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額納稅和核定征收的區別范文

時間:2023-08-15 17: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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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鑒于規范性文件的條款大致可以分為程序性條款和實體性條款,所謂實體性條款是指法律關系的雙方所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所謂程序性條款是指法律關系的雙方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所應當遵守的步驟、方式與期限。本文將從這兩個方面分析現有政策的不足之處。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二分法”并不是十分嚴謹的,規范性文件的條款并不是絕對的“一分為二”,許多條款中往往同時包括實體內容和程序內容。但盡管如此,從此入手能夠為我們分析問題提供一個較為清晰的徑路。

一、所得稅核定征收現狀分析

(一)政策規定略顯粗疏

1、實體性條文定性多、定量少,自由裁量空間過大。關于稅務機關有權適用核定征收的具體情形,總局的《暫行辦法》規定的六個條件都屬于定性規定,并沒有量化的標準,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容易各執一詞、產生爭議。在實踐中,部分地區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嚴格說來對總局文件是一種突破,于法無據。總局《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所得稅的核定征收方法包括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兩種方法,以及其他合理的辦法。對于定額征收,總局《暫行辦法》并沒有規定全國適用的定額標準或幅度。對于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暫行辦法》規定的應稅所得率僅僅區分了五種行業,上限最高的是娛樂業,達40%,下限最低的是商貿企業,為7%,且娛樂業的上限與下限之間的跨度達20%之多。此外,《暫行辦法》對于稅務機關在合法的幅度之內合理確定每一個企業適用的定額或應稅所得率所應當參照的指標并沒有詳盡的規定,自由裁量的空間過大。

2、程序性條款過于簡單。在現代社會,法治與程序正義是不可分的,“正是程序性條款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區別”。任何良好的規范性文件都要通過正當的程序才能體現其應有的價值。一個良好的程序性條款不但具有所謂的“工具價值”、有助于實體性條款的實現,而且其自身也具有獨立價值,即它不僅是實現實體正義的手段,而且是正義本身。但事實上,現行的規范性文件往往缺乏程序正義的理念,更多地強調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實體合法性,而對程序問題則語焉不詳,并未把程序問題看作一個具有獨立價值的要素。總局的《暫行辦法》也未能免俗。《暫行辦法》共十八條,嚴格來說,只有第三條和第八條涉及到了在核定征收過程中稅務機關行政權力的行使方式。第三條規定:所得稅的核定征收……必須按照一定的程序、標準和方法進行。第八條規定: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分類逐戶核定其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公平、公正、公開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正是因為在實體上不得不授予行政機關以很大的權力,所以必須在程序對之加以控制,稅務部門自然也不例外,關鍵是過于宏觀,沒有具體的、詳細的程序性的配套制度,更沒有依據“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原則規定相關的制約措施加以保障。

(二)部分核定征收企業稅收負擔率偏高

制定核定征收辦法的初衷之一就是通過提高核定征收企業的實際負擔率,促使企業實行查賬征收。應該說,通過從高核定應納稅額或者適用較高的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企業的實際負擔可能確實要高于同行業的平均水平。但另一方面,適用核定征收的企業除一部分屬于盈利水平較高的房地產、中介等行業之外,相當部分屬于規模較小的第三產業,在當前鼓勵民營企業發展的形勢下更是如此。民營經濟的發展,對吸收、分流下崗企業職工、穩定社會起到相當的作用,屬于國家政策大力扶持的對象,稅收負擔偏高顯然是不合適的。例如,商貿企業尤其是從事批發的商貿企業如果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名義稅負最低為2.21%,顯然偏高;而相比較而言,中介機構、房地產行業利潤率較高,則不應允許其實行核定征收。另一方面,核定征收與查賬征收都屬于稅法允許的征收方式,且企業的應納稅額也是有權稅務機關經過法定程序核定的,但現行政策不允許核定征收企業享受稅收優惠,似不盡合理。特別是對于當前國家大力扶持的安排下崗失業職工再就業較多的行業,更是如此。

二、完善核定征收的基本思路及建議

核定征收、查賬征收作為所得稅的兩種征收方式,本身并無優劣之分,關鍵在于適用于不同的企業。由于來自于納稅人與稅務機關雙方面因素的影響,核定征收作為一種征收方式存在有其合理性,完善核定征收的基本思路不應局限于通過較高的稅收負擔率促使核定征收的企業向查賬征收轉變。稅收法治要求平等對待所有納稅人,但平等對待并不等于一刀切,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區別對待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平。

(一)從納稅人角度分析

前文已經指出制定核定征收辦法的初衷之一就是通過提高核定征收企業的應稅所得率,促使企業實行查賬征收。事實上,此初衷能否實現依賴兩個前提,即企業愿意準確核算且能夠準確核算其成本、費用和利潤,較高的應稅所得率能夠轉化為企業的實際稅負。我們認為,這兩點都有待商榷。

關于第一點,財務核算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收入、利潤的企業是一種客觀存在。新注冊企業對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的第一反應往往是哪種方式“更加合算”,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納稅人有此想法顯然無可厚非。盡管我們很難揣測每個納稅人的效用需求,但是對“更加合算”顯然不能局限地理解為經濟利益。如:許多企業之所以愿意核定征收就是因為聘用的會計人員“嫌麻煩”、業主“怕稅務機關會經常來檢查”。

事實上,企業的規模,業主有無準確核算的要求,人員的素質,準確財務核算的所需費用與之可能帶來的收益,查賬征收對企業財務核算的要求比核定征收高等主客觀因素都會影響企業對此的態度,稅收負擔率的高低只是眾多因素之一,而不是決定性的因素。更何況,由于有限理性、信息不足,使得業主往往難以能夠準確的計算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之間可能存在的稅負差異,據此做出選擇又從何談起?

其二,較高的應稅所得率并不一定能夠轉化為企業的實際稅負。納稅人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人必然會努力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這種努力大致可以分為生產性努力和分配性努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做蛋糕”和“分蛋糕”的問題。顯然,在稽查力量難以對所得稅有足夠投入、不能形成有效威懾作用的前提下,企業從成本、效益的角度出發,利用種種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即偷稅)盡量減少應納國家稅款以增加自己的稅后收入也就在所難免。從此角度看,提高應稅所得率的同時應當提高納稅人偷稅的成本,但稽查力量的不足使得納稅人對后者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經驗已經反復證明,規范性文件的條款本身固然取決于立法者的意圖,但是實際效果則取決于制度的實際運作環境,往往可能與立法意圖相去甚遠。

(二)從稅務機關角度分析

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來看,征收資源在一定的時間內是有限的。如果對新辦企業實行大面積查賬征收,工作量較之核定征收將會成倍增長,征管力量必將捉襟見肘、更顯尷尬。其次,實踐表明,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即使實際上屬于盈利,如果實行查賬征收往往賬面大都反映虧損、無稅可征,應了“人至清則無朋,水至清則無魚”的古語。

也就是說,如果對中小企業大規模實行查賬征收,可能會事倍功半,反而會帶來國家稅款的流失,造成稅收成本與稅收收入的嚴重失調。事實上,征管力量與稅收收入是影響基層稅務機對核定征收態度的兩個重要因素。

制度的變遷取決于制度下博弈的雙方對制度變遷可能帶來收益的預期。如果變遷所需要的成本高于變遷可能帶來的收益,即使由上而下實行強制性制度變遷,由于上級稅務機關與基層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即使有足夠的強制力作后盾,預期目標也可能很難實現。

(三)完善核定征收政策的基本思路

前文我們已經分析過現行核定征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在于無論是實體性條款還是程序性條款都過于簡單,下面我們仍從這一角度提出我們的基本思路。

1、量化實體性條款。鑒于核定征收的企業之中大都規模較小,新開業或經營期不長,征管數據的積累需要一個過程,且限于征管力量的不足,我們很難在近期內對所有行業的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的適用依據進行細化。但近期內,我們可以選擇一個或多個具有代表性的行業,挑選一些與企業的經營收入關系較為密切的指標(參數),作為核定企業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的依據。如:對于生產加工業,核定企業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時應該考慮下列指標:產品銷售區域僅局限于本地區或跨地區乃至跨省、所屬區域同行業相對較為集中還是較為分散、主要設備規格及數量、擁有交通工具數量及種類(貨車或是轎車)、經營年限、有無廣告及廣告覆蓋范圍、信譽程度、發票使用情況等等。核定商業企業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時應該考慮下列指標:經營地段、商譽、擁有交通工具數量及種類(貨車或是轎車)、經營方式屬專賣或批發或零售、經營年限、有無廣告及廣告覆蓋范圍、商譽、發票使用情況等等。

篇2

重點內容有:征稅范圍;銷售額;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特殊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出口退稅以及專用發票管理。

(一)重要知識點提示一是計稅銷售額的確認,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銷售收入。計稅銷售額不包括: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的代墊運費;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特別注意:商業折扣,現金折扣,銷售折讓的銷售額的確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物品的銷售額的確認;以舊換新銷售,還本銷售,以物易物等特殊銷售方式銷售額的確認。其中重中之重為視同銷售的確認,注意代銷的稅務處理,注意與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區別聯系,與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的區別聯系,特別注意增值稅視同銷售和進項稅額轉出業務的區別。不可混淆,融資租賃業務注意與營業稅業務的區別。混合銷售中,注意施工企業提供建筑勞務同時銷售資產貨物的相關規定,兼營業務中注意原則上依據納稅人的核算情況判定:分別核算,各自交稅;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銷售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銷售額確定后,銷項稅額的計算應無問題,但考生要熟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特別是跨期提供應稅勞務的規定。

二是稅率,記憶適用13%低稅率的列舉貨物;記憶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和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業務及貨物。

三是進項稅額抵扣。法定抵扣憑證主要有: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從海關取得的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收購發票;運費結算憑證。掌握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注意抵扣憑證認證與抵扣的時限規定。

四是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這一直是考生難以理解的一個節點,特別是存在進料和來料加工的情況下,注意兩種加工方式的區別,進料加工業務和一般貿易出口業務同時存在時,注意兩個抵減額的計算,來料加工不適用“免、抵、退”稅處理。

五是稅收優惠,記憶免稅項目內容,記憶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的相關規定。

六是專用發票管理,掌握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內容與程序。

(二)計算運用提示一是銷項稅額計算。銷項稅額=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稅率。如果是價稅合計收取的,要將含稅價折算成不含稅價,以下幾種情況大多屬于含稅收入:價外費用、零售收人向普通消費者銷售商品、開具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一般是含稅價,這時需要折算成不含稅價。不含稅收入=含稅收入/(1+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價外費用中注意逾期付款利息,違約金等的處理,價外費用是含稅銷售額,還原成不含稅銷售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銷售,是差額計稅的,增值稅和消費稅計稅價格一致。

二是進項稅額計算。包括: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從海關取得的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收購發票的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支付運輸費用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這里的抵扣基數是運費結算憑證一的運費和建設基金;切記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三是進項稅額的扣減(轉出)。包括:發生進貨退出或者折讓:發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相關事項時,包括非正常損失的購進;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

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應納稅額計算,當期的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這時,尚未抵扣完的進項稅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五是小規模納稅人稅款計算。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銷售額比照一般納稅人規定確定。小規模納稅人如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六是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計算。(1)退稅計算中的

+關鍵點:熟悉FOB價和CIF價:成本(可視同FOB)+保險費+運費(指從國內起運港口運輸到購買方港口的保險和運費)+傭金。出口貨物退稅率不一定等于貨物購買時的稅率,大多貨物的退稅率要低于購買時的稅率,故存在征退稅率差的問題,這個稅率差的處理是免、抵、退計算測試中的重點。免、抵、退稅的計算分四步走:①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計算征、退稅率差,公式1;a.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一出口貨物退稅率)一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b.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一出口貨物退稅率)。也可以簡化為: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FOB×外匯牌價×征退稅率差一免稅購入原材料價格x征退稅率差,這里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消費稅。②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2: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一(當期進項稅額一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一上期留抵稅額。③免抵退稅額的計算。公式: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一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抵退稅額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也可簡化為:免抵退稅額=FOB×外匯牌價×退稅率一免稅購進原材料×退稅率,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消費稅,本公式計算的免抵退稅額與期末留抵數哪個小,按小的數據申請辦理出口退稅。④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就低不就高),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一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0。

二、營業稅

重點內容有: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稅目與征稅范圍;稅率;稅額計算;免稅項目;混和銷售與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納稅地點地點。

(一)重要知識點提示一是營業額的確定。包括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符合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

性收費,相關的條件可參閱增值稅中的規定。注意各個稅目中余額計稅的情況,如交通運輸業中:a.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其載運的旅客或貨物該有其他運輸業承運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b.運輸企業從事聯運業務的營業額為其實際取得的營業額,即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給以后的承運者的運費、裝卸費、換裝費等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有關差額計稅的規定。金融商品轉讓,買人價中不含交易過程中支付的費用和稅金;賣出價中,不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費用和稅金。還要注意保險企業儲金業務計稅營業額的計算。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納稅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納營業稅,但納稅人將自建房屋對外銷售,其自建行為應按建筑業繳納營業稅,再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按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必須掌握什么是合法有效的票據。

二是混合銷售行為處理。(1)集郵商品的生產征收增值稅。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應當征收營業稅,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2)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3)電信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等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三是轉讓無形資產的處理。征稅范圍是采用列舉法的,要注意。特殊規定:電影發行單位以出租電影拷貝形式,將電影拷貝播映權在一定限期內轉讓給電影放映單位的行為按“轉讓無形資產”稅自征收營業稅。土地租賃,不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稅,屬于“服務業一一租賃業”征稅范圍。對提供無所有權技術的行為,不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稅,而應視為一般性的技術服務。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在投資后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的有關規定需要熟悉。

四是銷售不動產的處理。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占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征稅。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的行為視為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建住房銷售給本單位職工,屬于銷售不動產行為,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個人銷售住房的有關營業稅政策要熟悉。

五是稅收優惠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要求能記憶。

(二)計算運用提示一是一般業務營業稅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因為營業稅是價內稅,故價外費用計算營業稅時,不需要價稅分離,直接以價外費用乘以適用稅率即可。

