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稅法的認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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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稅法的認識

篇1

關鍵詞:水行政執法 行政從屬性 行政權力

一、水行政執法的行政從屬性

(一)水行政執法的理論屬性

水行政執法作為現代行政法條文之一,它要求行政人員進行嚴格執法,公正的履行水行政執法。水行政執法它在職責、職權上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執行人員應該嚴格的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執行。雖然,水行政執法專屬行政管理部門,它在行駛權利的同時,要履行相應職責。從中得知,在法律范圍內,水行政執法它具備法律的嚴謹性和合法性,該性質賦予了權利主體屬性意義。

(二)產生行政從屬性的原因

該條文之所以具備法律屬性,是在憲法的規定下起草制定。因此,具備法律意義?,F在,水行政執法和法律屬性相沖突,這主要是因為執行環境發生改變,主要有兩種隱性情形在影響。首先,行政性排序和法律原則存在矛盾,這兩種情形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出現分歧大,差異多等現象。該現象用當下法律解決,無法達到最佳效果,在一定范圍上仍舊出現“法大”還是“權大”等封閉性問題。其次,根據法律執行主體規定,行政部門代表國家行駛職權。但是,這樣的職權落實程度僅停留在表面,容易出現在執法時,執法人員出現按照自我意識支配他人現象。從一定程度上看,該執法已經背離了公正、公平原則。

(三)出現表象制度至上現狀

制度在法律范圍內擁有獨特定義,因為學科不同而產生不同的概念。通常該制度主要包括:規章制定、法律法規、倫理道德、意識形態以及風俗習慣等等。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立法上取得一定成效,這些法律指引人們有序的生活,社會因為法律限制而井然有序進行發展。近幾年來,水行政主管部門隨著意識形態不斷演化,人們越來越重視執法力度和水平。在執法中常常受到 “唯制度論”錯誤思維影響,總是單純的強化執法結果,忽略了執法過程,導致出現法律制度越多,出現問題越頻繁,表象制度至上現象層出不窮。

二、水行政執法的制度依賴性

(一)“唯制度論”方向錯誤

在制度的限制下,水行政執法越來越依賴硬性制度,從執行效果上看,明顯的出現了“唯制度論”方向錯誤。過度的依賴制度,導致在執法中不能衡量全局觀,不能對現有問題進行全面分析。只是單純的依靠制度進行執法,這直接影響執法公正度。從目的上看,水行政執法備受制度制約,落實工作時不是自行的開展,而是進化成制度的強制要求。片面的行駛行政權力,借助制度工具開展工作,局限性普遍存在。對如何高效制度有序運行缺乏例證支撐,容易出現被動局勢。從作用角度上看,制度不能處理所有問題,制度本身就存在合理性弱的缺陷,不能完備的指引工作。另外,制度不是萬能工具,如果過度的依賴工具容易出現思維定勢,進而約束了實踐工作開展,容易將工作引向錯誤方向,最后制約社會發展。

(二)制度需要權威配套

“不以規矩、不成方圓”真理被人們眾所周知,制度是行事的規則,制度制約人們發展嗎,制度引導人們進步?,F代行政理論在不斷的完善中認可了制度重要性,制度可以管理人,也可以制約人。制度在管事、管權、管人上有著明顯的作用。有了制度,行事才有保障可言,管人才有依據可循,在行權上才有規定。保障了權利在職責范圍內,公正的形式權利。在執法中常遇見這樣的情況,上級的指令在下級中最容易被執行,越是剛性的指令越是得到擁護。在實際的立法工作中,“硬性”要求地位越來越減弱。制度的威信來源于社會實踐,制度保障了運作規范性。在制度運行時,要充分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將制度規定在符合運作要求范圍內。制度的制定要有著前瞻性,也有著后顧性,不能片面的制定。制度不能脫離實際生活,它來源于生活卻高于生活。起草工作應該明確制度的制約因素,如果遇到制度脫離因素,應該及時進行調整。因為,制度沒有系統建設基礎之下,沒有得到完備配套,只是簡單地將制度組合在一起,將很難形成統一性,依照制度行事,就失去了意義。

三、水行政執法的現代性

(一)現代性問題的理論背景

在法律范圍內之所以提出水行政執法概念,這主要原因是其他研究學科在給這一命題提供了理念研究結果。20世紀90年代以來,這一概念已經深入到人們的生活中。雖然研究結果是來源于西方,但是它結合我國當前情況提出了具體解決方案,完全符合我國經濟基礎發展水平需求,具有指導意義。當前,人們現代化研究的共同理念是:現代化建立必須在理性研究之上,它才能體現現代化思潮,展現出社會價值理論。該核心價值體現在個人權利、個人價值、個人責任基礎之上。它高效的轉變了發展模式,從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進行詳細論述,人們常說的現代化原則,主要是指恒定社會狀況下,它可以直接的推動社會革新,開啟啟蒙思潮,推動社會進步和發展。

結束語

法律條文在生效期間,執法工作必然存在多種形態。這些形態雜合且相互重疊,使得工作開展難度大。有關部門進行調整時,應該有清晰的目標,對水行政法律執法工作要養成科學地認識態度。在執法時要以這個為中心,堅持用科學理念服務于水利事業、服務社會、服務人民,把廣大百姓根本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工作中杜絕違法事件出現,從而促進執法力度提高,把先進的執法理念運用到執法中,鞏固法律制度,為實現法治社會做貢獻。

參考文獻:

篇2

論文摘要:在一定條件下阻止欠繳稅款又未提供相應擔保的納,t~t.a-出境,是《稅收征管法》中確立的一項保障稅款征收的措施,但對阻止出境構成要件的規定較為模糊,免責條件顯得過于苛刻,行政裁量的標準也完全缺位,對納稅人權利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因此,除了考慮國家稅收利益之外,有必要從納稅人的權利的角度,重新審視阻止出境措施,從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兩個方面對其加以規范。

在一定條件下阻止欠繳稅款又未提供相應擔保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為“欠稅人”)出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為《稅收征管法》)中確立的一項保障稅款征收的措施,該法第44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與之相對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為《實施細則》)第74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

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憋@然,上述 法律 法規對于阻止欠稅人出境構成要件的規定較為模糊,免責條件過于苛刻,行政裁量的標準也完全缺位,對欠稅人出境自由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侵害。盡管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此前曾制定《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國稅發e19961215號文,以下簡稱為《辦法》),規定了阻止出境的相關標準和程序,但對欠稅人的權利保護仍然考慮得不夠周詳。因此,除了考慮國家稅收利益之外,也有必要從保護納稅人權利的角度,重新審視阻止出境措施的實體要件和程序要件。

一、阻止欠稅人出境的可行性與必要性分析

(一)可行性——阻止欠稅人出境并不違憲

眾所周知,出境自由是公民遷徙自由的重要內容,也是各國憲法所普遍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在我國,1954年《憲法》即確認了公民遷徙自由的權利。1982年《憲法》雖然將其刪除,但從基本權利的性質看,憲法本身只有確認的效力,并無創造或廢止的能力。作為應然性的權利,憲法未明確規定公民的遷徙自由權并不意味著公民不享有此項權利。g13遺憾的是,我國《稅收征管法》第44條有關阻止出境的合憲性問題并未引起我國大陸地區學界和實務部門的重視。相比之下,我國 臺灣 地區的學者對此則展開了激烈的爭論,其焦點就在于為了保全稅收而對公民的遷徙自由權加以限制,以對基本人權的限制達到征稅之便利是否合理。盡管其大法官解釋稱“行政院……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上述辦法為確保稅收,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尚無抵觸”。但有些學者仍然認為,這一解釋僅以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為出發點,論證限制出境之合憲性,而并未論證《稅捐稽征法》的合憲性,因此仍有探討之空間。

