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規范文

時間:2023-08-29 17:17:2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借款方面的法律法規,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個人貸款風險的定義指的是借款人無法正常還款或者出現違約的不確定性。這種風險是隨著借款人貸款之始就存在的,是無法忽視的一個重要條件。其中就我國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種類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第一、信用風險。這里的信用風險指的是借款人由于個人、工作、家庭、健康等方面的變故出現無力償還的現象,從而導致借款人信用度降低,讓銀行蒙受可能損失的風險。第二、操作風險。這里的操作風險指的是個人在住房貸款業務操作過程中存在疏漏產生的風險,主要是人為操作失誤、業務流程設計不合理、貸款審批不嚴格、貸款后監管不利等形成的隱患,造成這些風險的隱患多為非借款人的開發商和貸款銀行。伴隨著巨額的利潤,房地產開發商或者貸款銀行中內部工作人員監守自盜,道德水平敗壞而致,大多數以團伙形式對借款人進行“陷阱合同”的簽訂,從而建立不公平不合法的貸款條約進行牟利,這是要嚴格打擊的違法行為,廣大借款人在進行隔熱住房貸款的時候更要走正規渠道,不可以輕信謠言以免上當受騙。第三、市場風險。房地產價格并不是固定不變的,二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發展變化的,因此房地產價格作為一個重要的市場風險方面就不容忽視。另一方面個人住房貸款涉及民主民生國家政策、涉及首付款比例、利率優惠幅度等等方面,當市場經濟出現變動的時候,這些國家政策方針往往會有所改動而且改動力度和幅度較大,從一定程度上講這也是導致我國個人住房貸款存在較大的風險的社會方面因素。第四、法律因素。作為我國個人住房貸款中第三方的法律法規,一直都是我國進行有序銀行個人貸款業務工作的基礎,很多時候某些利欲熏心的房地產商或者貸款銀行會通過我國還并不十分完善的法律法規漏洞,建立各種不合理貸款合同與貸款人簽訂,從而使貸款人蒙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并且無法申請法律保護,我國法律的不完善也是導致個人貸款出現風險的重要因素。

二、我國個人住房貸款風險的防范措施

我國個人住房貸款由于受到個人收入、社會法律、房地產商貸款方等多方面的影響存在著一系列的不穩定因素,造成了在個人住房貸款中存在較大的風險,就當前社會我國主要的個人住房貸款風險防范措施使用,總結出以下幾條。第一、針對信用風險的防范。我國政府可以通過加強對市場經濟的監控,尤其是切實開展合作機構準入制度和合作項目回訪制度,來增加對銀行和房地產商的信譽調查,密切關注市場資金的流動方向,嚴防虛假套貸、挪用貸款等事項,通過對資金流向的企業和私營業主的營業狀況進行調查,確保資金應用的安全合規,嚴把相關樓盤項目的準入關和貸款審核關,確保貸款尸體的真實性嚴防爛尾樓和假按揭等不真實的現象,確保借款人的資金合理化使用而不是濫用引起的信用危機。第二、針對個人客戶信用風險的防范。要保證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安全有效,借款人在進行申請借款貸款之時要有足夠的貸款知識,了解貸款業務的基本流程,并且積極咨詢相關人士了解當前我國貸款業務的特點,按照正規合法的渠道進行貸款借款活動。此外還需要我國政府建立更加完善的借貸法律法規體系,真正完善的明確到貸款合同中的每一步,從而杜絕部分利益熏心的房地產開發商和貸款銀行通過不法手段設立不公平的貸款合同給借款人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從根本上規范貸款市場秩序,保證我國金融事業的健康運行。

篇2

關鍵詞:農信社;信貸資產;保全

作者簡介:陳永壽(1975-),男,河南新密人,新密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米村信用社主任,經濟師,研究方向:金融。

中圖分類號:F830.61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7.34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07-76-02

一、農信社資產保全問題

我國農信社發展過程中面臨很多企業改制問題,造成企業逃廢債問題突出,農信社在資產保全工作過程中面臨很大的困難。我國企業在改制過程中缺乏有力的法規約束、法律約束,很多企業有意采取兼并、破產、參股、資產重組、合資等模式,為企業實現逃廢債留下空間。很多企業存在債務敢借、敢用、不敢還的思想,因此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并不是采取相關措施建立適合企業發展的現代企業制度,而是想通過各種方法逃廢稅,從而達到消除金融債務的根本目的。企業在制定改制策略過程中,需要制定改制方案、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但是在實施過程中阻止最大的債權人參與,農信社在發展過程中會失去維護債券的良好機會。其次企業在運行過程中自行解體,企業的債權處于懸空狀態,導致企業在借款到期的情況下不能有效還款,農信社的債權同樣處于懸空狀態。三是企業在轉制過程中會出現債權損失、破產等問題。很多企業在破產之后,所剩余的資產很少,農信社在如此的境況下所得到的補償會很少,導致農信社的資產損失嚴重[1]。四是我國企業發展過程中地方保護主義現象嚴重,對金融維權活動的正常開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當前很多地方政府擁有保護主義思想,很多企業都是想借助股份制改造這個機會逃廢金融機構的債務,因此造成企業借改制、破產、兼并、租賃、重組等機會逃避債務,懸空農信社債務現象嚴重。在當前很多法律法規不健全情況下,農信社對企業逃債問題很難采取有效的方法解決。

我國農信社信貸資產保全過程中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完善,因此對改制企業債務處理問題上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國金融相關法律發揮不健全,導致金融維權過程中產生很大的難度。從政策和法規角度看,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很多時候不受政策法律法規的制約,因此隨意對農信社的債務進行處理,農信社在發展過程中很難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自身的權利。其次是現階段我國已經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處于不完善狀況,導致農信社想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無從下手[2]。相關的法律規定,企業處于解散破產的時候,需要成立清算小組,但是實際操作過程中清算小組卻沒有債權銀行人員參加,嚴重損害了農信社的權益,企業債務最重要的對象就是債權人,但是農信社作為債權人連最起碼的參與破產清算的資格都沒有,這種模式對農信社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只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才能從根本上維護好農信社的權益。

我國企業貸款過程中存在無效擔保和抵押現象,因此實施過程中造成債權無法得到真正的落實。農信社在給企業發放貸款過程中,存在審核把關不到位、不嚴格等問題。未能按照抵押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策略進行,因此在以后的工作實施過程中債權無法得到落實。比如說鄉政府在辦理實體貸款過程中,需要由鄉財務部門進行擔保,但是在借款日期到達的時候,農信社財務扣收貸款的時候,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干擾,因此企業的債權無法得到有效的落實。抵押權在實施過程中不能得到全面的保護,對農信社的發展產生重要的影響。

金融同行業之間的無序競爭對農信社信貸資產保全產生重要的影響,給企業逃債產生了很多可以實施的機會。金融業內部發展過程中由于受到利益影響,無序競爭是一種客觀現實情況。很多經營存在困難的企業對原貸款銀行實施不付息、不還本、不存款、不往來等策略,而出現金融業務的時候可以選擇其他銀行開戶,在其他銀行資金結算,導致原貸款銀行收貸收息工作不能得到有效的開展。而其他銀行卻在利益的作用下與其進行金融合作,從根本上縱容這種競爭模式的存在,對客戶逃避金融監督和不正當行為提供了很大的方便。這種模式產生的效果是很明顯的,企業可以很方便的逃避金融債務,同時能夠騙取銀行信用。

我國基層農信社工作人員法律意識不強是導致資產保全問題產生的又一重要原因。農信社主管部門對基層農信社知識體系培訓方面的力度不夠,在培訓過程中主要是對其專業知識進行培訓,而忽視對法律法規的培訓。農信社相關人員對法律條款的認識程度不夠,因此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手段對信貸資產保全。從知識角度看,農信社基層信貸人員長期以來形成了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服務的特點,對企業財務方面的管理方法很熟悉,但是對企業生產經營策略缺乏相應的了解,這方面需要農信社工作人員在具體工作過程中能夠跟上。

二、我國農信社在信貸資產保全中的策略

我國農信社信貸資產保全過程中需要盡快健全法律法規,從根本上保護農信社信貸資產安全,最終達到依法保護金融債權的目的。我國在農信社信貸資產處理過程中需要盡快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約束企業行為,保證相關法規能夠發揮規范性、操作性和指導性作用,保證農信社信貸資產問題有規可循、有法可依,保證各項策略能夠走上規范化和法制化的軌道。針對轉移資金、惡意改制、隱匿財產等逃廢金融債務行為需要嚴肅處理。針對農信社信貸資產保全問題需要向偷稅漏稅一樣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增加此類企業的違法成本,從根本上保護農信社信貸資產安全。針對違反農信社信貸資產保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地方法院需要加大法律制裁力度,按照公正執法的原則,對違反農信社信貸資產保全的企業依法處置。針對企業逃債者需要立案判決,促使其強制還債,對討債者給予相關的經濟處分,這樣企業在信貸資產上無利可圖,從根本上保全農信社信貸資產。

我國農信社信貸資產保全過程中需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規,從而達到保全信貸資產的根本目的。如果企業不能按時償還到期金融債務,債權農信社有權讓企業申請破產,并且對其債務進行清算。如果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經營不善導致嚴重虧損問題,無力償還貸款本息,農信社為了能夠對損失進行挽回,完全可以按照債權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企業破產申請。企業保證人如果被提出破產申請的時候,債權農信社應該積極參加破產程序的實施。債權農信社應該按照企業破產程序實施好各項工作,從根本上保護自己的債權。

農信社信貸資產保全過程中需要因戶制宜,把信貸資產保全的各項措施實施好。首先需要對借款收回無望的關停企業,需要按照實事求是的基本原則,客觀上對各種信貸資產保全業務進行落實,按照科學處置的思想,保護農信社信貸資產安全。針對改制企業的貸款問題,需要在改制前落實好各項債務,針對暫時無法清償的改制企業需要在轉制過程中運用好各項策略,按照共同協商的方法,把各項債務真正落實到新組建的企業中,并且需要對貸款手續進行重新處理。針對一些借助改制之機惡意逃廢農信社債務的企業,需要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程序處理,對債務進行強制收回。財產抵押貸款在農信社信貸過程中比較常見,具體實施過程中需要按照法律條款的具體要求,逐步辦理產權公證手續和產權登記手續。抵押物登記過程中需要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如果是缺乏法律效力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分清責任,從根本上完善貸款手續,確保貸款過程中各種抵押能夠合法有效。針對可以變現的資產需要進行特殊處理,通過法律裁決和協商等方式對資產進行回收,從根本上達到快速收回資產的目的。存量擔保貸款在農信社信貸資產保全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針對擔保不實的貸款需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逐步完善擔保各項手續,通過簽訂符合相關法律效力的合同對資產進行保護,如果擔保人不具備擔保資格,需要對擔保人進行更換,保證擔任人能夠具備相關資格。通過采取不同的方式對農信社信貸資產進行保全。

