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概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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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概述

篇1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創新;關系

一、對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的基本概述

技術創新在廣義上的概念其實是對生產技術的創新,即將全新的生產技術引入生產過程中,通過對生產技術的創新,以此完成經濟效益的獲取[1]。人們對于創新的應用十分廣泛,各個工作領域都可以被應用到,其中在經濟領域中創新主要被應用于通過技術創新推進生產技術、經濟效益的發展。知識產權在概念上是指對思想以及專利等進行法律意義上的保護,同時知識產權也是對人們在進行文化知識創造以及技術創新的過程中,對其成果進行保護的有效途徑[2]。因此,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對知識、技術擁有者的尊重與保護,是對知識技術成果的維護。知識產權自身是無形的,由于知識產權是對知識成果的保護,所以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體現,同時知識產權自身又是可以復制的,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一定的知識成果在網絡中都可以進行通過一定的方法進行借鑒;另外知識產權還存在一定的特有性,即知識產權專利。

二、知識產權與技術創新關系概述

(一)不斷進行技術創新的過程也是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優化

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對技術創新成果以及技術擁有者的尊重及保護,與此同時,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也從另一個層面代表了我國文化產權保護相關法律以及對于產權維護意識的提高。近年來我國科技在不斷進行發展,對技術的創新也不斷多元化,因為技術創新不斷的發展,使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進行了一定的要求,之前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制度已經不再適用于現階段技術創新發達科技時代,尤其是現在互聯網科技發展的迅猛,對于網絡內容的知識產權保護還需要在進行技術創新的同時不斷進行完善。在網絡中一些相關知識內容、技術方法在其保護層面都存在一定的漏洞,對其產權的保護還需要進行完善,否則知識、技術內容一旦進入網絡就會失去保護,導致侵權現象越來越嚴重。因此,在不斷進行技術創新的過程中,同時也是對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制度的優化。

(二)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也是對技術創新過程的保護

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技術創新過程的保護,由于技術創新是個人在技術思維方面的創新與實踐,通過相關法律與制度完善對技術知識產權進行一定程度的保護,也是對保護技術創新過程的保護[3]。其一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其實是在技術創新過程中建立的,同時也是在技術創新發展的過程中對其進行不斷優化;其二進行技術創新的過程中因為有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有進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其三在進行技術創新之后,面對技術創新的成果,需要對相應的知識產權制度進行優化與完善,因而推動了知識產權制度的進一步發展。

(三)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創新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

在進行技術創新的過程中對技術創新成果通過相關的知識產權制度進行保護,是實現個人或者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創新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個人或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首要目標是為了實現個人利益或是企業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進行技術創新的同時并需要注重知識產權的保護,有了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有效的推動技術的創新。在取得技術創新成果之后申請知識產權保護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及時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在技術的使用上才能更加具有合理性以及科學性,從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其他工作人員的重復勞動。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在人們進行工作的積極性上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一個技術創新成果的出現,是技術擁有者個人思維成果,如若對其不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其成果隨意可以內借鑒、模仿,那么人們在進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就會受到影響,在人與人之間的合作競爭中就會存在不平等的現象。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創新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

三、結語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創新具有很大程度的推動作用,同時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是對技術創新過程的保護,通過技術創新對知識產權保護進行優化,從而大力推動了我國在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發展進程,提高了對于技術創新的水平。

作者:劉佳琪 單位:吉林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1]賀貴才,于永達.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創新關系的理論分析[J].科研管理,2011,11:148-156+164.

[2]汪海粟,韓剛.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創新關聯研究述評[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14,04:151-155+150.

篇2

TRIPS是當前知識產權保護在世界范圍內涉及面較廣,保護水平及力度相對較高且具有制約力的國際公約,它突破了原有的貨物貿易舊框架,將有關的知識產權等當代國際貿易的新領域一并納入其中。TRIPS對于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有兩類,一類是知識產權保護所特有的原則,一類是把國際貿易中貨物貿易的原則延伸到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由國際貨物貿易延伸到知識產權保護貿易的原則主要有:

(一)最惠國待遇原則

在TRIPS第4條規定為“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一成員給任何其他成員國民的任何好處優惠特權或豁免,就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成員的國民。”

(二)國民待遇原則

在TRIPS第3條再次強調,規定為“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每個成員給其他成員國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給本國國民的待遇。”

(三)透明原則

“由一成員實行的,普遍適用的,有關本協定內容(知識產權的效力,范圍,獲得,實施和防止濫用)的法律規章就以本國語言予以公布,若此種公布不可行時,應予以公開,以使各政府和權利持有人對其有所了解。

(四)爭端解決原則

關于解決貿易爭端的規定,直接引入解決知識產權爭端,可以利用貿易手段,甚至交叉報復手段確保知識產權保護得以實現。

二、知識產權保護對國內國外國際貿易的影響

(一)知識產權對于國外國際貿易的影響

隨著貨物貿易自由化步伐的加快,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貿易領域飛速擴張,在國際貿易中涉及的專利和商標等知識產權問題也越來越多。

GATT烏拉圭回合最終創建的WTO多邊貿易體制,也創設了多邊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多邊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建立與實施,帶動了信息技術及其產品的擴散,以及知識技術與管理經驗的傳播,逐步推動各成員包括發展中成員國民經濟的信息化和知識化進程,加快知識經濟的發展步伐,最終實現知識經濟的全球化。對于正處在從農業經濟向工業經濟過渡,工業化水平落后的廣大發展中成員來說,TRIPS對其拓展國際貿易無疑是一種考驗。

(二)知識產權對于國內國際貿易的影響

WTO背景下, 中國經濟逐漸崛起,“中國制造”已越來越得到國際社會高度關注,但同時中國企業在海內外市場遭遇知識產權糾紛的消息此起彼伏, 2005年1月,中國步入WTO后保護期不久,國際巨頭英特爾中國某企業生產的語音卡侵犯其專利,2月,美國電子娛樂協會( ESA) 向美國商務代表提交了一份來自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聯盟(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ly Alliance簡稱IIPA) 的報告指出:中國與馬來西亞、俄羅斯一道成為全球游戲軟件盜版最為嚴重的三個國家。發達國家通過知識產權來打壓中國企業和產品, 使其進入一種國際化怪圈循環: 生產—跨國公司專利限制—巨額專利許可費以及侵權費的支付—再生產。國內企業因知識產權問題而蒙受經濟、名譽雙重損失現象已經屢見不鮮,重視“知識產權”的警鐘已在我們耳邊敲響。

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管理體制嚴重滯后

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相當淡薄,其在經濟科技活動評價指標體系中所占比重較小,有關專利權歸屬與利益分配的激勵機制尚不健全,專利技術少且流失嚴重。企業重視有形資產的保護卻忽視了對無形資產的保護,導致我國每年有很多知識產權被搶注。

(二)知識產權立法不完善

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分散雜亂,法律空白以及漏洞頗多,不能有效地保護國內的知識產權。

(三)企業知識產權人才缺乏

國內大多數企業尚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沒有專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人員,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識產權知識的人才不多。

四、我國應對國際知識產權的策略

(一)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完善法律制度

政府部門首先應樹立知識產權意識加強對民眾的宣傳,把知識產權法與知識產權戰略放在重要位置,緊跟時代步伐,及時立法。只有整個社會知識產權意識的提高,才能保障我國經濟的長遠發展。

(二)保護知識產權的人才戰略

知識產權的任何子戰略的實施主體都是不同的人.所以培養知識產權各個領域的專業人才是重中之重。

(三)企業應當引入知識產權管理戰略,將專利和技術標準結合起來,突破技術性貿易壁壘

在市場競爭的各個環節中進行系統的知識產權管理,并將其提高到一個戰略管理的高度,以應對國外公司發起的專利大戰,改變企業遇到知識產權糾紛時束手無策的被動局面。努力促進專利技術商品化,把我們的很多技術標準變成世界標準,搶占市場競爭的制高點。將專利技術上升為國際標準,中國企業才能獲得全球產業利益。

總之,不管從政府還是企業層面,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之路任重道遠。知識產權保護是否得當,將決定我國外貿的發展前景。知識產權得到保護,將會促進我國外貿的發展,使我國成為一個真正的貿易強國。

參考文獻

[1] 曾華群.WTO規則與中國經貿法制的新發展.廈門大學出版社.