從法律上來講,任何權利(包括公民的基本權利)都是有界限的?;诰S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必要的范圍內,法律可以對基本權利加以限制。正如《公民權利與 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所言,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且與本公約所承認的其他權利不抵觸的限制,是可以被允許的。顯然,《稅收征管法》設置阻止欠稅人出境措施,其法理依據即在于保障國家稅收,維護公共利益,立法意圖本身亦無可指責,因此,這一措施并不存在違憲之嫌,在稅收實踐當中也是可行的。

(二)必要性——財產性稅收保全措施的不足

稅收必須通過納稅人繳納稅款來實現,相應地,《稅收征管法》也賦予稅務機關廣泛的行政執法權來確保稅收目的的實現,如該法第38條所規定的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在內的直接針對納稅人財產權的稅收保全措施。而阻止出境針對的實質上是欠稅人的人身權而非財產權,除非欠稅人在被阻止出境之后自行繳納所欠稅款,或者提供擔保以換取出境自由,否則,就阻止出境本身而言,并不能保持或增加納稅人現有的財力狀況或支付能力,最終可能無助于稅收的實現。而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欠稅人并無出境之需要,或者根本不打算出境,阻止其出境便無任何意義,稅務機關以阻止出境迫使欠稅人繳納稅款的目的勢必落空。基于此,有學者認為,阻止出境的手段是否有助于實現稅款征收的目的,值得懷疑?!?]

實際上,盡管國家的稅收管轄權確定之后,其存在雖不受國境的限制,但其行使卻不可能隨心所欲。從主權獨立角度來講,外國稅務機關不能到

(-)對稅務機關行政裁量權的限制

為避免或減少稅務機關采取阻止出境措施時的隨意性,對于確無必要阻止出境的情形,應由 法律 直接作出除外性規定,而不能任由稅務機關自由裁量。例如,對于公益性單位的負責人,其出境本身是基于公益目的,況且與單位之間并不存在財產聯系,實無阻止其出境之必要。而即便屬于稅務機關裁量范圍內的事由,也必須嚴格遵循“權力用盡原則”。具體而言,就是要求稅務機關必須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性稅收保全措施,只有在上述措施無效的情況下,方可考慮采取阻止出境措施,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對欠稅人的人身權利的影響。而《通知》也強調了這一點,該通知第1條第2款規定:“對納稅人的欠稅事項,凡能在境內控管的,盡可能不要留待欠稅人出境時解決。”與此同時,在個案中還應考慮欠稅人的具體情況。例如,欠稅人無力繳納所欠稅款,也無法提供相應擔保,但確有奔喪、探病等緊急事務需要出境,稅務機關就應當考慮一定限度內的融通余地,否則,一概阻止其出境也明顯違背人倫。

篇3

水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替代的基礎支撐,是生態環境改善不可分割的系統。加快水利改革發展,不僅事關農業農村發展,而且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不僅關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糧食安全,而且關系到經濟安全、生態安全、國家安全。加快水利改革發展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

水利工程涉及廣泛,不僅有水庫、河道、電站、農田水利、農村安全飲水等工程,更主要的由于水利施工單位所具備的資質可以承攬農業、農辦、土地、發改等部門發包的涉農工程,它和千家萬戶和不同行業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水利施工又是個高危行業,多年來,因水利工程涉及的民事法律訴訟也在不斷增多,機械傷害、物體打擊、溺水等人身傷害事故及工程欠款時有發生,涉案標的大,訴訟時間長,也影響水利事業的發展。如何運用水利科技檔案作為證據支撐,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水利科技檔案工作者重視的一個問題。

近年來,筆者所在的駐馬店市水利工程局在工程項目上涉及的民事訴訟糾紛達十余起。其中遂平縣橡膠壩工程、舞鋼市灌渠節水改造工程兩起溺水死亡案件,涉案標的幾十萬。在案件審理中,我局檔案人員充分利用歸檔的竣工驗收資料和工程移交表作為有力證據,證明了兩起事故的發生均不在我方施工期間,而是在我方竣工驗收及移交后,由管理方管理中出現的事故,法庭采信了我局提交的檔案資料,進而免除了我方的責任。近幾年來,業主拖欠水利工程款的事件時有發生。我方積極利用工程合同、工程量清單、撥款單為證據,討要欠款,獲得了法院支持。通過多起案件,我們積極利用所存檔案資料(照片、視頻、施工日志、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單、撥款單等)作為案件證據,維護了自身權益,顯示了所存檔案的利用價值,發揮了檔案的證據作用。

筆者就多年的工作實踐談談對水利科技檔案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證據作用的幾點認識。

1 提高法律意識

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深刻理解檔案的憑證作用,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關于證據的內容?!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包括:(1)當事人陳述;(2)書證;(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數據;(6)證人證言;(7)鑒定意見;(8)勘察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同時,書證應當提供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確有困難,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筆者認為,涉及水利工程事務中的“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等均應予以重視,應把這些證據保存完好、齊全。注重在民事糾紛中的應用,而不能忽視了這些證據,讓這些證據在檔案柜里睡大覺。

2 轉變觀念,及早收集水利工程項目檔案

2.1 根據水利工程復雜性的特點,拓展檔案收集渠道。水利工程建設的過程是比較復雜的,從項目可研、申報到工程竣工,歷時長,工作跨度大,形成的文件材料涉及面廣、內容繁雜,稍有疏忽,就可能會漏存或丟失,而小型水利工程則大多施工要求急,建設周期短,形成的文件數量不多,不易引起建設單位及檔案人員的重視。以往習慣于等建設單位移交檔案的被動做法已經行不通,檔案人員應當提前主動了解水利工程建設易涉及作為證據的安全合同、工程重要安全警示標志照片、工程質量鑒定、工程合同、工程量清單、撥款單、工程竣工資料、工程移交資料的收集以及水利工程的具體操作程序和工作流程及分階段的工作安排,及時切入,掌握第一個階段工作中所形成的材料,對每種資料的內容、數量做到心中有數。具體分為兩方面:一是追蹤收集。對工期短的,檔案人員到現場了解進程,及時掌握工程信息,并指導督促技術部門做好收集檔案資料工作,及時介入收集檔案,這樣質量會比較高,效果會比較好。二是分階段收集。對工期長的工程,跨度比較長,采取分階段進行收集,始終堅持檔案員到施工現場督促收集,及時與建設、施工、監理、檔案部門取得聯系,獲取工程進度信息,盡力避免檔案原始材料散失,這樣才能保證工程檔案的連續性、完整性、準確性。

2.2 制定規范,及時組卷

水利檔案數量繁多,通過制定規范,明確哪些應該收集,應該怎樣收集,對這些列入收集范圍的應及時收集、組卷。按水利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相應的制度,建立工程檔案分類大綱、保管期限、檔案分類方法等,將水利工程檔案分為13大類:(1)綜合類檔案;(2)農田水利類檔案;(3)水力發電類檔案;(4)輸變電線路類檔案;(5)機電排灌類檔案;(6)防潮防洪類檔案;(7)供排水、農村飲水類檔案;(8)房建類檔案;(9)其它類檔案;(10)設備、儀器類檔案;(11)會計類檔案;(12)水利水文資料類;(13)聲像類檔案等,及時將收集好的文件材料?M行對應、分類、排列,組卷整理,按規范裝訂成冊,使檔案管理有序,逐步走向規范化、科學化。

