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證券行業的看法范文
時間:2023-11-23 17: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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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濱海新區;證券公司;證券經紀人;調查研究
一、 濱海新區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需求與培養的調查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一) 調查研究的背景
證券經紀人是指在證券交易中專門接受客戶委托、幫助客戶買賣證券并從中收取傭金,為客戶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專業證券分析、投資組合設計、證券買賣服務的人員。目前我國證券業高速發展,對證券從業人員需求量大幅度增加,但證券經紀人的能力素質卻參差不齊,對相關的法律法規缺乏足夠的了解,對證券市場的基本知識、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股市技術走勢、圖表分析等方面都不精通,對可能發生的風險不具備應有的防范和處置能力,以至于在實際工作中自律意識不強,違規行為比較普遍,大大降低了證券投資咨詢的服務水平。
(二) 調查研究的目的
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指出,推動天津建設成為與我國北方金融中心相適應的現代金融服務體系和金融改革創新基地,應積極發展金融業,作為“十一五”規劃綱要中環渤海經濟帶的建設重點,天津濱海新區的開發開放起到龍頭帶動作用,推動京津冀經濟一體化和帶動中國北方經濟發展的引擎。證券業作為金融業發展的三駕馬車之一,證券業的發展成熟與否是衡量一個地區經濟發展的顯著標志,證券行業的發展與競爭,就是人才的發展與競爭,要求必須具備一批高素質高專業水平的復合型證券行業人才,提供全面有效的分析、支持和服務,充分發揮人力資本的作用。
如何培養符合企業需求的高素質高專業水平的復合型證券行業人才,如何和企業搭建證券經紀人培養體系,為濱海新區證券業的發展鋪路,正是本次調查研究的目的所在。
二、 證券公司調查概況
(一) 調查問卷的設計及內容
為了確定濱海新區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的需求缺口;作為高職院校,如何實現企業用工需求與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的對接?使我們的教學真正做到服務企業、服務地方經濟的發展;課題組設計了調查問卷,題為《濱海新區證券行業對經紀人才需求和培養模式的調查問卷》,包括以下部分內容:
1. 被調查人相關情況:包括證券公司營業部名稱、被調查人職務及該營業部對證券經紀人的需求狀況。本內容設計的目的,是明確被調查人所在崗位不同,對證券經紀人的需求及校企合作的看法也不同,為了更具代表性,每個證券營業部根據職務不同發放3份。
2. 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品質及能力的要求:設計目的是了解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最看重的品質和能力是什么,我們現在的教學過程中有無涉及這方面的培養。
3. 證券公司對高職金融專業學生在校期間開設的科目、知識能力及從業資格考試科目、順序等內容的看法,目的從實踐及就業角度檢驗我們開設的科目、知識目標、能力目標的設定、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等是否符合企業需求,以促進教學改革。
4. 證券公司錄用的證券經紀人學歷狀況要求及證券公司是否存在證券經紀人流失現象和人才流失的原因。目的分析證券公司證券經紀人人才流失原因,學校和企業共同研究,促進校企的深度合作。
5. 調查證券公司是否愿意開展校企合作?是否愿意接受學生的頂崗實習?及對目前學校培養金融人才方面的具體要求。
(二) 調查過程和使用的方法
2013年6月1日至7月31日,我們向濱海新區的18家證券公司營業部,按照每家營業部發放3份調查問卷的標準,采用電子郵件方式共發放了54份問卷,其中對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開發區第三大街證券營業部、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宏達街證券營業部、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城西路證券營業部和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濱海新區黃海路證券營業部四家營業部還進行了深入訪談。此次調查問卷共收回32份,課題組成員對調查問卷進行分類整理,2013年8月31日整個調查過程結束。
三、 對證券公司調查結果的統計和分析
通過對濱海新區18家證券公司32名被調查人的調查結果統計和分析如下:
1.18家證券公司32名被調查人,所處證券公司營業部、崗位設置、職務名稱等不同,有營銷經理、客服、市場部經理、部門主管、理財經理、投資顧問、銷售人員、客戶經理等。但以上人員均屬于證券從業人員,調查問卷反饋有效。
2.營業部對證券經紀人的需求狀況:97%的被調查者認為營業部對證券經紀人的需求狀況是緊缺的,只有一人認為目前營業部對證券經紀人的需求剛好,占3%。這說明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的需求量嚴重不足,這是本研究課題的預期之一,此次調查證明了這次課題研究的必要性。
3.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人最看重的品質:32名被調查者均選擇了敬業精神、誠實信用、責任心和團隊合作精神;50%的被調查者認為積極主動、吃苦耐勞同樣很重要。這說明:證券公司錄用人才看重品質,品質是人的立身之本,無論哪個層面的教育均要把優秀品質的培養放在技能培養的前面。
篇2
一、我國證券稅收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從世界發達國家來看,其政府都無例外地利用證券市場為人們提供籌資和投資場所,充分利用有價證券融資特點,集中社會資金,優化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由于證券稅法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數國家都注重利用稅收手段對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行為進行調節,使證券市場朝著健康方向發展。稅收對證券業起著導向作用,因為稅收開征與停征、稅收減免、稅率的升降對證券業風險性、投機性起著高與低、擴張與抑制的影響,可以增強股民的風險意識和投資意識。
通過在一定范圍內選擇不同的納稅方法等鼓勵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達到促進或抑制證券市場的目的。如果對公開上市公司股票的資本收益免稅或減稅,對公開上市證券投資的個人或企業所分得的股息、紅利實行低稅率,能起到鼓勵個人或法人購買證券的作用。從證券發行角度來看,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或在稅后支付,對證券供給會產生重大影響。如果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就可將它計入成本,在籌資成本(與銀行貸款相比)相同情況下,企業就會大量發行股票和債券,增加證券供給。從證券轉讓角度來看,如果證券交易的稅負較重,投資者寧可長期持有,減少轉讓頻率,從而減少證券的供給。相反,證券的供給就會增加。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調節力度不夠,主要體現在:
(1)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用征收印花稅來取代證券交易稅。1990年6月,深圳經濟特區在股價暴漲時,為適度調節炒股收益采取了向賣方征收6‰的稅收。后來,參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國印花稅法的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股票交易雙方各征3‰的印花稅。1991年上海參照深圳經驗,對股票交易課征了3‰的印花稅。1992年國家稅務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肯定了上述做法,從而建立了我國股票交易的稅收制度。
印花稅是以商業活動和產權、特許權的轉移行為所立書據,以及使用、領受的憑證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可見,印花稅是憑證稅,用其代替證券交易環節的行為稅,顯然是不科學的;再有,我國利用印花稅代替證券交易稅,且對證券買賣雙方都征收3‰的稅,不利于國家利用稅率作為經濟杠桿,抑制不法分子投機行為,規范證券機制順利運行。因此,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采納國際通常做法,征收證券交易稅。
(2)1994年國家宣布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國現階段在對個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納稅的情況下,用印花稅來補充所得稅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稅從宏觀上看,有鼓勵投資者參與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著一定的負面影響。但是,我國現行證券稅制中對證券投資征收的稅種只有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是股息、紅利征稅)和印花稅,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機聯系,難以發揮調節資金流量和證券結構的作用。
(3)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法對企業所得僅規定了對企業債券所得利息征稅,對各種國債、金融債券及重點企業債券免征利息所得稅,并且允許企業將貸款利息列入成本,貸款與國家銀行或儲蓄于國家銀行所取得的利息一直是免稅的內容。對從事國庫券交易所獲得的增益及國庫券交易行為也都沒有納入稅收政策中,使稅收在個人投資中缺乏有效的調節作用,對金融資產多樣化也同樣缺乏適當的引導。
(4)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體現在對股息、紅利征稅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稅率。《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源泉課征;對股息、紅利的征稅沒有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相銜接,出現重復征稅。實際上,股東得到的股息、紅利是企業稅后純利的分配,但按現行稅法規定,股東在取得這部分收入的同時,還應再繳納所得稅,這顯然是有悖稅收公平原則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國際上證券稅制,我們發現各國一般通過征收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所得稅、證券投資所得稅這幾種手段來發揮稅收對證券市場的調節作用。試分述之并提出針對上述我國有關問題的建議。
二、證券交易稅
對證券交易行為征稅,各國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國家認為既然是交易,就應與一般商品流轉一樣課稅;有的國家則從鼓勵資本流動的角度出發免予課稅。
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日本、韓國、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國臺灣地區都征收證券交易稅。在日本,有價證券交易稅是由資本利得的形式轉化來的,原來的出售股份所得金額的5.5‰降至3‰,可轉移公司債券和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的轉讓稅收則從原來銷售金額的2.6‰降至1.6‰;在韓國,對股票出售者按銷售額的0.2%征收證券轉讓稅;我國臺灣從1987年開始開征了證券交易稅,稅率為6‰;新加坡、泰國等一些國家則對證券轉讓者征收印花稅;在英國,對證券購買者征收1%的交易稅;在德國,對交易雙方征收0.8%的交易稅;美國在證券市場形成初期,開征證券交易稅,目前業已停征。
可見,證券市場發育初期,各國為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和引導,征收交易稅是很普遍的現象,而且很多國家的證券交易稅都存在過較長時間,如美國、英國等,只是近幾年才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而逐步取消。目前發達國家多采用證券交易稅名稱(或證券轉移稅、證券周轉稅),很少征收證券印花稅。而即使少數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國家和地區也不再征收證券交易稅,二者只居其一。
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針對這種情形,有關專家建議改成“證券交易稅”。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稅,認為有利于證券市場公平競爭和合理監管。
筆者贊同這種觀點并認為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開征證券交易稅.凡是上市交易的股票、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家債券,都應征稅。各國開征證券交易稅都是以證券交易額為基稅,而稅率一般比較低,如日本從0.1%到3%,比利時股票5.5%,債券1.4%。我國證券交易稅的稅率采用復合稅率,即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規定不同的納稅比率,股票交易投機性大且收益也大,債券交易投機性小收益也較小,因而股票交易稅率要高于債券交易稅率,股票交易稅稅率可考慮定為2‰,債券稅率為1‰。納稅人既可以是經批準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也可以是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及信托投資公司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證券交易稅由賣方交納稅,而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人、受讓人負有代扣代交義務。
三、證券交易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因其收入的數量和在財政稅收政策中的意義被譽為“稅中之后”。現代意義上的個人所得稅最早是1799年在英國產生的。從各國所得稅法的理論和實踐看,應稅所得可界定為:法人和自然人在特定時間具有合法來源性質的并以貨幣形式表現的純所得,從總體上可概括為經營所得、財產所得、勞動所得、投資所得、其他所得五類。財產所得又分為兩類:一類是不動產所得和動產所得,另一類是因財產包括各種動產和不動產的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溢余收益,這類所得通常稱為資本利得。當股票轉讓時,轉讓值與持有值會發生差異,當轉讓收入大于持有成本時,便產生收益;反之,出現損失。從稅收理論上講,對收益征稅屬于所得稅范疇。但它是否是一種盈利。如果征稅,是征收“普通所得稅”還是“資本利得稅”?目前除馬來西亞、新加坡、墨西哥、香港、南非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征收了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但對其征稅的具體規定又各有千秋。
