,在財務總監指導下設立財務會計部門。其優點是直接體現董事會的授權,代表著投資者或股東的利益。缺憾是財務總監直接插手企業財務工作,容易造成新的所有者代表和經營者權責不清,同時權力過于集中財務總監,也容易影響經營者特別是財務經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總會計師負責制。即在總經理下設置與副總經理平行的總會計師分管企業財務工作,在總會計師下設立財務會計部門。其優點是體現了財務管理的專業性與決策中專家意見的權威性,是我國國有企業特有的組織形式。不足之處在于雖然明確在職權上總會計師與副總經理平行,但客觀上給人以“專家”之銜而非職位之感,因而其實際享有的職權容易因總經理的意愿而定,便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地位受到影響。

(3)財務經理負責制。即在總經理下設負責財務會計工作的副總經理,在財務經理下設立財務會計部門。其特點是財務經理具有和其他副總經理平行的、同等甚至更重要的地位,對上直接向總經理負責,直接參與公司重大問題的決策,對下直接向財務會計機構,從而組成了由總經理掛帥的企業資產運營和內部經營管理系統。這種系統是經營者實現其法人財產權和自主經營權的保證,從機制上明確區分了與董事長領導的產權管理系統的權責界限,同時又便于企業內部實行分工負責的經濟責任制,因而這種財務管理領導體制是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需要的一種較好選擇。

2.集團核心企業財務領導體制的選擇。從組織結構上看,企業集團是圍繞核心企業組成的,由核心企業、緊密層企業、關聯層企業和松散層企業構成的具有層次結構的企業群體,其中核心企業即集團公司在企業集團中處于主導和支配地位,核心企業的領導機構就是企業集團的領導機構,因此,確立企業集團的財務領導體制,實質上就是確立核心企業的財務領導體制。

如果核心企業已進行了規范的公司化改造,建立了公司法人制度,其財務領導體制則宜采取總經理直接領導下的財務經理負責制。因為這符合在“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的法人企業中,企業法人主體就是企業財務管理主體,企業法人主體在企業法人財產權限范圍內,自主行使其對法人財產占用、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按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息我發展”的經營約束機制進行自主理財。而董事長直接領導下的財務總監負責制則容易混淆出資者的產權管理職能與企業法人主體財務管理職能的界限,造成新的出資者代表與經營者權貴不清。至于總經理直接領導下的總會計師負責制,盡管從表面上看它與總經理直接領導下的財務經理負責制僅僅是形式上的差別,但形式是為內容服務的,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規范企業財務管理體制已勢在必然,因此,在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化改造后,是否還需保留這一形式,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3.集團緊密層企業財務領導體制的選擇。企業集團的緊密層企業即核心企業的子公司,盡管從法律觀點看,它們不是核心企業的一個組成部分,而是寧個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實體,但由于它們在人事、計劃、財務等方面皆受制于核心企業,因此緊密層企業的財務領導體制采取何種形式,是由核心企業決定的。

核心企業在確定緊密層企業財務領導體制時要著重考慮核心企業與緊密層企業之間的集權與公權關系。嚴格地說,在企業集團的財務管理中,不存在絕對的集權型管理,也不存在絕對的分權型管理,而是采取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辦法。不過在實踐中,有的企業集團偏重于集權型管理,有的偏重于分權型管理。一般地,如果集團核心企業在財務管理上偏重于集權型管理,則對緊密層企業的財務領導體制應選擇董事長直接領導下的財務總監負責制;反之,如果集團核心企業在財務管理上偏重于分權型管理,則對緊密層企業的財務領導體制則應選擇總經理直接領導下的財務經理負責制。至于核心企業對哪些緊密層企業應偏重于集權,對哪些應偏重于分權,則受許多具體因素影響,如緊密層企業的經營規模、生產技術特點、產品種類、業務范圍、分布狀況等,其中核心企業持有緊密層企業的股份比例是一個重要因素。通常,核心企業對全資子公司一般不設董事會,對財務主管人員也是采取直接委派的做法,以實現其財務控制;而對于控股子公司特別是相對控股的情況下,核心企業只能通過董事會操縱經理人員來實現對子公司的重大財務活動施加影響。