2.3 采用科學規范的標準,嚴把檔案歸檔關

歸檔的工程檔案首先從內容及深度上符合國家有關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技術規范和標準。檔案資料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嚴謹;其次,檔案文件應采用耐久性強的載體材料,保證文字清楚、圖樣清晰、圖表整潔、簽字蓋章手續完備。

3 強化檔案人員的業務素質,提高水利科技檔案的管理水平

在很多人眼里,檔案工作就是收集資料,無什么技術可言,事實正好相反,檔案工作是一項技術性較強的工作,也對檔案工作人員的素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從事水利工程的檔案工作人員,專業知識和技能比一般的檔案人員要全面,不僅要掌握文書檔案的歸檔方法、基建檔案的基本知識、水利行業項目建設檔案的歸檔方法,還要懂一些水利工程的各專業知識,以及要了解水利工程全過程和各階段的建設,特別是竣工驗收的資料、工程移交表、工程量清單、工程合同、安全合同、工程結算單、照片、視頻等易作為證據的資料,嚴格把關歸檔。因此,為達到水利工程檔案整理規范化的要求,應對各專職檔案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講解水利工程建設中會形成和遇到的種種問題,分清哪些屬于有價值的檔案,對應當歸檔的有保存價值的材料及時歸檔。為了提高水利科技檔案管理,一是需要加強領導對水利工程檔案的重視,明確主管領導的責任;二是需要挑選責任心強的檔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檔案工作。特別是要保持檔案人員工作隊伍的穩定性,要培養檔案專業人員過硬的技術,加強對水利專業知識培訓、法律知識培訓;要鼓勵檔案員自學,補充和吸收更多的專業知識,不斷充實自己,使檔案工作者提高檔案管理水平。

篇4

關鍵詞:高職;稅法;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5-000-02

高職教育培養的是應用型人才,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對高職人才培養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稅法課程屬于會計專業的基礎技能課程之一,是一門應用性、專業性很強的課程。當前財稅體制改革不斷深入,會計法規不管完善,高職稅法課程培養的人才不僅要具有扎實的稅法理論功底,還要具有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一直以來,高職稅法課程教學采用的是灌輸式教學方法,實踐環節不足,這會影響對稅法知識的理解與運用,不利于學生創新能力、實踐能力的提升。稅法課程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實踐性,因此高職稅法課程教學必須打破單一的教學模式,加強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本文主要從稅法課程的特點入手,分析稅法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探討稅法課程教學改革的思路。

一、稅法課程的特點

(一)實踐性

稅法是國家法律體系中極其重要的部門法,作為普通公民要了解稅法規定,作為稅務工作者則要熟練掌握稅法的各項規定。稅法課程中稅的種類很多,學生通過稅法課程學習,要掌握稅法的基本知識,如納稅人、納稅地點、優惠政策等,了解各項稅種如何進行納稅申報,以便學生畢業后能迅速適應工作。稅法課程教學中應將稅法理論與實踐結合起來,給學生提供大量的實踐操作機會,這樣才能達到課程教學目標,所以稅法課程具有很強的實踐性。

(二)靈活性

在實際運用中,稅法知識具有很強的靈活性,教學中要讓學生明白這一點,做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流轉稅,學生要結合企業性質采用不同的稅種。制造型企業一般要繳納增值稅,服務業、建筑企業繳納營業稅較多。因為稅種多,有的稅種還需要再分類,如增值稅企業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靈活處理具有較高的難度,再加上稅種較多,應納稅額的計算較為復雜,會讓學生覺得難以理解。因此教學中應運用互動環節,不僅要掌握理論知識,還要進行實踐操作,靈活掌握稅法知識,從而提高學習效率。

(三)整體性

稅法課程是在學生具有了一定的企業經營知識后才開設的,因為稅法課程涉及到會計憑證、賬簿的等級及報表編制等,要求學生掌握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將稅法內容與會計知識有機的結合起來綜合運用。稅法課程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重要稅種,還涉及到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契稅等一些小的稅種;各稅種之間具有相應的獨立性,學生學習時可以分塊進行,但各稅種之間具有較強的關聯性,實際運用時要考慮整體,綜合運用;各稅種都有一般規定,但也有自身的特殊性。在特定時期,一般納稅人不可能只繳納一種稅,可能會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關稅、印花稅等。所以稅法課程教學中,要讓學生認識到稅種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二、稅法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一)教學方法單一落后

稅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教學目標是培養學生掌握一定的稅法基礎知識和技能,加強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培養,提高學生應用稅法的能力。稅法課程教學依靠單純的理論知識講解,是無法滿足學生需求的,也達不到教學要求。受傳統教學方式的影響,稅法教學采用灌輸式教學方法,教師比較注重理論知識傳授,如計算各種稅種等,缺乏實踐操作,學生被動的跟著教師的節奏走,師生之間缺乏互動、交流。稅法理論知識枯燥乏味,這很難激發學生的興趣,學生也很難建立感性認識。同時稅法包含的稅種較多,多是分塊教學,很少考慮稅種間的聯系,忽視與相關學科的知識鏈接,也不全面展示整個辦稅流程,導致稅法課程教學缺乏實用性。同時稅法課具有較強的時效性,需要不斷更新內容,這會大大增加教師的授課負擔。另外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多媒體等現代化教學手段已得到了普遍應用,但有些教師受技能束縛,無法運用先進的教學手段,從而影響教學效果。

(二)教材內容相對陳舊

稅法課程具有很強的時效性,稅法涉及面較廣,立法層次較高。漸進式的稅制改革使得每年都有大量的稅收文件進行修改,這給選定稅法課程教材帶來了一定難題。教材從編訂到出版需要一定的實踐,一般稅法教材出現在課堂時一些即使采用了最新版本的教材,一些內容還是與實際存在不同。所以課堂教學需要增加大量的新信息,這加重了教師的工作負擔。同時稅法教材比較側重于稅法基礎理論知識的羅列,用于分析的案例較少,導致稅法理論更加枯燥乏味。

(三)實踐教學環節匱乏

稅法是一門實踐性、技術性很強的課程,除了注重理論知識教學,還要加重實踐教學環節。但一直以來稅法課程教學存在重理論、輕實踐的傾向。教學側重教材,以教師講授為主,實踐教學環節匱乏。同時實踐教學沒有明確的教學目標,沒有系統的實施方案,導致實踐教學隨意性大,難以提高實踐教學效果。另外高職院校由于實習基地數量有限,難以滿足所有學生實習實訓的需求。對企業來說,報稅是非常重要的,不能有絲毫的差錯,所以很多單位不愿意學生接觸其財稅方面的資料,學生沒有親自實踐的機會,增加了頂崗實習的難度。

(四)軟硬件建設不足

由于資金不足或思想上不夠重視,高職院校的基礎設施建設還不健全。同時由于辦學規模的擴大,一些教師忙于應付繁重的工作任務,稅法觀念更新較慢。稅法課程是財經專業的必修課,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與綜合性。所以對教師素質要求較高,教師不僅要全面了解經濟、會計等學科的知識,掌握相應的法規;還要熟悉實際工作中不同的稅收規定對企業活動的影響。但目前高職院校的稅法教師隊伍整體素質有待提升,大都是從高校畢業后直接從事教學工作的,缺乏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能力,從而影響稅法課程教學效果的提升。