[2] 齊欣.跨國公司專利戰略分析與應對策略的構建[J].國際貿易探索,2004(5).

[3] 張平.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之憂患及其思考[EB/OL].新華網,2005-2-17.

篇3

關鍵詞: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

在全球經濟迅速發展的情況下,全球經濟一體化加劇,許多國家加入了世貿組織,使得各國之間的貿易也來越緊密,各國之間的貿易壁壘的側重點開始轉移,由以前的關稅壁壘轉向非關稅壁壘,以此來抑制別國經濟的發展。知識產權作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成為各國保護自己本國經濟的有力武器。在當今,一個企業想要提高自己的競爭力,必須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對創新者的肯定,是對人類知識文明的肯定,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能有力促進當前科技的發展,進而促進經濟和技術的發展,使我國企業在同其他國家的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但當今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做的并不是很好,由于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較晚,很多人沒有知識產權的意識,導致很多國內企業在國際競爭中敗下陣來,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正處于經濟發展的上升期,在國際競爭中,為加強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我們必須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強化知識產權意識,防范別國別有用心的利用知識產權糾紛來打擊我國經濟,以此來維護我國的經濟安全。因此,我國應積極學習西方國家在此方面的成功經驗,并建立健全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使知識產權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起到重大作用。

1.知識產權概述

1.1什么是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知識產權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科學技術及文學藝術等領域,主要通過腦力勞動創造的智力成果并依法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權利,它的確立需要法定程序認可,知識產權一旦被確認,它的主體就享有該知識產權的占有和支配權,在沒有得到本人的允許時,擅自使用該產權是不合法的,是對知識產權所有者的侵權行為,擅自使用者需付一定的法律責任。在國際貿易中,專利的享有者有權制止企業使用自己的專利制造和銷售產品,而且享有排斥第三方向授權國進口該專利產品的權利。因此,專利保護政策已經與各國的進出口貿易聯系起來,并逐漸發展成為各國貿易中的一部分。由此可以看出,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是一種合理的壟斷權,它壟斷著知識和技術,并受到法律的保護,適度的壟斷有利于人類文明的發展,有利于社會科學和技術的發展,并對促進全球經濟的發展有很大作用。但知識產權在一定的環境條件下很可能被濫用,從而出現有的國家在進出口貿易中受到限制。

1.2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

首先,國家經濟競爭力的提高依賴于較多的知識產權。國家的進出口貿易一定程度上依托于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可以保護該國的進出口商品的獨特性,使其在國際市場上的優勢得以展現,進而提高該產品的市場占有率,一定程度上可促進國際間相互的競爭,促使各國發動腦筋,創造出更加好的產品,進而增強一個國家的國際競爭力。另外,知識產權可擴大貿易范圍。一方面可擴大市場,另一方面使全球經濟聯系愈加緊密。擁有知識產權的企業,在激烈的國際貿易競爭中占有獨特的優勢地位,在一定時間內抑制其他企業對自身企業產品的模仿,從而促進該企業的發展和擴張,如今,許多發達國家就是把工廠建在發展中國家,利用發展中國家廉價的勞動力進行生產,將核心技術在本國開發,利用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壟斷貿易,從而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提高自身的科學技術水平。

2、面對知識產權我們能做些什么

2.1重視知識產權

自中國融入世界一體化的進程,我國加緊步伐追趕別國經濟,在知識產權方面,我們也做了很多,現在的中國,知識產權數量很多,但我們并沒有躋身于知識產權強國的行列,面對激烈的國際競爭,我國在知識產權方面處于很大劣勢,我們只有真正重視知識產權,才有可能與其他國家競爭,在世界上,占有一席之地,中華民族的延續和發展,需要靠創新才能不被時代所淘汰。重視知識產權,首先,需要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政府需要建立一個良好的重視知識產權的氛圍,為企業建造一個完善的知識產權保障體制,以法律手段來確保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利,只有這樣,才能激發個人的創造力,激發社會的積極性,從而有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提高我國的國際競爭力,保證我國在全球經濟發展中處于有利地位。其次,國家在知識產權開發方面,應該提供一定的資金扶持。在知識產權的開發過程中,一些中小型的企業或個人沒有足夠的資金支撐,因此,國家可通過優惠貸款、基金等方式為這些企業和個人提供足夠的資金支持,并可發動社會力量對其進行投資。以此來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另外,應鼓勵企業對創新能力的培養,目前我國之所以沒有成為知識產權強國,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國內的企業缺乏自主創新的意識,因此,企業應重視技術創新,認識到在國際經濟競爭中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并加大對此方面的投入。

2.2加強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學習

在全球經濟不斷發展的過程中,我國與其他國家難免會有競爭和摩擦,要保證我國在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對于知識產權這一方面,我們必須熟知規則,對待主要貿易國家,中國的企業應該熟習他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了解其主要法律規定,以此來避免損失。首先,我們要轉變觀念應對有關知識產權的訴訟,以往的企業,由于害怕卷入官司影響自身經濟發展,往往以消極態度應對,放棄自己應有的權利,任人宰割,是我國在很多知識產權糾紛上蒙羞。因此企業應該改變心態,積極應對知識產權問題,充分利用商會,爭取形成一個強有力的企業聯盟,以此來尋求政府和社會的支持和幫助。其次,重視人才并加強對人才的管理。科學技術的創新離不開人才,要想促進知識產權的發展,必須重視知識,重視人才。人的潛力是無窮的,現在,企業間和國家之間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人才越多,發展的機會越大,企業的創新能力越強,競爭力越強。近年來,不斷出現我國企業人才流失的現象,一些國家已經加快了人才掠奪的步伐,如果我們還不重視人才,不僅是企業,國家的前景也令人擔憂。因此,建立健全人才制度,對人才進行一定的獎勵,不斷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迫在眉睫。另外,在知識產權領域,我們也需要有相關專業背景的人。為適應當前國際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我們需要在高校設立知識產權專業或相關學科,以適應未來知識產權發展的大環境,我們也需要加大對企業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培訓力度,幫助企業建立自己的專業隊伍,以應對國際中的知識產權的糾紛。

2.3開拓新的出口市場

在全球經濟不斷發展的前提下,國家的經濟發展不能限制于只和少數國家進行經濟來往,各國之間的經濟交流必不可少。我國應大力開拓新的出口市場,改變經濟貿易出口過分依賴個別國家的情況,否則一旦政治或軍事摩擦或貿易糾紛,我們將會失去整個出口市場,經濟將會遭到很大打擊。此外,我們還可以學習西方國家的成功經驗,在經濟往來的國家建立機構,擴大營銷的范圍。

結語:

在科學技術迅速發展和經濟不斷發展的大背景下,知識的力量越發有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各國提高經濟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建國以來,我們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已經有了很大進步,但是我們應該看到,我國與發達國家還有很大距離,為了不斷縮小距離,我們應當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不斷提高我國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篇4

[關鍵詞] 知識產權保護;發展模式;戰略分析

[中圖分類號] D923.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8)10-0029-03

[作者簡介] 陳曉華,浙江大學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企業創新管理。(浙江 杭州 310027)

隨著經濟全球化步伐加快,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各國融入經濟全球化進程并從中獲益的重要條件。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知識產權已成為企業日常決策的關鍵性考慮因素,知識產權戰略也成為企業經營戰略的一部分,甚至成為企業的主導戰略。隨著農業科技的突飛猛進以及農業產業的規模化,近年來農業領域的知識產權發展迅速[1]。發達國家農業現代化的經驗證明,農業龍頭企業是現代化農業的領軍角色。自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來,我國學術界對龍頭企業的研究很多[2-4]。但是,對發展過程中龍頭企業如何加強知識產權的管理與保護的研究很少。我國絕大多數農業龍頭企業以知識產權為導向的管理意識非常薄弱,其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尚未建立。