農信社信貸資產保全過程中需要不斷延續法律時效,從根本上達到保護農信社資產的目的。為能夠有效保障農信社信貸資產的安全,農信社需要采取有效的雙保策略,把法律時效性作為一項重要的策略,把其作為信貸資產擔保的一個環節進行處理,重點對農信社資產保全進行法律保護。針對法律時效范圍內的貸款,需要采取有效的途徑找到相關的貸款戶下落,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保證法律時效延續。基層社資產保全工作需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從根本上維護好各種合法權益。對基層信貸資產需要按照貸款臺賬模式,依法做好各項收貸工作,從根本上維護好農信社權益。針對基層提高的農信社資產信貸貸款,需要嚴格把關,全權受理好各種業務。農信社需要為各個基層社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詢服務,按照依法經營的模式,保全農信社各項信貸資產,從而達到收回各項不良貸款的根本目的。

我國農信社信貸資產保全工作中,需要加強對相關人員法律法規的培訓力度,從根本上提高從業人員的基本素質。信貸經營管理過程中關鍵因素是人,通過全面實施人才教育工程,提高農信社人員的法律意識,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是做好農信社信貸保全工作的重要前提和條件。因此各級農信社需要加強對管理人員和信貸從業人員的各項業務和法律法規培訓工作,培訓過程中需要把法律知識培訓和信貸業務知識緊密結合起來,促使法律知識能夠更好的為信貸業務服務。我國農信社需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護好信貸資產安全,需要從放貸、管貸、收貸等環節采取措施,從根本上維護好農信社的各項信貸資產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篇3

關鍵詞:P2P網絡信貸 個人信用 壞賬 風險 民間借貸中介

一、P2P網絡信貸的起源和發展

P2P小額借貸是一種將較小額度的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商業模型。其中,P是英文personal的意思,即個人對個人信貸,主要是指個人通過第三方平臺在收取一定費用的前提下向其他個人提供小額借貸的金融模式。客戶對象主要有兩方,一是將資金借出的客戶(投資者),另一個是需要貸款的客戶(借款者)。P2P小額借貸是由2006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尤努斯教授首創。尤努斯教授所創建的孟加拉鄉村銀行為該國兩百多萬的農村貧困人口(尤其是婦女)提供了小額貸款,極大地促進了孟加拉農村社會和經濟的進步。

P2P網絡信貸是一種將互聯網和小額借貸結合在一起的具有創新性金融模式的民間借貸形式。它最大限度地為投資人和借款人提供了透明、公開、直接、安全的小額信用交易的可能,同時具有無需擔保、交易便捷、低風險、流動性強的優勢,為投資者提供了絕佳的理財渠道。P2P網絡信貸是從英美發源的,在英美等發達國家已相對較完善。全球最著名的有:2005年在倫敦成立的Zopa、2006年在美國成立的Prosper以及2007年在加州成立的貸款俱樂部Lending club。我國的第一家P2P網絡信貸公司2007年8月在上海成立。目前這種新興的金融創新方式正在我國的一線二線城市蓬勃發展。

二、P2P網絡信貸的具體操作和運行

P2P網絡信貸的操作非常簡單,一般人都可以熟練地進行操作。下圖對P2P網絡信貸的具體操作進行了說明(參考拍拍貸網站)。

(一)無論是借款者、投資者都需要在P2P信貸網站進行個人信息注冊,在注冊完成后才能登陸借款界面進行操作。借款人借款列表,列表包括借款的金額、借款用途和能夠負擔的最高年利率。

(二)投資者在看到借款列表后,以競標的方式參與,通過審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等級等進行投標,一份標書可以由不同的投資者進行投標,因此一份標書可以有N個投資者共同出資。

(三)網站管理者會將最合適的利率和資金組合到一起(一般情況下,由最低和較低年利率的投標金額組成借款),隨后這筆借款被打入借款人的賬戶。借款人每月都要將還款金額(連本帶息)匯入網站賬戶,網站會自動將金額存入投資者們的賬戶內,直到借款還清為止。

三、我國P2P網站運行模式分析

自從2007年我國第一家網絡信貸公司拍拍貸成立以來,短短幾年時間,網絡信貸公司已經遍布全國各大城市。國內目前最具有代表性的網絡信貸公司有:拍拍貸、宜信、紅嶺創投、青島貸款網等。下面針對典型的P2P網絡公司進行分析:

(一)拍拍貸模式。拍拍貸是類似美國的Prosper模式,是一種小額無抵押無擔保貸款模式。拍拍貸既不吸儲,也不放貸,采用競標的方式來實現網上借貸。主要針對工薪層、小企業主、學生、農民等人群。只要注冊成為拍拍貸的會員就可以進行網絡借貸。由于沒有抵押,所以一般金額都不會太大,都是3000元到10萬元之間,是較單純的信貸中介組織。著名的紅嶺創投與拍拍貸模式基本相同,只是紅嶺創投增加了擔保功能,對投資者的本金進行擔保和賠償。

(二)宜信模式。宜信是一種無抵押有擔保的模式。宜信在整個信貸流程上具有較強的掌控力,并不采用競拍方式,而是由宜信進行全程業務操作。

宜信不僅從事常規的個人貸款業務,在其平臺上還有:新薪貸、助業貸、宜學貸、宜農貸等產品分別針對工薪族、私營業主、學生、貧困農戶,從而實現助工、助商、助學、助農的巨大社會價值。尤其要提到宜學貸和宜農貸。前者是面向教育培訓機構推出信用貸款,為學生及其家人提供無抵押的信用貸款,幫助學生解決資金壓力,從而獲得教育培訓的機會,來實現人生的理想,后者為中國廣大貧困地區的農民提供無抵押的信用貸款,從而幫助農戶們實現致富和脫貧。宜信對這兩項業務收費都很低,不是以盈利為目的,具有公益性質。

(三)青島模式。青島貸款網是國內第一家專注中小企業融資的大型專業貸款網站。與常規P2P信貸網站不同的是,該網站專業致力于中小企業融資研究和銀行貸款服務咨詢業務,采用網絡信息服務和線下服務相結合的運作方式,主要是針對青島本地企業,是一種有抵押有擔保的模式。

在青島貸款網的平臺上可以看到:校園實習生“易計劃”和青島“愛夢”大學生創業基金。前者是針對在校大學生,對他們進行工作技能培訓,提供到知名企業實習的機會,從而增強大學生實際操作水平和就業能力,后者是為了培育技術創新、自主創業人才,拓寬大學生就業渠道,對大學生創業給予資金支持的專項基金。這兩個項目都屬于公益事業,體現了青島融道公司服務社會和回報社會的理念。

四、P2P網絡信貸存在的問題

目前P2P網絡信貸正在我國各大城市蓬勃發展,但是在其運作過程中也存在諸多問題。

(一)網絡信貸中借款者個人信用存在風險

在網絡信貸中,借款人在進行借款之前,需要提交自身的身份證、學歷證書、個人經濟狀況等資料,網站會對這些資料進行認證和核實,對借款者的個人信用進行評級。然而一方面,借款者個人資料是可以進行造假的,這樣會嚴重影響個人信用評級結果的真實性;另一方面,由于無法追蹤到借出款項的具體用途,或是借款人用于高消費,根本無力償還,這樣網站也就無法收回借款。目前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不像國外的個人信用體系那么完備和透明,通過個人的信用記錄、社會保障號、個人稅號、銀行賬號等材料便可以驗證個人的真實信用等級。

(二)網絡信貸中的投資者面臨巨大風險

風險和收益往往是成正比的,一般風險越大,收益也會越大。作為網絡信貸的投資者一般可以獲得同期銀行利率的2-4倍,對于這么高的收益,所面臨的風險也是巨大的。

對于投資者主要面臨兩類風險:一類是如果經營該網站的公司破產或是網站賬戶被黑客,那么對于投資者的賬戶金額和個人信息丟失所造成的損失由誰來負責呢;另一類是投資者所放出去的貸款不能按時收回或是無法收回,針對這種情況網站公司往往通過逾期黑名單將個人資料曝光以及通過電話進行催繳,但是這些方法往往不能奏效。即使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但是一筆借款往往有N個投資者,在法律上需要每個投資者都立案,成本也是相當高的。

(三)壞賬問題和欺詐行為影響網絡信貸的發展

傳統的商業銀行有一套詳細的借貸規則和運作機制,與一般商業銀行相比,網絡信貸網站也會讓借款人出示相關信息和證明,但是它所做這種驗證和審核相比之下要寬松很多,傳統的商業銀行貸款中尚且會出現壞賬問題。

那么在網上進行信貸活動,所產生的壞賬問題就會更多。目前還沒有哪網站能將壞賬控制在2%以下。同時,由于相關的法律還沒有出臺,也沒有相應監管機構進行監管約束,那么很可能會出現一些釣魚網站,通過讓借款人提前繳納會員費用、公證費和利息等,進行詐騙行為;或利用投資者的身份來獲得借款人的個人信息和經濟狀況,從而對借款人進行詐騙和勒索等。

(四)網絡信貸市場缺乏相關法律約束和機構監管

目前,在我國從事網絡信貸的公司和網站,一般只需到工商局進行注冊便可以從事這方面的運營,國家對這些公司或網站的成立并沒有具體要求和規定,因此涉及是否合法的問題以及是否存在高利貸的問題。

同時,從事網絡信貸的公司或網站的質量也是良莠不齊,運營和服務水平差別很大。從2008年開始興起,也出現了不少關于網絡信貸的詐騙和非法套現活動。一旦出現法律糾紛,網站和客戶雙方的權利很難得到保護。對于信貸網站公司,是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統管還是第三方進行監管還不確定,目前我國也沒有出臺專門針對網絡信貸的法律法規,如果這個市場游離于我國監管之外,一旦出現大的變動對正常的金融體系也將產生巨大的影響。

五、我國發展P2P網絡信貸的若干建議和措施

(一)構建我國個人征信體系

個人征信是指依法設立的第三方中介機構經過與金融機構及社會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約定,采集、加工、儲存分散在各金融機構和社會有關方面的個人信用信息,形成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并以此為基礎對外提供個人信用報告和個人信用評估等服務的活動。

個人征信體系的建立在我國剛剛開始起步,而在國外已經相當成熟了,因此我國可以借鑒和學習國外的經驗,出臺我國個人征信體系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網站對會員個人信息的保密和管理,明確網站、投資者、借款人三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應借鑒和學習國外對個人信用評級的方法和標準,從而制定適合我國的網絡信貸評級標準。最后還應對失信者進行嚴懲,提高失信的成本,營造良好的信用氛圍。

