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社會治理的概念范文

時間:2023-08-03 17: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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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社會治理的概念

篇1

關鍵詞:創新;社會治理

一、對社會治理的概念和內涵的認識

黨的十以來,就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表了一系列重要講話。在這樣的基礎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嶄新概念和重大任務。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社區治理是社會治理的一個基層單元,是社會治理的工作重點。國家治理必須突出民主與法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市場、法治社會、法治公民一體化建設。

在我國,社會治理就是指在執政黨領導下,吸收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區以及個人等多方面社會治理主體參與,通過多種管理手段和方法,依法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規范和管理的過程。按照十報告,我國的社會治理是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總體格局下運行,努力形成黨政善治、社會共治、基層自治的社會治理良好局面。

二、我國創新社會治理中存在的基本問題

(一)基層社會治理行政化、機關化現象嚴重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口流動性增強,“單位人”大量地轉變為“社會人”,社區成為我國社會服務和治理的新載體。然而,事實上我國社會管理整個體系中,行政部門的職能并未削弱,甚至呈現相反的傾向,在政府的職能沒有徹底轉變的情況下,政府的職能部門仍將社區居民委員會當成是基層行政部門,他們承擔著大量的社會和行政事務,社區居委會全部工作幾乎都要接受上級黨委、政府等各部門的監督和考核。

(二)基層社會治理忽視了社會組織的作用

社會治理的改革創新需要我們繼續協調社會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充分釋放社會發展的活力。社會力量和社會組織的成長與興盛是社會前進源源不斷的動力,更是基層自治最直觀的表現。從社會協同方面來分析,我國的社會力量還沒有被充分地組織起來。隨著當前我們國家的社會結構和利益主體的多元化不斷發展,不同的社會組織與社會力量所代表的是利益訴求,不同的主體就有了表達利益訴求的渠道和途徑,這樣會有效的在社會矛盾轉化為政治矛盾之前,通過訴求的合理表達以及協商的方式將矛盾化解,面對不同群體日益不斷增長的物質與文化公共需求,不同的社會組織可以滿足不同群體的不同需要。但是,基層組織結構過分行政化、機關化抑制了基層社會力量與社會組織的生長和壯大,進而影響到基層社會組織服務和治理職能的發揮。

(三)基層社會治理所需財政資金的投入不足導致基層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不完善

健全的基層服務體系必然包括政府、市場、基層自治三方服務體系,基層公共服務供給“往往不能適應群眾不斷增長的需求”。基層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在覆蓋率和供給上依然處于老舊和供不應求狀態,很大程度上不能滿足居民的需要,基層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不完善的最直接原因是財政資金的不足。

(四)基層社會治理缺乏相關的法律支持

十的報告中明確指出,法律是社會管理最根本保障。然而,過去的很長時間里,我國在社會管理的途徑和方式總體相對單一,很多時候采取的是強制性手段和行政性手段來解決問題和矛盾,忽視法律規章制度的建設。目前,我國正處于加快社會轉型的重要時期,相應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及時作出對應的改變,在很大程度上束縛了創新社會治理的發展進程。

三、新形式下創新社會治理的對策、建議

(一)社會化運營

在發展基層社會組織時,要有效利用社會力量,使得社會上的資源得到較好利用,形成多方參與的良好局面,從而建立起良好的共建機制、協調機制和市場機制。既要發揮出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和加速要素流動上的作用,同時還要發揮出政府的服務作用,通過合理的稅收政策和激勵政策,有效利用社會性資源,讓更多的企業、組織和社會力量參與到社會治理中去。

(二)組織化拉動

探索組織服務組織的工作模式。要對社區內的高端公益事業性組織機構和基礎性組織機構進行必要扶植,常見的有社區組織發展中心、社區公益事業發展中心等,讓這些組織的作用得到更好的發揮,特別是在策劃公益事業、扶助社區組織和培訓相關負責人等方面有明顯的效果。要號召社會組織通過建立起公益組織孵化器的方式,給被孵化的社區組織提供必要的創業資源,幫助社區創立的公益組織更好地成長起來。

(三)多元化發展

社會組織服務要適應多元化的趨勢,建立更多的社會組織類型,以此滿足不同階層居民對多元化生活的需要,從而讓更多的居民參與到社會組織建設中去,真正把社區當成“家”。此外,還要加強社會組織之間的合作和聯系。社區在發展社會組織時,要通盤考慮,突出重點,推動社區治理向多元化方向發展。社區內的社會組織要有“走出去”眼光,加強與其它社區的交流學習,讓活動樣式更加豐富,同時為廣大居民參與活動搭建更大的平臺,讓社會融合力和多元發展格局得到有效拓展,讓社區居民更好地融入社會。

(四)法制化監管

建立與社區組織發展相適應的法規制度體系,并加大和推進法制化建設的落實力度,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和政策環境。對社會組織的登記注冊制度進行改善,幫助社區組織更好地發展。同時,還要加強自我約束機制的建設,讓社區組織自我評估意識得到不斷強化,內部監管得到有效加強,讓社區在財政收支、社會捐贈等方面的信息更加透明。注重互律機制建設,加強社區組織之間的溝通和聯系,切實通過相互的交流、監督和合作,實現社區組織共同發展、全面進步。

篇2

關 鍵 詞:結構/制度,過程-事件,權力分析

在中國國家與農民關系(或者說農村中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研究中,長期占主導地位的方法是結構/制度的分析方法,即偏重于從社會結構與制度方面尋求對中國農村中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理解,或者認為農村社會的問題是國家權力滲透造成的,或者認為是國家政權建設的結果。這樣的認識有一個前提,即國家是一個更強大的力量,國家可以對農村社會進行塑造和改變。也可以說這是一個事實,我們目睹了中國農村社會在近百年來的現代化過程中的各種問題,不能不承認國家力量的強大,它對農村社會形塑的影響是深遠的。

但在改革開放之后,中國社會的變化之快是出乎我們意料的,農村社會同樣也在經歷這樣一個變化,學者們把這樣一個變化稱之為市場轉型或者是社會轉型。這樣一個轉型是全面而深刻的,因此對我們研究方法的使用也提出了挑戰。

一、結構/制度分析方法的局限

按照沃特斯的定義,結構是“在直接感受到的經驗之下潛藏的各種社會安排所體現出來的模式”;制度或稱“系統”,是“集體性的社會安排似乎有它自己的邏輯和方向,獨立于參與者的主觀意向。這些社會安排表現為整合成整體的形式,可以描述為系統”(沃特斯,2000:13)。結構強調的是現實經驗背后的安排,制度強調的是秩序、功能,在此我們把與此相關的分析方法統稱為“結構/制度分析方法”。

“結構/制度”分析方法一直是主流社會學的一個重要方向。涂爾干的“集體表象”讓我們看到了一個強大的外在于我們的力量的存在,個體在其中是微不足道的。一直到帕森斯那里,更是把結構與功能發展到極致,雖然后來的沖突理論對此做出了批評,但它仍沒有逃出結構/制度的框架,它只是對帕森斯的結構功能主義進行一些必要的修補。韋伯提出對社會行動的分析代表了社會學的另一個方向,但其后繼者們并沒有把對社會行動分析深入下去,而是走向了兩個方向:一個是現象學的方向,這是一個極端,完全忽視了社會結構的限定因素;另一個方向就是后來的吉登斯所做的,他把行動的概念與結構結合起來,編織成了他的新結構主義理論。同時我們看到更多的學者強調的是韋伯的理性行動,典型代表就是交換理論。

具體到中國的國家與農民關系的實證研究上,傳統的研究多側重于整體社會結構及其變動。、張仲禮(1991)在對傳統社會進行結構研究時,都用“士紳階層”這一概念來反映傳統的社會結構,強調的是宏觀的社會結構的特征。杜贊奇(1995)和黃宗智(2000a;2000b)的研究重點分析現代國家政權向鄉村社會滲透的過程,雖然杜贊奇提出了“文化的權力網絡”的概念,但在其中我們也看不到行動者的影子,他們的研究也是在結構/制度框架下的。在這些研究中,重視的都是國家權力的實現,對于基層社會力量重視是不夠的。

近些年的研究開始重視基層社會自身的力量,如張靜(2000,2002)強調基層社會的力量對國家權力的影響,她把基層社會沖突的根源歸之于基層政權。她的研究多是側重于鄉規民約、基層財稅、鄉村干部的地位分配等,并沒有涉及到村民的權力,她自己也坦承她的研究是結構/制度的方法。王銘銘(1997)的研究更多的是對現代性進行反思,他采用歷時性的描述方法,對一個村落的變動歷史進行描述,從而揭示社會結構的變化。雖然他采用了個案研究方法,但他并沒有探討行動者在社會變動中的能動作用。這些研究雖然開始把目光轉向了基層社會自身,但這種研究更多的仍是探討國家權力的實現,只是換了研究的角度,所以仍舊沒有擺脫結構/制度框架的限定。

應該說這種結構/制度的分析方法具有一定的分析力,特別是對傳統社會的分析,在社會結構變動不大的情況下,這種分析方法是強有力的,有助于我們對傳統社會結構的認識。但結構/制度分析存在一種明顯的滯后性,它總是在社會結構變動后才能對社會結構有一個清楚的認識,然后再用這些得出的結論去認識新的正在變動的社會。因此對于處于轉型期的中國社會來說,這種分析方法的效力就要大打折扣。

同時這樣的研究側重于宏觀結構的角度,著眼于國家政治組織變革對基層社會的影響方面,“它將國家和農村社會假定為強制和反應的關系,國家為主動強權的自變方,而基層社會在其中的位置是被動(弱方)或反應性的因變方。這種視角強調了基層社會變動的外部影響力量,有助于我們觀察到基層變化的大背景,但在解釋上容易產生的問題是,過高地假定國家組織的控制,而忽略基層社會取外部因素為我所用的方面,特別是忽略基層社會以不同的方式——通常是順應外部需要的方式和語言,建構自主性空間或防衛來自外部的“管轄權”競爭方面。事實上,由于這些活動的存在,很多外部的變遷,對于基層而言,不過是改裝了舊現實的新形式。”(張靜,2000:253)

結構/制度分析重視行為的社會規則,而這種規則是行動者力圖確立的。結構/制度分析方法并不是關注問題本身,而是認為問題背后的制度因素對事件具有決定意義。因而這樣的分析方法就有目的論之嫌,因為他們總是試圖發現“事件”背后的制度因素,正是因為這些制度因素才導致類似事件的發生。但實際上,結構(制度)與事件是共生的,而不是前在的,因此我們不能在傳統意義上來理解結構,而應該把結構看成是流變的。

張靜也意識到這種分析框架作為分析工具引導思維有另一面的作用,即容易使事件成為“定義”意義上的真實(張靜,2000:15)。為解決結構/制度分析方法的不足,張靜所采取的方法是通過對制度的重新定義試圖對此框架有所突破,而且許多學者通過建立一系列新的概念體系來彌補其不足。以吉登斯為代表的新結構主義強調社會行動的彈性,充分考慮行動者的能動性和社會結構的結構化一面。但這種“社會行動的‘完成’觀仍然是一種變相的結構觀,只不過寄托在一種主客觀的二元結構上面”(李猛,1996:28)。所以這樣一種新結構主義也沒有徹底擺脫結構主義的不足。

結構/制度分析往往從現實的材料中選擇有利于說明的材料,而對于其他表面上看似無關的材料則予以舍棄,從而用這些材料重新建構了另一個世界。但現實生活是豐富而全面的,一些看似無用但卻在鄉土社會重復著的歷史也許是打開社會隱秘的密匙。孫立平(2000)認為這樣的分析方法具有靜態性,他們所提供的只能是連續的斷片。但問題是中國社會正處于一個市場轉型期,農村社會同樣處于這樣一個背景下,農村社會的變化之大已經模糊了學者們的眼睛,用結構/制度分析方法去分析農村社會總有一種謎團。針對這種情況,孫立平提出了用一種動態的分析方法來取代這種靜態的分析方法,這就是“過程-事件”的分析策略。

轉貼于 二、事件分析的策略

“過程-事件”分析策略的一大特點是針對“事件”的分析,真正把“事件”本身作為分析的對象,把過程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解釋源泉或解釋變項,對其中的邏輯進行一種動態的解釋,以期發現社會生活的隱秘。這種解釋因而跳出了傳統的因果關系的傳統視野。他們認為,農村社會復雜而微妙的關系并不是在類如“小社區-大社會”、“國家-社會”這樣的結構中,而是通過許多偶然的事件特別是沖突性較強的事件才得以充分地展現或調動起來的(孫立平,2000;應星,2001:339)。

這樣一種對事件分析的策略把事件本身突顯出來。我們看到,在過去的研究中,學者們多是從各種事件中抽取一些共同的或者是對研究假設有用的材料,而忽略了事件的完整性,在這樣的分析中,一個完整的事件被切割,事件中的一些“似乎不相關的因素”也被割舍。而事件分析的策略重視事件的完整性,事件中的各種因素都被考慮進來,同時也只有在一些事件中,生活中經常被忽略的因子暴露出來。把事件作為獨立的分析對象,也是徹底擺脫“大事件因果性”的限制,走向真正的社會學分析之路(李猛,1996)。