三、稅法課程教學改革的思路

(一)改革教學方式

教學方式方法是稅法教學改革的關鍵。稅法課程要走出傳統的單一式教學方式,根據教學內容、教學目標靈活選擇教學方法。根據稅法課程的特點,可以采用啟發式教學法、案例教學法、討論教學法等。稅法課程涉及的知識點多,課程難度大而課時又少。教師一味的灌輸會讓學生覺得乏味,為了激發學生的興趣,可以采用啟發式教學法,課前給學生布置一些題讓學生思考,獨立或者小組進行討論,學生經過思考后所得的印象會深刻一些。結合稅法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學目的選擇合適的方法,引導學生積極思考,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將學生吸引到課堂上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提高教學效果。案例教學法是較為流行的一種教學方式,稅法課程具有較強的實踐性、應用性,運用案例教學法能大大提高教學效果。案例教學法注重學生的自主性、主體性的發揮,教師要精心設計案例,用案例引導學生,讓學生運用所學知識解決案例中的問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討論式教學法主要用于課程中的重難點問題,對一些難以把握的稅收政策法規,可以讓學生分組討論、辯論,這樣能引導學生積極思考,加深對知識的理解。

(二)科學選用教材

對教學來說,教材是很重要的,會直接影響到教學質量。所以稅法課程要選擇權威性教材,注重理論知識與實踐的結合,確保教學內容準確,避免出現模糊問題。另外平時要多關注稅收文件的實施與修改問題,關注稅收政策的最新動態,搜集相應的信息,不斷豐富、更新教學內容。

(三)注重實踐活動

稅法課程的應用性很強,學生學習稅法最終的目的是要應用于實際,這樣才能學有所值。教師教學中可以結合稅法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設計符合學生應用能力提升的練習;不僅要解決教材上的知識點,更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多開展實踐活動,特別是企業繳稅的現實問題,給學生提供更多的思考機會,調動學生的積極主動性。實踐活動要求每位學生都要參與其中,經過企業實際調查,并親自參與其中,會對企業管理有更深層次的了解,從而提高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四)優化教學條件

稅法課程內容更新快,教學改革需要改善軟硬件環境。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上申報納稅得到了普遍推廣,所以計算機、納稅申報軟件等都是稅法課程教學必備的設施;教室與實訓室一體化是教學改革的必要條件?,F代化的教學條件能提高教學質量,教師熟練應用這些設備能給學生提供豐富的稅法學習資源。高素質的稅法師資隊伍是稅法教育發展的關鍵,所以要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作為教師應密切關注稅法的最新信息,不斷豐富教學內容;認識到稅法與其他學科的聯系,拓展知識點,為專業知識講授打下堅實的基礎;青年教師要多向經驗豐富的老教師請教;建立培訓體系,鼓勵教師外出學習鍛煉,積累豐富的工作經驗,提高實踐能力,從而建設雙師型骨干教師隊伍。

總之,高職稅法課程是非常重要的一門課程,教學質量高低不僅會直接影響到學生學習能力的提升,還會關系到國家稅法的執行。因此應緊跟時展步伐,積極進行稅法教學改革,從而提高教學質量。

參考文獻:

[1]葉青.高職《稅法》課程教學改革思考[J].現代商貿工業,2013(21).

篇5

關鍵詞:交易定性;稅法;分析

稅法的特質主要體現在構成要件理論中,其獨特的構成要件是稅法的基本概念,但是稅法學之中,僅僅只有稅收的構成要件理論是不夠的,還要借鑒民法和刑法的理論構造,并且在實質的內容上,我們不難發現稅收學之中的稅收要素理論并沒有太大的區別,總而言之稅法學還沒有形成一套系統的分析理論或是工具,并沒有進入深層的研究之中。

1 交易定性的理論前景

在稅收實務之中,要想合理合法的解決納稅主體的認定或是稅收客體的有無、定性及量化,都離不開法律分析的技術,還要將綜合法學考慮到稅收實務當中,與其他的法學門類相比,我們不難發現稅法的綜合性和復雜性,所以稅法具有挑戰性和獨特性,在商事之中發揮著它的作用。在實質課稅主義之中,我們可以在簡單的合約交易場所進行實質課稅主義的貫徹,也可以在復合交易、交易定性和法律關系相違背的時候呈現出來,這樣就能夠體現出稅法的公平和正義,將稅法的精神彰顯出來。現如今的中國稅法學,需要面對的是進行學術破局,這是一項重大的任務,我們不能將中國稅法學停留在介紹域外稅法學術觀點之中,我們還需要在中國進行本土的實踐,只有通過實踐才能夠檢驗知識的累積是否存在誤差,稅法存在多學科和跨部門的特性,因此稅法一定是在民商法和行政法及刑法之后形成的,但是隨著稅務問題的不斷出現,其法律屬性的不完整也就導致了稅法學在掌握交易定性理論之后,必然會成為一項強實踐性的活動,在邏輯方面能夠自給自足,不斷的完善自身。

2 交易定性對稅法分析的意義

在交易定性的理論之中,若是一旦發生了民商事交易,那么就一定存在客觀的交易性質。交易定性主要就是對稅法的原理和原則進行借助,認定的交易性質是客觀存在的,這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可以說是主觀見之于客觀的認識過程。在交易定性理論之中,我們主要是講稅收構成要件作為一切的出發點,所以稅收構成要件的每一個環節都有貫穿交易定性理論,我們通過立法來確定稅收的構成要件,因此我們要清楚的認識到,交易定性與稅收法的定義是緊密相連的,不可進行分割。然而在稅收中的各個構成要件之中,不可能自動的對稅收實務進行呈現,所以當我們在面對不同的交易類型的時候,稅法和企業雙方都要對經濟交易的具體形態來進行磨合,有利于在稅法之中達到共識,尋求和解。當我們在面對稅法實務的核心環節、疑難環節之中,稅法中的交易定性理論從靜態演變成動態,具有實踐的形態,蘊含著鮮活的生命力。交易的形式和實質在整體上并非一直處于一致狀態,在產生沖突的時候,我們也要遵守稅法的實質正義,主要就是指稅法實質課稅原則,從該原則出發把握交易定性,因此需要在稅法分析之中滲入交易定性理論,與稅法的實質相連,并且為研究實質課稅原則提供分析的范疇,為稅法理論奠定基礎。

在稅法的評價和處理之中,我們將納稅主體和客體、客體的量化和稅收管轄權等等認定為稅收的構成要件,這是一種動態的過程,因此在面對不同的交易類型的時候,稅企雙方都要對具體形態的經濟交易進行工具的分析,利用交易定性來對具體稅案進行分析,以此來達到共識。所以我們在進行稅法事實認定和稅法解釋的時候,利用稅法評價。在整個過程當中,我們都是通過規范性的文件呈現的,而在某些時刻是通過稅企爭議雙方的論爭呈現的。不伴稅法規則是針對競技活動之中比較復雜且比較具體的交易類型進行稅法的評價和處理的,而不是對法定構成要件進行突破。所以我們要將具體的交易類型進行交易定性和處理的具體規則稱為部頒稅法。在交易定性的理論意義上,將創制稅法規則的作用發揮出來。而絕大多數未進行改變的稅收構成要件的法定屬性都稱之為未突破稅收法定注意。部頒稅法的規則是一件事一種爭議,所以在部頒稅法之中,具有判例法的形式和功能,在交易定性之中提供具體的交易類型判定規則,將中國稅法的內在結構和判例屬性以及未來的格局揭示出來。

