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城市設計導則范文
時間:2023-12-05 17: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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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堤防工程;總體布置;設計步驟
River leve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layout principle design steps
A yi xian gu•ya ke fu
Abstract: dike construction general layout is based on the dike project characteristics and construction conditions, study and resolve needed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of roads, houses, warehouses, auxiliary enterprises, as well as other construction facilities of plane and space layout problem, which is the constructionorganization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design, but also the basis for the construction site layout. Its purpose is to rationally organize and use of the construction site, can be the most effective for construction services, in order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civilized construction, speed up the construction progress, improve economic efficiency to create conditions so that all temporary facilities.
Key words: dike project; overall layout; design steps
1.施工總體布置的原則:
堤防工程是保證河道安全的屏障,河道堤防工程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沿河兩岸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甚至關系到國家國民經濟的發展。在河道堤防工程正式施工之前,施工單位應根據設計要求,工程實際和施工經驗,組織有關人員編制河道堤防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編制河道堤防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目的,主要是保證堤防工程按設計要求的質量,計劃規定的進度,合理地進行工程預算,安全,優質,高效地完成施工任務,施工組織設計貫穿于堤防施工的全過程。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中,應遵循科學管理,管理出效益的原則,并結合堤防工程的具體情況,工期要求,工程地質,自然條件等,制度合理的施工方法和切合實際的施工進度計劃。
根據工程的規模和復雜程度,必要時還要設計單項工程的施工布置圖,對于工期較長,工程組成復雜的堤防工程,一般還要根據各階段施工的不同特點,分期編制施工布置圖。施工總布置的設計成果一般標在比例尺為1:2000或1:5000 的地形圖上。
施工總布置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①一切地上和地下原有的建筑物;②一切地上和地下擬建的建筑物;③一切為擬建建筑物施工服務的臨時建筑物和臨時設施。
施工總布置的設計原則是:在滿足施工的條件下,盡可能地減少施工用地,特別應注意不占或少占耕地;臨時設施應與工程施工順序和施工方法相適應;最大限度地減少工地內部的運輸,充分利用地形條件,縮短運輸距離;應盡量利用已有建筑物為施工服務;必須遵守生產技術的有關規定,既要確保工程質量,又要符合安全,消防,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的要求;各項臨時建筑和設施的布置,既要有利于生產和生活,又要便于管理和確保安全。
2.施工總體布置的設計步驟
施工總體布置設計是一項技術性要求較高的工作,其布置是否合理不僅直接關系到工程施工能否順利,快速進行,而且關系到工程造價高低和施工安全。施工總體布置設計大體可按以下步驟進行。
2.1收集分析研究其本資料
進行施工總體布置前,必須深入施工現場調查研究,并收集有關的技術資料。 如比例尺為1:000~1:10000 的施工地區的地形圖;對外交通運輸設施資料;施工現場附近有無可供利用的房屋;當地建筑材料和電力供應情況;河流的水文特性和施工導流;工程質量要求和施工難點;采用的施工方法和進度安排等資料。
2.2編制臨時建筑物項目單
根據擬建工程實際情況和具體施工條件,結合類似工程的施工經驗,編制擬建工程臨時建筑物的項目單,并大致擬定臨時建筑的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結構類型,工程投資和平立面布置。在編制臨時建筑物項目單時,應詳細了解施工期間各階段的需要,既要避免出現遺漏,也要防止出現重復。
2.3對于總體布置進行規劃
對于總體布置進行規劃是施工總體布置中的關鍵環節,著重解決總體布置的一些重大原則問題。如采用一岸布置還是兩岸布置;是集中布置還是分散布置;施工現場布置幾條交通線與在進行總體布置規劃時,必須對水文資料進行認真研究,主要施工場地和交通干線的防洪標準,一般不應低于20年一遇。在壩址上游布置臨時設施時,要研究導流期間的河道水位變化;在峽谷沖溝內布置場地時,應考慮山洪暴發的可能性。
2.4具體布置各項臨時建筑
在對施工現場布置做出總規劃的基礎上,根據擬定的對外交通方式,依次合理安排各項臨時建筑物的具置。
當對外交通采用標準軌鐵路或水路是,首先應確定車站,碼頭的位置,然后布置場內運輸道路,再沿道路布置施工輔助企業和倉庫等各項設施,布置供風,供水,供電系統,最后布置行政管理及文化生活,福利等臨時房屋。
當對外交通采用公路時,則可與場內運輸結合起來布置,然后確定施工輔助企業和倉庫等各項設施,布置供風,供水,供電系統,最后布置行政管理和文化福利等用房。
2.5選定科學合理的布置方案
在各項臨時建筑物和施工設施布置完成后,應對整個施工總體布置進行協調和修正工作。主要檢查施工設施與主體工程以及各項臨時建筑物之間彼此有無干擾,是否協調一致,能否滿足多項布置的原則,如果發現問題應進行調整和修改。
施工總體布置,一般提出若干個可能的布置方案供選擇。在選取布置方案時,常從各種物資的運輸工作量或運輸總費用,臨時建筑物的工程量或造價,占用耕地的面積以及生產管理與生活便利程度等方面進行比較分析,最后選定最科學合理的布置方案。
待布置方案選定后,再根據該方案繪制施工總體布置圖。
篇2
關鍵詞 總體城市設計
1、總體城市設計的編制階段
現階段總體城市設計一般分為三類,一類是在總體規劃之前開展,這一類總體城市設計項目較少;第二類是與總體規劃編制同步開展,作為總體規劃成果的一部分,如深圳、重慶等地的總體城市設計,這類總體城市設計與總體規劃能較好地融合和呼應;第三類則是在總體規劃編制完成后單獨開展總體城市設計工作,這類總體城市設計只能沿用總體規劃的部分成果作為設計基礎,且沒有法律法規保障總體城市設計的實施。
筆者認為,總體城市設計作為一種戰略性城市設計,在總體規劃之前或與總體規劃同時開展是較好的編制方式,由此可以在總體規劃編制或修編階段將總體城市設計內容納入,而總體規劃作為法定規劃,可以保障總體城市設計內容的實施。
2、總體城市設計的必要性
首先,我國城市特色不夠鮮明,需要從整體的角度地研究如何結合自然資源、城市歷史和環境特點發展自身的獨特風格。
其次,城市環境質量方面存在許多問題,如城市色彩單調、外部環境要素的設計水平較低、城市環境藝術水平不夠等,有待于在總體城市設計階段解決。
再次,雖然在總體規劃階段已經對城市總體空間布局有所考慮,但其內容和深度遠遠不夠。
此外,目前開展的局部城市規劃和設計工作缺乏有效的整體調控依據,缺乏總體城市設計框架的原則指導,難以實現整體環境協調統一。
3、總體城市設計的主要內容
總體城市設計是對整個城市系統各類要素的綜合考慮與設計。研究范圍應與總體規劃相一致,重點研究范圍應是城市的主城區。
總體城市設計內容包括城市總體格局、具體形態設計和專項研究三個方面。
3.1城市總體格局
總體城市設計研究應該從整體入手,把握城市總體格局。研究內容包括城市風貌特色、城市空間景觀結構和城市行為空間結構。
1.城市風貌特色
挖掘和發展城市歷史和自然資源,塑造可識別性強、有歸屬感的城市空間。在總體城市設計中應分析城市的歷史文化環境并加以保留和發揚,加強城市自然環境的利用,突出城市山水環境與城市風貌特色。
2.城市空間景觀結構
城市空間景觀結構主要分為四個方面:
(1)基于城市整體空間形態控制目標的城市結構形態、道路交通設計控制、城市肌理、城市重要界面設計、高度分區、密度分區、城市輪廓線等。
(2)基于城市整體風貌控制目標的城市風貌分區,如景觀特色分區、城市建筑特色分區、城市色彩分區等。
(3)基于城市公共資源分配和組織目標的城市公共空間網絡建構。如城市開放空間系統設計等。開放空間可以讓城市肌理產生變化,也為市民活動提供了場所,亦可構筑反映城市自然環境及歷史文化特色的城市空間景觀。
(4)基于城市自然生態格局保護目標的城市綠地系統、城市水系、空間景觀軸線、視覺景觀通廊等。
3.行為空間結構
總體城市設計中需要構筑城市整體的社會文化氛圍,全面關注市民活動,組織富有意義的行為場所,建立社會文化――市民活動――行為場所間的有機聯系。
3.2形態設計內容
總體城市設計中還會涉及一些中觀及微觀層面的具體形態設計,如城市重要節點設計和重點地段設計。
1.城市重要節點設計
城市重要節點指能反映城市形象、地段特色、重要空間特征的小型空間,是城市精神的象征。
1)地標節點,地標節點是城市整體景觀的核心。包括城市中心、副中心,城市歷史地段等。
2)門戶節點
門戶節點包括各方向、各類型的主要交通路徑和城市道路、城市空間的交界點等。在總體城市設計中應重點、精煉地反映城市的景觀、形象特征、歷史文化特色或時代面貌等,把屬于城市內涵的自然特征的文化特質反映出來。
2.城市重點地段指能反映和代表城市歷史和文化、城市特色景觀的物質空間,是城市整體空間環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3專題研究
根據需要,總體城市設計成果內容中也常包括一些專題性研究,如城市廣告與街道設施、社區發展研究、街道尺度研究、公共交通服務模式研究、城市標志與雕塑體系研究等。
4、總體城市設計的成果
總體城市設計成果以管理政策、導則等文字內容為主,輔以必要的圖紙。總體城市設計導則可以包括總圖法則、城市設計通則和城市設計細則。
總圖法則作為總體規劃的前提資料或章節內容跟隨總體規劃一起通過審批而具有法定效力。具體內容包括:城市空間布局;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控制指標;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給出各級綠地指標和分布形態;劃定綠線、藍線;劃分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區域,確定相應的控制指標。
對于城市一般地區,總體城市設計可通過通則式的導則進行引導,具有普適性和間接性特征。對城市重要節點和重點地段,總體城市設計可以提出城市設計細則,具有針對性和直接性。
5、小結
篇3