有的國家,如德國、奧地利在稅收結構中沒有單列資本利得稅這一稅種,而是把它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直接課征所得稅。
有的國家在稅法中作了明確規定,轉讓證券增益屬于資本利得范疇,與普通所得稅一樣征收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美國、英國、西班牙、比利時、日本、澳大利亞即如此。如美國規定將其與土地、建筑物等不動產一并列入資本利得課稅,并依其持有期間長短分為長期資本利得(1年以上)和短期資本利得,在稅率設計上,個人長期資本利得視同一般所得,稅率為28%,短期資本利得為38.5%。此外,如果長期與短期資本損失大于資本增益時,其損失可全部沖抵一般所得,但減除額不得超過3000美元。日本對自然人取得的這部分資本利得采取兩種繳稅方式,納稅人可任選一種:一是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按銷售價繳納1%的稅收;二是按正常程序在提交納稅申報時按凈資本利得繳納26%的所得稅,對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20%預提稅。法國對個人因出售股票而取得的資本利得中超過28.1萬法郎的部分征稅,稅率為16%,對公司則分短期(2年以內)、長期分別征42%和15%的資本利得稅。
還有一些國家由于在政策上不傾向于把資本利得和經營利潤等同起來,而對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稅收征免規定。
國際經驗表明,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將逐步高。美國著名現代財政學家馬斯格雷夫在60年代曾對近40個國家的有關資料進行分析,得出結論:間接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負相關,而個人所得稅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正相關。即隨著一國經濟的增長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間接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將相應下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比重將相應上升。從我國現實看,近幾年來,特別是1994年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都保持了很高的增幅(年均遞增50%以上),這充分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源潛力巨大,我國目前已具備提高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的經濟基礎。與此同時,據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的一份課題報告顯示: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面尚不足總人口的1%,個人所得稅的平均稅負亦不足1%,遠遠低于世界各國平均水平。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個人的收入會朝多樣化、復雜化、多渠道的方式發展,可以將資本所得、超勞動報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納入征收范圍,以拓寬稅基。
我國要不要征收證券交易所得稅,始終存在贊成和反對兩種意見。
贊成說認為:(1)從稅法理論上講,居民和企業的這部分買賣價差收益應作為個人收入征收個人或企業所得稅,凡是有收益就要征所得稅;(2)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國家理所當然地要利用稅收杠桿來緩解收入分配懸殊的矛盾,縮小市場機制可能帶來的兩極分化的消極作用。
反對說認為:(1)在證券市場發育初期,由于資本利得稅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資風險,降低了居民投資信心,因而不宜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2)資本利得稅的征收,還必須充分考慮到具體操作中的可行性,若盲目開征,不僅增加課稅成本,而且還可能出現大量逃稅現象,最終導致稅收調節目標的失敗。
我國目前沒有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采取列舉的方式,將個人應稅所得分為11項,有關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問題,新個人所得稅法在外延上大大擴展了原個人所得稅法所定義的“存款、貸款及各種債券的利息收入及投資的股息、利息收入,它不僅包括因現金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而且還包括了個人因持有實物債權而取得的這類所得。為了適應我國股份制和證券業的發展,新個人所得稅法增加了對”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房屋、機器設備、車船等所得“的財產轉讓所得的規定。這是一個進步。
筆者認為應完善企業證券交易所得稅,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順應國際潮流,符合所得稅原理,有利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和國家宏觀調控證券市場的能力。課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對于公平收入分配,引導投資結構合理化,防止大戶操縱證券市場均有積極功效。
現在我國試點開征對全社會來說,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的證券(股票)行為一直免征營業稅,促進股市造就出的百萬、千萬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對所得稅不征收,這種影響是負面的。從稅源的角度看,個人證券交易是一個巨大的、潛在的稅源。美國證券行業吸引的資金約占全國資金三分之一,銀行業占三分之二。如果將我國銀行業和證券業發展來比較,可以看出證券交易行業的發展加速度更快。我國證券業資產總額中的個人資產,高的時候可能達到7500億,少的時候也會在3800億元。銀行資產總額雖然更大,但總體經營效益不好,信貸資產形成呆帳過多。相比之下,證券交易的收入是現貨交易,即時清潔,記錄完整,電腦處理業務的自動化程度高,所得稅計算和操作比較容易。
征收股民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最大顧慮是影響市場的個人參與。個人股民的資金與銀行的個人儲蓄有直接聯系,個人儲蓄多,銀行貸款增多,反之,個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銀行儲蓄就要下降,銀行工商企業貸款就相應減少。從國家金融市場總額來看,此消彼漲,此漲彼消,只是不同市場不同資金的轉換。另外股票轉讓個人所得稅,目前還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種所得稅,參與證券交易的“股民”不會超過1500萬人口,占我國總人口不到1.17%,對全國經濟影響不大,不象銀行個人儲蓄那樣大眾化。
股票投資正日益成為個人證券投資的重要渠道,但是我國股市尚不規范,多數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賺錢的動機極為強烈。在投資回報方面,他們更熱衷于送紅股、股分拆細甚至配股,而不是實實在在地派發現金紅利。投資者對現金股利這一投資回報的期待已逐漸轉化成對新增股分走出填權效應的期望,這樣投資者就可以通過拋出股票獲利。可以說在我國,股息紅利與股票轉讓收益相比,在多數情況下是微不足道的。
從現階段看,我國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外部條件已經基本具備:
一是隨著多年來大張旗鼓的稅法宣傳,稅收知識的廣泛普及,公司納稅意識已有很大提高,隨著利息所得稅的開征,公民對稅收的心理承受能力進一步加強,不至于排斥和抗拒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二是經過20年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實踐,我國已積累了豐富的個人所得稅征管經驗,稅收征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正在穩步推行的稅收計算機網絡化管理,為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科學征管提供了基本的條件;三是從1999年10月1日對居民身份實行終身號碼不變制,以及2000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存款實名制,是科學地掌握納稅人收入來源,防止稅收流失,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保障;四是我國法律制度和會計制度進一步健全,并與國際慣例接軌,亦有利于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這個國際化稅種的征收。
當然,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相對較低,征管手段還相對落后,但西方發達國家較為完善的個人所得稅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經歷了逐步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因此,我們在構建證券交易所得稅時要立足于現有的條件,并在實踐中逐步加以完善。必須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對證券交易或轉讓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種廣義資本所得,對證券資本因買賣而發生的增值所得或資本利得,是由證券資本價格波動的結果,是一種不能預期的利得,其出發點是投資,如果濫加征稅或稅負過重,將導致對原有資本的剝奪,所以,國際通常采用低稅率的資本利得稅,加之我國證券市場剛起步,急需國家扶持。因此,其稅率要從低,并規定一定數額的免征額,我們可以考慮把其稅率定為3%。為了促進證券市場穩定發展,在稅收政策上應把長期投資和“短線操作”區分開來,對其分別適應不同稅率,以達到鼓勵投資,制約投機行為的目的。
第二,由于證券資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預期所得,包含通貨膨脹的因素,它是一種投資承擔風險成功的報酬,所以對這種資本增益應給予較寬的優惠,規定適當的免稅額或扣除額,可以參照我國目前開征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的做法。對于買賣國家發行的公債所得可以按實際常規給予免稅待遇。對于中長期證券交易所得給予稅收優惠,如對賣出持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所得可以減半或減少一定比例交納所得稅。應規定凡是年從事證券交易收益在3萬元以下者免征。
第三,各國立法皆規定了納稅人在納稅后的一段時期內,如證券交易出現虧損,可以申請一定的稅收抵免,返還部分稅金。我國證券市場正處于初級階段,采納這一國際慣例,對于證券市場健康發育具有積極作用。
四、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
綜觀各國所得稅法,公司與自然人無不為獨立的納稅主體,這樣,在實踐中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即作為納稅人的公司其所得在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稅后,稅后利潤中的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給股東時,股東是否還要納稅。
對此,各國所得稅法實踐中曾經有基于兩種不同理論。
一種是“法人實存說”,該理論認為,法人是一個獨立于它的股東而實際存在的經濟實體。對法人的所得,向法人征稅,對股東的所得,向股東征稅,是兩個不同納稅人的事情,并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日本在1950年以前,法國在196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們對法人和股東分別征收所得稅。
另一種是“法人虛構說”,該理論認為,法人不過是一種法律上的虛構物,它僅為股東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對法人的所得征稅,那么,就應該完全排除對股東的股息所得征稅,否則,就屬重復征稅,違反公平稅負原則。美國在193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對股東取得的股息所得是不課稅的。
隨著各國所得稅法與公司法的發展和完善,對法人和股東雙方分別征稅,已日漸成為世界各國政府財政利益之所在。各國逐步折衷調和而趨向大致統一.即對分配股息的法人,仍就其未分配股息前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稅;對取得股息的股東,原則上將從法人已稅所得中分配的股息所得計入總所得予以課稅,但可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消除或減輕對公司股息重復課稅因素。
證券投資所得稅是根據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來征收的。由于證券投資所得稅充分體現了稅負公平原則,各國幾乎都利用它來調節投資者的收入水平,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對證券投資所得予以征稅,但各國征稅方法不盡相同。
美國稅法規定,個人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對公司所獲得股息、紅利,則作為公司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計列,計征公司所得稅。據德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0條規定,相對于工作收入的是資金財產收入,這是來源于資金財產的托付而取得的盈利。它可分成三類,其中包括盈利來自于參與資本公司以及工商的經濟團體,如股息,紅利。
我國所得稅法對股息所得在實踐中有三種作法:一是對內資企業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計入其所得總額中按33%稅率課稅;二是對外商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和外籍個人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免征所得稅;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國企業和外籍外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三是對中國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適用工資薪金所得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是一次性地適用20%的比例稅率.