二是融資租賃營業稅計算。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以直線法折算出本期的營業額。計算方法為:本期營業額=(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一實際成本)×(本期天數÷總天數),實際成本=貨物購入原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支付給境外的外匯借款利息支出,注意:(1)殘值收益也是價外費用,要一并計稅;(2)按本期天數占總天數的比例計算本期應稅收入。

三是儲金業務營業稅計算。“儲金業務”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在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注意: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儲金要簡均,即月初加月未之和再乘50%。

四是核定征收的計算。對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據以下原則確定營業額:(1)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一營業稅稅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4)應納稅額=計稅價格x營業稅稅率。

三、消費稅

重點內容有:征稅范圍中的14個稅目;應納稅額計算;自產自用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抵扣消費稅的稅務處理;出口退稅。

(一)重要知識點提示一是計稅方法,從價定率:應稅銷售額×適用稅率;從量定額:應稅銷售數量×單位稅額(“單位稅額”要記);復合計稅:從價+從量;主要涉及:卷煙;糧食白酒;薯類白酒。

二是銷售額的確定。與增值稅規定基本一致,注意視同銷售計稅價格中,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投資人股、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為依據計算消費稅;但在計算增值稅時,一般按加權平均價格作為計稅基數,這一點是比較特殊的。在消費稅產品委托加工中,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和增值稅是有區別的。注意有關文件中關于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標準的規定。

三是課稅數量的確定。(1)自設的,非獨立核算的門市部銷售自產消費品,按門市部對外銷售數量為準;(2)自產自用的,移送數量;(3)委托加工的,以收回的數量為準;(4)進口的,海關核定的數量為準。

四是用外購已稅消費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抵扣問題。(I)可以抵扣的稅款是以“生產領用”數量為準的,而不是直接以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含有的消費稅;(2)消費稅的抵扣,除了石腦油外,其他的都是一對一的,一般是在同一稅目中相抵,例如煙絲對卷煙,化妝品對化妝品。(3)尤其要記憶,消費稅征稅稅目中,酒及酒精;高檔手表;游艇;小汽車這四個大稅目不存在抵扣問題。(4)對于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的金銀首飾(含鑲嵌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已納消費稅不得扣除。(5)對從境內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符合抵扣條件的,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五是掌握各個稅目內應稅貨物與免稅貨物的種類,不可混淆。

(二)計算運用提示一是用外購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抵扣的計算;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初買價一期末買價+當期購進買價。

二是視同銷售業務消費稅的計算。(1)按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2)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

量×定額稅率)÷(1一比例稅率);注意適用最高計稅價格的幾種情況。

三是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消費稅計算。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時,應按受托方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售價計算納稅;沒有同類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其組價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一比例稅率)

四是出口應稅消費稅退免稅的計算。注意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免稅不退稅,因為銷售環節免稅,就不存在退稅了。外貿企業從生產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貿企業委托出口應稅消費品的應退消費稅稅款,分兩種情況處理:(1)屬于從價定率征收的應稅消費品,應依照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貨物時征收消費稅的價格計算,其公式為:應退消費稅稅額=出口貨物工廠銷售額×稅率,注意這里應該是出廠價,而不是出口銷售價。(2)屬于從量定額征收的應稅消費品,應依照貨物購進和報關出口的數量計算,其公式為:應退消費稅稅額=出口數量×單位稅額,注意這里是購入數量或者報送出口數量。

五是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計算。(1)從價定率辦法計稅:計稅依據為組成計稅價格,組價中應包含進口消費稅稅額。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2)進口卷煙(計算思路相對特殊),計算公式:從量稅:進口應稅消費品數量×單位稅額,從價稅: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應納稅額=從量稅+從價稅,注意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確定,其計算比較特殊。

四、企業所得稅

重點內容有:稅率;資產的稅務處理;扣除項目與稅收優惠;企業境外分回利潤已納稅款的限額扣除和抵免限額的;房地產開發的所得稅處理;企業重組的所得稅處理;財稅差異調整。

(一)重要知識,占提示一是納稅人。注意居民納稅人的兩個判斷標準,特別是對所得來源地的判斷,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

二是稅率。(1)注意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標準,從三個方面同時進行,年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要求同時滿足。(涉及20%優惠稅率)。(2)預提所得稅稅率的適用范圍,是非居民企業,來源中國境內所得,在境內無機構場所或有機構場所但與所得無聯系(符合條件的10%稅率)。

三是收入的確認,稅法強調權責發生制原則(涉及納稅調整)。(1)區分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目前不征稅收入的種類,免稅收入中關注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的前提條件。(2)視同銷售收入的確認和流轉稅的有區別,如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不視同銷售,所得稅是以產權轉移為銷售確認標志的。(3)收入確認時間,最好學習國稅函[2008]8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人若干問題的通知。關注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四是扣除項目的學習,絕對是要求掌握,稅前扣除,一定要求實際發生,稅法在這里強調謹慎性原則,會計處理與稅法抵觸的,絕對按照稅法調整,會計準則和制度法律層次沒有稅法高。(涉及納稅調整)。(1)掌握“合理工資薪金”的判斷標準。其他三項費用首先是實際發生,后是按照計稅工資比例計算扣除限額,就低扣除,注意工會經費扣除的憑證,福利費的和職工教育經費的開支范圍;對補充保險,可以學習財稅[2009]27號:《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注意商業保險的扣除規定。(2)借款費用的扣除,除了教材內容外,學習國稅函[2009]31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圄稅函[2009]7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還有有關資本弱化的關聯企業之間利息扣除的規定。學習財稅[2008]1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3)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依據是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兩個計算結果就低扣除;傭金和手續費的扣除,學習財稅[2009]2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學習財稅[2009]7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4)公益性捐贈扣除,計算扣除限額的依據是年度會計利潤,注意納稅人向受贈人的直接捐贈不能在稅前扣除;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居民企業,集團企業總部向其子公司分攤收取的管理費,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母子公司:作為勞務費用處理。(5)資產損失,把握一定是實際發生的損失,稅前允許扣除的是凈損失,學習財稅[2009]57號《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注意分為企業可以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五是不得扣除的項目(涉及納稅調整)。關注常考的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還有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注意:違約金、罰息、訴訟賠償可以在稅前扣除。

六是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涉及納稅調整)。切記稅法中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年限是可以使用的最短年限,加速折舊法的使用范圍,加速折舊法中包括縮短折舊年限;記憶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的規定;把握長期待攤費用的稅務處理。

七是企業重組的所得稅處理。學習(財稅[2009]59號《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關注普通重組和特殊重組的區別,主要涉及稅務處理的不同。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辦法分為普通重組和特殊重組兩種。普通重組是在企業并購交易發生時,就要確認資產、股權轉讓所得和損失,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重組。普通重組沒有特定條件要求。特殊重組在過去的規定中稱為免稅重組,是指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重組,在重組交易發生時,對股權支付部分,以企業資產、股權的原有成本為計稅基礎,暫時不確認資產、股權轉讓所得和損失,也就暫時不用納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以后履行。特殊重組須

符合特定條件,就是所謂合理商業目的的把握,即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等。

八是房地產開發的所得稅處理。學習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關注特定事項的稅務處理。該辦法適用于中國境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內外資企業不再有區別。且不得事先確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核定征收,代收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是否確認為銷售收入視具體情況而定,把握確認銷售收入的條件及方法,把握視同銷售的情形及收入確認時間、方法,把握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和成本的計量與核算方法以及主要成本費用的分配方法,把握非貨幣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以及可以預提費用的幾種情況。特定事項的稅務處理包括:(1)企業以本企業為主體聯合其他企業、單位、個人合作或合資開發房地產項目,且該項目未成立獨立法人公司的稅務處理;(2)企業以換取開發產品為目的,將土地使用權投資其他企業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稅務處理;(3)注意企業應在首次取得開發產品時,將其分解為轉讓土地使用權和購入開發產品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應從該項目取得的開發產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應取得的)的市場公允價值計算確認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或損失。

九是稅收優惠(涉及納稅調整)。(1)加計扣除,現在用于研究開發費用和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注意研究開發費用開支范圍。(2)稅額抵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3)免征、減征,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等。(4)高薪技術企業優惠,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注意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設立高薪技術企業過渡性稅收優惠。(5)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20%的稅率和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注意計算方法)。(6)減計收入,資源綜合利用減按90%計人收入總額。(7)民族自治地方的優惠和非居民企業優惠,注意適用的條件和內容。

十是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一減免稅額一抵免稅額;抵免稅額分為投資抵免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境外所得抵免稅額問題把握“多不退、少要補”;“分國不分項”,掌握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計算。

十一是核定征收,學習國稅發[2008]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適用居民納稅人);國稅發[2010]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適用非居民納稅人)。

(二)計算運用提示應圍繞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主表以及附表項目展開復習,重點是納稅調整的正確性,關注扣除類調整項目、資產類調整項目、準備金調整項目、股權投資調整項目(權益法與成本法)、公允價值變動調整項目、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的計算等,還應關注稅收優惠附表的項目計算。

五、個人所得稅

重點內容有:稅目;稅率;不同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應納稅額計算;減免稅優惠;境外所得稅稅額扣除、納稅辦法;自行申報納稅。

(一)重要知識點提示一是納稅人身份的判定標準。居民納稅人承擔無限納稅義務,非居民納稅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重點在于非居民納稅人納稅的相關規定。

二是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個人所得稅應分項計算各項目應稅所得額,以某項應稅收入減去稅法規定的該項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為該項所得稅計稅依據。注意個人所得稅適用的應稅項目,尤其是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別。關注財產租賃的扣除費用。

三是收入確定中有關“次”的規定,涉及多個稅目。

四是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規定,適用特殊算法。

五是稅收優惠要記憶。關注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稅務處理。企業為股東購買車輛并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計算運用提示一是計算程序。明確稅收優惠,有無減免稅所得;明確適用的應稅項目;根據所得額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一定要注意扣除的問題;如為累進稅率,根據應納稅所得額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額;比例稅率:應納稅額=應納稅聽得額×適用稅率;超額累進稅率: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如有稅收優惠,注意減免稅額。

二是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人員工資薪金征稅計算,比較重要。(1)對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者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目的個人。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1年的個人。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不論個人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3)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滿1年而未超過5年的個人,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x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注意:a.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是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5年,即在連續5年中的每一個納稅年度內均居住滿1年。b.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居民納稅人不適用上述規定。

三是個人所得稅特殊算法。(1)先將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2)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上述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3)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一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一

速算扣除數

四是單位負擔個人所得稅的計算。(1)將不含稅收入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一費用扣除標準一速算扣除數)÷(1一稅率);(2)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五是關注勞務報酬的加成征收的計算,特別存在公益性捐贈的情況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注意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六是個人出租房產,在計算繳納所得稅時從收入中依次扣除以下費用:(1)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印花稅);(2)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不完的下次繼續扣除,直到扣完為止):f3)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800元或20%),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每次月收入不超過4000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一準予扣除項目一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每次月收入超過4000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一準予扣除項目一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

七是境外所得已納稅款的扣除,分國分項確定抵免限額。

八是關于股票期權所得性質的確認及其具體征稅計算。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赫金所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一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x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上款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上款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后的商數,對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確定。

九是核定征稅(難度較低)。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六、土地增值稅

重點內容有:征稅范圍的判定;應稅收入的種類;扣除項目的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稅收優惠。

一是征稅范圍的界定。(1)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的“產權”必須發生轉讓。房地產的出租、抵押,不繳納土地增值稅。(2)轉讓房地產過程中,轉讓方交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承受方交契稅、印花稅。

二是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地價款,有關費用和稅金。納稅人分期、分批開發、分塊轉讓的:扣除項目金額=扣除項目的總金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或建筑面積÷受讓土地使用權的總面積)。(2)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3)房地產開發費用不是按照納稅人實際發生額進行扣除,注意:超過利息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許扣除;對于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罰的利息不允許扣除。注意罰息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可以扣除。利息支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利息支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適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扣除。

三是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一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重點掌握計算思路,分五步走:確定收入;確定扣除額;確定增值額;確定增值率(以確定土地增值稅的適用稅率);計算稅款。注意稅收優惠: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其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予以免稅;超過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四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與非房地產開發企業扣除項目的差異。(1)日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按重置成本法并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評估舊房及建筑物價格;(2)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外,還包括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印花稅。

七、印花稅

重難點問題有:納稅人;稅目;稅率;稅額計算;稅收優惠與處罰;納稅方法。

一是簽訂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和鑒定人。

二是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不征稅。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其尾數按四舍五入方法計算貼花。

三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四是貨物運輸合同,計稅金額中不包括裝卸費。

五是購銷合同,以貨易貨行為,應按合同記載的購貨與銷貨金額合計貼花;以電子形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也要按規定計繳印花稅。

六是財產租賃合同,計稅基數是租賃金額,即租金收入;稅額超過1角,不足 1元的按照1元貼花。

七是技術合同:含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1)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適用產權轉移書據);(2)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不征印花稅;

八是已稅合同修訂后增加金額的,應補貼印花。

九是對于簽訂時無法確定金額的應稅憑證,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在最終結算實際金額后,應按規定補貼印花。

十是記憶處罰規定(印花稅屬于輕稅重罰)

八、房產稅

一是自用房產計稅。從價計征:應納稅額:房產計稅余值×稅率(1.2%)。(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3)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關注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計稅規定。

二是出租房產計稅。從租計征: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2008年3月1日起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回顧營業稅)。

三是計算方法。如表1所示

四是稅收優惠。注意征免界限的劃分,如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征收或免征房產

稅。五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注意次月和之月的規定。如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其他都是次月起。

九、復習方法與技巧

稅法考試有相當的難度,考生應慎重對待,制定合理的學習計劃,進行全面、系統、深入的學習。

(一)精讀教材,揣摩考點教材應在泛讀的基礎上,結合最新財稅法規政策再行精讀,力求全面把握,突出重點。把學習的重心放在實體法中流轉稅和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幾個主要的稅種上,通常這幾個稅種在考試中占分值較多。另外,考生應對新增內容給予重視。教材中出現的新內容,某種程度上也就等于增加了新考點。一般來說,新增內容或多或少必然會出現在當年試題中,但出現的概率和所占分數取決于新增內容的重要程度。對教學大綱的能力等級要求和列示要關注,從而揣摩考點。能力等級l的一般是屬于簡單記憶的內容;能力等級2的往往屬于理解性記憶的內容;能力等級3的一般帶有運用性理解的內容。能力等級越高的知識點難度越大。但是對于自己實在無法理解而難度太大的東西可以放棄,把剩下的有限時間放在對其他知識點的掌握上。