關鍵詞:控規,城市設計,融合。
中圖分類號:S6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控規與城市設計存在的問題
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國家法定規劃,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開發的秩序,為我國城市規劃與建設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城市設計,在國內作為一個尚屬新鮮的事物,從其概念的衍生、發展,到今天被廣泛認可,從追求三維形體塑造的本原,到升華為以人為本的觀念,多種理解與界定混雜,需要進行統一和規范化。
(一)現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方法中存在的問題
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層面下的法定規劃,自實施開始至今,較好地履行了其在城市建設中的作用,明確了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了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確定了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了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使城市建設更加有序化、合理化。但由于我國控規的藍本為美國區劃法,其本身已與今天城市建設的現實情況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性,具體表現如下:
1.控規對用地性質規定過于單一。
現今城市中建設用地越來越緊張,對土地的集約化要求也越來越高,一塊建設用地往往出現多重用地性質。例如:一棟高層建筑,底層裙房為商業賣場,中間為辦公區域,上層為住宅,這類建筑功能形式在現實中越來越普遍,而現行控規只能在平面上賦予這塊用地一種用地性質,不便于土地出讓和建設管理。
2.控規對各類用地指標的規定缺乏彈性。
在控規編制中,對各類控制指標既不能給得過高,以免造成城市建設無序、基礎設施配套不足,又不能給得過低,造成土地建設集約度不足,使經濟無法平衡。規劃工作者只能根據經驗對各類用地指標進行大致估算,這就造成了實施中由于部分指標的不合理而導致控規的反復修改,同時也對控規的權威性提出質疑。
3.控規內容過于平面化,缺乏形象內容。
現行控規編制過于注重平面表達,導致其各類控制指標的說服力不強,造成公示上的難度。由于缺乏城市設計的內容,對地塊的景觀以及空間環境的控制較少,不易控制城市整體的空間景觀特色。
(二)現行城市設計編制方法中存在的問題
1.城市設計沒有統一的編制標準和要求。
城市設計本身定位不明確,各個城市設計成果存在較大差異,各設計人根據自己對城市設計的理解,自成一派,給各級行政部門審批造成了較大的難度。
2.城市設計過于概念化。
部分城市設計沒有與現狀建設充分結合,不能解決眼前的實際問題,沒有分期規劃內容,對于如何解決當下城市建設的問題和如何達到城市設計的最終效果沒有明確的步驟和方法,使得城市設計方案看起來很美,但都是空中樓閣,最終淪為“紙上畫畫,墻上掛掛”的圖畫。
3.城市設計法律地位尷尬。
城市設計并不在我國現行的規劃編制體系中。它同時跨越了從城市總體規劃到布局詳細規劃各個階段,內容混雜,且由于不是國家法定規劃內容,無法成為各級規劃行政部門日常工作的依據。
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與城市設計的融合
(一)控規與城市設計融合的必要性
由于現行控規編制內容所具有的種種局限性已不能很好地指導城市建設,而城市設計又由于其尷尬的法律地位和過于理想化等問題,也無法替代控規的作用。因此,我們應在研究和分析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其各自的優勢,彌補各自的不足,開辟出一條控制性詳細規劃與城市設計相融合的革新之路,更好對我國快速發展的城市建設起到指導作用。
(二)控規與城市設計融合的方法
首先需明確城市管理的主要依據依然是控規。因為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國家法定規劃,具有法律效應。但控規在編制過程中,應以城市設計為依托確定各類規劃用地性質與指標,同時編制相應控規地區的城市設計導則,以此作為城市規劃日常管理中的指導性意見。
1.優先編制總體城市設計
針對天津市中心城區這類大型城區,根據國家要求,對其控制性詳細規劃要做到全面覆蓋。所以,應在編制各區域控規之前,以分區規劃為依托,編制覆蓋整個規劃區域的總體城市設計,為下一步編制各區域控規提供依據。在總體城市設計中,應明確整個規劃區域的發展目標以及其中各個分區的定位和各個分區之間的相互關系;梳理整個區域的規劃結構;整理規劃區域對外道路與路網的關系以及區域內自身路網骨架的關系;計算城市近期建設總量,規劃相應的大型市政配套設施與公共配套服務設施,以滿足城市發展需求;確定規劃大類及中類地塊的用地性質,為下一步工作的開展做好準備。
2.編制重點地區城市設計
在總體城市設計的基礎上,編制重點地區的局部詳細城市設計,明確區域的規劃結構、平面布局、道路交通系統、步行交通系統、綠化及景觀系統、開敞空間系統、沿街界面控制、街道斷面形式、街道設施、建筑風格、建筑色彩等內容,編制各個地塊的規劃總平面圖, 形成相應的城市設計導則, 并測算出每個地塊相應的經濟技術指標,為下一步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打好基礎。
3.編制地塊層面控制性詳細規劃
依據總體城市設計和重點地區局部詳細城市設計,編制地塊層面控制性詳細規劃,將地塊用地性質劃分到小類,確定各個地塊的用地性質;根據國家和地區各類規范,參照城市設計實際核算出的指標,明確各地塊的用地指標,及時發現問題,相應地調整詳細城市設計的內容;充分考慮詳細城市設計所形成的獨具特色的景觀風貌框架,將詳細城市設計的景觀控制要求如廣場、綠地、視覺走廊等從用地上予以保證,將城市設計景觀控制要求落到實處;根據各地塊指標,結合有關規范要求,增加相應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以滿足市民日常生活需求。
(三)控規與城市設計融合的保障措施
在實際規劃管理中,規劃管理部門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控規在城市建設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以及調整控規所需要遵守的法律程序。其中,單元層面控規結合總體城市設計,共同構成向社會公眾公示的內容,形象地向公眾解釋控規的各項內容,便于公眾社會監督和土地出讓。而地塊層面控規和局部重點地區城市設計,則作為具體地塊管理時的規劃依據,起到城市建設的指導作用。單元層面控規須報政府審批,原則上不能對單元層面控規和總體城市設計提出修改。個別地塊如有修改意見,應在已有地塊層面控規基礎上,結合重點地區城市設計導則,提出相應具體修改意見,并編制地塊內詳細城市設計,待報請相關部門依法履行程序后方可修改,從而保證了控規的權威性。
三、結語
此套規劃編制體系可以較好地做到上下串聯,每一層規劃都是下一層規劃的基礎和依據,而下一層規劃又可以很好地對上一層規劃進行監督和反饋,既能發揮城市設計的靈活性,同時又保證了控規的嚴謹性。但這其中每一層規劃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如何更好地銜接各層次規劃,本文只能做到拋磚引玉,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由廣大規劃工作者共同去研究和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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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2009年,哈爾濱市委提出了城市發展新戰略,要求“無論是北躍、南拓、中興,還是強縣,在實施中必須搞好城市設計,以城市設計指導規劃審批、建設”。[1]2010年初,在市政府主導下,市規劃局組織開展了城市設計“百日會戰”活動,針對實施新戰略的60余項重大支撐項目,以“特色、和諧”為理念,集中開展城市設計工作。工作思路是:通過同步開展宏觀、中微觀實施項目城市設計,加強對實施項目的指導,提高實施項目之間的系統性和整體性,力爭做到“功能好、形象佳、交通暢”。中微觀項目的規模從新區規劃、片區規劃、街道城市設計到重要節點設計,基本都是近三年政府計劃實施的項目,具有提前管控和現實操作意義。
二、互動設計工作方法
所謂互動設計,即總體設計與中微觀項目設計同步開展,過程中交流、修正、完善成果,即“自上而下的指導整合”+“自下而上的反饋吸納”。總體設計由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與哈爾濱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聯合體牽頭完成,中微觀項目的規劃設計由海內外30多家專業機構承擔。為了協調上下位關系,政府層面設立了總指揮部和16個分指揮部,總指揮部由市規劃局和總體設計單位聯合組成,負責推進總體設計研究,與多方溝通協調;總體設計經過獨立研究,提出城市設計目標、策略、分區功能和景觀定位及設計通則,作為審查的依據,指導和審查中微觀項目。分指揮部由區級政府部門和中微觀項目設計機構組成,具體推進中微觀實施項目的規劃設計、落實總體設計要求,并反饋于總體設計,來豐富、完善其內涵。互動設計過程包括4個層次的互動,即總體設計與決策者互動,總體設計與中微觀項目互動,設計成果與公眾互動,設計成果與專家互動。其中,第二個環節的互動是一項富有挑戰性和創造性的工作,也是組織、協調工作最復雜的一項系統工程,這里進行重點介紹,其他常規環節這里不再贅述。第二環節的互動式設計分為一個平行過程和一個交互過程。平行過程——即總體設計研究與中微觀項目設計同步開展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各設計機構獨立開展設計研究,根據各自理解,分別對所承擔的項目提出設計目標、對策和初步方案。總體設計則要完成與政府主要決策者之間的初步溝通,對設計目標、思路和重大問題達成共識。交互過程——平行過程完成后,總指揮部與分指揮部進行溝通,就總體設計初步成果對分指揮部和中微觀設計機構進行宣講解讀,開展互動研討和征求意見,進一步矯正、完善總體設計內容。在達成共識后,總指揮部開展1~2次設計指導,相當于對中微觀項目方案進行預審,及時指出問題、歸納總結好的方面并吸納到總體設計中,對有爭議部分開展進一步研究。通過多次交互研討,總指揮部與分指揮部對重大問題的判斷達成一致,提交專家和政府審查。
三、城市設計焦點辨析
確定共同的價值目標,提取共同關注的焦點并提出富有理論性、實踐性的解決方案,是互動設計指導和成果審查中各方達成共識的基礎。設計焦點缺失或準星失調,上位規劃無法對下位規劃提出具體要求,總體設計的權威性、依據性將受到直接挑戰,會戰效果將難以保證。為此,總體設計從目標、問題雙導向出發,通過對城市特色、目標的理解,從特色塑造與系統性設計問題梳理入手,找出哈爾濱城市設計需要解決的如下焦點問題,提出對策和引導方法。
1.建筑風格與風貌分區