我國應當允許股份制企業扣除分配的股息,僅就余額部分征收企業所得稅,以消除由于對分配股息部分既征企業所得稅又征個人所得稅而產生的重復課稅現象。
篇3
1、同志在講話中指出,當前,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都提出,金融一定要提高為實體經濟服務的能力。我們的金融服務業雖然有了很大發展,但仍然是一個瓶頸部門。其表現在于,中國儲蓄向投資的轉化還不夠順暢、不夠理想。資金的閑置、浪費以及重復建設等問題還很突出,很多企業得不到資金。從總鏈,儲蓄率非常高,但資本配置的效率不夠高。解決這些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證券行業和資本市場的責任。
他強調說,創新的能力不足,已經成為證券公司最大的風險。和經濟體系一樣,創新不足是中國金融體系面臨的最大問題。同時,金融創新迎來了最好的歷史時期:一是我國產業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的進程在日益深化,這對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提出了層出不窮的需求,要為不同規模、不同類型、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提供差異化的金融服務。二是財富管理成為全社會的迫切需要。不僅個人儲蓄要保值增值,社保資金、養老基金、住房公積金也面臨投資運營的問題。三是利率和匯率市場化改革正在加速深化,金融產品定價和管理市場風險,成為企業和家庭極為現實和普遍的需求。四是社會各界對推進新一輪證券行業的改革具有較高期望。五是進一步擴大開放和國際化,使得金融創新具有更好的條件。六是資本市場已經發育到一定水平,為正常合理的金融創新奠定了堅實基礎。
2、副主席莊心一同志就證券行業監管與創新發展提出了四點看法,要求證券行業要把握好金融創新與風險控制的制衡關系,把握好證券業的功能定位,進一步落實證券公司的合規管理制度以及繼續穩步推進中國證券業的對外開放。
莊心一指出,經過近二十年的改革與發展,中國證券市場規模持續擴大,市場體系基本形成,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作為證券市場重要的中介機構,中國證券公司也在不懈探索中逐步發展壯大,行業基礎日益堅實,專業素質、業務水準與抵御風險的能力不斷增強。
二、對證券公司創新發展的點滴認識
證券公司要實現規范經營和創新發展,最根本的一點就是要建立現代金融企業。下面自己結合自己的工作實踐感受,就證券公司創新發展談幾點認識與體會。
(一)改善公司治理結構,是實現證券公司創新發展的基礎
首先,為企業徹底“松綁”。將證券企業真正改為股份制公司,建立相對分散化的股權結構。股權結構的多元化有利于增強證券公司的抗風險能力和業務拓展能力,有利于健全制衡和監督機制,一旦上市更可發揮公眾的監督作用。其次,要改變現存國有企業機制不靈活的狀況,完善激勵機制,促進職業經理人隊伍的建設,大幅度提升公司應變市場的能力。
(二)改進內部組織架構,是實現證券公司創新發展的條件
為了解決客戶細分、控制成本支出、開拓市場、人員建設、市場營銷等方面都存在問題,證券公司應在大城市設立總部和一級管理部。理順組織管理架構,促進業務經營。營業部以業務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實行前后臺分離,營業部轉化為公司的銷售、服務前臺,對營業部的管理重心也由交易管理轉向營銷服務管理。管理部的發展方向應努力成為公司在本地區的風險控制中心、區域營銷中心和利潤中心。
(三)健全公司內控機制,是實現證券公司創新發展的保障
為了提早防范金融風險,證券公司應普遍成立合規監控部,對公司的各項業務活動進行事前監督。建立健全一系列規章制度的同時,建立實時監控系統,對營業部的交易活動進行實時監控,能及時發現透支等違規行為和交易異常情況,將風險控制在萌芽狀態。在組織架構上,公司建立了以管理部為中心的風險控制平臺,提高了風險控制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四)建立營銷型組織,是實現證券公司創新發展的關鍵
營銷體系的建立是現代化金融企業的重要標志,證券公司要實現經營方式的轉型,必須要樹立營銷意識,學會營銷,使員工從固定崗位變成主動向市場營銷,在公司內部建立適應公司營銷轉型的運行機制,員工的崗位、職務、薪酬制度都要隨之進行調整。
(五)提高員工素質,是實現證券公司創新發展的前提
篇4
【關鍵詞】上市公司;法律監管;現狀;完善
一、我國上市公司監管現狀
總體來講,我國上市公司監管采取了傳統的以規則為基礎的監管模式。其規則的基本框架是,以《公司法》、《證券法》、《刑法》相關條文及國務院相關條例為核心,以監管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主體,以交易所及協會的規則、細則為補充。同時,為了對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解釋說明并提供可操作性,監管機構或交易所及協會組織制定了大量的工作指引及監管機構的通知、典型案例說明、監管處罰案例等。因此,我國監管機構是通過具體規則為監管對象設定明確的權利義務。
二、我國上市公司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完善
完善的監管法規是上市公司規范化運作的前提,也是監管者進行監管的依據。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監管法規主要包括《證券法》和《公司法》,此外,還包括《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及《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等。我國監管法規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上市公司主體資格的認定標準單一、上市公司經營過程的監管措施不健全以及上市公司違規的處罰較輕等方面,完善與上市公司外部監管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勢在必行。
(二)信息披露不完善
目前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僅僅是公開披露財務報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這些信息較多是過去的信息,未要求其披露更多近期的和前瞻性的信息,以便各利益相關者充分衡量公司現實的和未來的盈利能力,與董事高管相關重大事項方面應要求披露的相關信息也沒有明確要求,所以對信息披露要求的法規和細則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監督體系不完備
目前,在我國上市公司的監督體系中,明顯存在著社會公眾監督的缺位。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的監督缺乏的不是監督意識,而是監管平臺。在我國上市公司法律監管體制中,我國證監會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可以說我國正是采用的是集中型的監管體制。集中型監管體制有他一些固有的缺點,如證券法規的制訂者和監管者超脫于市場、對市場反應比較遲緩、政府官員的專業知識問題等,這些缺點往往導致政府監管優勢的相對削弱。目前我國證券監管機構體系尚未理順,證監會無論在監管的范圍及時效上,還是在監管及處罰力度上都還不健全、 亟待改進和完善。
(四)違規處罰不及時、不嚴厲
由于上市公司存在著趨利行為,若違規成本小,一部分上市公司就敢于違法違規,因此,加大違規處罰力度勢在必行。如現行《公司法》規定,若上市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對財務會計報告做虛假記載,或有重大違法行為的,證監會將暫停其股票交易。這一處罰規定太輕,也太單一,因此,在《公司法》中應進一步補充和完善處罰規定,如可增加對其處以罰金,對制造虛假信息給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等規定。
三、我國上市公司監管制度的完善
(一)制訂完善的監管法律體系
市場經濟是一種法制經濟,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的過程,就是管理和約束市場經濟的完善過程。證券市場是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因而,對證券市場進行穩定、權威的立法監管,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首先,我國應該以《公司法》、《證券法》為核心,完善上市公司主體資格認證、經營過程中的監管、違規處罰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建立起與國際證券市場法律體系相銜接,覆蓋各個環節的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其次,我國的立法部門要建立定期對上市公司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清理的機制,對于缺少規范的盲區要及時的立法,對于操作性不強的要及時出臺相關的配套規則。
(二)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
要對違規者有效地實施監管, 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進行, 即提高違規者所支付的違規成本和違規行為查處的概率, 從而最大限度降低違規者的違規期望所得收益。首先,完善證券法中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 提高違規者成本。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不僅通過責令違規者賠償受害投資者的損失可以有效地剝奪違規者通過違規行為所獲得的非法利益, 而且給違規者強行加上了一種經濟上的巨大負擔。其次,建立信息披露的風險預警系統, 提高對違規行為的識別力,建議建立一種上市公司的風險預警系統,通過科學的風險預警系統的監測, 當有著內部邏輯的眾多監測指標出現異常情況時, 自動發出不同種類的風險預報,并將之轉化成一般投資者能夠理解的信息。
(三)構建協同型的上市公司法律監管體制
為改善監管質量提高監管效率,打擊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為市場的創造良好的環境,我們必需充分考慮國情,充分發揮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作用,建立一種協同型的上市公司法律監管體制。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三位一體的協同型監管機制需要各方主體劃分層次、明確職責。首先,政府監管部門在市場監管中不應事必恭親,將只對重大的、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不能實施的進行監督。其次,證券交易所、注冊會計師協會等自律組織機構,也是一線的監管者,在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的監管上,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他們應該積極豐富監管手段,加強監管工作。最后,社會監督現在越來越發揮著重要作用,特別是互聯網技術、電視傳媒技術的發展,使社會監督的潛力日益發揮出來。
(四)加大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公司法》第十章明確界定了各種違規行為的具體處罰規定,這些處罰規定對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所有公司都適用。但是,即使處罰規定再完善,如果執法者不能嚴格執行,或者處罰的力度不夠,其也很難起到應有的作用。為此,執法者必須對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尤其是對嚴重損害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違規行為,要從重從嚴處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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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曾小龍.上市公司分類監管研究[J].現代法學,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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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盛學軍.我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模式[J].現代法學,2009(3).
[5]柯湘.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權若干問題研究[J].證券與保險,2009(3).
篇5
【關鍵詞】證券分析師;獨立性;盈余預測
一、引言
在資本市場上證券分析師也稱為財務分析師,是專業的分析人員,一般受雇于金融投資機構,比普通投資者更善于搜集信息和進行專業分析。他們搜集某家公司的各類信息,不管是通過公共渠道還是個人渠道,然后運用專業的知識對這些信息進行分析,然后給出相應的分析報告和投資建議。
分析師收集上市公司信息,基于對其所處行業的了解,加以自主研究分析,作出盈余預測并給出投資評級,集中反映了市場對上市公司未來業績和股價走勢的看法。不論是在西方發達國家還是向我國這樣的新興市場,分析師已經是資本市場上重要的存在。學術界針對分析師預測展開的研究涵蓋了分析師數量、預測準確預測分歧預測的系統樂觀或悲觀偏誤、預測誤差的分布以及預測誤差的決定因素等多個角度,這充分說明了這一領域的研究的重要性。
二、文獻回顧
Goss(1993)對高管薪酬進行了研究。研究先假設實行長期績效計劃以及管理層持股比例高的公司不大可能在財務報表上弄虛作假,則他們的財務報表更易預測,因此預測的分歧更小。結果證明此種類型的公司盈利預測的分歧較小,但對盈利長期增長率的分歧較大。
宋樂、張然(2010)從影響分析師獨立性的一個重要因素——上市公司高管背景研究了這一因素對證券分析師做出盈余預測的影響。研究結果表明,上市公司的高管與分析師有關系時,相比沒有關系的分析師相比,有關系的分析師的盈余預測的準確度明顯較低,盈余預測偏樂觀程度就越高。這說明了這些分析師違背了獨立性,做出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分析報告。研究結果還發現,分析師盈余預測的精確度還與上市公司的規模呈顯著負相關關系。非國有上市公司盈余預測的差異大于國有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規模越大,分歧對就越小,與上市公司高管有關系的分析師更傾向于高估小公司的發展前景,也容易高估盈利能力不穩定的公司。
三、樣本選擇與變量描述
四、多元回歸分析
對控制變量的分析結果如下述所:跟蹤分析師人數(FOLLOWING)的系數顯著為正,這個結果和預想的不太一樣,造成這個結果的原因可能是一家上市公司跟蹤分析師的多寡并不能反映該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高低,反而有可能部分分析師得不到更有效的信息,就模仿其他分析師做預測,導致盈余預測偏樂觀程度增大;(下轉第71頁)(上接第67頁)企業規模(SIZE)的系數顯著為負,說明上市公司規模越大,信息披露的質量就越高,信息透明化程度就越高,分析師做出的盈余預測就越實際,這與Eames和Glover(2003)的研究結果一致;盈余水平的波動性(STDROE)的系數顯著為正,說明對于盈余水平不穩定的公司,其預測難度較大,分析師更易樂觀預測;盈余水平(ROE)的系數顯著為負,盈余水平越高,分析師預測的偏樂觀程度就越低,這一結果印證了Eames和Glover(2003)的發現。
五、結論及啟示
本文對中國的證券分析師所面臨的各種利益關系對他們的信息質量所產生的影響進行了系統的研究。作者結合中國證券市場的現實,以及分析師所面臨的多種利益關系為背景——維護與上市公司管理層、機構投資者以及公司內部投行部門的關系。通過收集相關數據并展開實證檢驗,得到如下結論:首先,分析師在“賣出”或“減持”等不利股票評級的同時并沒有偏樂觀的盈余預測來修補與公司管理層的關系;其次,業績較好聲譽較高的證券分析師(比如《新財富》最佳分析師)也絕非保持其獨立性,盡管他們為了穩定其市場聲譽在盈余預測時比一般分析師中立,但是他們為了維護與機構投資者、基金公司等的關系,比普通分析師更正面的股票評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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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Eames,M,S.Glover.,2003.Earnings Predictability and the Direction of Analysts’Earnings Forecast Errors.The Accounting Review 78(3):707-724.
[3]白曉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政策對分析師預測的多重影響研究[J].金融研究,2009(4):92-112.
