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處罰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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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處罰措施

篇1

這種毒瘤的措施。用法律手段來防范和治理合同欺詐是一種最為有效的途徑。

一、救治:合同欺詐的法律防治措施之一

所謂救治,是指合同欺詐的民事責任,即合同欺詐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民法的欺詐行為,根據有關民法規范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由于這種責任,重在對受欺詐人進行救濟,又兼有制裁欺詐人之意,因而可稱之為救治。在民法上,對合同欺詐主要有以下救治方法:

第一,強迫欺詐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欺詐的諸多形式中,假裝簽約故意使對方喪失商業機會的以及采取欺詐手段簽訂合同而被撤銷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種民事責任即為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法》第42條對締約過失責任進行了具體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原則的行為。在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后,責任人應向受害人賠償信賴利益損失。

第二,強迫欺詐方承擔債權責任。債務人一方與第三人訂立欺詐合同,不當侵害債權人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即須承擔侵害債權責任。侵害債權,是指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實施或與債務人惡意通謀實施旨在侵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并造成債權人損害。在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欺詐合同的情況下,債務人與第三人要共負連帶責任。

第三,受欺詐方可選擇欺詐人繼續履行合同。對于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如果受欺詐方愿意繼續保護合同的效力,則可以要求欺詐人繼續履行合同。在許多情況下,繼續履行合同對受欺詐人是有利的,特別是受欺詐人非常希望得到合同中所規定的標的物或所得到的利益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第四,受欺詐方可選擇定金責任。定金,是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為保護合同履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前,先行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合同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但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根據合同法對定金的規定,如果受欺詐方是給付定金者,則有權利雙倍收取定金,如果是接受定金者,則沒有返還定金的義務。

第五,受欺詐方可選擇違約金責任。違約金,是指因當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時,應給付對方當事人由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合同法》規定了承擔違約責任的四種情況:其一,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其二,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其三,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其四,當事人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根據有關法律和合同法的規定,受欺詐人和欺詐人如果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或者有關法律對該種合同規定了強制性法定違約金的,受欺詐人就要運用違約金責任形式讓欺詐方支付違約金,即使對方的欺詐結果并未導致任何損害,只要有欺詐事實存在,也應使其支付違約金。

第六,受欺詐方可選擇賠償損失責任。賠償損失,是指欺詐方因違約行為而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依照法律或者根據合同的約定應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第七,受欺詐方可選擇撤銷合同。如果受欺詐方選擇了撤銷合同,則可依據締約過失理論請求信賴利益的賠償。信賴利益的賠償運用的基本目的是使當事人處于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當事人在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狀況與現有狀況之間的差距,就是欺詐人所應賠償的范圍。當合同履行不利于受欺詐人,受欺詐人最好選擇撤銷合同。

第八,受欺詐方如果是消費者,則可選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已進行特殊保護。針對交易中各種嚴重的欺詐行為,特別是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欺詐行為的嚴重存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按照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適用的原則,如果受欺詐方是消費者,則應優先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向經營者索取一份額外的賠償。因此,受欺詐方作為消費者,一定要首先拿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個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欺詐方進攻。

二、整治:合同欺詐的法律防治措施之二

所謂整治,是指合同欺詐的行政責任,即合同欺詐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欺詐行為,根據有關行政法規范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由于這種責任既要打擊不法欺詐人,也要懲罰某此因瀆職而上當受騙者,其重心在于整頓和維護社會秩序,因而可稱之為整治。在行政法上對合同欺詐主要有以下整治方法:

第一,對欺詐方申誡處罰。即以對合同欺詐者的名譽、聲譽權利造成損害為處罰方式的懲罰。主要適用于合同欺詐者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情況較輕微,不足以處以其他行政處罰的行為。如警告、通報批評等。

第二,對欺詐方財產處罰。即行政機關依法剝奪合同欺詐者財產權利的處罰。主要包括罰款及沒收。罰款是行政機關對合同欺詐者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不履行法定義務所做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沒收是行政機關將合同欺詐者的非法所得、違禁物或違法行為工具進行沒收的處罰。財產處罰在對合同欺詐行為的處罰中適用較多。

第三,對欺詐方人身處罰。即限制或剝奪合同欺詐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制裁,是行政處罰中最為嚴厲的一種,主要為拘留。人身處罰在對合同欺詐行為處罰中適用較少。

第四,對欺詐方行為處罰。即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義務的合同欺詐的個人或單位采取責令其實施某種行為的處罰。如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整頓、責令暫停營業等。

第五,對受欺詐方有關負責人或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在實踐中,合同欺詐的得逞往往與受欺詐方疏于防范有緊密聯系,因此,受欺詐方上級主管部門就要根據有關規定對主要負責人做出一定的行政處分,受欺詐單位也要根據本單位的內部規定對責任人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

三、懲治:合同欺詐的法律防治措施之三

所謂懲治,是指合同欺詐的刑事責任,亦稱合同詐騙的刑事責任,即合同詐騙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刑法的詐騙行為,根據有關刑法規范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由于合同詐騙人的行為違反了刑律,構成了這種責任重在對詐騙分子給予懲罰,又對被騙者單位主管人員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過失進行懲戒,所以稱之為懲治。在刑法上,對合同詐騙主要有以下懲治方法:

第一,對合同詐騙分子的懲罰。《刑法》第224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報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先以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定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對有關主管單位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詐騙行為的懲罰。《刑法》第167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篇2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包括用人單位違約責任,勞動者違約責任,履行違約責任方式包括,繼續履行、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處罰等。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工程HSE (健康、安全、環境) 承包管理合同

甲 方: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乙 方:重慶茂嘉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項目名稱:威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執行單位:蜀南氣礦) 001-H3井鉆前工程 瀘州市蘭田鎮 2008年4月16日

1 總則

1.1為明確規范西南油氣田分公司施工作業及生產技術服務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在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保護生產作業人員、周邊群眾及企業財產安全和保護環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2 定義及解釋

2.1違法、違章、違規:指HSE管理合同當事人違反健康、安全、環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章制度和標準的行為。

2.2事故:指在HSE管理合同規定的范圍內,由于當事人責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經濟財產損失、人員傷亡和環境破壞事件。

2.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4 HSE作業方案:指承包方對重要的、高度危險的設備或活動,描述其現存的健康安全環境危險和危害,以及為把危險、危害有效降低和控制到國家和行業標準能夠允許范圍內所采取措施的文本。

3 工程概況

詳見主合同。

4 合同期限

4.1該HSE管理合同期限與主合同期限一致。主合同因工作

實際需要變更期限,HSE管理合同應隨之變更至相同期限。

5 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5.1甲乙雙方應共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削減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風險,以防止安全環保事故的發生。甲方鄭重告知乙方,在承包工程施工作業期間,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的危險和危害因素:

5.1.1施工作業過程中可能接觸油類、天然氣 等易燃、炸藥、雷管、油類等易爆、H2S等有毒物質,以及這些物質泄漏、

爆炸、著火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環境污染。

5.1.2作業過程中如果缺乏有效的HSE管理,例如存在強令冒險作業、違規作業等違章指揮、高處作業不系安全帶、不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不按操作規程施工等違章作業、施工作業現場吸煙、生產作業場所使用手機、酒后作業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可能造成安全環保事故發生。

5.1.3生產施工作業現場如果存在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缺乏安全警示標志、有限空間作業通風不良等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可能造成安全環保事故發生。

5.1.4承包商使用的車輛、機具等設備和設施如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以及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可能造成安全環保事故。

5.1.5 /

6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6.1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認真執行國家、地方及行業有關健康安全環保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等。

6.2按照《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工程技術服務承包商健康安全環境管理規定》等規定對乙方的安全、環保業績、資質、技術水平和安全、環保保證條件進行審查,對乙方針對施工作業項目制定的HSE施工作業計劃、HSE措施方案、現場事故應急預案等進行審查并備案。