在孫立平那里,權力仍是傳統意義上的,即一種被擁有、被占有的物。應星(2001:393)甚至認為他的權力還帶有極權主義理論的痕跡。它重視的仍是國家權力的實現,而對于農村或農民的行動對國家的影響我們幾乎是找不到的。同時,“過程-事件”批判國家與社會二分法過于簡單化了,但我們看到,它仍然沒有跳出國家與社會這個大的框架,而只是更加重視國家與社會中的其他因素。應該說這種分析策略并沒有擺脫李猛(1996:5)所說的“深度模式”的不足。而且在實際的農村生活中,農民的邏輯是不存在國家與社會這樣的框架的,他們的生活可以說很簡單,他們會在遇到問題的時候解決問題,但正因為這不符合學術框架的生活邏輯在我們的學術分析中卻變得相當復雜,我們會感到無從下手,不知道把他們的做法歸為哪種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下,任何分析框架卻又顯得過于簡單化了。“過程-事件”分析方法試圖進入行動者的隱密世界,但從現有的研究來看,過程-事件沒有做到這一點,他們只是停留在行動者層面上,并沒有對行動者本身的思維邏輯進行解構。

受中國社會現實情況及理論研究現狀的困惑,一批學者開始探求運用權力分析方法,以求對中國社會的理解有一個突破。蘇力(2000)、李猛(1996)、李康(1999)、應星(2001)、強世功(2002)、趙曉力(2000)等就是這種方法的實踐者,他們的研究為學界注入了一股新鮮的氣息,也讓我們的眼睛開始更加全面地來審視中國社會。這種權力分析的直接理論來源是福柯對權力的認識。

三、權力分析的方法

談到權力,我們有必要對傳統的權力觀念進行簡單的梳理,因為在福柯這里,權力完全是另一種形態。最早重視權力并對之進行分析的是馬克思,他所提到的權力是社會層面的。他的權力觀念是與階級、物質資源的占有、壓迫、斗爭等概念聯系在一起的。這種權力不是某個人所有的,而是某個階級所共同擁有的。

到了韋伯那里,權力就是不顧他人意志而實現自己意愿的機會。從他這個定義中我們看到了他對行動者的重視,但他更多強調的是這樣一種支配關系。后來的米爾斯的“權力精英”,阿倫特的“合法支配型”權力,帕森斯的權力體系,達爾的權力決策,盧克斯的多維權力等等,在這些權力概念中,我們看到的權力都具有相似性,即它們都是政治領域的權力,這種權力是被一部分人所擁有的。因此這樣的權力概念對社會的分析范圍受到了很大限制。

而福柯則提出了具有顛覆性的權力概念。福柯(1999,2000)認為,權力是在過程中形成的,在人們的互動關系中形成的。因而,他提出應當在關系網絡中,在不斷處于緊張狀態和活動之中的關系網絡中,來理解權力,而不是把它看作人們可能擁有的一項特權。權力與其說是被占有,不如說是被行使,權力的支配效應不應歸因于“占有”,而應歸因于調度、計謀、策略、技術、運作,我們不應該把權力視為一種所有權,而應被視為一種戰略。同時,權力是生產性的實踐,而不是壓制性的外在控制,權力滲透于整個社會肌體,應該重視微觀權力的運作。權力與反抗密不可分,同時權力與知識之間存在著復雜的關系,沒有知識領域的相關構成就沒有權力,沒有權力關系作為前提,也不可能有任何知識。

同時,福柯認為,權力是多形態的,既有國家機器自上而下的運作,也有自下面上的微觀權力,而且在現代社會中,微觀權力運作成為權力運作的主要形式。因此,在鄉村社會研究中,應該重點分析微觀權力及其權力運作中各種技術的使用。

孫立平、郭于華(2000)在研究華北征糧時提出了“正式權力的非正式運作”,那么是不是這種非正式運作的權力就不是政府應有的權力策略(技術)嗎?福柯在研究監獄的全景敞視主義時就提出了“溫和原則”,他認為以最小的代價來行使權力而使權力的效用最大化是規訓的一種技術手段,在現代社會普遍表現為傳統的暴力原則被“溫和原則”所取代(1999:244-5)。在華北征糧事件中,我們看到的就是這樣一種權力的行使,同樣,在強世功(2002)看到的民事調解那里,我們看到的也是這樣一種“溫和原則”的行使。這并非是“正式權力的非正式運作”,而是一種權力策略的調整,更是一種權力滲透的方式。在征糧中,鄉鎮干部之所以采取種種策略,他應該是基于這樣的理性計算:使用什么樣的方法才能最有效、成本最低,而且對以后的征糧工作的開展更為有利。以這樣一種成本更低,卻效果更好的方式完成了國家的征糧任務,鄉鎮干部又何樂而不為呢?如果政府輕易就動用暴力的手段,一方面征糧實際成本會增加,另一方面象征成本也會增加,對于以后的征糧工作開展仍留下許多隱患;但用這樣一種方式,一方面政府留下了親民的形象,另一方面對于以后征糧工作的開展也奠定了良好的基礎。試想,經過多次這種類似方式的征糧,每次國家都達到了自己的目標,那么村民還會不會平白無故的拒交糧呢?恐怕更多的是在無特殊社會情況下(無自然災害、無不合理攤派),村民會自覺地完成這個任務。

就是通過這樣一種方式,在這種與村民的“親密”接觸中,權力關系得以形成,國家意志得以貫徹。那位拒不交糧的老人,通過此事他自己對自己就形成了一種規訓約束,他明白如果他再不交糧自己就會處于不利的地位。這其實就是一種權力的再生產過程,也是權力擴充的過程(福柯,1999:234),是從肉體的控制轉向了知識(表現為話語權的爭奪)的控制。通過這樣一種權力的生產,國家權力的合法性得以確立。

所以在農村社會中發生的大量國家與農民的關系不能僅僅用一系列新的概念進行簡單的解釋,而是應看到在這些策略背后權力的行使。用這樣一種微觀物理學的方式來觀察農村社會,這并不是忽視大的社會結構變動的背景,而是讓這些社會結構背景在這些微觀技術層面得以顯現。“任何一個現實、具體的權力關系都同時涉及制度、組織和這些制度組織交織在一起的日常生活以及作為這些場合中的實踐活動的前提和產物的自我-主體型態……權力分析所能夠探索的正是這些成為技術的權力運作方式,它雖然只是權力運作的冰山所露出的小小尖角,卻使我們可以感受到在話語的水面之下所隱藏的權力運作的無窮無盡的可能性。”(李猛,1996:27)

在事件分析中運用權力分析的方法,就是要發現真正隱藏于行動者背后的深層奧秘。但目前我們對權力分析方法的運用卻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對權力概念的理解存在分歧,還有就是對歷史及文化因素的作用認識不足。福柯所強調的權力是一種分析工具,與傳統意義上的權力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但在目前的研究中,卻往往出現權力概念的混用,特別是他們用動態的權力分析來得出靜態的權力結果,而這種轉換缺乏有效的環節,因而說服力不夠(蕭瀚,2002)。同時權力分析往往忽視國家在權力運作中所持有的理念,對國家權力的理解較為狹隘。應該說國家也是一個行動者,而且是一個更加理性化的行動者。

目前權力分析作品缺乏對歷史的聯系與社會背景資料的分析。權力分析側重于微觀權力的運作,對歷史及社會背景的強調似乎有結構化之嫌,應該說有意避開結構主義的影響,保持這樣一種自覺是必要的,但也不應該走向現象學的極端,不應該忽視歷史及文化的影響。雖然在福柯那里歷史是有斷裂的,但不可否認的是,歷史及社會文化背景都對當地民眾的生活及他們的思維產生影響,而他們的權力技術的采用也跳不出這個大背景。這樣講,似乎有結構化之嫌,但實際上,結構是處于流變之中的,但社會文化卻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布洛克,轉引自王銘銘,1997:8)。因此,在實際的研究中并不能一概抹殺歷史的延續及地區文化傳承的意義及影響。

我們的研究應該去發現那“沉默的大多數的生命顫動”(應星,2001:342)。權力分析完全打破了原有框架的約束,國家、社會等概念只是用來分析的工具,而不是限定分析的框架。在具體的分析中注重處理好微觀權力與傳統權力概念的差異,相信權力分析的方法會對發掘社會生活的隱秘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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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宗智,2000a,《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北京:中華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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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立平,2000,《“過程-事件分析”與當代中國國家-農民關系的實踐形態》,《清華社會學評論》第1期

孫立平、郭于華,2000,《“軟硬兼施”:正式權力的非正式運作的過程分析——華北B鎮定購糧收購的個案研究》,《清華社會學評論》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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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村莊自治與國家政權建設——華北西村案例分析》,《中國社會學(第一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篇3

建立健全我國衛生評價制度

社會團體發展的前瞻與思考

加強智庫研究建設新型智庫

做好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的對接

完善我國志愿服務體系的建議

“三社聯動”的問題與優化策略

用治理理念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發展

完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幾點建議

改進我國兒童安全保護工作的思路

徐州市街居體制改革的實踐與思考

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核心與對策

新常態下中國式鄰避困境的解決思路

完善促進大學生就業創業的政策體系

在完善制度中全面推進社區矯正工作

民間公共資源的傳統利用與鄉村建設

推進新型城鎮化和流動人口社會融合

基于近年來幾起重特大事故災難的分析

創新社會治理需要全面提升領導力

英國開放公共服務改革及其啟示

加強社會治理創新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

總體國家安全觀下的公共安全與應急管理

加強國家安全管理體制的系統性設計

運用協商民主創新社會治理的有益嘗試

縣域社會協同治理的“田東經驗”分析

社會治理創新視域下的微信謠言治理

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社區治理的實踐與思考

重慶城鄉社區服務差異分析及政策建議

加強網格化服務管理體系構建的幾點建議

引導新文藝組織和文化群體參與社會建設

行業協會商會與政府脫鉤改革方略及挑戰

扎實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我國社會發展展望

從臺灣社區發展看社區網絡治理的前景與挑戰

社會風險與基層社區治理:問題、理念與對策

在社會治理創新中充分發揮關工委的獨特作用

正確認識和處理新形勢下改革與法治的關系

開啟中國社會學研究的新“黃金時代”

中國合和式風險治理的概念框架與主要設想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場社區建設與治理的思考

清前期山東“義集”的興起與地方市場治理策略

人口老齡化再認識及對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的建議

推進以社區治理為基礎的城市治理現代化探索實踐

《國家安全法》頒行背景下的公共安全與應急管理

總體國家安全觀視角下的公共應急管理法治化

推進公共安全體系系統化常態化法治化社會化建設

深圳市基本公共服務管理平臺建設的實踐與思考

客家家訓——客家人修身處世創業持家的座右銘

篇4

關鍵詞村民自治民主國家市民社會

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農村出現了村民自治,此后,它越來越引起研究者廣泛關注。村民自治研究不僅成為我國農村問題研究的一個熱點,而且在當代中國的政治研究領域也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無意對所有村民自治研究作出概述,而只是試圖分析其中關系到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內容,并試圖通過對村民自治這一“標本”的解剖,提煉出某種理論資源;通過對當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兩大視野進行區分,對當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新發展、新趨勢進行探討和展望。

一、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視野

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視野,指研究主要集中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運行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內容和形式,并以此為出發點,討論我國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設。持這種視野的研究又因其對“民主”理解的不同側重,大致分為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偏重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實質內容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的作用,即認為村民自治的民主是對村莊場域內的公共資源的一種支配方式,而國家政治民主是對國家場域內的政治資源的一種支配方式,兩者是同質的;認為村民自治是中國建設民主的試驗點和突破口,把建設民主的試驗點和突破口放在農村,可以大大降低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成本和風險,既可以推動民主進程,又可以保持全國的政治穩定。他們以深圳市龍崗區大鵬鎮“兩票制”選舉試點工作的成功為例,認為這“標志著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已經開始由村民自治向更高層次的民主建設——基層政權建設邁進”。

后一種觀點認為,村民自治的民主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示范意義主要是形式上的,村民自治產生的原因是農村的承包制突破體制的國家外殼時,國家急于以一種替代性組織填補國家治理真空;村民自治自身在發展過程中形成民主價值,作為“草根民主”的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是有限度的“,村民自治的形式示范效應遠遠大于其實質性”;“村民自治最重要的價值就是在民主進程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規則和程序,并通過形式化民主訓練民眾,使民眾得以運用民主方式爭取和維護自己的權益,從而不斷賦予民主以真實內容”;“對于中國的民主化進程來說,一方面必須重視為民主創造外部條件,另一方面更不可忽視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民主形式實踐,通過在民主形式實踐中建立民主規則和程序,訓練民眾,為民主創造內在的條件,逐步實現由形式化民主到實體性民主的轉換。這便是村民自治給我們的啟示。”這可以看作是對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的一個總結。

上述兩類觀點,前者認為村民自治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有實質性價值,將社會民主(自治)和政治民主相等同,把作為“市民社會內部的民主發展”與作為主要政治體制的政治民主相等同,研究視野從村莊所代表的社會范疇不自覺地轉到了某種意義上與之相平行的國家這一政治范疇;后者則始終將視野限定于村民自治的社會范疇,只是在必要的時候揭示其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形式上的示范意義。當然,前者的認識也有一定的客觀原因。從法律條文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三個“自我”、四個“民主”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正式法律文本對村民自治的性質概括和定位。

有些研究者沒有區分這四個“民主”的程序和形式上的意義,以及三個“自我”所代表的村民自治的實質上的內涵,從而把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混為一談。從實際執行情況看,村民自治機構既是群眾自治的組織,又充當著國家在農村的“人”的角色,這使村民自治的社會獨立空間和政治體制內的民主的末梢不能從實際上分別開來,容易使人只看到兩者形式上的共同點而沒有看到其實質上的區別。羅伯特·達爾給政治民主的定位是:“在最低水平上,民主理論關心的是普通公民借以對領導行使相對強的控制的過程”④,而“獨立的社會組織在一個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東西,至少在大型民主制中是如此”⑤。達爾這里前半句說的是政治民主,后半句說的是獨立社會組織對政治民主的作用,但獨立社會組織內部也可以有民主形式,社會空間內的民主形式使社會組織的運作更公平有效,也就是說,社會民主對政治民主的影響和推進只是形式的或外部的,而不是實質的與內部的。

