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救助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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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救助管理辦法

篇1

第一條 為了逐步規范我縣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切實減輕農村五保戶、生活困難殘疾人、特困戶大病患者的醫療負擔,逐步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提高廣大農民的健康水平,根據《阿壩州農村醫療救助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醫療救助,是指政府在農村開展的一項旨在對廣大農村五保戶、生活困難殘疾人、特困戶在患大病或危急重癥醫療費用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時給予的醫療費用救助的專項救助行為。

第三條 農村醫療救助原則

㈠屬地管理原則;

㈡救助急需原則;

㈢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㈣專款專用原則;

㈤動態管理原則。

第四條 農村醫療救助水平應與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成立x縣農村醫療救助管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責:

㈠領導、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農村醫療救助工作;

㈡制定、修改和完善我縣農村醫療救助管理辦法;

㈢負責協調各有關職能部門,并向縣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請示匯報工作;

㈣負責籌集和管理農村醫療救助基金;

㈤負責基金預算、決算的審定;

㈥負責監督醫療救助對象獲得醫療救助、醫療質量和服務情況,組織工作調研、經驗交流和檢查考核等。

第六條 縣農村醫療救助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全縣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

其主要職責:制定縣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制定救助基金的管理辦法、基金的籌集以及匯總編制;建立和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各項規章制度;指導農村醫療救助工作。

第三章 農村醫療救助的范圍和對象

第七條 農村醫療救助的范圍是我縣農村戶籍人口。

救助對象,是指農村五保戶、生活困難殘疾人和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并經縣民政局批準的農村特困戶家庭成員。

第四章 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八條 設立x縣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基金通過各級財政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集。主要來源是通過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給予支持、縣財政預算安排、社會各界自愿捐贈、彩票公益金和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按規定可用于農村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九條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用于資助救助對象一次性農村醫療救助費用和補助救助對象的大病醫療費用,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

第十條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縣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于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和支付業務。縣民政局設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于辦理資金的核發、支付和發放。

第十一條 經縣民政部門批準的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大病醫療費用補助資金,由縣財政部門按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核撥至民政部門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由縣民政部門支付給鄉鎮人民政府發放,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五章 救助對象的申請、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農村醫療救助對象申請程序:申請人(戶主)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評議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人民政府作出審核意見后上報縣民政局審批同意后,確定為農村醫療救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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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農村醫療救助對象的確定要做到“三公開”,即:公開評定條件、對象和救助內容。村民委員會要將評定對象張榜公示7天,縣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深入調查核實,然后確定醫療救助對象,做到公開、公正和公平。

第十四條 每年由縣民政局編制農村醫療救助對象花名冊和統計表各一式四份,鄉鎮人民政?⑾夭普?幀⑾孛裾?趾橢菖逡攪憑戎?旃?腋鞔嬉環藎?磕瓿跎蠛艘淮巍?

第六章 救助辦法和標準

第十五條 農村醫療救助分為每年一次性農村醫療救助和患大病住院救助兩種救助方式。

㈠每年一次性農村醫療救助是指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參加了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個人應交納的費用,其救助標準為:

1.五保戶:每人每年救助10元;

2.因病、因殘致貧家庭:每人每年救助10元;

3.其他原因致貧家庭:每人每年救助6元。

㈡我縣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患大病住院治療,按下列規定比例給予救助:

1.五保戶住院治療,個人應負擔的醫療費用按每人每年不超過XX元的標準進行救助。

2.其他救助對象每人每年的最高救助限額為1600元。住鄉鎮衛生院治療的,醫藥費在150元內的,一次性救助醫藥費的70%;醫藥費在150元(含150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其住院應負擔醫藥費用的50%。住二級以上醫院治療的,醫藥費在300元內的,一次性救助醫藥費的70%;醫藥費在300元(含300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其醫療費的65%。

第七章 大病住院醫療救助申請、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 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患大病住院治療,申請醫療救助必須經過下列程序:

㈠農村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申請人(戶主)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x縣農村醫療救助申請表》,如實提供本年度所患大病的醫療診斷書、病史資料、醫療費用發票、戶口薄和身份證原件,經村民評議小組評議簽注意見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㈡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上報縣民政局審批。

㈢縣民政局對鄉鎮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核實,并及時簽署審批意見。對符合農村醫療救助條件的家庭成員核準其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對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㈣農村醫療救助對象申請醫療救助的審批手續和醫療救助資金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安排專人辦理,醫療救助資金統一由鄉鎮民政助理員負責。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按月填寫農村醫療救助統計月報表報縣民政局。

第八章 農村醫療救助服務

第十七條 醫療救助對象的診治,由縣內鄉(鎮)衛生院及以上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救助服務,在規定的范圍內,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做到醫療服務內容合理、準確、公開、公正和公平。

第十八條 承擔醫療救助的醫療機構要完善并落實各種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

第九章 配套政策

第十九條 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到縣內鄉(鎮)衛生院及以上醫療機構就診。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在五保戶住院治療期間,除保障其生活外,生活不能自理的,要指派專人照料。

第十章 監督

第二十條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情況應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通過張榜公示的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2

第二十一條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必須全部用于農村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縣監察、財政、民政、審計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情況實施財務審計和監督檢查,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等現象的發生。

第十一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發現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及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可根據農村醫療救助工作運行情況,適時提出對本暫行管理辦法的修改、補充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篇2

為進一步加強衛生民生工程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安徽省民生工程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2013年33項民生工程實施辦法的通知》(民生辦[2013]1號)、《關于印發安徽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5個衛生民生工程項目資金績效辦法的通知》(財社〔2013〕222號)等規定,市衛生局、財政局制定了《合肥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項目資金績效考評暫行辦法》及《合肥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項目資金績效考評暫行辦法》中新農合資金籌集、使用、管理,政策落實及發揮效益,對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個人繳費資金及其他來源的新農合資金進行中期考評,自評情況分三項,自評得分100分,詳細考評如下。

一、合作醫療項目管理績效自評情況

1、項目具體制度建設情況,按照省辦《合作醫療實施方案》文件,及時制定了我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合作醫療基金管理辦法》。

2、機構人員配置及經費保障情況

我縣專門成立**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了監督委員會和管理委員會,并成立了**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隸屬縣衛生局管理,專門負責全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工作,且每個鄉鎮下設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從鄉鎮現有人員編制中配備一至2名專職人員從事合作醫療工作,確保專人負責。

3、信息系統按照省統一標準建設,運行平穩,縣里根據實際情況配備了監管設施車輛,各定點醫療機構與信息系統實現了無縫對接,即時結報補償款。

4、就診IC卡以戶為單位,全部發放到戶191432戶發放IC卡194721張。

5、一是通過傳媒宣傳報道,二是利用一封信、宣傳畫、鄉村標語等多種形式,三是各鄉鎮設置了合作醫療服務窗口,向每一位咨詢農民宣傳、解釋《合作醫療實施方案》和各項管理規定,認真解答參合農民提出的各種問題,讓參合農民轉變觀念,積極支持合作醫療工作。

二、資金籌集到位

1、縣級配套資金到位率

2013年度我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縣級應配套資金為974.2萬元,實際到位縣級配套資金974.3萬元,配套資金到位率100%。

2、縣級配套資金到位及時率

我縣縣級配套資金于2013年3月底之前到位,到位及時率為100%。

3、年度個人繳費到位情況

2013年,我縣參合人口為649490人,應自籌個人繳費38969400元,實際個人繳費到位38969420元,年度個人繳費到位率100%。

4、醫療救助配套資金到位情況

2013年我縣醫療救助參合人數49995人,參合資金應為    2999700元,實際到位醫療救助參合資金為2999700元,醫療救助配套資金與個人繳費資金同時繳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財政專戶,資金到位率100%;另外兒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醫療救助民政部門20%配套及時撥付到位,到位率為100%。