(二)跨章連節,對比分析試題大多都是以跨章節的考點出現的,尤其是計算題和綜合題的命題思路,輔導教材的內容排序不一定適合復習思路,不少輔導書和習題的出題思路也是和命題人有較大差距的,所以考生在復習特別要注意各章節有聯系的內容,而且對稅收政策的理解要準確、熟練,不能死記硬背。如果孤立地學學習每一章的知識,掌握的只能是支離破碎的稅收原理和稅收制度,很難應付綜合性越來越強的考試,一定要把知識系統化、形成網絡化、立體化知識體系,要做到這一點并不容易,其前提是牢固地掌握基礎知識,在此基礎上,對知識進行橫向比較,找出各稅種的差異和共同點,這樣才能事半功倍。

篇3

    (一)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

    我國于1994年就已經開始全面實行增值稅,并依據國際慣例,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納稅人,一類是小規模納稅人。但主要是依賬簿記載進行扣稅的計算應納稅。以最大限度地保證增值稅專用發票鏈條的完整性。

    所謂小規模納稅人,是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的,在該條規定標準以下,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標準主要是以銷售額為一條界限,簡單概括為工業100萬元以下,商業180萬元以下。這個標準又于2009年下調為工業50萬元以下、商業80萬元以下。

    而對一般納稅人,則無明確的定義,《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用一個括號對這一類納稅人進行了解釋,原文是“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

    按人們平常語言習慣來講,一般的情況,應該是最普遍的情況,因而所謂的一般納稅人,應該是增值稅納稅人的主體;反之,小規模納稅人應該是納稅人特殊情況。這也應該是新的增值稅條例設計的原始動機。但實行情況卻相反,一般納稅人只占增值稅納稅人總數的約8%,成了“特殊的”納稅人,而占增值稅納稅人九成以上的“一般的”納稅人,卻成了特殊納稅人,即小規模納稅人。

    之所以產生這情況實際與設計相反的原因,就在于增值稅專用發票非常重要,卻又難于管理,為了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不減少了一般納稅人的數量。是實際的管理環境導致了現行的管理狀況。

    (二)增值稅納稅人的負擔率

    增值稅負擔率,指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占其銷售額的比重。計算公式為:

    增值稅負擔率=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100%

    增值稅負擔率在理論上分為名義負擔率和實際負擔率。名義負擔率就是《條例》規定的征收率,稱為法定征收率,也稱為法定負擔率,法定稅負。實際負擔率是稅收征管實踐中國稅部門實際征收上來的稅款與納稅人實際的銷售額相比得出的負擔水平,也稱為實際稅負,或實際負擔率。也即:

    毛利率=不含稅毛利額÷銷售額=一般納稅人增值稅負擔率÷17%

    如果納稅人的毛利率為10%,則其增值稅負擔率為1.7%;反之,如果知道納稅人的增值稅負擔率為1%,則可推知其毛利率為5.88%。

    依筆者多年從事稅收管理中的經驗,除了個別經營新產品、專賣產品、高科技產品或相對壟斷產品外,批發行業的毛利率大多在1%-10%之間,更多地集中在1%-5%。目前河南省全省批發行業一般納稅人增值稅負擔情況見表1:

    

    表1顯示,三年來,河南省批發行業一般納稅人平均增值稅稅負為1.09%、1.2%、1.45%,可依此推算出河南省批發行業的平均毛利率為6.41%、7%、8.53%。

    從鄭州市批發行業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負擔率可以推算出鄭州市批發行業的平均毛利率只有4.65%、5.3%、5.64%。個別納稅人的負擔率更低,1997年平均為0.24%,可倒算出批發毛利率不過1.41%(見表2)。

    

    對批發經營來說,同一種類商品的進貨渠道雖有不同,但經過競爭,進貨價是趨同的。在同一個市場中,同類同質商品的銷售價格不可能差別太大。因此,在經營上,不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各家進銷貨差率也應該是逐漸趨向不相上下的。既然批發行業一般納稅人的毛利率全省平均不過6.4%,鄭州市平均更是只有4.6%,最低的甚至僅為1.4%,那么小規模納稅人的毛利率也應是與此接近或一樣。這樣,其3%的法定征收率就遠超其行業平均毛利率。表3顯示,3%法定征收率占毛利率的比重較高,少的也是47%,多則達214%。

    

    如果按這樣的負擔率征收的話,可以想見,那必是征一戶死一戶,征一片死一片,征一市死一市。而現在有那么多的批發市場依然存在,市場中九成又是小規模納稅人,說明批發市場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沒有按法定征收率納稅。從稅法的角度說,這些小規模納稅人都是在“偷稅”。

    

    (三)現實稅收征管情況

    就全國來說,有1400多萬戶增值稅納稅人,只有120萬戶一般納稅人,換言之,就是有近93%的業戶是小規模納稅人。

    在全國各地批發市場中,絕大部分是個體工商戶,或小型私營企業。為了調查的方便與節約時間,本人在鄭州市選擇了一個較小的市場進行了一番調查。表4是此市場2007年到2009年三年的增值稅負擔情況調查計算表。經調查,這個市場是以批發為主,也兼零售,所有的門店,無論是一般納稅人企業,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都有兩種兼營的行為,區別僅是有的以批發為主,有的以零售為主。表中一般納稅人的負擔率是按照征收時稅票所顯示的銷售額與實際征稅額統計出來的,在稅收征收管理系統上都有記錄,都能夠自動計算并合計。小規模納稅人的負擔率是法定的,其納稅額是實際入庫額,銷售額是稅票上顯示的銷售額,也是在稅收征收管理系統上顯示的銷售額與合計額。用銷售額乘以征收率,就是應納稅額,在邏輯關系上是正確的,與條例規定是一致的。小規模納稅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都是小規模納稅人,在稅收管理上的區別是,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必須建賬,稅務部門按賬征收稅款,叫“查賬征收”;個體工商戶一般無賬,實行定期定額征稅。

    

    三年來,這個市場中小規模納稅人占全市場納稅人總數的比重一直穩定在95%,與全國的這個比重基本一致。表4中,有賬簿的一般納稅人的毛利率在4%左右,無賬簿的小規模納稅人的毛利率非常高,最高近達24%,兩者相差六倍之多,低的也有16%,相差4倍多,這在現實中是不可能的。在一個市場中,作為個別商品,存在初上市與將退市之分,或利潤率極高,或虧損出售。但各家店鋪之間,經營的商品是一大類,毛利率應該是趨向一致。一般納稅人的毛利是可自由調節的,如果他們的價格能夠如此低,久而久之,就會形成洼地效應,其他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是無法繼續經營下去的。相對而言,有賬簿的一般納稅人的毛利率相對具有一定可參考性,具有對所在市場整體銷售毛利率的代表性。如果將幾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負擔率作為行業平均負擔率的話,從表4中可以看到,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會高過行業實際負擔率的幾倍,甚至比毛利率還要高。可以想見,如果是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沒有哪一個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生存下去,而生存下去的方法只有一個:不能按規 定納稅。

    河南省的專業批發市場數量眾多,僅年銷售額達億元以上的就有138個,經營業戶少的一般為100戶多一點兒,大的市場經營者高達5000多戶,如鄭州銀基商貿城,已成為全國營業面積最大、從業人員最多、品種最齊全的服裝專業批發市場,每年交易額達150億元,其銷售面覆蓋河南全省及鄰近的河北省、陜西省、山西省。如果嚴格按條例規定征稅的話,這數以萬計的小規模納稅人就要倒閉,連帶的所雇傭人員和周邊的貨運、客運服務人員也會成千上萬地失業,所造成的混亂狀況是難以想像的,不要說國稅部門一家,就是地方政府也難以承擔如此的“重擔”。同時,這上百家市場和數萬家小規模納稅人的興旺發達,也說明了沒有貫徹條例的現象不是在一家市場,也不是國稅部門對個別納稅人的放縱、寬容與恩賜。

    在1994年稅制改革前,對商業批發征收營業稅。當時,對有賬簿的,按進銷商品差價的10%征稅;沒有賬簿的,多按其相應的經營品種、面積、人數等指標核定其經營額,再依情況相近的有賬簿經營者的毛利率作為平均毛利率,計算應計稅差額,再依法定稅率核定稅額,其負擔率與有賬簿業戶大致一樣。對被核定業戶的銷售數額不可能是完全真實的,但其依據的經營品種、面積、人數、相關企業毛利率等各項指標卻是真實的,計算方法、使用稅率、參考使用記賬企業的數據都是真實的。但稅制改革后,如果按所有真實的資料和指標來確定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再按法定征收率計算征收增值稅,批發行業小規模納稅人絕大部分負擔不起,不能經營下去。2009年,征收率降低為3%,按照調查所得到的情況,仍然是不可能據實征收。國稅局在實際工作中對批發經營小規模納稅人征稅,其負擔率只能是按以前的負擔情況延續下來,或比照同市場、同經營內容一般納稅人的負擔情況征稅。實際負擔率約等于或略高于一般納稅人的負擔率,在1%左右,納稅戶的負擔率基本上與改革前征收的批發行業營業稅負擔差不多。

    曾有定稅操作的稅收管理員在私下講,在對大部分無賬的小規模納稅人業戶定稅時,通過對市場中需要定稅戶左鄰右舍的詢問,對同一個市場中有賬簿戶的檢查,以及其他方法進行調查,也能把各個銷售商的銷售情況大致掌握。在定稅時,一般都要先把銷售額折半,再與納稅戶談,通過討價還價,最后確定一個大多數業戶都能接受的稅額。這樣的操作結果,折合實際征收率約在1%到2%之間。當然,由于增值稅法規沒有1%或2%這個征收率,也不允許對無賬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靈活征收率,也沒有允許對小規模納稅人按進銷貨額的差價征稅的規定,國稅部門也不敢承擔有稅不征或多稅少征的“不依法征稅”的責任。為了不授人以柄,就在稅票上顯示的稅額是按與納稅人協商確定的實際征稅數,再除以法定征收率,倒算出計稅銷售額在稅票上顯示。也就是一切有據可查的資料是與稅法相一致的。稅務人員以這種方法操作,在對上級說話時,在稅收文書的書面上,是“依法”計稅,暗中通過協商對納稅人進行照顧,形成了事實上的“協商稅制”。

    有賬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是賬面如實記錄,國稅部門也必須按“實際數額”征稅,即按其賬面記載的銷售額按法定征收率計算稅額,那么這些小規模納稅人如實記賬、如實交稅(如表5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結果也是難以生存下去。表4中所示市場中實際毛利率尚不到法定征收率,不可能按法定征收率納稅,所以國稅部門也不敢按“實際情況”征稅。在這種情況下,唯一能讓小規模納稅人繼續生存下去的方法只有這些小規模納稅人自己去“領悟”,其按自己的負擔能力交稅、并按法定征收率換算出的銷售情況“記賬”(表4中的銷售額),國稅部門也只有默認這種現象。

    

    

    (四)個別地方的實際負擔率反而過輕

    與以上情況相反的也有,在飛機場以及其他一些高消費的場所,商品的毛利率則是出奇的高。據我們對其直觀觀察,他們銷售的商品價格比市內商鋪最少要高一倍,按市內商品零售毛利率一般為20%計,此地零售毛利率可能會達到60%,如按標準稅率計算,其負擔率應該達到10.2%之高。就是按以前年度的4%的法定征收率,也是負擔極輕,改按目前降低后的征收率,則負擔率只有依法定稅率計算的負擔率的1/3或1/4了。在對一家機場的調查中,發現有一家一般納稅人,按其2009年實際納稅額計算,他的稅收負擔率達4.7%,這比今年的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高出近60%。但按調查及經驗判斷,機場零售大量地收取現金,而且發票使用率一般低于30%,只要收取現金,一般納稅人往往就有調節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余地。也即,這個負擔率應該低于企業的實際負擔率。

    二、高征收率的負作用

    1.處在這種高征收率執法環境中的納稅人,“依法”可能難以生存,允許其生存,國稅部門則要放縱他們“違法”。這種執法環境,無端地增大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造成的結果是,這種法律“多多少少成為無用之物而沒落了”,不可能樹立對法律的尊敬與信仰,更不可能培養起應有的法治精神,與稅務機關大肆宣傳的“依法治稅”的說法大相徑庭。形成對更多的稅收法律、法規的一種誤解,認為法律都是可以討價還價的,都是可以通過搞好與稅務人員的關系而少納許多稅,形成了對稅務工作人員強大的賄賂壓力。如果遇上道德自我約束力較差的稅務工作人員,他們可能會利用這種隱性的自由裁量權對納稅人施加壓力,可能會迫使納稅人送禮送物,增大了納稅人在稅收之外的額外負擔。

    2.在與基層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稅務工作人員的接觸中,大家一致感到民眾的納稅意識在變差。從八十年代利改稅開始,到1994年以前,雖然沒有稅收征管法,雖然全體民眾對稅收的認識沒有多高的水平,雖然稅收宣傳不像現在這樣年年有,民眾對稅收的心理仍然是躲,對稅收的敵意并沒有減少,但社會納稅秩序是在逐漸好轉。自稅制改革后,稅法宣傳年年辦,已經搞了十幾年,而且每次都是一搞一個月,民眾對稅收的了解增加了,但稅收秩序卻越來越亂。大家認為,與這種“協商稅制”有極大的關系。

    

    3.國家對小規模納稅人優惠得不到落實。2009年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降低了25%,但河南省納稅額卻增長了18%,同期納稅戶數僅增長15%。如果說兩者還算略成正比的話,銷售收入增長達 63%則是不可能了。唯一的解釋就是,原來的銷售額被人為地大幅度地壓縮了,通過這次調整,只能說是被壓縮的幅度有所減少罷了。這把政府應對經濟危機而給全社會的優惠變成了紙上的優惠,嚴重損害了政府威信與法律尊嚴。由于國稅部門是具體的操作者,廣大納稅人并不知其中的具體情況,會把得不到稅收優惠認為是國稅部門在截留國家的優惠政策,造成社會與國稅部門情緒的對立,減弱了納稅人的遵從度。