從中國稅法的經驗中我們發現,商事的交易在逐漸的復雜化和深刻化,稅收在法律層級之中,是無法對商業交易的類型和環節進行預知和前瞻的,所以商事交易的稅法規制只可能存在掛一漏萬的情況,所以若是稅法出現不嚴密或者出現漏洞的情況,隨著時間的增加將會凸顯出來,所以將長期的存在稅法缺欠。部頒稅法的規則之所以存在,其合理性就在于制定法的有限性,所以無法對復雜的交易類型進行有效應對,面對多種多樣的交易類型,難免出現整齊劃一的法規制的制定落空。商人之所以成為商人,就是因為他們走在法律的前面,所以稅法規制也一直的處于商務交易類型的后面,尤其是在反避稅領域之中,這種現象尤其嚴重。因此我們應該將稅法研究的重點放在復雜的交易類型之中,面對比較復雜的交易類型,我們需要深入的闡釋交易定性和稅法處理,以此來積累稅法法理。由于現如今的稅法學理還未達到一定的高度,所以我們不應該將重點放在提升稅收的立法層級上,也不要在一般學理或是原理之中對稅收法定主義進行強調。根據稅法實務經驗中我們發現,大量的稅企爭議的展開,都是圍繞著納稅主體和稅收客體的,而在某些時候也圍繞著稅收管轄權的爭議展開的。所以在實務之中,我們不應將稅企爭議局限在程序法的層面之中,而更多的是要圍繞稅收實體法的適用和解釋來展開爭議。

3 結束語

本文主要分析了交易定性在稅法分析中的地位,探討了交易定性的理論前景極其意義,以此來奠定交易定性的地位,不僅凸顯了稅收活動之中的法律屬性、交易定性和法律關系之間的辯證關系,還體現出了稅法追求實質正義的精神氣質。

參考文獻:

[1]張守文.稅法原理[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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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法的應用

案例法在稅法教學中是廣泛應用的教學方法,通過實際案例讓學生直觀理解稅收規定能很好的解決稅收法規抽象、不好理解的問題。結合高職學生的特點,案例法在應用時,應講求貼近學生的生活實際。高職院校會計專業的學生一般是通過高考升上來的高中畢業生,學生一直接受學校教育,對社會經濟活動、企業經營情況并不熟悉,也缺乏豐富的生活經驗。因此,綜合性的稅收案例未必適合高職學生的特點。如果教師在列舉案例時,選用貼近學生生活實際的或學生耳熟能詳的身邊企業為背景舉例說明稅收法規的規定,即使業務是虛擬的,學生也會因對企業的了解而愿意傾聽,案例教學就變得生動、有趣、好理解,從而使學生愿意由淺入深的思考。

2.比較分析法的應用

目前,絕大部分稅法教材都是以稅種為線索,按照實體法、程序法的順序編排稅法教材內容。在具體稅種介紹時,按照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納稅時間、納稅地點、稅收優惠等稅法構成要素來具體組織教材內容。教材中對稅收規定的描述基本采用法規原文,這使得稅法教材類似于法規的匯編,語言晦澀,缺乏可閱讀性。同時,也使得初學者認為每一部分內容間是獨立的,每一個稅種是獨立的。教材內容的割裂影響學生對稅收法規內在聯系的認知。同時,法規堆砌式的教材,需要學生根據抽象規定理解企業業務。而實際中,辦稅員是根據企業業務查找適用的法規。學習思路與實際操作的思路截然相反,這也是稅法教學效果差的重要原因。

高質量的再現實務的教材不是一朝一夕能編寫出來的。真正以企業為背景,通過企業業務介紹辦稅流程、涉稅義務和納稅方法的稅法教材目前幾乎沒有。在這種現狀下,要提升稅法教學效果,需要教師在課堂教學中,以教材為線索,通過講授法介紹稅收法規,這樣授課能保證授課內容的完整性和系統性,但同時要多運用比較分析法,如不同稅種的相關性分析,以消費稅和增值稅為例,消費稅的納稅人同時要交增值稅,所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納稅人都要交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通過對稅種征稅范圍的比較,使學生認識到,同一企業會涉及多個稅種。比較分析法不僅可以用于稅種間的比較,也可以用于不同行業的企業承擔的納稅義務的比較。如通過比較酒廠和酒類批發企業承擔納稅義務的差別,使學生清晰認識消費稅和增值稅各自的納稅環節。

3.歸納法的應用

稅法教材對稅種孤立的介紹,使得學生錯誤的認為各個稅種間是獨立的,相互不交叉。這種潛在的錯誤認識帶到工作實際中,就會造成學生面對實際業務無所適從,不知道如何將稅收規定與企業業務結合起來。因此,在稅法教學的某幾個階段,或者在完成全部稅法教學任務之前,稅法課程教師可以對全書內容做歸納,這種歸納不是以教材為線索,而應以企業類型為線索,如分別以制造企業、施工企業、商業企業、服務企業為背景,總結每類企業可能涉及的稅種。還可以進一步將涉及面最廣的制造企業根據企業組織形式和規模的不同,細分為公司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并分別歸納不同組織形式、不同規模的企業可能涉及稅種、計稅方法、納稅義務及稅收負擔。通過不同類型企業、不同規模企業、不同組織形式企業涉稅義務的歸納總結,讓學生直觀認識稅收法規的抽象規定如何影響企業的具體納稅行為。

4.演示法的應用

在稅法教學過程中,授課效果最差的莫過于有關納稅程序的規定,如企業稅務登記程序、辦理稅務登記報送的資料,各稅種納稅申報的程序及報送的資料、增值稅專業發票的管理以及稅務爭議的處理等等。關于納稅程序的規定,教材內容一般是簡單列舉的方式加以介紹。如果教師也照本宣科,那么稅法課堂將變成一潭死水。對此類內容,教師可以借用多媒體,通過展示實物圖片的形式介紹企業辦理稅務事項時應準備的材料,在此基礎上,說明相關稅務事項的程序,那么教師授課就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學生看到的不再是抽象的文字信息,而是真實的圖片,圖片信息會給學生留下更直觀、更深刻的印象,也會使學生愿意跟隨教師的引領完成這一部分內容的學習。

二、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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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法治;財稅法治;財稅法學教學「正文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經理直氣壯地成為當今政治生活的主題和時代的主旋律。它不僅成為社會民眾的最強音,而且也成為當權者致力實現的根本愿望;它不僅以顯赫的文字載入國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據著人們的心靈。它將不再是中國人的夢,也不再是西方人的專利品和中國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國政府和民眾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將這一理想付諸實踐的行動。[1]自古以來中西方的法學大家就對“法治”給予了頗高的關注和相當的研究,而這一概念是法律思想史上蘊涵雋永的概念,即使是在標榜法治的傳統的西方國家也未有過公認的定義。從亞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到拉茲的“惡法亦法”[2],從“法律的統治”到批判法學派提出的“法制的解體”,人們對于法治問題的認識眾說紛紜。而從法治發展的歷史來看,“每個歷史時代都面臨著一些社會控制的重大問題,而這些問題則需要最有才智的人運用其智慧去加以解決。為我們所知曉的許多絕對的法律哲學表明,法律思想家都試圖激勵他們同時代的人去關注他們各自時代所存在的某些尖銳且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盵3]

    一、財稅法治化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要求

    我們必須要面對一個現實,建設法治國家這一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是一個漸進式的過程,正如哲學中所談到的事物的產生、發展以及最終的建立是一個從無到有,從不完善到日漸成熟的過程。不論是一種全新的宏觀制度的建構,抑或人類在實踐中所選擇的契合未來生活的嶄新的生存方式以及行為習慣,都不是想當然就成立的。法治的建設對于中國這樣一個脫胎于封建人治社會不久,依然存在許多封建殘余、人治因素等的國家,顯然要經歷一個漫長的歷史發展的過程,而這過程是應民眾和世界政治、經濟、法律要求的必然趨勢。