二、企業集團財務組織的設計

1.企業集團財務組織結構的特點。企業集團是由眾多法人企業構成的具有層次結構的企業聯合組織,這決定了企業集團財務組織結構具有如下幾方面的特點:①理財主體的多元性。企業集團是由眾多成員分業通過一定方式組成的,其中每個成員企業皆因是獨立法人而成為理財主體,這些不同的理財主體都有自己的財務管理組織,②財務管理權責的差異性。盡管企業集團內部存在眾多的理財主體及相應的財務管理組織,但它們所享有的財務管理權限與承擔的責任卻是不同的,其中集團公司及其財務總部享有居于支配地位的財務管理權限,同時也承擔著與其職權相對應的責任;③財務組織結構的多層次性。在企業集團內部存在著兩種性質不同的財務組織層次結構:一是由集團公司財務總部與基層單位如分公司、事業部等的財務部門構成的層次結構,從業務上它們是上下級關系,存在著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二是集團公司財務總部與控股子公司的財務部門構成的層次結構,從業務上它們不是上下級關系,但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后者是企業集團財務組織結構所特有的;④財務組織機構之間聯系的多樣性&在集團內部,由于核心企業的財務部門與一般成員企業的財務部門不屬于上下級關系,它們之間的聯系也不是建立在行政命令基礎上的,而是通過建立規章制度、人事參與及利用各種財務調控手段等形式。

2.企業集團財務組織設計的目標。組織設計的目的在于通過合理配置組織要素,使組織運行得更有效率,這是任何組織設計的共同要求。對于企業集團而言,企業集團是由眾多既有利益一致性又有利益獨立性的成員企業構成的企業群體,如何協調集團內各成員

業的利益關系,統一各成員企業的財務行為,以便最大限度地發揮它的整體優勢,這就是企業集團財務組織設計的目標。

在企業集團財務組織設計中為體現這一目標,需要把握好以下原則:①集權、分權適度原則。集團公司財務總部集權過多,會影響子公司的理財積極性,但分權過度,也容易出現失控現象。通常的選擇是首先保證集團公司財務總部集中必要的財務管理權限,特別是重大財務決策權,花此基礎上實行適度的分權;②權責利均衡原則。分權能否達到目的,與權責利關系處理密切相關。給予子公司、分公司的權限大但承擔的責任小,就容易產生濫用權力的現象;反之,給予的權限小但承擔的責任大,則不利于調動子公司、分公司的積極性,因此權責應是對稱的、均衡的。同樣道理,責任與利益之間的關系也應是對稱的、均衡的;③機構的設置要與集權、分權的程度相適應。集團內各成員企業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管理機構設置哪些職能部門,應與享有的財務管理職權和承擔的責任相適應,這也是財務部門履行好職責的重要保證。

3.企業集團財務組織結構的一般模式。根據上述原則及企業集團財務組織的特點,一個理想的企業集團財務組織應該是集權分權適度、權貢利均衡、多級分層分口控制系統。所謂多級分層分口控制系統,從縱向看,在成員企業間存在著“集團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孫公司”的多級控制關系,而在每個成員企業內部存在著“公司總部+分公司(或事業部)——分廠(或車間)”的分層控制關系(這種分層幅度因集團公司與成員企業經營規模不同而有所差異);從橫向看,在每一控制層級中又按其職責設置不同的職能部門進行資金、成本的歸口管理和控制。