    由上可見,現行的增值稅政策是不適當的,它明顯地損害了小規模納稅人的權利,又把這些小規模納稅人的正常經營都變成了違法行為。使小規模納稅人時刻提心吊膽,不但不敢公開自己的經營情況,甚至就是想公開也不能公開,明顯地影響了經濟發展。

    三、改革小規模納稅人計算方法,均衡小規模納稅人負擔

    稅收來源于經濟,來源于納稅人創造的財富,因此,國稅機關在依法征稅的同時,應該為納稅人創造進一步生產經營的良好環境,以利于他們專心致志地搞好經營,盡其專業能力和盡可能多的時間為社會創造更多地財富。納稅應該按能力原則,也是稅收公平的一個內涵。鄧子基教授講,“稅收四原則之一就是‘實現公平’,這個公平包含兩個方面,一是經濟公平,二是社會公平。經濟公平就是‘要通過公平稅負創造一個平等的外部稅收環境,以促進公平競爭。’而市場的公平競爭,‘要求稅收對所有的生產要素供給者一視同仁,對不同的經濟成分、不同性質的企業按同一標準課稅。’”批發行業小規模納稅的納稅能力尚不能達到其銷售額的1%,卻按3%征稅,當然是不公平的,也是納稅人最不可容忍的。

    筆者建議,取消現行的設定全國統一征收率的做法,改為按法定稅率征稅,不分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對小規模納稅人設定平均毛利率區間,在不同的區域、不同的行業以及不同產品間有一定的區別,在工業、商業的零售與批發有區別。同時,給各省級稅務部門一定的權力,使其可對本地區的特殊行業或特定區域設定平均毛利率。平均毛利率一經設定,如果不調整一般納稅人的政策,不輕易變動。這樣的操作可以帶來如下七個方面的好處。

    1.可以進一步降低絕大部分批發行業小規模納稅人的負擔率。除個別壟斷行業或壟斷產品外,絕大部分批發行業的毛利率一般不到10%,如果設定批發行業的平均毛利率是10%的話,以毛利率乘以標準稅率計算出的負擔率為1.7%,較之目前3%的法定征收率下降43%,可以大大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負擔,有利于小規模納稅人的正常發展。也與周圍國家和地區的小規模納稅人負擔率大致相近。

    2.可以做到在不同性質納稅人之間負擔大致公平,不至于畸輕畸重。平均毛利率可以按社會實際毛利率設定,也可略高一點兒,但只要合理設置,就可以保證與一般納稅人的負擔也大致相符,或是接近。如將一般批發行業的平均毛利率設為10%的話,雖說是在社會平均毛利率的較高點,但計算出來的負擔率僅為1.7%,與一般納稅人1%-2%的負擔率基本一致,這樣有利于社會公平。

    3.能夠實現區別對待。對負擔能力極低的絕大部分批發行業納稅人,毛利率可以從低。對一般的零售商業納稅人,其毛利率歷來就是高于批發行業的。對處于高利潤區域的納稅人可以讓其達到與當地一般納稅人差不多的負擔率,不至于因不建賬還要少交稅這樣的悖論發生。從而可以方便地調節個別時期、個別行業、個別產品的納稅人稅收負擔,不因其毛利率較低而需要稅務人員在“暗中”照顧,也不因其有較高的毛利率而稅收負擔比一般納稅人輕得太多。

    4.可以使基層稅務工作人員便于進行定稅等方面的操作。不會由此而陷入“或因實事求是而違法,或因追求合法而難以開展工作”的兩難境地,使基層稅務管理人員能夠更加理直氣壯地開展執法工作。

    5.不會增加財政負擔。有人撰文提出繼續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這樣就有可能減少財政收入。如果改按以設定毛利率的方式取代征收率,實際上是以其應有的負擔能力納稅,與其現行的實際負擔率不會因此而有變化,不會造成稅收額的減少。

    6.保證社會記錄更加真實。現行國家有關部門對市場統計出的銷售額,與國稅部門依據征收稅款的銷售額差別太大,除了有納稅人有意隱瞞的原因外,歸根結底,現行的稅制讓納稅人不能、不敢、不可以公開,國稅部門所能公布的銷售額與實際銷售額相差太遠。如果按平均毛利率計算,則國稅部門統計的銷售額有可能接近實際銷售額。那時與現在相比,稅額不會有太大變化,“書面記錄的銷售額”將會成倍地增長。

篇4

一、鞏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礎。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應是對多年征管改革的發展和完善,通過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級稅務機關積累了豐富經驗、取得了豐碩成果、鍛煉了大批的干部,所有這些都是推進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礎和寶貴財富,因此,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給予足夠的重視和保護,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減少浪費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連續性。推進征管改革,應以“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為根本,堅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鞏固、提高、豐富和完善“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設的基礎上實現稅收征管專業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建設“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進征管改革、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條件,必須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正確處理好信息化與專業化的關系,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6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規定,建立“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包括統一標準配置的硬件環境、統一的網絡通訊環境、統一的數據庫及其結構,特別是統一的業務需求和統一的應用軟件。當前,信息化建設的重點應放在信息網絡建設上,加快建立覆蓋省、市、縣的地稅城域網、廣域網,按照“穩步推進,分批實施,講求實效”的原則,市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中小型機為主的城域網,縣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服務器群為主的城域網,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計算機(平均每2人應配備1臺),接入三級廣域網中,實現廣域網上的數據和資料共享;同時,還應加快統一征管軟件應用的步伐,注意統一征管軟件的兼容性和差異性,充分考慮到城鄉有別、稅源的集中與分散有別,經濟發達與經濟發展相對滯后有別的實際情況,逐步修改完善統一征管軟件,以避免征管軟件與征管實際不相適應,影響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數據處理中心。數據的集中是實現稅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證,是實施科學管理的基礎。“集中征收”的關鍵是稅收信息的集中,其實質應是納稅人的各項涉稅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集中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稅務機關在準確地掌握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基礎上,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稅服務;稅務機關通過數據處理中心可以獲得政府管理部門的各種經濟信息和情報,可以監控各項稅收征管和職能的執行情況。稅收征管內部各部門、各單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數據信息,通過網絡能夠準確、自動地匯總到數據庫,實現稅收征管內部數據匯總自動化,基層征管單位也可以通過網絡隨時查詢上級稅務機關相應的數據庫,便于強化稅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實現網絡資源共享;上級稅務機關可以迅速把有關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時傳達到下級各部門、各單位,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據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應層級的稅務機關建立數據處理中心,負責本地涉稅數據和信息,特別是申報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處理。

2.加強信息交換。利用信息系統加強信息交換,在加速國稅、地稅系統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聯網,重點應放在工商、銀行、財政、金庫、審計、統計等部門聯網,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稅款解繳入庫、納稅戶控管等環節的質量和效率。

三、劃清專業職責,構建信息化支撐下專業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專業化分工的崗位職責體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和專業化”。專業化是信息化條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結果。但目前征管各環節專業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別是未能充分考慮信息技術條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沒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對集中合理劃分征收、管理、稽查三個環節的職責,各環節之間還存在交叉重復、職責不清問題。因此,應按照職責明確的原則將稅收征管的各項工作劃分為征收職能、管理職能和檢查職能,并實行“征管、稽查外分離,征收、管理內分離”,一級稽查運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體職能可劃分為:

征收職能主要包括:受理申報、稅款征收、催報催繳(窗口提醒)、逾期申報受理與處理、逾期申報納稅加收滯納金、逾期稅款收繳與處理和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分析;受理、打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負責發售發票、開具臨商發票和征收稅款;確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職能主要包括:宣傳培訓和咨詢輔導、稅務登記核查和認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報方式、核定納稅定額、催報催繳(指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催報催繳)、發票管理(包括購票方式的核定、領購發票的審批、印制發票的審核、發票審驗、發票檢查)、減免抵緩退稅審核、納稅評估(包括稅務檢查、稅務審計)、重點稅源管理、零散稅收征管、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檢查職能主要包括:選擇稽查對象、實施稽查,發票協查,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行政處罰的審理決定及執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借助于計算機及網絡,通過專門設計的稅收征管軟件來完成。因此,要在賦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專業職責的基礎上,根據工作流程,對應征管軟件的各個模塊設置相應的崗位,以實現人機對應、人機結合、人事相宜,確保征管業務流和信息流的暢通。

2.明確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銜接關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4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作為稅務執法主體的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擁有稅務檢查權。為避免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稅務檢查上的職責交叉,必須明確征管部門的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稅務稽查的區別和聯系。

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案卷來源不同。稅務稽查的案件來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計劃和選案標準,正常挑選和隨機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門發現疑點轉來的案件,舉報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轉辦的案件;征管部門的案件來源主要有:在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中對納稅人情況的審查,按照稅法或實際情況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情況進行檢查的案件,如在辦理延期納稅、減免稅手續等情況下需要對納稅人進行檢查的。二是檢查的對象、性質、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對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專業性的稅務檢查,主要目的是查處稅務違法案件;征管部門的檢查對象主要是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特定義務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環節出現問題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既具有檢查的性質,又具有調查和審查的性質,目的是為了加強征管,維護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時發現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發生。三是檢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稅務稽查有嚴格的稽查程序,堅持嚴格的專業化分工,各環節互相制約;征管部門的檢查,方式靈活多樣,程序不一定嚴格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步驟執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稅收執法就可以。四是檢查的時間不同。稅務稽查應是對納稅人以往年度的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征管部門的檢查應是對轄區納稅人日常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

當然,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也是有聯系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互相補充、互相支持。稅務稽查是防止稅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線,為打擊和防范稅收違法,防止稅收流失,維護稅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門的檢查主要是為防洪大堤做好基礎工作,做好維護和修補。二是征管部門的檢查往往為稽查部門提供案源,征管部門通過稅務檢查發現有重大偷稅、騙稅和其他嚴重稅收違法嫌疑的,通過選案及時傳遞給稽查部門,成為稽查部門的案件來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門通過稽查發現的問題,將有關情況反饋給征管部門,征管部門據此加強征管,并確定征管部門稅務檢查的重點,以提高征管質量。因此,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不斷加強聯系和溝通,特別是在選定檢查對象后,要及時將檢查計劃連同待查納稅人清冊傳遞給對方。除必要的復查和舉報外,在一個年度內,稽查部門對征管部門已查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再查;對稽查部門已查事項,征管部門原則上不得再查,實行一家檢查共同認賬,避免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篇5

前言

現行的“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稅收征管模式,通過多年的征管工作實踐和積極探索,效能逐步顯現。它促進了稅收征管手段和服務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質量和效率,規范了稅收執法行為,實現了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基本適應了經濟發展的需要。然而,現行稅收征管模式也存在著分工不明、職責不清、銜接不暢、管理缺位、信息傳遞、反饋和共享不盡如人意等問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我國加入WTO,特別是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頒布施行,稅收征管的經濟和法律環境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迫切需要建立一個與之相適應的、統一高效的稅收征管機制。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的試點工作方案》,提出“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和專業化’,建設統一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實現建立在信息化基礎上的以專業化為主、綜合性為輔的流程化、標準化的分工、聯系和制約的征管工作新格局”的新一輪征管改革目標。從改革目標可以看出,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的核心內容是實現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稅收征管專業化管理。構建這一現代化的稅收征管模式,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鞏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礎。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應是對多年征管改革的發展和完善,通過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級稅務機關積累了豐富經驗、取得了豐碩成果、鍛煉了大批的干部,所有這些都是推進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礎和寶貴財富,因此,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給予足夠的重視和保護,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減少浪費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連續性。推進征管改革,應以“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為根本,堅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鞏固、提高、豐富和完善“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設的基礎上實現稅收征管專業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劃清專業職責,構建信息化支撐下專業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專業化分工的崗位職責體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和專業化”。專業化是信息化條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結果。但目前征管各環節專業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別是未能充分考慮信息技術條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沒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對集中合理劃分征收、管理、稽查三個環節的職責,各環節之間還存在交叉重復、職責不清問題。因此,應按照職責明確的原則將稅收征管的各項工作劃分為征收職能、管理職能和檢查職能,并實行“征管、稽查外分離,征收、管理內分離”,一級稽查運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體職能可劃分為:

征收職能主要包括:受理申報、稅款征收、催報催繳(窗口提醒)、逾期申報受理與處理、逾期申報納稅加收滯納金、逾期稅款收繳與處理和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分析;受理、打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負責發售發票、開具臨商發票和征收稅款;確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職能主要包括:宣傳培訓和咨詢輔導、稅務登記核查和認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報方式、核定納稅定額、催報催繳(指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催報催繳)、發票管理(包括購票方式的核定、領購發票的審批、印制發票的審核、發票審驗、發票檢查)、減免抵緩退稅審核、納稅評估(包括稅務檢查、稅務審計)、重點稅源管理、零散稅收征管、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檢查職能主要包括:選擇稽查對象、實施稽查,發票協查,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行政處罰的審理決定及執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借助于計算機及網絡,通過專門設計的稅收征管軟件來完成。因此,要在賦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專業職責的基礎上,根據工作流程,對應征管軟件的各個模塊設置相應的崗位,以實現人機對應、人機結合、人事相宜,確保征管業務流和信息流的暢通。

2.明確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銜接關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4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作為稅務執法主體的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擁有稅務檢查權。為避免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稅務檢查上的職責交叉,必須明確征管部門的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稅務稽查的區別和聯系。

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案卷來源不同。稅務稽查的案件來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計劃和選案標準,正常挑選和隨機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門發現疑點轉來的案件,舉報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轉辦的案件;征管部門的案件來源主要有:在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中對納稅人情況的審查,按照稅法或實際情況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情況進行檢查的案件,如在辦理延期納稅、減免稅手續等情況下需要對納稅人進行檢查的。二是檢查的對象、性質、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對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專業性的稅務檢查,主要目的是查處稅務違法案件;征管部門的檢查對象主要是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特定義務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環節出現問題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既具有檢查的性質,又具有調查和審查的性質,目的是為了加強征管,維護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時發現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發生。三是檢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稅務稽查有嚴格的稽查程序,堅持嚴格的專業化分工,各環節互相制約;征管部門的檢查,方式靈活多樣,程序不一定嚴格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步驟執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稅收執法就可以。四是檢查的時間不同。稅務稽查應是對納稅人以往年度的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征管部門的檢查應是對轄區納稅人日常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