6.3由甲方工程主管部門組織工程所在單位對乙方進行現場工程技術交底,向乙方告知施工作業區存在的危險源、風險及安全環保要求。

6.4向乙方提供工程合同中規定的健康安全環保作業條件。

6.5對乙方的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作業、環境保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若發現乙方違章指揮、違章施工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可責令其整改,若危及人身安全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可責令其停止作業。

6.6要求乙方維護好甲方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設施、設備及器材等。

6.7在事故發生后,積極協助乙方進行事故處置,防止事故擴大。

6.8要求乙方通報安全生產及環境污染事故,可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參與事故的調查,可向乙方索取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資料。

6.9根據合同約定,積極配合乙方解決施工作業中出現的問題,并協助提供相關資料。

6.10向乙方通報其HSE管理業績、資質審查和監督檢查情況。

6.11根據合同的約定履行應盡義務。

7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7.1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認真執行國家、地方及行業有關健康安全環保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等。

7.2乙方應遵守甲方《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規定》、《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工程技術服務承包商健康安全環境管理規定》、《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規定》、《四川油氣田鉆井(試油)工程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等安全、環保等規章制度,制定并落實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按應急預案組織演練。

7.3乙方在編制施工方案時應對危險源及從事活動的環境影響、環境因素進行辨識,對風險和環境因素進行分析和評估,制定風險和危害削減措施和方案。經乙方組織審批后,報甲方有關單位或部門備案。

7.4應根據設計、施工方案及應急預案等配備完善的安全防護設施、環保設施、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并做好維護保養。

7.5作業過程中發現設計與實際情況不相符時,應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甲方,在得到書面設計變更或指令后,制定風險和危害削減措施,方可實施。

7.6在施工作業中,施工作業現場不具備安全環保作業條件,乙方應停止施工,并及時進行整改。若甲方違章指揮、強令乙方冒險施工作業,乙方有權拒絕執行。

7.7不得購買或使用違反國家、行業標準和甲方規定的原材料、設備、裝置、防護用品、器材、安全環保檢測儀器等。

7.8 乙方應按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其生產作業人員辦理保險,并承擔其費用。

7.9 乙方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環保教育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

7.10施工作業過程中,應負責保護施工作業影響范圍內的宗教建筑、文物古跡、文物遺址、動植物、植被、草原、水源及生態環境。

7.11按現場HSE管理規定組織安全、環保檢查,及時整改安全環保隱患,制止施工作業中的三違行為。

7.12發生事故時,乙方應積極組織搶險,防止事故擴大,并負責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甲方和乙方上級部門,做好善后事宜,并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7.13 根據合同的約定履行應盡義務。

8 違約責任及處理

8.1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要求,未造成事故時,依據合同約定對違約者進行處理(包括支付違約金、停工整頓、賠償損失、取消其在甲方的HSE準入資格等)。

8.2發生的事故應經調查確認責任;事故報告和調查應按照國家、股份公司及西南油氣田分公司有關規定進行。

8.3由于甲方責任造成的事故,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并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8.4由于乙方責任造成事故,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并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報告甲方。

8.5 因不可抗力發生的事故所產生的費用按主合同約定處理。

8.6 發生本合同9違章考核處理中的情況,按其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9 違章考核處理

9.1若發現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乙方按500元/人、次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9.1.1違反SY6444-2000《石油工程建設施工安全規定》進入施工作業現場時,未按要求穿戴符合工作現場要求的勞保服裝和勞保防護器具。

9.1.2違反SY6444-2000《石油工程建設施工安全規定》在施工作業現場吸煙。

9.1.3違反SY6444-2000《石油工程建設施工安全規定》施工器材擺放不合理、不穩固,電源線布置混亂,施工結束后廢舊棉紗、焊條頭等物料未及時清理。

9.1.4違反SY6444-2000《石油工程建設施工安全規定》用電設備未實行一機一閘管理制度,配電箱熔斷器熔體更換時,用違反原規格的熔體代替。

9.1.5違反SY6444-2000《石油工程建設施工安全規定》用電電路、線路檢修時,切斷接入點處電源后,接入點處無專人值守或無相應保護措施。

9.1.6違反《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規定》對施工作業人員未進行安全教育。

9.1.7違反《西南油氣田分公司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架空臨時用電線路未按規定架設的。

9.1.8違反《西南油氣田分公司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在易燃、易爆生產作業場所未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電氣工具、照明燈等。

9.1.9違反《西南油氣田公司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未按照正確的送電和停電操作程序操作。

9.1.10違反《西南油氣田公司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安裝室外臨時用電配電盤、箱及開關、插座等沒有防雨、防潮措施。

9.1.11 其他類似的三違行為。

9.2若發現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乙方按1000元/人、次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9.2.1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用電設備未作保護接零或未在設備負荷線的首端處未設置漏電保護裝置(36V及以下的用電設備如工作環境干燥可免裝漏電保護器。)

9.2.2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配電箱內使用有破損的電器或者使用不合格電器等。

9.2.3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西南油氣田分公司QHSE程序文件中《環境污染控制程序》設備檢修時,未按操作規程斷水、電、汽(氣)、

風來源處理;未按規定收集、排放廢水、廢氣、廢渣。

9.2.4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夜間車輛通行的施工場所,沒有安裝設置醒目的紅色信號燈。

9.2.5違反《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安全裝置或控制設備出現故障后未及時處理。

9.2.6違反《石油工程建設施工安全規定》工作時有顆粒物飛濺,未戴護目鏡或面罩。

9.2.7違反《石油工程建設施工安全規定》設備運轉時,跨越或接觸運動部位的。

9.2.8違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危險化學物品堆放間距違反標準或不按規定混裝。

9.2.9違反《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規定》、《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未辦理特種作業票(動火作業票、有限空間作業票、高空作業票等)進行特種作業的。

9.2.10違反《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規定》、《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進行動火、動土、高處、進入有限空間等特殊作業前,未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交底,現場安全防護措施未落實。

9.2.11違反《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在裝置運行或設備啟動前未按操作程序或操作規程進行安全檢查。

9.2.12違反《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規定》設備、裝置存在故障時,未按規定排除故障強行運行。

9.2.13違反《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規定》不按規定在作業現場設警示牌、警戒帶等.未經許可,擅自拆除設備(設施)的安全裝置,安全附件或警示標志。

9.2.14違反《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規定》任意拆除設備(設施)的安全照明、信號、儀噐、儀表、防火防爆裝置和各種警示裝置的。

9.2.15違反西南油氣田分公司QHSE作業文件中《起吊作業管理規定》攀登吊運中的物件或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的。

9.2.16違反《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有限空間作業時,未按規定使用通風設備及照明的;未按規定配備監護人員或無有效內外聯系方法的。

9.2.17違反《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安全電壓燈具與使用電壓要求不符的。

9.2.18違反《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高空作業在2米(含2米)以上,未戴保險帶、隨意拋擲物件、工具無防掉措施的。

9.2.19違反《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員工三違處罰管理辦法》危險作業未經審批的或審批后未設置警戒區域或未掛警示牌等安全措施不落實的。

9.2.20違反《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員工三違處罰管理辦法》在易有墜落物體下方作業時未戴安全帽的。

9.2.21違反《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員工三違處罰管理辦法》私自開動非本工種、本崗位設備的。

9.2.22 其他類似的三違行為。

9.3若發現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乙方按2000元/人、次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9.3.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擅自堵塞消防通道或應急安全通道。

9.3.2違反《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員工三違處罰管理辦法》在易燃易爆禁火區域違章明火作業的。

9.3.3違反《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員工三違處罰管理辦法》特種作業時,嚴重違反特種作業許可、安全措施、應急預案、現場監護等制度進行作業。

9.3.4違反《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員工三違處罰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無證或持超期證件操作的。

9.3.5違反《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員工三違處罰管理辦法》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