持“政治民主”視野的研究者一般都認為村民自治制度具有“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性質,認為雖然村民自治起源于群眾的自發行為,具有“誘致型制度變遷”的初始特點,但是大多數村民自治的相關制度都是由國家各級政府部門通過行政網絡推廣到全國各地的,而且在推廣這些制度的過程中對原生的制度作了選擇和改造。研究者從中國的民主政治(包括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的現實情況出發,認為在中國民主政治制度變遷過程中,國家處于主動的地位,中國的民主政治有必要“自下而上”提供政治的社會基礎,但是國家的權力體制與村民自治的原則存在著結構性矛盾,不從制度結構上解決現代化進程中國家權力不斷向鄉村滲透和國家與鄉村的權力邊界問題,村民自治的發展限度是可想而知的。到此為止,村民自治“政治民主”研究視角的困難已經顯現出來了。正如這些研究者所說:“雖然更高一級的基層民主制度知識是一種可以交流和學習的知識,但是從制度供給的角度出發,中國村民自治制度向更高一級民主制度演進面臨無法回避的困難。”雖然村民自治對我國民主政治的建設從形式上有示范意義,但是如果沒有實質性的支撐,農村社會范圍內的民主形式又有多大示范意義?更何況村民自治本身的民主形式也并不規范,所以村民自治的社會民主沒有上升到政治民主的邏輯必然性。部分學者認為:“在國家民主和基層民主缺乏連接時,想不通過改革國家民主制度而享用基層民主的成果幾乎是不可能的。”我們似乎可以進一步認為,試圖找出村民自治內的社會民主對政治民主的直接而實際的作用是不現實的。

二、“國家與社會”視野下的村民自治

運用“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于中國市民社會研究,始于鄧正來和景躍進在《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2年11月創刊號上發表的《建構中國的市民社會》一文。該文引發了一系列以“市民社會”為話語的研究。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把國家與社會視為某種意義上的兩個平行體。正如鄧正來所說,這些研究者是想尋找一個與國家的體制外對話的模式。

科勒爾(Kelliher)發現,在非組織的、個體分散的中國農村,國家能夠影響社會的原因,在于兩者結構上的同一性而非社會獨立的組織化③。持“政治民主”視野的研究者基本上認同這種觀點。在從“政治民主”的視角觀察和分析村民自治出現困惑時,有研究者漸漸轉換了視野,從尋找村民自治與國家政治民主體制的“同”,轉而強調國家與社會的“異”,試圖找出促進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另一途徑。他們除了承認國家對村民自治的介入和巨大影響外,還看到了村莊作為一支獨立的力量,與國家進行著一種獨立的對話和博弈。“農村的經濟改革不僅突破了這一結構性外殼,而且使億萬農民成為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國家的體制性權力上收至鄉鎮,在鄉鎮一下便產生了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空間。這個社會空間是由一個個獨立的利益主體組成的,同時也有公共事務、公共權力、群己的界限,有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博弈,也就有了民主的原始動機”④。這里說的“民主”是社會民主而不是政治民主。當然,“政治民主”視野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視野有內在的聯系,因為民主可以看作是人民群眾對國家政治的參與方式,是國家與社會關系的一個方面。

1998年“國家與社會關系”課題組“中國鄉村制度:歷史與現實”學術會議的召開,標志著對“國家與社會”視野形成共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試行十周年之際,《中國書評》5月號刊發了該次會議綜述和對徐勇教授專著《中國農村村民自治》的主題書評。張小勁在《中國農村的村民自治再思考》一文中指出:“研究村民自治有兩個視角是應當給予特別重視的,其中之一是所謂國家與社會之關系的研究視角,其二是社區內部權力結構與權力關系的視角”。景躍進說:“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調整是消除‘鄉政村治’內在緊張的根本出路”,村民自治研究“忽視了一個基本的問題:政府行政管理的合理/合法性(抽象到理論高度,也就是國家與社會關系問題)”②。其實,早在1997年王旭就指出:村民自治制度實現了“國家與農民權力相互增強的績效”“,從長遠來看,一種相對和平而有序的民主化轉型過程是可能的,而國家的專制性權力在這過程中最終將被消解,其基礎結構性權力則得以保持甚至加強!”

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認為,解體以后,“國家仍試圖改造農民傳統的生活理念卻無力安排村民的一切政治經濟生活”,國家介入基層社會的成本過大,沒有必要。

而另一方面村莊借國家的力量合法地擴大自己的利益空間和與國家對話的實力:“村莊正在利用非均質的國家來塑造村莊的邊界與整合村莊的利益。國家進退與村莊建構是同步的,村莊最終是與非均質國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構造”。

那么,我國農村形成的獨立的社會空間有多大?我國村莊的自治程度又如何?對此,鄭法援引達爾的話說:“如果一個組織從事的活動被另一個組織認為是不當的,但任何其他組織——包括國家的政府———都不能阻止,也不能通過提高其行動的成本來阻止它這樣做,符合這兩個條件的組織才是相對自治的”,并提出了衡量村民自治制度中的社會活動空間的尺度:“農民組織首先必須在組織上獨立:能夠以一個獨立組織的主體資格參與社會生活,自主處理有關事務”,而我國村民自治的許多相關制度和職能設置都是由政府代為設計和規定的,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往往同時扮演村民的自治機構和國家“人”的雙重角色,國家可以按自己的利益和意愿比較容易地調整農村社會的權力和活動空間。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的村莊社會的自治程度還是十分有限的。

由于“國家與社會”的研究視野主要注重國家與社會間的利益權衡關系,而國家在“利益權衡中的絕對優勢決定了‘國家’可以隨時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上介入‘基層社會’的抉擇,國家一貫的利益取向也決定了并不因為基層社會的自治空間的大小而改變‘國家’與‘基層社會’關系的性質”,這樣“,國家與社會”的視野也就回到了前述“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困境。

三、村民自治研究的新進展

以上我們區分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兩種視野。在大多數論者的研究中,這兩種視野并不表現得涇渭分明,這與村民委員會往往同時扮演村民自治機構和國家“人”的雙重角色的現狀有關。兩種研究視野最終都把關懷點落在我國的民主政治(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體制的建設上。有論者說:“對于村民自治的政治價值和政治意義不宜過分強調,那樣可能反會損傷村民自治的實效與進展”。也有論者說:“現在不是擔心民主來得太慢而是擔心民主來得太快,知識界不能提供足夠的理論支援和制度構造。”目前研究者基本上已取得的共識是,村民自治的實行是國家管理在某種意義上從社會的退出,同時村莊在村民自治中也為自身爭取了一定的“社會空間”。當代西方市民社會理論大師泰勒說:“就最低限度的含義來說,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國家權力支配的自由社團,市民社會便存在了”。換句話說,社會從國家那里爭得一個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者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這本身就是一個進步。從現有的研究來看,雖然當前學術界對村民自治的關注大多超越了村民自治本身,但無論持“政治民主”視野還是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都認為,當前制約村民自治的主要障礙因素之一是國家的制度供給不足,尤其是裁量手段缺乏,使得地方政府在具體制度實施中隨意性過大,造成了村民自治發展的地區不平衡和形式化等問題。這些論者認為,當前國家頒布法律制度應強化制裁手段,對于違規行為尤其是政府的違法、違規行為,應予以司法制裁,對于村民則應提供法律救濟。對此賀雪峰評論說:“在當前的村民自治研究中,特別容易出現簡單化和直觀化的判斷,不能科學分析表象背后的真實。更糟糕的是,在村民自治研究領域,有些學者并未真正理解問題的復雜性即匆匆提出成套對策,由此嚴重損害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嚴肅性和科學性。對村民自治制度供給不足和裁量手段太少的判斷,大致就屬于這種情況。”

前面已經提到,市民社會理論把重點放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是想在國家體制外的社會領域用功,這在某種意義上是轉移了研究的視線。當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因國家方面的動作遲延而影響互動效果甚至影響良性互動的可能性時,必須強調國家體制內的變革。這樣說并不是要回到“民主先導論”的作法上,而是指為使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健康持續地進行,國家必須對社會作出某種程度的讓步,使社會擁有更多的原生性資源。這一要求與“民主先導論”的不同之處是,它并不要求從結構上對現有政治體制作根本性的變革。這一要求在國家與農村社會的互動中表現為:給農民更多的經營自,給農民更完整的土地產權,使農村社會擁有更多的資源同時更少地受政治權力的直接干預,增強農村社會與國家對話的力量和主動性,這樣就可以避免一味強調制度變遷的“國家主導型”的性質。如果每一個具體情況都要有政策法規來規制的話,恰恰為國家過多地干預社會提供了機會,因此我們認為應給社會更多的原生性資源以實現更多的社會空間和與國家互動中的主動性,同時規范國家對社會資源的汲取方式,減少國家與社會互動的隨意性。當然,我們并不是說不需要國家對社會的行為進行規范,相反在社會獲得更多的資源以后,更有必要加強和規范社會的自組織能力和方式;但這種規范社會的行為本身也需要規范,而不能成為行政干預的借口。這一點正是法治社會的精髓所在。在村民自治研究領域,對國家與社會互動的具體研究是很缺乏的。在這方面,吳重慶對孫村的研究是一個有益嘗試。在《孫村的路:“國家—社會”關系格局中的民間權威》一文中,吳重慶通過對孫村的道路建設過程中展現的“權力的文化網絡”進行考察,提出了“‘合算’的國家”這一概念,并對國家與基層社會間的利益權衡關系進行了個案說明,但他“把‘國家’與‘基層社會’間的關系視為利益權衡關系,目的在于說明利益權衡的動態性決定了‘國家’可以隨時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介入‘基層社會’的抉擇,而國家一貫的利益取向也決定了并不因為基層社會的自治空間的大小而改變‘國家’與‘基層社會’關系的性質”。這表明他仍然沒有跳出“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定勢的影響,所以還沒有試圖從擴大農村社會的自主性來解決村民自治發展的瓶頸問題。

蕭樓、王小軍認為,在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中,“關鍵路徑在以往的個案中總是未被深入探究”,因此提出了以“國家—社會”關系為視角,以權力問題為核心,以權力運行空間為背景,以正式或非正式政治組織為對象的村民自治研究框架,強調要著力從個案中考察村莊與國家的復雜的權力博弈:“國家在不斷地塑造著村莊,一如村莊在不斷地塑造著國家”;“國家獨占意識形態上的正統性的局面已經打破,村莊最終與非均質國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構造。”但是他們的研究也并沒有突破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力量權衡的窠臼。

鄧正來在對北京三個民營書店所作的案例分析中,對以前“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中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理論進行了修正和補充。他吸取并改造了哈耶克關于“秩序原理”的社會理論,對其關于國家與社會互動中的完全“理性”的過程和結果提出質疑,提出了國家與市民社會互動過程中及其結果的“未意圖擴展”的概念,即“整個事態的發展過程及其結果是介入這一過程的各方抱持自己的意圖參與這一過程,卻在每一階段上和最后得到了事先未曾預料和計劃的結果”。他發現,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結果是“理性”行為和“未意圖擴展”的共同結果,“簡單地‘自上而下’強調國家政治經濟力量對于社會轉型的決定意義,或反過來,同樣簡單地‘自下而上’地看待社會轉型的‘民間動態’,都無法完整地覆蓋我們正在經歷的力量變局。”鄧正來這項研究成果的最大貢獻在于突破了“國家主導論”,或者說突破了“國家力量在與社會力量的相互作用的過程中總是處于主動或主導的狀態”這樣一種粗放的結論。如果說此前部分論者只是論證了國家退出某些社會空間、社會在某些領域內保持獨立的可能性的話,鄧正來則論證了出現這種現象的必然性,因為國家并不能完全控制它與社會互動行為產生的結果。他的研究試圖告訴我們,政治制度發展的真正動力是在政治之外,因而“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理論并不是鐵板一塊。這種探索為我們重新分析村民自治、為我國民主制度的建設提供了新的理論支援。

那么,“未意圖擴展”在“國家與社會”的分析框架中是否具有普適性?或者換一句話說,村莊的社會權力與國家權力的博弈過程中是否也有鄧正來所說的“未意圖擴展”的結果、而不是國家和社會的完全理性的設計和行動的結果?村民自治研究如何擺脫“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窠臼?一些研究者不管是否明確認識到,實際上已經在試圖解答這個問題。具體來說,一些論者的研究興趣已逐漸從與村民自治相關的政治制度轉向以下其他相關制度,以此試圖在政治領域以外尋找政治發展的推動力:其一,農村土地制度。有論者認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農村制度的可行選擇”,因為“土地股份合作制既符合國家關于土地承包責任制的基本政策,又確保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有利于土地的規模經營和提高土地的生產效率”,但是這種制度創新給農村問題的解決帶來的效果是有限的;也有學者認為,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完整性嚴重不足,由此產生了權利主體缺位、產權邊際模糊、物權債權化等問題,“村集體土地雖然法定由作為群眾自治組織——村委會經營管理,但是村委會實際上是以政府人形象作為政權末梢而存在的,因而村有土地事實管理者同樣也是政府”;又有論者指出,我國土地產權“正是由于沒有上升為物權,土地承包權的內容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農戶對抗他人的侵權行為尤其是鄉村集體干部隨意調整、處置土地、更改土地合同行為的權利效力隨之降低”,農村土地所有制從多個層面影響了村民自治的績效。其二,農村稅收制度。有學者認為,農村、農民的一些權利保障可以通過建立合理的現代稅收制度確立起來,從而為村民自治爭取一個比較穩定的、外在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政治資源和活動空間③;又有論者指出,要對農村稅費制度進行深入改革,要徹底改革現行農業稅制,實行與城市相配套的現代稅收制度,廢除農業稅、屠宰稅、三提五統等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各種農業稅費④,從而給農民更多的能與國家對話的穩定的社會資源,進而增大農村在自身發展問題上“自下而上”的體制創新的力量。