篇6
證券投資從業者(persons carrying in investment business)這個概念并不包含單純的“投資者”(investor),特別是作為個人投資者的普通公眾。它所指的主要是在證券市場上為證券投資提供中介服務(如證券經紀)和其它服務(如結算服務)的人,也包括機構投資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如投資公司(investment companies)及交易商等在內。英國證券法規定,只有獲得“授權”(authorization)或者“豁免”(exemption)的人(不限于人)才可以從事證券投資業。當然,這里所謂的“授權”與“豁免”均指證券法上的授權和豁免。
1、被授權人(authorized persons)
根據《1986年金融服務法》,可以三種方式成為“被授權人”,即依該法第25條直接由證券監管當局〔1〕授權;依第7條由被認可自律組織授權;依第15條由被認可專業團體給予證明而獲得授權。通過這三種途徑獲得授權的人有以下主體:
(1)被認可自律組織(recognized regulating organization, SRO)之成員。“被認可自律組織”在《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207條〔1〕款被定義為:“依本法之宗旨,任何依國務大臣〔2〕之現行有效命令而為被認可自律組織之團體。”從這個“定義”仍無法得知“被認可自律組織”之確實含義,因此有必要引用第8條的解釋,即被認可自律組織是“一個(無論為法人團體或非法人社團)依其強制性規章對投資業進行規范,因投資者為其成員或因他們在其它方面服從其控制故其規章有約束力的團體”。由此可以看出,“成員”即指被認可自律組織中有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也包括那些雖無成員資格,但由于從事投資業務而受自律組織規章約束的人。這樣規定的結果便是證券法調整范圍大為擴展,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某些國家證券市場上因法律無法對那些無“正式資格”但又從事投資業的人無力監管所造成的問題,同時又保留了這些投資者是否參加某一自律組織的選擇自由。另外,這一規定并不減損投資從業者努力爭取自律組織成員資格的必要性,因為盡管在市場監管方面無正式成員資格的投資從業者也可能被視為自律組織的成員,但這類“成員”卻不能因此享受該法第7條〔1〕款的利益,即被認可自律組織成員僅憑其成員資格就可以成為被授權人。
然而,某一成員可能依第7條〔1〕款逃避其必須服從的其它特別法規的限制。因此,《1986年金融服務法》繼而規定,在某些成員依該法其它特別條款〔3〕已經成為被授權人時,不適用第7條〔1〕款的規定。
(2)被認可專業團體(recognized professinal bodies,RBP)授權的人。專業團體指規范、管理某類專業行為(professions)的機構。師、律師、鑒定人(surveyor)等專業人士(prifessionals)構成了各自的專業團體。與被認可自律組織類似,在監督管理方面,法律要求任何專業人士,無論是否專業團體之成員,在從事其有權從事之行業時應遵守專業團體之規定。
持有專業團體頒發證明的人為被授權人,包括個人、法人團體、合伙、非法人社團。要獲得專業團體證明,必須是其成員,或者必須與其成員存在管理或控制關系。
(3)保險公司。《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22條規定保險公司為被授權人,但該保險公司必須于《1982年保險公司法》第3、4條確定的業務范圍〔4〕內在英國開展工作且不違反同一法律其它規定。第22條的含義是,保險公司在從事特別法規確定的范圍內的業務時勿需《1986年金融服務法》上另外的授權,但如從事其業務范圍以外之投資時必須有額外的授權。一般原則是,適用第22條的保險公司除依該條外,不得再根據其他條款被視為被授權人(即不能從事其他業務);如果適用《1982年保險公司法》但不適用《1986年金融服務法》的保險公司依后一法律的其他條款而成為被授權人,那么目的只能是:便于管理為該公司或與該公司屬同一集團〔5〕(group)之其他法人團體的官員、雇員及靠其養活者的利益而設立的退休基金。
(4)友誼會社(friendly Societies)。友誼會社為互助儲蓄機構。依照《1974年友誼會社法》為友誼會社之會社,或依該法登記為會社(但非會社之分設機構)的會社,或依其本身之規章在英國某地擁有注冊機構的會社,或在英國從事證券投資之會社,在《1986年金融服務法》規定的業務范圍內視為被授權人。據此,友誼會社在從事特定范圍的業務時也不需要額外的授權。
(5)集體投資機構(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75條將集體投資機構定義為:集體投資機構是一種包括貨幣在內的財產的安排,其目的在于使參加這項安排的人(無論以作為財產所有人或部分所有人的方式或別的方式)能夠參與或接受來自收購,控股,對財產進行管理或處分的利潤或收入,或付自這些利潤或收入的總和。這種財產安排的特征是:參加者對財產不擁有日常管理控制權(無論他們是否有權發出指令或參加協商);參加者出資及投資利潤或收入均應集中,該項財產應作為一個整體由機構的經營者或代表機構的經營者加以管理。如果某項財產安排中的財產由法律(主要是指《1986年金融服務法》)規定不能構成集體投資機構財產的投資對象組成;或該項安排之參加者為某部份財產所有人并有權隨時撤回其財產;或該項安排缺乏集體投資機構之必要特征,那么這項財產安排就不是集體投資機構。《1986年金融服務法》對集體投資機構的含義、范圍進行了極為嚴格的限定,排除了若干貌似集體投資的財產安排。依照該法,集體投資機構分為兩種,一為單位信托機構(unit trust scheme),二為開放式投資公司(openend investment company)。
單位信托:為參加者的利益信托占有財產的集體投資機構。有信托必然就有受托人。涉及單位信托時,受托人(trustee)是指為參加者利益信托占有財產的人;涉及依英國以外或地區的法律規定的集體投資機構,受托人指任何(無論是否基于信托關系)被委托監管財產的人。
開放式投資公司:指一個集體投資機構,在該機構中,某法人團體擁有使用財產的權利,由該法人團體或代表該法人團體管理財產,目的為分散投資風險,并將該法人團體管理或代表該法人團體管理的利益給予該機構成員,并且參加者的權利由該法人團體的證券所代表,并且參加者有權請求該法人團體回購或贖回其證券,或由該法人團體或從該法人團體提供的資金中購回其證券,或該法人保證參加者可在交易所以該財產價值相應的價格出售證券。根據《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24條,集體投資機構的經營者、受托人在有關由經營或構成的投資業務方面,以及由他所從事的與該機構有關或符合其宗旨的投資業方面為被授權人。該法也解釋了什么是“經營者”(operator):涉及只有一個受托人的單位信托時,經營者指經理人,涉及開放式投資公司時,經營者指該公司。
(6)證券和投資委員會(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Board,SIB,以下簡稱委員會)直接授權的人。持有委員會頒發授權令的人為被授權人。前面已說明,被認可自律組織的成員以其成員資格即成為被授權人,在此之外的大多數授權均采用委員會發放授權令的方式。這種情況下,委員會應要求被授權人將其投資業務嚴格限于批準的范圍內。此外,依《1986年金融服務法》,個人、法人團體、非法人社團均可申請直接授權。
(7)歐共體(European Economy Community,EEC)其他成員國授權的人。作為歐共體成員國,英國有義務在服務業方面消除歧視待遇而進行努力,反映在證券法律制度上,就有了《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31條的規定。該條承認歐共體其他成員國授權從事投資業的人為被授權人,但同時設定了一些必須滿足的條件,即必須是在英國以外的某歐共體成員國開業,且該國法律承認他為該國或其他成員國國民,并且依據該國法律有權從事投資;該法律的規定足以保護英國投資者(不限于英國國民),并至少與《1986年金融服務法》關于被認可自律組織的成員及委員會直接授權的人的規定相當,或滿足歐共體使涉及投資或相關產業的法律、規定、行政命令相一致或配套的條件。至于“在其他成員國開業”的含義,該法規定為:某人之總機構(head office)位于該成員國,且未從他在英國擁有的永久辦事地點辦理其投資業,此人就被認為是在該成員國開業。
2.被豁免人(exempted persons)
“豁免”指不需要申請任何形式的授權而依證券法的規定直接獲得證券投資從業者的資格。但法律同時授權委員會在必要時取消豁免。被豁免人主要有:
(1)英格蘭銀行( Bank of England)。作為英國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享有崇高而獨立的地位,這是英國金融體制的基礎。證券法承認英格蘭銀行的豁免權利,使其不必因申請授權而減損或危及其獨立地位。
(2)被認可投資交易所(recognized investment cxchange,RIT)及被認可結算所(recognized clearing houses,RCH)。根據《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36條,被認可投資交易所在涉及其業務范圍內構成投資的事務方面為被豁免人。第38條規定,被認可結算所在涉及為投資交易提供結算服務的業務范圍內的事務方面為被豁免人。
此外,海外(不限于歐共體)投資交易所和結算所如符合要求也可被認為擁有豁免權。這些要求主要是:海外交易所、結算所根據其規章對在英國的投資者提供的保護至少與《1986年金融服務法》所提供的保護相當;這些機構能夠并樂于以分享信息和其他事項的方式與英國負責投資業和其他金融服務業的當局、團體及個人合作;海外機構的監管者與英國監管者之間應有適當的合作方案。另外,有關國家的金融市場向對方開放的程度也是因素之一。
必須注意,海外機構的豁免權由國務大臣〔6〕決定,采用發放認可令(recognition order)的方式。
(3)其他豁免。除了《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45條主要就特定情況下特定職務人員視為被豁免人所列舉的十余項豁免〔7〕外,主要的“其他豁免”有如下三種:
A.勞埃德社(Society of Loyd‘s)。又稱為勞埃德船級協會,是英國最負盛名的船級評估及保險公司。根據《1986年金融服法》第42條,由勞埃德理事會許可作為勞埃德承銷的人員在與勞埃德保險業務有關或符合勞埃德保險業務宗旨的投資業方面為被豁免人。一個國家在其法律中對一個特定作出例外規定是極為獨特而罕見的。這一規定也引起了司法界和法學界的爭議。不過勞埃德的這項豁免權是極為有限的,并且委員會尚可下令進一步限制甚至取消這項豁免。
B.貨幣市場機構(Listed money market institutions)。《1986年金融服務法》承認相關法規確認的豁免人為該法所謂的被豁免人。據此,《1987年銀行業法》中規定的被豁免人即為《1986年金融服務法》所承認。它們可分為兩類:
第一類,國內機構,例如國家儲蓄銀行(the National Savings Bank),城市銀行(municipal Bank),信貸協會(credit unions)等;
第二類,國際組織,如歐洲投資銀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等。
不過,這些貨幣市場機構只在涉及這些機構之間或它們與其他人之間進行的為《1986年金融服務法》所規定的交易時,才視為被豁免人。
C.指定代表人(appointed representatives)。指定代表人的含義是,由被授權人(即“本人”)根據一項要求或許可其從事相關投資業的契約所雇傭的人,并且本人(即雇主)書面表明接受指定代表人在從事投資業務方面所產生的責任。該指定代表人只在作為代表人應從事的投資業方面為被授權人。因此,對被指定代表人的豁免實際上包含兩方面,一是免于申請授權而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及契約的約定即可從事投資業務;二是對投資從業行為的后果免除責任。
可以看出,與被授權人相比,被豁免人范圍是較小的。《1986年金融服務法》制訂以前,英國證券業的基本法律是《1958年防止欺詐(投資)法》(Prevention of Fraud (Investment )Act,1958)根據這部法律,大量的投資公司都享有不同形式的豁免權利,證券業幾乎是完全的自律管理。然而,數十年來建立證券監管機構的必要性不斷顯示;賦予監管機構廣泛的權利也就成為制訂新法律的指導思想之一。與1958年的法律相比,《1986年金融服務法》縮小了法定豁免的范圍;建立了“證券和投資委員會”并賦予它很大的權力,這一權力體現在大多數證券投資從業者資格必須由證券和投資委員會通過授權的方式給予;1986年法律所保留的豁免也設定了嚴格的條件、范圍,并可被監管當局限制、撤銷。這樣,立法指導思想得以貫徹。
《1986年金融服務法》對于不同從業者的資格得失問題,根據情況的不同規定了程序上和實質上的條件。證券投資從業者資格問題體現國家通過法律的強制性對證券市場的干預,而加強這種干預正是《1986年金融服務法》的立法宗旨,也是該法與《1958年防止欺詐(投資)法》的重大區別所在。為實現這個宗旨,該法就必然著重于對體現國家干預思想的“授權”進行規范,相應地將體現自律管理思想的“豁免”范圍大為縮小〔8〕。故本文在討論這一問題時,也就把范圍限于被授權人資格得失的問題;至于被豁免人資格得失,《1986年金融服務法》對此問題要么是參照對被授權人的規定從而對其本身未作具體要求;或者,在有所規定的情況下,也與對被授權人的規定大同小異。
就被授權人而言,法律對其資格得失條件的規定較有代表性的是自律組織的成員、集體投資機構、直接被授權人以及歐共體其他成員國授權的人。尤其對于自律組織授權的人,《1986年金融服務法》有極為詳盡的程序上和實質上的要求,這也是本部分討論的重點。