浙江省農業龍頭企業的發展在國內處于領先地位,及時總結浙江省農業龍頭企業在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取得的經驗和好的管理模式,針對農業龍頭企業在技術創新、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與難點進行研究并提出切實可行的對策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調查概述

為了從總體上評價浙江省農業龍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在浙江省11個地市選擇了168家龍頭企業進行問卷調查,調查的樣本涵蓋了浙江省各個層次的農業龍頭企業。

(一)樣本的特征描述

1.樣本的業務類型及性質。從企業性質來看(國有、合資、民營、其他),調查企業中有近2/3為民營企業,合資企業占所有調查樣本的14.88%,而國有企業較少,僅占7.74%。調查的企業所經營的業務主要涉及茶葉、珍珠、蜂產品、食品加工、生豬養殖、竹產品、蔬菜等方面。經整理,將這些業務整理成為5類(加工、貿易、養殖、制藥、種植),其中加工企業最多,為100個,占所有企業的近60%;其次為養殖和種植企業,分別占調查企業的19.05%和14.88%;制藥和貿易較少,分別占5.36%和1.19%。

2.企業規模描述。規模的劃分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按總資產數將企業分為4類(即:小規模、中下規模、中上規模、大規模)。從上表看,總資產5000萬元以下的小企業所占比例最多為44.46%;資產在5000萬元到1個億的企業所占比例為19.64%;1到5個億的企業所占比例為21.43%;資產為5個億以上的大規模企業所占比例為8.33%。

(二)知識產權保護基本差異描述

為了解按不同指標分類后,各類企業之間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情況是否有顯著差別,通過選擇企業規模、所處地區、經營業務類型和企業性質等四類因素進行單因素方差分析。從單因素方差分析的結果來看“企業規模”這個因素在樣本間的差異是明顯的,在衡量企業特征的10個指標中,不顯著的分別是“高科技人數”和“現有產品包含專利的比例”。這表明,不同規模企業間有顯著的特征差異。

二、不同規模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

由于上述分析可知,企業的規模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影響較大,為此,從三個方面對不同規模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情況作一描述。

(一)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基本狀況。調查表明,各規模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多由兼營機構管理,進而知識產權工作人員也隸屬于兼管機構。小規模企業僅有38.46%制定了管理制度,顯著低于大規模的70.59%、中下規模的54.84%、中上規模66.10%。40.45%的大規模企業承擔了研究項目,隨著規模的縮小,承擔研究項目的企業所占百分比在減少;中上規模、中小規模和小規模企業中,承擔研究項目的比例分別為9.09%、3.57%和0。對于企業產品開發的技術類型,大規模和中上規模企業多以自主創新技術和合作開發技術為主,二者所占比例之和分別為57.35%和57.57%,但是在引進消化吸收技術方面,中下規模企業較高(20%)。

(二)企業知識產權制度的認識情況。不同規模企業均認為農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對促進企業自主創新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認為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最大困難,盡管均集中于自主創新能力弱和資金問題不好解決,但小規模企業更多地表現為資金問題不好解決,而大規模企業則更多地認為是自主創新能力弱。中等企業在這兩方面沒有表現出較強的特點。

三、不同規模龍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模式

農業龍頭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選擇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結合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特性,這里將當前龍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分為四種:

(一)企業自主創新與自主保護模式

1.模式內涵。企業自主創新與自主保護模式即內部性主體創新與主體保護模式,指企業設立自己的研發部門,開展技術創新,成立自己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制定自己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2.模式特點與適應企業規模。此模式適合大型、骨干農業龍頭企業。選擇這種模式的龍頭企業,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和技術人員,其可根據自身及市場的需求,組建自身的研發機構并成立自己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合理分配研發及知識產權保護投入,優化技術創新資源配置提高農產品質量,增強盈利能力。

3.典型案例

杭州娃哈哈集團經過不斷的變革與創新,已成為中國最大的食品飲料生產企業。2006年企業科技研發投入達到了4.95億萬元。中心實驗室面積達2.64萬平方米,研發設備投入總價達1.02億萬元,擁有科技人員899名。杭州娃哈哈集團已有專門機構、有專人管理,并有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專利管理制度、商標管理制度、商業秘密管理制度等四方面較為完整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基礎。

(二)企校聯合市場型模式

1.模式內涵。企校聯合市場型農業龍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模式指企業委托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等承擔研究開發,由企業把研發成果引入市場,申請專利,對知識產權加以保護。

2.模式的特點與適應企業規模。此模式適合對產品創新性要求較強的中型龍頭企業。該類企業對產品的創新性要求較強,其對新產品、新包裝等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投入所占比例較大,但企業自身研發較為困難,于是可以跟蹤大學和科研院所的研究情況,或與學術界組成聯合體,協同開發和促銷技術、購買專利。

3.典型案例。浙江省金華火腿有限公司是火腿行業的龍頭企業,已率先通過QS和HACCP食品安全和質量體系驗證。上世紀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公司與浙江商學院聯合開展金華火腿成香機理的研究成果獲科技進步二等獎。從2000年開始先后與南京農業大學、浙江大學、西南農業大學、中國農業大學、中國農業科學研究院等高等院校進行了863國家攻關項目的研究;與浙江大學、浙江工業大學等高等院校進行金華火腿深加工產品的研究,均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三)企業技術開發與保護聯盟模式

1.模式內涵。企業技術開發與保護聯盟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生產同類型產品的農業龍頭企業互相致力于技術開發和知識產權保護的行為。

2.模式的特點與適應企業規模。以聯盟作為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組織形式,可突破企業規模對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能力的限制,并有分散研發成本、縮短研發時間、降低技術創新風險的作用。因這類企業規模小、實力不強而易于結成聯盟。此模式適合小型龍頭企業。

3.典型案例。紹興御茶村茶業有限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資企業。公司現有茶園1.2萬余畝,從日本引進的優良茶樹品種面積以達4900余畝,茶樹良種化率占80%以上。公司產品遠銷日本、美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從茶園栽培管理到制作包裝出口,全部實現并通過了ISO9001:2000認證。紹興御茶村茶業有限公司自2000年紹興縣茶場改制后,與紹興市茶葉產業協會緊密聯系,實施了相關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在地理標志、產品認證(有機食品、ISO、HACCP、QS等)、品種審定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的合作。

(四)企業主導與政府計劃結合型模式

1.模式內涵。企業主導與政府計劃結合型模式是政府計劃部門根據市場需求和技術發展機會,綜合確定重點計劃,或者由某些企業單位根據市場需求和技術發展機會確定農業技術創新項目,向政府計劃部門申請列入重點計劃,爭取政府計劃資助的一種保護產權的模式。

2.模式的特點與適應企業規模。此模式企業主要業務以政府計劃研究項目為支撐,涉及政府重點技術創新計劃內容。企業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業務與政府計劃有機結合,在提高技術創新者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力的同時也提升了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能力。中小型農業龍頭企業適合于此模式。

3.典型案例。平陽南麂島開發有限公司創建于1995年。公司聘請海南大學、廈門大學、浙江省海洋水產研究所等科研部門的專家教授、研究員擔任高級顧問,成立了全國首家海洋類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科技為支撐開展名優特海水養殖的研發工作,先后承擔了國家級、省級及市級、縣級各類研發項目44項。已取得3項國際領先技術,科技專利9項。正是憑借政府科研計劃項目的支撐和資助,平陽南麂島開發有限公司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一直走在同行業的前列。