具體地講,第一層級控制設在集團公司財務經理直接領導下的集團公司財務總部,負責整個集團的資源分配、資金運用、投資管理等總體計劃的安排。財務總部為履行職責至少要設置如下職能部門:①投融資籌劃部。其主要職責是研究、策劃企業集團的籌資方式、籌資渠道、投資方向、投資方式等戰略問題和重大財務決策問題,它僅在一級控制中設置,即為企業集團的投融資中心;②成本策劃部。負責集團戰略性成本管理、主導產品的成本策劃工作、制定內部結算價格,同時對分工協作單位(子公司、分公司、關聯公司等)的成本核算、成本控制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③財務預算部。負責集團公司財務預算的編制,預算執行過程的控制與分析,預算執行結果的考核、利潤分配方案的制定等,其日常工作的重點是對下屬單位(分公司、事業部)及子公司的經濟活動進行預測、分析和評價;④營運資金管理部。主要負責集團公司與外部及內部(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集團公司與一般成員企業間的往來結算、存貸款事項及運營資金收支平衡的管理等。資金運營管理部同時還兼有對分公司、子公司資金運營的財務監督和業務指導責任,具有縱向控制職能。

二級控制一般設在集團公司的有獨立對外經營權的分公司(或事業部)及控股子公司,它們屬于企業集團的利潤中心,在集團公司總體計劃內安排具體的生產經營活動,并可在一定范圍內根據市場需求和技術條件的變化及時調整生產和銷售,并建立與其相適應的財務管理機構。在機構上主要設置有財務預算部、銷售結算部、成本控制部、日常運營資金管理部等。

第三控制層級級在作為生產單位的分廠、車間或站隊及其他費用單位,它們一般屬于成本控制中心,對本單位的責任成員負責。通常在此控制層級不設置專門的財務機構,但可設置專職的會計人員如成本核算員負責目標責任成本的分解、控制、核算、分析等。

三、企業集團財務管理制度的制定

l.授權任免制度。授權任免制度是實現財務管理決策機制的保證和基礎。企業集團一般是由若干公司系統組成的,通常這些公司系統分別采取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事業部,和關聯公司等組織形式。我國《公司法》明確董事會行使的職權有:“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具體的權責分工制度應由各個企業結合自己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確定,從而形成一個財務經理掛帥,主計長(會計主管)和財務主任輔助的權責明確、財務關系清楚的財務會計運行系統。

當然,企業集團是一個由核心層、緊密層、半緊密層和松散層構成的具有層次結構的企業聯合體,要建立高效運行的企業集團的財務運行機制,不但要使每個成員企業形成一個權責明確、財務關系清楚的財務會計運行系統,更重要的是,要使整個集團形成一個權責明確、財務關系清楚的財務會計運行系統。在企業集團的財務管理活動中,、集團公司及其財務總部處于支配地位,子公司的財務領導體制采取何種形式,子公司的財務領導采取何種方式任免,哪些財務管理權限集中于集團公司財務總部,哪些財務管理權限下放給子公司,都應通過授權任免制度作出明確規定。

2.財務管理工作制度。財務管理工作制度是在《企業財務通則》和各行業財務制度的統馭和指導下,結合本企業經營管理特點與對財務管理的要求,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的,它是規范企業各層次、各部門、各環節財務行為的準繩。財務管理工作制度具體包括籌資管理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存貨及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成本費用管理制度,債權債務管理制度,收入分配管理制度,財務預算、分析、考核制度,財務檢查及內部控制制度,財務風險監測及規避制度,以及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等若干規章制度。對這廠制度的更深層次劃分,應該既有鋅一環節的籌劃決策制度,又有具體操作運行制度,還應有跟蹤反饋制度。作好上述各種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企業財務管理實現其自我決策機制、自我調節機制、風險防范及規避機制等的重要保證。

企業集團作為企業群體,其最大優勢在于它的整體性,離開了整體性,企業集團并無優勢可言。因此,企業集團在制定內部財務管理工作制度時,要對資金融通、資金投放;資金運用:利潤分配等作出統籌安排,根據分級、分權原則,明確規定各成員企業財務管理權限、范圍及責任,以確保集團整體目標的實現。