(二)加強對投資者權利的保護

加強對投資者權利的保護,應從兩個角度進行。一方面投資者自身也需要掌握一定投資知識和技巧來規避風險,投資前要盡量全面了解借款者的所有信息,再確定是否要進行投資。同時,將資金盡量分散投給多個借款者,這樣可以降低風險。

另一方面,信貸網站的經營者應該提前為借貸雙方提供還款保障制度,一旦經營該網站的公司破產或是網站賬戶被黑客,就可以彌補投資者的部分損失。例如,宜信公司就設有保證金制度,一旦投資者的錢無法收回,那么宜信就會從自身保證金中提取現金來補償投資者所損失的本金和利息。同時,對多次催繳仍不還款的借款者,必要時應采取法律措施,通過法律手段來強制其還錢。目前諾諾鎊客公司正在打國內的第一個網絡借貸官司,由于我國有關網絡信貸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出臺,目前也只能根據民間借貸有關規定進行裁定,因此我國網絡信貸的法律法規應該盡早出臺。

(三)網絡信貸公司應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和業務功能

網絡信貸公司可借鑒風險投資機制,開拓業務市場,控制信貸風險。并成立風險評估團隊對借款者進行更嚴格認證和信用評估,在源頭上杜絕壞賬和欺詐行為;同時應加強網站系統的安全保密建設,定期定點對網站進行維護和檢查。

網站在具有一定規模時,應積極拓展業務功能。1.建立大額貸款業務,對于中小企業,可提供較大金額貸款(30萬以上,須抵押),并在網站平臺上設立金融服務咨詢,便于客戶了解金融市場的信息和動態。2.加強與銀行間合作學習,充分利用網絡信息平臺,設計和推出更多具有低風險和高收益的理財產品。3.開辦專項貸款業務:房屋貸款、汽車貸款、創業貸款等,專門針對買房、買車和個人創業等進行較大額度的貸款。4.設立創業基金,對擁有較高技術含量、較大升值潛力的新興企業進行投資。5.推廣和開展公益性貸款項目。網站可以建立專門針對在校學生的教育培訓貸款和針對農民的資助“三農”貸款,并在網站上開設教育培訓咨詢和農業服務咨詢業務,來更好的幫助在校的學生和農戶們實現他們的愿望。

(四)盡快頒布網絡信貸的法律法規

P2P網絡借貸是一種新型的民間借貸方式,《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P2P網絡借貸這種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并受法律保護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因此網絡信貸公司利息的設定必須低于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否則就涉嫌高利貸,屬于非法經營。

筆者認為政府應盡快頒發和出臺針對網絡信貸的法律法規,例如:《網絡信貸管理條例》和《放貸人條例》等,以法規形式來明確網絡信貸的合法性,作為我國現行金融體系的有效補充,應對網絡信貸公司的性質、組織形式和經營范圍等予以具體規定;同時應明確劃分民間借貸中介組織和非法借貸中介的區別和范疇;由銀監會或由央行指定第三方機構對網站進行監管,對網站的經營范圍、業務擴展、貸款發放、還款情況等進行監管。同時政府應出臺《網絡信貸民事訴訟法》,一旦網站、借款者、投資者三方出現問題和糾紛時,可以依靠該法律進行協調處理或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問題。

六、結論

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它能夠產生效益,減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同時也會給傳統穩健的金融體系運作帶來巨大的沖擊和挑戰。

P2P網絡信貸是從英美國家起源和發展,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同時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制約,導致我國P2P網絡信貸發展前景還不是很明朗。同時也必須承認,P2P網絡信貸這種金融創新存在巨大優勢,不僅可以搞活民間金融市場,使得民間閑置資金更好地得到利用,也緩解了個人、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還沒有出臺,也沒有具體部門對其進行監管和約束,因此在我國進行網絡信貸活動,無論是投資者還是借款人都存在著一定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張玉梅.P2P小額網絡信貸模式研究[J].生產力研究,2010(12).

[2]孫之涵.P2P網絡小額信貸探析[J].征信,2010(03).

[3]辛憲.P2P運營模式探微[J].商場現代化,2009(07).

[4]陳初.對中國“P2P”網絡融資的思考[J].人民論壇,2010(09).

[5]李增福 李杭芝.關于中小企業網絡聯保信貸模式的探討[J].金融論壇 2010(03).

[6]張培國.網絡信貸―民間金融新的路徑選擇[J].哈爾濱金融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0(12).

[7]董瑞麗.網絡信貸:銀行小企業業務發展新平臺[J].浙江金融,2010(04).

[8]楊宇良.財路還是陷阱―網絡信貸AB面[J].互聯網天地,2010(10).

篇4

1.融資方式單一

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方式大致可以劃分為外部渠道和內部渠道。簡單來說外部渠道就是資金來自于企業外部,主要由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民間資金、外資等,而內部渠道則主要由三方面組成,即企業未使用的專項資金、應付利息以及自有資金。當前我國的中小企業大都是創辦人出資,規模相對較小,市場參與度也較低,這樣企業的收益是不確定的,銀行出于自身資金安全的考慮,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是慎之又慎。根據調查報告顯示,在中小企業的融資方式當中銀行貸款占比較大,高達72%,民間借款占比14.6%,占壓其他企業資金的占比為14.3%。由上可知,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主要是金融機構的貸款,方式比較單一,風險集中度比較高,而銀行大都要求企業提供抵押和擔保的方式來確保銀行資金的安全。

2.融資成本高

融資成本高是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重要表現之一。中小企業貸款的實際成本包括利息、抵押物登記評估費用、擔保費用、風險保證金和顧問費用等。貸款利息根據貸款金額的數量有相應的浮動利率,而正常情況下按照浮動的上限20%來計算,這無疑增加了貸款的實際成本;抵押物登記評估費用正常情況下占總借款成本的五分之一;中小企業銀行借款獲得擔保支持的可能性比較小,還會被擔保公司額外收取費用;風險保證金及后續的顧問費是銀行在貸款環節必備的內容,美其名曰預留利息,有的銀行甚至高達50%,導致貸款的成本成倍的增加。再加上目前我國經濟正處于下行階段,中小企業的貸款額度被限制,而且貸款利率呈現出大幅度的攀升。銀行出于自身資產安全的角度考慮,中小企業貸款的限制會普遍增加,而且不少銀行還要求中小企業提供擔保公司擔保,這些額外的費用會導致中小企業望而卻步。

3.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夠

盡管我國在扶持中小企業方面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來推動發展,但政府的工作還不到位、扶持的力度還欠火候。一些法律法規不健全,沒有具體的配套措施,不能起到實際作用,在實際生活中也很難真正的落實。我國對中小企業的扶持主要指在稅收方面,但這些與日本、美國等相比,還相差甚遠。如日本政府直接提供符合產業政策的政策性貸款,政府帶頭設立金融機構,專門服務于中小企業,也建立了多種有利于中小企業發展的制度。我國政府在這方面做得遠遠不足,對民間資本、私募基金等缺乏規范化的管理。對于銀行在資金放貸上面所存在的對企業選擇的好大惡小、重國企輕民營現象,政府應該出臺相應的引導政策,多向中小企業傾斜。

二、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措施

1.積極拓寬融資渠道

根據上面的分析,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結構單一,而且主要是金融機構的貸款,實際成本還比較高昂。開啟直接融資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途徑,但是在我國中小企業發行債券有些難度。國外的部分國家,不論是中小企業還是大型企業,只要通過證券監察部門的審核和備案就可以進行債券的發行。因此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為中小企業開辟直接融資的企業債券,亦或是推薦“第二板塊市場。再有私募基金近兩年發展迅猛,政府的相關部門應該加快引導、規范民間的私募基金,使得私募基金規范化、合法化,如合伙投資、商業信用等非正規的金融機構。國家可制定相應的法律和規章制度,合法監督和管理私募基金,為中小企業融資開辟新的融資渠道,國家通過合理規范私募基金,將其發展成為創投基金,同時設立產權交易市場,完善退出機制,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結構單一的問題,拓寬融資渠道。

2.金融機構轉變觀念

我國金融機構普遍認為中小企業信用低、貸款風險大,這就導致金融機構會提高中小企業的貸款利率的門檻,使得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提高,以此來規避自身的風險。中小企業為我國經濟的發展做出重大貢獻,而且與金融機構的支持密不可分,因此我國金融機構要轉變對中小企業的偏見,摒棄傳統觀念,公平公正的看待中小企業,從中小企業本身的實際情況出發,一視同仁,不可與大企業采用不同的貸款制度,這樣不利于企業的發展,也不利于金融機構自身的成長。金融機構在為中小企業辦理貸款業務時,要根據企業的實際發展情況,適當的下放對中小企業貸款的權限,按照級別的高低逐漸的下放,同時制度的建立跟上下放的步伐。在擔保方面,擔保方式要逐步實現多元化,個人擔保具有一定的局限,政府可考慮建立政策性的擔保,使得中小企業有足夠的資金進行擴大再生產,不斷提高在行業中的地位,為向大企業邁進奠定基礎。再有針對中小企業借款資金少、頻率高的特點,銀行等金融機構可為中小企業開通網上銀行服務,從而為其提供7*24的服務,使得中小企業能夠較為靈活的選擇適合自身的結算工具。

3.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

政府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上,首先是在原有的基礎上,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是一切行為的準則,從而為中小企業融資營造良好的氛圍。我國早先制定的法律是依據企業的所有制形式,這就導致中小企業和國有大企業相比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導致貸款的能力和權限受限;其次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是僅僅體現在財稅方面,因此應該不斷完善財稅制度,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財政貼息,從而使得中小企業成為最終的受益者;再有?p少政府對中小企業的不合理收費,在稅收政策上要加強監督管理,防止政府自身權利的擴大進而影響企業的經營效益;最后,完善信用體系,信用體系和擔保是密切相關的,因此加強風險控制和風險機制成為政府亟待和迫切解決的問題,多樣化中小企業的擔保來源,才能確保中小企業資金來源的多元化。

篇5

一、我國P2P網貸現存問題

(一)無明確的市場準入門檻

目前,我國P2P網貸平臺是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注冊,在通信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其設立條件與一般的公司并無不同。這意味著其市場準入門檻并沒有因其“民間借貸中介”的特殊性質而有獨特的要求,從而造成行業內企業良莠不齊的局面。

(二)無明確的監管機構

P2P網貸平臺自誕生以來就沒有明確的管理部門,以致出現監管真空。在某些地區,該平臺由地方金融辦進行監管,但金融辦監管的合理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值得商榷。