四、農業龍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規劃

根據不同的企業規模選擇適合的保護模式是從企業微觀角度論述知識產權的保護。從宏觀的角度來說,應當對不同的知識產權領域使用不同的保護戰略。

(一)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劃分。為了對知識產權領域進行全面分析,以知識產權創造能力和知識產權領域的重要性兩個維度,將浙江省所能創造知識產權的領域分為四個部分[5]:

強勢重要領域:高科技產業和傳統產業關鍵技術領域,且知識產權創造能力強。浙江省農業龍頭企業申請的知識產權中,只有少部分水產品、畜產品良種等關鍵技術處于該領域。

弱勢重要領域:高科技產業和傳統產業關鍵技術領域,但知識產權創造能力弱。目前浙江省的農產品加工技術、信息技術等處于該領域。

強勢一般領域:不含關鍵技術的傳統產業領域但知識產權創造能力強。浙江省與傳統知識、地理標示、生物多樣性相關的特色經濟作物、中藥產業和文化產業等屬于該領域。

弱勢一般領域:不含關鍵技術的傳統產業領域并且知識產權創造能力弱。該領域屬于傳統產業領域,目前浙江省的大部分產業處于該領域,如食品加工企業的外觀設計專利等。

(二)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重點領域。對調研資料的整理和分析,浙江省農業龍頭企業的主營業務領域大致分為11類:種植業、食品加工業、飼料及藥品、畜牧業、水產業、竹子產業、茶葉、保健品、服裝、蠶繭、其他產業。

根據以上確定知識產權重點領域的方法,將浙江省農業龍頭企業知識產權重點領域定基在“強勢一般領域”和“弱勢重要領域”兩塊。具體就是,首先抓好茶業、蠶桑產業、竹子、水產業以及中藥材等“強勢一般領域”,重點在鴨子、豬、兔子、特色魚類等初級產品加工業等“弱勢重要領域”做強,隨后帶動其他兩個層面的領域知識產權拓展和發展。

五、幾點建議

為使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取得更大成效,達到提升整個農業龍頭企業競爭力的目的,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農業龍頭企業依法取得知識產權后,要自覺學習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法律知識,樹立知識產權觀念,提高維權意識和能力,采用綜合保護措施,提高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和水平。另外,農業龍頭企業要根據自身實際,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提高全體員工、特別是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的知識產權意識。

(二)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投入。政府除通過制定政策措施來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的投入外,還應根據不同規模企業的要求提供各種形式的資金支持。小規模企業希望以獎勵或補助政策和低息貸款+獎勵或補助+優惠政策的組合政策給予支持;中等規模企業希望以獎勵或補助政策和獎勵或補助+優惠政策的組合政策給予支持;大企業則表現為希望以獎勵或補助政策、獎勵或補助+優惠政策和低息貸款+獎勵或補助+優惠政策的組合政策給予支持。

(三)強化知識產權的服務和指導。首先,建立農業龍頭企業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平臺。根據農業資源和產業化特色,建立專題數據庫,為農業龍頭企業新技術開發和產品更新換代提供信息服務。其次,加強知識產權社會化專業服務,鼓勵各類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知識產權法律咨詢、保護、調解、評估、等服務活動。第三做好農產品地理標志和商標申請注冊的指導工作。

(四)健全管理制度,建設高素質人才隊伍。切實加大農業龍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人才培養力度。鼓勵高等學校開展針對農業龍頭企業知識產權教學,提高在校學生的知識產權意識和素養。倡導高校與地方管理部門、行業組織聯合創辦知識產權培訓基地,為農業龍頭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培訓實用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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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翁益軍,呂永華.銀行規模限制成當前貸款難主因――農業龍頭企業融資需求問卷調查分析[J].浙江金融,2008,(2).

篇5

[關鍵詞]知識產權;國際化;知識經濟;經濟全球化

[中圖分類號]DF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7320(2009)05―0619―05

一、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背景

(一)從《巴黎公約》到TRIPS協議:國民待遇原則與最惠國待遇原則

早期的知識產權保護并沒有統一的國際法律文件來進行協調,主要通過各國的國內立法來實現。因此,早期各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差別較大。但是,隨著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及商品和服務的交流的范圍越來越大,單靠國內法并不能解決對知識產權的跨國保護問題。這樣,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進行國際協調的必要性就日益顯現出來。

1883年,各締約國在巴黎簽署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建立了“巴黎聯盟”。《巴黎公約》的目標不是試圖建立一個統一的國際知識產權實體法,而是旨在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和原則在世界各國之間進行協調,在承認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別差異的基礎上實行“國民待遇原則”,仍然是通過國內法來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巴黎公約》第1條明確規定了工業產權保護的范圍,即確立其保護范圍的最低標準。但是,這并不是說,《巴黎公約》為締約國制定了一個統一的國際工業產權制度,而是說公約以“國民待遇原則”為條件和前提訂立了工業產權保護的國際標準,該標準最終仍應通過各締約國的國內法體現出來。

1991年,《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在GATT布魯塞爾部長會議上獲得通過。TRIPS協議是WTO協議的附件,除了堅持“國民待遇原則”之外,還堅持“最惠國待遇原則”。但是,在尚未制定出可以在各締約國統一適用的國際知識產權實體法的情況下,“最惠國待遇原則”并未影響“國民待遇原則”作為國際知識產權立法基本原則的基礎性地位,“最惠國待遇原則”僅僅是對“國民待遇原則”的補充。TRIPS協議的內容涉及到知識產權的各個領域,把關貿總協定(GATT)有關有形產品貿易的某些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定引入了知識產權領域,強化了執行措施,詳細規定了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程序在內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實施程序,同時還建立了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機制(第48頁)。

(二)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擴大化的影響因素

隨著國際經濟、科技的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深化,自20世紀后期以來,知識產權的保護國際化有擴大化的趨勢,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全球信息化程度加深以后更是如此。

1 新科技在全球的發展決定了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擴大化。科學技術的發展與知識產權的發展是緊密聯系的。首先,新科技的發展擴大了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生物技術的發展產生了新的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如動植物新品種;信息科技的發展使著作權法也突破了傳統著作權保護的范圍。其次,新科技的發展加快了國際技術轉讓的速度,擴展了國際知識產權交易的市場,打破了技術轉讓的國界。再次,新科技的發展為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提出了新的標準,原有的國際標準已經不能完全適用新科技發展的要求,需要有新的標準來適用這種發展需要。

2 在國際上成立了諸多的知識產權國際組織。原先,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建立“巴黎聯盟”,以及根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建立“伯爾尼聯盟”分別成立了兩個聯盟的“國際局”。1893年,兩個國際局合并成立了“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根據1967簽訂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成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取代了原來的“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1974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為聯合國組織系統中第14個專門機構。除此之外,其他地區性的知識產權組織也相繼成立。1972年,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改組;1976年,非洲國家工業產權組織建立;1974年,安第斯組織成立;1974年,歐洲專利局成立。從全球性組織到地區性組織,知識產權國際組織的層次和結構日趨多樣化。知識產權國際組織的建立促進了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擴大。

3 各國之間的科技和經濟競爭加深了知識產權的保護國際化程度。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情況下,各國之間的科技和經濟競爭日趨激烈,如何增強本國和本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是各國政府亟需解決的問題。因此,特別是發達國家,早已將知識產權戰略提高到國家整體戰略的高度。發達國家利用其科技和經濟實力作為競爭優勢,將其意愿和國內規則帶到了國際社會,而發展中國家為了保護其利益也參與到制定國際知識產權規則的博弈中。所以,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也在各國的競爭之中逐步形成。

二、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趨勢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僅僅是最基礎的標準。隨著國際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加深,知識產權的保護國際化逐漸沖出地域的限制,而不再拘泥于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