9.3.6違反《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員工三違處罰管理辦法》強令冒險作業。

9.3.7違反《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員工三違處罰管理辦法》發現隱患不及時匯報、不及時制止或未采取相應處理措施、未排除情況下冒險作業的。

9.3.8 其他類似的三違行為。

9.4乙方違反《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工程技術服務承包商健康安全環境管理規定》,安全管理混亂、違章施工導致重大事故、重大經濟損失的,以及不履行環境保護

責任,造成重大以上環境污染事故的,除按上述條款處理外,同時給予吊銷西南油氣田分公司HSE準入證處罰。

9.5乙方違反《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工程技術服務承包商健康安全環境管理規定》,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事故、職業病傷害等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發生事故不立即組織搶險救援,不承擔相應污染賠償責任的,除按上述條款處理外,終身禁止進入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市場。

10 HSE信息的報告

10.1乙方在向甲方通報工程動態、生產信息的同時,應一并向甲方通報HSE管理信息。

11 爭議的解決

11.1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按甲乙雙方簽訂的主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

12 其他事宜

12.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根據有關規定訂立補充協議或協商解決。

篇4

乙方:

為了進一步加強出租屋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及時準確把握出租屋居住人員的婚育、節育情況。根據國家、省計劃生育政策法規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同意,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如下:

一、乙方協助甲方主動做好承租人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居住人員計劃生育管理,及時向甲方提供居住戶遷入、遷出及在居住期間婚育的變動情況;

二、乙方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未辦或未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未落實節育措施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人員,督促租住的已婚婦女(結扎者除外)每季度到鎮計生服務所查環查孕一次;

三、乙方不履行合同規定按如下標準處罰:

1、將房屋出租給未辦或未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每人交納違約金500元;

2、將房屋租給應查環查孕者每少查一次繳納違約金100元;

3、承租人在租期間出現計劃外生育的,處以每人繳納違約金3000元(不接受處理的,在村分紅款中扣除或采取停水停電措施);

四、乙方違抗、阻撓計劃生育或協助承租人逃匿、躲避計劃生育、按村規民約有關條款處理;

五、甲方應主動協助乙方搞好租住戶的計劃生育管理、協同上級政府對乙方進行抽查驗收,對違反合同條款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此責任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簽章:乙方代表簽字:

篇5

(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工程建設管理,控制工程項目建設的工期,保證工程的正常、順利進行,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文件的相關規定及要求,結合項目建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新建、改擴建及代建的工程項目建設。

第三條:工程進度管理目標

按合同工期完成,達到工程項目交工、竣工條件。

第四條:工程進度管理組織機構

為切實抓好工程進度管理工作,設置工程進度管理考核工作組,組長:分管副總經理;副組長:工程技術部部長;成員:工程技術部全體成員。

第五條:工程進度管理流程

1、工程進度計劃編制審批

2、簽定工程進度目標責任書

3、工程進度檢查

4、進度報告

   第六條:工程進度計劃編制、審批要求

1、工程進度計劃按合同文件約定并按照年度總體目標編制,在項目正式開工7個工作日內由施工單位負責編制完成并報監理單位審核。編制內容包括項目各工序年度總體進度、季度進度、月進度計劃(特殊項目要求按每周或每個工作日編制),確保完成進度計劃的實施保證措施(工、料、機配置)等;

2、監理單位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進度計劃審批后上報子公司;

3、子公司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進度計劃的審批,并報城發集團進度管理考核工作組;

4、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子公司上報的進度計劃進行審批,并正式下發執行;

5、年度總體進度計劃通過審批后,原則上不允許改動,特殊情況據實每季度進行調整,調整進度計劃審批程序同上。

   第七條、進度管理目標責任書簽定

 根據施工、監理、子公司進度管理考核工作組按照年度總體計劃制定并審批的進度計劃,由各級管理單位分級簽定工程進度目標責任書,作為進度目標完成及考核(違約處罰)的依據,各級管理單位按職責劃分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工程進度檢查

  工程建設項目進度管理執行月、季度、半年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制度,檢查方法及內容要求如下:

1、檢查部門:進度管理考核工作組、子公司、監理單位、施工單位;

2、檢查方法:采用項目現場實地檢查,各項目、各工序嚴格按照審批的進度計劃、簽定的進度目標責任書內容進行檢查;

3、檢查結果運用:根據檢查工程進度的完成情況,形成進度檢查書面報告,按照計劃進度完成的項目及單位給予認定,對未按計劃進度完成的子公司、監理、施工單位進行通報,要求子公司提交未完成任務的書面材料說明,對未完成任務又無其他證明依據的子公司進行進度管理考核,要求子公司根據檢查情況對未完成任務又無其他證明依據的監理、施工單位進行進度違約處罰并制定限期整改完成計劃,并將對監理、施工單位的違約處罰、進度涉后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成情況書面報進度管理考核工作組。

4、子公司工程項目(含單一項目)檢查連續兩個月進度涉后的,除按照規定對子公司進度考核外,進度管理考核工作組報請主要領導約談子公司法人(或負責人);各施工、監理單位工程項目檢查連續兩個月進度涉后的,除子公司對相應監理、施工單進行違約處罰外,進度管理考核工作組報請主要領導約談監理、施工單位法人;對連續3個月(含3個月)以上進度涉后的,進度管理考核工作組報請更換子公司相關負責人及監理、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按照合同約定清退監理、施工單位。

   第九條、工程進度報告

  進度計劃的檢查方式:現場監理工程師應每個工作日對施工單位完成的工作量及資源配置進行檢查,并要求在監理個工作日志中作詳細記錄。總監理工程師每周末、月末組織實地檢查施工單位周計劃、月計劃的完成情況,并認真填寫完成情況對照表,查找進度滯后的主要原因,按規定及時進行反饋;子公司應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對施工單位的月進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同時采用定期檢查的方式對施工單位的季度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核查和評價。

   進度計劃的調整順序:監理工程師對進度目標的控制應從周工作計劃開始,從月(季)工作計劃的檢查和調整開始,到年進度計劃的檢查和調整,最終達到施工單位在總進度計劃中對進度目標所做的承諾。以各階段進度目標的逐步控制來保證總目標的實現。

   進度計劃調整原則: 進度控制必須隨時對現場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存在差異時,應及時要求施工單位對進度計劃進行調整,實現動態控制。對周進度計劃延誤的糾偏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未經子公司批準不允許出現跨月度進度計劃的調整。

   總監理辦、施工單位應在會議室張貼本標段關鍵線路工程的形象進度圖,并根據施工進度及時予以標示。

   第七條 進度計劃的編制

   進度計劃編制的原則。清楚、明確、便于管理;表達施工中的全部施工活動及其相互關系;反映施工組織及其施工方法,充分使用人力、材料和設備;預測可能發生的施工變化;

   進度計劃的劃分:工程進度計劃可根據項目實施的不同階段,分別編制總體進度計劃、年、季度、月和周進度計劃;對于控制性的重點工程項目,單獨編制單位工程或單項工程進度計劃。

   進度計劃編制的依據總體進度計劃施工合同中規定的總工期、開工個工作日期及交工個工作日期;投標書中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及施工方案;主要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合同及氣候條件;施工人員的技術素質及設備能力;建成同類工程的施工進度及經濟技術指標等。

   總體進度計劃的內容

   工程項目的總工期,即合同工期或指令工期;完成各單位工程及各施工階段所需要的工期、最早開始和最遲結束時間;各單位工程及各施工階段所需要配備的人力、材料和設備數量;各單位工程及各施工階段所需完成的工程數量及現金流量估計;各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即施工組織設計)等。

   年度計劃的內容

   本年度完成的單位工程及施工階段的工程項目內容、工程數量及投資指標;施工隊伍及主要施工材料、設備的轉移順序;不同季節及氣溫條件下各項工程的時間安排;在總體進度計劃下對各單位工程進行局部調整或修改的詳細說明等。