哈爾濱的歷史是多元文化交織的歷史,建筑也是多元文化融合的產物,而且由于形成年代、建造者、使用者和主導功能的不同,這些文化載體的分布有規律可循:道里區、南崗區以俄羅斯風格為主,道外區有中華巴洛克,老香坊區和文廟地區中國傳統特色濃郁,學府路沿線大學校園密集,“三大動力”廠區周邊和平房區保持著前蘇聯風格,呼蘭區以蕭紅文化和呼蘭河為代表。這為實施風貌分區塑造創造了絕佳的條件(圖1)。總體設計根據歷史形成的特色和功能導向,結合行政區劃和自然邊界,將規劃城市建成區劃分成三圈層,24個特色片區,其中包括3片歷史風貌核心區、8片傳統風貌特征區、13片新城風貌特征區。對應三圈層,分別采取“傳承”“發展”“創新”為主的策略,明確各片區的主導風貌及其代表性街區、建筑和景觀,制定詳細的分區導則,作為審查管理依據及與中微觀設計之間對話的平臺(圖2)。對于爭議較大的建筑風格問題,總體設計通過研究哈爾濱地域特征并借鑒以往城市設計成果,提出控制窗墻比、門洞及窗的比例、主導色及點綴色、屋頂形式、建筑轉角處理等設計通則,并加以示例,在審查中微觀項目中嚴格執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需要說明的是,建筑風格指引只是一種底線管理,實際效果還要依靠設計師的創造,規劃師無法越俎代庖。設計師對城市的理解力、創造力與業主給予設計師的自由度高度耦合,才能誕生優秀的設計作品。同時,還必須依靠更加科學、透明、嚴謹的審查制度和嚴格的事后監管。
2.高度控制
高層建筑是城市空間輪廓的主宰,其分布實質上依循的是城市經濟與功能空間的關系。紐約曼哈頓、香港維多利亞港灣、芝加哥中心區、上海陸家嘴、北京CBD等,都是經濟空間、功能空間與景觀形態重疊的產物。功能空間結構不清晰,高層建筑的分布必然呈現無序狀態。不能深刻理解這一點,便無法有效引導城市空間輪廓和景觀的形成。目前,哈爾濱的高層建筑已經呈遍地開花之勢,嚴重影響城市的整體形象和街道生活的舒適性。通過深入研究,我們發現哈爾濱的高層建筑分布呈現以下特點:其一,整體分散、局部密集,呈現出沿主要干道、沿主要街道路口、商業中心區集中的特征;其二,沿江建筑高度不斷突破,已形成“簇群+點式”高層的局面;其三,道里區、南崗區等老區核心地區高層建筑密布,對天際輪廓、街道空間影響較大,對保護建筑造成視線影響和壓力。通過對哈爾濱產業及功能發展趨勢的研究,我們認為哈爾濱下一步的發展需要強化商務、科技、信息、交通等區域中心職能,會進一步強化工業、服務業經濟并形成生活配套的多中心格局。針對于此,總體設計從構建城市合理空間結構的角度出發,提出打破現有以老城為核心的同心圓結構,打造西部新發展軸:通過新的景觀大道設計,將松北新區、群力-哈西、平房新城串聯起來,在功能上形成哈爾濱區域競爭新優勢,在景觀上形成具有時代感的新軸線,類似巴黎的拉德芳斯、倫敦的道克蘭、馬德里的新區,高層辦公、酒店、公寓類建筑以及大體量的商貿會展、交通物流等項目將因功能西移而重新集聚,形成新的多中心地標景觀,而建筑形式也可以擺脫“穿衣戴帽”的怪圈,向新地域風格發展;老城將因為經濟功能外移而減壓,土地價格得到平抑,傳統街區將得到更好的保護(圖3)。在這一思想指導下,總體設計將城市劃分為六類控高區域,分別提出控制要求。對于已經形成的高層建筑集中區,提出分片、分線完善原則:通過調整土地使用和高層分布,完善局部地區的高層建筑布局,形成優美的標志性輪廓,擺脫高層建筑無序分布的狀態(圖4)。
3.公共空間系統性及其尺度
公共空間承載著哈爾濱人的生活。這里的人熱衷戶外活動,啤酒節、音樂節、冰雪節、廣場舞、江邊垂釣、戶外野炊、江畔漫步,不一而足。哈爾濱的公共空間也多種多樣,特色十足,諸如自然濕地、江畔公園、廣場、步行道、街心花園、三角綠地等。隨著城市框架拉開,出現了各級開敞空間分布不均、小型綠地廣場被侵占等現象,公共空間的系統性受到破壞。同時,新建廣場、公園、街道尺度失調,空間缺乏圍合感,舒適度尚不如老城。總體設計延續總體規劃結構,提出以“一江一島、四帶六楔”的自然基底空間與特色街道、廣場為骨架的人文空間疊合,構成哈爾濱的公共開敞空間系統,使社區公共空間更具均好性,步行環境更加連續,市民活動與大自然的結合更加緊密。為了使人們在戶外公共空間獲得舒適的視覺和心理感受,總體設計對街道、濱江、廣場、歷史街區周邊建筑尺度提出控制要求。
4.沿江開發
松花江是哈爾濱的母親河。江畔公園開放、舒朗、自然、愜意,江畔餐廳、青年宮、友誼宮、江上工人俱樂部等,為市民提供了豐富多彩的活動,是倍受市民歡迎的場所。如今,沿江新建、插建了大量高層住宅,“墻”效應阻礙了江、城功能互動,也遮擋了從城到江的視線通廊,濱江公共屬性有下降之勢。高層建筑距江過近,改變了江畔舒朗、開闊、自然的風格。總體設計對濱江建筑高度提出分段控制要求,總體思路是保持道外區58至經緯街段既有前低后高的空間形態和天際線不再升高,保持大江兩岸眺望視廊,高層建筑群及制高點向群力新區濱江段轉移。根據這一原則對重點項目進行重點審查和不斷修改,如:經緯街盡端的時代廣場及其周邊開發,經過多輪研討確定降低建筑高度和強度,保持建筑和場所的公共性;對群力濱江段提出結合商務功能區,優化空間布局和沿江天際輪廓線,打造西部新的地標;濱江公園向東、西延伸,保持足夠的綠地寬度并延續綠化、景觀特色等。
5.基質地區引導
基質地區是一個城市占地面積最大、承載城市最基本功能的地區,由于它“綠葉”的身份而往往被忽略。但毋庸置疑,沒有基質地區的整體風貌作為“綠葉”,標志性景觀也無所謂“紅花”;沒有基質地區的人居環境,居民的生活品質將無法保證。因此,重視基質地區的風貌和人居環境提升,是城市設計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從社會、文化、生態角度來講,基質地區問題甚至比其他問題更加重要。哈爾濱的基質地區主要為居住型地區、工業型地區和科教型地區。街區和建筑肌理是基質地區具備識別性的條件,建成環境則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實實在在感受到的。總體設計按照肌理、建成環境質量提升目標,將居住型地區劃分為重建、改善、較好、新建等四類,將工業型地區劃分為傳統、新型、搬遷改造等三類,科教型地區依據集中度劃分為不同片區,分別提出設計導則要求。
四、功能空間與景觀形態重構建議
內因決定外因。一座城市外在的形象,取決于其內在的城市功能和土地經濟性。城市設計只有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規律和市場經濟規律,才能找到正確的引導方法。倫敦、巴黎、法蘭克福、阿姆斯特丹、馬德里等傳統城市,就是在金融、貿易發展的商機面前,卓有遠見地謀劃了新的中心,不但爭取到成為全球或區域經濟中心的機會,成功實現經濟轉型,而且有效保護了傳統文化并成為世界旅游名城,實現了保護與發展雙贏。反觀中國很多城市,昆明、杭州、濟南等,老城廂高樓林立,傳統街巷房屋毀損殆盡,城市景觀單一乏味,文化生活缺少了靈魂和載體,經濟轉型從何談起?這是典型的因功能空間與景觀形態不兼容造成的惡果。總體設計充分認識到城市發展的這種規律性,首先從認識問題的角度出發,研究城市功能轉型與景觀形態轉型的關系,進而大膽提出哈爾濱要實現功能重構、空間重構,并帶動景觀格局重構的設想,從而疏解老城、培育戰略性新興功能區,這是解決城市功能空間與景觀形態背離矛盾的根本途徑(圖5)。盡管這種思維超越了總體設計的研究范疇,但仍得到了有關領導的高度認同。總體設計作為一項專項規劃,無法改變上位法定規劃確定的用地布局和空間形態,但在實踐中仍指明了引導思路并堅定地貫徹下來:建筑風格與風貌分區引導、高度控制、沿江開發引導等,都是在這一思想指導下找到了答案。希望哈爾濱新的空間發展戰略能夠充分認識到這一點,在功能與景觀的結構上達到高度協調和統一,使發展與保護相得益彰,帶動城市邁向經濟、社會、文化、生態高度和諧的可持續發展之路。
五、總結
篇5
關鍵詞:控制性詳細規劃,內涵,意義,編制流程
中圖分類號:TU984.1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城市規劃工作從普遍意義上講包括三個層次:區域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包括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屬于詳細規劃的第一個層面。控制性詳細規劃,主要是控制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等必不可少的內容,無疑這一層次的控制是十分必要的,但這只是一個相對宏觀層面上的控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控規)應是在上位規劃基礎上工作的延續。
1.控規定義與內涵
控制性詳細規劃(regulatory plan)是以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使用強度等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
根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城市規劃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并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2.控規制定的意義
“控規”是借鑒北美大陸和我國港臺地區實行的土地分區管制(區劃)的原理,根據中國城市的實際情況,對城市建設項目具體的定性定位定量和定環境的控制和引導。它的產生彌補了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之間的缺失顯示出傳統的以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為主體的兩階段規劃體系開始發生本質性的變化(陳榮,1997)。在1991年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中首次把控規納入法定規劃體系,從而轉向以“控規”為主導的規劃控制和引導。
3.控規編制流程
3.1現場調研與資料搜集
1.現場調研
采用照相、攝像、錄音和測量等技術手段,收集真實、一手的現狀資料。地形、視線、重要節點、地標、公共設施、城市家居、開敞空間作為主要的拍攝點。拍攝應做到富含拍攝單體全貌、與周邊環境的關系、以及特殊時間、特殊事件、特殊地點的拍攝采集(如民俗節慶、民族宗教儀式等),用于規劃編制中對現狀的重現和地塊的使用要求。
2.資料搜集
收集電子版本和紙質版本的資料,包括:政府各部門《十二五規劃》、上位規劃、各專項規劃、已批待建和已批在建項目資料、案例設計資料、Google航拍實景案例等。
3.2資料整理與分析
解讀政府報告和相關文件,抓住政府的發展思路。
從規劃區的歷史、理論尋找其實際發展的脈絡。
從選址、周邊自然環境、道路交通、土地利用、用地功能、綠地景觀、空間組織、建筑特征、遺產保護等方面,深入系統解析已建、在建、將建案例的設計特色。
尋找規劃地塊與解讀案例的共同特征與差異特點。
在層層分析中提取有用信息。
3.3確定定位與特色,制定技術路線
項目的定位是整個設計的靈魂,項目的定位要與規劃片區的具體發展條件和發展要求相適應,要與上位規劃相協調。達坂城鎮核心區控規結合上位規劃、區政府的發展設想和自身條件,確定了“富有特色的生態旅游小鎮”的性質定位。
項目的特色是設計的亮點,在達坂城鎮核心區控規中,“慢城、綠城、水城”是設計的特色。區域內綠地,以景觀道路、慢行道路和水系為骨架布置線狀濱河綠地和道路景觀綠地;在水系集中區域布置片狀的公共開放綠地;加之南部保留農田,形成“點—線—面”相結合的綠地景觀系統。主要道路紅線外兩側控制20-30米綠化,結合道路綠化和慢行交通系統打造“井”字形線性公園。采用“反規劃”的設計理念,建立從戈壁到濕地的連續生態系統,保護生物多樣性;注重鄉土文化遺產保護,引入農業景觀,把農田作為綠地引入鎮區,使鎮區的綠地、水面形成綠楔;增加游憩休閑場所,讓居民和游客盡可能的接觸自然,感知自然。
3.4方案確定
從環境、交通、土地、功能、景觀、空間、遺產等各要素角度,分析規劃地段的自身特色,并積極思考前期分析案例在本次規劃設計中的可借鑒之處與相矛盾之處。
思考并確定本規劃的設計要點、特色以及規劃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形成設計框架。
在以上詳盡分析基礎上,從規劃系統性、區域性、整體性的角度出發,參考甲方設計意向,進行方案創作。方案創作時,也應從上述各要素角度出發考慮本次設計。
方案討論和調整。優化、深化并完成方案。
3.5指標引導
在控規中,指標的引導是剛性的,城市設計的引導是柔性的。兩者自成體系又相輔相成。
1.指標引導
控規對城市規劃的應用作用,在于通過對幾項主要指標的控制實現城市建設的引導。主要體現在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綠化率、機動車禁止出入口的控制。