(一)宏觀領域

1 雖然知識產權國際規則原來是由發達國家主導制定的,但由少數幾個國家壟斷的局面已經被打破,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到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制定中。為了建立世界經濟的新秩序,發展中國家不斷參與制定和提出修訂知識產權國際法律文件,尤其是對未實施專利法的國家實行強制性制裁方面提出了軟化的要求。其次,加強了區域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合作,1977年14個歐洲國家簽訂了《歐洲專利公約》(CPC),歐洲在知識產權的地區性合作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再次,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滲透到國際貿易領域。例如,1986年9月以后的關貿總協定(GATT)會議就變成了知識產權的談判場所,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成為關貿總協定體制的一個組成部分。

2 知識產權所有者積極參與國際知識產權的保護,使其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利益博弈中不至于缺位。這主要體現在企業,尤其是跨國公司,在尋求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上試圖擁有更多的話語權。

由此,國際上形成了相對平衡的國際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除了WIPO外,知識產權的多邊國際保護的國際法律文件還有:1891年《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1925年《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1957年《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58年《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1970年《專利合作條約》、1989年《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等等。

(二)微觀領域

1 版權方面。傳統的版權保護主要針對的是傳統的書面著作問題,但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互聯網時代的到來,網絡著作權的保護成為版權領域的一個新問題,網絡著作的傳播權、鄰接權等,都亟待解決。針對這種新情況,WIP01996年在日內瓦召開的系列會議上通過了兩個條約,即《WIPO版權條約》和《WIPO表演與錄音制品條約》。2002年,WIPO又公布了《互聯網上的知識產權:問題概述》的文

件,該文件為締約國的版權立法提供了指引。在版權的區域保護方面,歐盟1997年通過了《關于協調信息社會的版權和有關權若干方面的指令》。這些法律文件都是為了應對信息技術的發展和互聯網時代的到來而制定的,為信息社會中的版權國際保護提供了藍本。

2 商標權方面。商標權的保護國際化也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互聯網時代的到來而發展的。原來的商標權保護使通過國內立法來實現的,具有地域性的限制,而網絡時代的商標則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并且由于網絡的無國界性更容易引起各國商標權保護的沖突。為了解決這些問題,WIPO1999年采納了《關于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的聯合建議》,2001年又提出了《關于在互聯網上保護商標權以及各種標志的其他工業產權規定的聯合建議》。這些法律文件為網絡時代的商標權國際保護提供了國際法律依據。

3 專利方面。WIPO提出了《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問題初步報告》,并針對立法問題提出了《專利法(PLT)草案》。在區域性政治經濟組織中,歐盟委員會于2002年了《關于對計算機實施的發明專利保護》,試圖協調締約國或者成員國對涉及到計算機軟件專利的法律保護。

三、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對我國的影響

(一)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的制定

我國作為WTO的成員國,WTO和TRIPS協議的規則就是我國必須遵守的國際規則。此外,我國參加的其他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規則也是我國必須遵守的國際規則。由于以往的國際規則都是在發達國家的主導下制定的,既然要參與國際競爭,那么最好的做法便是參與到國際規則的制定中去,以積極爭取和保護本國的利益。我國加入WTO之后,以WTO成員國的身份參與了國際重要貿易規則的制定。以往的國際規則并沒有注意到對諸如我國具有優勢民間文學、中醫中藥等的保護,我國應當積極爭取通過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和修改,維護我國的利益。

(二)使我國企業和公民的知識產權得到高標準的保護

融入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機制中,能夠使我國企業和公民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得到高標準的保護。畢竟發達國家主導制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標準基本上是比較高的,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框架下,我國企業和公民的知識產權能夠得到這些機制的保護,提高競爭力。

(三)促進了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

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逐步建立知識產權制度,先后頒布了《商標法》、《專利法》和《著作權法》。我國在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簽署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等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國際公約之后,按照公約的要求修訂了三大知識產權法。加入WTO之后,我國還積極履行WTO以及TRIPS所規定的各項規定,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由于我國民眾和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缺乏,我國國內普遍存在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這使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與國際標準有所差距,使我國的國際貿易環境受到損害,貿易爭端和摩擦時有發生。因此,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仍然存在著比較大的問題,必須采取措施以應對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要求所帶來的挑戰。

四、我國應對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措施

(一)制定國家知識產權發展戰略

在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成為經濟發展的先導的背景下,知識產權的發展是影響一個國家及其企業核心競爭能力的關鍵。發達國家均有一套針對本國國情而制定的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如日本提出“知識產權立國”等。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更應該盡快制定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出臺我國知識產權發展的戰略性指導文件,這也是我國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實現科學發展觀的必然選擇。由國家出臺知識產權發展戰略文件,也能夠發揮國家在促進知識產權發展和對知識產權進行管理方面的協調作用。

(二)按照“最低限度保護”原則協調國內與國際立法

在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上,由于國際公約等文件是締約國自愿簽署的,因此,根據條約必須信守的原則,國際法的效力高于國內法。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其實反映了各國知識產權制度在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呈現出來的趨同化的特點。但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并不等于在保護內容、保護標準、保護水平等方面的全球法律規范的統一化。按照‘最低限度保護’原則,各國立法提供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得低于國際公約規定的標準,這即是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的一般要求。具體而言,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應當考慮本國的經濟、科技與文化的發展水平,現階段立法不應過于攀高,只要達到國際公約規定的最低保護水平即可,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的本土化與國際化之間的協調。”

(三)調整與規范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建制

當前我國知識產權的管理部門比較分散,涉及到知識產權事務管理的機構有工業與信息化部、知識產權局、版權局、新聞出版署等部委,還有其他主管部分業務的知識產權機構,如商標局、專利局等。比較分散的管理機構容易造成管理中的不協調,增加管理成本,并且,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涉及到各個行業和各個環節,分散的管理體制容易出現管理上的漏洞。建立一個統一的對知識產權綜合管理的行政機關,可以節約執法成本,增強管理的協調性和有效性。

(四)擴大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范圍

在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時代,各類新的權利客體層出不窮,法律必須及時對這些新的權利客體進行保障,使之從潛在的權利客體變成法定的權利客體。例如,發展中國家安第斯組織在其2000年的《知識產權共同規范》總則第3條中把“傳統知識”(包括“民間文學藝術”和“地方傳統醫藥”)明確列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

知識產權法應當及時對知識產權保護客體范圍進行調整,包括對我國具有優勢的權利客體進行保護,如傳統知識保護與民間文學的保護,對中醫中藥的保護等,也包括對新科技成果的保護,如半導體芯片、動植物新品種、網絡著作權等,要出臺更加詳細的法律規范。

(五)建立有效的賠償金制度以制裁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不可否認的是,盡管我國執法機關進行了很大的努力,國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還是層出不窮,這也成為我國與外國產生貿易摩擦的重要因素。原有的制裁機制已經不能完全適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需要,必須建立有效的賠償金制度以制裁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其一是建立法定賠償金制度。法定賠償金是指在難以完全準確確定知識產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和侵權人的侵權獲利,并且不能通過其它方法確定侵權人的賠償數額時,由法律直接規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金額(第36頁)。由于知識產權的無形性,許多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是難以準確計算的,如果沒有法律進行界定,知識產權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就遲遲無法確定,將嚴重損害權利人的利益。其二是增設懲罰性賠償責任。所謂懲罰性賠償責任是相對于補償性賠償責任而言的,是指侵權人在賠償受害人實際損失之外,還應當賠償受害人一定費用的賠償責任,即侵害人的賠償責任不僅限于彌補受害人之損失,還必須讓受害人因此而獲得高于損失的賠償(第37頁)。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懲罰性賠償責任,對民事侵權行為只能讓侵權人承擔補償性賠償責任,這不利于有效遏制具有極大惡意的侵權行為。并且,由于大多數知識產權的權利客體是向社會公開的,侵權人進行侵權比較便利,而權利人對其權利客體的保護手段是有限和薄弱的,建立懲罰性賠償責任有助于遏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發生。

根據TRIPS協議,如侵權人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系出于故意,司法當局應判令其支付損害賠償,包括賠償被侵權人的訴訟費用和合理的律師費(第759頁)。我國法律一般沒有規定損害賠償包括訴訟費用和律師費,針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情況,可以根據TRIPS協議規定侵權人的賠償包括了被侵權人的訴訟費用和合理的律師費等費用。