5、申報上級補助資金情況

我縣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申報及時,不存在虛報地方補助資金的任何行為。

6、是否專戶管理及專款專用

我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無支出戶,銀行賬戶設置在國有商業銀行,實行收支兩條線,當年籌資款項由鄉鎮經辦機構直接匯入財政專戶,統籌基金支出全部由財政專戶統一支付,資金實行封閉式管理。

7、為逐步探索參合居民重大疾病救治、支付方式改革及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的有效途徑,根據省衛生廳《關于開展新農合住院按病種付費試點的指導意見》(皖衛農〔2010〕50號)的要求,制定了《**縣合作醫療擴大按病種付費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在縣級先行開展按病種付費試點的基礎上,確定擴大將乳腺癌等 36組疾病按級別分類別列入縣內定點醫療機構按病種付費并提高醫療保障水平擴大試點范圍。

8、會計核算情況

我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基金賬務處理規范,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銀行按月對帳,賬賬相符,且風險基金按規定提取。

9、是否存在違規使用資金現象

我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資金不存在截留、挪用、套取、貪污、造假帳、假憑證、平衡預算和工作經費等任何行為。

10、新農合資金使用進度

到2013年12月底,全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補償金額為23548.02萬元,資金使用率達106.6%。

三、項目效益績效

1、參合群眾滿意度:通過問卷調查,對我縣的合作醫療補償制度滿意度較高。

2、我縣信息系統實現了住院實時監審、參合查詢、出院補償等基本功能,省市縣全部定點醫療機構實施即時結報。

3、住院受益率情況:我縣住院受益率7.9%在全省平均值設定范圍內。

4、住院補償比:2013年度全年住院補償比為57.7%。

5、縣級醫院住院可報費用占總費用比例為91.2%,大于85%。

6、2013年門診受益率介于80-160%以內,我縣補償人次為1004555人,比率為154%。

7、2013年根據年度報表我縣鄉村門診報銷比例為51.9%。

8 、為規范我縣慢性病的認定和報銷流程制定了慢性病管理辦法,成立了慢性病專家委員會。制定了《**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慢性病管理辦法〉〈**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慢性病鑒定標準》的實施辦法,2013年度慢性病補償13404人次,補償金額為815.47萬元。

 

 

 

 

 

 

 

 

 

 

 

 

 

 

 

 

 

 

 

 

 

 

 

 

 

 

 

 

 

 

 

 

 

 

 

 

 

 

2014年度上半年**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項目

績效評價自評總結

為進一步加強衛生民生工程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合肥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項目資金績效考評暫行辦法》中新農合資金籌集、使用、管理,政策落實及發揮效益,對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個人繳費資金及其他來源的新農合資金進行中期考評,自評情況分三項,自評得分100分,詳細考評如下。

一、合作醫療項目管理績效自評情況

1、項目具體制度建設情況,按照省辦《合作醫療實施方案》文件,及時制定了我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合作醫療基金管理辦法》。

2、機構人員配置及經費保障情況

我縣專門成立**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了監督委員會和管理委員會,并成立了**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隸屬縣衛生局管理,專門負責全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工作,且每個鄉鎮下設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從鄉鎮現有人員編制中配備一至2名專職人員從事合作醫療工作,確保專人負責。

3、信息系統按照省統一標準建設,運行平穩,縣里根據實際情況配備了監管設施車輛,各定點醫療機構與信息系統實現了無縫對接,即時結報補償款。

4、我縣于2014年2月1日,啟用身份證就醫,已全面普及。

5、根據問卷調查得分分析,我縣新農合政策的宣傳已普及到家家戶戶,群眾對政策的了解程度較高。

二、資金籌集到位

1、縣級配套資金到位率

2014年度我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縣級應配套資金為976.2萬元,實際到位縣級配套資金980萬元,配套資金到位率100%。

2、縣級配套資金到位及時率

我縣縣級配套資金于2014年3月底之前到位,到位及時率為100%。

3、年度個人繳費到位情況

2014年,我縣參合人口為650850人,應自籌個人繳費45559500元,實際個人繳費到位45559500元,年度個人繳費到位率100%。

4、醫療救助配套資金到位情況

2014年我縣醫療救助參合人數49168人,參合資金應為    3441760元,實際到位醫療救助參合資金為3441760元,醫療救助配套資金與個人繳費資金同時繳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財政專戶,資金到位率100%;另外兒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醫療救助民政部門及時撥付到位,到位率為100%。

5、申報上級補助資金情況

我縣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申報及時,不存在虛報地方補助資金的任何行為。

6、是否專戶管理及專款專用

我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無支出戶,銀行賬戶設置在國有商業銀行,實行收支兩條線,當年籌資款項由鄉鎮經辦機構直接匯入財政專戶,統籌基金支出全部由財政專戶統一支付,資金實行封閉式管理。

7、為逐步探索參合居民重大疾病救治、支付方式改革及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的有效途徑我縣,制定了《**縣合作醫療擴大按病種付費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在縣級先行開展按病種付費試點的基礎上,確定擴大將乳腺癌等 36組疾病通過提高病種比例的方式按級別分類別列入縣內定點醫療機構按病種付費試點范圍。

8、會計核算情況

我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基金賬務處理規范,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銀行按月對帳,賬賬相符,且風險基金按規定提取。

9、是否存在違規使用資金現象

我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資金不存在截留、挪用、套取、貪污、造假帳、假憑證、平衡預算和工作經費等任何行為。

10、新農合資金使用進度

到2014年6月底,全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補償金額為133438.1萬元,資金使用率達53%。

三、項目效益績效

1、參合群眾滿意度:通過問卷調查,對我縣的合作醫療補償制度滿意度較高。

2、我縣信息系統實現了住院實時監審、參合查詢、出院補償等基本功能,省市縣全部定點醫療機構實施即時結報。

3、住院受益率情況:我縣上半年住院受益率6%在全省平均值設定范圍內。

4、住院補償比:2014年度上半年住院補償比為57.%。

5、縣級醫院住院可報費用占總費用比例為90.5%,大于85%。

6、2014年門診受益率介于80-160%以內,我縣上半年補償人次為511717人,比率為51.57%。

7、2014年根據年度上半年報表我縣鄉村門診報銷比例為51.57%。

8 、為規范我縣慢性病的認定和報銷流程制定了慢性病管理辦法,成立了慢性病專家委員會。制定了《**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慢性病管理辦法〉〈**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慢性病鑒定標準》的實施辦法,2014年上半年慢性病補償11156人次,補償金額為712.53萬元。

 

 

 

 

 

 

 

 

 

 

 

 

 

 

2014年度**縣城鄉居民合作醫療大病保險

績效評價自評總結

為進一步加強衛生民生工程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合肥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項目資金績效考評暫行辦法》中大病保險進行中期考評,從制度建設、管理規范、信息資料三項考評,自評得分100分,詳細考評如下。

一、  制度建設情況

我縣制定了大病保險實施辦法,制定了招標內容,進行

了招標管理,于6月份招標確定了中國人保財險為新農合大病保險承辦機構,簽訂了合同明確了雙方工作職責。

二、  管理規范

我縣于7月份與中國人保財險為新農合大病保險承辦機

構簽訂了合同明確了雙方工作職責。確定籌資額15元/每人。目前中國人保財險為新農合大病保險經辦人員辦公地點設在新農合辦公區域內,人員已經在崗,且信息系統已經開始結報。