其三,村級集體資產、農村財政體制等因素。

篇5

社區的概念

在現實社會中,人們總是在一定的地域空間內與他人共同生存與發展的。這種地域空間不但是人們現實的、實際生活的承載者,而且也具有社會意義,在社會學中相關的范疇是社區。當今社會學中的社區概念由德國社會學家滕尼斯(Tonnies)在1887年提出。他在提出這一概念時指的是一種成員之間唇齒相依、感情深厚、關系協調,靠習慣和共同的價值來維系的社會組織形式,主要包含共同體的含義。19世紀末20世紀初,美國社會學家在研究城市中人際關系密切的生活共同體的過程中,發現這種現象與地域有一定的相關性,進而較為明確地賦予社區地域方面的含義。20世紀30年代,美國芝加哥大學社會學家帕克來華講學,介紹了美國當時社會學研究的新趨勢——關于“community”的研究。之后,我國社會學者在翻譯英文文獻時將“community”譯成“社區”,并賦予其在一定地域內共同生活的社會群體的含義。在“社區”概念引入中國之后,社會學者長期進行的社區研究主要是農村村落研究。

比較各種關于社區的定義,我們可以發現其中具有共性的三個要素:社會互動、地域和共同約束。綜合上述解析,我們可以將社區界定為聚居在一定地域內的、相互關聯的人群形成的共同體。對居民而言,社區不僅僅是生活在其中的地理空間,而且是社會交往以及心理與情感歸屬的社會場域。

要更進一步理解社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要素來入手:

第一,社區總是占有一定的地域,如村落、集鎮等,社區形態都存在于一定的地理空間中。地域不僅包括土地資源,還包括該地域中的各種設施。同時,社區之“區”并不是純粹的自然地理區域,而且是一個人文區位,是社會空間和地理空間的結合。社區的地域界限有時比較明確,有時比較模糊。

第二,社區的存在離不開以一定的社會關系為基礎組織起來的人群。社區具有社會性,由一定的經濟、社會和文化關系聯系起來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人群從事共同的社會生活,是社區存在的基礎。

第三,社區中的人群進行共同的社會生活。這里的共同生活是指人們共同的社會活動或社會互動,包括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精神方面的活動。這些活動是該地域中人們聯系的紐帶,也使人們形成共同利益以及相互認同。

第四,社區一般具有一定的社區文化。社區文化是社區居民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積淀而成的社區居民共享的價值觀念、行為規范的總和,既滿足社區居民的需要,也為他們之間的共同生活提供了規則和約束。

第五,居民對社區具有較強的歸屬感和認同感。這種歸屬感和認同感是社區居民愿意成為社區之一員的心理傾向,也可以稱為社區意識,是社區之所以形成和存續的心理基礎,也是衡量社區發育程度最重要的指標。

社區的中西之別

由于地域環境、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歷史文化傳統等方面存在差異,中國社區和西方社區有著多方面的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

首先,從形成方式來看。西方社區更多是自然形成的,人們基于某種相同需要或選擇聚地而居、共同生活,從內部自然而然地產生出共同意識,并形成對居住地的歸屬感和認同感。在西方國家,社區往往脫胎于教區。中國社區傳統上主要依托血緣而維系,新近建設的城市社區則一般是政府基于管理的需要而劃定的,其居民規模、邊界等由管理者劃定。在此基礎上,社區居民通過共同活動形成了具有一定認同感和歸屬感的生活共同體,具有了某種程度的社區特征。

其次,從社區形式和發展水平來看。在西方國家,城市社區多于農村社區,并且現代城鄉融為一體,人們的日常活動穿梭往返于城鄉之間,鄉村生活十分方便,水平甚至高于城市,屬于現代社區或發達社區狀態。中國社區發展總體上正處于傳統社區向現代社區轉型過程當中,城市社區和農村社區數量都很大,且城鄉社區生活形態及水平相差較大,大多為發展中社區。

再次,從社區建設上來看。西方國家社區建設起步早、發展水平高、比較完善,并且具有比較濃厚的自治傳統,社區居民以及社區組織在其中發揮著主體作用。而中國社區建設則是在20世紀90年代初提出,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社會轉型期所出現的各種矛盾:當時,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政府治理方式正在朝著“小政府-大社會”方向發展,同時企事業單位也開始轉變管理體制,“單位辦社會”的職能也逐漸剝離,由此,城市居民逐漸由“單位人”轉變為“社區人”,必須依托社區這一源頭重建新的社會規范和信任。

現代社會的社區重建

在現代社會,現代化特別是城市化進程給人們帶來了現代生活方式,追求社會分工以及工作效率的城市化進程與生活共同體強調人文關懷的追求是有差異的,對社區共同體造成了深刻沖擊:居民之間的異質化程度越來越高、價值觀念也越來越多樣化、人際交往中的非感情性以及人際關系的匿名性越來越強。同時,高度的社會分工、緊張的生活節奏、工作與生活不但在時間上而且在空間上的明顯分離,都削弱和肢解著社區共同體,使得社區日益缺乏社會性,人與人之間明顯地相互疏離了,相互關懷、相互支持的社會資本在減少,并且不同群體之間的社會排斥現象日益明顯。在這種背景下,社區建設議題被提出來。在社區建設過程中,政府、社會機構和社區居民共同致力于強化社區要素、發展社區組織、增強社區活力和內聚力,加強居民之間的團結和相互支持,使社區更具它所應有的特征。

篇6

新公共管理和社區媒體

新公共管理對政府、企業和公民的角色進行了新的定位,集中體現為兩種路徑:一是奧斯本的“政府再造”路徑,二是登哈特夫婦提出的“新公共服務”路徑。企業化政府是“政府再造”的重要特征,強調政府經濟、效率和效能的提高。“新公共服務”則是對前者的反思與超越,著重于公共利益、民主治理和公民參與。這兩種理論在討論政府與社會關系時都引入了“企業”“中介組織”,以及“開辟新的對話和討論渠道”等第三方組織概念。事實上,伴隨著政府和公共部門的改革,基于新公共管理基礎上的新一輪政府職能改革,也急需第三方組織出面,在政府與社會之間起到穩定器、鏈接者和展示平臺的作用。而在近年大量涌現出的各種非政府組織中,脫胎于大眾傳播時代都市報母體單位、又與基層街區政府職能改革緊密嫁接的新型社區化媒體,因其在波浪式大幅度向前推進我國新一輪政府職能改革中起到獨特的展示平臺、連接紐帶和三角穩固的作用,儼然已成為功能高于任何私營或市場化NGO(非政府組織)的、具有公信力和凝聚力的新型第三方組織。

縱觀近年來國內外媒介發展現狀,移動互聯與自媒體興起,使傳統媒體的社會監督、公共利器等功能加快萎縮,這已是不爭事實。取而代之的是,不少都市媒體已經或正在向媒介服務業快速轉變。正如多年前都市化媒體的產生一樣,在一片紙媒衰亡聲中,以購買服務和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為主的媒介社區化競爭浪潮,又一次悄然到來。自2013年以來,筆者先后對我國北京、天津、山東、河北、河南、廣東、上海等地傳統媒體做了調研后發現:至少未來相當長時間內,傳統紙媒改革似乎只有兩條路可走,一是政府買斷的黨媒公益化,二是以購買社會服務為主的媒介社區服務化。

媒介社區服務化,導致了社區媒介服務單位的誕生,完成了社區治理和傳統紙媒的創新結合。媒介傳播的功能,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得到了回歸與適時擴大,而不是異化。從這個角度,媒介社區化所反映的理論內核,與傳統權威的新聞價值理論并不矛盾。通信技術和信息技術的空前變革,使當今受眾參與社會管理的方式更加便捷、愿望更加強烈,兩者一經結合,便使傳統媒介在客觀上強化、彰顯和復歸了新聞價值理論中關于貼近、服務等部分的內容(其中公共監督功能,很大程度上被自媒體取代)。媒介社區化產生了各類社區媒介,包括廣播、電視等在內的各類傳統媒介都在借助移動互聯等手段,實施進駐社區、終端營銷的大量實踐。社區報應運而生,這種針對特定區域的小眾讀者的(免費)紙媒,已在歐美等國家和地區存在百年,只是近10年來才伴隨著上述變革,被我國結合實際嫁接新生。社區報在中國的興起,是傳統媒體應對我國城市化快速布局和新媒體發展的自我變革,更是媒介技術與社區治理的現實需要,在信息化和后工業時代的自然融合,也是我國政府在基層管理創新實踐上的必然需求,是未來基于全球化、信息共享和充分交流后,務實的、科學的政府治理觀在當今時代的自然選擇。

2013年5月22日,在繼上海和廣東等先發地區創新實驗后,合肥報業傳媒集團旗下《合肥晚報》,推出了安徽省也是整個中東部地區除上海外第一張專業社區報《濱湖新聞》。在這一年的時間里,《合肥晚報》先后創辦了11張社區報,并力爭年內完成15張的布局任務。通過對該地11份社區報的文本分析,筆者認為,合肥地區社區報在一年之內能夠取得這樣的成績,除了團隊的創新和苦干外,更在于他們對于社區媒體與基層政府管理創新之間關系的理解和嘗試。為了更好地闡述社區媒體對創新社區管理的積極作用,筆者以《合肥晚報》創辦的社區報為例,從以下兩個方面做具體分析。

“社區再造”中的社區媒體

奧斯本的“政府再造”路徑,強調對公民、社團組織、社區組織授權,建議從官僚層級制政府改革為參與及團隊合作的分權的政府,建立通過市場杠桿進行改革的市場導向的政府等。即對公共體制和公共組織進行根本性的轉型,以大幅度提高組織效能、效率、適應性以及創新的能力,并通過變革組織目標、組織激勵、責任機制、權力結構以及組織文化來完成這種轉型過程。

社區報運行模式與辦報理念。《新聞晨報》《珠江時報》《合肥晚報》等開辦的與真正街區合作、扎根基層的系列社區報,目前無論從肇始時間,還是從經營規模上,都集中代表了我國新型社區媒體的典范(筆者認為其他各大中城市都市媒體的所謂社區報或社區版,都是傳統都市媒體的變種,而并非專業的社區媒體)。考察這幾家社區報可知:他們最典型的運作模式就是與基層政府合作。雖然其中有少量社區報與部分企業通過贊助資金的形式開展,但這些企業不與報紙在運營上發生直接關系。各家社區報負責人的共同看法,是必須保證社區報內容的最終話語權在基層政府中。他們認為,社區媒體中的商業贊助,雖可能在短期內產生微薄效益,但最終也是最安全的生命模式還是背靠基層政府。目前經驗也已證明,與政府牽手可以做得更好,包括在辦報理念上,不少基層政府負責人開始時還習慣性地按照傳統報紙的做法來定位社區報,但做著做著,他們自己主動轉變了觀念。一些街道書記甚至坦誠表示:不要報道我們,要更多報道老百姓生活,讓他們參與社區自治。

研究得知,各家社區報在與街區政府合辦過程中,都秉承服務原則。報紙的直接經營者把社區報嚴格限定為非新聞紙,少數負責人甚至認為,現在的新聞哪還需要報紙傳播?尤其是作為周報的社區報,在傳播新聞上已不是強項。大家將社 區報定位為“關系紙”“鏈接紙”,明確其為政府與社會、居民之間建立聯系的服務和中介功能,一張社區紙,把社區里人們的情感、需要和服務很貼近地鏈接起來。

借助媒體優勢,提高管理效率。一是受眾細分,有效傳播。以《合肥晚報》為例,自2013年推出《濱湖新聞》《北城新聞》《老城新聞》等社區報以來,該報就利用社區報的高滲透率,信息傳播的高貼近性,解讀服務政策,反映百姓心聲,進行輿論引導,有效暢通了居民與政府的溝通渠道,促進和加強了社區和諧建設。比如《老城新聞》曾對該市廬陽區推出的“一線為民工作法”做了跟蹤報道,使群眾對此有了深入了解,一些民生問題得到解決,政府形象也得到了提升。

二是整合資源,優化服務。一些謀求社區服務轉型的傳統媒體認為,政府基本行政事務之外的更多社會服務,理應交由第三方組織負責,由社會組織來整合各種服務資源。比如家庭緊急開鎖,以往“牛皮癬”廣告鋪天蓋地,老百姓不放心,政府很頭疼,一家社區媒體就通過引入政府主管、統一認證的辦法,拓展了經營空間,優化了政府服務。

三是與時俱進,搭建平臺。《合肥晚報》《珠江時報》等專業社區報還從紙上到線下,通過廣泛建設居民議事廳等,積極開辟對話渠道,幫助政府構建良好社區關系,擴大了居民表達權,發揚了社區民主。議事廳設在社區編輯部里,有專門編輯記者接待,傾聽百姓心聲,紙上成為社區報品牌欄目,線下也成為城市街區外宣的亮麗品牌。

“新公共服務”中的社區媒體

登哈特夫婦提出的“新公共服務”路徑,更加關注民主價值、公共利益和公民的積極參與,提倡實行“以公民為導向”的政府管理。

貼近服務。當前國內專業社區報都把“承擔服務”當作自己的定位,強調“歸屬性和認同感”,這與社區建設中的“對人的關懷,變管理為服務”理念相契合。此外,社區報作為紙媒還可以發揮自身的傳播優勢,不僅將服務以新的方式傳播,拓展服務的范圍和公民的意識,而且能夠整合各方資源。比如《合肥晚報》社區報在采編構架中規定,讀者不僅是讀者,也是作者;在自我定位中明確,社區報不僅是新聞紙,更是互動紙、關系紙;在甄選內容中,不僅要當社區“消息樹”,更要當居民“百事通”。所以,社區報里類似“轄區大媽帶你逛菜場”這樣的內容幾乎占據了全部的篇幅。