(三)無統一的行業規范

由于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業內也并未形成統一、細致的操作規范,這就給予各個P2P網貸平臺很大的自由發揮空間,很容易出現“踩紅線”的業務活動。日前,中國小額信貸聯盟在京正式《個人對個人(P2P)小額信貸信息咨詢服務機構行業自律公約》,但其實際效用還有待觀察。

(四)無健全的征信體系

多數P2P網貸平臺只是憑借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判斷其信用程度,并未建立起健全完善的征信制度,這對貸款人的資金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進而影響到該行業的良好秩序發展。

(五)無合理的市場退出機制

在P2P網貸平臺關停越發頻繁的當下,對于P2P網貸平臺如何平穩順利地退出市場、在其退出市場時如何保障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等問題,都沒有具體的可依據的法律法規。

二、我國P2P網貸目前暴露的主要法律風險

(一)P2P網貸從業者需要關注的主要法律風險

作為P2P網貸行業者,在經營過程中需要注意避免如下幾種碰觸“紅線”的風險。

1.理財-資金池模式導致的風險

目前有很多P2P網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此類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風險

相當多的P2P網貸平臺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大量虛假借款信息(又稱借款標),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于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市場,甚至有的不合格借款人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差。這些借款人的行為會造成平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3.典型的“龐氏騙局”導致的風險

個別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者通過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后用于自己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卷款潛逃。此類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

4.未認真核查貸款資金來源導致的風險

P2P網貸的資金來源于持有閑散資金的出借人,但由于平臺往往缺乏對資金來源審查的手段,因此不能排除其來源的非法性,這就使得平臺有被用作洗錢或者從事高利貸的工具的風險。

(二)貸款人需要注意的主要法律風險

貸款人在P2P網貸過程中最關注的就是貸出資金的安全風險,而目前危及貸款資金安全的因素有很多,較典型的有:

1、缺乏客觀全面的借款人信用信息。

如前所述,目前P2P網貸平臺在進行交易撮合時,主要是根據借款人自己提供的信息來評價其信用,此種證明信息極易造假,即便都是真實的,也因為存在片面性而無法全面體現借款人的信息。

2、難以監管貸出資金的實際用途。

資金貸出后,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諾的用途使用資金,目前并無相關的法律法規來保障,而一旦出現利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不按照承諾使用資金導致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等情況,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貸款人僅能向借款人追責。

3、缺乏保障在途資金安全的措施。

P2P網貸會產生數額巨大的在途資金,在網貸平臺內控不力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非法挪用資金、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

三、P2P網貸法律風險的防范建議

(一)明確P2P網貸平臺的法律性質

如前所述,P2P網貸平臺的本質功能應該是提供咨詢、場所、促成買賣,而并不直接介入融資活動之中,不是借貸關系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能接觸客戶資金。為有利于其進一步規范健康發展,應將P2P網貸平臺界定為為借貸雙方提供中介服務的“信貸服務機構”。

(二)構建健全的監管體系

1、監管范圍有法可依

建議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以明確P2P網貸平臺的“中介”地位,并制定市場準入標準,規范行業日常經營活動。此外,還需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2、合理完善監管體系

從內部監管的角度看,一方面,要鼓勵行業協會自律監管;另一方面,要完善平臺內控機制。從外部監管的角度看,由于網貸平臺經營業務的區域性和地方化色彩非常強,因此要強化地方政府的監管職能,同時建立中央與地方的信息溝通機制和備案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征信體系

目前,中央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僅限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消費者個人使用,P2P網貸平臺在運營過程中無法直接便利有效使用。為此,一方面建議要積極促進央行與P2P網貸平臺征信系統的對接,另一方面,要建立改行業內部征信體系并制定統一的信用評價標準,建立黑名單互換機制。

篇6

關鍵詞:會計 稅務 要素確認 差異 核算

企業在進行稅務繳納時,會以會計財務為基準,財務會計的報告和資料信息都必須真實、有效,才不至于違法稅法通則,與稅務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沖突,如果稅務和會計在某個項目上出現矛盾或者沖突的話,就要對稅務的籌劃或者是會計的核算進行調整,稅務和會計的要素中存在確認的差異,對于差異進行有目的地明確,能夠對會計的核算工作和稅務的繳納工作有著很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影響。

一、 稅務和會計對收入確定的差異

稅務和會計對收入的確定,對銷售出去的商品不是以消費者是否收到商品或者企業是否給消費者發貨為標準,而是以商品是否在銷售的過程中出現風險、商品所得的利潤是否已經轉移、商品是否繼續受到企業的控制和管理、商品與消費者是否還保持購買和銷售的關系和聯系;企業對商品是否還具有繼續控制和管理的權利、商品所得的經濟效益是否已經在企業或者相關部分的預算當中等等這些為標準,對收入確定就是以這些因素為判斷依據,對稅務進行收入確認,銷售的商品或者是在途銷售的商品是否已經取得銷售憑證或者是銷售款項。

二、 稅務和會計對稅前扣除、成本費用確認的差異

會計相關的會計法律法規制度和稅務的法律法規在進行核算時就有差異,這樣的差異就是永久性的差異,屬于稅前就扣除的差異有:企業員工的工資和薪酬的支出;利息的支出;員工的福利費;救濟性或者是公益性的捐贈;運輸方面的保險費用以及財產的保險費用;企業進行商品宣傳的廣告費用;進行業務宣傳時的業務費用;員工的工會費用;員工在進行教育時的經費;各種各樣的統籌基金和保險基金;傭金以及業務招待時產生的費用等等,這些費用都是在會計報表中能夠出現的成本費用,這些費用必須在會計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度上進行處理,經過批準后才能夠被扣除。

會計資料信息中的數據都是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范下進行處理的,而且會計資料信息中還會有一些會計方面的數據,比如說:被沒收的財物損失、罰款或者是罰金、違法經營法則時的罰款、稅收方面的帶納金。意外傷害或者是自然災害等等,這些也同樣是會計的信息資料,非公益性的支出或者是非救濟性的贊助等等,財務會計的處理上不能夠將這部分的費用支出作為利潤費用支出處理,會計利潤會相應的減少,應該交的所得稅不能夠減少納稅的所得,而且不能夠作為一項利潤進行處理。

三、 稅務和會計在資產核算方面的差異

(一)無形資產方面的處理差異

會計的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的無形資產,是由價值的資產,而且會將實際的收入或者是成本計算在內,都是確定的實際數據,按照法律程序獲得無形資產就是依法所得無形資產,律師費用和注冊費用都將作為無形資產的成本費用,在開發或者是研究過程中產生材料的費用、參與人員的薪酬或者是福利成本費用、開發和研究過程中產生的租借費用等等,將會直接被記錄當期的損益當中,稅法還規定無形資產要按照在開發和研究的過程中的支出進行計價。

(二)處理固定資產時的差異

企業的固定資產包括的方面很多,無償的固定資產、有償的固定資產等等,固定資產是企業的財務基礎,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一般比較復雜,因為涉及到的方面很多,而且有很多的因素還是不固定的,會計法和會計制度中處理固定資產時要按照會計法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和稅務的繳納中出現差異。

(三)處理長期待攤的費用的差異

稅法通則中明確規定,企業進行籌建和開辦的成本費用,應該從經營的月份或者是開始生產的月份算起,在進行分期扣除時也不能夠短于五年,會計的準則中也規定,除了建造的固定資產和購置的固定資產外,籌建購置固定資產產生的所有費用都應該屬于長期待攤的費用,而且在企業準備開始進行生產和經營活動時才能夠被記錄當期發生的損益。

四、 稅務和會計在其他核算方面的差異

應付款項指的是不需要進行支付或者是沒有辦法進行支付的長期借款和應付的賬款;對債務進行重組并且收益時,會計法的相關規定表明作為資本公積進行入賬,不能夠作為當期發生的損益,但是現在行駛的稅法的規定中指出該計到企業應該進行納稅的范疇,而且是企業應該繳納的所得稅。

五、結束語

稅務和會計在要素的確認方面存在的差異性進行明確以后,會計的核算工作和稅務的繳納工作就能夠做好,會計的核算職能和稅務的相關法律法規都要符合國家和相關部門的準則和原則,在進行會計核算和稅務繳納工作時,一旦出現矛盾或者是沖突就要在差異上找原因,并且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和對策。企業的稅務繳納和會計核算對于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力和企業的經濟效益來講都是非常關鍵且必要的,一定要予以重視。

參考文獻:

[1]關云飛.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的差別.2010

[2]吳飛燕.會計—稅收差異和英語質量.2011

[3]歐陽關平.新會計稅務差異.2011

篇7

關鍵詞:出納;常見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231.7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18-000-02

一、出納的工作內容

出納是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負責辦理公司的現金收付、銀行結算、保管庫存現金、有價證券、財務印章及有關票據等工作的總稱。出納是一個公司會計中最基礎且關鍵的崗位。人們經常錯誤的認為出納工作就是去銀行跑腿的工作,甚至包括出納人員自身都未對自己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出納人員的工作,貫穿整個會計工作,是第一手會計信息的收集者,也是最后會計信息匯總者。出納人員的工作一旦出現問題,不僅會對財務工作造成影響,而且通過財務工作反饋給上層管理者會影響到公司的決策,甚至損失公司的經濟利益。

出納人員的主要工作內容為:公司會計核算的基礎工作,包括員工出差發票報銷、借款等;負責支票、發票等相關票據的審核和保管工作;現金流與銀行存款的日記賬,月結工作,保管公司的公章;辦理現金收付與銀行結算工作;員工工資與福利發放等。出納工作雖然繁瑣且重復性較強,但是在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中卻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無可替代的。

二、出納工作的特點

(一)專業性強

出納人員不僅需要掌握相關經濟法律法規、財會專業知識,而且要經過職業培訓,熟練運用各種辦公軟文。隨著財務工作在公司發展中的作用不斷得到重視,對于出納人員的要求也逐步提高。出納人員需要熟練掌握專業技能,并能將所學專業知識靈活的運用到工作中來,而且隨著科技的發展,需要出納人員熟悉各種辦公軟件,提高工作的效率。現代的出納人員需要跟上社會發展的速度,不斷學習新的知識,提升業務能力。

(二)時效性

出納工作具有很強的時間把控性。每月工資發放時間、銀行對賬時間等都是具有固定的時間。因工作的時效性較強,需要出納人員能夠根據自身工作的慢急程度進行把控,做好工作的時間安排,以保證能夠在相應的時間點處理好本職工作。一旦發現問題,需要立刻進行處理,以避免造成損失。