三、  信息資料

我縣已經向保險公司提供了參合信息,信息系統可以自

動結算大病保險,大病保險材料已經有保險公司報送了。

篇3

【關鍵詞】留守兒童;救助,對策分析

中圖分類號:C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2-014-01

目前我國城市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已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本文通過實地調查,分析了當前城市流浪兒童救助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探討了解決城市流浪兒童問題綜合治理模式這一模式將政府和民間組織,教育機構,醫療部門,公安交通,社區等納入流浪兒童救助保護體系,形成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協調工作,民間組織和社區共同參與的局面,本文同時提出了實施綜合治理的途徑和方法。

流浪兒童問題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綜合治理將社會各個部門納入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行列,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形成各部門協調工作,民間組織和社會團體共同參與的社會救助保護網絡。這樣可以解決府預算困難,部門協作難,民間組織參與程度不高等一系列問題。雖然(救助管理辦法)已取代(收容遣送辦法),但我國救助保護工作機制整體性還不健全,離真正的人性化預防和救助管理還有一段距離,當現行的救助管理辦法在實施中面臨困境時,走綜合治理之路將是理想選擇。

一、實施城市流浪兒童問題綜合治理的措施和途徑

(一)建立專門管理機構

設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指導委員會以協調各部門的工作,流浪兒童問題綜合治理涉及眾多的部門,必須有一個專門的部門負責協調和指導,將各種資源進行優化組合,以提高救助效率,而建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指導委員會是解決這一問題的理想選擇,委員會既可獨立于救助管理部門,也可掛靠在民政部門,委員會主任應由政府主要領導兼任,并賦予委員會一定的職責和權力,避免出現相互推委和扯皮。它的必要性體現在:其一,有利于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朝專業化方向發展。現階段多部門協作的聯合工作體系尚未形成,救助工作只是民政部門的獨角戲,所以工作開展受到諸多限制。成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指導委員會,既可以分擔民政部門的救助壓力,又可以將各部門有效聯合起來,形成綜合治理網絡體系,實現救助資源的優化;其二,可以對救助部門和相關部門進行監督。在我國,對救助管理部門和救助工作人員的監督和指導的制度和機構不健全,不利于社會監督和保護受助對象的權益。

(二)政府應轉變職能

鼓勵民間組織和社會團體參與救助工作,著力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城市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事業,實現社會參與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樣化和社會服務途徑的多樣化。政府應出臺和制定各種鼓勵和吸引民間組織和社會團體共同參與救助事業的政策和法規,充分發揮民間機構與慈善組織的作用,對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進行規劃,統一認識,明確管理機構的職責,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向社會公布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的落實情況和資金使用信息,從而形成全新的由政府統一領導的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運行機制和管理機制。

(三)加強綜合治理立法

對各部門的責任和義務作明確規定,我國目前對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的法律體系不健全,(救助管理辦法)只是明確救助機構對流浪兒童進行救助的職責,卻沒有明確是否應當對家庭履行監護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和制約(實施細則)的規定也缺乏強制性,對那些不履行和故意放棄監護義務和責任的家庭沒有約束力。現行法律和各種法規對各部門的責任和義務都沒有明確規定,無法改變救助工作受冷落的局面,許多部門對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不熱心,造成救助保護工作困難重重。加強綜合治理立法,主要對政府在內的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明確化,對各種懈怠和無作為行為進行監督和懲罰。因此,加強綜合治理立法具有現實意義,可以建立多部門合作關系和拓寬救助渠道,緩解救助管理站獨木難支的處境。對各部門的責任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后,可以改變救助渠道和救助形式,豐富救助的內容和提高救助的質量。

(四)加強設施建設

加強流浪兒童救助中心和流浪兒童學校的軟硬件設施建設據調查,全國大多數救助管理站面臨著救助經費不足的難題,只能提供流浪兒童食宿以保證其生存,無法滿足流浪兒童在教育培訓,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需求2003年實施(救助管理辦法)以來,由于許多救助設施非常破舊和簡陋,硬件設施相當落后,體現不出人性化的關懷。實施綜合治理,要求對原來的救助設施進行改進和完善同時要加快在職員工的專業培訓和專業人才的引進力度。流浪兒童大多存在心理障礙和各種身心疾病,救助工作人員必須具備扎實的專業知識,因此,引進專業人才進入救助保護領域,可以解決現階段我國救助工作人員整體素質偏低的問題,使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事業朝專業化方向發展。

篇4

安徽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救助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乞討人員,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是指離家在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處于流浪或者乞討狀態的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臨時救助。救助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衛生計生、交通運輸、城市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以下簡稱救助管理站),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救助服務。救助管理站的設施和人員配備應當與救助管理任務相適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負責民政工作的機構設立救助服務點,指定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救助相關工作。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務點的地址和救助服務電話,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流浪乞討人員可以直接向救助管理站求助,也可以向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求助。接到求助的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公安、城市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對其中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殘疾人、孕婦,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站;對其中的突發急病人員、危重病人、有明顯外傷人員、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應當立即送往醫療機構救治,并告知當地救助管理站。

社會組織和個人發現流浪乞討人員,及時向救助管理站或者有關行政機關報告、或者協助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管理站求助的,有關專門機構應當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七條 對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應當對其下列情況進行登記: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二)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親屬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三)隨身攜帶的物品。

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前款所列事項的相關信息,因年老、年幼、殘疾和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提供相關信息的除外。

第八條 對流浪乞討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供的信息,救助管理站應當進行核查。經核查,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救助;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人員不予救助,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對因年老、年幼、殘疾和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提供相關信息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應當先行救助,在其入站后24小時內以適當形式尋親公告,并提請公安機關協助核查身份信息。

第九條 救助管理站應當給予受助人員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食物和飲用水;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

(四)將突發急病人員、疑似傳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及時送醫療機構治療;

(五)為沒有交通費返回住所地、戶籍地或者所在單位的人員,提供乘車憑證;

(六)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輔導。

流浪乞討人員生活救助標準、醫療費用結算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財政、衛生計生等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條 救助管理站應當按照性別分區安排受助人員住宿,單人單鋪。救助管理站應當安排女性工作人員,為女性受助人員提供救助管理服務。

對受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生活自理有困難的人員,救助管理站應當在住宿、床鋪安排和飲食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十一條 對年滿16周歲、無精神障礙或者智力殘疾跡象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站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可以延長救助期限,并報主管的民政部門備案:

(一)等待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領的;

(二)正在接受治療的;

(三)等待安置的。

第十二條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救助管理站的各項規章制度。受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受助人員接受必要的救助后,具備條件的可以自行離開救助管理站。受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難人員離站的,救助管理站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到站接領;不能接領的,由救助管理站負責聯系送交。

受助人員離站時,由救助管理站辦理離站手續。

第十四條 對因年老、年幼、殘疾和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查明親屬、所在單位、戶籍地、住所地的受助人員,由救助管理站的主管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送公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分類安置。對其中的未成年人,自安置之日起滿6個月仍未查明親屬、戶籍地、住所地的,由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調公安機關辦理居住登記,在居住登記地平等享受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站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采取向社會購買服務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

第十六條 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及其親屬、所在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

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員應當尊重受助人員人格,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

(二)體罰、辱罵、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體罰、辱罵、虐待受助人員;

(三)損壞、非法侵占受助人員財物;

(四)克扣受助人員生活供應品;

(五)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

(六)其他損害受助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七條 救助管理站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救助職責的,求助或者受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可以向民政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十八條 救助管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要求救助且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流浪乞討人員不予救助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履行登記、核查職責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向受助人員或者其親屬、所在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或者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的;

(四)挪用、私分救助資金、物資的;

(五)在履行救助職責過程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九條 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主管救助管理站的民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主管救助管理站的民政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民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應當安置的受助人員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安置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及時調查、處理流浪乞討人員舉報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的《安徽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流浪乞討人員20xx年6月國務院公布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及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并應當將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國家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