公民參與。公民參與是指公民主動參與到社區管理中,進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從而實現增進鄰里關系和管理身邊事務的兩大目的。《合肥晚報》社區報一年多實踐以來,共舉辦了各類不同規模的活動200多場,如“社區狂歡節”“幫客志愿者”“社區植樹節”“相親交友會”等,促進了鄰里互動,拉近了媒體、政府與百姓之間的距離,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社區報還主動承擔責任,組織居民對社區事務開展多種形式的“參政議政”,比如長豐縣下轄的《北城新聞》就曾通過舉辦“美好鄉村請你回家看”活動,征求居民對社區建設的看法意見;同時,大量的以居民為主體組成的市民記者隊伍,更是讓社區報充分發揮了鏈接和調動居民的功能,社區民眾直接成為報紙“主角”,真正實現了主動融入;大量的社區志愿者隊伍諸如“合肥幫客”組織在社區報平臺的凝聚和建設,甚至受到了團中央和安徽省文明辦的高度重視,成為合肥一景,《中國青年報》曾報道這種社區自助模式,認為其對構建人們精神家園、建設和諧社會等大有裨益。

在新社區管理的過程中,如何處理好社區(街道)與公民、與社會的關系?在這個問題上,不少專家學者已意識到傳統意義上的非政府組織已經呈現出各種弊端,一方面是因為經濟社會發展,單位制瓦解,鄰里關系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普遍下降;另一方面,也是受到社區服務機構自身性質、組織結構、運營模式等方面的局限。另外,社區事務本身又極其繁雜瑣碎,觸及各方利益,難以面面俱到,也是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原因。

以社區報為主體的社區媒體參與社區管理創新,是社區管理主體多元化、社區民主化的必然趨勢和良好呈現。就目前國內社區媒體的定位和發展現狀來說,社區報作為社區媒體對社區建設和基層政府管理創新等具有重要作用和現實意義。近年來中國社區媒體的興起,不僅僅是傳統紙媒應對危機、尋求自我轉型發展的探索創新,從本質上看更是政府改革、社會治理大背景下,政府與社會尋求溝通之道的必然產物。社區媒介不僅與“對人的關懷,變管理為服務”的社區管理理念相契合,還彌補了社區建設和管理中的不足,增添了社區活力,提高了人們對社區的認同感和歸屬感。此外,在紙媒唱衰、媒體格局大變的今天,社區媒體與社會管理創新或社區管理的結合可以說是一種共贏,也給公共管理和傳媒發展提供了一種嶄新的途徑與思考。

作者朱杲系《合肥晚報》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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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包含著極為豐富的社區警務思想和實踐探索。在思想上具有代表性的有儒家 “以德去刑”的“德治”思想,法家先驅管仲立足于經濟的犯罪預防理論以及以商鞅為代表的戰國法家“以刑去刑”的“重刑主義”犯罪預防觀。在實踐上,歷朝在基層社區治安管理機構的實踐、加強戶籍管理以及在維持社區治安所采取的手段上都有豐富的實踐。所有這些對我們今天的社區警務工作應該說有所啟迪,但不能將其看作是今天社區警務的源流。

關鍵詞:社區警務 中國 傳統法律文化

社區警務這一現代西方第四次警務革命的產物,自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產生以來,風靡全球警界,對各國警務模式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至八十年代,其理念和方式才“舶入”我國。近年來,它與我國公安工作的現代化緊密聯系在一起,對公安基層基礎工作建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其實施的效果勢將直接影響到國家的長治久安。因此,無論是警界還是研究治安工作的學者,對社區警務“趨之若騖”也就在情理之中,筆者也自然不敢免俗。在眾多研究社區警務問題的著述中,也有少量著眼于社區警務起源問題的研究。有的從西方國家警務歷史中探求社區警務的起源和發展,有的則認為社區警務應該起源于我國古代:認為從我國古代法律思想家的著述和古代封建國家維持社會治安的某些制度和做法也可以探詢到今天社區警務的某些痕跡,從而認為我國早就存在著社區警務的制度及其實施。尋根求源自然有助于加深對一個問題的理解,但尋根求源應首先立足于問題的內涵和實質,而不能在茫茫史海中簡單地牽強附會。有關社區警務的起源應該不是難解的問題,“自西方舶入”應該是大家的共識。但讓其很好地植根于我國,為維護我國社會的長治久安服務,自然不能脫離與中國社會、文化的融合,從而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區警務。筆者也正式基于這樣的理念,希冀探求社區警務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某種聯系,從傳統法律文化中汲取精華,為建立新型的社區警務制度提供借鑒。

一、 儒家的“德治”思想與社區警務

儒家文化可以說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精髓,其法律思想也是中國古代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核心內容。儒家以孔子為代表,其法律思想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強調“德治”,主張“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為政以德”、“以德服人”。這里的“德”是一個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為一體的綜合概念,當然符合統治階級意志的道德、品行仍然占大多數內容。儒家認為,德和刑都是主要的統治方法,但應該以德為主,刑罰只是德政的輔助手段。漢代大儒董仲舒更是提出了“大德而小刑”的思想。歷代儒家無一例外地強調道德教化的作用,認為教化的力量大于刑殺,其理由是:“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意即統治者僅用政令和刑罰手段來治理人民,雖然可以使人不敢犯罪,但并不懂得犯罪的可恥;如果用道德感化并加強禮教,百姓就會感到犯罪可恥而愿順從,從而得以在根本上預防犯罪的發生。儒家從人性論的角度,提倡用道德來引導民眾的言行,讓民眾懂得所謂的“孝悌之道”、“忠恕之道”、“愛人之道”,并提出“有教無類”,主張不分貴賤等級對民眾進行教育。希望通過長期的道德教化使社會充滿“禮讓”精神和“仁愛”精神,不僅可以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而且達到其所謂理想的“無訟”的境界。當然儒家所謂的道德教化,不過是向人們灌輸宗法倫理思想和等級觀念,其本身只是一種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和消滅犯罪現象,“以德去刑”,以達到鞏固統治階級的統治的目的。

誠然,儒家提倡的“德治”思想,不過是為統治階級提供一種統治哲學,其思想內涵和實質與我們今天所提倡的“以德治國”大相徑庭。但其中的一些思想精髓也不能說沒有借鑒的作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以德治國”不僅是治國方略,也是我們開展社區警務工作的指導思想。現代社區警務的一個最重要的內容就是通過宣傳教育,集合警界和社會的力量來共同預防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不僅單純依靠對違法犯罪的懲罰,還必須通過道德和法制宣傳和教育,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從而遏制違法犯罪的源頭,這也是今天開展社區警務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

二、 法家的“法治”思想與社區警務

與儒家思想不同,法家在預防犯罪、維護統治的理念上,提出了與儒家的“德治”針鋒相對的“法治”。當然法家的先驅者們也曾經十分重視道德規范在治國理民中的重要作用,管仲就提出了“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的犯罪預防理論。他把“禮、義、廉、恥”稱為“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認為人人都有廉恥之心,遵守禮義法度,才能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但他反對空談禮義廉恥,認為只空談禮義法度無補于時艱,要注重禮義法度得以貫徹實施的基礎。指出只有滿足人民的生存欲望,解決人民的衣食問題,使人民免受凍餒,才能談得上禮義廉恥,禮義法度的貫徹和社會秩序的實現才有基本的保障。否則,人民的生存問題尚無著落,要求他們遵守禮義法度,無異于南轅北轍、緣木求魚。這種立足于經濟的預防犯罪理論,含有樸素的唯物主義因素,在當時提出是難能可貴的。由此聯想到我們今天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開展社區警務工作,也必須關注社區的經濟環境,積極參與社區的經濟建設,關心社區群眾的生活,才能調動最大多數的力量,從而達到群防群治的目標。

與法家的先驅人物不同,后來的法家在預防犯罪理論方面卻走上了“重刑主義”的道路。以商鞅為代表,他公開主張“禁奸止過,莫若重刑”,認為只有加重刑罰才能使“民莫敢為非”而“一國皆善”。嘲弄儒家的以德服人是以德致刑,認為“德生于刑”,刑罰運用的本身就是君主愛民治國的“大德”的表現,從而與儒家的重德輕刑論劃清了界限。為了實現其以重刑預防犯罪的“以刑去刑”的理論,商鞅提出了“重刑輕罪”說,即加重輕罪的刑罰。他認為:“行罰,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輕,刑至事生,此謂以刑致刑,其國必削。”為了達成其重刑主義,首創了“族刑連坐”的處罰辦法。所謂“連坐”,就是指一人有罪,全家、鄰里、或者其他有關人同受刑罰。《史記-商君列傳》中說:商鞅“令民為伍,而相收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收司謂相糾發也。一家有罪而九家連舉發,若不糾舉,則十家連坐。”此外,為了進一步預防犯罪,他還提出“刑用于將過”、“細過不失”,主張在人們將要犯罪而尚未犯罪時,就處以刑罰。認為“刑加于罪所終,則奸不去,賞施于民所義,則過不止。刑不能去奸而賞不能止過者,必亂。故王者刑用將過,則大邪不生;賞施于告奸,則細過不失。”在商鞅看來,人們犯了罪時才用刑罰,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禁止;只有把刑罰用在人們將要犯罪的時候,罪惡才不會發生。顯然,處罰“將過”,實際上是按照人們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照人們的行為來定罪。至于“細過”,那僅僅是一般違法行為,可以采取教育的方法加以解決,而不必訴諸刑罰。對“細過”也給以刑罰,這就混淆了罪與非罪的界限,無疑是重刑主義的表現。由此可見,在犯罪預防理論上,法家的“重刑主義”和儒家的“以德去刑”、強調道德教化顯然是針鋒相對的。其重刑主義在歷史上起過一定的作用,但終究未能實現秦王朝的長治久安。以此為鑒,我們在預防犯罪的過程中,單純依靠我們的警力,僅通過打擊和懲戒違法犯罪行為,實踐證明并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只有深入群眾,通過廣泛的道德、法制宣傳教育,調動一切積極力量,才能達到“綜合治理”的目標。這也是我們推廣社區警務的原動力。

三、 中國古代類似社區警務的豐富多彩的基層治安管理制度

在漫長的中國古代社會中,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統治地位,除了注重維護京畿首善之區的社會治安外,都十分重視全國各地區社會基層的治安管理。在奉為正統的某種法律思想的指導下,在實踐中形成了一整套的、豐富多彩的措施和制度。這些制度和措施無疑帶有歷史和階級的烙印,在當時主要是用來鉗制廣大勞動人民的手腳,以達到維護其統治的目的,其中的絕大多數在今天看來理應作為糟粕而被揚棄,但某些做法對我們的社區警務工作也不失為啟迪。

1、 較為固定的社區基層治安管理機構

春秋時期,古代各諸侯國在行政區劃上逐步由采邑制向郡縣制發展。縣開始設置在新兼并的邊遠地區,至戰國時的秦國商鞅變法時,始在全國實行郡縣制。自秦王朝建立至清末,縣成了中國2000多年來最固定的地方行政區域。縣設縣令,負責一縣的民政與治安,盡守土之責。下設縣丞和縣尉作為縣佐,其主要職能是刑事司法方面的職能,主管治安捕盜。縣以下還設有鄉、亭等派出機構,鄉置三老、嗇夫、游繳等鄉吏,三老掌教化,嗇夫掌訴訟和賦稅,游繳掌捕盜及治安。在鄉以下還設有里,里以里正或里典作為主管人員,是鄉轄管下的社區基層治安組織。里以下還有什和伍,即五戶為一伍,十戶為一什。《后漢書-百官制五》:“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可見什、伍的編制主要是用以讓生活在同一社區中的人們相互告奸、監督,以達到維持一方的治安穩定。至宋代王安石變法后,甲成為里以下的非常固定的基層治安組織,并以此形成了一整套的保甲制度,后文將詳述。

此外,中國古代社區基層治安管理機構中,還有一種叫“亭”的組織機構。“亭”有兩種,一種是設在社區中的“亭”,設在城市中的為街亭,在鄉村中的為鄉亭。亭有亭長,直接由縣令負責。另外一種“亭”與古代郵傳有關,設在驛道,既為官吏及行旅之人停留、棲息之所,也負有維持治安、防盜禁盜的職能,類似于現代的治安警亭。兩種亭都可以說是帶有社區基層治安性質的機構。

2、 嚴密的編戶齊民制度是中國古代維護社區治安的重要措施

中國在上古三代就有人口登記的相關規定。至戰國時期,許多國家相繼建立了適應君主集權專制需要的戶籍管理制度,即前文所述的“五家為伍,十伍為里”的戶口登記。特別是秦國自商鞅變法后,將全國百姓按什伍的單位進行編制,并實行成年男子強行分戶的做法。隨著秦統一中國,這一制度成了戶籍管理的模式。在漢代,則有了更加嚴密的編戶制度,在官府所掌握的戶籍中,比較詳細地登記了所屬居民的年齡、性別、社會關系、土地財產以及身長、膚色的外部特征,作為征收賦稅和徭役的根據,而當人民逃亡時也作為緝捕的線索、在維護社區治安方面發揮作用。在秦漢時期,戶籍制度更是和什伍連坐的處罰制度結合起來,使戶籍有了特定的社會治安功能。而正是由于戶籍制度在治安方面的如此強大的功能,歷代統治者都把戶籍管理視為社區基層治安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并竭力加以完善,以適應治安的需要。其實,今天我們在開展社區警務工作中,加強新形式下的社區戶籍管理,特別是對社區內流動人員的戶籍管理,仍然是我們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3、 聯保連坐和保甲制度等維持社區治安的超強制的手段