(三)政策性

出納工作需要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對出納工作,有明確的規定與要求。出納人員必須嚴守法律法規,對于工作中的每個環節都要秉公處理。對于工作中出現的不符合要求的票據、手續辦理,要嚴格按照要求進行退回,重新提供正規的手續。

(四)準確性

準確性是出納工作最基本也最重要的一個特點。出納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法律法規受理公司資金,一方面確保票據、現金的安全性。另一方面要求出納人員對于數字的計算做到很精確。出納工作要求對數字具有很強的敏感性,能及時通過數據發現問題。最為重要的是出納人員要時刻保持高度的責任感,避免工作中出現金額錯誤。對于公司的賬目應該進行反復校對,以免發生錯誤。出納工作的準確性要求是出納工作得以開展的最基礎保障。

三、出納在財務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一)有助于提高會計核算基礎工作的質量

出納人員負責公司里會計核算的基礎工作,這是財務管理中重中之重。出納人員負責現金收付、各種發票收據的管理審核、員工工資發放等重要工作。這些工作是公司資金流轉中的重要環節。資金流的運行是否良好制約著公司的發展,因此,作為會計工作中重要崗位出納人員,其工作態度、素質與能力決定了會計工作的基礎。出納人員的工作質量,為財務工作的良性運行打下基礎。

(二)加強對經濟活動的監督

出納工作從最基礎的發票審核到銀行做賬,連接財務管理工作的整個過程。出納人員需要具備較高的責任感,對票數的規范性、合法性及金額的準確性要進行嚴格的審查。對經濟活動的合理性、合法性與真實性進行核查,一方面保證公司的經濟活動符合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嚴格對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進行審查,監督資金流動情況,可以保證流動資金的安全,以提高資金的運轉效率,防止出現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三)為公司的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財務數據反應了一家公司目前的生產經營狀況,是最直接的表現形式。不僅為公司經營決策提供了參考,同時檢驗公司經營的決策是否正確。出納是財務管理中會計信息的第一接觸者,其工作質量決定了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出納工作不僅與公司重大決策息息相關,還能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從而增強競爭力,迅速發展。

(四)決定了財務管理水平

出納工作貫穿財務工作的始終,其工作質量與效率約束了財務管理水平。財務工作各個環節是緊密相連的,在現金循環方面一環緊扣一環。尤其是現代企業管理將財務工作管理水平與效率作為重點進行完善。出納工作的效率對于提升財務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促進與提升作用。

四、出納工作中的常見問題

(一)對出納工作的認識不夠,法律意識不強

出納人員對自身工作認識不夠全面,未認識到出納工作對財務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及財務工作對整個公司的經營產生的影響。出納工作并不只是人們所看到的“銀行跑腿”的工作,這種說法是不嚴肅的。事實上,出納工作的各個環節都直接牽涉到公司的經濟利益。部分公司的財務管理人員對出納工作不重視,對于票據、支票等賬務數據的真實性未進行嚴格的監管,甚至允許出現錯誤現象。同時出納人員自身法律意識不強,理論學習僅是豐富自身的專業知識,并沒有將所學知識很好的運用到工作中來。不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來做好本職工作,,會造成較嚴重的影響,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二)財務制度不完善

財務制度不完善,造成出納工作沒有嚴明的規范制度。有關出納工作的規定中,對于現金與管理制度有明確要求,收取現金時,需要先由會計人員開出現金收款憑證,領取現金須按照財務規定的流程進行,由會計與出納共同簽字才能辦理處現金領款。目前,有些公司的財務制度不完善,并未嚴格執行這一程序,或者有固定的程序,在實際實施方面并未執行。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不需要走流程,直接支取現金,不及時進行歸還,與出納人員結算。這種現象的存在導致出納人員不了解公司的現金收支狀況。在報銷款項、核實現金、銀行結算時賬面金額無法準確記賬,有可能會出現漏記的現象。這些財務制度不完善或者不嚴格執行財務制度的現象導致出納工作出現偏差,從而對整個財務工作都產生影響。財務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主要是,公司管理層與財務管理人員對出納工作的認識不足。

(三)操作程序不規范,票據保管不當

出納工作中涉及的發票填寫、先進支票領出、記賬憑證等方面,不按照操作規范進行的的問題比較常見。如:員工借款缺少憑證、現金領取缺少相關審核人員的簽字,這些看似簡單的問題,長期惡性循環下去,會導致壞賬、賬款無法核對等事情出現,最終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造成操作程序不規范的主要原因是出納人員沒有按照按照工作程序進行,對所有人員不能一視同仁,即使是面對緊急事件,流程當時可以簡化,在事后出納工作需要督促該員工補上相關程序。出納人員承擔各類票據及公司財務印章的保管工作,有些公司經常會出現發票遺失或者破損的現象,這主要與出納人員對本職工作的操作不規范造成的,這類問題不僅會增加財務工作的負擔,而且會給公司帶來損失。

(四)工作態度不認真

出納人員承擔了財務工作的重要環節,由于工作態度不端正,沒有很強的責任心,經常會出現下列問題:記賬金額不準確;記賬日期出錯;收付款項根據工作的習慣,只看小寫金額,不核對大寫金額;不仔細辨別人民幣真偽,收進假鈔;

先進結算與銀行記賬未嚴格按照規定時間結算,轉賬與先進支票未及時處理,影響公司的現金流良性運行。出納工作具有準確性、時效性等特點,要求出納人員工作認真仔細,每個環節的工作都要反復核對。造成工作態度不認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出納人員本人對自身工作的不重視,財務管理者對出納員的監督不到位。

(五)出納人員綜合能力不強

出納工作特點出納人員不僅具有全面的業務能力,而且具有較強的個人素質。尤其是財務管理工作在公司發展中的地位得到高度重視,對出納人員的要求也提出了挑戰。但是目前階段,公司的出納人員基本存在綜合能力不強的現狀。

有些出納人員的綜合業務能力僅停留在基礎階段,在工作之余沒有學習專業知識。有關會計的法律法規也會出臺新的立法或者在原有基礎上進行完善,出納人員沒有進行學習,會給人日常工作造成困難。有些出納人員對財務管理制度也未進行研究與學習,這同樣會對公司的財務工作造成影響。

五、出納工作的常見問題的應對措施

(一)增強法律意識,加強對出納工作的重視

財務管理層要加強對出納工作的重視,出納人員的工作質量與財務管理水平有較大的關聯,對公司的經營狀況有一定的影響。財務管理層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方面加強對出納人員關于票據、支票等賬務數據的監管,杜絕錯誤現象,保證財務數據的真實性。要求出納人員重視自己的工作,充分認識到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培養出納人員樹立法律意識,將法律法規牢記于心,并嚴格遵守,以避免工作中出現疏忽,造成公司與個人的經濟損失。

(二)完善財務制度

出納工作要形成規范制度,確保出納人員在工作中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從宏觀層面來說,國家需要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對出納制度進行改革,完善公司財務制度中有關出納工作的規范,一方面要適應當前的市場環境需要,不能與市場脫軌,另一方面要完善出納制度適應大多數的公司可以操作。這樣既可以指導規范出納人員處理的工作,又能使公司資金的管理按照企業本身的資金管理制度來操作。從公司層面來說,出納人員需要嚴格遵守國家的財務規范,同時需要執行公司內的財務制度,在雙重要求下,確保工作的規范性與準確性。對于經常會出現問題的環節,現金日記記賬方面,公司需要完善記賬制度,要求出納人員做到每日結算、賬款相符等;領取現金方面,需要做到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完善的財務制度,確保出納工作有章可循,提升出納工作的質量與效率。

(三)規范操作程序,加強管理

規范化操作是出納人員完成工作的基礎要求。在填寫支票金額時,要保證字跡工整清晰,方便辨認,尤其是大寫金額的書寫是財務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小寫數字都要做到定格寫,這是財務工作中最基礎的工作,只要認真仔細就能做到。領款與借款的程序方面,必須要有規范化的審批流程,領款時需要領款人簽字,借款需要上層領導審批,本人簽字立據等。在編制記賬憑證時,要注意附件的粘貼與保存,以免脫落遺失。以上這些都是出納工作中的經常出錯的地方,不僅給自身工作帶來影響,而且會影響公司的財務管理水平。這些日常工作問題,不外乎是注重細節的問題。首先財務管理人員要求出納人員在每一個流程中,需要運用規范化操作程序,同時,加強對出納人員的管理,杜絕因粗心而造成的失誤。出納人員需要端正工作態度,細心做好本職工作。

(四)加強與完善監督機制

公司需要加強與完善監督機制,來約束出納人員的工作,確保出納制度能夠按照要求嚴格執行,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加強公司出納人員的自我約束能力,自我約束才能更好的發揮個人的積極性與主動性,這也是最有效力的制度。公司應該從多方面著手,提升出納人員的自我意識,在工作中主動高效率的工作,嚴格要求自己,從而嚴格按照出納制度執行。另一方面,要加強公司的監督機制,相關部門可以定期對出納人員的工作進行檢查,督導其執行出納制度的情況。另外可以通過設立獎懲制度,對出納人員做到獎罰分明,改進工作中做的不足之處,提升工作效率。

(五)加強出納人員專業技能培訓

國家經濟的發展,對出納人員的綜合能力具有較高的要求,這是市場經濟環境所決定的。不僅要求出納人員具有過硬的專業能力,對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各類辦公軟件熟練運用,還要求出納人員具備較高的道德操守。出納人員的專業技能對財務管理水平直接關聯。公司應加強對出納人員在專業技能方面的培訓,不斷學習新的知識,與時俱進,提升出納人員的業務水平,以適應公司的發展需求。公司可以定期組織出納人員進行知識培訓,培訓的方式可以多樣化,以提升出納人員學習的積極性。可以針對培訓考核制定獎勵制度,針對學習積極性高的人員予以一定的獎勵。另外,公司要加強出納人員的職業道德培養。出納人員能夠做到盡職盡責的完成工作,態度端正,工作認真仔細,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參考文獻:

[1]陳玉娟.出納工作常見的問題及對策[J].決策與信息,2013,4(8).