篇5

一、發揮民政職能優勢,促進社會穩定和諧

1、立足為民解困,開展了面對困難群體的各項社會救助。五保老人集中供養機制健康運行。通過加強督查,科學指導,完善管理,發展副業,全市各敬老院管理規范有序,五保對象生活安穩幸福。目前,集中供養五保老人生活費已達3020元/年。全市19所敬老院共落實生產用地85.3畝,生產蔬菜13.5萬多斤,飼養生豬180頭,大部分敬老院蔬菜、豬肉實現基本能夠自給,并吸引自費托養老人50名。城鄉低保及春夏荒救濟落實到位。認真執行動態低保制度,目前城鎮居民低保對象停保30戶100人,農村低保對象停保396戶933人。全市城鄉低保對象共4817戶8167人,其中:城鎮居民低保戶362戶776人,農村低保戶4455戶7391人。累計發放低保金441.8萬元,其中城鎮居民低保金63.2萬元,農村村民低保金378.6萬元。審批減免1401名困難學生學費145.6萬元。元旦、春節期間,撥出慰問金122萬元;春夏荒期間,下撥救濟款90萬元,救助困難群眾3928戶11000人,并及時做好了“5.4龍卷風”、“6.18”洪澇災害救助工作。慈善救助有效實施。開展慈善一日捐活動,募集慈善資金41.5萬元。開展重病醫療、特困群眾、特困學生救助活動,累計發放各類救助金36.8萬元,受救助人員1100人次。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正式施行。制訂并實施了《我市市醫療救助工作管理實施辦法(暫行)》,發放救助金23.8萬元,救助患病困難群眾679人。接受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申請865人,實際救助729名,累計發放救助金3.6萬元。

2、立足基層穩定與發展,開展了村委換屆選舉和鄉鎮區劃調整工作。在第七屆村委會換屆選舉中,注重發揚民主,規范操作,強化督查,選舉工作順利,成效較好。表現為選舉成功率高,全市555個村,有552個已完成換屆選舉工作(另有3個村要實行緩選),其中538個村選成選足,成功率達97.5%,沒有出現空白村;選民參選熱情高,全市選民總數384413人,其中實際參選選民有367718人,參選率為95.7%;村委會成員素質良好,全市村委會成員數1392人,其中黨員人數占總數62.4%。初中以文化程度占總數的93.10%。從優化資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進城鎮化和發展要素集聚出發,深入開展了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工作調研,精心擬定調整方案,做好上下級的銜接溝通,穩妥推進方案的實施。全市27個鄉鎮,調整為21個鄉鎮,包括2個街道、13個鎮、6個鄉,調整率22.2%。

3、立足爭先創優,開展了爭創雙擁模范城和老齡工作先進市活動。圍繞爭創雙擁活動,深入開展雙擁活動。圓滿完成退伍安置任務。共安置XX年冬季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299人,共發放安置保障金126.9萬元。全面落實各項優撫政策,及時發放義務兵家屬和重點優撫對象優待金220.9萬元,制定出臺《重點優撫對象優撫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暫行辦法》,確保重點優撫對象的優撫標準與我市生活水平同步增長。據測算,實施自然增長機制后,全市優待金支出增加120多萬元。做好了爭創的各項準備工作,整個爭創工作得到盛市檢查組的充分肯定。我市被授予全國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先進單位稱號。圍繞爭創全國老齡工作先進縣市活動,加快推進市、鄉鎮(街道)、社區(行政村)三級老齡工作網絡及活動場所建設,促進老齡工作深化發展。全面部署實施家庭協議養老工作,提高家庭贍養水平,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依托老年電大、老年大學,扎實開展老年人文化教育,豐富老年人業余生活。目前,正在接受老年電大教育老年人達1837人,在老年大學學習的老年人達600人。依托社區,廣泛開展各類社區老人文體活動。全市10個社區,組建老年文藝團隊11個。

二、加強財稅征收管理,促進收入持續增長

篇6

一、醫療優惠對象

凡戶籍在本縣范圍內的城鄉低保戶、低保邊緣戶、農村五保及城鎮“三無”對象和重點優撫對象,可憑《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救助證》、《重度殘疾人救助證》、《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供養證書》、《困難家庭救助證》或《浙江省撫恤優待證》在縣惠民醫院就診,按本辦法享受醫療優惠。

二、醫療優惠減免內容

1、低保對象醫療優惠。低保戶、低保邊緣戶、農村五保及城鎮“三無”對象按《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低保和醫療救助工作的意見》給予分段優惠。

2、撫恤優待對象醫療優惠。為本縣城鄉居民戶籍,且在本縣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生活補助費的撫恤優待對象,根據《撫恤優待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實行醫療優惠。

3、根據“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原則,結合資金籌集和實際優惠情況,適當調整醫療費用減免范圍。

三、定點醫院

縣中醫院為惠民醫院,按照“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模式運作,實行動態管理。縣人民醫院為惠民醫院指導醫院,婦保所、鄉鎮(街道)衛生院、張氏骨傷醫院及城東醫院為惠民醫院協作醫院。

四、就診規定

1、醫療優惠對象憑《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救助證》、《重度殘疾人救助證》、《農村五保和城鎮“三無”供養證書》、《困難家庭救助證》或《浙江省撫恤優待證》和本人身份證到縣惠民醫院就診可享受減免優惠政策。

2、下列情形之一發生的醫療費,不屬醫療優惠范圍:(1)犯罪或違法;(2)酗酒、打架斗毆;(3)自殺、自殘;(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優惠資金籌措

對縣惠民醫院所發生的醫療優惠減免費用,由縣財政統一籌措安排。

六、優惠資金管理

1、縣惠民醫院應根據優惠減免費用的實際需要和財力可能,合理提出資金預算,經縣民政局、衛生局復核后,報縣財政審核,最后提請縣政府批準,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優惠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2、各種醫療優惠措施嚴格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檢查、治療、用藥的規定執行,嚴格控制醫療費用。

3、醫療優惠對象在縣惠民醫院就診時,醫院給予直接減免。醫療優惠對象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先按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報銷,再給予優惠減免。縣惠民醫院每季度據實向縣民政局結算優惠資金。

4、優惠資金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組織機構及相關部門工作職責

1、縣政府成立由縣府辦、發改、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審計、殘聯、慈善總會等單位參加的縣惠民醫院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惠民醫院工作的協調、管理、監督及資金的籌措等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局),負責日常工作。

2、縣民政局負責醫療優惠對象的動態管理,并將醫療優惠對象的變動情況及時抄送縣惠民醫院。

3、縣衛生局負責惠民醫院的組建、審批、管理和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加強對醫院的管理,督促醫院合理檢查,合理用藥,為惠民對象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和更多的關懷,做到“救助不歧視,低價不低質”。

4、縣惠民醫院負責制訂《惠民醫院管理實施細則》,成立相應組織,設立專門窗口,方便醫療優惠對象就診和費用結算。

八、醫療服務管理

1、強化醫療服務。加強思想教育,強化醫務人員“以病人為中心”的思想。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努力為低保、特困、優撫對象提供人性化、個性化醫療服務,切實做到“真心惠民、誠信服務”。

2、加強質量管理。加強業務培訓,增強醫務人員的業務素質。督促醫務人員嚴格執行各項診療技術規范,保證醫療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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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我局2014年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總結報告如下:

2014年,我州城鄉社會救助工作在在省民政廳的大力支持下,在州委、州政府的高度重視下,在局黨組的堅強領導下,重點工作有力推進,難點工作有效突破,城鄉困難群眾救助水平明顯提高,救助工作方式方法有新改變,救助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效。

一、民生目標完成情況

(一)城鄉低保。全州城市低保保障53269人,累計發放城市低保資金12969.49萬元(為城市低保對象發放春節一次性生活補貼人均300元),累計月人均補助水平達到179.65元,完成目標任務的106.94%。農村低保保障168641人,累計發放農村低保資金18938.44萬元(為農村低保對象發放春節一次性生活補貼人均200元),累計月人均補助水平達到80.07元,完成目標任務的109.68%。