3.激勵約束制度。企業集團的最大優勢在于它的整體性。要使企此集團的整體優勢得以充分發揮需要解決兩方面的問題,一是集團核心企業對一般成員企業的吸引力問題,二是核心企業對一般成員企業的控制力問題,而這兩方面的問題又是統一的。因為控制力體現的是一種管理行為機制,而吸引力反映的卻是一種對客觀的認識并相應采取某種行動的行為機制。有效的管理行為機制可以提高生產率,而生產率的提高又促進了企業集團的發展,進而為滿足成員企業的利益及發展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從而加大了吸引力。而解決上述兩方面的問題就是要通過建立激勵約束機制來實現。

篇8

第一條為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搞好國有企業,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實行由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五條國務院代表國家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由國務院確定、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對由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其他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

第六條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堅持政企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第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

第九條發生戰爭、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時,國家可以依法統一調用、處置企業國有資產。

第十條所出資企業及其投資設立的企業,享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經營自。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所出資企業應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所出資企業應當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三)依照規定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

(四)依照法定程序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五)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六)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除前款規定職責外,可以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義務是:

(一)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

(二)保持和提高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領域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

(三)探索有效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四)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五)尊重、維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營自,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增強企業競爭力;

(六)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與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向本級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的選用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的任免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與其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業績合同,根據業績合同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確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企業負責人的薪酬;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四章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審核批準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等重大事項。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分立、合并、破產、解散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審核、決定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有關重大事項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

國有控股的公司、國有參股的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需由所出資企業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并破產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第二十七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經國務院批準,可以作為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權利;可以作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

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章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其所出資企業之間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第三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所出資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三十三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資產處置,需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務院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職權、行為規范等,依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參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所出資企業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第三十六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按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或者違法干預所出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未按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篇9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本省實行由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不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確定有關組織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經營管理。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統稱所出資企業。

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并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企業經營自,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不得干預所出資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違法收取費用,不得增加企業負擔。

第二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

上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下級人民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依法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二)依照有關規定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或者監事;

(三)依照法定程序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四)對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收益進行考核和組織收繳,按要求編制再投入預算建議計劃;

(五)依法對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核;

(六)指導、監督所出資企業的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七)指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

(八)依法監督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交易活動;

(九)建立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十)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義務:

(一)探索有效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督促企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推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

(三)推動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

(四)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

(五)尊重、維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經營自,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

(六)指導和協調解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在改革、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七)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管理

第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負責人: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及其他企業負責人;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向董事會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推薦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人選,并向董事會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人選的建議;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國有參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監事人選。

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任免、考核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選任制度,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選拔任用所出資企業的負責人。

第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社會公開選聘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考核結果與兌現獎懲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制度,與其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和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對經營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負責人的獎懲。

第十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負責人的激勵約束機制,制定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辦法。

第四章所出資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八條所出資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一)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

(二)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或者發行公司債券;

(四)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計劃;

(五)國有股權轉讓;

(六)在增資擴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棄國有股認股權;

(七)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棄國有股配股權或者采用增發股票、定向吸納其他非國有資本投資入股等方式,導致國有股比例下降;

(八)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處置重大有形資產或者無形資產;

(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工資分配總額;

(十)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子企業的重大事項,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審核批準。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審核批準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時,應當自接到所出資企業提交的全部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予批準。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作出決定的,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批準。

第二十條所出資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一)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或者解散;

(二)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

第二十一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一)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超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規定限額的資產托管、承包、租賃、買賣或者置換活動;

(二)對外提供的單項擔保額達到本企業凈資產20%、累計擔保額達到本企業凈資產50%,以及向本企業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非對等擔保;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企業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

(四)重大會計政策變更;

(五)捐贈企業資產;