如前所述,秦自商鞅變法起就實行了什伍連坐法,即將五家或十家結為一體,使之互相監督。若發現有“奸人”、有不軌的人和事,必須及時報告官府,或自行制止,否則一律同罪連坐。這是強制人民參與制止犯罪,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的手段。至宋代,這一聯保連坐制度發展為保甲制,在法律上繼承了前代的連坐法,并予以淋漓盡致地發揮。宋神宗熙寧三年,采納主持變法的王安石的建議,在京畿地區推行保甲法,規定凡畿內居民,無論主戶和客戶,每十家為一保,五十家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分別設立保長、大保長和都保正。外來居民入保者,可暫時編入同保。新增民戶達到十家,則另立一保。一戶居民有兩丁以上,依法抽取一人充當保丁。保丁根據需要自備弓箭兵器,以使練習武藝,制止犯罪。每一大保每夜輪流選派五名保丁值勤,主要負責警戒盜賊。同保內犯有“強盜、殺人、放火、、略人、傳習妖教、造畜蠱毒,知而不告”者,依法予以制裁。保甲作為鄉村的社會組織,在北宋后期和南宋時期基本固定下來,在有的地方甚至取代了原有的鄉里組織。這種制度很顯然是一種超強制的治安措施,他使得人人得以相互監督、互相猜疑提防、制造矛盾而人人自危。它以社會和人際關系的高度緊張這種扭曲的心理來維系社會治安秩序的穩定,最能夠適合統治者維護社區基層治安的需要,因而為以后歷代所效仿。元、明時期的里甲制度以及清代的保甲制度都是宋代保甲制的翻版。

“以史為鑒,可以知興替”,研究歷史是為了更好地把握今天、描繪未來。中華民族漫漫五千年的古老文明中,既有應該揚棄的糟粕。也有值得我們繼承并發揚光大的精華。確實,綜觀我國古代各朝的基層社區治安管理以及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其中包含了極為豐富的社區警務思想和實踐探索。這些思想和實踐可以給我們今天開展社區警務工作以某些啟迪,但畢竟是屬于那個時代的產物,與我們今天的社區警務無論在指導思想和具體內容上都不可同日而語,更不能因此而認為社區警務就是起源于我國古代。不解決這個誤區就不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并推廣社區警務模式,也就不能利用它為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服務。

參考書目:

1、 葉孝信主編 《中國法制史》 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8

2、 海英主編 《社區警務教程》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1

3、 張晉藩主編 《中國法律史》 法律出版社 1995

4、 張晉藩主編 《中國法制史》 群眾出版社 1998

5、 李貴連主編 《中國法律思想史》 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

6、 馬小紅主編 《中國法律思想發展簡史》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6

7、 陳宏冬主編 《中國法律思想史》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0

作者單位:徐凌云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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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移民與社會發展

水問題是一項重大的社會問題,它還引發了很多次生問題。水問題不僅直接影響了當下人們的生產與生活,而且對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的制約影響日益明顯,亟需學界開展更為深入的學術研究。

區域性惡劣的生存環境既會加劇貧困問題,也會制約脫貧進程。宋林飛(江蘇省人民政府參事室)認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在于找準和補齊短板,而貧困就是最突出的短板。鑒于惡劣的生存環境與貧困之間的關系,他將環境移民視為反貧困的重要手段,并主張結合社會力量幫助貧困地區的弱勢群體。他指出,環境移民包括三類,其中:因洪澇、干旱和泥石流等災害性環境事件導致的環境移民可稱為“環境災害移民”;因水土流失、沙漠化和荒漠化等生態環境退化引起的環境移民可稱為“生態移民”;而因環境污染事件導致的環境移民可稱為“環境污染移民”。據其報告,全國各地自2001年起,先后開展了易地扶貧搬遷工程。截至2015年底,中央補助投資累計363億元,易地搬遷貧困人口已經達到680多萬人。此外,該報告還立足于我國農村存在一批“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的實情,提出要加快集中連片特困地區脫貧的建議。施國慶(河海大學)認同宋林飛闡述的反貧困與建設小康社會之間的關系,指出貧困地區大多存在水害和缺水等水問題,解決水問題有助于促進小康社會建設。

水利是農業的命脈。為保證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我國一直高度重視水利建設。但是,農村水利面臨著“灌溉最后一公里”的問題。賀雪峰(華中科技大學)認為,表面上看,“最后一公里”(水利設施竣工了,但是農民田間地頭的毛渠不通,致使大中型水利設施難以發揮實效)是工程問題,但事實上是治理問題和組織問題,因為即使國家修建了完善的水利設施,但把分散的農戶協調起來使用水利設施并不容易。這需要分攤水費,需要農戶協商達成共識,只要有一戶想“搭便車”,就會有更多農戶跟進,從而導致使用大中型水利設施的行動失敗。這種現象導致的干旱被稱作“治理型干旱”。所謂“治理型干旱”不是真的干旱,也不是現有工程無法將水抽到田里,而是農村基層組織渙散無力,不能組織農民分攤用水成本。他在安徽皖河農場調查時發現,皖河農場在生產自救方面的能力明顯高于周邊農村,有著合理的排灌體系以及科學的管理隊伍,抗洪能力強,能夠旱澇保收。通過比較研究,他主張充分利用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制度優勢,解決“治理性干旱”。他認為,“灌溉最后一公里”是各個國家和地區面臨的普遍問題,而我國農村具備的集體土地制度是解決這一問題的獨特資源,他主張學術界和政府機構利用好這一制度優勢以改善農村水利治理。鄭曉云(云南省社會科學院)認為,農民對公共事務的關心和投入下降、缺乏強大的組織建設是農村水利管理不善的原因,賀雪峰從土地制度這一大背景思考農田水利激發了新的研究思路。

水利風景區是國家保護地體系中的重要類別。在生態文明建設背景下,水利風景區成為高附加值的發展載體。蘇楊(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以廣東水岸公園、四川仙海湖特區和浙江仙居為例,提出了在生態文明建設背景下,面對水流相關保護地的社會角色、利益結構發生轉變的現狀,如何發展水流相關保護地的思路。他以“水流”為中心,以水利風景區為例,對水流相關保護地的社會角色和利益結構展開分析,認為要科學地將具有區域特色的水利風景區建設成為國家公園的組成部分,將貼近人居環境的水利風景區建設成為綠色的生活生產空間。他主張將國家政策與地方水資源性質、經濟狀況相結合,對水流相關保護地進行規劃建設,側重“供給方”政府改革,將水流產權問題作為切入點剖析相關利益結構的變化。他認為,我們既需要積極推進環保工作,也需要在追求綠色的過程中讓利益相關者都能得到“實惠”,如此才能讓環保具有可持續性。張俊峰(山西大學)立足于蘇揚描述的水流相關保護地的建設思路,指出每個區域的水流相關保護地的建設都要根據地方特色,融入地方文明精神,體現當地的人文素養。

“水權”是理解中國社會的重要切入點。張俊峰通過對晉蒙地區歷史水權價交易問題的比較研究,提出以水為中心理解鄉土中國社會的歷史變遷,并認為歷史水權研究對于當下生態文明建設和水權制度改革具有現實意義。他運用大量史證資料,闡述了清至民國年間山西水利社會中公私水交易的類型與形式,通過列舉租水文約、典水文約、佃水文約三個史例,對蒙地的水權交易進行分析。在對晉蒙地區水權交易分析的過程中,張俊峰認為日本學界水利共同體解體說在中國北方并不能成立。水權這個概念是水資源缺失條件下的產物,當時正因為清晰的水權意識和明確的水權歸屬,才維護了正常的用水持續。他指出,土地與水的關系可能存在從“地水結合,水隨地走”到“地水分離,地隨水走”的轉變。在水資源日益匱乏、價值不斷凸顯的歷史條件下,山西水利社會存在著從“以土地為中心”到“以水為中心”轉變的可能與趨勢。鄭曉云認為,張俊峰的研究具有可行的現實價值和學術價值,目前在缺乏有效的解決民間水權糾紛的背景下,傳統的解決思路可以給我們提供⒎。

作為農業發展的基本要素,水利灌溉不僅是物質資料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水文化的精髓。鄭曉云提出,很多文明都是建立在灌溉發展的基礎上,在需要灌溉設施作為生計基礎的地區,灌溉就是生存發展的基本條件。他以中國紅河流域和日本大分縣竹田直入地區為例,從文明進程與文化遺產的角度分析了灌溉發展與當地經濟進步、文明發展的互動關系。他提出,灌溉的發展是居民根據當地自然環境探索出的一種新的生態互動模式。在這種相對和諧的互動中,灌溉的發展可以促進當地農業發展模式的轉型,形成新的農業生產格局,促進農業經濟的發展,形成與灌溉相關的新的社會經濟關系和社會合作機制,醞釀出與之相關的水文化,進而成為當地居民的精神財富。張俊峰認為,國內外對水的研究是有傳統的,并經歷了最初的從意識形態方面探討水與國家以及水與政治的關系,轉變到對水利事務的關注。他認為,關注水對地方社會文明影響的學術研究具有重要價值,對開展水文化和水社會研究具有啟發意義。

當前,水污染形勢嚴峻,如何進行有效治理依然面臨很多挑戰。黃濤珍(河海大學)基于目前中國流域水環境治理府際關系模式以及治理中的事權劃分,指出了我國流域水環境治理面臨的困境,強調了政府間相互協調與合作的重要性。她以淮河流域水環境治理府際關系的情況為例,分析了在我國水環境治理中各政府部門縱向、橫向的交錯復雜關系,指出我國政府在水環境治理中存在縱向事權與橫向事權的權利配置交叉重疊問題、流域水環境保護與地區經濟發展公平權的沖突問題以及府際之間合作難等問題。她指出,政府部門間權責界定分明非常重要,而制度上的改善可以規避管理水流域低效的弊端。在治理水污染過程中,民間環保組織(NGO)具有重要作用。宋言奇(蘇州大學)以蘇州的民間環保社會組織為例,對我國民間環保社會組織的模式與扶持策略展開了分析。他認為,目前我國存在三種民間環保社會組織模式,即“基金會贊助模式”“政府購買服務模式”和“志愿者模式”。他的研究發現,“綠色江南”是蘇州較為典型的“基金會贊助模式”的民間環保組織,該組織曝光了鼎興電子的污染河流數據,并監督鼎興電子對污染進行整改,使河流恢復原狀,參與開展關于太湖流域高排放企業會,和其他四家環保組織共同調研報告《誰在污染太湖流域?》。鄭曉云認為,在現代社會,水與社會的關系越來越緊密,NGO對緩解水問題以及水與社會的沖突都具有無可替代的作用。

水社會學的理論構建和學科建構具有重要意義。施國慶針對水社會學相關議題展開了探討。他在對水的相關概念、水與社會的關系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并闡述了水社會學的基本理論與方法。他認為,水社會學是用社會學的理論與方法,研究水社會各個行動主體之間的互動關系及水社會運行和發展的一門社會學分支學科。所謂水社會,指的是以水為紐帶,由水資源的使用者、開發者、生產者、產品或服務提供者、運行管理者、規制者、受影響者,水生態和水環境的保護者、影響者、受影響者、規制者,以及與水關聯的社區和組織所構成的社會。他認為,水社會學主要研究水資源利用、水資源開發、水資源保護和水資源管理等社會學問題。張俊峰肯定了水社會學這一分支學科建立的必要性,認為水在當前社會發展中的地位決定了水社會學研究的價值。鄭曉云從學科建設的角度分析,認為與水利社會學相比較,水社會學發展的潛力更大。此外,他還從學科發展體系的現實性、便利性和可操作性等角度考慮,建議水社會學學科建設初期不要囊括太多的內容,適度“瘦身”有利于學科建設。

二、水利與社會

水利及水利設施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依托。作為農業大國,我國各個地區都有其地方特色明顯的水利設施及水利文化。從水利視角探討相關社會學問題、思考社會變遷,不僅有利于人們科學認識水利設施和水利管理,而且有利于推動社會發展。

水利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顯。與水利相關的社會問題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陳阿江(河海大學)在回顧水利社會學發展歷史的基礎上,闡述了水利社學的性質與定義,探討了水利社會學可能的研究領域。他認為,水利社會學屬于社會學按“行業分類”的社會學分支學科,且存在狹義與廣義之分,前者是指防洪與灌溉等層面的水利社會學,后者是人類社會涉水事務的水利社會學。水利社會學的研究領域兼具傳統社會學的研究領域和相關水利領域,包括組織制度、生活生計發展與“水利之害”(因水行動產生的社會問題、水利工程產生的社會后果等)。在此基礎上,陳阿江還探討了水利社會學的理論基礎和方法論基礎。鄭曉云認為,水利社會學建設有其學術發展的需要和現實需求,并建議推動相關經驗研究。

杰、王春(河海大學)通過對蘇北農民用水戶協會的調查和思考,分析了鄉村水利的制度設計等問題。他們認為,總體上看,蘇北各地農村水利運轉基本順利。鄉村用水秩序看似一湖靜水,但這并不意味著用水戶協會可有可無,實質上反映出村民對基層水利管理傳統的一種習慣性服從。他們的調查發現,不少農民對于水費價格偏高頗有微詞,卻只能被動承受。他們認為,農民用水戶協會制度的推行,是為了節水減排進而減輕農民的水費負擔,但更深層次的制度用意在于借此激發農民民主管理意識,并滲透到鄉村自治的其他領域。然而,制度催生的現實是農民用水戶協會與制度設計的理想狀態相差甚遠,實際運行陷入了重重困境。黃濤珍認為,在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背景下,農民用水戶協會的組織化進程以及未來承擔的新職能都有著很大的研究價值。