為了體現達坂城鎮生態宜居小鎮的建設目標和城市特色,除了規劃區內建設大面積的生態綠地,鎮區用地的容積率控制在0.5-2.0之間,采用低層低密度為主的設計目標。
在北部新區的規劃中,行政中心和文展中心兩個增長集合周邊的用地以商業商務辦公為主,可以相應的提高容積率。
建筑高度決定了城市的天際線,在達坂城鎮核心區控規中,我們著重考慮了沿水系和大型綠地周邊,視線開放區域內的建筑高度控制,使之形成錯落有致、松緊結合的城市立面形象。
建筑密度與綠化率息息相關,互相制約。本規劃以生態建城為發展目標,重點突出城鎮的良好生態環境,所以綠化率的控制指標要求相對較高,下限控制在35%。在生態綠地內也應該嚴格控制建設容量,使生態宜居的環境有所保障。
2.導則制定
控規在編制中會涉及城市設計相關內容。其中各種導則的制定為指標引導提供了有形的支撐。達坂城鎮核心區控規以本土與現代相結合為原則,致力于保持與創造良好的城市空間環境,優良的城市環境品質,形成充滿吸引力和活力的、優雅、秩序,具有歷史感和現代化,特征鮮明的城市形象。
城市設計導則在整體架構的基礎上,建立構成城市空間環境主導要素的建設指導原則,在城市規劃、建筑設計以及其它城市建設領域的設計者、建設者和管理者之間架起溝通的橋梁,促進協調有序的視覺環境建設。
為了樹立達坂城鎮的鮮明形象,在編制過程中對建筑設計、街道景觀設計、步行系統設計、室外廣告標識設計和城市家俱設計做出具體引導和要求。
小結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在城鄉規劃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義,本文結合《達坂城鎮核心區控制在詳細規劃》的編制,闡述了控規的基本編制過程和編制體系,希望能對初學者有一定的幫助。
文獻
[1]顏麗杰.《城鄉規劃法》之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從科學技術與公共政策的分化談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困惑與出路[J].城市規劃,2008(11)
[2]鮑維科.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方法的新探索——以寧波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導則為例[J].規劃廣角,2009(10)
[3]于一丁,胡躍平. 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方法與指標體系研究[J].城市規劃,2006(5)
篇6
關鍵詞:小城鎮;城市設計;實效;問題;對策
前言
小城鎮的特定涵義決定了小城鎮城市設計的服務對象不僅是小城鎮上本身居民,還必須從鎮域角度統籌部署環境建設服務周圍村莊居民,并服務于經濟增長和社會穩定的目標。為此,應該對應于城市規劃及其管理的各個層次開展相應的小城鎮城市設計工作。由于小城鎮的規模小、布局散影響第三產業的發展,相應地段的城市設計和局部城市設計的范圍往往難以準確界定,因此,采用“區域規劃階段的城市設計――總體規劃階段的城市設計――詳細規劃階段的城市設計”這種對象層次劃分方法比較適合小城鎮城市設計,它分別對應了區域規劃階段、城鎮總體規劃階段、詳細規劃階段的城市設計。前兩個階段以策略型城市設計為主,詳細規劃階段則更多的體現形態型城市設計。這樣分類能夠明確小城鎮規劃與小城鎮城市設計的關系。每個階段的城市設計能對下一步規劃或設計起到指導作用,其表達的內容也往往從比較抽象或意象的設計概念發展到較為具體的指導綱要。
1小城鎮城市設計中存在的關鍵問題
1•1小城鎮城市設計的要素
1•1•1空間尺度
小城鎮的合理尺度是建立在人與城鎮、人與建筑、人與空間之間的尺度關系,以及在小城鎮中建筑實體、空間、實體與空間之間的一種和諧的尺度關系。這些尺度在我國傳統的小城鎮中有很好的體現,如以人為中心出發,依據步行出行的尺度來營建親切宜人空間尺度。然而當今一些新型小城鎮卻忽視了這種以人為中心的尺度運用,一些新型小城鎮的道路尺度過大,造成沿街建筑顯得低矮,與周邊建筑物的體量、高度極不相稱,使人感到空曠與冷漠,因此,必須把空間尺度或尺度體系作為小城鎮城市設計的要素,以適應小城鎮人口與用地發展的動態應變,防止城鎮無限制蔓延。
1•1•2歷史文化風貌
風貌不只是小城鎮長期建設并與其特殊自然環境融合的結晶,也是社會文化與之相適應過程的反映,它在演進的交互作用中形成小城鎮獨特的歷史風貌。我國歷史悠久,許多小城鎮文化遺產豐富,在小城鎮的城市設計中突出其地方特色的可識別性,不但能避免“千鎮一面”,而且能有效營造小城鎮風貌特色。因此,歷史文化風貌應成為小城鎮城市設計不可忽略的要素,這樣才能立足于歷史根源,營建結合土地利用、交通規劃等因素的整體空間意向,以及可被感知的小城鎮空間形態和景觀環境。
1•1•3綠色開敞空間
小城鎮規模小,周邊被自然環境包圍,農田、山野和水系易形成天然綠化防護用地和大環境綠化。這種自然山水格局和綠化體系,以生態原則確定土地形態上的差別、各自的價值及限制,能合理劃定開敞空間,構筑科學的開敞空間框架。因此,小城鎮城市設計的要素中必然少不了綠色開敞空間,關注這一要素,充分利用自然景觀要素,將山頭、深谷、陡坡、自然岸線、濕地等納入永久性開敞空間,使綠化系統化、網絡化、保護自然生態中動植物品種的多樣性和自然植被的連續性,使綠化體系處于一種生長的態勢,引導城鎮空間的持續協調發展。
1•1•4空間輪廓形態
小城鎮的空間形態不能平鋪直敘,而應注重運用各種構景要素,形成特色分明、變化豐富的空間序列,使空間有序而又層次清晰,因而要提高視覺空間品質必然要關注小城鎮的空間輪廓設計。從影響因子來看,小城鎮的用地布局對空間景觀輪廓構成的影響較大,因此在總體規劃階段研究小城鎮的整體空間輪廓與區域背景、自然背景的關系,保護和加強小城鎮的自然特征、歷史文脈及空間輪廓,使其成為總體規劃的內容,將有利于創造優美的小城鎮空間輪廓線。由此可見,空間輪廓形態是小城鎮城市設計中的必不可少要素。
1•2小城鎮城市設計的實效
城市設計在對規劃和建筑兩大層面的銜接上具有天然紐帶作用,在小城鎮的城市設計中可承上啟下,將二維定性(土地性質)定量(開發容量)的二維空間的資源分配逐步演繹成定質(空間品質)定形(整體形態)的三維空間,還可從宏觀城鎮層面到微觀建筑空間層面對城鎮進行控制和把握,將城鎮規劃與建筑設計中的那部分空隙進行協調。然而,在我國小城鎮城市設計的具體實踐中卻始終存在影響其實效的諸多矛盾因素,因此,對實際小城鎮城市設計的實踐和理論進行分析而得出以下三個主要矛盾:
1•2•1小城鎮城市設計自身失效
對小城鎮城市設計的錯誤認識反映在兩個方面:其一,對小城鎮城市設計概念本身的錯誤認識,始終將小城鎮的城市設計簡單地認為是一種物質“空間形態”設計,只關注三維空間中的形態、景觀的美學原則,拋棄小城鎮實際發展過程中的社會、經濟、環境等各方面可行性和協調性;其二,由于不明確小城鎮的城市設計任務而造成不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城市設計方案,由于設計任務的表述草率而造成對具體城市設計項目認識的粗淺。這些對城市設計認識上的錯誤和偏差引發了自身錯誤的設計方案,方案因此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實施性,從而造成了方案自身的失效。
1•2•2小城鎮城市設計未被生效
小城鎮城市設計方案的落實過程中有一些非理性、不科學的過程,從而導致一些優秀的城市設計方案未被生效。在方案落實過程中,由于大部分小城鎮的城市設計方案是采用競賽投標或者方案征集的方式,方案評審決策的時候,往往忽略了方案的內涵和延續性而過多考慮效果圖的美觀與否,常常導致優秀的城市設計被錯誤的決策,無法付諸實踐;此外,由于城市設計在我國屬于非法定規劃,如果要將方案付諸實施常常需要通過將其嵌入到控制性詳細規劃層面上,而這種嵌入又會帶來一系列的偏差和失效。因此,一些真正優秀的小城鎮城市設計方案也無法通過規范和法定的程序給予落實。
1•2•3小城鎮城市設計效用偏差
一個完整的小城鎮城市設計方案應在全局性的實施控制和動態管理中才能使方案達到預期的效果,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常常由于各種現實問題而改變局部設計方案。此外,已經確定了的小城鎮城市設計方案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由于沒有系統的城市設計管理監察機構,優秀的小城鎮城市設計方案常常無法整體或準確地實施。因此,小城鎮的城市設計常常由于此類動態監督檢查管理機制的不足而無法實現預期的結果,最終導致一定的效用偏差。
2解決方法
為促進小城鎮規劃區域內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健康與持續發展,針對上述對小城鎮城市設計存在的關鍵問題的分析,而提出以下解決對策。
2•1樹立小城鎮城市設計觀念體系
對小城鎮的城市設計內涵應有明確的認識,改變傳統的城市設計觀念體系,明確城市設計作為一種“物質政策設計”,在整合小城鎮各項系統和各方面問題后形成的物質空間形式應具有十分鮮明的可操作性。
2•2構建小城鎮城市設計框架體系
城市設計具有完整、系統的體系結構,其應該是一個自上而下,從宏觀到微觀的過程,而不是只針對局部地區的突發性規劃,只有這種小城鎮的城市設計才具有延續性,即上位設計指導下位設計,才具有積累性,即相近地塊的相互指導和積累經驗。同時,這種小城鎮城市設計體系不但有利于各局部地塊征
集方案時編制明確且具有針對性的城市設計任務書,同時也有利于設計方案過程中有章可循,有的放矢。此外,小城鎮的城市設計全過程同樣應該是一個循環的動態過程,而不只是藍圖式的靜止過程。應該增加城市設計效用反饋過程,增加小城鎮城市設計的積累性,以求通過過程中的不斷調整來最終促進整體效用的提升。
2•3構建小城鎮城市設計編制體系
城市設計的方案編制過程和成果雖然可以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彈性,但其整體的體系框架還是有必要系統化的。正如唐子來認為“一項完整的城市設計策略(無論是總體的還是局部的)往往包括目標、達到目標所需遵循的原則和采取的導則作為構成元素”,運用這套整體的城市設計編制體系組成小城鎮的城市設計方案“目標――行動”更加明確,為后期實施控制提供明確的設計控制標準。
2•4創建小城鎮城市設計控制體系
為了能夠讓小城鎮城市設計實現其預期的效用,必須使其落實到具體的控制層面上。然而在我國現階段,無論是將城市設計融入到傳統規劃體系框架中還是具有獨立的整體城市設計和局部城市設計都不能在實際操作中充分考慮到城市設計方案具有其獨特性。因此,建立一套適用于小城鎮的城市設計的控制體系是實現小城鎮城市設計內容有效性的重要一步。
2•5構建小城鎮城市設計法律保障體系
構建健全的小城鎮城市設計法律和專門的城市設計監督檢查機構有利于確保城市設計完整地實施。只有完整地實施才能在后期給與小城鎮城市設計方案實效性的評價。
2•6構建小城鎮城市設計決策體系
小城鎮的城市設計方案決策者必須廣泛化和多元化,決策過程施行多層面化和多次化。在小城鎮的城市設計方案的不同程度給予不同層面的決策結果,讓專家、政府、公眾、各相關部門等不同的人群參與決策,這樣才有利于選出優秀的城市設計方案,同時也有利于后期實施。
篇7
ABSTRACT: The reflection of the localization , integration , standardization and legitimation in urban design are the present need and a newly work field be opened as well as a base of the breakthrough of urban design theoretically and practically. Beautification only in urban design is very single consideration that should get rid of in operation. The paper expresses the links between localization , integration , standardization and legitimation in urban design.