21世紀是一個知識經濟的時代,也是一個經濟全球化的時代。各國在這種時代背景下建立了一個世界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使知識產權保護出現了國際化的趨勢。我國是一系列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締約國,也是WTO的成員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背景下面對著歷史機遇,同時,我們更要檢討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以國際的眼光應對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需要,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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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TRIPS協議;對外貿易;影響元素;對策研究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現展,科學技術水平的信息,知識產權保護也日益呈現出國際化的趨勢。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緊迫性的重要性,發展成長可謂是日新月異。在西方國家,已經把知識產權談判和范圍的國際貿易領域,并最終的形成和發展“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和并采取TRIPS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內容之一。加入WTO后,中國應積極參與國際貿易和市場競爭,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對此,我們要充分肯定TRIPS協議對我國對外貿易的積極影響,著力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吸引更多的國外資金,不斷增強我國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但是,我們也應該充分認識到,我國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還有與TRIPS協議的差距。在本文中,以及知識產權保護不足的現狀,特別是中國加入后,國外的激烈競爭,在知識產權和市場領域的臉,在本文中,基于中國企業的角度來看,鑒于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一、TRIPS協議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分析

所謂TRIPS協議,就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英文為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簡稱,它是對協議的相關內容的一部分,更重要的和關鍵的組成部分,與世界各地的知識產權保護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目前,WTO體系中,貿易自由化的發展趨勢逐漸增大,知識產權的保護,許多發展中國家從貿易保護逐漸向貿易自由化的過渡。其中,推動貿易自由化的完整的同時也增加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力量的國家的數目。對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一些經濟學家已經進行了系統深入的研究。比如,斯特恩指出,知識產權保護是不是國家之間的足夠的協調作用的結果,只是作為非關稅壁壘一樣。如果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出口時,因為其需要采取額外措施防止當地模仿而面臨更大的成本費用。因此,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和國際協調,勢必會降低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減輕。M.J.Ferrantino的基礎上,分析和美國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期的正常貿易,國內貿易和地方貿易相關數據的研究,他發現,有知識產權和美國一般貿易出口之間的相關性,并且對當地的貿易沒有影響,但對企業內部的貿易影響較大。Maskus.Puttitanun使用赫爾普曼,克魯格曼壟斷競爭模型,分析進行評估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貿易流量帶來的效果,他發現,高強度的執行知識產權保護在發展中國家,對中間產品的進口有積極作用的影響。他強調,這是市場競爭的影響之間的相互作用,市場拓展和降低成本的效果的影響,發達國家逐漸與中間產品出口到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此外,研究表明,越來越多的外國市場的專利保護水平,這是在發展中國家企業的市場擴張效應,勢必導致這些公司增加的保護水平增加出口國家的數量。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TRIPS協議可以極大地促進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并且效果能帶來市場規模的擴大對發展中國家。

基于上述分析研究的角度來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將帶來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和作用的兩個方面,這兩個方面的影響,相反的作用。一方面,受保護產品的需求彈性勢必增加由于努力保護和減少的作用和影響。在另一方面,受保護產品的需求將導致模仿和擴展了有限的影響和作用。但是,對于這兩種效果的輕重,仍需我們進一步深入分析與研究。要注意的是,結果不符合協議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基本要求,在實踐中,它會繼續采取強硬的措施和手段而發展中國家在提高TTRIPS協議的執行效率的基礎上,如何防止在西方發達國家單方面的行為,仍是我們研究的焦點和關鍵。

二、TRIPS協議下我國對外貿易的現狀分析

我國推行改革開放政策來,逐步走向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道路,改革、發展等戰略逐步得到實施,全國經濟總量取得令人矚目的成就。1978年,我國GDP僅為3645.2億元。2008年,全國達到300670億元,超過1978年的80倍。從圖1我們可以看出,我國GDP從1978年以來始終處于逐步提升的發展趨勢,我國的綜合國力以及國際影響力也發生巨大的改變。

圖1:中國入世前后進出口貿易商品結構發展趨勢示意

一般情況下,我國每年取得超過30000件的國家級的重大科技成果,往往由于沒有專利保護且效果差,但通過,鑒定,學術研討,公眾的使用效果,國外的無私奉獻。“十五”期間,科技成果的中國的科學研究計劃達到30000余件,但獲得國內外專利只有1500多件。“十一五”期間,我國科技攻關計劃完成的科技成果、發明專利等達到5萬余件,獲得國內外專利的2000余件。2001年到2005年,我國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發生一些變化,具體情況見表1。特別是近10年來,“863”計劃總投資100億元,研究課題超過7000項,論文超過50000篇,專利申請僅為1500余件,發明專利不足250件。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顯示的統計數據,中國實施專利法以來到2012年底,全國共收到近200000件國內發明專的申請,而同期向國外申請的發明專利不足3000件。這表明,我國近200000件的發明專利都浪費了。據估計,我國近年來因此而遭受的損失超過10億美元。如我國的中草藥項目,由我國研發但卻由國外取得專利保護的超過900項。相反,西方發達國家都對其高新技術在本國申請了專利保護。同時,還抓住時機到具有市場潛力和發展前景的國家或地區申請專利保護,以此實現其高科技在國內和國外市場的壟斷地位。

知識產權最佳保護期示意如圖2,T1表示產品的上市時間,0T1系列產品的研發和生產周期,T2表示,市場回報率等于研發成本,T3表示,智能產品的最佳保護,TL4表示,該產品的生命周期。

從圖中看出,當C=D時,即產權人扣除研發成本后所取得的收益=社會收益,此時的t3值為最佳保護期。如果CD,表示知識沒有被整個社會充分利用。只有C=D,知識生產者與整個社會利益才能夠平衡。

三、TRIPS協議下我國對外貿易的應對策略

(一)健全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是指在統一的系統,包括商標,專利,版權和商業秘密等一系列復雜的法律體系。鼓勵中國企業積極開展技術創新和創新,政府部門應積極研究制定相關的法律制度。首先,在與協議的相關規定嚴重的知識產權對中國企業使用相關的保護適用于如國民待遇原則的結合,最惠國待遇等。對此,我們應當修改我國的專利法、商標法以及著作權等的相關規定。其次,在專利法在我國,自后在1992年和2000年兩次修改,極大地豐富和擴大專利保護的范圍在中國和地區,有效提高專利保護在中國的水平。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目前的專利法還存在缺陷和不足,法定補償效果,如專利權和撤銷程序,都需要進行適當的調整和修改。第三,中國應在本企業的產品和統一的法律保護,這與立法體例的TRIPS與許多國家保持一致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此外,我們應進一步擴大保護專利法在中國的范圍內,如增加植物新品種、轉基因動物保護等。

(二)積極主動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國外知識產權的壟斷,我們的企業不僅要申請專利和商標等知識產權的,而且在利用知識產權政策的靈活性,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從本質上說,市場競爭是知識產權,新技術,新產品,競爭的競爭。因此,在競爭激烈的國際市場上保持我們的競爭優勢,最好的辦法是積極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政策,新產品和新技術。一般來說,在國外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至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但是,隨著中國的知識產權政策和保護后起之秀的,不能坐以待斃,必須奮起追趕。但在追趕過程中,我們必須注意一些困難及問題。如產品開發的階段,必須充分利用知識產權的研究文獻。這是因為,以及有大量的文獻,內容廣泛,出版快,交貨快,實際的詳細信息和其他的基本特征。有研究結果顯示,全球最新的發明創造信息,90%以上的可以在專利文獻中查找到,其幾乎記載了世界技術領域以及人類知識的發展進步。因此,中國企業必須使自己的知識產權納入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注重知識產權的保護,靈活運用知識產權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知識產權和外貿,出口產品以結合,促進知識產權成為外貿出口的核心內容。