篇8

關鍵詞:意思自治原則 銀行借款合同約定

近年來,因銀行借款合同簽定不當產生的借款糾紛不僅數量上日趨上升,而且種類也在增多,給銀行業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如何簽定好借款合同、更深入的了解法律中對銀行借款合同的規定顯的尤為重要。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商業銀行要充分運用《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中明確而詳細地約定借款人應盡的義務和違反約定應承擔的責任,這對于銀行依法合規開展信貸業務,提升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先從分析意思自治原則的內涵、體現意思自治原則的《合同法》的具體規定以及司法實踐中對合同的解釋尊重意思自治原則入手,從而導出銀行要運用意思自治原則,在借款合同中對借款人義務進行明確約定。為了加強借款用途管理,文章還特別闡述了銀行應如何應運用意思自治原則對借款使用進行約定,強調了銀行合法扣款的保證即是與借款人約定。文章最后還闡述了貸款新規則對合同約定內容的規定。

一、意思自治原則的內涵

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意思自治又叫合同自愿或契約自由原則,就是指在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當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能完全體現當事人自己的意志,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設定權利和義務。合同自由的核心在于討價還價的自由。在合同確定的范圍內,一切債權債務關系只有依當事人的意志而成立,即法律意義上所稱的意思自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該條即是意思自治原則的條文化。

意思自治原則一般包括兩方面的內容。第一,允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地決定自己的事務,自由地從事各種民事行為。包括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從事某項民事活動;當事人有權選擇其行為的相對人;當事人有權選擇其行為的內容及行為的方式和補救方式。第二、允許當事人通過法律行為調整他們之間的關系。法律行為是當事人私法自治的工具。當事人在民事活動領域可以通過法律行為來行使權利或為自己設定權利義務關系,依法產生的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相當于法律的約束力,從而保證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實現。

二、合同法的具體規定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合同法》把合同應具有的內容交由當事人去自行約定。合同一般包含的條款已不再成為法定要求,而只是法律給合同當事人提出的指導性意見和建議。從而體現了合同當事人在合同內容確定上的意思自治。

(一)、意思自治在合同效力處理中的體現。訂立合同必須堅持誠信原則,要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作出符合其內在意志行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以撤銷或宣告無效。合同約定的內容部分無效,不影響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如抵押或者質押合同中約定的流押或者流質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率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超過部分無效。一方當事人不得以欺詐、脅迫手段與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因為對方當事人在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無法實現意思自治的權利,所訂立的合同也不是其意思自治的結果。為此,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如果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不屬于無效合同,而應當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亦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現行《合同法》不再作一刀切的硬性規定,而是區別情況,對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只是賦予當事人申請撤銷或變更的權利,當事人是否行使這一權利,完全由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處理,充分體現了法律對當事人意志的尊重,這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效力問題處理上的具體貫徹。

(二)、意思自治在解除合同時的體現。意思自治,不只是是否訂立合同、如何約定合同內容問題上由雙方當事人自主決定;而且包括解除合同時也應由當事人自主決定。合同一經生效,雙方均應履行。但是,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嚴肅性,并不排除當事人依據雙方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如同訂立合同一樣,是當事人合同自由的組成部分。合同法規定了合同解除的三種形式:

1、協商解除。合同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這一規定意指,無論合同是否已經開始履行,只要當事人經協商以后一致表示解除合同關系,合同就可以解除。這里強調的是雙方經協商并達到了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見。

2、約定解除。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事先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解除權人就可以單方解除合同。這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其特征是一要事先約定;二是把解除權授予一方;三是條件一旦成立,一方當事人無須與對方協商,即可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各種情形出現時,當事人一方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權。除法定解除方式之外,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方式均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

綜上所述,我國合同法從一般原則到具體規定,充分體現了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正確理解和運用意思自治原則,要求我們既要維護當事人在合同行為方面的權利和自由,又要維護合同的嚴肅性,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審判實踐中對合同的解釋尊重意思自治原則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在民商事審判領域,法官已經越來越重視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絕大多數的經濟行為是以合同的方式完成的,而合同必然體現著當事人的意圖。審理合同糾紛案件,除了依據法律規定之外,必須要重視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達,也就是意思自治,即尊重契約自由,合同約定優先。

銀行同借款人、擔保人等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銀行制定格式信貸合同必須遵循公平原則,公平合理確定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權利義務,不能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將意志強加于借款人,損害借款人或其他相對人利益。銀行合同絕大多數是格式文本,對合同成立、生效、風險、民事責任、期限等均應有明確約定。只有尚不明確的內容,或者易產生歧義、甚至還不被社會一般人士所理解的部分,及至實踐中出現了新情況和新問題,方會成為法官解釋的對象。這種司法過程中的解釋只是解決當事人爭議的條款,或者可能發生爭議的條款。不需對法律條文作出解釋,也不需要對常規合同條款作出解釋。當解釋合同爭議條款時,必須符合簽訂合同時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解釋簽訂、履行過程中各個環節的意圖,應當避免解釋事后意圖,更無必要去推論當事人的意圖,也不可去猜想或設定當事人的意圖。解釋合同不是按照法官的意圖、喜好作出解釋,而是本著尊重自愿、彌補自愿不清的原則進行解釋。

雙務有償的借款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尤其是當借款人違反約定時,如何判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使之達到公平與合理是實踐中需要考慮的問題。為了使借款人更好的履行合同,銀行應運用意思自治原則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借款人應盡的主要義務。

四、意思自治原則是處理好借款使用及銀行扣款的保證

(一)運用意思自治原則對借款使用進行約定,是加強借款用途管理的保證。借款合同是轉讓貨幣所有權的合同。當貸款人將借款即貨幣交給借款人后,貨幣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處分所得的貨幣。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決定的,也是貨幣這種特殊種類物作為其標的物的必然結果。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目的,從表面上看,借款人可任意支配處分借款資金,而貸款人借款的最終目的是收取利息和本金,但是,借款用途可能會影響貸款人到時候能不能收回貸款。借款用途與借款人能否按期償還借款有著很直接的關系。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就會使原先當事人共同預期的收益變得不確定,增加了貸款人的借款風險,最終導致借款難以收回。銀行作為貸款人的,有些借款還是依據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國家的信貸政策和產業政策發放的,其借款用途和國家的經濟政策有著直接的關系。如果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還會造成資金的使用不符合國家政策的情況。所以貸款用途一直作為借款合同當事人需要約定的重要內容。為了實現借款目的,依據合同意思自治原則,我國法律法規一直將借款用途作為銀行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作出規定。《商業銀行法》規定,貸款人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銀監會先后實施了《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項目融資業務指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簡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倡導貸款支付管理理念,強化貸款用途管理,是“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重要內容,“三個辦法一個指引”更是對借款用途約定內容做了詳盡的規定。

(二)運用意思自治原則與借款人約定,是銀行合法扣款的保證。在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時,銀行直接從借款人帳戶中扣劃資金,用于歸還借款本金或利息。這就要求銀行運用意思自治原則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才能保證銀行扣款合法有效。對于銀行基于約定扣款的性質,銀監局的“三個辦法一個指引”雖未明確規定,但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二十二條“貸款人的權利”中規定貸款人可以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帳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雖有《銀行結算辦法》的約束,但民商事行為系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合意進行,當事人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均應賦予必要的法律效力。扣款的約定既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也不悖于公序良俗,故應有效,銀行基于有效的約定而進行的扣款行為,其性質也應有效。如銀行系基于約定而扣款,并及時通知,表明借款人同意銀行以扣款的形式收回貸款本息,故銀行可以取得所扣款項的所有權,不負返還責任。

五、“貸款新規則”在加強合同管理方面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強調合同或協議的有效管理,要求貸款人在合同或協議中應對控制貸款風險有重要作用的內容與借款人進行約定,明確合同應當約定的內容,使貸款人通過合同來控制貸款風險,充分體現了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則。“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對借款合同內容做出如此明確而詳細的規定,這在我國法律法規中并不多見,無不體現出將意思自治原則植入了貸款新規則,彰顯了我國立法技術的進步。

對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監管部門可以依法進行處罰。所以商業銀行要正確運用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則,明確合同應當約定的內容,加強貸后管理,否則,會面臨來自監管當局處罰的法律風險。

參考文獻:

[1]高富平, 民法學[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柯華慶,合同法基本原則的博弈分析 [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

篇9

(浙江浙能鎮海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浙江 寧波 315221)

摘 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也帶動了房地產行業的迅猛發展,為了促進城市化建設,房地產行業已逐漸成為推動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產業,它的興衰成敗關系著我國人們的生活水平。然而,房地產開發畢竟是一個資金投入量大、跨期長、風險非常高的行業,從項目的啟動直到竣工驗收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龐大的資金不是房地產企業本身所能夠承擔的,要想順利的完成項目開發,它的對外融資能力影響巨大。因此,分析我國房地產開發項目在融資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并尋找措施將其防范化解,切實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是當前急需探討的一個課題。

關鍵詞 :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成本;融資分險;分析

中圖分類號:F293.3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5)07-0078-02

收稿日期:2015-02-22

作者簡介:王祝娣(1974-),女,浙江寧波人,主管會計,會計師,主要研究方向為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清算和企業籌資。

一、引言

房地產開發項目對資金的需求十分龐大,這往往不是企業本身所能夠獨立承擔的,資金短缺便成為了我國房地產企業普遍遇到的問題。因此,企業就必須進行對外融資以獲取足夠的資金來滿足項目開發的需要,當前銀行借款是最主要的融資渠道。對于融資成本及融資風險總是與一定資本結構是相對應的,比如,要想讓投資者甘愿冒較高的風險,就得保證他們能夠獲得與之匹配的高收益,開發商也就必須承擔較高的融資成本。可以看出,融資成本與風險二者是密切相關的,成本對風險總有一定的協調作用,使二者保持相對稱。因此,研究分析項目開發的融資成本及風險并尋求措施防范化解便顯得非常重要。

二、 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風險產生的原因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渠道過于單一

我國目前大多數房地產企業開發項目所需的資金都來源于銀行信貸,對銀行的依賴程度很大,銀行政策的改變都會影響企業的融資能力,甚至導致開發項目的夭折。比如現階段,銀行加強了對信貸的審查,比以往嚴格了不少,很多中小型房地產企業被拒之門外,難以獲得銀行借款,使得項目融資失敗。另外,我國關于房地產企業項目融資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難以保障融資活動的順利開展,導致融資方式受到極大的限制。房地產企業過度依賴銀行信貸,融資渠道單一,使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進度被銀行政策所左右,加大了房地產項目的融資風險。有的企業也轉而向民間借貸,但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加以保護,一旦出現無法協調民事糾紛,房地產開發項目也將失敗。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融資制度不健全

這幾年來,我國房地產行業正處于騰飛發展階段,但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方面卻沒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與之相配套,漏洞頗多,我國政府一般都是采取宏觀調控的方式來管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融資,主要體現在開發項目的融資時間以及所作出的融資決策等方面,對于房地產開發項目如何對外進行融資,采取何種渠道融資要求表較少。比如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所選擇的銀行借貸融資,我國政府的要求比較高,但在實際中卻缺乏可操作性,盡管法律法規要求嚴格,但對于所遇到的實務問題,卻一片空白,有的時候甚至會出現相互矛盾的現象。因此,這種環境下,企業融資便顯得較為困難,也抬高了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融資成本及風險。