近年來,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 城市建設水平不斷提高, 城市景觀、環境品質日益受到重視, 城市設計也越來越多地運用于城市規劃管理中。但由于缺乏全面的認識, 城市設計在實際工作中沒有發揮出它應有的效能。因此, 正確認識城市設計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準確把握城市設計的定位與發展趨勢, 確立當前城市設計工作的思路和重點, 對當前城市建設將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1 當前城市設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1 認識上尚未達成共識
現代城市設計從開始產生到現在, 經過長期的研究和摸索,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取得了長足進展。然而, 由于城市設計在我國開展的時間較短, 在城市設計缺乏主流理論的情況下, 人們對城市設計的內涵與外延的認識還比較模糊, 在認識論上和方法論上尚未達成一定的共識, 特別是城市設計在現有城市規劃體系中的地位與關系不明確。對于城市設計是作為一個獨立的系統存在、還是依附于現有的城市規劃體系而存在, 對于城市設計在何種層面上或何種程度上與現有的城市規劃體系相結合等問題沒有明確, 導致管理人員和設計人員在工作中的認識錯位。
1.2 宏觀上缺乏整體性
目前, 國內城市設計的開展缺乏宏觀層次上的研究和系統指導。城市設計不是在城市的整體范圍內、在統一策略的指導下有重點、分層次、全面性地開展,而是盲目地投入于城市局部地塊、街道的景觀環境設計, 在很多情況下, 只顧及于為城市重點形象工程服務, 甚至與景觀整治、環境改造聯系在一起, 成為城市中掩丑遮弊、裝點修飾的重要手段, 淪為城市美化設計。這種狀況, 是與城市建設水平的發展不相適應的, 嚴重影響了城市景觀、環境品質的全面提升, 導致城市品質的參差不齊, 使城市設計的宗旨大打折扣。
1.3 實際運作中缺乏法制依據
目前, 我國還缺乏成熟的城市設計法規, 完整的城市設計法規體系更是沒有。這種情況, 一方面導致管理部門的工作缺乏章法, 主觀性、隨意性因素比較大, 例如, 城市設計的編制就是五花八門, 管理部門面對多種多樣的設計成果, 缺乏明確的評判指標, 在審批過程中難于決擇;同時, 沒有明確的審批程序, 導致城市設計成果的管理和落實實施缺乏明確的步驟安排。另一方面, 嚴重影響了城市設計工作的權威性和合法性, 也不能滿足城市設計工作的穩定性和持續性的要求, 使城市設計的實施目前只停留在政府行為深度參與的公共性很強的項目上。在許多主要由業主開發行為聚合而成的地段建設中, 城市設計往往只具有技術的引導性, 不具有法令的強制性和行政的實效性, 嚴重影響了城市設計的實施效率。
2 城市設計的地方化
2.1 是當前城市設計研究的切入點
當前, 對城市設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 (1)城市設計的基礎理論; (2) 城市設計的具體手法。
基礎理論的研究, 無疑是不斷提高城市設計水平的根本, 同時也是它更好地服務于城市建設的依托。然而, 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 對各種概念的界定不同,對城市設計的外延與內涵的理解不同, 城市設計在理論上還存在著很多紛爭, 主流理論尚未確立, 有待于在實踐中進一步的檢驗和總結。固執地停留在基礎理論的爭論上, 不僅會降低城市設計的實效性, 同時也延緩了城市設計在實際建設中發揮作用。
具體手法的不斷摸索和創新, 是一個充滿生活情趣和想象力的領域, 對于城市空間景觀環境品質的提升, 具有直接的現實意義。然而, 孤立的手法營造,可能會使城市建設出現點睛之筆, 但也會喪失對大規模的空間景觀環境的關照, 同時使自身失去現實的實效。
從地方化的思路出發, 緊密結合城市自身的空間景觀環境特質, 結合城市設計工作的實際狀況, 使理論研究與現實實踐結合在一起, 從而使理論手法運用與城市特色相融合。因此, 地方化是城市設計研究的切入點, 使其在理論上和手法上都獲得支撐。
2.2 是城市建設發展的要求
任何一個地區或城市, 必須根據自身城市化的特點, 審時度勢, 及時開展城市設計活動, 以確保城市空間環境、人文環境和生態環境在城市開發建設過程中, 能夠協調、均衡地發展, 促進城市生活質量的實質性提高,順應并一定程度上引導地區城市化的進程。日本橫濱從1960 年代中開始意識到城市設計問題,于1970 年代初成立了日本歷史上第一個城市設計小組, 結合橫濱在空間環境方面的缺點和特質, 展開了切合實際同時也是真正意義上的城市設計工作, 為城市空間品質的提高和改善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努力, 使橫濱走上了一條“創造性和實驗性的城市”道路。1980 年, 發表《城市設計宣言》, 1989 年發表《城市設計交流宣言》, 1992 年舉辦《橫濱城市設計論壇》, 橫濱成為現代城市設計的焦點城市。
2.3 是體現城市特色的要求
沒有特色的城市是不會得到人們認可的, 城市的發展不能以某種既定模式為基準, 而要結合特定的地區和城市特點形成自己的特色。城市設計活動中, 確立一種合情合理的價值準則和理性標準, 以引導城市建設形成特色和獨有的魅力, 避免與其他城市的雷同, 有現實意義, 也是城市設計的終極目標之一。
橫濱城市設計小組在工作中, 根據橫濱城市自身特色確立了工作的重點, 如: (1) 保護步行者的權利; (2) 尊重地形和綠化的地域自然特點; (3) 保護和延續歷史的城市創造; (4) 豐富綠化和開敞空間; (5) 尊重沿河和濱海開敞空間; (6) 增加人們相互交流和接觸的公共場所; (7) 既要有形式的美, 又要有內容的善。圍繞這些課題, 橫濱經過近30 年的建設, 形成了由水、綠化、開敞空間交織相襯的城市特色, 成為頗富特色的日本現代城市。
3 城市設計的整體化
3.1 是對城市設計的全面理解
城市設計的目的不是僅僅限于城市中局部地塊的環境改造和景觀整治, 這樣還只是把城市設計局限在局部“美化城市”的層面上。城市設計以人的精神感知和行為活動的品質作為目標價值取向, 其所涉及的控制要素跨越了從人文到自然各個層面, 構成一個以有形要素為載體的環境系統。因此, 城市設計不是狹隘的景觀環境設計, 更不是局部地塊的形象工程設計, 景觀環境設計只是整體的系統環境中的一個子系統, 是不能脫離整體而獨立完成的。同時, 充分貫徹“以人為本”的設計思想和人人平等的民主原則, 城市設計的終極目的就應當促進城市整體范圍內的空間、景觀、環境品質的全面提升, 因此應當涉及整個地區或整個城市等大規模環境。
3.2 是形成城市特色的保證
目前, 國內許多城市在城市建設中不考慮自身的人文和自然景觀特征, 不顧城市實力, 把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投入到形象工程的建設中。這種做法, 造成了許多城市的雷同, 事實證明,簡單依靠幾個地塊、幾個街區的景觀環境表現, 不會形成城市的整體特色, 甚至會造成城市的分塊割裂, 給人華而不實的印象。
橫濱在城市建設的過程中,圍繞著地形和綠化、步行空間、沿河和濱海開敞空間這些特色要素, 長期經營, 塑造了獨特的城市風貌。由此看到, 整體化正是形成城市特色的基礎。城市特色的形成, 需要整個城市范圍內的環境品質的互動協調, 需要特色景觀環境要素在一定程度上的均質分布。通過對全市域范圍內的城市景觀環境要素的整體研究,確立特色綱領, 樹立全局觀念,提煉具有特色的控制要素, 在整體范圍內統一協調, 合理分布,有利于城市特色的整體凸顯。
3.3 是正確處理局部與整體關系的基礎
城市的形態特征存在著從大到小、從整體到局部的劃分次序, 正確的整體化思路是確保城市設計工作統一在一個完整的構架之下, 在保證城市景觀、空間、環境平均品質的基礎上, 確立從整體到局部的劃分體系, 并從中確立重點。
按照從整體到局部的劃分,首先需要從宏觀的層面確立城市空間、景觀、環境特征及要素構成與分布, 并劃定重點地區, 在此基礎上, 針對重點地區展開詳細的景觀空間環境設計, 構筑城市精華。每一層次都取決于上一層次設計的限定, 盡管每一層次之間的限定可適當松弛, 但整體的、方向性的限定仍是基本的,局部與整體之間始終存在引導與反饋的關系。
4 城市設計的規范化、法制化
4.1 是城市設計發揮實效的必要條件
歷史表明, 城市設計的理論、實踐與立法是相互促進的,現實的生活環境問題促進了設計理論的探索和實踐, 而在引起各種影響因素共同關注的時候, 其規范化、法制化又成為必須。