   季度計劃的內容:本季度完成的單位工程及施工階段的工程項目內容、工程數量及投資指標;施工隊伍、主要施工材料、設備的保障和轉移順序;不同季節及氣溫條件下各項工程的時間安排;在年度進度計劃下對各單位工程進行局部調整或修改的詳細說明等。上季度完成計劃情況,分析未完成計劃的原因及措施;

   月進度計劃的內容

   本月完成的分項工程內容及施工順序安排;完成本月工程的工程數量及投資額;在年度進度計劃下對各單位工程或分項工程進行局部調整或修改的詳細說明等;上月完成計劃情況,分析未完成計劃的原因及措施;在本月計劃投入人員、施工材料、施工機械設備情況。  

    關鍵及重點工程進度計劃內容:本工程的具體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本工程的總體進度計劃和各道工序的控制個工作日期;本工程的現金流動計劃;本工程的施工準備及結束清場的時間安排;對總體進度計劃及其它相關工程的控制、關系及說明等。

   第八條 工程計劃的編制表達方法

   總體、年度、季度進度計劃的編制需采用必要的文字說明、關鍵線路雙時標網絡圖、進度計劃橫道圖、圖表等。時標網絡圖、進度計劃橫道圖中的一切主要工程活動應按照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以及重要轉換工序進行標注。

   總體及年度進度計劃編制時,關鍵線路與里程樁號的相關聯系必須清楚標明每月的任務(工程量及金額)、資源需求及累計進度。

季(月)進度計劃編制時關鍵線路與里程樁號的相關聯系必須清楚標明每周的任務(工程量及金額)、資源需求及累計進度。

   周進度計劃編制時關鍵線路與里程樁號的相關聯系必須清楚標明每個工作日的任務(工程量及金額)、資源需求及累計進度。

第九條 進度計劃的審批

   進度計劃的提交:總體進度計劃應在子公司規定時限內提交總監理辦審查,報子公司審批;年進度計劃應在每年12月25個工作日前提交監理辦審查,報分公司審批;季進度計劃應在季度開始前一個月25個工作日前提交監理辦審查,報子公司審批;月進度計劃應在每月的25個工作日前提交監理辦審查,報子分公司審批;每周四將下周進度計劃提交總監理辦審批,每周五早上10點前提交子公司備案。關鍵工程項目進度計劃應在開工前7個工作日提交監理辦審查,報子公司審批。在不影響整體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總監理辦可通知施工單位調整分項工程開工順序按上述規定報批。

   第十條 各工程進度計劃的審批程序

   總監理辦接到施工單位遞交的總體工程進度計劃時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審查完畢,報子公司審批。總監理辦接到施工單位遞交的年度工程計劃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查,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報子公司審批。

   關鍵工程或控制性工程進度計劃審批程序與年度計劃審批程序相同。總監理辦接到施工單位遞交的季度工程計劃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查,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報子公司審批。

   監理辦接到施工單位遞交的月工程進度計劃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查,并在7個工作日內審批并報子公司備案。

審批計劃工作程序:閱讀文件:列出問題、進行調查了解;

提出問題與施工單位進行討論和澄清;對有問題部分進行分析,向施工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并要求施工單位反饋。審查施工單位修改后的進度計劃直到批復。

   第十一條進度計劃的審查內容

工期和時間安排的合理性,施工總工期的安排應符合合同工期或指令工期,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完成時間應與項目各項工作總體規劃協調一致;材料、設備的進場計劃應與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計劃協調一致;易受炎熱、雨季、低溫等氣候影響的工程安排在適宜的時間,并采取有效預防和保護措施;對施工準備、清場、假個工作日及氣候影響的時間,應有適當的扣留并留足夠的時間和空間。

   第十二條施工計劃的保障

   所需主要材料和施工設備的運送個工作日期(儲備)是否有保證;主要管理人員和施工隊伍的進場個工作日期是否已經落實;施工測量、材料檢查及標準試驗的工作已經安排;駐地建設、通行道路及供水、供電等已經解決或已有可靠的解決方案。

   第十二條計劃目標與施工能力的適應性

   各階段或單項工程計劃完成的工作量、投資額與施工單位的設備、人員實際情況相適應;各項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應與施工單位的施工經驗和技術水平實際相適應;關鍵路線上的施工力量安排應與非關鍵路線上的施工力量安排相適應。

   第十四條進度計劃的檢查

   工程進度考核小組,每季(月)對施工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照季度(月)計劃,檢查計劃執行情況。檢查各施工單位的人員、機械設備進場情況,是否滿足進度計劃要求。檢查各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檢查監理單位每個工作日的進度記錄情況以及督促施工單位執行進度計劃的相關文件。

   每月第一個星期一召開下月施工生產調度會,通報上月對各施工單位專項檢查情況及施工生產完成情況,并下達下月施工生產計劃,由工程部負責記錄和匯總會議紀要,并通過工程個工作日報平臺協調監控執行,確保各項任務目標得以實現。

   第十五條監理單位檢查:監理單位應對照經審批的相關計劃每個工作日對施工單位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理單位應每個工作日對照檢查施工單位的人員、機械設備進場情況是否滿足進度計劃要求。監理單位應要求施工單位按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或工點對實際進度進行記錄,并予以檢查。同時監理工程師應加強現場巡視和收集相關資料,并作相應記錄,以作為掌握工程進度和進行審批的依據。

   第十六條月、季度、年度工程進度報告編制

   監理單位應根據現場的施工進度情況分析和整理,每月(季度、年度)向子公司提交工程進度報告,子公司審核完后上報城發集團工程技術部。各工程進度報告應全面、真實地反映施工單位各月、季、年度工程進度的執行情況,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依據或說明:應以記事方式對進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概述;工程進度圖表:以分項工程為單位,以表格的形式如實填寫本期實際完成工程量,對比與計劃完成工程量的差異,分析進度滯后的原因;工程圖片:應顯示關鍵路線上的一些主要工程的施工活動和進展情況。

   第十七條 工程進度報告的報送

   月進度工程報告:總監理辦審查所管各標段月進度計劃,并編制所管各標段月度計劃完成情況統計表,在每月的25個工作日前完成審查并報送子公司,由子公司審批同意后(報備工程技術部),作為月度生產調度會附件下發執行;

   季進度工程報告:總監理辦審查所管各標段季度進度計劃,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5個工作日前完成審查并報送子公司,由子公司審批同意后(報備工程技術部),作為季度生產調度會附件下發執行;

   年進度工程報告:總監理辦審查所管各標段季度進度計劃,在每年度最后一個月的25個工作日前完成編制并報送子公司(報備工程技術部)。

   第十八條工程進度計劃的調整

   總監理工程師發現現場的組織安排、施工順序、人力和設備與進度計劃的要求偏差較大時,應責成施工單位對原工程進度計劃予以調整,或責成施工單位增加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滿足工程進度計劃的要求。

   調整后的年度計劃、季(月)度計劃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執行,若這些計劃引起總體計劃的必要調整和變動時,施工單位應連同修訂的總體計劃一并提交。除非合同工期的延期得到批復,調整的總體計劃應保證合同規定的總工期不變。

   在履約合同工期內,施工單位可能遇到不可預見的問題,以致無法按計劃工期完工,施工單位可每一個月調整一次季計劃。

   第十九條進度考核及控制

   進度考核小組應按時對各子公司上報的月進度計劃及季度進度計劃進行考核,未及時上報的進行考核處罰。

月、季度計劃執行情況的處理方式:進度考評小組按照子公司審查提交的月、季度計劃執行對照表,在每月的25個工作日及每季度的最后一周組織子公司及各總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月、季度計劃進行現場督促檢查,提出整改要求及處理決定。(包括發文約談施工單位的法人到施工現場及時解決影響進度執行的因素,調整計劃,并在規定時間內趕上原工程計劃,同時將季度執行情況抄送施工單位的法人單位)。將考評情況作為施工單位納入每年對施工單位信譽評價評分的主要依據。