(三)努力建立市場公平有序競爭機制

中國加入WTO后,國內外企業間的競爭,其實質就是知識產權和技術創新的競爭。但企業需要在公平、競爭和有序的環境下,才能進行對外貿易、保護知識產權及技術創新的成果。近年來,我國國內市場異軍突起,很多由我國首次運用的技術發明,都沒有申請專利保護。如數字壓縮、譯碼高新技術研制和新興電子業等,其產品的市場潛力都極為巨大。因為沒有申請專利保護,導致市場極為混亂。而如果我們申請了專利及保護,那么就可按照市場需求和專利法規定等進行保護,也就不存在互相仿制等混亂的現象。類似這種情況,在我國很多企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相反,國外企業卻特別注重對自身專利的保護。如A國B企業發明Z牌洗衣機以后,特別適合市場的需求,年產量已突破了20萬臺。但B企業卻幾乎沒有遇到被仿制等情況。這是因為,B企業積極重視和運用知識產權保護。近年來,B企業申請的國內專利達10余種,而且還申請了其他國家的專利,并在國外注冊商標,即保護自身的利益,又發展了國外市場。如此一來,在國內產品出口日益下滑情況下,B企業生產的Z牌洗衣機出口仍持續大幅增加。對此,要求我們在高度重視技術創新的同時,充分運用知識產權制度及其保護,有力保護技術創新的成果,進而贏得國內外市場與競爭優勢。

(四)著力提高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

一般來說,從國際經濟活動和規則是殘酷的。如果有貿易糾紛,這是熟悉規則,這將占據主動,這將成為最大的贏家。因此,規則學習,熟悉和使用,隨著市場競爭,經濟活動,會主動在越來越多的國際經濟貿易活動,這也是在我們的企業和挑戰面前的主要任務。特別是中國加入后,在相同的情況下,貿易條件,獲得更大的貿易利益,最終取決于我們的整體質量和技術水平。同時,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整體的能力和知識產權及其保護水平。因此,有效地提高了知識產權和企業在我國其保護水平,關鍵是中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和能力的提高。據TRPIS的有關規定,如果當事人不提供國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根據該協議,則受害方可以根據爭端解決程序和交叉報復的規則,在商品貿易的交叉報復,其中提供了有關知識產權和保護企業必要的法律環境中的執行情況。在這方面,中國的企業必須大力配備專門的技能,認真學習,熟悉,研究和應用TRIPS協議的,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充分享受權利,保護有實力的企業的合法權益,逐步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形成和發展自己的獨特優勢,力求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處于不敗之地。

四、結論

總之,從短期來看,雖然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提高我國外貿企業的生產成本和費用。然而,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以改善中國的外貿環境,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因此,只要我們有信心,有決心,中國外貿的未來將更加主動,逐步實現貿易強國的目標。我們必須結合當前的形勢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不足之處,尤其是在中國加入WTO后,面臨著知識產權和外部市場的國內領域的激烈競爭,基于業務的角度來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有效的對策和建議。

參考文獻:

[1]徐兆宏,企業知識產權國際保護[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2]顧峰,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對國際貿易競爭力的影響機制分析[J],北方經貿,2010(01);

[3]張朝霞:,TRIPS協議的法律背景分析及評價[J],西北民族大學學報,2009(02);

[4]王國輝,TRIPS協議下中國知識產權法制完善問題研究[J],重慶郵電學院學報,2011(03);

[5]梁桂青,TRPIS協議與中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從美國特殊301條款談起[J],中山大學學報論叢,2011(03);

篇7

關鍵詞:知識產權、侵權、搶注、產權立法

一、知識產權概述

知識產權,概括的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主要基于腦力勞動創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有沒有自主知識產權,能不能有核心競爭力,已成為能否進一步發展的關鍵。如今知識產權已經成為談判籌碼、市場競爭的手段以及壟斷的工具。我們要改變“MADE IN CHINA”地攤貨的形象就要注重知識產權的保護!

二、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的侵權問題突出

(一)國際貿易中產權爭議案件突出

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濫用知識產權的問題并不鮮見。2009年6月15日,英力士熒石公司等兩家原告在德克薩斯州南區聯邦地區法院,中化寧波公司、中化廈門現代環境保護化學公司、太倉中化環境保護化學公司、美國中化公司等侵犯專利權。中化集團在寧波、廈門、太倉、美國等地區的下屬環保制造企業還曾在2007年10月5日、2008年9月17日在美國法院被控專利侵權等。

(二)跨國公司產權濫用問題嚴重

目前,跨國公司已經成為全球經濟活動的主角,他們利用自己的知識產權優勢來加強競爭地位,各種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便不同程度地表現出來,主要為:拒絕許可、搭售行為、價格歧視、掠奪性定價、過高定價、知識產權交叉許可與聯合經營。

(三)我國企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問題不斷

近幾年來,中國企業進一步走出國門,面對著更復雜的形式和更激烈的競爭。2005年1月,國際巨頭英特爾就中國某企業生產的語音卡侵犯其專利,不久日本三洋開始了與深圳比亞迪關于電池專利的糾紛。同年2月,美國電子娛樂協會向美國商務代表也提交了一份來自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聯盟的報告指出:中國與馬來西亞、俄羅斯成為全球游戲軟件盜版最為嚴重的三個國家,中國已成為世界最大的偽正版制造地、消費國和輸出國。

(四)我國企業知識產權遭到侵犯問題日顯突出

近年來中國幾乎所有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原產地保護產品等都不同程度地遭遇了國內外的商標搶注危機。每年商標國外搶注案件超過100起,涉及化妝品、飲料、家電、服裝、文化等多個行業。如:“海信”在德國被搶注、廈門節能燈商標“東林”在德國被搶注、“康佳”在美國被搶注、“科龍”在新加坡被搶注、河南白酒品牌“杜康”在日本被搶注、云南卷煙品牌“阿詩瑪”、“紅塔山”在菲律賓被搶注、“五糧液”在韓國被搶注。

三、國際貿易中中國面臨知識產權糾紛的原因分析

(一)我國企業和個人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我國企業和個人缺乏知識產權意識。有數據表明,在中國大陸,90%以上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60%的企業沒有自己的商標。知識產權意識淡薄,源于一種目光短淺的急功近利心理,很多企業覺得知識產權保護是一項投資大、回報周期長且比較隱性的事業,不愿意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加大投入。

(二)我國企業自主的知識產權較少

知識產權危機影響中國企業全球化過程。據統計全國只有萬分之三的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由于缺乏核心技術,我國企業不得不將每部國產手機售價的20%、計算機售價的30%、數控機床售價的20%至40%支付給國外專利持有者。個人計算機每臺平均利潤不到5%;電視機平均每臺純利潤已不到10元人民幣。這大大增加了企業的各種成本。使我國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顯著降低,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和跨國生產也受到影響。

(三)我國國內知識產權立法不完善

現行的知識產權法立法種類繁多,分散雜亂。對有些現象重疊調整,而對有些現象卻出現調整空白。因此,發生知識產權糾紛時,有些案件不能直接援引法律條文進行解決;有些案件在審理中會因為不同法律條文之間的矛盾、沖突而無法結案。在知識產權貿易的很多案件中,由于國內立法的空白或者不完善,造成了國外企業鉆我國法律的空子,侵害我國方面的利益。

四、中國應對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糾紛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對知識產權的認識

知識產權是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從事智力活動而創造的財富,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有力武器。任何一個企業都應加強知識產權的認識,將保護別人的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義務,作為一種社會責任。只有人人都了解并尊重保護他人的知識產權,自己的知識產權才不會受到侵害。

(二)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1、立足長遠,不斷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對于出口企業來講,首先要充分認識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緊迫性,增強意識、注重投入,從多層面、多渠道形成企業的自我保護。

2、積極應對,提升企業競爭力: 企業應加大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投入力度,確保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和推進。企業要想有實力、有底氣應對貿易糾紛則必須修煉好內功,清楚的認識到與外國先進水平的差距,在企業產品技術上不斷創新,提高產品核心競爭力。