(二)醫療救助。全州實施城市醫療救助23181人次(其中:資助參保13751人次,實施城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9430人次),累計發放城市醫療救助資金1273.09萬元(其中:資助參保102.62萬元,實施城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1170.47萬元),依照城市低保人數計算,人均醫療救助水平達240.68元,完成目標任務的156.28%。全州實施農村醫療救助167089人次(其中:資助參合117116人次,實施農村困難群眾醫療救助49973人次),累計發放農村醫療資助資金5168.73萬元(其中:資助參合611.52萬元,實施農村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資金4557.21萬元),依照農村低保、五保人數計算,人均醫療救助水平達296.73元,完成目標任務的192.68%。

(三)五保供養。全州納入五保供養10278人,其中分散供養6376人,集中供養3902人,集中供養率達38%,完成目標任務的103%,集中供養床位率達到43%,完成目標任務的100%;新建、改擴建敬老院2所,完成2所,完成目標任務的100%;新增床位數224張,完成目標任務的149%。

二、重點工作推進情況

(一)基本生活救助

今年,我州通過對城鄉困難群眾發放春節慰問金,提高城鄉低保、五保供養水平等方式,城鄉社會救助水平得到明顯增強。一是在元旦、春節期間為城鄉困難群眾發放春節一次性慰問金。2014年元旦、春節期間為城市低保對象每人發放一次性慰問金300元,農村低保、五保對象發放一次性慰問金200元。在2011年的基礎上翻了一番。二是著力提高城鄉低保補助水平。今年在2011年的基礎上,按照城市低保對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農村低保對象每人每月增加12元的標準提高了城鄉低保補助水平,提高了低保對象救助水平。三是在全省率先完成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的提標工作。在我局的積極努力下,經州人民政府同意,我州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從2013年1月起將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較提高標準前一次性增加110元。四是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有序推進。對城鄉困難群眾因突發性、臨時性造成基本生活困難人員實施臨時生活救助,州本級共救助臨時生活困難群眾152人次,發放臨時生活救助資金15萬元。各縣有效開展特殊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工作,全州臨時生活救助困難家庭1598戶,累計發放臨時救助資金合計183.29萬元,遭遇突發性、臨時性困難,家庭生活陷入暫時貧困的困難家庭得到有效幫扶。五是大骨節病患者救助水平持續增強。保障和提高大骨節病人的生活水平,ⅰ度大骨節病患者人均月補助水平達到89元,ⅱ度大骨節病患者人均月補助水平達到94元,ⅲ度患者人均月生活補助水平達到250元,同時向大骨節病患者發放兩節慰問金每人200元;將ⅰ、ⅱ、ⅲ度大骨節病人全部納入農村醫療救助范圍,在實施資助參合、大病醫療救助的同時,適當給予門診補助,全年累計實施大骨節病醫療救助55390人次,累計發放救助資金1371.85萬元。

(二)困難群眾醫療救助

今年我州扎實推進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有效減輕了重特大疾病患者醫療負擔。一是困難群眾城鄉醫療救助工作深入推進。落實《州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規定,通過對城鄉困難群眾實施資助參合、參保,開展門診救助、住院醫療救助的方式有力推進醫療救助工作,城鄉患病群眾政策范圍內住院救助比例達到60%。二是有效開展先心病患兒免費救治工作。根據“挽救生命、再造健康”0-14歲先天性心臟病兒童救治行動計劃要求,全面開展我州先天性心臟病兒童摸底排查及救治工作。全州共救治兒童先天性心臟病患者33名。三是積極穩妥推進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對重特大疾病患者實施重點有效的醫療救助,同時在茂縣、馬爾康兩縣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試點工作。

(三)其它主要工作

一是通過人大審議及專項審計的方式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城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了州十一屆人大常委會重要審議議題,順利通過了州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根據國家審計署統一安排,完成了民政社會保障資金專項審計工作,在審計中未發現重大違規違紀問題。通過人大監督及專項審計工作的開展,有力的推進了我州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的規范、高效運轉,增強了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的社會效果。

二是推廣運用低保應用軟件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對縣、鄉、村低保應用軟件操作人員進行了業務培訓,9月在茂縣專題舉辦低保應用軟件及社會救助業務培訓會議,通過以會代訓的方式,逐步開展低保應用軟件的推廣應用和普及工作。通過低保應用軟件的推廣和使用增強了我州社會救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及規范管理能力。

三是部門協辦項目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積極協調州目標辦、州綜治辦、州委統戰部、州醫改辦、州試點辦、州農業局等部門,分別完成了涵蓋民生工程、困難群眾幫扶、僧尼救助、醫改、大骨節病試點項目及助農增收等方面工作。及時完成相關材料、報表、信息的報送。及時答復“民生”及州長信箱交辦來信6封,辦結政協提案1件;對城鄉低保、五保供養、醫療救助、兒童先心病救治等方面工作進展進行及時有效的宣傳,完成了我州運用典型經驗調研成果開展案例教學調研報告的撰寫及案例教學片的制作工作。加強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的信息報送工作,全年報送各類城鄉社會救助信息30余條。

三、2015年主要工作計劃

一是推進城鄉社會救助制度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我州城鄉社會救助制度,推進城鄉社會救助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5號),加快《藏族羌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及《藏族羌族自治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修訂工作;建立與物價上漲相掛鉤的社會救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

二是抓好涉及民生各項重點工作。根據州政府及省民政廳的統一要求,全面落實涉及民生的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及醫療救助工作各項目標任務的落實,抓好州級對各縣的目標督查督辦,全面完成各項目標任務。重點落實2013年資助城鄉低保、五保供養對象的參合、參保工作。

篇8

中國社會學會會長鄭杭生將弱勢群體界定為“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無法保持個人及其家庭成員最基本的生活水準、需要國家和社會給予支持和幫助的社會群體”。[1] 而數量達到1.4億,超過了全國人口總數10%的流動人口大部分屬于弱勢群體。[2] 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障欠缺顯然有悖于社會的和諧,因而,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必須解決他們的社會保障問題。從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的發展歷程看,社會救助管理制度建設一般是先行的,它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主要探討流動人口中弱勢者(以下簡稱流動人口)的社會救助問題。

一、建立流動人口社會救助管理制度的現實意義

社會救助是指在公民因各種原因導致難以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時,由國家和社會按照法定的程序給予款物接濟和服務,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以市場機制為依托的社會保險制度的補充。[3] 社會救助是構建和諧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

目前,我國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困難戶救濟和“五保戶”救濟、災害救濟以及其他救濟為主要內容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已經取得了很大成就,在保障最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長期以來我國社會結構存在著兩種獨立體系,即“二元社會結構”①,因而造成了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流動人口(主體是農民工)不僅在工作選擇、子女教育方面,而且在養老、醫療、住房等收入和支出保障方面都享受不到城鎮職工應有的福利保障待遇和公民權利。數量眾多的流動人口特別是農民工享受不到應有的基本社會保障與他們為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所作出的貢獻完全不對稱,這是絕對不合理、不公平的,這種狀況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顯得尤為觸目驚心。從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入手,拆掉構成二元社會保障結構的社會基礎,建立和完善包括流動人口在內的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徹底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之道,但如此浩大的工程在短時期內是難以實現的,因此要分清輕重緩急,分步驟、分階段、有重點地逐步實施。而盡快建立針對流動人口遇到特殊困難情況下的緊急社會救助制度,應該是目前最迫切,也最為可行的政策選擇和制度建設。