(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融資風險管理機制不完善

我國當前在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融資風險管理方面的機制尚不健全,沒有一套完善的融資體系。在開展房地產開發項目時,由于項目負責人相關的專業水平不夠,一般只注重于項目的擴張,對融資風險的重視程度不高,就沒有加強對融資風險的管理,無形中加大了融資風險,最終制約了房地產企業項目順利的開發。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風險管理機制不完善主要體現在融資程序上不規范,相關管理機構落實不到位,企業對于人力資源的分配也不盡合理,使得房地產企業在進行開發項目時難以進行有效的融資,而選擇盲目的投資,導致融資成本及風險都有所提高。

(四)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融資結構不合理

根據財務管理中的融資優序理論,企業對外融資時應該依次選擇債務融資、股權融資,且應該合理安排資本結構,短期債務與長期債務的比例也應該根據企業自身的情況合理安排,如果過度依賴短期借款,將會增加企業的款款壓力,一旦企業資金陷入緊張階段無法及時還款,必將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而如果企業過多選擇長期債務,盡管還款壓力小了,但當出現降息等寬松的貨幣政策時,也會導致房地產企業的資金成本相對增加。我國當前房地產企業多選擇短期債務融資與企業的融資規劃密切相關。企業融資渠道過于單一,一般僅依賴銀行信貸,由于貸款償還期限短,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跨期卻很長,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融資風險。

三、降低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成本及風險的建議

(一)拓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融資渠道

房地產企業可以充分發揮金融市場的優勢,對房地產開發項目以及企業本身的資本結構進行綜合的、專業的評估,開辟整合多種融資渠道,選擇與企業資產結構磨合度很高的更適合于企業發展的融資方式,采取風險對沖的方式,拓寬開辟新的融資渠道,進行多元化的融資,可以將融資風險有效的分散開,不用再將開發項目的成敗完全系于銀行之上,進而有效的防范了融資風險。比如,房地產企業可以在保證本身運營所需基本的融資外,開辟信托融資、債券融資等新渠道,提高企業的融資能力,保證企業開發項目不會因為資金鏈斷裂而無法順利進行,房地產企業也才能夠在此基礎上正常的運轉。

(二)建立健全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融資制度

對于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方面,我國政府應著手加強立法建設,用健全完善的融資制度、法律法規保證房地產開發項目順利發展。一方面,對于現有法律《擔保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房地產企業融資方面的條款內容加以完善,填補在處理事務過程中出現的制度的空白,對于法律法規的矛盾的地方加以研究分析并調整,使得房地產企業在開發項目融資過程中能夠有法可依,避免出現鉆法律漏洞逃避法律責任的現象出現,并且選擇最適合自身情況的融資渠道。另一方面,房地產企業在開發項目的融資過程中要多與政府溝通,政府的支持是房地產開發項目順利進行乃至房地產金融的健康發展的強有力保障,可以有效的降低房地產企業融資過程中的風險。

(三)完善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風險管理制度

對于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風險的防范,須得有一套完善的融資風險管理制度做保障。一方面,從企業自身的基本情況入手,全面分析在開發項目融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做好風險識別評估工作,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融資風險管理機制,對于各種可能出現的融資風險對癥下藥,從而降低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融資風險。另一方面,加強開發項目管理負責人的融資風險管理水平,培養他們的風險意識,對相關人員從理論到實踐都要做好足夠的培訓工作,有條件的企業還可以進行實戰模擬,提高工作人員的管理水平。

(四)合理調整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融資結構

根據優序融資理論,我國房地產企業應該合理安排企業的融資結構,盡量減少銀行信貸以及民間借貸的比例,可適當的增加股權融資比例。因為對于債券的發行要求一般都很嚴格,我國企業的債券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所以可以考慮選擇股權融資。現階段,我國許多房地產企業股權融資的比例還非常低,應該考慮加大外部投資的比例,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分散開。此外,基金投資也是個比較好的選擇,可以將大量的資金籌集起來,有利于提高房地產企業開發項目的對外融資能力。

四、結論

綜上所述,房地產開發是一個資金投入量非常大的項目,對外融資能力對于開發項目的順利完成至關重要,但是我國當前房地產企業在融資成本及風險方面還存在著融資渠道單一、企業融資制度不夠健全等諸多的問題,筆者經過上文的分析也給出了相關的建議,房地產企業應對如何降低融資成本及風險的重要性給予足夠的重視,并付出行動,做好相關的工作,使得開發項目能夠順利展開,在降低成本風險的同時,保證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實現房地產企業健康可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張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融資成本及風險分析[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4(23).

[2] 王曉慧.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融資成本及風險防范[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4(8)

篇10

2013年,余額寶橫空出世,因高收益、低門檻、便捷性等優勢廣受歡迎。截至2013年9月30日,余額寶資產余額達到556.53億元,余額寶的大熱,帶動互聯網金融進入飛速發展的階段。P2P網絡貸款、眾籌融資蓬勃發展,蘇寧、京東等電商大佬進軍互聯網金融;移動、聯通、電信三大通信運營商獲得第三方支付運營牌照,騰訊、新浪、百度等互聯網巨頭也不甘示弱,加入了互聯網金融隊伍。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如火如荼,讓互聯網金融成為學術界和金融界關注的焦點。互聯網金融在飛速發展的背后,也暗藏著風險隱患。本文在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界定和對當前互聯網金融模式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分析了互聯網金融存在的各類風險,并給出了互聯網金融風險管理的建議。

一、互聯網金融的定義

關于互聯網金融,學術界并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Frank Allen, el at(2002)將電子金融定義為利用電子通信和電子計算來提供金融服務創造金融市場的方式,是互聯網金融一種初期模式[1]。謝平、鄒傳偉(2012)認為互聯網金融不同于商業銀行間接融資模式和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模式,是一種新型的融資模式,在這種融資模式下,市場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理論的無金融中介的狀態[2]。謝清河(2013)將互聯網金融分為狹義互聯網金融和廣義互聯網金融[3]。前者指基于金融服務提供者的主機,通過Internet或通信網絡,借助具備金融數據和業務流程的軟件平臺,用戶終端為操作平面的金融模式,后者還包括與前者相關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監管等外部環境。張晶(2014)把互聯網金融描述為一種信息時代的金融模式,該模式借助互聯網對金融業務流程進行重組,為客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該模式包括傳統金融業務借助互聯網的延伸和互聯網與金融融合產生的新狀態[4]。

本文借鑒國內外學者對互聯網概念的理解,認為互聯網金融本質是金融,互聯網是渠道,且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互聯網金融指金融服務、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有機融合生成的一種新型資金融通模式,包括傳統金融機構(銀行、證券、保險等)為提高效率借助互聯網提供線上服務,也包括基于互聯網的新生金融模式,即互聯網服務平臺直接或間接提供金融服務,例如第三方支付、P2P網絡信貸和眾籌融資等。狹義的互聯網金融僅指基于互聯網服務平臺的新生金融模式。

二、互聯網金融模式及其發展現狀

本文研究的互聯網金融為狹義的互聯網金融,不包括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線上延伸。當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模式除了傳統金融機構借助互聯網提供金融服務外,主要包括支付模式、融資模式、理財模式這三種互聯網金融模式。

(一)支付模式

支付模式,即第三方支付模式。中國人民銀行對第三方支付定義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貨幣資金轉移服務,其中資金轉移服務包括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和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①。徐顯峰(2011)則給出了具體的說明,認為第三方支付的核心在于交易服務平臺,這些平臺是在實力和信譽方面具有優勢的獨立機構且與銀行簽約,當用戶進行商品交易時,這些機構協助用戶完成資金的轉移[5]。綜上所述,本文認為第三方支付是指非傳統金融機構借助通信、互聯網和信息安全技術,協助商品買賣雙方,實現資金轉移的互聯網金融模式。王維東(2014)認為互聯網金融模式主要包括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模式和第三方移動支付模式[6]。其中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指用戶使用臺式電腦、便攜式電腦等設備,通過互聯網實現貨幣資金的轉移支付;第三方移動支付指借助無線電通信技術,通過移動終端實現非語音方式的貨幣資金轉移支付。

據Enfodesk易觀智庫統計顯示,2013年全年我國第三方支付交易規模達到17.9萬億,比上年增長43.2個百分點,其中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規模突破59666億元,比上年增長56.9%,與2011―2012年的增速相比有所下降;第三方移動支付增長卻是爆發式的,2013年第三方移動支付交易規模高達13010億元,比上年增長800.3%,是2012年增速的8.45倍(見圖1)。

相比第三方支付交易規模的高速增長,第三方支付企業的市場份額占比基本保持穩定。2013年第三方支付市場中銀聯商務、支付寶和財付通依然位居前三,交易份額占比依次為42.51%,20.37%和6.69%,占據約70%的市場份額。在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中,支付寶占比46.57%,財付通占比19.29%,銀聯在線占比13.75%,相比2012年,三者占有率均小幅下降,但市場占有率依然高度集中;第三方移動支付市場格局變化很大,支付寶的市場占有率更高,達到69.9%,拉卡拉擠進三強,占比17.8%,財付通位居第三,占比3.3%,銀聯位于第五位,僅占1.5%(見圖2)。總體上,2013年第三方支付交易規模的擴張速度趨緩,進入了穩定增長期,未來的增長關鍵是與金融深度合作下的業務拓展。

(二)融資模式

王曙光、張春霞(2014)對于互聯網融資模式的界定是:互聯網金融企業在市場中充當中介,來滿足中小企業和個人的融資需求[7]。邱冬陽、肖瑤(2014)認為互聯網融資模式是一種金融脫媒現象,該融資模式借助互聯網技術和平臺,進行資金供求者之間的匹配,實現資金融通[8]。綜合以上觀點,本文認為互聯網融資模式本質上也是一種直接融資,與資本市場上直接融資的區別在于互聯網融資模式需要借助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技術的發展。目前我國最具代表性的互聯網融資模式有阿里小貸、P2P網貸和眾籌融資。

阿里小貸通過將阿里巴巴B2B、B2C和C2C平臺上累積的客戶信息,轉化為客戶的信用評級,來實現了量化放貸,具有金額小,放貸便捷等特點。目前阿里小貸的業務涉及B2B會員的阿里貸款,B2C、C2C的淘寶貸款和航旅商家的保理業務三個方面。據中國人民銀行2013年年報顯示,從2010年第一家阿里小貸公司成立到2013年末,阿里小貸累計放貸65萬戶,累計發放貸款額已達1500億元,貸款余額超過125億元,不良貸款率僅為1.12%。阿里小貸的成功,彌補了當前金融體系在服務小微企業和個人方面的漏洞,也吸引了其他電商平臺加入互聯網小額貸款行業。