(六)涉及企業資產的仲裁、訴訟或者企業資產被有關機關和單位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措施;

(七)產品被外國或者地區列入反傾銷調查目錄;

(八)企業負責人因被采取人身強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九)省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派出股東代表、董事,參加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

在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等重大事項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事前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在股東會、董事會閉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報告應當附有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紀要。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并破產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項工作。

第二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資產規模較大、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較好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章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加強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和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下列資產應當界定為企業國有資產:

(一)國家和本省授權投資的部門或者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所形成的國家資本金;

(二)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

(三)國有企業用于投資的減免稅金;

(四)由國家承擔投資風險,完全用借入資金投資開辦的企業所積累的資產;

(五)用國有資產兼并、購買其他企業或者其他企業資產所形成的產權;

(六)應當依法界定為企業國有資產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進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并建立健全產權登記檔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狀況。

第二十八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在進行改制、分立、合并、破產、解散、產權轉讓、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或者資產轉讓、拍賣、收購、置換時,必須依法采用公開招標投標的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資產評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審核確認。

第二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組織所出資企業進行清產核資,并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審核確認。

第三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企業國有資產的存量、分布、結構及其變動和運營效益等基本情況進行統計,掌握企業國有資產的基本情況和運營狀況。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應當依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提交國有資產統計報表和國有資產經營報表等有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指標評價體系,對企業國有資產的運營狀況、財務效益、償債能力、發展能力等情況進行定量、定性對比分析,作出準確評價。

第三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必須通過依法批準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得私下交易。

第三十三條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收益應當納入本級預算管理。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按照優化國有經濟布局的要求,編制再投入預算建議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及當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審核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規劃,對企業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總量進行監督管理,必要時對企業的投資決策進行后評估。

第三十五條所出資企業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處理。

第六章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控股、國有參股公司派出監事。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工作方式、行為規范等,參照國務院《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監事會依法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以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等進行監督,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監督檢查報告。

第三十八條派駐監事會的企業應當配合監事會的工作,如實向監事會報告重大事項,并定期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派駐監事會的企業召開董事會和研究企業改革發展、年度財務預決算、重要產權變動和重要人事調整等重大事項的會議,必須邀請監事會成員列席。

第三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對該企業的財務狀況和運營效益進行監督。

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生產經營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第四十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接受審計等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財務、審計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完善科學決策機制,強化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工作。

第四十一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企業法律顧問有權對損害企業合法權益、影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損害出資人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和建議。

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作為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法律事務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重大決策失誤的責任追究制度,明確企業負責人在履行職責時,因、或者等違法行為給企業國有資產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干預所出資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違法收取費用,增加企業負擔的;

(二)侵犯所出資企業的合法權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未按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的;

(四)未按規定期限審核批準所出資企業上報的重大事項的。

第四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未按照派出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或者未按時提交履行職責有關情況的報告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生產經營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

(二)對應當報人民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的重大事項未報審核批準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出讓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以及未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產權交易的。

第四十六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違反決策程序、、,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并按規定對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非經營性的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的國有資產,由企業開發、經營的資源性國有資產,以及地方金融類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篇10

首先,集團內各成員企業均擁有生產、經營自,追求各自的財務目標,再加上集團公司的財務控制能力不夠,導致財務信息透明度不足,影響決策判斷。

其次,資源在集團成員企業間調配困難,不能優化資源配置,影響了集團公司整體利益。比較突出一點就是資金管理松散,內部調配性差,使用效率低,導致集團財務費用居高不下。

最后,集團內部財務會計政策不統一,內部各成員企業會計核算隨意性大,會計數據真實性差,可比性差。部分成員企業受企業領導個人的意志影響,加上財務人員的素質也有待提高,容易出現了不利于集團整體利益甚至非法的行為。