首先,建立流動人口社會救助制度具有很強的緊迫性和現實性。流動人口中的弱勢群體由家鄉來到城市,收入低、保障弱,脫離了地緣、親緣的社會支持系統,在城市時刻面臨著找不到工作、失業、財務丟失、傷病等風險,有時候還成為偷盜、詐騙、搶奪、傷害等不法侵害的對象;而且其中不少特殊群體面臨的風險更大,處境更為艱難,包括部分婦女、兒童、老年人、精神病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員、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刑滿釋放后無家可歸人員、呆傻智障人員、走失人員、上訪人員、拾荒人員等等。這些人幾乎隨時都有可能面臨各種困境和威脅,很容易陷入身無分文、舉目無親、生活無著的境地。政府和社會的救助,能夠使其人身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權益得到一定保障,有利于社會矛盾的緩解和人文環境的優化。

其次,建立流動人口社會救助制度社會效益高,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意義重大。這種救助是在受助者最為難的時候雪中送炭,施以援手,在各種社會保障措施中具有十分鮮明的兜底性特征。這種救助不但能夠維護特殊困難群體基本生活權益,而且能夠縮小貧富差距,緩和城鄉矛盾,協調社會關系,減輕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的負面影響,樹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和社會風氣,進而促進社會的公平、公正,消除和化解部分社會矛盾,因而成為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反之,如果相當多困難群眾難以獲得有效救助,困難得不到解決,就可能引發和加劇社會沖突,甚至影響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大局。

我國建立流動人口社會救助制度已具有良好的基礎,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和時效性。我國政府中的民政部門是開展社會救助的主要力量。2003年6月20日,國務院頒布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救助管理辦法》),自同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同時廢止了1982年國務院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這標志著我國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制度正式建立。這是一項針對城市流動人口而設立的社會救助制度。將強制性收容遣送改為關愛性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無償救助為原則的新型社會救助制度,是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救助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全國原有832個收容遣送站全部完成轉制,北京、湖南等省市新設立了救助管理站,截至2004年底全國共有救助管理站909個。據統計,從2003年8月1日到2004年11月30日,全國共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670404人。[4] 目前,我國的流動人口社會救助制度在法規制度、機構設施、經費渠道等方面都已經初具規模,在此基礎上逐步進行完善就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

與建立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其他制度安排相比,完善流動人口社會救助制度的成本低、基礎好、易操作、效益高、現實作用明顯,因此,目前我國應大力加強流動人口社會救助制度建設,并以此為突破口,逐步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社會的公正與和諧。

二、現行流動人口社會救助管理制度的進步與局限

我國現行流動人口社會救助管理制度是2003年6月20日國務院頒布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辦法較建國以來不同時期多次頒布的救助管理辦法有明顯的進步,即由強制性的收容遣送轉變為關愛性的救助管理。這體現了社會的進步和政府執政理念的轉變,由過去的權力政府,強調控制、管理,轉變為責任政府、服務政府。第一,救助管理制度用平等的眼光去看待流浪乞討人員,認為他們在城市生活中遇到了暫時困難,而不是他們的本性有問題,不再把流動人口作為影響社會治安秩序的不穩定因素來看待。第二,在對對象看法發生變化的基礎上,工作方法也由管理轉變為服務,即幫助生活無著者度過困難,幫助他們恢復正常生活,而不是管制,救助機構不再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力。第三,該制度給予流浪乞討者向救助站求助的自由,規定他們的合法權益不能侵犯,從而把受助者的選擇置于重要地位,這體現了現代社會救助制度“以人為本”的人性化理念和對人的尊重。第四,該制度反映了政府的責任意識,從經費保障到提供服務,政府基本承擔了全部責任。該制度還通過對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員行為準則的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救助站的責任義務,使被救助人員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得到保障。體現了對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救助是政府的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摒棄了個人責任觀,這符合現代社會救助的主流的意識形態。

但《救助管理辦法》的形成時間較短,受到原有體制等方面的一些影響,特別是與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理念和需要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該制度延續了城市和鄉村分別對待的路徑,明確指出救助對象僅為“城市”中的流浪乞討人員,但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雖然以城市中居多,但農村里也存在,如此規定未能公平對待所有的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

第二,救助條件難以把握,沒有把生活無著的人員列入救助對象,而是規定為“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中對什么是“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作出明確的界定,但沒有明確“流浪”和“乞討”應該是二者兼備還是只具其一,受助人員的范圍依然模糊。按照民政部《實施細則》規定,救助對象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1)自身無力解決食宿;(2)無親友投靠;(3)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農村“五保”供養;(4)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現實中,真正同時符合上述四個條件的人員比例很小。因此,從工作實際出發,如何合理界定救助對象,做到“應該救助的得到救助,不應該救助的不予救助”還有待研究。

第三,對流浪乞討人員中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和管理教育工作有待加強。大多數流浪乞討未成年人常年脫離家庭在外流浪,歷經曲折,他們的生存環境也使他們養成了一些不良行為習慣,造成心理健康狀態不佳。為促使他們以健康的心態回到社會,需要進行必要的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這方面應是今后我國著力加強的工作之一。

第四,《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對受助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動不便的人,救助站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回;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拒不接回的,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但在實際工作中,雖然有關部門制定下發了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但由于各省市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很大等原因,還有一些受助人員家屬和部分流出地省市對于此項工作比較消極,跨省聯系接送難度較大,工作受到一定影響。

第五,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還延續了收容遣送制度將救助人員送返原籍,由戶籍所在地政府安置的思路。這是受目前形勢所限而作出的選擇,因此這項制度強調政府、家庭和社會三者責任有機結合,特別是流出地政府必須切實負起責任才能保證這項制度有效實施。然而目前我國流動人口的流出地多是經濟落后的地區,由他們負責解決返家受助人員的生產生活困難在主觀上和客觀上都有一定困難,這使得一些弱勢群體的權益無法得到十分有效的保障。如何建立起全國有效的救助網絡還需要做很多工作。而且,強調返回原籍使救助管理站傾向于提供其返回原籍的乘車憑證,限制了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管理站后的去向。

此外,收容遣送制度廢止后,新的替代性的社會治安管理手段沒有跟上,致使職業乞討等現象大量增加,這也是各級政府十分關注但又難以很好解決的問題,需要通過完善城市管理手段才能解決。

三、對流動人口社會救助管理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在社會轉型期,我國大量農民流入城市的現象將長期存在,城市化進程仍將持續,因此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目前,我國應以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全面指導流動人口社會救助制度建設,有效利用現有條件和資源,對現行的救助管理制度進行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充分發揮救助管理制度在維護流動人口基本生活權益,調整利益關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方面應有的作用。

第一,按照和諧社會的要求構建流動人口社會救助制度面臨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要調整和轉變觀念。要轉變對窮人的看法和態度,不能簡單地把窮人的貧窮歸結為個人原因,也不能把救助窮人單純地看作是增加政府和社會的負擔,而應看作是政府和社會的應盡之責,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權利的客觀需要。協調利益關系與緩解社會矛盾,是現代政府的重要職能。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這是弱勢群體有權利獲得社會支持與政府有責任制定有關保護弱勢群體社會政策的依據。我國長期以來習慣于將救助與慈善等同起來,提倡人道主義,這與我國傳統中儒家仁義學說、佛教的慈悲觀念和因果報應說以及民間的道教思想一脈相承,很容易推廣和被接受。但現代社會的社會救助作為一種社會制度,僅僅以人道主義作為思想理論基礎是遠遠不夠的,因為慈善雖然是一種善心、一種情操,卻無法持久,因為它不是經常的,也不是固定的,所以很難承擔起救苦救難的責任。現代的社會救助制度則應強調是一種固定的、經常性的國家責任和社會責任。