P2P網貸(Peer to peer lending,人人貸)最具典型性,是個人借助網絡平臺進行資金借貸,完成資金融通的互聯網融資模式。融資過程中P2P公司充當服務中介,考察借款人資信狀況,撮合交易,并收取一定的服務費。根據貸款規模不同,我國目前的P2P網貸模式分為無擔保線上模式、有擔保線上模式、線下認證模式和非典型P2P網貸模式四類。在無擔保線上模式,P2P公司是單純的中介,提供資金借貸信息,不進行擔保,代表公司有拍拍貸。在有擔保的線上模式中,P2P公司要考察借款人的資信狀況,進行貸款催收,借款人違約情況下還要先行墊付貸款人本金和利息,國內大多數P2P公司都采取此類模式。線下認證模式,主要是為了應對我國目前不完善的征信體系,降低違約風險,典型代表為合力貸,要求貸款金額高于限額的借款人進行現場審核;非典型P2P網貸模式是我國特有的P2P網貸模式,主要也是線下進行,資金借貸雙方不具有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與P2P公司之間存在借貸關系,P2P公司將債權轉化為各種理財產品供貸款人選擇,宜信是此類模式的典型代表。據網貸天眼數據顯示,2013年末P2P公司數增至523家,比上年增長253.4%,P2P貸款規模為897.1億元,比上年增長292.4%(見圖3)。預計未來幾年,P2P公司數和貸款規模增長率仍將保持在200%以上,網貸行業持續高速發展,網貸行業的競爭也將更加殘酷。

眾籌模式(Crowd funding),本質上是一種股權融資,但是沒有股權的轉讓,是小微企業或個人借助互聯網和SNS展示所運營項目或所從事活動的投資價值,獲取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眾籌融資模式在我國起步較晚,2011年,我國第一家眾籌網站――點名時間上線,據中國人民銀行2013年報顯示,目前我國已經擁有約21家眾籌融資平臺,多服務于文化產業的發展。2011年文化項目不足10個,2013年末文化項目已接近150個,增長率為1400%;2011年文化項目融資額為6.2萬元,2013年融資額已達到1278.9萬元,增長約205倍,眾籌融資模式正處于一個飛速發展期。

(三)理財模式

袁博(2013)等認為互聯網理財模式是一種投資理財的新模式,即借助互聯網進行投資理財活動[9]。王曙光、張春霞(2014)給出了一個更具體的界定,認為理財式的互聯網金融模式是金融機構或者非金融機構通過互聯網向投資者提供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包括基金、保險、國債等理財產品的銷售和交易。本文綜合以上觀點,認為互聯網理財模式是借助互聯網平臺銷售理財產品,包括兩種方式,一種是傳統理財產品的線上銷售,另一種是與互聯網特點融合生成的新型理財產品的銷售。第一種互聯網理財模式中,互聯網平臺提供金融理財產品信息并進行相應代銷業務;第二種互聯網理財模式中,理財產品與互聯網平臺有實質結合,余額寶就是此類理財產品的典型代表。余額寶是天弘基金公司的理財產品增利寶與支付寶支付平臺融合的產物,截至2013年第四季度末,余額寶期末凈資產為1853.42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率233.03%。余額寶的火爆,催生了更多的理財產品問世。2014年,蘇寧云商、騰訊和華夏基金依次推出“零錢寶”、“微信理財通”,互聯網理財的發展方興未艾。

(四)信息服務模式

關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模式,劉英、羅明雄(2013)給出的解釋是為互聯網理財產品的銷售提供信息服務[10]。王曙光、張春霞(2014)則認為該模式主要是為投資者提供理財產品的搜索和比價服務,協助投資者完成最佳理財。本文認為,在該模式中,互聯網平臺作為中介,提供信息服務,來促使互聯網理財產品交易的完成。目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平臺比較有代表性的有融360,搜索服務涉及貸款、信用卡和理財三方面,核心業務為貸款業務。

三、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

互聯網金融在飛速發展的同時,也不可避免的蘊藏著巨大的風險。據中國人民銀行的《中國人民銀行年報2013》顯示,我國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活動已經超出現有監管界限,進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帶,甚至已涉及非法集資和非法經營。在央行指出目前互聯網金融業蘊藏著巨大風險的同時,互聯網金融的現實狀況也證實了風險的存在。近年來,P2P網貸公司跑路事件頻發,北京“網金寶”、深圳科訊網先后銷聲匿跡。預計北京網金寶涉案資金約1000萬,深圳科訊網約2000萬,且涉案資金在不斷增長。互聯網金融究竟暗藏什么風險?本文認為我國互聯網金融風險主要有監管缺失風險、技術安全風險和其他風險。

(一)監管缺失風險

互聯網金融監管缺失風險體現在兩方面:一是與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的缺失;二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監管方式的缺失。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處在野蠻瘋長的階段,相應的法律法規卻沒有跟進。近幾年,我國雖然依次出臺《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方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等關于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但此類法律法規多為宣示性條款,一部完整的有關互聯網金融的法律仍舊沒有出臺。法律法規的缺失,導致互聯網金融法律定位,業務經營邊界模糊,客戶隱私保護缺失,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不明晰,這又進一步成為互聯網金融亂象滋生的溫床。除了監管法律法規的缺失,我國也未成立相應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目前對于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不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出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方法》,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相關運作提出監管意見;銀監會發出《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對P2P網貸平臺的監管進行了相應的規定;而小貸公司,卻歸屬當地政府監管。監管主體不清的同時,我國也缺少相應的監管措施。我國現存的監管措施是針對傳統金融業,互聯網金融是金融與互聯網融合的新產物,結合互聯網和金融雙重特征的監管措施十分稀少。

(二)技術安全風險

互聯網金融技術安全風險是指互聯網金融平臺因非法入侵而癱瘓、進而用戶信息遭竊,導致損失巨大的風險。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信息技術安全風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第三方支付平臺存在技術安全漏洞,導致用戶交易信息和個人敏感信息泄漏,國內第三方支付巨頭支付寶于2013年3月就曾發生過用戶支付寶交易信息、個人賬戶、手機號等信息意外泄漏的技術安全事件;二是P2P網貸平臺受到惡意攻擊,出現癱瘓,僅2014年1月,我國先后出現了3次P2P網貸平臺遭受惡意攻擊的事件,涉及人人貸、好貸網和拍拍貸等多個P2P網貸平臺;三是大數據和云計算,大數據時代數據聚集增大了數據泄漏的危害性,一旦數據遭惡意泄漏和篡改,將會對個人隱私、權益甚至是人身安全構成威脅。

(三)其他風險

本文將互聯網金融存在的與傳統金融業類似的風險歸于其他風險,主要有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由內部系統缺陷、人員疏忽或外部事件(黑客惡意攻擊)造成損失的風險。互聯網金融的操作風險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第三方支付平臺容易受到黑客攻擊造成資金損失,也容易因內部人員出現資金盜騙現象;二是P2P網貸平臺自身建設存在漏洞,造成信息泄漏,導致損失,以及網貸多服務于小微企業和個人,相比較商業銀行的借貸者其資信狀況較差,審核過程簡便更暗藏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互聯網金融公司在一定時間內獲取足夠資金來滿足流動性需求的不確定性。互聯網金融流動性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第三方支付平臺由于不用繳付客戶備付金,在贖回時需要墊付資金,如果短時間大規模贖回,支付平臺將面臨流動性風險;二是P2P網貸平臺和小額貸款公司因為資產負債不匹配,產生流動性風險。互聯網金融與商業銀行相比,缺少存款準備金、風險資產撥備覆蓋,又缺少應對流動性不足的經驗,流動性風險對其危害更大。

信用風險是指互聯網金融投資者在交易中因對方違約,而產生損失的可能性。互聯網金融信用風險主要表現如下:一是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目前多投資于貨幣基金,在流動性緊張的情況下,能夠取得高收益,如果流動性狀況逆轉則面臨信用風險;二是部分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的資金也流入房地產市場,同樣房地產市場一旦進入低迷,也會引發信用風險;三是有些理財產品存在暗中運用后進投資者的投入支付前面投資者的收益的操作,提高了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

市場風險是指因基礎變量(如利率、匯率)變動引起的金融資產或負債價值變動的不確定性。互聯網金融市場風險體現兩方面:一是投資者購買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因為市場基礎變量的變動,產生損失;二是互聯網金融公司持有的資產和負債因為價格變動產生損失。

四、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建議

我國互聯網金融的飛速發展之下,暗藏著各種風險,怎樣實現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本文從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加強監管力度、推動行業自律和保護參與者四個角度提出了可行性建議。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

我國法律法規的建設,明顯滯后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加快立法的進程。本文認為相應的法律法規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的全面規范的法律法規,包括對不同種類互聯網金融的組織形式、資格條件、業務范圍和進入退出機制進行詳細說明;二是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和風控體系進行立法,確定監管原則與界限;三是相應技術規章和國家標準的出臺,互聯網金融涉及多個技術環節,需要啟動技術規章和國家標準的制定工作,并對各個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相應的檢測,責令不符合規定的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整改;四是制定相關法律,保護互聯網金融用戶個人隱私,明確個人信息被惡意竊取后相關責任方的責任與義務。

(二)加強監管力度

目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由于監管主體不明晰等原因,游離在監管的邊緣,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是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認為,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需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明確不同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監管主體,避免出現監管真空的情況。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支付結算體系的建設者,可以聯合證監會、保監會完成對第三方支付平臺及與平臺融合的理財產品的銷售進行監管,P2P網貸平臺具有跨地域的特性,可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共同監管,而眾籌融資屬于股權融資,應由證監會監管。二是要建立以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為監管主體。金融、信息、商務等部門進行輔助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三是監管措施要與大數據分析、云計算等互聯網信息技術相結合。四是與國際上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合作,借鑒其先進的監管策略。

(三)推動行業自律

由于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出臺的滯后性,加之我國已經成立了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能最及時對互聯網金融形成一定約束力的就是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本文認為,需要從三方面入手。一是我國已經成立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需要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與金融行業協會、互聯網行業協會的合作,維護互聯網金融行業競爭秩序和共同利益,避免惡性競爭損害公共利益。二是加快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規范的出臺,為不同的互聯網金融模式提供一個大致的行業規范和標準。三是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要推動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合作和交流,促進信息與技術的共享,提高整個行業的抗風險能力。四是任用金融與互聯網復合型人才,降低操作風險發生的概率。第五,互聯網金融企業要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便于資金供求者選擇合適的投融資渠道,減少違約事件的發生。

(四)保護參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