組建企業集團的宗旨就是實現資源集聚整合優勢和管理協同優勢。倘若不能貫徹這一宗旨,只是多個企業簡單捆綁在一起的話,企業集團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而實施財務集中管理模式則有利于實現集團整體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實現企業集團的資源優化配置。目前,大多數跨國企業集團都實行財務集中管理。結合我國企業管理的實際,筆者認為,企業集團實施財務集中管理可以采取以下幾項措施:

一、領導重視是實施財務集中管理的關鍵

實施財務集中管理,目的是通過集團集中核算,實現集團財務權力的統一,并為協調內部成員企業的利益提供有力保障,表面上看是個財務管理問題,實質上是將集團管理的模式和管理權限的分配與設置進行了集約化處理,是集團管理能力的重要體現。財務集中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企業內部的各個方面,需要單位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多項資源支持、配合。所以,必須由單位領導或總會計師親自抓,協調各方面的關系,才能克服各種阻力和困難,推動企業財務集中管理的開展。

二、建立適度集權與適度放權相結合的財務控制構架

為實現企業集團在資金配置、市場定位等方面形成合力,實現規模經濟效應,母公司有必要對內部各成員企業進行一定程度的集權管理,依據產權關系,迫使內部成員企業在其所劃定的范圍內開展財務活動。但出于調動其工作積極性的考慮,母公司應將一些日常財務活動管理權(如一般的投資權、資產處置權和普通財務人員的任免權)下放給成員企業。而將涉及成員企業發展前景及影響整個集團戰略目標實現的重大財務決策權(如重大投資權、資本金變動權、重大資產處置權、財務機構設置權和財務經理任免權)等集中于母公司,以實現對成員企業的財務監控。通過適當的分權,還可以使母公司的財務人員騰出時間和精力參與整個集團的戰略管理。

三、制定統一的集團財務會計制度,建立財務信息網絡系統

為了分析各成員企業的經營情況,比較其經營成果,從而保證企業集團整體有序運行,母公司應根據集團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操作性強的財務會計制度,規范成員企業重要財務決策和賬務處理程序,提高其財務報表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母公司應制定財務管理信息規劃,統一使用先進的適合本集團實際情況的財務管理軟件。將下屬各成員企業的財務信息都集中管理,母公司可以對各成員企業的財務資料(如會計憑證、會計報表、交易資料等)進行實時查詢與監控,隨時掌握它們的經營情況,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

四、建立內部資金結算中心,統一資金管理

對企業集團而言,母公司只有控制了各成員企業的財務收支,控制了其資金的流動,才能使成員企業按照母公司所確定的戰略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資金的集中管理有多種形式,目前比較常見的一種就是在母公司設立資金結算中心,作為集團內部的一個獨立核算單位,資金結算中心是全面負責集團所有成員企業資金管理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它能夠提高集團成員企業相互及對外結算的效率,加強內部監控,防范財務舞弊,同時也增強了集團融資能力。

五、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

為了實現對成員企業的財務監控,集團公司可依據產權關系,以出資人身份向各成員企業派出財務總監,財務總監的主要職責有:監督成員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特別是財務決策是否符合母公司的總體戰略;監督成員企業是否建立并執行了財務管理工作制度;批準或否決成員企業的重大投、融資決策;將影響到集團長遠發展的重大事項向母公司董事會及時匯報;對成員企業財務人員的上崗資格進行審查等。

財務總監應是成員企業董事會成員,參與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是母子公司之間信息溝通的橋梁。為了保證其對于成員企業的獨立性,財務總監的工資、獎金、津貼應由集團公司統一管理和發放,而且應實行財務總監定期輪崗制,其人事關系、工資關系、福利待遇體現在母公司,對財務總監的職權和責任明確規定,以保證其開展工作、履行職責。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不但可以使集團公司的整體戰略方針在各成員企業得到較完整的體現和貫徹,而且能夠規范成員企業的財務活動,確保財務信息的真實和準確,有利于集團整體戰略目標的實現。

六、加強內部審計控制,完善內部審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