當然,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也是有聯系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互相補充、互相支持。稅務稽查是防止稅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線,為打擊和防范稅收違法,防止稅收流失,維護稅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門的檢查主要是為防洪大堤做好基礎工作,做好維護和修補。二是征管部門的檢查往往為稽查部門提供案源,征管部門通過稅務檢查發現有重大偷稅、騙稅和其他嚴重稅收違法嫌疑的,通過選案及時傳遞給稽查部門,成為稽查部門的案件來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門通過稽查發現的問題,將有關情況反饋給征管部門,征管部門據此加強征管,并確定征管部門稅務檢查的重點,以提高征管質量。因此,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不斷加強聯系和溝通,特別是在選定檢查對象后,要及時將檢查計劃連同待查納稅人清冊傳遞給對方。除必要的復查和舉報外,在一個年度內,稽查部門對征管部門已查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再查;對稽查部門已查事項,征管部門原則上不得再查,實行一家檢查共同認賬,避免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三、建設“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進征管改革、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條件,必須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正確處理好信息化與專業化的關系,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6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規定,建立“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包括統一標準配置的硬件環境、統一的網絡通訊環境、統一的數據庫及其結構,特別是統一的業務需求和統一的應用軟件。當前,信息化建設的重點應放在信息網絡建設上,加快建立覆蓋省、市、縣的地稅城域網、廣域網,按照“穩步推進,分批實施,講求實效”的原則,市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中小型機為主的城域網,縣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服務器群為主的城域網,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計算機(平均每2人應配備1臺),接入三級廣域網中,實現廣域網上的數據和資料共享;同時,還應加快統一征管軟件應用的步伐,注意統一征管軟件的兼容性和差異性,充分考慮到城鄉有別、稅源的集中與分散有別,經濟發達與經濟發展相對滯后有別的實際情況,逐步修改完善統一征管軟件,以避免征管軟件與征管實際不相適應,影響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數據處理中心。數據的集中是實現稅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證,是實施科學管理的基礎。“集中征收”的關鍵是稅收信息的集中,其實質應是納稅人的各項涉稅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集中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稅務機關在準確地掌握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基礎上,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稅服務;稅務機關通過數據處理中心可以獲得政府管理部門的各種經濟信息和情報,可以監控各項稅收征管和職能的執行情況。稅收征管內部各部門,各單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數據信息,通過網絡能夠準確、自動地匯總到數據庫,實現稅收征管內部數據匯總自動化,基層征管單位也可以通過網絡隨時查詢上級稅務機關相應的數據庫,便于強化稅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實現網絡資源共享;上級稅務機關可以迅速把有關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時傳達到下級各部門、各單位,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據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應層級的稅務機關建立數據處理中心,負責本地涉稅數據和信息,特別是申報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處理。

2.加強信息交換。利用信息系統加強信息交換,在加速國稅、地稅系統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聯網,重點應放在工商、銀行、財政、金庫、審計、統計等部門聯網,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稅款解繳入庫、納稅戶控管等環節的質量和效率。

篇6

為強化稅源管理,完善稅收經濟分析、企業納稅評估、稅源監控和稅務稽查“四位一體”的稅源管理機制,不斷提高稅收管理的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稅源監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提高認識,切實重視稅源監控工作

稅源監控是一項通過對涉稅經濟活動和行為中有關信息和數據的掌握,全面了解經濟活動的發展變化,規范涉稅行為,為稅收收入的組織管理和稅收政策提供決策支持的稅收管理活動。稅源監控是與稅收管理各項內容均密切相關的一項基礎性管理工作,它貫穿于稅款征繳入庫的各個環節,是政策調整和稅制建設的信息源,是規范稅收行為的必要管理手段。因此,加強稅源監控對加強和完善稅收管理各項活動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各級國稅機關要高度重視稅源監控工作,要通過對課稅對象的精細化管理,最大程度地解決征納雙方涉稅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最大限度地使應征稅收接近法定稅收;要針對稅源監控工作中發現的典型性和規律性問題,深入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操作性強的改進意見和建議,形成強化管理的長效機制,推進稅源監控工作向縱深方向發展。

二、明確目標,準確把握稅源監控任務

稅源監控的目的是在規范稅收行為的基礎上,為組織收入、稅收征管、稅收政策執行提供信息服務和決策支持。稅源監控的性質具有兩重性,即規范稅收行為和提供決策信息。規范稅收行為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監控納稅人納稅行為,觀察納稅人是否做到如實核算、申報涉稅信息;二是監控稅務機關的征收行為,了解稅務機關征管工作質量和政策執行情況。提供決策信息,即通過對數據信息的處理和分析,全面掌握納稅人的稅基形成及納稅情況,為組織收入、強化稅收征管、完善和規范稅收政策提供參考信息。

根據對稅源監控目的的認識,確定稅源監控的主要任務是:

(一)全面了解和掌握納稅人涉稅經濟活動和涉稅行為的相關信息和數據。這要求稅源監控要通過各種渠道和手段盡可能多地掌握納稅人的涉稅信息,包括各類納稅人的組織形式、注冊情況、生產經營活動、財務核算及資產狀況、債務情況乃至信譽等級。

(二)解讀納稅人涉稅經濟活動和涉稅行為的相關信息和數據,從中發現納稅人涉稅經濟活動的真實性、納稅行為的規范性以及這些活動和行為的發展變化趨勢。

(三)綜合納稅人涉稅信息,整理涉稅經濟活動和行為的典型性和規律性問題,為稅務稽查等后續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對依法科學組織收入、加強稅收征管、規范和完善稅收政策執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劃分范圍,實現稅源分級監控

稅源監控范圍是指稅源監控的覆蓋面。從監控的稅種、監控對象、監控主體和監控的指標考慮,分別包括以下內容:

在監控稅種上,涵蓋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車輛購置稅五個主要稅種。

在監控對象上,涵蓋國稅機關管轄范圍內的所有納稅人,包括一般納稅人、小規模企業和個體經營戶;行業監控包括綜合征管軟件內置的96個行業的全部納稅人。

在監控主體上,依據效率原則和可操作原則,稅源監控應堅持分級管理、多層監控、逐級細化的方式。省局負責監控:1.經營收入標準: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在上年度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2.稅金標準:上年度國內增值稅、消費稅“兩稅”或企業所得稅(包括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下同)入庫超過500萬元的企業。市局負責監控:1.經營收入標準: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在上年度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2.稅金標準:上年度國內增值稅、消費稅“兩稅”或企業所得稅入庫超過100萬元的企業。如上述監控范圍內企業提供的稅收占全市稅收總量的比重達不到80%,各市需要根據本地稅源實際擴展監控企業標準和范圍。基層負責監控:本轄區內的全部納稅人。

在監控指標上,稅源監控的基本指標應包括企業基本信息、企業稅收財務信息和企業貨物勞務納稅信息。1.企業基本信息。即企業的注冊登記情況、隸屬關系、稅款繳納方式等信息。具體包括:企業組織形式代碼、企業名稱、國民經濟行業類別代碼、企業工商登記注冊類型代碼、行政隸屬關系、主管部門、國稅稅務登記證前六位號碼、地稅稅務登記證前六位號碼、企業財務核算方式及報表期、增值稅繳納方式、消費稅繳納方式、企業所得稅繳納方式、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形式、企業所得稅國地稅征收隸屬關系、增值稅出口退稅方式、集團公司情況、企業職工人數、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監管級次、主管稅務機關等。企業基本信息表的信息應于每年年初重新核實,并整理修訂一次。2.企業稅收財務信息。即反映獨立納稅人的稅收繳納信息和財務核算的信息。企業稅收繳納信息源于企業納稅申報表及附列資料數據,數據源為稅收綜合征管系統中企業納稅申報表及附列資料數據的對應科目;企業財務核算信息源于企業財務報表數據,數據源為“一戶式”綜合稅收管理系統中企業財務報表的對應科目。3.企業貨物勞務納稅信息。即以企業生產經營的貨物和勞務為對象的稅收繳納信息,數據源于企業納稅申報表數據,可利用稅收綜合征管系統中企業納稅申報表數據的對應科目通過數據處理轉換生成。

各級國稅機關要制定各類數據采集規范,明確各類數據采集崗位責任,逐步實現稅收數據的電子化采集,嚴把數據采集質量關;依托省局信息化運行維護管理規定,建立各大應用軟件集中運維機制,完善運行管理的各項制度,加強軟件操作培訓,減少和避免操作失誤;加大對系統基礎數據的檢測、通報、整改工作力度,將數據正確率和及時修改率納入征管質量考核范圍。以精細化的工作為保障,確保稅源監控質量,提高稅源監控水平。

四、分類管理,突出稅源監控重點

(一)對重點稅源企業重點管理。市、縣國稅機關要依照省局有關規定,分別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及納稅規模確定重點稅源企業。選派業務素質高、管理經驗豐富的稅收管理員管理重點稅源企業。一是全面掌握稅源情況。了解同行業信息和市場動態,加強對納稅人稅源信息的收集,加強對納稅人日常生產經營情況的巡查,加強對納稅人銀行賬戶的監控,全面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資金流轉以及原材料、產成品購銷情況等各類信息。二是深入開展企業稅源分析。掌握納稅人生產工藝、能耗物耗、財務比率等信息,分析納稅人申報的準確性,不斷提高稅源分析的質量和層次。三是主動提供優質服務。在履行管理職責的同時,及時宣傳送達稅收政策,開展納稅輔導,幫助企業加強財務核算,準確進行應繳稅款申報,融洽征納關系。

(二)對特殊行業企業突出個性管理。根據特殊行業特點及稅源分布、經營規模、征納方式等要素,制定和完善行業稅收分類管理辦法,加強監控。一是對享受減免退稅行業,特別是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飼料生產企業、利用廢舊物資和以農產品為原料并抵扣稅款的企業以及區域性特色行業企業,要根據工商注冊信息、實際生產能力和生產要素分析測定銷售收入、增值額、實現利潤以及稅負情況。二是完善重點應稅消費品的稅基控管,規范白酒、卷煙、汽車等行業消費稅計稅依據和適用稅率的核定管理,結合日常管理掌握的信息,測算應稅消費品的最低計稅價格,防止納稅人通過關聯交易降低消費稅稅負。三是加強房地產行業所得稅管理,注重收集、掌握房地產企業的土地投資、建筑面積、項目成本、銷售收入等信息,加強稅源跟蹤和評估,實行預售收入按率預征、開發產品完工后確認調整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法。四是強化非居民所得稅管理,監控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項目,防止非居民所得稅流失。

(三)對個體工商戶注重核定管理。完善個體“電腦定稅”系統,嚴格參數指標采集,公開定稅稅額、公開調整定額,統一稅負標準,不斷提高定額核定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準確性。對達到建賬標準的要實行查賬征收,對定期定額戶要求其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和進銷貨登記簿。稅收管理員要加大對建帳戶和定期定額戶的日常巡查力度,及時掌握經營戶的發票使用情況,了解經營戶的生產、經營變化情況,實施動態控管。

五、落實制度,實現全過程監控

(一)戶籍管理制度。一是落實登記管理制度。認真貫徹新《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以及有關稅務登記管理的各項規定,實行戶籍巡查制度,定期組織漏征漏管戶清理,摸清戶籍底數。建立與工商、地稅、統計等部門登記信息交換渠道,定期交換和比對登記信息,分析差異,切實解決與其他部門登記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注意與民政、編委等部門的協調,做好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稅務登記工作。加強與街道、市場、房產管理部門的聯系,掌握納稅人的經營特點和規律,管住戶籍增量,逐步理清戶籍存量。二是加強認定管理。對納稅人申請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各類增值稅減免退稅資格認定、享受所得稅優惠資格認定和出口退稅資格認定等,在認真審查報送資料的基礎上,要實地調查納稅人報送資料的真實性。要加強信息比對和部門協調,認真審核把關,從源頭上夯實稅源管理工作基礎。三是嚴格停歇業、非正常戶和注銷戶管理。按月公示停歇業登記和非正常戶認定情況,要通過綜合征管軟件掌握并監督納稅人停歇業登記、非正常戶認定和注銷登記情況,并按不低于20%的比例進行實地抽查。一經發現假停業、假注銷的行為,要按規定予以嚴肅處理。對于改組、改制、關停、空殼等企業,主管國稅機關要重點監控,重點管理,防止納稅人利用企業經營方式變更等逃避納稅義務,堵塞稅收管理漏洞。

(二)賬簿管理制度。一是落實財務備案制度。嚴格按照征管法要求,督促納稅人按規定設置賬簿,并要求其按時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等報送主管國稅機關備案。二是提高賬證質量。針對部分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賬簿設置不規范、賬證不全,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不真實、虛報虧損的現象,主管國稅機關要加強對企業財會人員的培訓,強化會計核算基礎工作,提高建帳質量,督促納稅人據實記賬,降低因賬證混亂或不真而給國稅征管工作帶來的難度。三是加強個體建賬管理。凡是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建帳,對應建帳不建帳的,列為重點監控對象,從高核定定額;對已建賬的要加強建賬后的稅務檢查,提高建帳質量,鞏固工作成果。

(三)發票管理制度。一是加強發票信息審核。將所有發票納入綜合征管軟件管理,加強對納稅人領購發票的驗舊供新管理,認真核查發票開具金額及使用情況,對納稅人申報情況嚴格進行票表(卡)比對。稅收管理員對所管轄納稅人的發票開具情況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查詢,各基層單位每半年進行一次發票開具金額與申報納稅情況的查詢比對,強化監控分析。加大對代開發票的管理力度,防止利用代開發票轉引、買賣稅款。二是推行有獎發票。建立發票獎勵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深入開展發票有獎使用、有獎舉報、違章處罰的“兩獎一罰”活動,提高消費者依法索票、納稅人依法開票的自覺性,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監督發票管理。同時,加大對發票開具不規范,大頭小尾、虛開、代開、借用發票的處罰力度。三是積極推行稅控收款機。按照總局要求,盡快推動政府及有關部門完成招標選型工作,有計劃、分步驟地推廣稅控收款機。