1.自律組織及其授權的人
盡管有資格從事證券投資業的是被授權人而不是授權人(即自律組織),但法律直接規范的對象卻是后者。對于被授權人則是通過對自律組織的實質條件的規定(例如對其規章內容的要求)間接給予規范。這樣申請“授權”就為申請“認可”(recognition)所取代,被授權人資格的獲得就由被認可自律組織資格的取得所決定,由此可以看出,英國證券法在擴大國家干預的前提下,盡量保留著自律管理的特色。
在程序上,《1986年金融服務法》規定自律組織可向證券和投資委員會申請宣布其為“被認可自律組織”;委員會可指定申請的方式,并可為決定此申請而要求提供各種資料;根據不同的申請,委員會發出的指令(direction)和提出的要求(requirement)可有所不同;委員會可以指定所提供資料的格式和核實資料的方式;申請均應附有自律組織的規章、指南,這些規章、指南應持續有效并以書面或其他可視方式頒布。委員會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和資料后,即可或拒絕宣布申請人為被認可自律組織的“認可令”(recognition order)。經過實質性審查,委員會如認為申請人符合各項要求,則認可令;反之,則拒絕認可令。
除申請人不符合實質性規定被拒絕認可外,如果委員會認為存在其他從事與申請人業務相同之業務并已經或可能獲得認可令的組織從而對申請人的認可不必要時,也可以拒絕認可。
委員會人拒絕認可令,應給予書面通知,列明在委員會看來沒有得到滿足的要求,并說明拒絕所根據之理由。
依《1986年服務法》第11條,委員會可其他命令撤銷認可令。撤銷令(revocation order)應寫明其生效的日期;該日期不得早于撤銷令發出日后的三個月;在撤銷令前應書面通知該自律組織委員會撤銷認可令的意圖,并采取適當措施引起該組織成員注意,并以適當的方式公布該通知以引起可能受其的公眾的注意;該通知應陳述理由,并說明當事人的權利,即該組織及其成員和其他可能受到影響的人在通知送達或公布后三個月內,或在委員會批準的時間內,向委員會提出書面抗議(representation),或向委員會指定的人提出口頭抗議;委員會在決定是否撤銷認可時應對這類抗議加以考慮。但是,委員會認為撤銷認可對公眾的利益為必要時,可不受上述關于通知、時間規定的限制。在撤銷令時,委員會也應發出書面通知和采取適當措施或公布通知以引起有關人員的注意。
委員會或拒絕認可令建立在實質審查的基礎上。實質審查主要是確認自律組織規章是否符合對規章的要求,即規章必須具備的:
(1)保證自律組織成員適宜從事該組織業務范圍內的投資業;
(2)關于接納、開除和懲戒的規定應當公平合理,并有適當的申訴程序;
(3)對投資者提供足夠的保護;
(4)有適當的安排及財力以有效監管和執法;可以規定,代表該組織行使的職權,在不影響其責任的前提下,可由其他有能力且樂意的組織或個人行使;
(5)有關于任命;撤銷監管官員和執行官員的規定,這一規定必須保證該組織不同成員之間及該組織或其成員與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
(6)必須建立針對該組織或其成員的投訴調查機制;這項調查職責可由獨立于該組織的團體或個人承擔;
(7)該組織必須能夠并樂于促進及維持較高的投資從業方面誠實標準及公平交易標準,并以分享信息和其他事項的方式與對投資業和其他金融服務業負有監管責任的當局和其他團體、個人合作。
該法同時規定,任何自律組織欲獲得認可,其規章不得有限制、扭曲、阻礙競爭的內容;如果有此內容,也不得超過對保護投資者所必要的限度。另外,自律組織的規章必須禁止其成員從事該組織業務范圍以外的投資業,除非該成員不以其成員資格也是被授權人,或在該項業務方面為被豁免人。這項禁止性規定的意義在于,任何組織均不得提供“萬能”服務,而必須有一定的業務范圍。如果某組織成員要超越這一范圍,就必須向委員會和其他有關自律組織申請授權。
認可令后,如有以下情況,委員會得另一命令(即撤銷令)撤銷認可;
(1) 被認可自律組織為獲認可必須滿足的實質要求未得到滿足;
(2) 被認可的自律組織不履行其法定職責;
(3)由于存在從事與該組織相同業務的其他組織且該其他組織已經或可能獲得認可而對原被認可組織的續展認可已無必要;
(4)委員會認為撤銷認可對投資者利益為必要時;
(5)被認可自律組織請求或同意撤銷認可。
撤銷令是委員會所能行使的最為嚴厲的措施。為緩和監管中的嚴厲程度,增加執法中的靈活性,法律賦予委員會其他武器以供適時選用:
(1)自律組織規章不合規定,特別是包含有限制、扭曲或阻礙競爭的內容,或該內容超出了為保護投資者所必要的限度時,委員會可指令該組織采取適當的措施以保證其規章中不再含有這類內容。
(2)糾正命令(compliance order)請求權。在自律組織未滿足法定實質要求或未履行其法定職責時,委員會可以不采取撤銷認可令的方式,而是向法院申請“糾正命令”。如果法院確認委員會的看法正確,即可命令該組織采取法院指定的措施以確保有關要求得到滿足,或有關職責得到履行。
(3)直接修正(alteration)。如果自律組織的規章違反了關于保護投資者或關于不正當競爭的規定,委員會可以修正或指令該組織修正其規章以滿足法律在這方面的要求,這種情況下,委員會應與自律組織協商。此外,如涉及兩種以上投資業的自律組織的規章未滿足法律對于其中一種投資業的要求,委員會也可以行使這項權力。
如自律組織的規章據此被委員會修正,或依委員會指令而修正,則可向法院起訴。如法院認為該組織的規章勿需修改即可滿足法定實質要求,或該組織自己提出的修正方案就可滿足法定要求,則可駁回委員會作出的修正或依其指令作出的修正,或命令該組織依自己的提議進行修正。但這項駁回不影響已作出的修正先前的效力。
為滿足靈活性的要求,法律還規定,委員會對自律組織規章的修正或依其指令作出的修正并不禁止自律組織在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對規章再進行必要的修正或撤銷。
相對于自律組織及其授權的人,法律對其他被授權人的實質要求與自律組織基本相同,或是僅有簡略規定。下面僅就法律對有代表性的其他被授權人較獨特的要求作簡要介紹。
2.集體投資機構
法律對集體投資機構的要求較為獨特的是,應由集體投資機構的經理人和受托人提起宣布其為被授權人的申請,且經理人與受托人不得為一人;必須向委員會提供一份信托契約(trust deed)以及律師簽署的表明該契約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明;經理人和受托人必須是被授權人,并且未為有關法規禁止擔任經理人或受托人;機構名稱不得有誤導作用;機構宗旨應能合理、成功地實現;機構的參加者應有權以與信托財產價值相當之價格要求機構回贖其投資單位,或經理人應保證參加者能以此價格在交易所出售其投資單位。
委員會應在不遲于收到申請之日后于6個月通知申請人其決定;在授權令時,委員會可證明,表明該投資機構符合為享受歐共體有關法令賦予之權利而必須具備的條件。
在下列情況下,委員會可撤銷授權令:
(1)被授權人不再符合獲得授權所必須的條件;
(2)為參加者的利益,對該機構的續展授權不再必要;
(3)該機構之經理人或受托人違反有關規定或故意向委員會提供虛假、不實或誤導性的信息,或違背根據法律發出的禁令(prohibition)或要求(requirement);
(4)經理人或受托人要求撤銷授權令。但是委員會在確定是否應撤銷授權,或撤銷授權是否符合參加者的利益或是否與歐共體義務不一致時,如認為應先就涉及該機構之事項加以調查,則可拒絕這一要求。
對集體投資機構不存在認可,因而撤銷是直接針對授權令。
3.直接獲得授權的人
委員會與其直接授權的人之間不存在中間機構(如自律組織),因此在證券投資從業者資格的喪失方面,與集體投資機構一樣,不存在對認可令的“撤銷”(revocation);法律對此規定的是對授權的直接“撤回”(Withdrawl);此外,還規定了授權的“中止”(suspension)。撤回授權和中止授權的前提相同,委員會根據當事人違反規定的程度和其他因素選擇使用。這些前提是:
(1)授權令的持有人不再適于從事證券投資業;
(2)違反有關規定,或有意向委員會提供虛假、不實或誤導的信息,或違背依法發出的禁令或要求。
中止授權,顧名思義,為非永久性的資格喪失。在中止授權的特定期間內,或法律規定的特定事項發生前,或法律規定的特定條件得到滿足前,原被授權人不再是被授權人。
別的程序上和實質上的要求與法律對其他被授權人的要求基本相同。
4.歐共體其他成員國授權的人
對這類被授權人的要求由各有關國家法律決定,但根據《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31條,這些法律應符合該法在保護投資者利益方面的規定及歐共體在使各國證券法規配套化、一致化方面的要求。程序上,要求這一類被授權人在英國開業前7日內以書面的形式或經批準的其他形式向委員會通知,這項通知中應包含的內容為:關于他所從事或意欲從事的業務的信息;關于有關成員國法律對其授權的信息;有關通知、文件送達的地點,等等。
對于這類被授權人的授權不是來自英國證券監管當局,也并非依據英國法律,因此,不能由英國當局依英國法律撤銷和撤回授權。如出現足以導致上述直接獲得授權人的資格被撤回或中止的情況,委員會只能根據違反規定的程度和其他因素選擇適用“授權終止”(termination)和“授權中止”(suspension)。但是,英國證券監管當局在行使這項權力時,應與有關國家證券監管當局就有關事項進行協商,除非委員會認為,為投資者的利益,有必要立即發出授權終止或授權中止的指令,但也應在發出指令后立刻與有關國家的監管當局協商。協商以后,如委員會認為該有關國家監管當局能保證當事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也可以撤銷終止或中止授權的指令。
對證券投資從業者的規范是證券法的核心內容之一。作為證券業及證券市場管理最發達的國家之一的英國,其證券法對這個的處理確有獨到之處。
1.對不同的從業者及其資格的規定分散在不同的法規中,但統一于《1986年金融服務法》。這樣達到了靈活與統一相結合的目標;不同法規從不同方面對從業者加以規范,相互配合,減少了遺漏,并形成較為嚴密的體系。
2.對證券投資從業者根據其資格來源詳細劃分類別,便于具體適用法律。
3.在必要限度內盡量擴大證券法律調整范圍,以減少規避監管的可能性。
4.政府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分別規定證券投資委員會對自律組織的認可監管及自律組織對其成員的授權監管就體現了這種思想。
5.直接管理與間接管理相結合。關于證券和投資委員會與其授權的人之間的直接關系和證券和投資委員會與其認可組織、團體所授權的人之間的間接關系的不同規定體現了這種思想。
篇7
[關鍵詞]保險資金;利差倒掛;證券投資保險基金
隨著央行連續七次降息,我國利率己降到前所未有的低水平。降息有利于減輕國企的利息負擔,刺激消費,增加社會投資,緩解當前我國內需不足的主要矛盾,這是我們所樂于見到的;但利率的大幅度下降,也導致了一些負面效應,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我國保險業保險資金的投資收益下降,經營出現了困難。我國保險業目前面臨的經營危機,一方面是由于利率下調的因素,但主要的根源在于國家對保險業政策支持的滯后。因此,我國保險業若想進一步健康發展,國家必須改變保險業經營的政策環境。筆者擬就這一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拋磚引玉,引起理論界對此問題的重視。
一、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中的主要問題
1、保險資金運用渠道過窄,利差倒掛
保險資金一般是指保險公司的資本金、保證金、營運資金、各種準備金、公積金、公益金、未分配盈余、保險保障基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資金。成熟保險業的經營是依靠保險和投資兩個輪子共同驅動和協調發展,通過保險融資,投資創利的方式來實現保險公司總體收益。投資是保險業的核心業務,沒有投資等于是沒有保險行業。保險行業的主要存在目標是風險的轉移。保費是風險轉移的價格,但由于市場的競爭,使得這個價格往往不夠支付轉移的成本,承保虧損己成為保險公司的普遍現象。所以,沒有保險投資,沒有投資績效的提高,整個保險行業的經營是不可能維持下去的。
近年來,我國保險融資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保險資金的運用卻不理想。首先是運用渠道過窄。1995年10月1日實施的《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遵循安全性原則,并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該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實際上,在1998年以前,我國保險資金的運用只能存入銀行或購買債券。1998年10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正式批準保險公司加入全國同業拆借市場,從事債券買賣業務。這一舉措,為保險資金運用無疑開辟了一條安全、高效的新渠道,但是這一市場目前雖有9000億的存量,但交易不夠活躍,限制了保險公司大規模進入。從全國幾大保險公司的情況來看,我國保險公司的資金40%一60%是現金和銀行存款。1996年,中保708億元總資產中現金和銀行存款為389億元,占498%,太保83.9億元的總資產中現金和銀行存款為436億元,占4095%,平保7618億元總資產中現金和銀行存款為3772億元,占3872%。其次,在過去銀行利率水平較高時,保險資金運用渠道過窄,還不足于對保險資金的投資收益構成較大威脅,但隨著央行連續七次降息,利差倒掛的問題凸現了出來。經過七次降息,一年存款利率從1996年的1078%降至目前的225%,這使保險公司在1998年以前預定利率75%水平以上的長期業務出現利差倒掛,面臨的利差損失將在未來幾年中滾動增加。國債收益也隨即大幅下調,資金市場總體收益率偏低,使得具有長期負債特點的壽險資金回報率過低。盡管國內各家保險公司為防范風險,于1998年8月以后紛紛推出了“利差返還型保單”,但準備金不足仍是不少保險公司將面臨的問題。