    法治的建設是就一個宏觀的整體而言的,不是單單局限于一個層面或者一個部分上所講的,它要求將法律作為治理國家根本措施、戰略策略和方式手段。而今,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國家都是稅收國家,財政對于一個國家經濟的發展,國家綜合實力的增強,在國際政治中作用的發揮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對于本國民眾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環境的日漸改善更是成為其主要的來源。而稅收又是財政的主要來源,隨著人們對于稅收的本質的認識,對于稅收法律關系的認識,真正的將納稅人的權利得到了體現。西方發達國家納稅人的權利意識很強,相比之下,我們的納稅人權利意識是比較淡漠的,這不僅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者是稅務主管機關的政策的實施存在偏差,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民眾自身的緣故使得其對于權利認識的不足。財政稅收作為一項國家宏觀調控的手段,在國民經濟的發展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顯著的作用,財政由最初的僅僅為滿足國家對內鎮壓和防御外敵入侵或侵略該國的職能,提供經費和物質保障,發展為國家大規模的自覺地利用財政收支活動來干預經濟,國家根據各個不同時期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以及國家確定的目標和規劃,制定財政政策,包括財政補貼、財政投資和稅收政策等,并將有關這些財政政策的內容制定為法律法規。[4]以保證財政分配的法治化,財政機關、單位和個人與國家之間的利益的平衡和規范化的狀態。

    而稅收不僅僅是滿足財政收入,更主要的是對于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具有經濟性的特征,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調控鍵。依法治國成為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也是我們眾望所歸,給予財稅在國民經濟中的凸現作用,將其納入法治化的軌道絲毫不為過,而是成為理所應當的事實,是法治建設的必備要件和內在要求。

    二、財稅法教學在財稅法治建設中的地位

    關于“法治”的論述和研究在現今法學領域中看來是比較豐富的,法學家對于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征、實現的途徑和目標都有所涉及,但是對于財稅法治建設的相關內容研究甚少,面對當前財稅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以及財稅法在法學研究中的作用,我們很有必要對其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完善,而法學教育不失為一種高效的途徑,這主要是基于財稅法學的高等教育對于財稅法治建設有著現實的推動作用。

    (一)財稅法治要求法制的完備——財稅法治的形式要件

    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是政府的一切行動中都受到事前規定并宣布的規則的約束——這種規則使得一個人有可能十分肯定的預見到當局在某一情況中會怎樣使用它的強制權力,和根據對比的了解計劃他自己的個人事務?!盵5]只有存在了明確的可以把握的法律才使得人們對于自身的行為有預見性,而這也是法治建設的一個過程。財稅法治的建設一個漸進式的過程,而在建設的過程中從形式上要求法制的完備。法制是指一國以法律制度為基礎的,包括法律組織及運行機制在內的法的整體。何謂法制完備,我以為法制完備首先表現為法律制度的類別齊全、規范系統而無一遺漏。[6]財稅法治的建設也不可脫離這樣的一種形式要件,當前我國的權力機關以及相應的財稅的主管機關雖然對于財稅的認識有一個較為理性的認識,但是相應的法律規范被沒有有效的跟進,仍然存在滯后于經濟發展的現狀,主要是立法層級的比較低。雖然不少學者認為我們應該在立法上下功夫,尤其是制定基本法,諸如“稅收基本法”,稅收基本法是有關國家稅收政策和稅收制度以及稅法的基本問題的立法,它對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7]但是,分析我國財稅法的現狀后,我們就不會這么輕易得出這樣的結論,稅收基本法的制定存在多方面的阻礙,不僅僅是立法技術的加強,更主要是基于我國稅法基礎理論的研究還比較落后,雖然最近些年來,我們的稅法研究有了一個突飛猛進的發展和深入,但是與西方發達國家對于稅法的研究還是存在相當的差距的。稅收基本法中的任何一項規定,都可能是一個稅法學研究中的比較大的課題,如果不能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將一個制度的產生發展沿革系統研究, 那么也不可能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具有前瞻性的、科學合理的稅收基本法,因此,對于財稅法學人才的培養就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

    財稅法教學是通過高等的教育培養一批具有高素質的法學人才,尤其是對于財稅法進行專項研究的人才,通過介紹國外先進的制度、立法技術以及國外在發展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進行對我國的現狀進行準確地判斷,真正將國外先進的制度引入中國,切實解決我們存在的實際問題,將理論和實踐有機的結合起來,將我國財稅法的研究進一步深入和本土化,這些對于財稅法知識有一個系統了解的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才,為法治化建設的理論研究、知識積淀奠定了比較堅實的基礎,使財稅法研究的這一方熱土能生生不息,結出更為豐碩的果實。

    (二)法律至上的必然要求——財稅法治的理性原則

    法制的完備不僅是法律規范的多少的問題,更主要是立法水平的提高,法律規范層級的提高,不是以行政法規或者部委規章以及通知等形式進行規定為主的一種現狀,真正通過法律的形式來加以明確,對于一些立法的空白和不完善之處進行修正。立法水平的高低,法律制定的科學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立法者的法律素質的高低,法律修養以及對于當前國家現狀的知曉程度,而財稅法治建設對于立法的要求則更為嚴苛,要求具備扎實的法律知識以及相關財經稅收知識的人進行立法,法學教育教學的初衷正是基于此,只有盡可能的保證立法者的較高的法學素養才能將財稅法治建設從立法這一最初環節有效地落實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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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會計準則新企業所得稅法資產差異

一、新會計準則與新所得稅法的基本差異

從會計角度講,制定所得稅準則是為了規范企業所得稅確認、計量與核算,及信息的列報,視所得稅為一種費用。而從稅法角度看,其目的是為確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向企業征稅,視所得稅為義務而非費用。從定義上看,會計上所得稅主要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基準,再對境內外各類稅額進行調整、計算,企業最終將全部所得稅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稅法上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一定的稅率,再對可減免稅額和允許抵免稅額進行扣除來確定,這與會計上定義所得稅存在差異。從范圍上看,新準則適用于國內開設的企業或公司,包括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新稅法則不適用于合伙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此外,新稅法既適用于企業,又適用于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而新準則卻不適用于這些組織。

二、新準則與新所得稅法關于主要資產的差異分析

(一)關于固定資產的差異

以外購的固定資產為研究對象。從會計角度看,其成本由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裝卸費、運輸費、安裝費等;具有融資性質的,其成本在購買價款現值的基礎上確定。而稅法上,要求按購買價和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計算,購買價款不需要折現且計入當期損益的利息不能在稅前抵扣。新準則中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為實際成本減累計折舊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的余額,而計稅基礎則是按實際成本減累計折舊后的余額累來計量。處置時,新準則要求企業將固定資產處置收入扣減賬面價值與相關稅費的余額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上的處置損益是以收入扣減稅法口徑的原值、保險或賠償款、殘值后的余額來確認。

(二)關于無形資產的差異

以外購無形資產為研究對象。當購買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時,成本要以買價的現值為基礎計算,實際支付價款與買價現值的差額,除予以資本化以外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稅法上要求成本按實際買價確認,不允許稅前扣除計入當期損益的利息。攤銷時,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允許攤銷,但每年要進行減值測試;稅法上不按使用壽命是否確定進行區分,要求無形資產在一定期間內攤銷且在稅前予以扣除。減值準備計提產生的差異,新準則規定減值準備可在稅前扣除,而新稅法確定計稅基礎時,卻不允許剔除減值準備。