   子公司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對施工重要節點目標的計劃執行情況制定特殊的節點目標以及獎懲措施并形成專題會議紀要,以此來有效的控制重、難點的單位、分部、單項工程以及重、難點工點的施工進度,納入城發集團進度考評小組考評范圍。

   違約處理金額按以下要求制定:

   一、對重要節點目標及關鍵線路上的特殊工點為節點目標的工程,可予以施工單位不高于5萬元的違約處罰,監理單位的違約處理金額為施工單位金額的10%,子公司在考核中一項扣2分處罰。

   二、對工程在合同工期內難以完成或關鍵路線上的工程滯后計劃達一周以上時,進度考評小組有權責成子公司采取如下措施予以控制:

   1、要求施工單位法人代表到現場解決問題,必要時子公司有權要求更換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

   2、要求施工單位增加投入,當投入仍不能滿足要求時,公司有權動用施工單位的履約保函,以此保證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

   出現第1、2條的施工單位采取措施后工程進度仍不能保證的,子公司上報同意后有權對工程的某些部分進行強制分割,由指定分包人來完成,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工程進度違約資金管理

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的違約處罰金由違約單位計量(在當月計量中予以扣除),違約金統一使用于本項目的工程建設管理,不再予以返還。

   第二十一條 各子公司根據年度任務及特殊節點工期任務與城發集團簽訂責任書,若不能按期完成任務,將在年度考核中扣分處罰。

篇6

個人住房貸款違約風險的涵義:借款人因各種原因不能按合同及時償還個人住房的本金及利息,從而致使購房者的誠信、銀行的信貸資金蒙受損失的行為。(1)購房者給銀行帶來的風險:由于個人住房貸款是一個長期性的還款過程,而在這個漫長的還款過程中容易出現各種因素來影響購房者的還款能力以及購房者的素質,也容易產生個人貸款違約現象,而這種現象的產生也容易使銀行蒙受極大的損失。銀行是靠賺取利息和發放貸款來賺取利潤的,個人住房貸款是銀行的一項重大業務。違約現象致使銀行資金來不及供應從而流失大量的業務。由于目前我國尚沒有一套完整的公民信用系統,無法給銀行判斷的依據,因此國民的信用問題成了目前最重要的問題,也成為了個人住房貸款的主要風險來源。(2)給房地產開發商帶來的風險:由于個人住房貸款的違約導致銀行大部分資金無法回籠,房地產商大量的貸款資金以及房地產開發商逃跑等現象的發生致使現在銀行給房地產開發商貸款都會有一定的要求甚至是“半路”停止對房地產開發商的資金供應。由于個人住房貸款違約現象也使房地產開發商無法按時收回資金,因而可能產生資金斷裂而致使破產等嚴重后果。(3)購房者的誠信問題:個人住房貸款違約也就代表了購房者個人的誠信問題,當在銀行失去誠信也就意味著不僅要對違約做出相應的后果承擔,更重要的是會在各大銀行都有備案,從而購房者將會失去銀行在危難時刻對你的救援。并且完全不能享受銀行給消費者帶來的一系列便利方案,如車貸、信用卡等等。

2個人住房貸款違約現象下應該采取的相關措施

(1)建立一套完整的個人誠信系統:在本文的論述中容易得出個人房貸違約顯現的最大問題是國民的誠信問題,而我國目前對這方面的問題并沒有完整的方案,從而導致違約現象的大量發生。所以我們應該逐步建立個人評估制度、個人信用風險轉嫁、個人信息登記制度等。首先,以個人檔案為主,個人檔案即是從我們一出生就開始記錄的一種屬于個人行為記錄的文件,把個人信息與銀行信息相結合成立個人誠信檔案,銀行對所有的客戶都建立一個檔案即顧客數據庫,并實施各大銀行互通政策,使之成為個人貸款的一種信用依據。并將此檔案由中央銀行開始,輻射到各大金融機構、政法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機關單位。建立一個個人收入及信用記錄并進行一個信用等級的評價,將國民的資信情況反饋給個人住房房貸的銀行和各大金融機構,用打分制來建立完善個人信用評估體系。(2)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繼續完善:隨著近年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加強,其有效地減少了個人房屋貸款的違約現象,所以我們應該繼續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完善。我國現在的住房公積金,是一種政府保障制度,它是為中低收入者提供的一種住房融資制度,可以減小大批中低收入者的購房壓力。但即使這樣,也存在著很多漏洞,比如:它的覆蓋面不夠廣,沒有涉及到農村人口。因此,我國應進一步加大關于住房公積金方面的措施。(3)加強對住房特征信息的關注度:在房屋信息的關注中,要了解房屋的面積、地段、單價、國家政策、升值空間等信息的全面性。房地產的開發商必須掌握這些信息并有一定的分析預測能力,只有在房屋有一定價值且在購房者的承受范圍內,才能大大減少個人住房的違約現象。購房者也必須了解清楚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4)對房貸申請者的年收入有清晰的認識:銀行只有對房貸申請者有了清晰的認識才會減少違約現象的產生。只有房貸申請者有足夠的可支配收入,才能支付得起個人住房貸款,也就不會出現相應的違約現象了。(5)在法律上加強對違約者的處罰:只有強有力的法律制度才能規范違約現象的產生,才會加強購房者對此的關注程度。就購房者來說,要是違約就會產生信用問題,就無法再享有銀行的任何優惠政策,給自己的經濟方面帶來不利的損失。另一方面,銀行在催繳方面也要及時,要對貸款者采取正當的施壓工作。

3結論

篇7

在司法實踐中,違約金和賠償金是兩個經常用到的概念。違約金,是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非違約方一定數量的金錢。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時,由違約方賠償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違約金主要適用于合同法。而賠償金不僅僅適用于合同法,而且還適用于刑法、民法、勞動法等等,所以,賠償金的適用范疇比違約金要廣。二者在概念、特征、性質、分類、構成要件、支付條件、范圍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本文針對二者在合同法中的適用,對二者進行一下比較。

關鍵詞:違約金、賠償金

在司法實踐中,違約金和賠償金是兩個經常用到的概念。從廣義上講,違約金是賠償金的一種;從狹義上講,二者處于平等的地位,不存在包容關系。二者最大的區別就是違約金是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的,違約金主要適用于合同法,而賠償金不僅僅適用于合同法,而且還適用于刑法、民法、勞動法等等,賠償金的適用范圍比違約金要廣。下面,筆者擬采用比較法,針對二者在合同法中的適用,在概念、特征、性質分類、構成要件、支付條件、范圍等方面進行一下比較。

一、二者的概念和特征的比較

違約金,是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非違約方一定數量的金錢。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時,由違約方賠償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

違約金和賠償金在特征方面的相同之處在于:二者均具有補償性。不同之處在于:違約金的支付主要在于當事人的約定,而賠償金的支付主要以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為準。具體如下:

(一)違約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確定的合同自由原則,違約金應當根據合同當事人意愿自行協商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而賠償金是合同違約方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形式。違約賠償金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并且違約方違反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一方違反的不是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合同沒有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等,其所要承擔的不是違約責任,而是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等其他責任。

(二)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預先確定的。違約金作為合同違約方違約后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發須在簽訂合同時或在履行合同義務前先予確定。當違約方出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非違約方可以按照合同雙方對違約金的約定得以補償。而賠償金是強制違約方給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一種補償,具有補償性。賠償金一般是以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標準。這與定金責任、違約金責任產違約責任有所區別。

(三)違約金條款是否適用,取決于合同當事人是否違約。當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時,違約金條款才能適用。合同當事人沒有違約行為,違約金條款就不適用。此外,違約金條款適用還必須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如果主合同無效、被撤銷或不成立,違約金條款就不能生效。而賠償金具有一定的隨意性。我國《合同法》允許合同當事人事先對賠償金的方法予以約定,或者直接約定違約方給付非違約方一定數額的金錢,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

(四)賠償金以賠償非違約方受到的實際全部損失為原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會遭到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這些損失都應當得到補償。