2、不公平競爭問題。
隨著對外開放不斷加深,特別是中國加入WTO必須開放金融服務業-10-外資保險公司看好中國市場潛力,紛紛搶灘國內保險市場。在資金運用上外資保險公司有明顯優勢,如《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規定,外資保險資金除可以人民幣和外幣存款、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外,還可購買企業債券(不可超過投資總額的10%)、境內外匯委托放款以及股權投資(不超過可投資總額的15%)。顯然,外資保險資金運用渠道明顯比內資保險資金投資渠道廣得多,從而導致不公平競爭,不利于國內保險業的發展。
二、拓寬我國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險資人市
1、西方國家保險資金入市情況
從西方國家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實踐看,根據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分類,即房地產、抵押貸款、股份、固定收益債券、抵押貸款以外的貸款和其他投資方式等六類,OECD國家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以固定收益債券(包括國債、企業債、金融債券等)為主,比例一般在20%-40%之間,很少有超過70%的;股份投資(包括股票和實業投資等)一般在10%-30%之間,產險投資于股份的比例相對于壽險要高一些。以美、日、英三國為例:美國壽險投資于股票的比重97年達到233%,日本94年為266%,英國96年為435%;各國保險公司持上市公司股票占整個股票市場市值比重為:美國294%,歐洲40%,日本50%。以上數據表明,由于股票和債券具有較高的投資收益率,保險資金入市是提高保險資金投資績效的必要途徑。
2、我國保險資金入市的可行性
根據以上分析,成熟保險業的保險資金主要運用于債券和股票。而我國證券市場卻對保險資金關上了大門,這正是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作中出現問題的原因所在。因此,我國能不能借鑒國際經驗,掃除這一制約我國保險業發展的障礙呢?保險資金運用,應堅持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多樣性的國際通行原則。以此為標準,保險資金進入股市的收益性和流動性是沒有問題的,關鍵在于安全性。股市是高風險的市場,這是人們所公認的。然而,任何投資,風險和收益總是共存的,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忽視高風險,也不能因為有風險而放棄大好的投資機會。在認清風險的基礎上,理性投資股市,進行合理的投資組合,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風險,提高收益。中國股市只有不到10年的歷史,還難以總結出其運行的長期規律,但是,從近幾年的實踐看,即使在1997、1998年的調整年中,每年也有一至兩波較為象樣的行情。以安全為第一的保險資金,每年只做一波行情,實現10%的收益并不難,有節制的選擇時機入市,穩健操作,風險并不大。另外,壽險保單的責任期常常在5年、10年、15年甚至更長,完全有時間調整投資戰略,達到在保單責任期滿時較好的收益率。因此,在我國,保險資金入市是完全可以嘗試的。
3、我國保險資金入市的具體方式
證券投資保險基金是當前西方發達國家解決保險公司資金投資渠道的一個主要運作方式,這一方式能在最大限度內保證保險資金的安全性。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可讓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設立證券投資保險基金。
證券保險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行,涉及諸多相關問題,下面筆者提出一些構想。(1)保險基金的募集。正式運行三年以上,無重大違規行為的中資保險公司都可以發起設立證券投資保險基金。保險基金的募集采取向保險公司定向募集的形式,保險基金可以向某一家保險公司定向募集,也可以向數家保險公司定向募集。保險基金設立以后,也不公開上市。(2)募集資金的比例。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用于設立證券投資保險基金的資金數額,以其總資產的一定比例來確定。根據目前的情況,這一比例應在10%左右,允許上下浮動2%是比較合適的,同時要根據保險公司的類型、運行的時間、資本金實力、資產質量、資產負債率以及公司資信度等因素,作適當調整。(3)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的選擇和設立。證券投資保險基金的管理人可以選擇現有的、規范化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由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發起設立新的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基金管理公司必須有3-5家證券公司和(或)信托投資公司共同發起設立。(4)保險基金形式。保險基金可以采取封閉式和開放式兩種形式。如果采取封閉式基金形式,存續時間不得少于5年,有人壽保險公司發起設立的保險基金的存續時間可以相對長一些,如15-30年;由非人壽保險公司發起設立的保險基金的存續時間可以相對短一些,如5-15年。(5)保險基金的投資品種和投資組合。保險基金的投資品種包括股票、國債、企業債券和可轉換債券。保險基金的投資組合應當符合:投資于股票,債券的比重不得低于基金資產總值的80%;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6)保險基金的信息披露。保險基金必須定期在指定的報刊上披露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以供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對證券投資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進行評估,同時也便于投保的消費者在選擇保險公司時參考。
三、幾點建議
1、建議盡快實施。筆者認為,設立證券投資保險基金,有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也有利于我國保險業的持續發展。隨著證券市場和保險業規模的擴大,各項法律、法規逐步完善,再加上保險基金所募集的資金只占保險公司資金總量的較小份額,因此保險資金進入證券市場將是安全的,設立證券投資保險基金是切實可行的。
篇8
一、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中的主要問題
1、保險資金運用渠道過窄,利差倒掛
保險資金一般是指保險公司的資本金、保證金、營運資金、各種準備金、公積金、公益金、未分配盈余、保險保障基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資金。成熟保險業的經營是依靠保險和投資兩個輪子共同驅動和協調發展,通過保險融資,投資創利的方式來實現保險公司總體收益。投資是保險業的核心業務,沒有投資等于是沒有保險行業。保險行業的主要存在目標是風險的轉移。保費是風險轉移的價格,但由于市場的競爭,使得這個價格往往不夠支付轉移的成本,承保虧損己成為保險公司的普遍現象。所以,沒有保險投資,沒有投資績效的提高,整個保險行業的經營是不可能維持下去的。
近年來,我國保險融資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保險資金的運用卻不理想。首先是運用渠道過窄。1995年10月1日實施的《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遵循安全性原則,并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該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實際上,在1998年以前,我國保險資金的運用只能存入銀行或購買債券。1998年10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正式批準保險公司加入全國同業拆借市場,從事債券買賣業務。這一舉措,為保險資金運用無疑開辟了一條安全、高效的新渠道,但是這一市場目前雖有9000億的存量,但交易不夠活躍,限制了保險公司大規模進入。從全國幾大保險公司的情況來看,我國保險公司的資金40%一60%是現金和銀行存款。1996年,中保708億元總資產中現金和銀行存款為389億元,占498%,太保83.9億元的總資產中現金和銀行存款為436億元,占4095%,平保7618億元總資產中現金和銀行存款為3772億元,占3872%。其次,在過去銀行利率水平較高時,保險資金運用渠道過窄,還不足于對保險資金的投資收益構成較大威脅,但隨著央行連續七次降息,利差倒掛的問題凸現了出來。經過七次降息,一年存款利率從1996年的1078%降至目前的225%,這使保險公司在1998年以前預定利率75%水平以上的長期業務出現利差倒掛,面臨的利差損失將在未來幾年中滾動增加。國債收益也隨即大幅下調,資金市場總體收益率偏低,使得具有長期負債特點的壽險資金回報率過低。盡管國內各家保險公司為防范風險,于1998年8月以后紛紛推出了“利差返還型保單”,但準備金不足仍是不少保險公司將面臨的問題。
2、不公平競爭問題。
隨著對外開放不斷加深,特別是中國加入WTO必須開放金融服務業-10-外資保險公司看好中國市場潛力,紛紛搶灘國內保險市場。在資金運用上外資保險公司有明顯優勢,如《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規定,外資保險資金除可以人民幣和外幣存款、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外,還可購買企業債券(不可超過投資總額的10%)、境內外匯委托放款以及股權投資(不超過可投資總額的15%)。顯然,外資保險資金運用渠道明顯比內資保險資金投資渠道廣得多,從而導致不公平競爭,不利于國內保險業的發展。
二、拓寬我國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險資人市
1、西方國家保險資金入市情況
從西方國家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實踐看,根據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分類,即房地產、抵押貸款、股份、固定收益債券、抵押貸款以外的貸款和其他投資方式等六類,OECD國家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以固定收益債券(包括國債、企業債、金融債券等)為主,比例一般在20%-40%之間,很少有超過70%的;股份投資(包括股票和實業投資等)一般在10%-30%之間,產險投資于股份的比例相對于壽險要高一些。以美、日、英三國為例:美國壽險投資于股票的比重97年達到233%,日本94年為266%,英國96年為435%;各國保險公司持上市公司股票占整個股票市場市值比重為:美國294%,歐洲40%,日本50%。以上數據表明,由于股票和債券具有較高的投資收益率,保險資金入市是提高保險資金投資績效的必要途徑。
2、我國保險資金入市的可行性
根據以上分析,成熟保險業的保險資金主要運用于債券和股票。而我國證券市場卻對保險資金關上了大門,這正是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作中出現問題的原因所在。因此,我國能不能借鑒國際經驗,掃除這一制約我國保險業發展的障礙呢?保險資金運用,應堅持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多樣性的國際通行原則。以此為標準,保險資金進入股市的收益性和流動性是沒有問題的,關鍵在于安全性。股市是高風險的市場,這是人們所公認的。然而,任何投資,風險和收益總是共存的,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忽視高風險,也不能因為有風險而放棄大好的投資機會。在認清風險的基礎上,理性投資股市,進行合理的投資組合,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風險,提高收益。中國股市只有不到10年的歷史,還難以總結出其運行的長期規律,但是,從近幾年的實踐看,即使在1997、1998年的調整年中,每年也有一至兩波較為象樣的行情。以安全為第一的保險資金,每年只做一波行情,實現10%的收益并不難,有節制的選擇時機入市,穩健操作,風險并不大。另外,壽險保單的責任期常常在5年、10年、15年甚至更長,完全有時間調整投資戰略,達到在保單責任期滿時較好的收益率。因此,在我國,保險資金入市是完全可以嘗試的。
3、我國保險資金入市的具體方式