(三)關于存貨的差異

存貨初始計量時,會計上規定外購的存貨成本包括買價、相關稅費等。投資者投入的存貨,以協議或合同約定的價值確認成本,但不公允的除外。稅法上要求以實際支出作為計稅基礎,外購的存貨按照買價與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投資者投入等方式取得的存貨,要求按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計稅基礎。存貨后續計量時,會計上要求運用先進先出法等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出售時要將成本和存貨跌價準備予以結轉。稅法上規定銷售或領用存貨,其按規定計算出的存貨成本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三、新準則與新所得稅法關于資產差異的協調建議

(一)提高會計從業人員與稅務人員的綜合素質

要加大宣傳和教育力度,提高執業人員的法制意識,加強對會計從業人員和稅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通過對從業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使得財會人員精通業務、思路開闊,以最短的時間接受新事物。同時,使稅務人員轉變思路,增強他們與企業財務人員溝通的能力。只有征納雙方都能充分認識到新準則與新稅法在計稅基礎上的差異,才能使雙方有的放矢,從而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提高稅務機構的稅收征管效率。此外,專業知識的培訓可以加深會計人員與稅務人員對新準則和新稅法的認識,有利于搞好新準則與新稅法的宣傳工作,為進一步完善稅收改革創造條件,也可以有效地協調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差異。

(二)增強會計部門和稅務部門的引導作用

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到會計核算的準確性和財務列報的真實性。高質量的會計信息可以提供準確、全面的納稅資料,有效地避免納稅風險,有利于協調新準則與新稅法在計稅基礎上的差異。稅務部門等政府管理部門可以依靠自身的權威性,發揮積極的引導作用,在遵循法規的前提下逐步引導企業建立并完善會計內控制度,引導企業主動學習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此外,政府管理部門在立法和執法中也要加強與企業管理部門的聯系,征求企業的意見,保證相關法規制定的科學性,使得企業納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進而降低政府稅收管理成本,減少新準則與新所得稅法在計稅基礎上的差異。

(三)要充分發揮中介機構檢查與監督的作用

由于新準則與新稅法在計稅基礎上存在差異,使得部分企業存在利用兩者差異進行調減納稅金額的違規操作。加上會計人員和稅務人員對會計與稅法差異理解不夠深刻,很容易導致漏稅行為?;谏鲜銮闆r,除了要加強對稅收人員的業務培訓及日常稅收檢查和稽查工作,還應發揮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積極作用,加強對企業納稅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力度,幫助其有效地協調兩者間的差異。中介機構作為連接企業與稅務機構的橋梁,應當積極地引導企業依法納稅,在稅收法規允許的條件下指導企業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

參考文獻

[1]張煒.新會計準則和現行稅法差異比較及應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7.

[2]王曉梅.所得稅制度與會計準則的協調.《稅務研究》,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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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稅務會計師;認識;作用 

 

隨著社會經濟運行的發展,企業面臨著越來越多的風險,因此從企業的前期注冊,到基本建設、至正常的生產周期,人們針對各環節可能發生的風險設置了內控制度來防范,使我們的企業得到有序良性發展,其中涉稅風險已經成為企業涉及經濟業務的重要控制風險。涉稅風險的控制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單獨的個體,他與企業發展的戰略目標密不可分,這就需要我們應該重視與企業發展緊密相連的涉稅工作崗位——稅務會計師,下面我就對稅務會計師的認識和他在企業所起的作用談一下粗淺的認識。 

1 財務會計不等同于稅務會計 

大家都認同財務會計在企業經濟運行中的作用,感覺財務會計包含或等同于稅務會計,其實不然。稅務會計是以國家現行稅收法令為準繩,在國家現行稅法的范圍內進行會計政策選擇。當財務會計制度與現行稅法的計稅方法、計稅范圍發生矛盾時,稅務會計必須以現行稅收法規為準,進行納稅調整。稅務會計帶有稅務籌劃性,企業通過稅務會計履行納稅義務,從“應交稅費”賬戶上它反映了企業上繳和未繳稅金的數額,未交數額它是體現企業對國家的一筆負債,其金額的大小、滯留企業時間的長短,可以反映企業“無償使用”該資金的能力。因此通過稅務會計的籌劃,正確處理涉稅會計事項,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稅務會計還具有協調性和廣泛性,財務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事項及結果,只要與稅法規定不悖,是與稅務會計相同的,只有對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才進行納稅調整,即進行稅務會計處理。在日常工作中每年的所得稅匯算就是一個典型的事項,當財務會計結束了一個會計年度的工作后,就要依照企業所得稅法進行納稅調整,從會計確認的收入、成本、投資收益、營業外支出等都要符合稅法確認的條件,調增或者調減納稅所得額的多少,最后方能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與財務會計得出的利潤總額是不一致的,這就是體現了稅務會計的協調性。廣泛性主要表現在小型企業,他們為了簡化財務核算,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會計制度時,與稅法不同之處直接按稅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其會計可以稱為稅務會計,而不宜稱為財務會計。 

2 稅務會計師產生和發展趨勢 

企業稅務會計師是在企業從事與稅務相關的會計工作,以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企業稅務會計專職崗位的會計人員。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現代企業制度的不斷完善,多元化的股權結構和債權結構代替了政府投資一統天下的格局,這就要求政府通過稅收政策法規、貨幣政策等手段來實現對企業各項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因此企業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合理合法規避風險,原有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不分的企業會計已不適應企業經濟活動管理的需要,企業稅務會計在企業中獨立就顯的尤為重要。我國會計制度改革與國際會計制度的接軌,財務會計應遵循會計準則與新稅法兩者之間的差距呈擴大趨勢,一些大型企業或集團,總部都設專業的涉稅職能部門。因此,企業對具有涉稅資質的會計師專業技術人才需求將越來越迫切。 

3 稅務會計師通過納稅籌劃實現企業經濟利益 

納稅籌劃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運用國家的稅收政策和有關法律規定,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安排,使企業減輕納稅負擔的一種理財活動。稅務會計師將其所掌握的稅收知識、會計知識、法學知識、財務管理知識等綜合知識運用到日常的經濟活動中,在不違反現行的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前提下進行納稅籌劃,對各項經濟活動發生之前就把稅收當作一個內在的成本做出考慮,從客觀上為企業提供了納稅義務發生前做出事先安排的可能性,合理合法的減少稅收成本,降低了企業涉稅風險,達到企業總體利益最大化得目的。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已經逐步認識到他的重要性,一項經濟業務的發生,我們要提前考慮到他所涉及到的各項稅費,是否可以采取其他稅負偏低的稅種(必須是在稅法許可范圍內),在業務辦理中要考慮保存與稅法要求相關的資料和文件,以便到時享有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或稅收抵免項目提供依據,業務完成后要考慮什么時間繳納稅款,盡量滯后支付稅款,以延長稅款在企業停留的時間,但不能逾期繳納。 

例如:企業需要購置一套需要安裝的設備,設備購置費為75萬元,安裝調試費15萬元,設備總支出為90萬元。 

方案一:依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設備購置費75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可抵扣10.90萬元稅款,安裝調試費開勞務發票15萬元,設備入賬價值為80.10萬元,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10.90萬元。 

方案二:我們在設備進行招標前就進行納稅籌劃,招標價格含安裝調試費用,并且是增值稅發票一票結算,合同簽訂注明設備達到可使用狀態后交付。依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設備購置總費用9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可抵扣13.08萬元稅款,設備入賬價值為76.92萬元,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13.08萬元。 