賠償金是世界各國所一致認可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種違約救濟方法。它不僅適用于違約責任,也適用于侵權行為及其他一些民事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不僅適用于有效合同的違約行為,也適用于無效合同所造成的損失賠償。本文所的賠償金,僅是因違約所應支付的賠償金。

《合同法》中對賠償損失做了明確的規定,賠償金的范疇比賠償損失要窄,但在實際適用中,主要用金錢方式來賠償,即賠償金。《合同法》第112條規定了賠償金適用的場合,即:“當事全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113條規定了支付賠償金的方法,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在第119條、第120條和第121條規定了損失擴大、與有過失和第三人原因的責任。

二、二者性質的比較

違約金和賠償金在性質方面的相同之處在于:二者均具有補償性。但賠償金是損失的補救性措施,具有補償性的同時,還具有一定的隨意性;而違約金不僅具有補償性、更有懲罰性,同時,違約金還具有穩定性。具體分析如下:

(一)違約金和賠償金都具有補償性。違約金和賠償金都是指合同一方的當事人沒有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而向另一方支付金錢補償,其數額一般是以所造成的損失為標準。(二)賠償金具有一定的隨意性。我國《合是法》允許合同當事人事先對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予以約定,或者直接約定違約方給付非違約方一定數額的金錢,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三)違約金具有穩定性。這是違約金的基本性質。違約金的穩定性,可以包括在民下幾個方面,1 違約金是當事人違反合同履行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它需要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做出約定,即使當事人沒有約定,也應依照的規定承擔責任。2 違約金的數額、比例或計算方法、計算標準等,一般由合同當事人事先約定,非經雙方協商同意,一般不得更改。3 違約金與賠償金的關系。一般來說,違約金應視為損失賠償的一種方式。但當事人如果擔心違約金不足以補償損失時,受損失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約定的違約金適當予以增加。(四)違約金具有懲罰性。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承認違約金具有補償性和處罰性的雙重性質,其意義在于履行利益的補償。因此,本質意義上的違約金應當是補償性的違約金。但不排除當事人在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指導下,約定適用處罰性的違約金。筆者認為,違約金的懲罰性,表明了它與賠償金的作用就基本上同于賠償金。從而抹殺了違約金所固有的特點,而不能有效地制裁違約行為,充分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

三、二者分類的比較

違約金和賠償金在分類上的相同之處在于,它們均有約定和法定之分。不同之處在于,違約金還有處罰性和賠償性之分;而賠償金還有依賴利益與期待利益之分,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之分。

違約金具體分類如下:(一)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對違約金的適用和具體比例實行約定(約定的方式應參照有關法規的類似條款加以合理確定,一般可分為確定一定數額和一定伸縮幅度的兩種)。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當事人應當承付的違約金。《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直接由法律規定的違約金,屬于法定違約金。從我國《合同法》看來,沒有規定法定違約金,僅規定了約定違約金。(二)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由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由違約人支付一筆金錢,以作為對違約行為的懲戒,并不以是否給非違約方造成損失為前提。所謂賠償性違約金,是合同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它是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為前提。大陸法系民法之違約金,系以賠償性為原則,而以懲罰性為例外。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229條規定,違約金為債權人因主債務不履行所受損害的賠償。民國時期的民法第250條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發生損害之賠償。從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來看,違約金既有賠償性違約金的性質,又有懲罰性違約金的性質,具體歸哪一類,要根據個案情況來確定。即,若違約未給對方造成損害,則此時違約金為懲罰性;若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害,則此時違約金為賠償性。

賠償金具體分類如下:(一)約定賠償金和法定賠償金。所謂約定賠償金,是指在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根據這種看法,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損失時,其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不是基于法律規定,而是按照訂立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所謂法定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后給非違約方造成損失,根據法律規定承擔賠償金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即為法律對違約責任的一種強制性規定。(二)信賴利益與期待利益。對信賴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劃分最早見于美國學者富勒1936年發表于《耶魯法律雜志》的“合同損害賠償中的信賴利益”一文。在該文中,富勒將合同損害分為三種利益,即返還利益、信賴利益和期待利益。其中,對信賴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劃分較大。按照富勒的劃分,信賴利益是指基于對被告之允許的信賴,原告改變了自己的處境。期待利益是指由被告的允許而對原告所形成的期待價值。我們可以在一個訴訟中強制被告向原告提供這種允諾了的履行,也可以使被告支付與這種履行相當的金錢。富勒的這些劃分對世界各國影響較大,之后各國的判例及民法理論均采用其概念。在大陸法系國家有時也將期待利益稱為“履行利益”或“積極利益”;將信賴利益稱為“消極利益”。我國的民法理論及立法也開始采用這一概念。現行《合同法》第119條采取的就是這種分類。(三)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對于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的劃分標準,在學理上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根據損害與違約行為之間的直接和間接因果關系來區分。如果損害是由違約行為所直接引起的,并沒介入其他因素,則這種損害為直接損害:如果損害并不是因為違約行為直接引起的而是介入了其他因素,則為間接損失。第二種觀點認為,應根據損害的標的來區分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如果違約行為直接造成標的物的損害,為直接損害;如果造成標的物以外的損害則為間接損害。第三種觀點認為,應從違約行為的對象來區分。所謂直接損失是對債權人的直接損害,而違約行為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為間接損失。我國大陸學者一般采用第一種劃分標準,即根據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來劃分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筆者也同意此種觀點。

上述劃分各有其標準,對于受損害的當事人來說,最主要的并不是劃分的標準,而是對其實際損害的補償。

四、二者構成要件的比較

違約方承擔違約金責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行為存在。只有在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才能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當事人違反合同行為具有不同的形態,如不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等等。這些違約行為都導致違約金的支付。但如果合同當事人所約定的違約金僅限某種違約行為的,則該種違約金責任只適用于此種情況,如果沒有發生此種行為,則無權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二)有違約金責任的約定。我國《合同法》確定的違約金責任為約定違約金責任。其前提條件是全同當事人之間必須有違約金責任的約定。如果全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事先約定違約金,那么,當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就無法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同時,合同當事人之間對違約金責任的約定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否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的適用效力。(三)當事人違反合同行為不具免責事由。我國《合同法》主要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即合同當事人有違約行為,只要該行為不具有免責事由,合同違約方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具有免責事由, 同違約方可以不承擔包括違約金責任在內的違約責任。(四)對違約金責任的限制。《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約定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這是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責任作了必要的限制,也是為了充分體現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賠償金的構成要件,因其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而有所不同。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賠償金的構成要件包括:(一)存在損害事實。兵貴神速事實的存在是承擔賠償責任的第一要素,沒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也就根本談不上支付賠償金。至于何為損失,損失包括哪些,《合同法》第113條作了原則規定。(二)違約行為。如果僅有損害事實的發生,但不存在違約行為,也就是說,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于其他行為造成的,行為人也不承擔責任。(三)主觀過錯。有了損害事實,也有了違約行為,但沒有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例如出現了規定的免責事由等,行為人也不承擔責任。(四)違約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在適用嚴格責任原則時,賠償金的構成要件為:(一)有違約行為;(二)損害事實的發生;(三)違約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此種情況下,無需主觀過錯這一要件。

五、二者支付條件、范圍的比較

違約多和賠償金的支付條件不同:賠償金必須以過錯違約行為直接造成的實際損失的在為前提,是用違約方的財產補償約、給損失方實際損失的一種補救性措施;而違約金的支付不要求被剔除者損失的在,只要在過錯違約事實就成立,違約金除了具有補救性外,還可以其特有的處罰性起到合同履行的擔保作用。具體如上:

由于違約金具有處罰性與補償性比重功能,所以,只要有違約事實的存在和違約人主觀上有過錯,即應支付違約金,而不考慮有無實際損失。因此,當事人的約定是違約金產生的首要條件。《合同法》的規定,是對《民法通則》的一種延伸,更加全面、細致、合理。