(四)申報征收制度。一是加強異常申報管理。對連續零、負申報以及申報明顯異常的企業要進行重點分析。建立按季分析比對制度,重點對納稅人申報信息、發票驗舊供新信息、代開發票信息、開業、注銷稅務登記信息、減免稅資格信息、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信息等進行關聯性分析,找出企業異常申報的原因,發現和解決問題。降低異常申報率,切實提高申報質量。二是規范延期申報和延期納稅管理。依法規范延期申報程序,對申請延期申報的納稅人要求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預繳稅款;嚴格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手續,對緩繳到期的稅款,要及時催繳入庫,杜絕新欠發生。三是大力清理欠稅,嚴格執行滯納金加收制度。認真執行總局欠繳稅金核算管理辦法,對欠稅企業逐戶下發核查信息,逐戶核實欠稅情況,分類掌握欠稅結構,詳細分析欠稅成因。要依法、綜合運用欠稅公告、以票控欠、以欠抵退以及強制執行權力,加大清欠力度。堅持以核查促清欠、以清欠促管理,不斷提高稅源監管水平。與此同時,要嚴格執行加收滯納金制度,嚴肅查處擅自減免滯納金的單位和個人。

六、界定職責,實現稅源立體監控

稅源監控工作職責根據各級工作側重點的不同,有所區別。

(一)省、市級稅務機關稅源監控職責

1.貫徹落實上級國稅機關稅源管理工作要求,負責對下級機關重點稅源監控管理進行業務指導,協調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2.建立本級重點稅源監管企業信息庫,按時匯總、審核稅源監管企業信息;

3.及時將上級國稅機關下發的行業稅負標準轉發下級國稅機關;

4.定期測算監控重點稅源企業的稅負情況,并根據上級機關下發的行業稅負標準和預警區間,及時對本級監管的重點稅源戶進行篩選,查尋稅負異常企業并將有關情況及時轉交同級納稅評估管理部門;

5.定期對本單位所監控的重點稅源企業的財務信息、收入情況、發展趨勢、總體稅負水平及變動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二)基層稅務機關和稅收管理員稅源監控職責

1.貫徹落實上級國稅機關重點稅源管理工作任務,負責監管企業信息的采集、整理、審核、匯總和上報工作;

2.監控企業應交稅金的核算和繳納情況,追蹤未繳稅款的管理工作,及時向征收部門通報未繳稅款大戶的情況;

3.定期深入企業進行實地調研,及時了解和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稅源變化情況,及時對企業的收入進行分析和預測;

4.定期測算監控企業的稅負情況,并根據上級國稅機關下發的行業稅負標準,對納入本級監管的稅源戶進行篩選,排查稅負異常企業。

七、注重考核,提高稅源監控效率

有效的獎懲激勵是落實稅源監控工作機制,提高稅源監控工作質量和效率的重要保證。各級國稅機關根據稅源監控工作流程,推行全方位稅收質量管理方式,充分調動稅源監控人員的積極性。

(一)制定稅源監控工作規范。要從戶籍管理、發票管理、賬簿管理、申報監控、信息采集、審核審批、稅收業務檔案、稅源分析、重點稅源監控管理、稅負預警效果、稅負異常排查等方面細化規范內容,并與崗責體系配套銜接,進一步明確工作考核標準,體現考核導向,做到稅源監控工作目標明確,重點突出。

篇7

保稅制度是一種國際上通行的海關制度。論文百事通我國加工貿易稅收實踐中,對于來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規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輔料及包裝材料,海關全額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環節增值稅、生產環節消費稅,包括免征工繳費的增值稅。但是,進料加工方式下,海關則區別情況對進出口貨物實行全額保稅、定額保稅或不予保稅。一般來說,保稅工廠、保稅集團、對口合同可予以全額保稅;其它經營進料加工的單位或加工生產企業,其進口的料、件應根據《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征免稅比例表》的規定,分別按85%或95%作為出口部分免稅,15%或5%作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稅。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關已征稅的比例,應照章補稅;少于已征稅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經向海關提供確鑿單證,經主管海關審核無誤,準予向納稅地海關申請已納稅額返還。此外,對有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海關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其進口料、件在進口時先予征稅,待其加工復出口后,再按實際消耗進口料、件數量予以已納稅額返還。

但是,若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無論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進口,只要進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等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保稅倉庫等特殊監管場所,均實行全額保稅。但是,基于歷史原因,我國多數加工貿易企業位于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特殊監管區域之外,因此對于這些企業而言,進料加工進口貨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稅甚至不予保稅的可能。

二、加工貿易出口退(免)稅制度

對于來料加工貿易方式,我國實行以免稅為主,不予出口退稅的政策。如果出口企業是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貨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稅,但對其耗用的國產材料則不辦理出口退稅,其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而是計入成本。

但是,對于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我國實行出口退(免)稅制度。該貿易方式下出口貨物的消費稅的退(免)稅辦法與一般貿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貨物的增值稅的退(免)稅則有所區別,即根據進料加工復出口的具體貿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稅計算方法。

1.作價加工復出口

出口貨物退稅額=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金額×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稅額其中:“銷售進口料件金額”是指出口企業銷售進口料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稅率”是指當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小于或等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進口料件的征稅稅率計算,而若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大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則按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稅率計算;“海關對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稅額”是指海關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2.委托加工復出口

出口貨物應退稅額=購買加工貨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該原材料等的適用退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工繳費金額×復出口貨物退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征增值稅稅額海關對進口料件實征增值稅稅額=應征稅額-減征稅額

3.自行加工復出口

(1)實行“先征后退”法計算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的計算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稅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率

(2)實行“免、抵、退”法計算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的計算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其中: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且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即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海關實征的關稅和消費稅

這里,當納稅人有進料加工業務時則應扣除“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且當“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大于“出口貨物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時,“免抵退貨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按0填報,其差額結轉下期;按“實耗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按“購進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其中: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其中“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如上所述。

—當期應退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當期免抵退稅額之間的小者由此可見,當出口貨物的征稅率與退稅率不一致時,與一般貿易出口相比,加工貿易出口有助于減輕企業承擔的征退稅率不一致導致的稅收負擔。因為,一般貿易出口企業需要承擔所有征退稅率差額部分的負擔,而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則只承擔國產料件部分的征退稅率差額負擔,若加工貿易企業全部使用進口料件,且全額保稅,則基本不受出口退稅率降低的影響。

此外,當加工貿易企業將用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時,貿易部門與稅務部門對這類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稅收處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據目前的有關規定,海關對深加工結轉業務視同進出口貿易實行保稅監管,即并不對該項業務征收任何進出口稅費;但是,稅務部門則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資企業(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資企業)“不征不退”的免稅期滿之后,對所有企業的深加工結轉業務均視同內銷先征稅,然后再在出口環節辦理退稅,并且深加工結轉環節使用的國產料件不予辦理出口退稅。顯然,這種不一致增加了此類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利于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發展,也不利于加工貿易價值鏈條在國內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貿易企業便利用特殊監管區域或特殊監管場所的稅收優惠制度,來解決此類問題。根據《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55號)、《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04]150號)、《關于保稅區與港區聯動發展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7號)、《關于洋山保稅港區等海關監管特殊區域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26號)等的規定,區外(或中心外)企業運入區內(或中心內)的貨物視同出口,準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區內(或中心內)企業銷售給區外(或中心外)企業的貨物視同進口,當該區外(或中心外)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時,準予其按照加工貿易稅收政策執行。這樣,深加工結轉業務中,上下游企業就可以通過上述區域或場所獲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業的貨物入區(或中心)就可以獲得退稅,而下游企業從相應園區(或中心)進口貨物并獲得發票,向海關辦理“進料加工”就可以享受進口料件保稅,從而減輕了這些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加工貿易征稅制度

1.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

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貨物的,仍然享受免稅;但是,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則必須按復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與所耗用進口料件的差額計提銷項稅額或計算應納稅額。此外,若該不予退(免)稅的貨物為應稅消費品,還應按復出口貨物的出口數量或離岸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

2.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征收出口關稅的規定

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如全部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不征收出口關稅;如部分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則按海關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關稅。具體計算公式是:

出口關稅=出口貨物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其中,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規定審核確定。

企業應在向海關備案或變更手冊(最遲在成品出口之前)時,向海關如實申報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3.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與產(成)品內銷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準予內銷的有效批準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稅款并加征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內銷征稅,并不予辦理出口退稅,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應追回退(免)稅款。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加工貿易企業可向海關申請內銷,并免于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屬于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予提交許可證件。海關對申請內銷的邊角料根據報驗狀態歸類后適用的稅率和審定價格計征稅款,并免征緩稅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貿易出口應稅商品或不予退(免)稅商品的征稅制度對進料加工、來料加工以及國產料件、保稅進口料件區別對待,沒有一視同仁,這顯然不利于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發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貿易企業使用國產料件的積極性,從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貿易產品的國內增值率。其次,雖然加工貿易料件與制成品內銷制度中規定“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但未明示該規定是否也適用于制成品,從而使得企業可能利用加工貿易方式規避國家對某些制成品的進口限制,在國內銷售該類產品。最后,根據規定,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內銷的制成品,其補稅時的完稅價格按制成品的成交價格審定;而區外企業內銷制成品時,則按料件的原進口成交價格或與料件相同或類似的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定。一般情況下,制成品的成交價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價格,而且根據“關稅升級”理論,制成品的進口關稅稅率也要高于料件的進口關稅稅率。因此,這種差異顯然對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不利。

總之,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并且其稅收管理涉及稅務與海關等多個部門,從而導致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因此,在引導我國加工貿易順利實現轉型升級的前提下,我國各相關部門應協調統一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在盡可能保持稅收中性的基礎上,合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從而確保我國加工貿易制度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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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董良文章出處:時間:200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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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增值稅的比較與評價

摘要:增值稅是一個世界性的稅種,目前包括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在內已有一百多個國家與地區實行增值稅。本文側重稅制類型、稅制要素和稽征管理等三個方面對兩岸的增值稅作比較研究與評價,并對大陸現行增值稅制的改進完善提出設想與建議。

關鍵詞:大陸;臺灣;增值稅;比較與評價

大陸的增值稅起始于七十年代末期,最初只在極少數地區選擇機器機械和農業機具兩個行業及自行車、縫紉機、電風扇三種產品進行試點,1984年正式設立稅種后,征稅范圍逐步擴大,至1988年已涉及三十一個大類的工業產品。1994年又對原稅制作了較大幅度的改革,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作為現行的征稅制度。臺灣的增值稅在學術界常稱為加值稅或加值型營業稅,但稅法名稱為營業稅①,目前征稅的基本法律依據是于1988年制定并實施的《營業稅法》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從原理上看,兩岸的增值稅有不少相似或相同之處,但從具體的法律內容比較,兩岸的增值稅又有許多不同之處,體現了各自不同的特點。

①增值稅以應稅貨物或勞務在各交易階段的新增價值。即增值額為稅基。臺灣的增值稅因在原全值型營業稅基礎上改進而成。故學術稱謂與法律稱謂不同。

一、增值稅是以增值額為稅基征收的一種稅。

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和地區因確定稅基的方式不同,增值稅一般分為三種類型,即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三種類型增值稅的根本區別在于稅基中是否包含外購固定資產的價值,在采用扣稅法計稅時表現為外購固定資產的已納稅金是否準于抵扣。在稅率一定時,對納稅人而言,生產型增值稅納稅最多,收入型增值稅次之,消費型增值稅納稅最少,相應的對國家來說,生產型增值稅收人最多,收入型增值稅其次,消費型增值稅收入最少。一般認為,決定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增值稅類型選擇的內部主要因素,一是財政承受能力,二是科技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較強、科技發展水平較高的國家和地區,大多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反之,財政承受能力較弱、科技發展水平相對較低的國家和地區,偏好實行生產型增值稅。臺灣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自用乘人小汽車外,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作為進項稅額,均可在銷項稅額中扣減。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的營業稅,由主管稽征機關查明后予以退還。這些規定表明,臺灣的增值稅基本上屬于消費型增值稅。大陸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表明大陸的增值稅是一種典型的生產型增值稅。

經濟活動的開放性和國際化程度對稅制具有重要的決定性作用。當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活動與世界各國的聯系不甚緊密時,選擇稅制類型主要考慮的是內部的各種制約因素,但當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活動與世界各國的聯系日益密切時,選擇稅制類型除要考慮內部的各種制約因素外,還必須考慮世界各國的普遍性做法,適應國際慣例。就當前內部因素比較,臺灣的財政承受能力和科技發展水平比大陸要稍好一些,因而臺灣選擇消費型增值稅和大陸選擇生產型增值稅均較合理。但從發展趨勢來看,大陸與臺灣地區都即將加人世界貿易組織,在經濟全球化與貿易自由化的進程中,與其他國家的經濟聯系與交往將越來越密切,綜觀世界上已實行增值稅的國家或地區絕大多數采用消費型稅制,這意味著臺灣的消費型增值稅已符合國際慣例,而大陸的生產型增值稅則面臨著轉型問題。從既積極又穩妥出發考慮,大陸的增值稅轉型可循序漸進逐步到位,對此不少學者提出了許多很好的設想,但依我之見,當前較為可行的做法有如下兩種選擇:一是選擇部分行業,如信息、電子、醫藥、能源、新型材料等先行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二是選擇納稅人購入后作為固定資產的部分貨物,主要是科技含量較高、國家鼓勵加速更新的機器設備與儀器儀表等,規定其進項稅額可以一次性全額或按一定比例抵扣。前者轉型面較廣,但重點不夠突出,財政壓力也較大;后者轉型的重點較突出,財政壓力比較小,但實際操作起來較為復雜。權衡兩種選擇的利弊得失,目前大陸的增值稅轉型宜采用第二種做法。