城市設計規范化、法制化,包括設計管理、實施維護等一系列的規章制度條例, 是為整個設計過程服務的一個行動框架和對社會經濟背景的一種響應。同時它又是保證城市設計從圖紙文本向現實轉化的法制保障, 城市設計的內容作為土地使用的外在條件(規劃設計要點是土地使用的本質條件, 具有法律效力) , 從統一有序的城市空間總體上指導和控制具體的建筑設計和環境設計, 同時又為個體設計和環境設計留下充分的創作余地, 成為城市整體與個體之間的紐帶。從管理層面上看, 城市設計是城市建設規劃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 有必要通過規范化、法制化的手段, 加大管理力度, 提高它在規劃管理中的實效性。
4.2 地方化為城市設計的法制化、規范化奠定了基礎
普遍性的城市設計法規法令是否具有現實意義值得深思, 在城市設計發展和應用比較早的美國、日本等國, 都沒有覆蓋全國的城市設計法規。目前, 國內各個城市的經濟發展和建設水平有比較大的差異, 所面臨的城市設計問題也不同, 被動地等待普遍性的城市設計法規和操作規范是不可取的, 將會嚴重滯緩城市品質的提升。因此, 地方化的思路為城市設計法規的法制化、規范化奠定了基礎。不同城市, 可以適時地根據自身城市化的進程和城市設計工作的實際狀況, 因地制宜的擬定城市設計的相關法規法令, 維護城市設計工作的客觀性和穩定性, 促進城市設計工作持續、規范地開展。
4.3 是城市設計整體化的保障
各階段的城市規劃、各種層面、各種范圍內的城市設計, 都是城市設計實施的依據, 就整體性而言, 僅僅依靠這些是不夠的, 要實現在城市整體范圍內品質的均質提升, 解決大規模環境的特色和質量問題, 需要從政策層面上來進行積極的引導和規范管理, 制定更深入細致的政策和標準。
美國舊金山針對城市自身的特點, 編制了覆蓋全市的《城市設計準則》, 作為城市中環境建設的管理依據, 對城市整體范圍內的空間景觀環境進行引導。尤其是對那些非中心、非重點的地區, 對那些沒有專門編制城市設計方案的地區, 標準與準則極大地發揮了作用, 使這些地區的空間景觀環境納入城市整體的水平控制之中, 避免建設品質的參差不齊。因此, 通過各種政策、標準和設計審查來管理較大地區范圍的環境特色和質量的作法應當成為城市設計的重要內容, 上述政策和標準的制定也正成為城市設計師的重要工作。
5 規范化、法制化的三個層面
5.1 規范機構組織形式, 促進城市設計工作的有序開展。
目前, 我國大多數城市的城市設計都是由分散的各職能機構負責, 各機構分別處理各自管轄范圍內的專項設計問題。這種形式有不少弊端, 尤其是在法規不健全的情況下, 各機構履行的職責常常混淆, 導致城市設計目標不確定, 缺乏整體策略指導及相互間的協調。
事實上, 城市設計往往受到政治、經濟和文化及來自社會各方面的因素的影響, 城市設計必須尋求一種能夠統一和均衡這些因素的機構組織。
日本橫濱在城市設計實施的開始, 即成立了城市設計小組,主要通過一些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建筑的建設, 步行商業街區和綠化開放空間的復興, 向市民們傳播普及城市設計的信息, 同時, 設想發展出一套能促進各行政機構之間和政府與民間合作的工作體制。隨著形勢的發展, 橫濱城市設計小組升格為城市設計室, 職能也有所轉變, 管理、引導和協調成了工作的重點。與外其他設計者相互合作逐漸增多, 城市設計的實施面也不斷加大, 甚至擴展到橫濱市郊區。鑒于城市設計活動性質和范圍的擴大橫濱城市設計室又增加了景觀建筑師、市政工程師等新成員。從而保證了這一機構能更有效地工作。同時也與外聘專家,如照明工程師、雕塑家、歷史學家、行政官員及城市管理者等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系。這在一方面, 適應了城市設計活動數量增長的需求, 另一方面又促進了城市設計組織和相關體制的改革和完善, 工作亦更具規范。到了1990 年代, 全日本的城市設計活動在橫濱的帶動下, 取得了顯著成績, 社會各界及市民們亦對城市設計有了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而城市設計室這樣的機構自身也得到了很大發展, 有關城市設計的各種活動和實踐亦更易于為廣大公眾所接受。
因此, 嚴密高效、統一穩定的機構組織, 會使城市設計工作卓有成效。有效的城市設計機構組織應該包括城市設計實施管理機構和城市設計技術機構。實施管理機構具有行政管理權, 是城市設計實施的協調、審查和批準部門。城市設計技術機構是實施管理機構的技術支持部門, 為實施管理機構提供技術咨詢, 包括城市設計的總體策略研究、城市設計的編制、各種城市設計法規的制定等。
5.2 明確城市設計體系, 促進操作程序的規范化、法制化。
在我國, 城市規劃體系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完整體系, 是當前城市規劃管理的主干。而城市設計無論是整體的或局部的階段都不具備獨立的法定性和完整性,在以法制為核心的管理體制中更不能獨立運作。因此, 當前的城市規劃體系作為完整的、法定的體系, 是城市設計落實與實施的基礎和依托。各階段城市設計的綱要性內容都應該在各層次的城市規劃中得到落實, 從而保證城市設計的核心內容在法制管理中獲得落實。
按照地方化與整體化的思路, 將城市設計劃分為單獨編制的城市設計和各階段城市規劃中的城市設計, 單獨編制的城市設計又分為整體城市設計和局部城市設計, 與城市規劃各階段相互配合、緊密協調, 構筑完善的城市設計體系。
整體城市設計主要是針對對城市整體空間景觀環境具有結構性影響的范圍所展開的城市設計, 通過研究自然環境、歷史文脈和物質空間等宏觀層次控制因素, 從整體上確立設計范圍內的城市結構、景觀環境特征及其構成, 建立長遠的、有特色的城市形態與人文活動的目標體系和結構體系, 在此之下, 確立實現這一目標體系和結構體系的要素構成與控制原則, 劃分重點地區和一般地區, 為局部城市設計的展開提供依據。
局部城市設計主要根據整體城市設計的原則, 對整體城市設計所確立的重點地區和廣場、燈光等城市構成要素展開專項城市設計。對于以政府行為為主的重點地區, 如政府行為深度參與的公共程度較高的公共環境設計等, 可以由局部城市設計直接指導具體的方案設計并進入實施管理; 對于以業主開發行為為主的重點地區, 需要將局部城市設計轉換為具體地塊的城市設計指引, 由城市設計管理部門通過行政管理的手段, 對個體建筑設計和環境設施的設計進行指導、審查和批準, 使城市設計得以實施。
對于一般地區, 其空間、景觀、環境方面的設計和控制, 主要根據整體城市設計所確立的基本要求與控制原則, 通過在各階段城市規劃中城市設計的逐步落實, 并最終提出一般控制要點來進行實施管理。而在此過程中所確定的需要重點控制和細化的地區, 則進一步開展城市設計, 并據此提出城市設計指引。
5.3 健全法規體系, 促進城市設計的依法運作與管理。
健全的法規體系不僅是城市設計工作自身必須遵守的共同準則, 同時也是城市設計在城市建設實施中的法規保障。
健全法規體系, 首先應該明確對一個城市應該從哪些控制要素上重點開展城市設計工作。當前, 對各種控制要素的內涵與外延界定不清, 隨意性比較大, 有的以景觀作為控制要素, 有的以環境作為控制要素, 有的以空間作為控制要素, 也有的則是混合交叉在一起。針對這一問題, 通過對各種城市設計理論進行理性和切合實際的梳理, 根據不同城市的空間景觀環境特征, 并結合城市設計工作的實際狀況, 對各種控制要素進行界定, 建立科學、合理的要素分類, 確定城市設計控制要素體系, 作為編制各種城市設計成果以及管理實施的重要技術支撐文件, 對于一個城市的具體的城市設計工作的展開是可行而必要的。
健全法規體系, 需要在明確控制要素體系的基礎上, 制定全市性的城市設計策略和規則, 為各種城市設計成果與控制文件提供普適性的標準或準則, 從宏觀上指導城市設計在城市整體范圍內的實施, 保證城市空間景觀環境品質的整體水平與持續提升。在美國, 除了在“土地利用區劃管理規則” (Zoning Control) 以及“土地細分規則” (Land Sub2pision) 中包括的城市設計內容以外, 還制定有“全市性城市設計規則”和“全市性的城市設計導則”, 或通過“城市設計白皮書”之類的政策。
為避免城市設計成果的形式各異, 促進各種成果的有機銜接和體系化, 需要制定關于城市設計編制的各項技術規定, 從成果的構成上對城市設計的編制進行限定, 使城市設計編制工作規范化、系統化。
為了使城市設計成果實施,需要將方案有效地轉換成具體地塊的管理文件, 因此還需要制定關于編制城市設計指引的相關技術規定, 對如何編制城市設計指引進行了系統規定, 實現從城市設計的各項控制導則到每塊用地的具體指引的有效轉化, 提高城市設計實施的效率和可操作性。
6 結語
城市設計的定位和發展趨勢, 是一個不斷發展和深化的課題。城市設計的地方化、整體化與規范化、法制化還只是對城市設計的一個階段性的理解, 避免了城市設計在“城市美化”層面上和單一設計項目范疇上的局限性。其立足點, 是緊密結合城市自身的空間景觀環境特征和城市設計工作的具體狀況, 這一點,正是當前城市設計最具實效、最有開拓性的工作領域, 也是城市設計在理論上和手法上獲得突破并得到驗證的基礎。
參考文獻(References)
1 深圳市規劃國土局. 深圳市城市設計體系背景研究. 2000.
2 段進, 著. 城市空間發展論[M] .江蘇科學技術出版社, 1999.