六、司法實踐中應注意的幾個

(一)違約金與賠償金能否并用的問題。在《合同法》以前的司法實踐中,違約方支付違約后仍不能彌補損失的,違約方仍應當支付賠償金,也即受損害方還有損失的,要以賠償金作以彌補,可以說違約金和賠償金并用,當無疑問。《合同法》實施以后,違約金和賠償金能否并用,存在分歧。有人認為,仍可并用。筆者認為,違約金和賠償金不宜并用。

(二)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是否應承擔其他責任的問題。《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因此,違約方因遲延履行而支付了違約金,若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債務的,依法應當予以支持。

(三)違約金責任和定金責任競合的問題。在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合同的違約金,又同時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當一方違約時就會發生違約金責任筆定金責任競合的情形。《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根據本條規定,約定違約金與定金不能同時并用,在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從中選擇其一適用。筆者認為,法律作這樣的規定,既是基于我國違約責任補償的屬性,也是為了體現法律的公平原則,使得任何一方都不能因為對方的違約獲取更高的利益。

(四)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后,如果對方堅持繼續履行合同,應繼續履行,如果確定已無能力履行,則應賠償對方損失。

(五)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應按“財務管理規定”的經費項目中開支,不得計入成本,接受違約金的一方,應首先將此款用于彌補順對方違約而造成的損失。

(六)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用自行扣壓對方貨物及款項的辦法來充抵違約或賠償金。

(七)違約責任不能單方確定,要經雙方確定,或由仲裁機構及人民法院確定。 參 考 文 獻

1、崔建遠:《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董開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群眾出版社1999年版。

3、宋海萍、何志、畢獻星:《合同法總則判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版。

4、郭明瑞:《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篇8

見有出租車停靠,一女子打開車門坐入車內,但很快又從車上下來。此時,也在此等候出租車的嚴某見狀后徑直走向出租車,并打開車門坐入車內。司機告知嚴某,其已通過打車軟件接單,正在等待客人。隨后,軟件叫單乘客也趕到該地點,并坐上出租車。嚴某下車,駕駛員施某載客離開。

事后,乘客嚴某認為該出租車當時處于待運狀態,其拉開車門坐入車內,即表明與出租車公司的運輸合同已經成立,出租車駕駛員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根據其指示將他送往目的地。然而,駕駛員以使用打車軟件接單為由拒載,已構成違約。于是,嚴某將錦江公司至法院,要求其承擔為維護權益支出的律師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錦江公司不構成違約,駁回嚴某訴訟請求。

點評

出租車駕駛員通過打車軟件接單,然后根據叫單乘客的指示在指定地點等待,這一互聯網時代出現的打車新模式,顛覆了傳統出租車運營方式,提高了乘客打車自由度和話語權,也提升了出租車的運營效率,正得到廣泛應用。

本案是全國首例因出租車司機使用打車軟件接單而拒載路邊乘客引發的糾紛。從法律上分析,出租車作為一種公共運輸工具,一般而言,其在路上行駛并打開空車指示燈,即可視為一種要約邀請:乘客招手即為要約,司機停車表示承諾,乘客與承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成立。根據合同法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如果出租車拒載則構成違約,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些省市的地方性法規,也對出租車駕駛員的拒載行為專門規定了罰款等處罰措施。

篇9

    一、金融期貨市場上有哪些重要問題需要規范

    根據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長期的調研和論證,認為我國金融期貨市場上需要重視的主要問題是風險控制。既然期貨市場的主要功能是投機和規避風險,任何一個交易品種都不具有長期投資價值;且因具有兩個相反交易方向,多、空雙方的博弈要比現貨市場來得突然和慘烈;加之股指期貨交易與證券市場的股票交易關聯性較強,更多的問題和矛盾都將反映在交易品種的高度投機上。

    因此,控制金融期貨市場交易風險,突出集中在如何化解市場操控的風險上。可以說,市場上無論是投機者,還是規避風險者(即持倉方向與證券市場走向相反者),都是為了博取差價,獲得贏利。既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又能采取集中持倉、頻繁交易等方式不現實,將難以實現利益最大化。有些市場主體不惜鋌而走險,與市場監管者玩起了貓捉老鼠的游戲。當市場達到一定的活躍度后,各種操縱風險隨之而來,這也是金融期貨交易監管者制定本《指引》的市場基礎,或者順應市場發展要求的重要舉措。

    所以,本《指引》第1條至第4條都是規范性規定,是對交易所、會員、市場交易者權利義務的界定。

    二、具體的異常交易行為有哪些,如何發現并界定?

    《指引》在第5條共界定了10種異常交易行為,這些行為都是在期貨交易發展到全面電子化交易時代所普遍反映出的問題,在這些問題中,并非出現類似苗頭就必然會界定為異常交易,例如開市、閉市5分鐘內的交易有時是清淡交易,可能1手、兩手都會導致價格波動,關鍵要連續跟蹤,是否對交易價格、交易量產生持續性改變,甚至只由幾個交易者操縱。

    1、關于以自己為交易對象的買賣。一是這種情況多發生在主力吸貨階段,每日造成虛假繁榮,增加成交量,提高自己持倉比例,為控制或者打壓交易價格做準備;二是進入拉升或者連續賣空階段,不斷買或者賣的推高或者壓低價格,為自己贏取差價空間。對于該種交易手段需要會員或者交易所連續監控,方能發現誰在大量買或者賣,暗地里操縱市場價格。

    2、與同一機構或者個人的頻繁交易。對于正常的偶然性買到或者賣給同一人的,不屬于交易異常,如果每日或者連續三日以上,或者雖有間斷,但實際與同一機構或者同一人頻繁交易的,應當認定為異常交易。對于這種行為的監管,常常需要核對同時相反方向的持倉、清倉,且數次同時出現,方可成為監控重點。

    3、大量交易影響市場價格的行為。有的機構或者個人財大氣粗,常常以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者以明顯偏離當前價格的價格申報成交,以達到迅速建倉或者影響市場交易價格的目的。此時,需要對該會員或者客戶席位進行集中關注,看其建倉或者賣空目的是什么,以便作出準確定性。

    4、多次申報并撤單的行為。在第5條第4-6項中實際集中反映的就是這種情況的不同表現,例如大量、多次申報并撤單,日內撤單次數過多,日內頻繁進行回轉交易或者開倉交易量較大。在日內3-5次撤單應當視為正常范圍,如果超過5次以上的,則有理由懷疑其屬異常交易;如果交易量過大,例如持倉限制不超過100手,而其日交易超過300手,甚至500手,或者更多,有理由懷疑其異常交易。

    5、有關聯關系的編碼持倉超過限額。如果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客戶交易編碼下的持倉雖然超過限額規定,但其主要為規避風險的目的,交易并不頻繁,對市場交易價格幾乎沒有影響的,可不視為異常交易。對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客戶編碼下持倉超過限額,并交易頻繁,對市場交易價格可能產生影響的,應當視為異常交易,且應當引起高度關注。

    6、大量或者多次高買低賣的行為。這種情況主要是發生在做空的投機者身上,為了壓低價格,采取高買低賣,以取得更大差價空間;也可能存在個別的擾亂市場的行為,給市場監管和正常交易制造麻煩。這種情形一般應與其他異常交易行為聯系起來看待。

    7、設定計算機交易程序,影響交易安全。這種情況往往是電腦專家為機構迅速建倉、快速出倉開發的交易系統,由于與交易所交易規則有矛盾,可能與交易所啟用的交易系統技術上有差異,極易產生控制市場的效果,影響到整個市場的交易安全。

    8、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這屬于本《指引》規定的兜底條款。隨著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監管加強了,投機者還會發明更先進的交易手段與監管手段抗衡,這也要求監管機構不斷發現問題、研究問題,隨時堵塞交易中發現的漏洞,以及制度設計上的缺陷,既保證有一個良好的交易環境,又確保各類市場交易者在金融期貨市場上獲取博弈的收獲。