上案例方案二,因事前進行了納稅籌劃,比第一方案多抵扣稅款2.18萬元,減少了企業資金流出,降低了產品成本,提高了競爭力。 

4 提高稅務管理,規避涉稅風險是企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當前對企業稅務管理的認識,大致有幾種代表性的觀點:首先是“無關論”這樣的觀點導致了人們對企業稅務管理問題熟視無睹,從而影響了企業的發展和競爭力。其次是“關系論”這種觀點直接導致“人情稅”“關系稅”的屢禁不止,腐敗滋生。再一種是“技巧稅”認為熟練掌握某些偷逃稅或避稅的技巧,只要能達到少繳稅的目的,什么技巧都敢用,不顧法律后果。雖然僥幸過關占了一時的便宜,到后來也有“賠了夫人又折兵”影響企業發展,甚至受到牢獄懲罰。全球跨國知名企業百事可樂(中國)公司被控走私普通貨物罪,其原因就是:明知進口報稅的商品編碼有誤,卻因為想繼續享受意外得來的低稅率“將錯就錯”,當高管接到法院的傳票追悔莫及?,F代稅收“無限期追蹤制度”及“法人問責制度”使企業高管們越來越認識到稅收管理的重要性。 

企業稅務管理是企業在遵守國家稅法,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政策,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繳納稅款,從而降低稅收成本,實現稅收成本最小化的經營管理活動。企業稅務管理的實質是現代企業管理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稅務管理應服從于企業管理的整體發展目標,服從企業管理不同時期的發展需要。廣義上講,企業稅務管理的目標是節約納稅成本,降低納稅風險,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益,實現利潤最大化,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狹義上講企業稅務管理的目標主要包括準確納稅、規避涉稅風險、稅務籌劃三方面內容。 

企業稅務管理的具體活動是由企業稅務會計師具體運作的,他在遵循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前提下,對企業經濟活動進行事前謀劃,全過程管理,把納稅意識宣傳到每一個員工心里,而實施全員參與,并且注重成本效益,樹立全局意識和整體觀念。 

5 稅務會計師在應對稅務稽查所起的作用 

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及稅法規定的其他義務等情況進行檢查和處理工作的行政執法行為。稅務稽查分日?;?、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由于稅務會計師熟知稅收法律、法規等專業知識,在日常工作中已經把經濟活動中需要注意的事項,應繳納的稅款,按規章制度要求進行處理完畢,所以應付稅務局的日?;椤⒍愂諏m棛z查是胸有成竹的,至于專案檢查,只要我們立足于誠信經營、依法繳納稅款是不用擔心的。 

篇10

一、會計與稅法二者存在的差異

(一)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在謹慎性原則的認識上看法有所不同

在新會計準則中,認為企業的財務會計信息質量需要進一步的提高,在遵守謹慎性選擇的前提下,提高會計核算的準確性,對于資產能夠做到不會高估,對于負債能夠不會低估,能夠有一個準確的判斷,進而來提升會計信息質量。而在稅法中,將謹慎性原則看作是避免偷稅或者是漏稅行為發生的一種工具,謹慎性原則的正確應用,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稅收收入流失現象發生的概率。從會計的角度來說,對于一項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工作,在很大程度是依賴于會計人員的經驗與主觀的估計來進行的,并不是真實的發生。而從稅法的角度來看,除非是損失實實在在的發生了,影響了企業的費用支出,才能夠將其從企業的所得稅中扣除。而對謹慎性原則的不同認識,在會計處理與稅收核算上就會存在明顯的差異。

(二)對于權責發生制有著不同的認識

在新會計準則中規定,企業會計的會計核算是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企業的會計核算業務處理需要滿足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其經營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衡量也是在權責發生制的基礎上進行計算。但是,從稅法角度來說,企業在生產經營與管理中獲得的收入才是依靠權責發生制來核算,而其他非經營收入的所得是在收付實現制的基礎上進行核算。在計算企業所得上,會計與稅法就存在一定的差異。以權責發生制作為核算的基礎,有可能會增加會計估計的數量,而稅法就有采取相應的措施來進行防范,以避免這種現象發生對稅收收入造成影響。

(三)會計與稅法在損益計量上的差異

從損益計量的層面上來說,在實施新會計準則后,使得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進一步擴大。從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的角度來說,在新會計準則中,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企業所付出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包括了固定資產的價格、運輸費用以及運雜費等等。而在稅法中,對于固定資產取得時的價值,并沒有一個理論性的規定與范圍界定。特別是在新會計準則中,對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有形損耗與無形損耗方面的規定上,能夠給企業更多的自主權,能夠相應的扣除這部分的損耗。在這一點上,就與稅法產生了一定的差異。

二、會計與稅法差異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會計與稅法實施的目的與出發點有所不同

從制定者的角度來說,會計與稅法都是由國家機關制定的,具有法律效應。但是,從其制定的目的出發,卻存在著很大的不同。會計制定的目標是為了規范企業會計核算的行為,提高企業會計核算的水平,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進而準確、全面的反映出企業的財務狀況與經營的成果,為企業的管理者提供決策支撐。而稅法與會計不同,稅法具有強制性、固定性與無償行的特點。稅法制定的目標是為了規范納稅人以及稅務機關的行為,是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性而制定的。稅法更多的是考慮國家經濟發展的整個宏觀環境,而新會計準則的實施,有助于推進我國會計發展,實現與國際社會的接軌。

(二)會計與稅法的基本前提有所不同

從會計與稅法的假設前提來看,二者的假設基礎有所不同。會計的假設前提是會計主體、持續經營、貨幣計量與會計分期,而企業只有同時具備這四個條件,才能夠一起開展企業的會計核算,保證企業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從納稅的角度來說,會計主體與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并未屬于一個概念,特別是在企業經營與管理過程中的資產、收入、負債以及費用的計量上,稅法的規定與會計的規定在范圍和時間上不太相同,進而也會使得會計與稅法之間存在差異。

三、提高會計與稅法的結合并且加強應用的建議

(一)會計與稅法之間需要主動的互動,相互進行協調

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并不能夠完全避免,而為了進一步促進會計與稅法之間的結合,就需要會計能夠主動的協調有關的稅法規定。這是因為如果國家的稅收政策沒有發生根本性的改變,不管國家的會計準則發生進行怎樣的調整,發生什么樣的變化,納稅人還是需要按照稅法的規定來進行稅收的繳納。所以,就需要規劃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的差異的調整辦法,盡可能減少會計方法的種類,對新會計準則中有關的規定與稅法存在巨大差異的部分,就需要著手進行修改,簡化對稅款的計算方式,進而提高稅法與會計在實際中的應用力度。另一方面,面對二者之間的差異,稅法也需要主動協調會計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調整。在稅收的征收中,計算稅款的數據來源于會計核算,因此,在進行會計準則制定的時候,就需要考慮到稅法征收的情況。對于稅法來說,其具有滯后性的特點,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環境發生變化的時候,稅法在面臨修改的時候,就可以借助于會計準則的有關內容來進行參考,進而完善稅收法律制度,促進我國稅收政策的完善。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性,就需要二者能夠相互的協調與互動起來,這樣才能夠在提高我國會計核算水平的基礎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二)企業的稅收籌劃需要在會計政策的基礎上進行

隨著新會計準則的實施,企業外部的經營管理環境會發生相應的變化,不僅會影響到企業的財務管理的順利開展,還會影響到企業的稅收籌劃的開展。企業合理的稅收籌劃是一種合法的理財行為,企業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有利于降低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也能夠避免金融投資活動中容易發生的稅收風險。在新會計準則中,與傳統的會計準則相比,會計政策更加完善,也為企業的稅收籌劃增加了更多的空間。企業面臨著多樣的會計政策選擇,而不同的政策選擇會對稅收籌劃帶來不同的影響。所以,企業在進行納稅的時候,需要考慮到會計政策會給企業納稅造成的影響,進而選擇有利于企業節稅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業的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