篇8
關鍵詞:城市設計、高鐵、城市中心區
中圖分類號:F29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項目背景
余姚市為寧波所轄縣級市,東與寧波市江北、鄞州區相鄰,南接奉化、嵊州,西連上虞市,北毗慈溪市,西北臨杭州灣。2011年,杭甬客運專線在余姚設立的余慈站建成,高鐵站點會為城市帶來較多的商務人流,促進城市相關產業發展,交通樞紐站點周邊將會形成城市確定性的建設機會[ 藤田昌九,保羅.克魯格曼,梁琦 譯. 空間經濟學——城市、區域與國際貿易[M].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173—178]。2010年,余姚市啟動高鐵新城核心區面積約1.9平方公里地區的城市設計編制工作。由于前期研究的缺乏,建設工期的迫切,城市設計需要完成定位研究、城市設計結構設計、圖則編制并對控規編制進行指導。
定位
小城小站——杭甬客運專線上的余慈站
通過對杭甬客運專線上各個站點所在城市的主要城市社會與經濟指標的比較,余姚市的經濟實力、人口規模等大部分指標僅強于上虞市,而落后于其他地區。從余姚高鐵站點的客流量預測上看,到2030年余姚高鐵站全日旅客上下人數為16000人,遠遠落后于杭州與寧波站,也落后于紹興柯橋站。因此在杭甬客運專線上各站中,余慈站為通過站,在杭甬客運專線上,其地位為“小城小站”。
區域環境分析
余慈高鐵站點位于余姚市北部,位于余姚和慈溪兩市的交界處,隨著余慈中心城總體規劃戰略的實施,該地區由原先的城市邊緣區逐步發展成為余慈區域的中心地帶。余姚市整體城市結構呈“北工南居”,以杭甬高鐵為界,北部地區以工業制造業為主,南部地區以城市商業及居住功能為主,余姚高鐵站地區正處于城市功能的轉接處,是城市功能轉換的連接點。余姚高鐵站點也位于余姚城市商業主軸線新建路北側,位于城市重要的公共設施發展軸線上,隨著城市整體發展框架向北拓展,城市的發展重心也將隨之向北轉移,余姚高鐵站周邊區域將成為北部發展的重要抓手。
余姚市在全國縣域經濟排名中居于前列,但是分析余姚產業發展數據,可以發現近年余姚工業產值發展逐漸減緩,工業增加值增速顯著下降,余姚市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提出將轉型升級作為發展的突出主線,全面推動余姚從生產導向走向服務消費導向。
功能定位
余姚高鐵新城核心區的功能定位為:區域門戶、企業客廳、中產社區。余姚高鐵新城的區域門戶職能體現在作為余慈統籌的區域中心,不僅服務于余姚,也服務于整個余慈中心城,是整個區域的對外交通門戶,需強調該地區的交通門戶作用,發展商務、商業、展示等現代服務業。余姚高鐵新城為周邊企業提品展示、交易等服務功能,具備“企業客廳”職能。利用余姚高鐵新城良好的山水環境,打造具有較高品質的居住社區,為未來城市中產階級提供較好的居住環境,打造“中產社區”。
規劃設計
結構規劃——與城市融合
快速打造的城市新區由于建設周期短,資金壓力大,在短期目標指導下,建設自成體系,容易脫離城市自身結構,從而形成缺少活力的城市飛地。
余姚高鐵新城城市設計中,高鐵新城作為余姚城市的重要的有機組成部分,順應城市空間結構,將城市功能延伸至基地內部。新建路作為余姚市城市主軸線,布局城市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承接新建路發展軸,構建東西向公建軸,將公建職能向基地內軸向延伸。基地北側是余慈綠心,原控規規劃了從高鐵站開始的南北向綠軸,規劃對綠軸進行保留,并強化其景觀職能。
體量與輪廓——高層控制
在新城規劃建設中,高層既是地標同時也是主要功能體,高層的體量、輪廓、造型極大影響城市新區城市設計。
余姚高鐵新城城市設計中,規定高層所在位置,高層限定了線性的步行街,將人流從新建路引入核心景觀區,在人工湖周邊,高層起到限定人工湖邊界的效果。在高層視線設計上,考慮使用者最大限度享受南向面湖景觀,高層設計采用層層跌落的建筑形式,從而也形成了整個核心區自有的天際線形式。
公共環境空間塑造——六把標尺
余姚高鐵新城核心區圖則管控的出發點遵循“先底后圖”的規劃原則,立足于公共空間的管控與塑造,通過對6類空間元素設定相應6把標尺的管理控制完成對整個規劃區的城市設計管控,分別是高層布局、建筑界面、道路及道路設施、濱水岸線、公共廣場、公共綠地。每一把標尺又根據控制對象的不同區分了小類,例如建筑界面就分為商業界面、商務界面、居住界面、市場界面4小類。
公共空間控制的目標是“人性尺度、地方特色、現代氣息”,整個公共環境空間打造圍繞這個目標展開。首先,公共環境整體色澤為富有江南地方特色的青灰色,建筑選用暖色,兩者在色澤上形成對比。公共空間材質選用地方石材、青磚,建筑小品設計需要從地方文化中尋找相應元素,地方特色元素貫穿于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的設計中,并延伸至界面選材、擇色、紋樣等的設計。在建筑界面的劃分與限定中,注重人性尺度的打造,通過建筑底層劃分、檐口高度限定、騎樓高度限定等要求,形成縱向的人行空間尺度,通過對步行街尺度、開放空間尺度的限定,形成橫向的人行空間尺度。整體建筑與環境形式在吸收歷史文化傳統的同時,用現代設計語匯進行表現,使之具備現代氣息。
以建筑界面中商務界面控制為例,控制內容分為建筑界面控制和建筑廣告控制兩類,在建筑界面中建筑底層裙房稱為“街墻”,街墻的作用在于限定道路兩側空間,是形成道路公共空間的重要元素。街墻控制首先是色彩與材質的選擇,基調色采用暖色調,暖白、鵝黃色系,中高明度,色調中性偏暖,單棟建筑主色不超過2種,占立面實體墻面面積70%以上,點綴色采用冷灰色、木本色,與公共環境基調色一致,中高飽和度。墻面主體采用花崗巖石材,點綴材質可選用石材、鋼材、木材等多種材質街墻高度9-12米,4.5米處設置統一檐口線,體現人行尺度。建筑界面控制還包括塔樓的后退、轉角的處理、立面的劃分等。
商務界面的廣告懸掛要求分為單棟建筑廣告、建筑獨立廣告、街墻廣告、騎樓廣告的懸掛位置進行控制,控制不僅涉及廣告位置的控制,也涉及廣告大小的控制。控制的目標是將廣告作為建筑界面有序裝飾的一部分,兼顧人性尺度和審美秩序。例如在街墻廣告的控制中,要求墻面廣告高度不超過6 米,且不得超過街墻高度,不得采用懸挑廣告。而騎樓廣告設計則要求廣告結合騎樓設計,懸挑廣告底部凈空不少于2.5 米,橫向懸掛廣告底部距離地面不小于3.5米。
篇9
關鍵詞:照明詳細規劃,控制內涵
中圖分類號:J914 文獻標識碼: A
正文:
近些年 “照明文化品味”、“綠色照明”、“照明可持續發展”等詞頻繁地出現在媒體和研討會上,我國的城市夜景建設水平得到了長遠的發展。但是,由于我國城市照明規劃在國內發展時間較短,照明科學體系也并不完善,我國的城市照明建設出現了很多問題。本文的研究內容對于完善城市照明規劃理論體系,控制城市照明建設是非常有意義的。
1.城市照明規劃層級梳理
我國的城市照明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層次,城市照明詳細規劃需要遵循城市照明總體規劃編制的內容。[李農:《城市照明總體規劃與實例詳解》,人民郵電出版社,2012]城市照明總體規劃層次是針對整個城市或較為獨立的城區進行的,近似于城市規劃中市域規劃與總體規劃階段控制的內容。照明詳細規劃層次是針對較小的城市區域進行的,近似于城市規劃中控制性詳細規劃與修建性詳細規劃階段控制的內容。照明詳細規劃通常由政府管理機構與建設單位聯合組織,對該區域的照明提供具體設計的依據和指導。
2.城市照明規劃與城市規劃的關系
我國2010年頒布實施的《城市照明管理規定》對城市照明規劃的審批程序和內容要求首次做了明確規定;另外,《關于印發“十二五”城市綠色照明規劃綱要的通知》對城市照明規劃的編制也首次提出了發展的要求,隨著城市照明規劃需求的增加,完善我國城市照明規劃理論體系意義重大。城市照明規劃是一項專項規劃,其編制需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進行編制指導建設。由于城市規劃理論體系相對完整,科學,可以為城市照明規劃的理論提供相對權威,合理的參考。城市規劃的控制以土地使用為重點,城市照明規劃控制以光的建設為重點,兩者雖然在控制深度,控制要素等方面各有差別,但是在產生背景,作用和規劃層級等方面十分相似,所以城市照明詳細規劃的控制內涵可以參考類比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控制體系內涵建立。
3. 照明規劃控制內涵研究
通過對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控制體系的內涵進行系統分析,發現從城市規劃管理的眼光看,任何城市建設活動,不管是綜合開發還是個體建設,其內在構成都包括六個方面:土地使用,環境容量,建筑建造,城市設計引導,配套設施和行為活動,城市規劃管理對建設項目的管理控制一般也是通過這6個方面來進行的。[夏南凱:《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濟大學出版社,2005
]
類比城市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體系的控制內涵,當前城市照明規劃的控制就是要通過“控制建設、光容量、節能環保”來協調“照明效果與開發利用的矛盾”;另一方面,城市內的任何建設活動,不管是晝景觀還是夜景觀,其內在構成也應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環境容量、設施配套、城市設計引導及行為活動,都需要從這四方面著手控制。只不過,城市規劃中涉及土地使用和建筑建造的控制內容,而城市照明規劃由于其復雜程度有限,控制的主體是光,城市規劃的控制內容有時又是其載體要素,故控制內容相對有限。
城市規劃的土地使用控制是對建設用地上的建設內容,位置,面積和邊界范圍等方面作出規定。其具體內容包括用地性質,用地使用相容性,用地邊界和用地面積等。城市照明規劃的主體是光,光的建設需要載體,而載體的建設和控制則是城市規劃的這部分內容。城市照明規劃是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功能分區,對不同區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并不涉及這部分內容。
城市規劃的環境容量控制是為了保證良好的城市環境質量,對建設用地能夠容納的建設量和人口聚集量做出合理規定,其控制指標一般包括:容積率,建筑密度,人口密度,人口容量,綠地率和空地率等。這些指標分別從建筑,環境和人口三個方面綜合,全面的控制了環境容量。城市照明規劃的主體是光,而創造良好的光環境,照明不應該僅僅只是提供好的可見度, 營造輕松并且舒適地感覺也至關重要。因此考慮到照明規劃的特殊性,光環境必須滿足環境對照明質量和數量的要求。一般而言照明必須確保視覺舒適, 使人們感覺到舒適安寧;視覺功效, 使人們即使處于困難的條件中, 也能夠快速、準確的完成視覺目的;視覺安全, 使人們能夠看見周圍, 發現險情。為滿足這些要求, 必須考慮對光環境有影響的內容,如光的強度,光的方向性,光色,閃爍等方面。
城市規劃的建筑建造控制是對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布置和和建筑物之間的群體關系做出必要的技術規定。其主要控制內容有:建筑高度,建筑間距,建筑后退,沿路建筑高度,相鄰地段的建筑規定等,同時還包括消防,抗震,衛生防疫,安全防護,防洪以及其他專業的規定。城市照明規劃依賴載體表達,晝景觀是夜景觀建設的基礎,城市照明規劃的控制并不涉及城市規劃的這部分內容。