    三、會員與交易所對異常交易的監管措施

    本《指引》第2條規定交易所對期貨交易進行監控,有權采取相應監管和處罰措施;第3條規定會員應當履行對客戶的管理職責;第4條規定客戶應當接受管理并應當自律。第6條、第7條規定了會員的具體管理行為;第8條、第9條規定了交易所的監管和處罰措施。

    1、會員對客戶異常交易的管理措施

    首先,根據《指引》第7條規定,會員應當與客戶在委托協議中明確約定,如果客戶出現《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以及本《指引》第5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并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會員可以提高交易保證金、限制開倉、拒絕客戶委托,直至終止經紀關系。這一條的規定,既包括了會員與客戶約定的具體防范異常交易的內容,也包括了會員可以采取的措施,即會員的權利。根據《期貨交易司法解釋》的規定,會員采取措施如平倉等造成客戶損失的,應當由客戶自行承擔,不能歸責于會員的限制交易、平倉等行為。

    其次,根據本《指引》第6條規定,會員有密切關注客戶交易的義務和責任,要注意從預防角度防范異常交易行為,引導客戶理性、合規參與期貨交易。該注意、提醒義務應當在合同特別注意事項中加以約定,合同格式條款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亦應隨著期貨交易發展特點予以補充完善。

    再次,根據《指引》第2條規定,會員不得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會員其實也是期貨交易的組織、管理者,不得參與期貨交易(自營會員除外),更不能煽動、誘導客戶進行涉嫌操縱市場的異常交易。

    2、交易所對客戶的監管和處罰措施

    第一,監管和處罰程序應當合法。交易所的監管或者處罰措施作出以后,應當向客戶發出書面決定,并通過會員送達;會員在送達過程中應當有送達證明;會員應當配合交易所采取好監管措施,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只有做到監管、處罰程序完整,才能爭取實體公正,讓客戶心服口服。

    第二, 具體的監管和處罰手段與措施。《指引》第8條規定,交易所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電話提醒(例如超倉時),要求提交書面承諾(減倉、守規),列入監管關注名單(違規行為的連續監管),約見談話(規勸);對于屢教不改、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則根據《交易所交易規則》、《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等規定作出相應監管措施或者處罰;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提請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通常這是指的極為嚴重的違法行為,需要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的行為。

    四、交易所對會員的監管處罰措施

    根據《指引》第10條規定,會員有下列四種行為之一的,金融期貨交易所有權進行監管或者作出處罰措施,同時可能影響到會員的分類評價分值,影響到會員的市場地位。

    1、未及時、準確送達交易所文件的。對于交易所的監管信息、書面決定,每個涉及的客戶其實應當有所心理準備,會員與客戶、客戶與交易所、會員與交易所的及時溝通是十分必要的,各會員應當積極配合交易所的監管、處罰措施的執行,不能形成對抗,或者采取消極態度。

    2、對異常交易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根據《交易所交易規則》、會員與客戶的委托協議,會員有責任管理客戶的交易行為,并應根據《交易所交易規則》要求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客戶異常交易行為,規范交易程序,維護廣大客戶的公共利益和共同的交易秩序。

    3、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采取消極對抗行為的。有的會員可能對客戶的違法違規行為不以為然,采取放任態度,有的可能與客戶存在某種默契,故意隱瞞、拖延、漏報等,消極對抗交易所的監管,都是與市場規則不相吻合的行為,也是交易所明令禁止的行為,會員應當自覺避免上述行為,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職責和合同義務。

    4、若干支持異常交易的行為。本《指引》第3條和第10條第4項都規定,縱容、誘導、慫恿、支持客戶進行異常交易屬交易所監管和處罰的行為。會員應當自覺協助、支持交易所維護良好的交易秩序,杜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如果客戶異常交易行為不能及時得到制止,不但該客戶應當受到處罰,也會影響到該會員的市場地位,得不償失。

篇10

招投標 采購

公司名稱:司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為了保證招投標或采購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本公司充分理解國家有關廉潔政策和法規,充分理解xx集團xx有限公司的廉潔自律規定,充分理解xx有限公司招投標或采購制度和程序的嚴肅性。

根據上述原則,本公司自愿簽訂《廉潔守法保證書》,并向xx集團xx發展有限公司做出以下鄭重承諾。

1.嚴格遵守xx集團xx發展有限公司招投標或采購制度和程序,不做招標或采購制度未規定的任何行為;

2.不以任何方式向xx集團xx發展有限公司員工贈送禮品、禮金或有價證券;

3.不宴請xx集團xx發展有限公司員工;

4.不以任何方式為 xx集團xx發展有限公司員工提供休閑、娛樂、旅游等活動;

5.不為 x集團xx發展有限公司員工提供任何低價商品;

6.不為 xx集團xx發展有限公司員工及其親友提供任何票據報銷;

7.不做可能影響招投標或采購公正公平的其他任何行為。

如有違反上述任何一條承諾,本公司愿意接受xx集團xx發展有限公司取消投標或供應商資格、沒收保證金以及一罰五十等其他形式的處罰。

公司代表(簽名):

公司代表職位 :

保證書簽訂日期 :

公司蓋章 :

附件6

廉政管理協議書

發包人:

承包人:

為了加強工程項目建設中的廉政管理,確保工程項目高效優質按時竣工交付使用,經甲乙雙方同意簽訂廉政管理協議書并作為甲乙雙方共同遵守的廉政行為準則。

發包人廉政管理職責

1、發包人有責任向承包人介紹本單位有關廉政管理的各項制度和規定。

2、發包人有責任對單位工程項目人員進行廉政教育。

3、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在工程項目建設中執行廉政情況實行監督,由發包人每月召開一次甲乙雙方廉政管理會議。

4、發包人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單位制定的《職員手冊》,如違反此規定除給予當事人批評教育外,視情節輕重、后果大小給予相應的經濟或紀律處罰。

5、發包人人員參加承包人單位的宴請及各種會議,需經主管領導同意,會議所發的禮品、禮券(現金)均應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6、發包人人員在工程項目建設中發現承包人單位有不廉政的行為,應及時采取措施,終止其不廉政行為的繼續發生,并報告主管領導。

承包人廉政管理職責

1、承包人應了解發包人單位有關廉政管理方面的各項制度和規定,并遵守執行。

2、承包人有責任對本單位工程項目人員進行廉政教育(包括發包人單位制定的《職員手冊》等有關廉政方面的制度和規定),按時出席發包人召集的廉政管理會議。

3、承包人不得宴請發包人人員或向發包人人員贈送各種禮品、禮券(現金),如承包人確有特殊情況需宴請發包人人員或向發包人人員贈送禮品、禮券(現金)應先征得發包人單位主管領導的同意并報送發包人人員的名單,如有違反規定除批評教育外,情節輕微的,承包人應根據違反規定的人數按每人200-500元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后果嚴重的(任何一方或其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影響工程質量的,或者有其他嚴重后果的),承包人應承擔工程建設項目預算總價1.5%的違約金,由發包人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發包人并有權終止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由此給發包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均由承包人單位承擔。

4、承包人在工程項目建設中采用不正當的手段拉攏發包人人員,損害發包人利益,根據具體情節和造成的后果扣除承包人單位在工程項目合同總價的1-5%為違約金,發包人并有權終止工程項目合同,由此給發包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均由承包人單位承擔。

5、如承包人在工程項目建設中賄賂發包人人員,被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的,發包人有權取消或終止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由此給發包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均由承包人單位承擔,并向發包人單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6、承包人在工程項目建設中發現發包人人員有不廉政行為,應及時采取措施,積極有效地終止其不廉政行為的連續發生,并及時告知發包人單位主管領導。

7、承包人任何人員向發包人人員行賄,無論是發包人索賄,還是承包人主動行賄,一旦此事被確認,承包人均自愿在原合同基礎上另行承擔合同總價款5%違約金。

發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