水利不僅僅是基礎設施,也是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的一部分。吳金芳(安徽師范大學)從水環境與國家政治經濟系統、水環境與地方社會秩序、水環境與地方文化民俗、水活動與生態環境四個方面開展了水利社會研究。她認為,自然環境、水利、社會三者之間相互關聯、相互影響。水環境對地方社會秩序的構建而言,既是限制性因素又是拓展性因素;與此同時,水環境對地方文化、民俗的影響,也附上了當地水資源的性質與特色。她提出,需要從環境史的角度解析人類水活動與生態環境之間的互動。宋言奇認為,吳金芳從國家政治、地方政治和鄉村文化三個層面出發,作了很好的文獻梳理,為未來的學術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何志揚(河海大學)認為,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災害,是中國長期面臨的主要氣候災害類型之一,由此導致的非自愿性的災害移民規模龐大。他基于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案例的分析,認為氣候災害移民的安置政策存在供需錯配的問題,據此提出了相應的調適措施。他認為,政府機構要重視水災等自然災害的應對和受災移民安置政策的研究,轉變氣候災害移民安置的傳統思路和模式,形成政府―市場―社會共同參與的多元化的災后重建安置體系。

此外,還有學者對水利水電項目中的性別視角和傳統水利管理理念進行了剖析和解讀。王旭波(河海大學)通過描述水利水電項目社會性別影響評價工具和流程,展示了水利水電項目社會性別影響評價分析框架。她認為,社會性別影響評價工具可以幫助理解項目開展的現狀、語境以及項目對這些背景環境帶來的影響,并且在后續發展中可以用社會性別標準評估潛在的影響及其實現情況。程得中(重慶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基于水利視角,對歷史時期巴蜀基層社會治理進行了剖析,闡述了社會各階層在水利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中的角色,提出了針對水資源分配產生的糾紛的解決措施。他希望通過分析歷史時期巴蜀基層社會水利事務的治理,可以為當下中國的新農村建設提供一些參考。宋言奇提出,可以利用《公共事物的管理治理》的思路來理解傳統社會的農田水利,認為傳統水利管理的研究可以為現代農村水利建設提供借鑒。

三、海洋與社會

學術界在“水與社會”這一主題研究中,逐漸從內陸擴展到了海洋。當前的海洋開發和海洋生態文明建設,也對學界探討這一問題提出了更高要求。

崔鳳(中國海洋大學)以海洋實踐為主體,通過梳理海洋實踐的概念、具體表現和特征,分析了現代人們的海洋實踐對社會變遷的影響。他認為,海洋實踐就是人類開發、利用和保護海洋的實踐活動。在現代社會,利用、開發和保護海洋的各種實踐活動,在廣度、深度、動力和內容方面都演變出了有別于傳統社會的現代特點。在描述海洋實踐的全面性、合作性、開放性、高風險性、高科技性、海陸一體性及潛力性特征的基礎上,他梳理了海洋實踐活動社會變遷影響的具體表現。他認為,可以從微觀層面漁村的產生與變遷,中觀層面沿海城市的產生與變遷,宏觀層面沿海地區的變遷及區域性海洋社會的形成與變遷,來分析海洋實踐對社會變遷的影響。

在全球氣候變化和極地冰川融化等因素的影響下,海平面上升議題成為政府和公眾關注的重要內容。黃健元、梁皓(河海大學)運用SPRC(源―路徑―受體―結果)模型,從資源子系統、環境子系統、經濟子系統和社會子系統四個方面剖析了海平面上升對我國沿海地區產生的影響。他們主張通過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思路來解決相關問題。其中,非工程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海平面上升的預防政策體系,提升民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建立起良好的國際合作關系,等等。王歡(河海大學)基于“資源―環境―社會―經濟”耦合關系的系統分析視角,認為海平面上升對沿海地區的發展具有多方面、多層次的傳導性影響。她梳理了海平面上升對我國沿海地區的自然影響,分別是海洋和海岸防護工程、海岸侵蝕、風暴潮、海水入侵與土壤鹽漬化、沿岸低地淹沒、近岸生態系統和海洋權益。她立足于預測和數據分析,認為未來我國沿海海平面呈緩慢上升的變化趨勢,而海平面的持續性上升還會導致沿海地區風暴潮災害頻發。張鑫(河海大學)通過對風暴潮災害損失與災害救助之間的關聯分析,提出了風暴潮災害四維救助體系的建構。她指出,風暴潮災害具有發生時間集中、地域差異顯著、經濟損失嚴重等特點,可以從時間維、空間維、邏輯維三個路徑來看待風暴潮災害損失與災害救助之間的關聯,并闡述了風暴潮災害救助保障體系建構的四個體系:風暴潮災害救助的內容體系、風暴潮災害救助的結構體系、風暴潮災害救助的層次體系、風暴潮災害救助的服務體系。

當前,我國海洋污染形勢嚴峻,衍生了很多社會問題。顧金土(河海大學)以江蘇海州灣海水質量的變化為例,分析了海洋環境污染的嚴重性。他認為,目前沿海開發的戰略定位促使漁民形成了向內和向外這兩種反應類型,即分別采取近海露天養殖和工廠化車間養殖兩種生產方式。這兩種方式在生產過程中雖然有很大的差異,但都會對海洋環境風險造成影響,只是程度有所差別。就工廠化養殖而言,它本身也積累了較高的社會風險,比如2006年11月和2015年7月“嗑藥多寶魚”的負面新聞就引起了產業災難。陳濤(河海大學)認為,海洋污染不僅導致了嚴重的經濟損失,而且引發了大量的利益沖突和維權運動。他以蓬萊19-3溢油事件中路易島居民的環境抗爭為例,分析了政府在漁民環境抗爭中角色轉變背后的利益訴求。他指出,“維穩壓力”和“去污名化”是基層政府走向漁民環境抗爭對立面的雙重機制。其中,“維穩壓力”主要源自政績考核壓力,而“去污名化”主要源自地方政府對海產品銷售(包括出口)以及沿海旅游業等經濟收入的考量。

四、結語

篇9

為了更好地了解“村改居”社區的基本情況,筆者對陜西省楊凌區、興平市的“景苑社區”、“五泉鎮中心社區”、“大埠新村”小區等多個“村改居”社區進行了實地調研,對“村改居”社區居民的心態變遷有了初步的了解。

一、村改居的形成與本質

1、地方政府的城鎮化建設,是“村改居”的形成原因之一。

我國“就地城市化”的發展理念催生出了“村改居”社區的形成。“村改居”社區根據發展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村居合一”社區和“村改居”社區。“村居合一”社區是指農村部分土地被城鎮化征用后,一部分農民因失地而轉為城市戶口,屬于居委會管理,而另一部分農民的村民身份則沒有改變,屬于村委會管理的一種過渡性社區。筆者調查的陜西省楊凌區“景苑社區”、“五泉鎮中心社區”就是這一類的代表。

2、征地搬遷,是“村改居”的形成原因之一。

征地搬遷是指在政府部門批準的建設用地上,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使被拆除建筑物的所有單位和個人予以搬遷,并對其進行安置,給予其經濟補償的民事法律行為。拆遷安置農民即是被拆除其所有房屋的需要進行安置補償的戶籍為農村的居民。這里所說的農民既包括現在為農村戶籍的居民,同時也包括拆遷安置前為農村戶籍但之后通過某些渠道轉化為城市戶籍的居民。筆者調查的陜西省興平市“大埠新村”小區就是這一類的代表。

3、“村改居”的本質是農民生活與生產方式的徹底轉變。

盡管在現實中很多地方僅僅是把村委會的招牌換成了居委會,“村改居”后原來由全體村民參與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轉變為由社區全體居民參與選舉的居民委員會。但是這兩者運行的內在機制完全不同。

從形式上看,“村改居”社區與農村社區非常相似,但二者之間存在著本質區別,即農村社區是根據戶籍所在地原則進行管理,而“村改居”社區則是按照居住地原則進行管理。

“村改居”之前,農民的生產生活由其所承包的土地自行解決。但是當農民失去了他們賴以生存的土地之后會帶來就業、醫療、養老、社會保障等一系列生產生活問題,所有這些問題都必須由基層政府通過社區向失地農民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來解決。這就涉及到居民生活習慣的重構,經濟結構的重建,社會生活的重構。

二、農民搬遷小區(村改居)居民的心態變遷

“村改居”社區介于農村社區和城市社區之間,其居民的身份由農民轉變為城市市民,居住環境由村落變成社區,生產方式由務農變為務工。在社會結構上,“村改居”社區比農村社區稍微復雜;在社會生活設施和文化生活上,“村改居”社區比農村社區較為完備,文化生活也在逐漸豐富;在思想觀念上,“村改居”社區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仍然帶有比較濃厚的傳統農村社區色彩。

隨著社會生活環境由拆遷到重建,“村改居”社區居民的心理狀態一般會經歷4個階段,即:興奮期、迷茫期、適應期、認同期。

興奮期,一般持續半年左右。這一階段,社區居民會因為搬遷新居而興奮,對新的生活環境抱有較高的期待。

迷茫期,這一階段是社區居民由原來的農業生產生活模式向城市社區生活模式過渡的必然階段,也是個體差異較大的一個階段。在這個時期,居民從最初的興奮期結束之后,大多數會產生心理上的不適應和恐慌、迷茫,一般會持續半年到1年半左右時間。這一階段對社區居民能否快速適應社區環境,融入新的城市生活至關重要。

適應期,這個階段是社區居民積極融入新的生活的主動適應過程,往往表現出較強的工作和生活熱情,居民在這一階段的努力成果則直接影響著社區居民未來的生活質量,進而影響其對搬遷安置工作的最終態度。這個過渡時期一般會經歷1―2年的時間。

認同期,無論搬入新區以后居民的社會生活、經濟生活等等問題是否如意,在經歷了較長時間的緩沖與沉淀以后,絕大多數居民都會逐漸認可已有的改變而代入角色,完全過渡成為一個城市社區居民。至此,最初的“村改居”社區正式演化成為一個城市社區。

整個“村改居”社區的過渡與演變周期大約需要5年時間。在這個演變的過程中,每一個社區居民的表現存在較大差異,有的能夠積極適應新的環境并快速融入,有的則較難從迷茫和不適應中解脫出來,甚至有個別居民會因為生活環境和經濟問題陷入長期的低谷之中。

縱觀這一過程,迷茫期和適應期對社區居民能否實現快速轉變尤為重要。

三、農民搬遷小區(村改居)居民的常見思想與心理困境

1、對生活方式轉變的迷惘。

進入“村改居”社區后,單元樓式居住格局使得自由串門受到限制;河邊路旁、水井院壩式的村落公共生活空間消失;那些重新就業的居民需要適應城市生產的快節奏生活;無地可種的老年農民因為無比閑暇而變得有些不知所措、焦灼不安;曾經熟悉和隨意的鄰里關系因不同的就業軌跡開始慢慢疏離和陌生,原有的社會關系網絡逐漸斷裂,新居民在失去農民淳樸悠閑的生活同時,對新的生活環境和生活方式顯得陌生,因不適、茫然而有些迷失生活的方向。

2、規則意識重建的焦慮。

村莊是“熟人社會”,土地的牽連使他們打斷骨頭連著筋,相似的生計模式、相同的身份界定、積淀的歷史記憶使倫理親情、互惠互助等觀念尚未消失。

而新居民社區以城市生活為指向,基于利益的算計、公私分明是其基本價值觀念,既要充分地維護個人權利和利益,又要有公共參與精神是現代城市人價值追求的境界。這種公私空間的區隔與融合、付出不等于回報等矛盾的規則意識讓“村改居”社區新居民感受到的是不理解與無奈,他們觀望、迷茫,甚至充滿挫折感而沮喪。

3、對傳統的懷舊情結依然存在。

由于之前在農村的社會網絡是建立在‘熟人社會”的基礎之上,使得居民內心有著保守、封閉的一面。在調研中我們發現,許多農民在成為過渡型“村改居”社區居民后,由于失去了土地,缺乏相應的就業能力,生活相對困難,突然‘被”城市化的農民雖然生活在城市的社會空間之中,但卻依然保持著農村的生活習慣和心理特征,例如,可以看到部分居民仍會選擇在樹上拉繩索晾曬衣物,在公共綠地上種菜養家禽,幾家人在樓道口端著水盆洗衣服,這些都是對以往農村生活的懷舊體現。

4、對生計模式改變的憂慮。

集中居住前的村民以土地為生存之本,盡管非農就業收入已經占據了家庭收入來源的相當比例,尤其是原本在近郊的農村居民,但土塊地仍被視為最后的退路。進入城市以后,面對新的經濟生活模式,有很多居民對未來工作和收入擔心就比較多,總是處于一種莫名的不安之中。

四、農民搬遷小區的城市融入

“村改居”社區的順利過渡,既涉及千萬社區居民的生活習慣的重構,經濟結構重建,也涉及國家城鎮化發展,更涉及基層社區管理機構的工作成效,是一項至關重要的基層管理工作。

城鎮化建設的本質是人,人的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的轉變才是根本。不管是蓋高樓大廈,還是修公園綠地,其最終目的都是人的需要,所以幫助“村改居”社區居民順利并快速的實現城市化過渡的關鍵也是居民的需要。