城市規劃的城市設計引導多用于城市中的重要景觀地帶和歷史文化保護地帶,是為了創造美好的城市環境,依照空間藝術處理和美學的原則,從城市空間環境對建筑單體和建筑群體之間的空間關系提出指導性綜合設計要求和建議。其控制指標比如建筑風格形式,建筑色彩,建筑風格等內容。城市設計貫穿在大部分的規劃編制類型中,它對于空間品質的營造至關重要,但其偏向空間美學的內在特征,使得實施管理的難度非常大。在“控規”中,城市設計的美學部分被納入“引導性”的導則,城市照明規劃的景觀照明建設也具有美學的藝術性,對于照明方式,燈具造型等方面都需要進行控制。
城市規劃的配套設施控制是生產生活正常進行的保證,配套設施的控制是對居住,商業,工業,倉儲等地上的公共設施和市政設施建設提出定量配置要求。城市的照明建設不僅需要載體表現,也更需要燈具和一系列電力管線配套設施的建設才能實現效果,同時對于設施節能的問題也是需要重點控制的內容,城市照明規劃的控制需要包含這部分內容。
城市規劃的行為活動控制是從外部環境的要求,對建設項目就交通活動和環境保護兩方面提出控制要求。其中環境保護控制通過限定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標準來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對環境污染和危害的一系列因素。城市照明規劃為了防止夜晚的光污染。也需要對城市環境進行控制。
4. 城市照明詳細規劃評價指標控制內涵分類
城市照明詳細規劃評價指標的來源主要來自我國的照明設計標準和規范和CIE相關技術文件。如《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04)》,《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2006)》,《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 183-2008)》,《城區照明指南CIE_136_2000》等[李農、張琳:《城市照明詳細規劃的探索性研究》,北京工業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5
]。從以上標準規范里總結提煉出了規定的評價指標有:平均照度,亮度值(出自建筑照明設計標準,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均勻度(出自建筑照明設計標準,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閾值增量(出自建筑照明設計標準,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照明功率密度值(出自建筑照明設計標準,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色溫(出自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誘導性(出自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光源及燈具選擇(出自城區照明指南,建筑照明設計標準,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燈具造型(出自城區照明指南,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
按照城市照明控制內涵將其分類,得到:環境容量—平均照度,亮度值,均勻度,色溫;設施配套—光源及燈具選擇,照明功率密度值;城市設計引導—照明方式,誘導性;行為活動—閾值增量。
結論:
通過分析,城市照明建設的內在構成包括四個方面:環境容量、設施配套、城市設計引導及行為活動,城市照明控制需要從這四方面著手。因此,城市照明規劃的控制內涵也就是對這四個方面的控制。
參考文獻:
李農:《城市照明總體規劃與實例詳解》,人民郵電出版社,2012
篇10
合理的功能定位是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基礎。“碼頭模式”影響下的澤伊達斯功能組織與新交通方式結合,在外與大區域功能互補、在內各區域功能合理混合。在整體功能定位上,澤伊達斯明確區別于阿姆斯特丹中心,不與其貿易、娛樂功能競爭,而是與其形成互補;在內部各功能區定位上,澤伊達斯首先保證各有側重,并在各片區主導功能明確的前提下,引導居住、辦公、文化娛樂等多種功能合理混合,避免功能單一化。澤伊達斯以合理的功能定位為基石,保障城市發展的可持續性。功能混合有助于提升土地效益和地區活力。政府在此過程中通過政策扶持和控制居住功能比例兩大策略實現對功能合理、有效混合的引導。首先,在前期通過提供政策支持,吸引行業領先的巨頭企業總部入駐(如20世紀末ABN-AMRO和ING的新總部建設),在行業巨頭的吸引下,商務辦公、商務接待、居住和文化娛樂設施迅速集聚,衍生出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混合功能[6]。其次,以居住功能作為一個地區實現真正功能混合的基本條件①,當地政府規定每個建設區必須包括辦公、居住和公共娛樂的功能,并以25%~75%為項目居住功能所占比例的閾值[7]。澤伊達斯從西到東三個功能區歷來分別以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學、車站樞紐、會展中心為三大主導功能。從1998年澤伊達斯規劃至今,政府的兩大策略發揮作用,逐漸形成功能合理混合的三個功能區:西區以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學以及周圍的居住、商業、酒吧、餐館為主,提供學術探討和對外交流的場所;中區憑借車站綜合體優勢,擁有高比例的居住,將成為高密度的城市中心;東區建設展覽和會議中心,配備低密度的住宅,是毗鄰阿姆斯特河的澤伊達斯門戶。各功能區從早期的功能單一,逐漸形成目前居住、商業和公共設施在三大功能區各有側重、相互平衡的局面:每個功能區內部功能混合,居住、辦公、文化娛樂各有側重,但整體上澤伊達斯地區的居住、辦公、文化娛樂三大功能比例為29:38:33,幾乎各占三分之一,保持與阿姆斯特丹地區相當比例(表2)。
2傳統出行方式:生活方式可持續的保障
大型基礎設施項目提供的便捷交通容易對傳統出行方式造成沖擊,城市外部空間易缺失地域性。大型項目尺度大、功能單一、缺乏個性的特點,也容易讓項目本身缺乏場所感。澤伊達斯獲得由技術創新帶來交通便利的同時,也為保護傳統采取一系列措施,即:通過對傳統出行方式的維護和鼓勵,營造有歸屬感的城市公共空間;現代技術提升城市運作效率的同時,與傳統生活方式的互相尊重、相互融合。荷蘭傳統的出行方式有:步行、自行車、有軌電車和運河上的船舶,已成為荷蘭的名片,也成為荷蘭低碳發展和可持續的標志。傳統的出行方式孕育了完善的城市綠道、暢行無阻的自行車專用車道、有軌列車專用道、船只往來的林蔭水道,也營造了極富情趣、親切宜人的流動空間。澤伊達斯在陸路交通上將傳統出行方式與新道路結合,形成多樣的、自發的、可持續的傳統出行網絡。
2.1保障步行的高度可達性
為保證居民生活的便捷與公共活動的空間連續性,澤伊達斯針對步行空間進行了系統規劃,并通過構建完整的步行體系和營造舒適的步行環境兩個方面保障步行的高度可達性。澤伊達斯通過將大量快速交通和鐵路設施轉移地下,在地面上解決澤伊達斯地區南北之間的聯系,為構建完整的步行體系提供可能。首先,在地區重要的公共活動空間之間、重要城市功能板塊之間通過設計短捷的步行直達通道,構建主要步行網絡。這使人們通過步行系統即能便捷地共享整個地區的公共活動空間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時,城市街道不再單一作為機動車交通走廊,更加強調多種類交通復合,并為步行道路預留足夠的空間。澤伊達斯以此為基礎構建次要步行網絡,覆蓋各個街區。此外,各城市廣場、綠地等內部設計合理的人行活動流線,并被串聯到整個網絡中,形成澤伊達斯完整的步行體系(圖8)。營造舒適的、具有吸引力的步行環境是保障步行高度可達性的重要因素。澤伊達斯對其步行環境的營造提出以下措施:(1)人行道至少3.5m寬,行人穿越道路時間充足;(2)引導建筑沿街基底開放,以連續的柱廊為主,形成具有通透性、趣味性的步行環境;(3)休閑娛樂設施附近區域實行機動車限行;(4)人行道加強與周圍綠帶和鄰近街道的聯系。通過對安全性、趣味性、延續性的引導,澤伊達斯形成貫穿整個地區的新步行網絡。
2.2完善自行車與自行車專用道建設
荷蘭一直處于使自行車出行變得安全、便捷、富有吸引力的政策前沿,其自行車出行分擔率高達27%,高密度的自行車道覆蓋是根本保證[8]。在碼頭模式交通改造的影響下,城市道路向現代主義明確功能分區的布局方式發展。澤伊達斯為保護自行車出行方式進行以下規定:(1)自行車的行車安全是關鍵;(2)內部的自行車道網絡需要考慮建設密度并依據使用者的特點來制定,車站保證自行車的可達性并提供相關設施,南北向和東西向都需要被自行車道網絡覆蓋,同時保證車站和綠地的可達性;(3)所有的街道配建自行車專用道,部分街道機動車限行;(4)保證充足的自行車數量以及布局覆蓋整個城市的自行車存放點(預計超過10000輛自行車,以及超過11000個自行車停放點),停放設施沿著大量休閑娛樂設施聚集的地方設置,例如大學、劇場、購物中心;(5)辦公區或者居住區需要配建室內的自行車停放點,公共建筑的設計也把自行車停放納入考慮(圖9)。
2.3有軌列車與列車軌道
對于阿姆斯特丹的人來說,有軌電車比巴士更有情感意義。澤伊達斯用有軌電車創造歸屬感,使該地區成為城市的一部分。即使是在主要的道路上,也要保障有軌電車的線路。有軌電車五號既是當地居民日常使用的交通工具,也是聯系了眾多重要節點(包括博物館、廣場、公共空間等)的主要旅游路線(圖10)。
3街道計劃:以街道為框架的可持續性城市設計導則
大型交通設施項目普遍具有雄厚的資金和技術支持,對當地的交通狀況能夠產生革命性的改變。但目前的交通改造往往片面追求機器的便利性而忽視傳統,大量追求通行速度的道路取代傳統的街道,使大型項目引導下的城市公共空間尺度巨大而呆板。澤伊達斯以保證街道的活力作為可持續性城市設計的基本要求,盡可能避免“碼頭模式”對傳統街道空間的破壞。為此,DRO②通過了“街道計劃”(thestreetplan),以引導整個澤伊達斯地區的城市設計。街道計劃明確以矩形的街道網格來界定城市街區,成為控制城市外部空間的總體框架。與澤伊達斯相鄰的北部地區和南部地區主要以居住功能為主,南北的肌理有明顯差異(表3)。街道計劃中,通過城市街闊和連續的街道界面,在街區層面與北部貝爾拉格規劃的戰前城市肌理產生對話;而超過30m標準高度的建筑形成天際輪廓線,其建筑相對松散的布局方式,則是二戰以后規劃的典型形態,與南部城市肌理呼應。澤伊達斯采用歷經考驗的典型結構,使其街道系統與周邊區域產生自然的契合關系。不僅在交通上聯系南北,在城市肌理上也成為銜接南北的重要紐帶[9]。在具體的外部空間營造階段,街道計劃通過控制、建議、工作計劃三個方面的內容對實際建設進行引導:控制,即以屋頂輪廓線和柱廊的連續性為基礎,控制建設區的劃分,保障街道網絡的延續性,并鼓勵建造細節靈活可變;建議,即根據不同街道的寬度、街道功能劃分、不同功能組合提出三種寬度的道路剖面的建議(圖10);工作計劃,即把南北聯通、水運環線建設、市區風貌和自然環境的協調等建設內容列為多個具體的項目,成為構建城市外部物質空間的切實行動。工作計劃以圖示的方式體現在街道計劃圖上,作為城市建設的工作大綱(圖11)。具體來說,南北聯通除了以現有道路實現外,還通過水運聯系、慢行交通聯系使其得到加強;水運環線則由地區內的水系向北與阿姆斯特運河聯通、向東與阿姆斯特河聯通而形成;市區以低密度、多植被為都市風貌特征在東、西兩端分別與阿姆斯特丹最大的開放公園和阿姆斯特河銜接,與自然環境友好相處。街道計劃不是一個藍圖規劃,也不是一個傳統的城市規劃或者建筑設計項目,準確的說是以重構街道為行動框架的可持續性城市設計導則。以此為指導,澤伊達斯的建設不以終極藍圖為目標而強調轉型過程中各個項目的落地性。
4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