人道主義的救助完全出于憐憫心、同情心和慈悲心,但有一些局限性:一是救助者需具有較高的道德修養,完全依靠其內在的道德、情感因素和主觀意愿實施救助,不具有強制性,因而救助行為具有主觀性,財物的來源沒有保證,無法制度化和規范化。二是救助多為個人行為,缺乏有效、充足的財力保障,救助者即使愿意提供救助,也要受到自身財力、能力的限制,無法持久、經常、固定地提供救助。三是即使救助者具有救助意愿和救助能力,也會因主觀因素對被救助者進行選擇,無法保障遇到困難的人都得到救助,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四是救助者與被救助者不平等,救助者沒有救助的義務,救助行為顯得高尚,而被救助者是被憐憫、可憐、同情和施舍的對象,得到恩惠,因而有可能使救助帶有一定條件。

現代社會救助是政府行為,是政府的一項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強調社會救助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只要是窮人,無論什么原因,只要其收入低于貧困線,就有權利申請救助,或者說,個人需要時,接受社會救助是一種法定權利。建設面向和諧社會的社會救助體系,必須實現主導觀念從人道到人權的轉變,建立客觀、系統的現代救助制度,使流動人口的利益得到切實保障。

第二,要適應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切實保障流動人口基本生活權益。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應適時進一步完善《救助管理辦法》,使之具有更強的操作性和指導性。擴大救助覆蓋面,將雖沒有流浪乞討行為,但因各種原因已經處于生活無著境地的流動人口都列入救助對象,積極予以救助;要盡快建立省際受助人員接送機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員接送的程序和規范,健全管理制度。

要大力發展慈善事業,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社會化參與機制;要鼓勵和支持民間組織、慈善團體、宗教組織和廣大市民通過義工服務、捐款捐物、告知引導和直接救助等多渠道、多形式參與救助工作。要呼吁全社會共同關心、關注、支持、參與救助事業,建立有效而又穩妥的社會化參與機制。

民政部門要從特殊困難群體的特殊需求出發,逐步探索全方位、多層次的救助方式,豐富救助內容,實施人性化的救助。除日常救助外,要針對不同類型受助人員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個性特征進行必要的物質幫助,特別是積極開展心理輔導、行為矯治、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特殊救助,爭取逐步做到“分類救助,按需施救”。要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建設,逐步實現人性化、專業化、規范化、標準化管理。

另外,還應研究制定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助人員實施救助管理的具體政策規定。要針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智障人員、精神病患者這一特殊群體制定保護性、約束性的救助服務、治療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工作標準和工作措施,推動工作的規范化,體現社會的溫暖。同時要強調建立流動人口的危重病人救治機制,明確責任主體,制定工作程序,疏通經費渠道。

第三,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逐步解決流動人口中的弱勢群體問題。從源頭上,各地必須切實負起責任,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加快農村社會救助制度建設,以保障貧困人口的最基本生活。同時,加大扶貧力度,通過各種途徑幫助、引導有一定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走上自食其力的道路。在城市,應當逐步給予符合相關條件的進城農民以市民待遇,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降低他們在城市就業的門檻;而當他們失業或陷于生活無著時,納入城市社會救助制度的覆蓋范圍。在此基礎上,我國應進一步完善流動人口的基本生活、醫療、工傷、教育、養老保險等各方面的社會保障制度,實現各種制度的有效銜接,建立起公正、積極、高效的社會救助體系。

解決流動人口問題的最根本之道,則在于加快社會結構的轉型,實現工業化和城市化,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并在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同時,通過完善基于公平和公正的社會政策,普及國民待遇原則,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將貧富差距和城鄉差距控制在適度的范圍內。

篇9

社會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是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社會主義優越性的具體表現。因此,**縣把社會救助工作始終擺上重點工作位置,把它作為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事來抓,做到機構、人員、經費及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資金管理到位。縣財政分別設立了城鄉低保、城鄉醫療、五保供養資金專戶,實行資金專戶管理,封閉運行,所有資金由各鄉鎮、社區、金融網點實行社會化發放,接受社會群眾的監督,并通過財政、人事勞動、紀檢監察、銀行等相關單位協作管理。實行財政惠農資金一卡通發放后,民政救助資金全部直接發放到農戶存折,改變了以前民政資金重分配、輕管理、重撥款、輕監督的狀況,提高了資金績效。

經費配套到位。一是縣財政將城鄉社會救助配套經費納入了縣財政預算,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二是縣財政解決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為全縣社會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資金發放到位。在資金管理上,嚴格專款專用。為確保低保資金安全和按時足額發放,制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低保資金實行專賬管理、金融網點,農村低保、農村醫療救助、精減救濟、優撫、自然災害救濟和臨時救助資資金全部實行農村“一卡通”發放。杜絕了克扣和冒領低保金的現象。

篇10

關鍵詞:救助管理;困境;建議

中圖分類號:D632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救助管理工作的困境與對策分析

收錄日期:2013年3月6日

2003年8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救助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同時廢止了1982年國務院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將強制性的收容遣送改為關愛性的救助管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流浪乞討人員的人文關懷,是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隨著社會的發展,在新形勢下救助管理工作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急需探索和解決。

一、救助管理工作困境分析

(一)對職業化乞討人員管理的法規不健全,亟待整合。堅持自愿受助、無償救助原則是《救助管理辦法》的核心,是與收容遣送辦法的本質區別。但救助管理制度是一項臨時性的社會救助措施,不能持久解決問題,正如一位乞討人員所說:“救助站里再好能管我下半輩子嗎?能給我錢花嗎?在家里如果有辦法生活,我何必要出來呢?”對于另外一些長期流浪乞討人員來說,乞討本身已經成為一門職業,甚至是回報比較豐厚的職業,他們已經成為職業化乞丐,自然不會去自愿接受救助,更不愿被送回流出地。職業化乞丐有很大一部分來自經濟欠發達省區,這些省區的部分農村有集體結伙外出乞討的傳統陋習,當地流傳著“城里磕頭,回家蓋樓”等順口溜。

據調查,多數職業乞討人員不屬于“生活無著”,不需要并且拒絕政府的救助,但他們實施的有害行為確實需要加以約束和管理,而現有《救助管理辦法》多為關愛性救助的規定,在社會“管理”方面還有不少缺失。對職業乞討和有害乞討行為的管理因法律并未賦予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門相應職能和手段,而導致各有關部門在實際執行中常處于進退兩難、束手無策的尷尬處境。職業化乞討人員普遍采取“告知不聽,救助不去,勸阻無效,制止不服”的態度,“職業乞丐”已成為一個新的管理盲區,成為建設和諧社會的不和諧音符。

(二)救助條件難以把握,求助人員的甄別核實缺乏規范性操作。按照民政部《實施細則》規定,救助對象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但是,實際上真正同時符合上述四個條件的人員比例很小,以石家莊救助站為例:在2012年實際救助的6,589人中,長期在以流浪乞討為生的人員118人,僅占救助人員總數的1.79%;因錢物花光、丟失或被偷、被搶、被騙等造成生活一時無著,自愿求助但尚無流浪乞討行為的人員5,788人,占救助人員總數的87.84%;其他原因如公安部門送來、接群眾熱線等救助人員為683人,占救助人數的10.37%。因此,如何從工作實際出發,合理界定救助對象,做到“應該救助的得到救助,不應該救助的不予救助”還有待研究。

此外,求助人員成分復雜,動機多樣,有的為了求得救助而隱瞞個人真實情況,編造謊言;有的隨身帶有現金,因工作人員無權檢查,求助人員騙取救助時有發生。如何對求助人員進行有效甄別,有關規定需要進一步完善。