證券投資保險基金是當前西方發達國家解決保險公司資金投資渠道的一個主要運作方式,這一方式能在最大限度內保證保險資金的安全性。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可讓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設立證券投資保險基金。證券保險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行,涉及諸多相關問題,下面筆者提出一些構想。(1)保險基金的募集。正式運行三年以上,無重大違規行為的中資保險公司都可以發起設立證券投資保險基金。保險基金的募集采取向保險公司定向募集的形式,保險基金可以向某一家保險公司定向募集,也可以向數家保險公司定向募集。保險基金設立以后,也不公開上市。(2)募集資金的比例。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用于設立證券投資保險基金的資金數額,以其總資產的一定比例來確定。根據目前的情況,這一比例應在10%左右,允許上下浮動2%是比較合適的,同時要根據保險公司的類型、運行的時間、資本金實力、資產柿俊⒆什赫室約骯咀市哦鵲紉蛩?作適當調整。(3)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的選擇和設立。證券投資保險基金的管理人可以選擇現有的、規范化的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由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發起設立新的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基金管理公司必須有3-5家證券公司和(或)信托投資公司共同發起設立。(4)保險基金形式。保險基金可以采取封閉式和開放式兩種形式。如果采取封閉式基金形式,存續時間不得少于5年,有人壽保險公司發起設立的保險基金的存續時間可以相對長一些,如15-30年;由非人壽保險公司發起設立的保險基金的存續時間可以相對短一些,如5-15年。(5)保險基金的投資品種和投資組合。保險基金的投資品種包括股票、國債、企業債券和可轉換債券。保險基金的投資組合應當符合:投資于股票,債券的比重不得低于基金資產總值的80%;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6)保險基金的信息披露。保險基金必須定期在指定的報刊上披露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以供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對證券投資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進行評估,同時也便于投保的消費者在選擇保險公司時參考。
三、幾點建議
1、建議盡快實施。筆者認為,設立證券投資保險基金,有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也有利于我國保險業的持續發展。隨著證券市場和保險業規模的擴大,各項法律、法規逐步完善,再加上保險基金所募集的資金只占保險公司資金總量的較小份額,因此保險資金進入證券市場將是安全的,設立證券投資保險基金是切實可行的。
2、盡快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為了使證券投資保險基金的設立、運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須盡快出臺與之相配套的證券投資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的起草可以參照現有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結合保險基金的特點。另外,正在起草的《投資基金法》也應將有關證券投資保險基金的內容包括進去。
篇9
[關鍵詞]講授法;案例式教學;啟發式教學
[作者簡介]胡新明,廣東商學院金融學院講師,博士,廣東 廣州 510320;吳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學院講師,博士,湖北 武漢 430073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9)06―0191―03
證券投資學是以證券投資活動為研究對象,著重考察和說明證券的交易機制、證券的定價模式、證券的基本面分析方法和技術分析方法的一門社會學科。伴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證券投資學一直是經濟學中一塊激動人心的領域。證券投資學的規律主要隱藏在大量的數據之中,很多原理是從實際市場交易中總結出來的,沒有嚴格的邏輯推理,因而具有很強的經驗性。正因為如此,如果看問題的出發點和角度不同,對同一問題不同學者往往有不同的看法,形成不同的流派和方法。因此,如何在有限的課時,把證券投資學龐大的體系和許多經驗化的內容通俗化,讓學生產生濃厚的興趣,這不僅需要教師對證券投資學有透徹的把握,而且更需要對教學手段和方法進行改革和創新。事實上,良好的教學方法可以提高教學效率,而且電子技術的飛速發展也為教學方法的改革提供了可能。
教學方法是一種為實現教學目的、完成教學任務所采用的手段,是教師施教和學生學習知識和技能、學生身心得到發展而共同活動的科學方法。因此,把教學方法只看作是教師施教活動的方法是片面的,教學方法應是施教、受教雙方活動的方法。一般來說,對教學方法實施分類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教師運用語言向學生傳授知識技能,如講授法、問答法、討論法等;第二類是教師指導學生通過直觀感知獲得知識和技能,如實驗實習法、演示法、參觀法等;第三類是教師指導學生獨立獲取知識和技能,如自學指導法、練習法等。人們常說“教學有法,但無定法,貴在得法”,這些基本的方法沒有一種是萬能的,不管是哪一種教學方法,教師在每一方法的進程中都要講解、評價及總結,這實際上已經使講授法滲透到其他教學方法中。具體到證券投資學的教學,教師應以傳統講授法為主,并將其他幾種方法如啟發式、案例式教學方法相互交叉,彼此滲透,靈活運用,以取得更好的教學效果。
一、在日常基礎教學中以講授法為主
講授法是通過教師的口頭語言表述、講解、講演等形式系統地向學生傳授知識的方法。講授法能在有限的時間內,有計劃有目的地借助各種教學手段,傳授給學生較多有關各種現象和過程的知識信息,有利于受訓者系統地接受新知識、掌握和控制學習進度,有著不可否定的優點,是教育歷史上最悠久的教學方法之一。講授式教學最早來源于赫爾巴特的四段教學,其提倡通過學生頭腦中原有的知識來傳授新知識,分析新舊知識的聯系以此幫助學生更好地理解。美國著名教育心理學家奧蘇貝爾將講授法發揚光大,使傳統的講授法在結構主義框架內得到了新的闡釋,進一步開發了講授法的應用價值。他認為教學的好壞不能依據教學方式來定,而要看教學是否有意義。講授法的教學有可能是有意義的,也有可能是無意義的;同理,發現學習有可能是有意義的,也有可能是無意義的。他更多從教的角度考慮,重視教師的作用。單從傳授知識的效率來說,講授法是首屈一指的,雖然它長期以來受到指責,但不論中國還是美國,或者西方其他發達國家,課堂知識的傳授基本上是以講授法為主,其他方法為輔。
很多人把講授法同“填鴨式”學習等同起來,如布魯納也曾指責講演教學中的方式、步調與作風主要是由作為講解者的教師決定,學生只是被動的聽者。上述批評顯然沒有弄清講授法的本質。因為根據奧蘇伯爾的有意義學習理論,學習是有意義的還是機械的,并不決定于教學或學習的方式,而決定于是否滿足有意義學習的心理過程和條件。此外,接受學習并不一定是被動的。因此,講授法的許多“缺陷”并非該方法本身所固有的,而往往是由于人們應用不當或由于材料本身問題造成的。
講授法非常適合運用在抽象程度高、學科體系復雜的證券投資學課堂上,在教學重點、難點、小結和歸納等方面都有畫龍點睛的作用。在同等的時間里,學生從講授中能獲得遠遠大于自己閱讀所得到的知識量,關鍵是教師在證券投資學日常教學中,一定要先花功夫弄清講授法在證券投資學中如何才能得到最佳運用。
1.對教材要有深刻把握。教師應具有豐富的知識和經驗,講授的內容具有科學性和系統性。在上課前要明確教學目標,理清講課思路;講授時要語言清晰、生動準確、條理清楚,注意授課內容的層次性,循序漸進。要清晰地理解必修模塊中選取的知識內容以什么方式呈現,在講授時問題要集中,抓住重點,詳細指定學生將要學習什么,向學生提供學習材料,分析和講解材料,并力圖使這些材料在速度和內容上適合于每一個學生。
2.根據學生狀況因材施教。因為證券投資學教授的對象大多數是低年級學生,學生對大學教育方式比較陌生,沒有形成獨立思維能力,因此可更多地采用講授法,使其在短期內學到大量的知識。但在講授的同時要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采用幻燈、展示圖片等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注重學生能力的培養。
3.陳述性知識較適用講授法。證券投資學基本原理的介紹、學科知識的拓展、原有知識的復習、概括和總結等方面運用講授法,都會取得很好的教學效果。教師通過運用講述、講解、串講、講演等方式,借助直觀教具、示范實驗或投影、展示圖片等手段保持學生的興趣,使學生在老師的引導下積極思考,順利理解并掌握名詞解釋、公式、原理等。講授法若能運用得當,完全可以比發現法更利于幫助學生掌握理解知識,更進一步拓深學生的研究能力。
4.單向性的信息傳遞。隨著新思想、新方法和新見解的發展,證券投資學領域大量的分析方法發生了變革,尤其是技術分析方法。對于這些缺乏現成的可以利用的學習材料,學生無法從書本上及別的形式得到的新知識,講授法是讓學生最快了解時事的最佳辦法,有利于學生在以后的學習研究中找到方向。
二、在指導思想上以啟發式為主
講授法較適合對證券投資學基礎理論的教學,但在教學指導思想上卻應以啟發式為主。以設問開路的啟發性原則會給“講授法”注入生機,它打破了以往的結論教學模式,符合人由感性到理性、由現象到本質的認識過程,融入了過程式教學思想,有利于培養學生主動思考、提出分析和解決證券投資學問題的能力。古今中外講授法的教學能生存和發展,無一不得益于啟發性原則的發揮和運用。
啟發式教學就是教師引導學生積極思維,發展
學生智慧的一種教學方法,它同“注入式教學法”根本對立。其基本精神是要充分激發學生學習的內在動機,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促進學生積極思維,提倡學生自己動腦、動口、動手去獲取知識。在心理學與教學理論的指導下,啟發式教學又有新的發展,并建立多種模式。其總的趨勢是強調學生是學習的主體,強調學生在掌握知識、技能、技巧的同時,發展智力與能力,注重教的方法和學的方法相結合。教育應是由內而外的,是將學生心靈中的智慧不斷引出、發展的過程,而不是由外而內的,不是注入、訓練、鑄造的過程,啟發式應貫穿于全部的教育活動之中。教師在證券投資學課堂上,應善于設問解疑,激發學生的求知欲望,調動學生積極的思維活動,使學生在教師的講解過程中,邊聽講、邊思考、邊探究,最終掌握知識培養能力。
采用啟發式教學,應事先了解學生認知方式、知識結構、智力水平、學業成績、意志品質、心理、態度、興趣愛好等,采用有針對性的方法調動其認知的運轉,使學生成為課堂的主角,鼓勵學生自己去發現隱藏在某種事物后面的問題,使學生在自主學習、研究活動中逐步建立起基于教師指導下的探索研究的學習模式,培養他們提出問題、解決問題的研究能力和合作精神。在教學手段上,針對每節課的特點,將多媒體這一新型的教學手段與傳統的教學手段有效地結合起來,取長補短,保證在教學過程中既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又注意學生的主體地位,充分調動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激發學生的創造性思維,提高教學質量。
例如,在講授“股利貼現模型(dividend dis-count model,DDM)”時,首先講解股票價值評估基礎――收入流量的資本化方法,接下來說明,根據對外來股利發放情況的預測不同,DDM可以分為不變增長DDM和可變增長DDM,而其中可變增長DDM又可以按增長方式的不同分為兩階段模型、H模型和三階段模型;然后分類別具體說明這些模型。在對這些模型進行講解時,老師可先給出一個具體的公司股票如美的電器的財務數據和公司行業的一些基本情況,然后讓學生思考如何給美的電器股票進行定價。在老師的指導下,從最簡單的不變增長DDM開始,逐漸嘗試其他模型。這樣,在老師的啟發和指導下,通過學生積極思考和回答老師的一個又一個問題,老師就能順利完成對股利貼現模型中各個模型課程的講授任務。
三、在聯系實際時以案例式教學為主
案例教學法,就是在教學活動的過程中,授課教師根據教學目的的需要,通過對具有典型意義的具體工作情境的描述以及對案例具體生動的演示,幫助學生說明、驗證、消化某種理論,鞏固所學知識,讓學生在案例分析中通過師生、生生合作與交流、辯論與圣誕,以及不同觀點的交鋒與思想的碰撞,自主建構自己的知識體系,引導和啟發學生對這些特殊情境進行討論、分析,從而達到提高學生理論思維能力、分析判斷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與講授法及啟發式相比,案例式教學能夠增加課堂的生動程度,改變過去教師講學生聽的傳統模式,實現了傳授知識與提高能力的統一,有益于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在證券投資學的教學中也具有重要地位。
心理學家M?瓦根舍因首創了“范例教學理論”,其基本思想在于反對龐雜臃腫的傳統課程內容和注入式的死記硬背教學方法,提倡要敢于實施“缺漏”教學,讓學生學習最基本的、有可能一輩子都記住的東西。范例教學提出了多種教學原則,其中基本性、基礎性、范例性原則是最基本的三條原則。案例必須體現以下特點:真實性、針對性、時效性、典型性、探究性、目標性、自主性。在證券投資學的教學中這些特點都應體現出來。授課時所講案例應貼近實踐,使學生設身處地的思考問題,通過角色分工,讓學生身臨其境,調動學生的所有知識和潛能來解決問題。這種方法不僅能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還有極強的針對性,力求引導學生從多學科、多角度進行考察與分析,開闊學生知識視野,大大縮短了教學和實踐的距離,使學生在校時就具備了適應未來工作必要的心理準備、知識結構和操作技能。