1、發揮社區服務中心作用,重構鄰里關系。

社區服務中心是社區文化宣傳和服務的重要機構,在協調社區矛盾,促進人際關系,解決生活問題,豐富文化生活,推進社區和諧發展等方面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遠親不如近鄰,如果人們在社區缺乏人際之間的溝通和往來,那么必然影響其自身的社區融入感。反之,如果與鄰居之間建立起較為親密的聯系,那么其定居意愿將會較為強烈,社區融入感也會較強。

“村改居”社區內原有的鄉村鄰里關系被打破,社區服務中心需要結合當地的社會環境因素,幫助社區居民重新建立適應新的居住環境和社會生活環境的鄰里關系,幫助社區居民融入社區,渡過早期的不適應,通過鄰里之間的互動與幫扶渡過“迷茫期”。

2、開展技能培訓,增強就業能力

由于拆遷安置農民往往受教育程度較低,綜合能力素質也有所欠缺,加之早期的農業生產經營模式與城市經濟模式存在較大差異,因而就業問題是困擾“村改居”社區居民的一大難題。穩定的就業不僅是經濟收入的有力保證,也關系著他們的社會保障、個人權益,更是增強其人際資本,加強與群體互動交流的良好途徑,因而解決拆遷安置農民的就業問題,幫助他們渡過“適應期”也是至關重要的。

政府和社區工作人員要在職業技能方面提供相關培訓與支持。在技能培訓的同時也要注重科學知識、職業素養等方面培訓,使他們的素質和技能得到同步提升。另外,積極整合社會資源,為他們拓寬就業渠道,并引導社區居民拓展收入碓礎V厥硬鵯ò倉門┟褡災鞔匆擔在政策上予以扶持,支持和鼓勵他們的創業行為,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和法律援助。

3、通過社區民間組織實現社區互動。

民間組織的發展對于一個社區乃至國家都有著重要意義。在過渡型社區發展民間組織,有助于為居民提供利益訴求與意見表達的渠道,加強本地居民與外來居住者間的相互溝通與了解,提高社區整體凝聚力。民間組織還可以培養居民間的相互信任與關愛的品質,在一定程度上滿足社區居民清感、信仰等方面的需求。培育社區民間組織,密切居民與社區的利益關聯是推進居民參與社區自治的有效手段。社區居民之間發生矛盾和糾紛在所難免,社區組織在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方面也有其獨特的優勢。

4、用文化建設實現社區認同。

社區認同,一般是指社區居民在主觀上對自己、他人及這個社區的感覺。這種感覺包括喜愛、依戀、歸屬等多種情感,人們常稱之為社區歸屬感,社區認同感。

傳統文化是中國人是文化血脈。通過弘揚中國傳統文化的精髓,重建社區文化氛圍,充實居民精神生活、提高居民生活情趣、培養居民文化素養、強化居民文明素質,在居民中形成知恩感恩、和諧包容、尊老塾住⑶誒橢賂弧⑽拿魃活等核心價值理念,可以提升居民生活質量、美化居民生活環境、增強居民創業能力,逐步在社區實現主流意識形態社會化、生活化,在提高居民文化素質的同時實現新居民的社區認同。 ■

參考文獻

[1] 訾凌寒,何華玲,過渡型社區居民社會心理特征與轉型―― 一項基于蘇州工業園區若干社區的實證考察。青年與社會,2013年16期.

篇10

[關鍵詞]治理現代化;維穩;創穩

[中圖分類號]D69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5)02 ― 0042 ― 02

黨的十報告指出要“加快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創新社會治理體制上,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和源頭治理。為此,如何從源頭、細節等微觀環節入手,使相關工作的措施、制度及程序更為精細化,逐步實現維穩工作從被動到主動、從粗放到精細、從事后到事前的轉變。如何從治理現代化的角度,對“微觀維穩”的理念及工作機制作深入地剖析,是非常必要的。

一、維穩要有新理念

學者黃宗智曾用“內卷化”(involution)概念,說明中國傳統農業發展中出現的無突變發展、無漸進增長,只是自我復制、不斷精細化的現象。一段時期,中國的社會管理也有“內卷化”的問題,表現在“組織結構精細化”、“組織功能維穩化”、“組織人員壓力化”。只有轉變觀念,拓展新思路,從“內卷化”轉為“外卷化”,通過提升治理現代化水平,才能解決中國目前基層社會治理的所面臨的難題。

傳統的“維穩”方式,有兩大缺陷:一是事倍功半,一是治標不治本。結果被動救火,疲于奔命。更要命的是這種不計長遠后果的“維穩”過程(所謂“搞定”就是“穩定”,“擺平”就是“水平”),滋生新的不穩定因素,如筑壩攔水,越攔水越高,形成“維穩”的“堰塞湖”,直接威脅我國“政權安全的大局”。

老子說:“其安易持,其未兆易謀;其脆易泮,其微易散。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亂”(《道德經?第六十四章》)。“微觀維穩”從源頭抓起,就是體現了這種智慧。它可以化被動為主動,屬于事半功倍的“維穩”。但要做到治標又治本,就要適應治理現代化的要求,根本改變我們既有的“維穩”觀念。

治理現代化視角下的維穩工作,應當以新思維來看待“穩定”。“穩定”的標志不是聽不到一點社會雜音,不是平安無“事”,不是死水一潭。一個正常的有活力的社會,不可能沒有矛盾;我國正處于轉型期,不斷出現各種利益沖突是非常正常的。關鍵是矛盾出現后,不要去激化它。“不激化矛盾”就要求對“維穩”中公權力的使用,應當有一種敬畏感:審慎使用、合法使用、合情合理作用、按“比例原則”使用。總之,努力杜絕因權力使用不當而激化矛盾。現代治理強調柔性治理,要積極倡導柔性介入,提高政府使用警力剛性介入民間沖突的門檻,不能只想著在最短時間內平息事件,要為社會矛盾的自我化解留下相應的空間。因此,要把對公權力使用中的監督、使用后的檢討,作為維穩績效評價的一個重要內容。

治理現代化視角下的維穩工作,應讓維穩“脫敏”,使其“去政治化”,以增強體制的彈性和對社會沖突的包容性。如果政府對穩定問題過于敏感,其過度反應就很容易讓政府公權力越位、錯位。要看到很多突發事件是民眾利益受損下的“反應性抗爭”,它完全不同于覬覦政權的“政治性抗爭”,沒必要那么緊張。

社會沖突是社會固有特征,西方有學者甚至把社會沖突看作社會交往互動的一種形式。社會沖突也不盡然全是消極的,它還可以有積極作用:即“增強特定社會關系或群體的適應和調適能力”,激發出新的制度規范,調整社會關系以適應變化了的社會條件。

還要看到社會沖突本身可以成為緩解社會政治壓力的減壓閥,強行壓制它,可能孕育更大的社會沖突。國內學者蕭功秦曾提出當前中國存在一個“不滿情緒守恒定律”,講的是社會不滿情緒如果不能“高頻度、低烈度”地釋放,積怨不得排解,必然會有“低頻度、高烈度”地破壞性釋放。“經常有小事”好過“平常不出事,一出出大事”。只有在考核政策上對“出現小事”有所寬容,讓民眾說出他們的不滿,讓其有一個情緒宣泄的機會和渠道,才能避免人為壓制而釀出大事。因此,要在體制內建立類似高壓鍋安全閥的機制,不將和平理性表達訴求看作穩定出了問題而問責。

二、維穩要有底線思維

維穩工作有沒有“度”?回答是肯定的。筆者在此提出“維穩的底線”問題。“水至清則無魚 ,人至察則無徒”。(《漢書?東方朔傳》)“維穩”也應有底線,不能絕對化。

一是成本的底線,這里的“成本”包括經濟成本和制度成本。那種不計代價,以人民幣來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做法,是在縱容鬧事者,戕害法治。治理現代化強調憲法法律是一切社會治理工作的圭臬,這就要求提升維穩工作機制的合法性。維穩工作機制應始終以法治思維處理所面臨的問題,讓法治成為解決社會沖突的長效手段,摒棄過去那種“搞定就是穩定、擺平就是水平、沒事就是本事”的治標不治本的思維,決不能以犧牲法治來求得暫時的穩定。是否為治本性的維穩,關鍵看相關舉措有無法治化水平的提升,否則只能是治標性的暫時穩定或所謂“權宜性維穩”,甚至是以傷害政府信用、犧牲法律權威的代價高昂的穩定。

二是人權的底線,如果預防過度,到了有侵犯公民人權之虞,這樣的舉措長期看會適得其反。政府的設立首先是為了保障公民人權,如果為了暫時的、局部的穩定而犧牲了公民人權,政府就失去了正當合法性。

三是預警信號的底線。屢現的不穩苗頭實質是個信號,是我們體制機制出現狀況的自然反映,猶如人感冒前的喉頭發癢。無視它,不設法從體制上來解決出現問題的根源,它會一次又一次地重現,干擾我們的正常工作。如果把這些苗頭完全消滅,也就失去了預警信號,那么有可能突然冒出出乎我們意料的大的不穩,這無疑有悖我們維穩的初衷。

個人認為維穩最重要的制度創新應當是:充分重視、積極利用微觀不穩的信號。在治理現代化下的維穩,應強化對不穩定信號的甄別。每個微觀不穩的信號,都是我們改進工作的指示器,要珍惜這些信號,不能只是化解了事。要根據不穩苗頭產生的機制,提出制度創新的建議,藉由制度改進,化解相關不穩因素,這才是我們“微觀維穩”所要追求的目的。因此,建議有關部門總結產生這些不穩信號的根源,學會在“微觀”的表象中發現“宏觀”的病因。

三、維穩要有制度創新

作為一種新的社會治理思路,“微觀維穩”工作機制最終要在相關制度上有所深化和具體化。

一是從被動“維穩”變為主動“創穩”。主動“創穩”就是主動出擊,建立相應的“微觀機制”。筆者建議引入 “社區專員”制度。社區專員是那些有一定履職能力、受社區居民依賴、為社區黨委認同,熱心服務社區的人士。他們形成政府與居民之間的紐帶,能在各種矛盾、沖突事件中起到“緩沖器”、“減震器”和“穩定器”的作用。社區專員融入民眾之中,能敏銳覺察到社區事務所引發的細微反應,第一時間捕捉社情民意,為政府調整政策提供依據。

二是從只知動用公權力的“壓制性維穩”變為著眼維護民權利的“和諧性維穩”。公民維權很多是對政府或其他強勢主體侵權行為的反抗,這里侵權是因,維權是果,維穩要協助維權,消除侵權之因,實現在維權前提下的維穩、維穩實踐中的維權。另一方面,在確保維權正當性的同時,利用各種手段,教育民眾淡化維權過程中的對抗性。

治理現代化要求維穩工作應運用反向思維,因勢利導,以民眾利益訴求作為維穩進程的起點,將公民的具體維權行動引導到更廣泛的公民參與上來。現階段的維權可以看作公民被動參與政治,但正是這種消極的參與卻有著公民不自覺地捍衛憲法的效果。如何引導他們在體制內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將其政治參與熱情引入建設性的、合作雙贏的軌道,是維穩工作機制所應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

三是將維穩工作考核的“一票否決制”改為“有條件問責制”。這里的“條件”可以分為主觀和客觀兩種,前者是看有關責任主體在處置過程中有無積極應對、是否有事先預案、是否有主觀應對失誤,后者則看突發事件的人數規模、持續性、破壞性,不能簡單地以事件影響程度與干部“烏紗帽”掛鉤。對相關官員一撤了之的做法,只會激勵官員使用簡單粗暴的辦法解決問題,要么治標不治本,要么更加激化矛盾。

四是從政府主導的維穩變為政府、民間自發組織、社會團體多元合作的維穩。時代的發展使得市場系統和社會系統迅速成長,對過去獨大的國家系統形成挑戰,這要求國家不斷還權于民,還權于社會,在這一不可逆轉的社會政治進程中,政府只有調整自己的治國理念,讓公民有更多參與公共事務的渠道,形成官民共治,才能有制度性的社會穩定。

按照治理現代化的要求,維穩工作機制應當包括多元的維穩主體。如果對穩定的評價體系只有上級,而排斥社會組織及民眾,那么這種體制內維穩就缺乏堅實的基礎,相應的治理機制也就不具備自我修復的功能。其實社會組織具有“有效傳遞信息、整合民眾訴求、進行理性溝通與協調的優勢”,〔1〕這些都是政府在處理突發事件時所缺少的。

維穩工作機制應大力培育社會資本,使之成為維穩的重要資源。針對“珠三角”一半以上為勞資糾紛的現狀,可以利用比如同鄉會、志愿者團體,了解企業工資發放、貨物銷售等情況,將其列入相關預警機制,有關方面對出現問題的企業提前介入。如果是經營環境問題,區分問題的性質,給予相應的幫助或引導;如果是惡意欠薪,則要提前控制其財產轉移,為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作好準備。

出現問題后,官民之間良性的互動關系,能夠理順問題的頭緒,緩和處理問題的氣氛;相反,官員流露出權力的傲慢,拒絕與民眾互動則會把問題復雜化,甚至火上澆油,把民眾推向非理性地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客觀上助長了“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這種扭曲的表達訴求的方式。維穩工作機制的一個重要內容是拓寬社會組織及民眾參與維穩的渠道,讓社會組織作為突發事件中官民對立之間緩沖力量,成為二者溝通的橋梁,以增加互信,還可借機幫助民眾集體理性地表達利益訴求,降低政府與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成本。社會組織可以借此慢慢增強民眾制度化參與社會治理的意識,逐步認識到自己應成為社會治理的主體,這其實就是從傳統群眾到現代公民的轉換。

〔參 考 文 獻〕

〔1〕陳發桂.多元共治:基層維穩機制理性化構建之制度邏輯〔J〕.天津行政學院學報,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