二、構成一個稅種的基本內容主要是稅制要素,特別是征稅范圍、納稅人和稅率等基本要素,兩岸現行增值稅的差異較集中地體現在這些稅制要素和稅額計算上面。

1.征稅范圍。大陸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應稅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氣體、熱力和自來水等,但對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等貨物免征增值稅;應稅勞務只限于加工、修理和修配,其他勞務不征增值稅。這表明大陸的增值稅已將農業生產領域生產的初級農產品、第三產業提供的勞務以及第二產業中制造的不動產等基本上都排除在實際的征稅范圍之外,使實際征稅范圍大大小于理論上應有的征稅范圍。并且,由于增值稅與營業稅實行平行征稅的稅制結構,因而對納稅人同時涉及貨物銷售和提供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與既銷售貨物又兼營勞務服務的兼營業務行為,都必須在稅制中作出征收增值稅還是征收營業稅以及如何劃分的明確規定,使稅法規定和實際操作均顯得較為復雜。臺灣的增值稅首先將各種貨物和勞務全部納入征稅范圍,然后采用列舉法規定免稅范圍,主要包括銷售土地、農田灌溉用水、文教科衛與新聞出版及金融保險等行業的部分勞務。由于征稅范圍極其廣泛,相對來說稅制反而比較簡便。一般認為,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越廣泛,其固有的中性、效率等優勢的體現就越充分,故實行增值稅的國家與地區較多的采用大范圍的征稅制度。從發展趨勢看,大陸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也應當進一步擴大,其最終目標應把現行征收營業稅的勞務和銷售不動產等全部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使增值稅覆蓋所有行業和領域的貨物與勞務,同時取消營業稅,這樣既能優化稅制結構,又有利于提高增值稅的效率。

2.納稅義務人。大陸增值稅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簡稱納稅人)。對法定納稅人還要按照經營規模和會計核算狀況進一步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這兩類納稅人在征收方式、適用稅率、發票使用等方面的規定都各不相同。從實際執行情況看,小規模納稅人不僅數量較大,而且由于兩類納稅人之間的稅收負擔有較大的差距,引發了納稅申報和征收管理方面不少問題。臺灣地區增值稅規定了三種納稅人,一是銷售貨物和勞務的營業人;二是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三是外國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銷售勞務的買受人或者有人時的人。對第一類納稅人又細分為一般營業人、免申報銷售額營業人和小規模營業人等幾種。其中,小規模營業人是指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而采用查定課征增值稅的營業人。與大陸的小規模納稅人比較,臺灣的小規模營業人采用查定征稅方式而不是采用自行申報納稅方式,由于這類營業人數量較少,征收管理還比較容易。按公平稅負和有效管理要求,大陸在增值稅納稅人方面的改革完善方向應當是逐步放寬一般納稅人的標準,大大減少小規模納稅人的數量,以簡化兩類納稅人的劃分、認定和征收管理工作。

3.稅率和征收率。大陸增值稅的稅率在形式上比較簡單,稅法規定的稅率分為17%、13%和0%三種,其中零稅率適用于出口貨物,13%稅率適用于列舉貨物,一般貨物和應稅勞務適用17%的稅率;征收率規定了6%和4%兩種,前者主要適用于工業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制的部分列舉貨物,后者主要適用于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把稅率的一些延伸形式也考慮進來,則大陸增值稅中還有電力產、供兩個環節的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免稅農產品、廢舊物資和貨物運費計算抵扣稅額的比例,以及出口貨物的多種退稅率等不少規定,實際執行起來仍較復雜。臺灣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為最低不得少于5%,最高不得超過10%,具體執行稅率由行政當局確定。另外,對部分采用特別計算方法的行業或納稅人單獨規定稅率(征收率):銀行業、保險業、信托投資業、證券業、短期票券業及典當業為5%,特種飲食業為15%或25%,擔保業的保費收入和一般小規摸納稅人為1%,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承銷人和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納稅人為0.1%。兩岸比較,增值稅的名義稅率臺灣較大陸低,實際執行的基本稅率更具彈性。從發展趨勢來看,大陸的增值稅名義稅率宜適當降低,以改善我國整個稅制的收入結構,并與國際上多數國家的稅負相適應,兩檔基本稅率也宜逐步協調,以簡化征收管理并保持不同環節上增值稅稅負的連續性和一致性。

4.稅額計算。大陸的增值稅稅額計算分一般計算法和簡易計算法兩種。前者適用于一般納稅人的稅額計算,后者主要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額計算。采用一般計算方法,納稅人每期的應納稅額等于其當期的銷項稅額減去當期的進項稅額后的余額。在計算銷項稅額時,稅法規定下列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6)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在計算進項稅額時,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是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二是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三是按采購免稅農產品金額、收購廢舊物資金額與運費金額和規定的比例計算的準予抵扣的稅額。同時明確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1)購進固定資產;(2)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3)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4)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6)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此外,對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還規定了具體的抵扣時限。采用簡易計算法,納稅人每期應納稅額等于其銷售額與征收率的乘積,不得抵扣任何進項稅額。臺灣的增值稅計算分一般計算法和特種計算法兩種。一般計算法主要適用于一般納稅人,其計算應納稅額的基本公式與大陸相同,但具體內容仍有一定的差別。在銷項稅額方面,臺灣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范圍與大陸稍有不同,包括:(1)營業人以其產制、進口、購買供銷售的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制、進口、購買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2)營業人解散或者廢止營業時所余存的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3)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托人者;(4)營業人委托他人代銷貨物者;(5)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在進項稅額方面,臺灣的規定與大陸主要有兩點不同,一是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沒有時限規定,即納稅人依規定支付的增值稅,凡取得并保存規定的憑證者,均可以在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抵扣;二是明確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較小,主要限定為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交際應酬用的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用的貨物或勞務、自用乘人小汽車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臺灣的特種計算法與大陸的簡易計算法相類似,主要適用于銀行業、保險業、信托投資業、證券業、短期票券業、典當業、擔保業、特種飲食業和小規模營業人。與大陸的區別在于:一是規定采用特種計算法的納稅人可以申請采用一般計算法,但經核準后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而大陸只允許一般納稅人的某些列舉貨物可以自行選擇一般計算法或簡易計算法,對小規模納稅人規定只能釆用簡易計算法,不允許選擇一般計算法;二是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承銷人、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以及按規定免申報銷售額的營業人,采用特種計算法計算稅額時,其銷售額由主管稽征機關查定,并規定對這類納稅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并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征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的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而大陸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算法時應按其實際發生的銷售額和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其進項稅額不論用途也不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均不得在其應納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的稅額計算是其稅制要素政策精神的綜合體現,在稅制要素既定時,計算方法的選擇直接關系到國家的稅收收人和不同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稅制的優化狀況。比較兩岸的增值稅計算方法,總體上臺灣的計算方法比較靈活,大陸的計算方法比較固板,表現在臺灣允許采用特種計算方法的納稅人選擇一般計算方法,而大陸不允許小規模納稅人選擇一般計算方法。但從公平稅負來看,大陸的計算方法比臺灣的計算方法體現得更充分一些,表現在大陸對一般納稅人計算時,允許其采購的免稅農產品、收購的廢舊物資和發生的運輸費用按規定比例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抵扣,使這部分納稅人的稅負可相應減輕,臺灣除對個別小規模營業人采用特種計算方法計稅時允許抵扣部分進項稅額外,沒有類似大陸的規定。也正因為大陸的計算方法較多的體現了公平稅負原則,相應的稽征管理就比較復雜,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稅收的行政效率。問題是增值稅作為一個相對中性的稅種,在權衡稅收公平和效率要求時,通常更偏重稅收效率,特別是稅收的行政效率,一般不宜較多顧及稅收的公平要求。

三、任何一個良好的稅法都依賴于有效的管理才能發揮其應有的效能。兩岸增值稅在登記認定、發票管理、申報繳納和違法處理等稽征管理方面各有特點,體現出明顯的差別。

1.登記認定。臺灣規定,除從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和政府機關外,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于開始前分別向主管稽征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申請登記后如發生登記事項變更或營業人合并、轉讓、解散與廢止時,均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稽征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但對納稅人的資格不再辦理單獨認定手續。大陸規定,新開業的企業,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稅務機關可根據預計的年銷售額確定其身份,然后根據開業后的實際年應稅銷售額和會計核算情況重新審定其應有的資格身份。相比較,大陸的做法比臺灣要復雜些,這種較復雜的認定手續緣于對兩類納稅人的劃分規定。

2.發票管理。以票管稅是增值稅稽征管理的一個重要特點,因而兩岸都非常重視增值稅的發票管理。臺灣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必須按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買受人,營業性質特殊的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應制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并且對統一發票的開立時限在稅法中作了詳細的列表規定,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也作了規定,但憑發票抵扣稅款方面的限制性規定較少。大陸對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專門制定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開具、保管以及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票等作了全面規定。比較兩岸的發票管理和稅額抵扣管理規定不難發現,臺灣的管理更側重于出票環節,即源頭管理,而大陸的管理更側重于進票環節,即稅款抵扣管理。從形式上看大陸的管理制度比臺灣的管理制度嚴密,但從實際看,臺灣的管理似乎比大陸的管理更有效率與效果。

3.申報繳納。臺灣規定除稅法另有規定者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經每二月為一期,于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征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對有應納稅額者,規定先向公庫繳納后,再檢同繳納收據一并申報。對營業人的溢付稅額部分列舉查明后退稅,部分規定留抵應納稅額。大陸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納稅人以一個月為納稅期限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納稅申報時,如當期進項稅額大于當期銷項稅額可結轉下一期繼續抵扣;如當期銷項稅額大于當期進項稅額而應納的稅額,應先申報后再繳納入庫。兩岸比較,臺灣的納稅期限和申報期限均長于大陸,對政府而言,稅款的入庫要延遲一些,但對納稅人而言則比較寬松。尤其是先繳庫再申報的做法,既體現了對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的尊重,又保證了政府稅收收入的及時取得,確是一個明智的做法。

4.違法處理。臺灣對納稅人違反稅務登記、帳證管理、納稅申報和發票使用等規定的行為都有明確的處罰規定。其中,有關納稅申報明確規定,營業人未依稅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征百分之一的滯報金,金額不得少于四百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征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于一千元。其無稅額者,滯報金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對稅款繳納也作了明確規定:納稅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收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并停止其營業,同時在滯納期間還要按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一并征收。大陸規定,納稅人逾期申報納稅,依滯納稅款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違反帳證和發票管理規定,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從法律的角度看,臺灣的規定比較嚴密和具有政策上的層次性,處罰的力度也較大,但管理手續相對復雜,大陸的規定雖然簡單明了,但處罰力度不夠且法律規定較粗糙,應進一步研究完善。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本文僅對兩岸增值稅的主要方面進行比較與評價,并未涉及該稅種的全部內容。目前兩岸的增值稅都在不斷改進之中,因此建議通過相互交流與借鑒,使兩岸的增值稅在各自優化的基礎上逐步趨同,以促進兩岸的經濟交流和經貿合作。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S].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s].

[3]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s].

篇9

一、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

在進行2010年(即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納稅人應該關注一下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的相關問題,尤其是對《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的理解和掌握,以及它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區別與聯系。針對以上問題,我們就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進行了以下幾個要點的匯總:

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

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由個人承擔的有關支出,企業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開支。包括: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支出;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企業職工福利一般應以貨幣形式為主,對以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企業要進行嚴格控制。

對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負責人,企業應當將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貨幣補貼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

財企[2009]242號與國稅函[2009]3號的主要差異表現在“為職工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利”上:財企[2009]242號規定,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國稅函[2009]3號規定,包括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范疇。對此,在進行相關稅務處理時,應當按照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執行。

企業為員工報銷的汽油費、物業費、個人出差餐費屬于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下稱《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特別提醒:注意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

工資薪金發放的對象:即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要注意與臨時雇傭人員的勞務費區別(強調服務的連續性和周期性);同時,員工應為企業提供服務,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

工資薪金必須是“實際發放”的,這里的發放不等同于發生。

關于工資薪金的“合理性”,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二、關聯方借款利息支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借款,應符合稅收規定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比例(注:金融企業債資比例的最高限額為5:1,其他企業債資比例的最高限額為2:1),關聯方之間借款超出上述債資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除符合財稅[2008]12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情況外,原則上不允許稅前扣除。對于關聯方企業借款利息費用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作了進一步規定: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另外,關注與利息相關的2個最新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股東及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因此對外借款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廣告費、業務宣傳費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對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會計上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全部計入當期“銷售費用”科目核算,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方,作為會計利潤的抵減額。由于稅法上允許廣告費和業務費的余額無限期向后結轉,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進行相應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四、業務招待費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應同時滿足以上規定。

例如,某企業2009年度銷售收入2 400萬元,本年共列支業務招待費30萬元。根據上述規定,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30×60%=18(萬元),但最高扣除限額=2 400×5‰=12(萬元),故只能扣除業務招待費12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萬元(30萬元-12萬元)。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附件中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的規定,“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該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因此,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應以稅法口徑下的收入為準,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

五、研發費用

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發改委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會計規定,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其成本為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以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除此之外,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其他支出應予費用化計入損益。

例1:甲企業當期為開發新技術發生研究開發支出計1 000萬元,其中研究階段支出100萬元,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前發生的支出為100萬元,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800萬元。稅法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假定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在當期期末已達到預定用途(尚未開始攤銷)。

甲企業當期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中,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予費用化的金額為200萬元,會計上計入當期損益,稅法上按300萬元(200×150%)當期稅前扣除,即稅法上也不作為資產,計稅基礎為零。形成無形資產的成本為800萬元,即期末所形成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為800萬元,在未來期間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為1 200萬元(800×150%),其計稅基礎為1 200萬元,,形成暫時性差異400萬元。

該項無形資產并非產生于企業合并,同時在初始確認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確認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產生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需要調整該項資產的歷史成本,準則規定該種情況下不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

在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時,企業研發人員指直接從事研究開發活動的在職人員,不包括外聘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為研究開發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管理人員。

六、開辦費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新稅法中開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也就是說,新稅法下企業開辦費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攤銷。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賬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從有關“管理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及主要賬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在會計處理上可以不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其費用化,統一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同時還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范圍。

七、資產準備金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目前已明確的允許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支出有:保險公司的相關準備金支出、保險公司提取的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證券類、期貨類相關準備金支出、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相關準備金支出。

同時,國稅函[2009]202號第二條規定: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的各類準備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企業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相應損失,應先沖減各項準備金余額(即指稅收余額)。

八、職工教育經費

按照會計規定,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計提比例應按國家規定,借記“成本費用類”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科目。