(三)落實救助管理經費有困難,人員編制不足。一是工作經費緊張。流浪乞討人員往往是跨區域流動,在安置和跨省接送問題上,民政部、財政部的《關于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殊困難救助對象跨省返鄉工作的通知》指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民政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有關機構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要求,落實救助管理工作經費,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跨省救助任務量對跨省救助管理站予以補助。財政部督促省級財政部門落實救助管理工作經費。中央財政通過一般轉移支付對中西部救助管理工作予以補助。但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由于財政困難,興辦救助站并維持救助日常運轉就面臨著較大的壓力,有限的經費往往只夠維持機構基本開支;二是人員編制不足。救助管理站的人員編制大部分是上世紀七十年代核實的,在收容遣送時期還能適應,改為救助管理后,由于工作性質由強制性管理改為人性化的服務型管理,需要24小時值班、街頭救助、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及肢體殘疾人員等特殊困難人員護理、跨省接送等大量業務工作,人力調配十分困難。

(四)對特殊人群的救助面臨困境。首先,對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及安置是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難題。作為特殊的救助管理對象,街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具有多元性、復雜性、敏感性、風險性等諸多難點。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入院治療的主要途徑是經公安部門護送而來,占到80%以上,其他是熱心群眾護送來站和接市政府值班電話、群眾熱線電話后由救助管理站接回的。目前,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經費問題突出,他們的治療過程復雜而漫長,需要較大的醫療費用;而且救助渠道單一,目前這部分人員的救助和治療由政府承擔,民間慈善機構功能遠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近幾年,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數量也呈逐年上升的趨勢,以石家莊救助站為例:2010年329人,2011年378人,2012年403人。救治經費也呈逐年增加的趨勢;其次,對流浪乞討人員中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和管理教育工作也有待加強。由于大多數流浪乞討未成年人常年脫離家庭在外流浪,生存環境也使他們養成了一些不良行為習慣,挫折和磨難往往造成他們心理健康狀態不佳。如石家莊救助管理站在救助新疆籍未成年人時,由于管理人員與新疆籍未成年人語言不通、生活習慣差異較大,在身份鑒別、與接領人關系的核查和日常救助管理上都存在較大的困難,新疆籍未成年人曾經出現過絕食甚至自殘等過激事件,為促使他們以健康的心態回到社會,需要在救助管理過程中,由專業人員對他們進行必要的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

二、對策建議

我國目前正處在社會結構轉型的加速時期,少數社會成員在生活無著的情況下選擇乞討以維持生存具有一定必然性,乞討現象一時增加、乞討群體規模一度擴大,在所難免。面對這一社會現象,既不能視而不見、放任自流,更不能退回到“收容遣送”的老路上去。既要用統籌城鄉經濟發展的觀點,著眼長遠,標本兼治;更要著手當前,做到以人為本,積極救助,正視問題,依法管理。

(一)完善《救助管理辦法》,加快救助管理規范化、制度化建設

1、建議有關部門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救助管理辦法》,使之具有更強的操作性和指導性。應修改受救助條件,擴大救助覆蓋面,將雖沒有流浪乞討行為,但因各種原因已經處于生活無著境地的求助人員列入救助對象,積極予以救助;要盡快建立省際受助人員接送機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員接送的程序和規范,健全管理制度。

2、建議各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及時總結執行《救助管理辦法》工作實踐基礎上,緊密結合各地實際,重點解決好以下問題:(1)成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當地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政府相關部門(民政局、公安局、城管局、財政局、衛生局、交通局等)為成員,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協調相關部門的工作,制定相關部門的職責,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以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城市公共秩序;(2)更多的發揮街道、社區居委會、企事業單位等基層組織在救助工作中的作用,通過增加相應條款,賦予其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如當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時,基層組織可及時告知、進行臨時性救助,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反映、積極開展協工作。發現乞討人員違法行為時,應及時舉報,協助公安部門調查處理,共同維護社會秩序;(3)增加加強救助管理站防病防疫工作的專項條款。要強調衛生部門的檢查督促、防病指導的責任,加強站內工作人員自身防病保護的措施,制定救助站對求助人員要進行身體檢查的規定程序和項目,篩查傳染性疾病的患病人員。制定符合衛生防疫要求的設施設備標準,并確定達標時限,嚴防流行性傳染病在受助人員中傳播,確保站內不出現衛生安全事故;(4)盡快明確救助管理站的基本建設標準、機構編制、救助標準、經費保證,以及責任劃分、經費結算等方面的規定細則。保證各項救助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以確保救助管理工作協調、高效地開展。

3、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社會化參與機制。要鼓勵和支持民間組織、慈善團體、宗教組織和廣大市民,通過義工服務、捐款捐物、告知引導和直接救助等多渠道、多形式參與救助工作。號召、引導市民將錢物捐贈給慈善團體和公益組織用于弱勢群體的救助,使市民的愛心既有施放之處,又能防止受騙上當,還能壓縮職業化乞討人員的生存空間。呼吁全社會共同關心、關注、支持、參與救助管理事業,建立有效而又穩妥的社會化參與機制。

(二)加強救助管理隊伍建設,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開展救助服務。救助管理工作是服務型的管理工作,救助管理工作人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社會工作者,為了適應新的救助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加強救助管理隊伍建設,使工作人員具備較高素質。

1、提高政策理論水平和職業能力。作為一名合格的救助管理人員,首先要準確理解、掌握國家有關救助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毫不動搖地按照黨和政府的有關政策辦事,自覺維護受助對象的切身利益;其次要有高尚的職業道德,熱愛本職工作,富有愛心,責任感強,尊重人格,保護受助者的權利;最后還要具備較強的職業能力,救助管理工作的工作對象十分復雜,對象的復雜性要求救助管理工作人員有較強的社會交往能力、組織能力及決斷能力。

2、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救助管理工作是一種典型的助人工作,搞好這項工作,工作人員必須掌握一定的關于社會與關于人的知識。要站在較高的水準上觀察、認識、分析人的行為與心理。此外,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開展救助服務,總結出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的本土理論和方法,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

(三)創新工作方式,與時俱進,積極有效地開展救助管理工作

1、創新工作方式。救助管理站要從特殊困難群體的特殊需求出發,逐步探索全方位、多層次的救助方式,豐富救助內容,實施人性化的救助。除日常救助外,要針對不同類型受助人員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個性特征進行必要的物質幫助。綜合運用社會工作、心里輔導、技能培訓、文化教育、行為矯治、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專業的工作方法,爭取逐步做到“分類救助,按需施救”,幫助流浪乞討人員早日回歸家庭、回歸社會。

2、拓展服務功能。救助管理站要堅持“以人為本”,拓展救助管理工作的內涵和外延,為受助人員提供更多的服務。如開通救助服務咨詢電話、實現街頭救助經常化、在市區繁華路段交通要道設立救助引導牌、發放救助引導卡以及成立未成年人保護中心和家庭暴力庇護中心,對未成年人、婦女和老年人實行保護性救助;通過為下崗失業等人員提供公益崗位,讓他們參與到救助工作中,既有效地解決了救助管理機構人員緊張問題,又保障了困難家庭的基本生活,擴大了救助服務網絡覆蓋范圍。

(四)積極發展城鄉經濟,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從源頭上根治乞討現象。治理乞討問題還要從治本上下功夫。從源頭上,全國各地政府部門必須切實負起責任,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加快農村社會救助制度建設,以保障貧困人口的最基本生活。同時,加大扶貧力度,通過各種途徑幫助、引導有一定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走上自食其力的道路。在城市,應當逐步給予符合相關條件的進城農民以市民待遇,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降低他們在城市就業的門檻;而當他們失業或陷于生活無著時,應當納入城市社會救助制度的覆蓋范圍。解決乞討問題的最根本之道,則在于加快社會結構的轉型,實現工業化和城市化,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并在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同時,通過完善基于公平和公正的社會政策,將貧富差距和城鄉差距控制在適度的范圍內。

主要參考文獻:

[1]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