例如,教師在講解“證券投資的宏觀經濟分析”的有關內容后,結合現實情況,以“我國當前宏觀經濟狀況”為主題,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來幫助學生深入體會所講授的有關內容。具體來說,案例分析從GDP、CPI、PPI、PMI、工業增加值、發電量、貨幣供應量、進出口等經濟指標變化的分析開始,通過經濟指標的變化幅度來判斷當前宏觀經濟運行的狀況,然后分析我國為熨平經濟波動當前所采取的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從而達到了解我國現行宏觀經濟狀況的目的。
綜上所述,證券投資學的教學應以啟發式教學論思想作為宏觀導向,以講授法為主,課堂講授要與討論式、啟發式、論壇式、研究性、探究性、協作學習和案例教學相結合,使之成為一種有特色的、有活力的教學方法:首先,基本原理以課堂講授為主,使用多媒體進行教學,課件應設計合理、清晰,并將多媒體這一新型的教學手段與傳統的教學手段有效地結合起來;重點與難點問題通過啟發開拓學生思維,認真組織好課堂教學。其次,理論熱點、實踐熱點問題以課堂教學與隨機討論、專題討論相結合;對于教學內容的重點、學生自學的難點,老師不僅應在課堂上重點講,而且還應讓學生課后深入學習和獨立思考;要注意理論講述與案例、實證資料分析相結合。最后,能力培養還應適當向實踐教學傾斜,教師應指導和帶領學生走出課堂、走向社會,結合證券投資學研究現實問題,鍛煉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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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紡織品危言
根據世界紡織品服裝協定(ATC)的規定,WTO的各成員國將在2005年廢除紡織品及服裝的配額限制,實現自由貿易。在過去的將近30年內,配額制度對全球的紡織品貿易起到了決定性的影響。中國的紡織產業長期以來是在非公平競爭狀態下發展起來的,配額取消之后,各國處于一種的公平狀態,中國的紡織品出口量存在進一步增加的可能。9月以來,A股市場紡織板塊的整體上揚側面印證了投資者對無配額時代的歡欣。與之同時,WTO的最新調研結論也不期而至。
但是,僅看到出口量的可能增加是不夠的。
采訪中,海通證券紡織服裝業分析師馮軼判斷:“配額制度的取消,對于整個紡織行業來說是一個利好消息,但對于細分行業來說會有不同的影響。在羊絨行業,由于中國控制了世界70%左右的原材料份額,隨著配額制度的取消,出口額會進一步增加;對于絲綢和棉紡這類傳統強勢行業來說,同樣會產生比較正面的影響;但在亞麻行業,由于中國的高端加工能力較弱,大部分原材料份額又控制在歐美國家,使得中國企業在這一領域幾乎沒有優勢,配額制度的取消對其也不會產生太大影響。”
她還提到,這一事件,對內有可能引發各紡織企業之間的價格戰,對外可能造成更大范圍的貿易戰,中國紡織企業的發展仍然面臨著很多不確定的因素。”
如馮所擔憂的,目前,各可能的利益受損團體已然開始動作。美國當地媒體披露,美國紡織業團體將盡速提交數十項請愿,要求美國商務部在明年對來自中國的紡織品(包括服裝)采取保護性限制措施。除美歐等發達國家的抗議外,一些同樣以紡織業和服裝制造來帶動本國經濟發展的國家,如孟加拉國、尼泊爾等,在類似的擔心下,也聯合起來向WTO提出請求,要求把紡織品的配額制度延長。對此不能小視。反傾銷、特別條款、綠色認證等等各種手段一旦利用充分,對中國紡織品出口的影響甚至會大于配額。
在此背景下,近日,WTO關于紡織行業的最新報告,報告調研結果顯示:2004年后中國和印度兩大紡織服裝強國占世界紡織服裝市場的份額,并不像有些評論講的那樣危言聳聽。
對這一結論,中國紡織企業體驗到更多的,應是一種警示。應當看到,中國紡織行業出口產品附加值低,產業結構嚴重失衡,出口數量和外匯收入竟不能同步增長。一邊是低端產品即使大量出口后仍有大量積壓,一邊是高端產品遠不能滿足需求,每年仍需大量進口。
國內紡織業切實改變經營思路,從低附加值的經營轉向品牌經營和技術競爭,提高生產效率,才可能真正擁抱“后配額時代”。
葡萄酒業活躍信號
在啤酒行業出盡了風頭之后,葡萄酒企業也開始了諸多動作。新華聯控股斥資1.54億元收購29.07%的通葡萄酒的法人股,不應被看作一個孤立的事件。同期,天津發展也對外宣布計劃分拆王朝葡萄酒到香港主板上市,僅僅追溯到7月底,中糧酒業還投資2.5億元在山東煙臺打造高檔葡萄酒生產基地。葡萄酒業可謂整體活躍起來。
2004年對葡萄酒業是有里程碑意義的,葡萄酒關稅從44.6%下降到歷史性的14%。在加入WTO之前,中國葡萄酒進口關稅為65%,再加上消費稅和增值稅兩項,綜合稅率一度高達150%。
盡管中國葡萄酒市場目前仍處于寡頭壟斷,長城、張裕、王朝三家傳統老牌公司的收入占了整個市場的一半以上,但隨著進口葡萄酒關稅的降低,越來越多國外葡萄酒商進入,國內新生代的代表新天、印象等廠商強勁發展,這個行業的競爭正日趨激烈。
采訪中,新疆證券食品行業分析師吳紅光表示:“目前中國的白酒市場已經處于萎縮狀態,啤酒也在一個行業內整合平穩發展的階段,只有葡萄酒還處于良好的上升階段,大規模的投資或并購行為,正是看中了葡萄酒業的發展前景。”
起初,葡萄酒行業曾與白酒和啤酒處于同一起跑線,由于受葡萄產地制約因素較大,發展一直比較緩慢,一直是國內最小的酒種。時至今日,中國葡萄酒2003年的產量也僅有34萬噸,相當于世界第五大葡萄酒生產商一家的年產量。但從另一個角度,這也揭示了中國葡萄酒行業蘊藏的巨大潛力。
近幾年來,中國葡萄酒業在原料基地建設和產業結構改善等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葡萄種植面積一直處于擴大階段,以每年7萬畝左右的速度逐年增長,而且中國已引進了很多與國際接軌的適合釀造的品種,進行大規模種植,這大大降低了原材料成本并提高了質量,是葡萄酒業近年來迅速發展的一個重大的誘因。此外,中國葡萄酒業的技術工藝引進步伐也在加快,目前國際上的先進釀造機都已引入中國。
厚積薄發的葡萄酒業,開始在各方條件具備后駛入了發展快車道,消費升級也使得該行業的長期增長成為可能。這正是投資者開始看好和實力機構傾心介入、跑馬圈地的重要背景。
機構
券商 適者留存
由于嚴重違規,9月間,四家券商被證監會托管經營:德隆系下屬的德恒證券、恒信證券、中富證券由證監會委托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托管經營,而漢唐證券則交給了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在此之前,南方、華夏、閩發、鞍山、富友、大連、新華、佳木斯……一個個或黯淡或倒下的券商名字觸目驚心。
2002年以來,央行僅先后向鞍山證券、新華證券、南方證券發放的再貸款就有109.5億元,并且收回希望渺茫。如此沉重的負擔,央行顯然不愿再背負,有著不良資產處置經驗的資產管理公司由此站到了臺前。
三年熊市,很多券商的經營都遇到了一定困難,由于沒有清晰穩定的盈利模式,盡管是機構,券商也抗爭不過市場大勢,資金鏈條的斷裂已然不鮮見。于是,總會有“無畏者”鋌而走險,挪用客戶保證金和國債回購資金,下場卻又往往是一樣的悲慘。
“券商前仆后繼的違規,至少說明了一個問題,就是其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很弱,或形同虛設,風險往往累積到巨大的程度才暴露。另外,這種現象也表明,證券市場創立十多年來,對券商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采訪中,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朱武祥如是說,“證券市場由上市公司、金融中介和投資者構成。實現證券市場發展、規范與市場承受能力的高度統一,不僅要引入合格的投資者和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更要發展合格的金融中介機構,對證券公司等采取更為嚴厲的監管。”
朱武祥說,監管機構需要基于大量的案例,反思以往對券商等金融中介的監管機制。例如,為什么監管機構設置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管制度不能及時發現券商累積的風險?對券商的評級為什么沒有起到應有的效果?還有,委托理財本身不是錯,客戶將資金委托給更專業的機構是正確的,社保基金入市因關系重大,因而成立了專業委員會公開選拔合格的理財機構;但由于信息不對稱,一般投資者無法識別理財機構的信用等級高低。顯然,我們需要構建切實有效的監管機制。他舉例說,對券商的高層管理者不能光強調從業資格,要建立諸如風險抵押機制等措施,來增強他們的責任,促使他們切實加強公司內部風險管理制度。
中介結構的失信會讓本已脆弱的市場資金鏈徹底斷裂,這反過來又會產生新的惡性循環。很多情況下,管理層的態度是決定性的。
市場
內地公司香港秀之后
隨著駿威汽車、招商局國際從9月6日起正式成為香港恒生指數33只成份股的一員,其績優的藍籌股陣營中,中資股已達10只。盡管A股市場上市公司中有太多的業績滑坡,但內地公司在香港股市的表現仍然可圈可點。
從中信泰富1092年入選藍籌股開始,十余年的時間,中資股的成長拓展了香港股市的深度。過去,香港股市主要以地產、金融和綜合企業為主,目前,僅列入藍籌股的中資企業就種類多樣:中信泰富、華潤創業、中國移動、中國聯通、聯想集團、中海油、中銀香港、中遠太平洋、駿威汽車和招商局國際,都在其所在行業有著相當的地位和代表性,經營業界也較為穩定。這還沒算上中石化、中石油、中電信、人壽等高素質大規模的H股企業。可以說,中資企業競爭實力的提高壯大了香港的證券市場,有墻里開花墻外香之意。
盡管管理層曾明確表態,A股市場歡迎海歸,但仍有很多優秀的企業前赴后繼地奔向香江。撇開外資投行在其中的積極作用,曾擔任過十余家國內企業香港上市財務顧問的海問咨詢的高級經理魯紅認為,“企業選擇到香港融資不難理解,境外市場相對比較成熟,雖然在首發時市盈率較低,但上市確定性強,企業在自身準備完善的情況下基本可以按照自己的時間表進行。而在國內上市,一來時間沒有保證,要排隊,二來還很可能要承擔本不該企業承擔的政策風險。”相對內地市場而言,境外股票市場比較成熟,監管嚴格,對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機制要求比較高,并強調高透明度。
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講,在促進了公司發展,起到良好的窗口示范作用后,“回國效力”當擺上日程。目前的境內市場波動較大,確實需要一些大盤藍籌公司穩定市場,而在香港資本市場經受過風雨洗禮的H股公司恰好符合條件。若如此,當是一次理性回歸。
QFII的實際含義
近日,中國證監會批準了法國興業銀行和荷蘭銀行控股公司的QFII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至此,獲得QFII資格的境外機構已達20家,匯入資金已超過20億美元。還有近10家境外機構提交了資格申請。
對于這一組帶有標志性的數字,銀河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左小蕾談到:“從QFII的積極申請來看,各大中介機構和投資者還是長期看好中國市場的,愿意投入很大成本進入。它們的介入,推動創造了中國市場上真正意義的藍籌股概念,增強了大盤股的流動性。但是,期望QFII救市是不太可能的,一方面,20億美元的規模還不會對現有股市造成太大影響,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國外基金在國際市場上的一貫保守性作風,我們并不能期望它們在‘救市’的過程中有所作為。”
針對有言論提出的“QFII不過也是低買高賣的投機”,左小蕾進行了反駁。她說,“這種看法就是瞎子摸象。QFII就是要賺錢的,其在中國市場上倡導的所有投資理念、投資策略,都是為了規避風險、賺更多的錢設計制造出來,而且是在成熟市場和其他新興市場得到反復印證、順理成章地移植到中國市場上來的。如果僅僅從中國股票市場的角度,看QFII在中國市場上一年來的投資行為,似乎也有些"投機"和"炒作",但是從全球市場來看,QFII正是在堅持‘風險-收益’對稱的‘價值投資理念’,并努力按照既定方針實施資產配置的全球化的投資策略。”
QFII設立的初衷,不是引進專門到新興市場賭一把的國際游資。外國養老基金、保險資金,專注于某個國家的封閉式投資基金等中長期性質的機構投資者,理應是管理層理想的選擇。
有消息稱,管理當局正在考慮放松QFII的準入資格,以引進更多的合格投資者。但是,逐步放開的同時,監管一定要跟上。“目前進入的資金規模還比較小,進入的機構也是規模很大的規范性中介,這正是對其建立起一套標準的監管制度的最佳時機。在之后逐步深入的監管過程中,隨著新問題的出現,可以同時對相應的制度進行修改和完善,以期在市場完全開放的時候,能建立起一套相對較完善的監管制度。”左特別強調。
在對有關業內機構的采訪中,沒有觀點樂觀地認為QFII引入的深化可以解決境內資本市場的根本問題,甚至更多人認為QFII的積極涉水也不能就說明A股市場涌現了很好的投資機會。有人笑言,國際反恐形勢的不確定,讓國際投資人從"哪里有最佳的投資機會"變成尋找"哪里有最安全的投資機會"。
無論如何,認真學習QFII為賺錢而從全球各金融市場移植過來的理念、方法和工具,境內投資者一定會得到更多的無形資產。
國際?場外
美國航空二度宣布破產
9月12日,美國航空(US AirwaysGroupInc)第二次向法院提出債權人破產保護申請。盡管在“9?11”后這家公司獲得了政府貸款擔保,可是在這之后的幾年里未能有效改變盈利狀況,被迫再次申請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