《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由于其稅法上扣除時間上作了相應遞延,形成了暫時性差異,會計處理時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進行相應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九、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計入“4301專項儲備”科目。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于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并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專項儲備”科目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下“減:庫存股”和“盈余公積”之間增設“專項儲備”項目反映。企業提取的維簡費和其他具有類似性質的費用,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十、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

《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應付職工薪酬》,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補充養老保險費,以及為職工購買的商業養老保險,均屬于企業提供的職工薪酬。

十一、捐贈股權

《關于企業公益性捐贈股權有關財務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213號)將捐贈范圍擴大到“股權”,《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規定,企業通過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不需進行社團登記的人民團體以及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群眾團體)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通過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群眾團體實施的捐贈以及向非公益事業的捐贈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十二、資產損失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等貨幣資產,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以前年度未確認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結轉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變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所屬年度。

相關鏈接:

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現在改為每年5月底前),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A類)適用匯算清繳辦法,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B類),不進行匯算清繳。

A類企業做匯算清繳要從幾個方面考慮:

1.收入:核查企業收入是否全部入賬,特別是往來款項是否還存在該確認為收入而沒有入賬;

2.成本:核查企業成本結轉與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實反映企業成本水平;

3.費用:核查企業費用支出是否符合相關稅法規定,計提費用項目和稅前列支項目是否超過稅法規定標準;

4.稅收:核查企業各項稅款是否爭取提取并繳納;

5.補虧:用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對以前年度發生虧損的合法彌補(5年內);

6.調整:對以上項目按稅法規定分別進行調增和調減后,依法計算本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而計算并繳納本年度實際應當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特別注意:所得稅匯算清繳所說的納稅調整,是調表不調賬的,在會計方面不做任何業務處理,只是在申報表上進行調整,影響的也只是企業應納所得稅,不影響企業的稅前利潤。

2009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程序和方法

第一步:將企業填寫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與企業的利潤表、總賬、明細賬進行核對,審核賬賬、賬表是否一致;

第二步:針對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納稅調整事項明細表”進行重點審核,審核是以其所涉及的會計科目逐項進行,編制審核底稿;

篇10

物業稅實際上和財產稅的含義是相同的,前者在東南亞國家和我國的香港地區使用;后者則是英語國家“property tax”的中文翻譯。因此,“物業稅”和“財產稅”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物業稅并不是一個具體的稅種名稱,而是稅收分類中的一個類別,其基本含義是對財產征稅。那么,什么是財產?凡是對人有用的東西都是財產,包括可用于消費或可用于取得收入。對財產征稅和對財產的收入征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對財產的價值存量征稅;后者是對財產產生的價值流量征稅。財產稅不可能對所有財產普遍征收,而只能是選擇性征收,通常可供選擇的財產稅稅種有:房產稅、遺產稅和饋贈稅。有些學者或政府官員認為印花稅也屬于財產稅的一種,這是可以商榷的。從印花稅的制度安排來看,是對合法權利的征稅。“權利”也是財產,但印花稅中征稅對象的“權利”是由政府認定的,因此印花稅雖然有“稅”的形式,實際上卻是政府對提供公共勞務收取的使用者費。印花稅可以大大節約商品勞務交易稅和生產要素收入稅的征管成本,對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是有利的。而財產稅的征管成本是很高的,也不存在降低納稅人稅收負擔的功能。

開征財產稅的目的是使稅收制度和財政體制更能體現效率和公平,理由如下:(1)房產稅有利于房產轉移到更能創造價值者的手里。物業稅屬于對物稅,并不考慮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因此當納稅人缺乏負擔能力的時候,只能把房產轉移到更有納稅能力者的手里,有利于社會價值財富的增加,從而提高經濟運行效率;(2)遺產稅和饋贈稅有利于實現“人”的公平。一個人一生中擁有的財產分兩種:一種是靠自己掙得的財產;另一種是靠繼承遺產和饋贈獲得的財產。因此對后者征稅更能體現“人”的公平;(3)房產稅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資源配置效率。公共受益和公共成本負擔對稱原則是構建效率財政體制的要求,房產稅通常是地方稅,以房產作為居民公共受益的成本分攤依據可以較好地貫徹對稱原則。這正如對高速公路的收費可以由汽油稅和輪胎稅替代一樣,因為以汽油和輪胎的消耗來計算使用高速公路的費用是符合效率原則的。

當然,財產稅也經常遭到批評。因為房產稅是對物稅,所以不符合稅收量能負擔的基本原則,有失公平,同時遺產被征稅卻會挫傷財產所有者創造價值的積極性。財產稅雖然有利有弊,而且也是一些實施國家爭論的熱點之一,但基本傾向是認為利大于弊,也沒有更好的政府收入形式來替代財產稅。因此,房產稅一直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例如英國,平均要占財政收入的30-40%,高的可達70-80%,低的也有10-15%。

但我國卻有另一種觀點,認為開征物業稅的主要目的是理順房產的市場價格,或者說有利于改善房產價格過高的態勢。由于這種觀點開始是由官方人員說出來的,因此影響很大,以致于對物業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房產稅,甚至使居民產生要通過增加稅收的辦法來降低房產價格的印象。這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是有問題的。從理論上看,房產稅和房產的市場交易價格是兩個不同領域的問題。前者屬于公共勞務的成本分攤問題;后者則屬于私人商品的資源配置問題。因此,前者屬于公共財政的范疇;后者則屬于市場經濟的范疇。把不同性質的問題相混不利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從實踐上看,將會產生“劫貧濟富”的不良效果。因為在我國購買得起房產的只是極少數人,但人人都要有房居住,因此人人都成為降低房價的負擔者。這顯然是極不公平的。應該說,房產價格過高與土地非農業利用的政府壟斷和其他政府壟斷有關,和房產稅并沒有直接的關系。而前者的問題是公有制國家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重點和難點之一,是全局性的問題,不是靠房產稅可以解決得了的。

如果要開征物業稅,那么要了解中國的現狀,然后再考慮如何通過物業稅來改善我國的稅收制度和財政體制。在我國的稅收制度中,物業稅安排了房產稅,但沒有遺產稅和饋贈稅。

我國的“房產稅”究竟是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稅這個問題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我國的房產稅只是對盈利性企業的房產和出租的房產征稅,而對非盈利組織、政府公共部門、居民自有住房的房產都是免稅的。在征稅房產中,計稅依據也是不統一的,盈利性企業房產的計稅依據是房產的原值而對出租的房產則采用租金。在市場經濟中,房產價值是被不斷折現的過程,因此從效率的角度看應該對房產的現值征稅而不是對房產的原值征稅。對原值征稅失去了財產稅的性質,更有點象投資方向調節稅。以租金為計稅依據雖然是對房產現值征稅的一種方法,但我國的計量辦法卻失去了房產估值的特征。房產的租金是房產的利率回報,要使其反映房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就必須是市場利率而不是個別利率。但我國的計稅辦法是房產的實際租金而不是市場租金。這樣,對出租房產的現實租金征稅實際上成了“營業稅”而不是財產稅。因此,我國稅收制度中雖然有房產稅名稱的稅種,實際上卻并不是真正的財產稅。

在我國的稅制安排中,征稅對象涉及到“土地”財產的稅種有三個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它們是不是屬于財產稅的問題需要研究。

為什么叫“城鎮土地使用稅”而不叫“城鎮土地稅”或“城鎮地產稅”?主要原因可能是:我國的城鎮土地都是國有(公有)的,國家征稅也是代表國家的,因此不存在國家對國有土地征稅的問題。但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因此對“分離”出去的“土地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進行征稅。土地使用權是國家認定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屬于政府對公共勞務收取使用者費。但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按土地面積定額征收的,因此還具有國有土地租金的性質。因此,現有的城鎮土地稅并不是財產稅。

耕地占用稅是對農用土地轉為非農利用的一次性征稅。在我國的稅制安排中,對農用土地形式上是免稅的,但土地使用方式的轉變可以看作是一種“交易”,因此實際上是對土地交易設置的一種特別稅,屬于商品交易稅范疇。農用土地轉為非農利用是政府壟斷的,最初改變使用方向的是政府,因此政府似乎應該是納稅人。然而,政府只是土地非農利用的“批租人”,因為最終非農利用的是社會其他組織和個人,所以后者是真正的納稅人。由此,政府可以獲得大量的“批租”凈收入。土地批租凈收入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政府批租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和政府征用農用土地的價格之間的差額;二是政府利用土地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獲得的稅收收入。因此,土地批租收入實際上是政府土地經營收入和土地交易的稅收收入集于一身的收入,并沒有財產稅的性質。這種處理方式在邏輯上似乎是有疑問的,原因就在于土地所有權、國家征稅權、國有資產經營權等一些基礎理論問題并沒有完全搞清楚。

土地增值稅是按土地使用權可以交易的原則設置的稅種,因此屬于商品交易稅的特殊稅種。政府認定使用權的費用一般說來不會有很大的增加,增加的實際上是土地的價格。土地價格為什么會上升,一般說來和該地方段的投資密集度和消費密集度有正相關。這是政府和市場共同作用的結果。按市場經濟體制的方式思維,那么屬于市場經營的增值收入應該屬于經營者;屬于政府投入引起的增值額應該由真正意-義上的房產稅解決。但該稅的設置可能是從所有權角度考慮的,認為土地所有權是國家的,因此應該把土地增值的一部分收歸國有。因此這也不屬于財產稅。

上述分析表明,我國確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物業稅。在我國開征物業稅的問題應該提上議事日程。上述分析也同樣表明,應該從完善稅制和財政體制的角度研究物業稅的開征問題。當然,國有資產(包括土地)市場化的制度安排是必要的前提條件。

在我國開征物業稅的討論,主要集中在如何開征房產稅的問題,因此下文主要討論與此相關的理論問題。由于我國目前存在房產稅名稱的稅種,為了區別新開征的具有財產稅性質的房產稅,因此把后者稱為“物業房產稅”。上述分析表明,我國現行的房產稅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稅。要把我國的房產稅改造為物業房產稅需要進行三個方面的改造:以房產現值為稅基、對房產普遍征稅,以及房產稅的優惠設置。

以房產現值為稅基是物業稅特征的關鍵,對房產現值的評估有兩種方式:按房產市場交易的效率價格估值;或按房產的效率租金估值。前者稱之為房產交易法;后者稱之為房產收入法。理論上說,如果能正確認定房產市場交易的效率價格或房產出租的效率租金,那么兩者的現值評估應該是一致的。但房產的市場交易頻率和出租頻率都不是很高的,而且市場制度總是有缺陷的,因此評估方法的選擇對房產現值的評估會產生很大的差異。由于房產稅是地方稅種,國外通常的作法是由地方政府確定評估方法,原則是使評估更接近市場的效率價格。

在我國開征物業房產稅,盡管效率價格和效率租金價格的市場條件都不具備,但筆者認為采用房產收入法評估稅基有利于稅負的設計。我國的房產已經進行了私有化改革,但這一政策只適用于199g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職工,享受了按工齡和職級為計算依據的房價補貼。這種補貼可以理解為以往的工資中不含住房費用,因此相當于專用于房產投資的工資補發。也可理解為房產投資的收益補助,因為職工購房的房產價格即使按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也大大超過了改革前支付的租金。開征物業房產稅意味著減少補貼,因此以收入法評估稅基有利于稅負設計。1999年底以后參加工作的國有職工,按政策應享受房租補貼,但至今并未真正落實,以收入法評估稅基也有利于房租補貼額的確定;同時也有利于1999年底以前參加工作但房改政策沒有落實到位者的補助。如果按上述思路設計物業房產稅的稅負,意味著和工薪制度的改革是聯動的。

另一個方面應該考慮的是稅率,即開征物業房產稅以后,居民總稅負有所增加還是保持目前的水平?如果是前者,那么意味著將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如果是后者,那么意味著將調整我國的政府收入制度,包括稅收制度和非稅收入制度。筆者主張后者。目前我國的預算支出占gdp的比例在23%左右;預算外和制度外支出占gdp的比例估計不會少于預算內的50%,兩者合計占gdp的比例高達35%左右。這個總負擔率是很高的,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以及歷史的經驗來看,總負擔率的水平是不宜再提高的。但開征物業房產稅需要對房產進行全面的重估,征管成本是非常之高的。如果總負擔相對穩定,那么意味著將會減少政府的可支配財力。這是靜態地看問題,從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態勢來看,將有利于效率、公平原則的貫徹。但這需要思想觀念上的轉變,即效率和公平原則的貫徹并不意味著一定要提高政府收入的比例。減少政府的收入比例,意味著增加市場經濟發揮作用的空間。因此,非但不會增加財政困難,還能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對房產普遍征稅,意味著所有房產都是征稅對象。對非盈利組織和政府公共部門房產征稅的依據是什么?這主要涉及國家征稅權和財產所有權的關系問題。在國家征稅權中,“國家”是公眾(全民)的代表;在我國的公有制中,“國家”又是“全民所有制”的代表。因此,似乎不存在“國家”對自身征稅的問題。我國房產稅中的免稅制度可能是出于這種考慮。盡管“利改稅”突破了這一思路,但仍然在其他領域頑強地表現出來。

其實,國家征稅權應該高于財產所有權。“國家”是“市民社會”和“政權社會”的統一體。市民社會由家庭、企業和非盈利組織構成;政權社會是凌駕于市民社會之上的組織。市民社會從事物質財富或貨幣表達的價值財富的再生產,政權社會從事精神財富或非貨幣表達的價值財富的再生產。兩類社會中的財產所有權雖然是由政權社會界定的,但目的是為了規范市民社會和政權社會的行為。國家征稅權雖然也表現為政權的行為,但卻是為了維護市民社會和政權社會的存在而設定的,因此高于財產所有權。這表明,不論是市民社會的財產,還是政權社會的財產都在國家征稅權的覆蓋之下。

我國現有的房產稅對非盈利組織和政權組織占用的房產免稅,相當于對這些組織的運行費用的補助。這會扭曲資源配置效率。因此,如果我國開征物業房產稅,對“國家”內部的所有房產征稅是符合效率原則的。但這需要重新核定上述組織的經常費用和政府預算的支出額,這涉及到預算制度和財政體制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