(三)提高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建立自主知識產權的國際品牌

創新是一個民族的靈魂,是一個國家發展的不竭動力。對處于市場競爭中不斷追求發展的企業來說,創新是事關企業生死存亡的核心問題。只有重視自主知識產權,才能不斷地提高生產工藝,生產出高端產品,才能培育出走向國際市場的新產品,避免在貿易爭端中處于不利地位。面對嚴峻的國際競爭,我們應提高產品的國內外專利申請和產品質量,制定知識產權戰略,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加大國內外專利保護力度,逐步提高核心技術的研發力度,高度重視核心技術在產業發展中的競爭力。

(四)用法律維護企業權利

此外,我們還應關注國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信息以及出口產品可能涉及到的知識產權要求,盡量減少損失。對于企業的知識產權,我們首先要看專利是在哪兒生效、哪兒申請的。如果只是中國的專利,從法律來講這個專利只受中國范圍的保護,它所依附的技術在境外是否能得到保護取決于境外的法律是否認可。所以,對于中國企業的國際化道路第一步,可能就是知識產權的問題。

中國外貿即將進入一個出口與進口并重的新時代,中國企業也將面臨著更直接、更殘酷的市場競技。在法律方面,應要加強知識產權法律的普及和推廣工作,讓我國的企業能夠充分正確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對濫用權利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給予懲罰。對于企業自身方面,應加強自身產品研發,注重知識產權的保護。惟有自強,勤練“內功”,才能立于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1] 蔣學鶯.《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爭端的幾點思考 》.時代經濟,2008年2月 第6卷

[2] 毛光烈.《新經濟背景下企業的危機與知識產權競爭戰略》.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08年第1版

[3]湯湘希.《基于企業核心競爭力理論的無形資產經營問題研究》.中國工業經濟,2004年01期

篇8

論文摘要 海南省的知識產權保護相對落后,尤其是在商標保護方面,很多著名的景點或名稱都曾經或正在遭受被搶注的厄運。本文從國際旅游島建設的實際需要出發,以旅游線路知識產權的保護為中心,對旅游線路的概念及其可知識產權保護性進行了分析,并重點對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過程中的旅游線路商標保護進行了討論,以期對海南旅游業的發展有所貢獻。

論文關鍵詞 國際旅游島 旅游線路 商標

從全國范圍來看,近年來,旅游線路知識產權糾紛越來越多,成為困擾旅游行業的一大難題。海南四季如春,光熱充足,有著十分豐富的旅游資源。據初步調查,全省可供開發的旅游資源共11大類241處。特別是海南島海岸線漫長,海灣眾多,海邊大都是優質沙灘,椰風海韻為國內外旅游者所贊美,是一個旅游資源大省。近年來,海南省旅游業發展迅猛,旅游品牌價值快速提升,但商標意識卻還比較淡薄,有90%以上的旅游資源還沒有使用商標或已使用商標卻還沒有進行注冊。海南正在建設國際旅游島,旅游業是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的主導產業,正確處理旅游線路知識產權糾紛非常重要。

一、旅游線路概述

目前,學界并沒有對旅游線路作一個明確的概念界定。出于探討的目的,筆者從法律的角度對旅游線路做出如下定義:旅游線路是由承擔旅游線路開發職能的旅游經營者把由旅游景區、飯店和交通等部門為旅游者提供的服務作為中間產品加以組合而形成的旅游產品。

按照旅游線路有無特色,可將旅游線路分為普通旅游線路和特色旅游線路。普通旅游線路,即民眾傳統意義上所理解的走馬觀花似的旅游線路,這類旅游線路只是景點、飯店和交通等各種旅游服務的簡單組合,現實生活中多以“某地幾日游”的形式出現,毫無新意可言。

特色旅游線路:區別于普通的走馬觀花似的旅游線路,特色旅游線路以特定體驗為主,如文化特色游,讓旅游者們不僅能欣賞到優美的景點,更重要的是了解到了當地的歷史人文,既增加了知識,又體驗到了不一樣的生活方式,如有些佛教文化旅游不僅能體驗到世外修行生活,還能帶給你一些人生的思考,從而使人對生活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再如“孤島生存”旅游線路,以特殊的探險體驗,帶給旅行者與眾不同的體驗效果。本文所探討的旅游線路僅指特色旅游線路。

對于旅游經營者來說,開發一條新的具有特色的旅游線路,猶如捧上“燙手山芋”,雖然好吃,卻又燙手。旅游經營者在經過大量人力、智力、財力投入成功開發一條新的旅游線路后,其他旅游經營者就會跟風,克隆其“勞動成果”。由于經濟利益的差異,開發者難以獲得景區、飯店、旅游交通等部門的支持與合作,以阻止其他競爭對手進入。旅游線路的這一特性為其他旅游經營者“搭便車”提供了可乘之機,也為旅游經營者權利的行使和保護帶來了困難。

二、旅游線路的可知識產權保護性

(一)知識產權的法律本質

從法律意義上講,知識產權指的是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其中的“知識”即指各種智力勞動成果,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產權”指的是權利人依法支配其財產的權利,它具有明顯的排他性,其他任何人未經權利人許可均不得對該財產行使權利。“知識”之所以能夠成為產權的對象,其內在根據就在于它的創造性以及這種創造性所具有的價值。由此,我們可以說,智力創造是知識產權產生的內在根據,法律規定是知識產權產生的外部條件,二者的結合構成知識產權產生的基礎,智力成果的創造性與專有權利的法定性之間的統一是知識產權的本質特征豍。

(二)旅游線路的可知識產權保護性

旅游線路是否可以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獲得保護,即旅游線路是否具有可知識產權保護性,可以從旅游線路知識產權的法律本質得出結論。

1.旅游線路是一種智力創造成果

旅游線路是凝聚了開發者的智力投入和開發心血的智力成果。隨著游客需求的不斷多樣化,要迎合游客的需求,旅游經營者只有通過對目的地所處的客源市場區位條件和所擁有的旅游資源進行深入研究,對旅游資源進行橫向和縱向比較,挖掘資源的深刻內涵,對資源的內涵進行提煉、升華而形成一種獨特的旅游產品。因此,旅游線路并非景區和景點的隨意拼湊。旅游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主題鮮明的線路是在旅游市場激烈競爭中爭取客源的物質基礎。旅游經營者對旅游目的地旅游資源進行創意與策劃,推出富有特色的旅游線路,是一條新的旅游線路開發成功的重要保證。

2.旅游線路可通過法律獲得專有權

近年來,旅游線路產品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一直困擾著旅游行業。原因在于,很多人認為旅游經營者對某一旅游線路的策劃、設計、包裝、促銷,屬于一種智力活動。在我國,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于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筆者認為,我國已經加入了WTO,根據WTO框架下“TRIPS”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極其廣泛,可以說已經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因此,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并不存在無法可依,只存在依那種法律以及申請何種權利保護的問題。從司法實踐來看,旅游線路開發者可將與旅游線路有關的標志、標記用來注冊商標,也可以將其用來宣傳旅游線路的文字材料作為自己的作品,從而成為著作權的主體,請求著作權保護。這樣,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就可根據不同的情況請求商標法、著作權法或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正如前文所述,智力成果的創造性與專有權利的法定性之間的統一是知識產權的本質特征。因此,旅游線路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本質。

三、海南省旅游線路知識產權保護之商標權保護分析

如前所述,海南有著十分豐富的旅游資源,全省可供開發的旅游資源共11大類241處。隨著海南國際旅游島的逐步推進,海南省旅游業必將迅猛發展,這也會使旅游品牌價值快速提升。然而,海南省商標保護工作基礎差,目前仍有90%以上的旅游資源還沒有使用商標或已使用商標卻還沒有進行注冊,這給海南省的旅游產業發展蒙上了一層陰影。為扭轉目前旅游產業商標的被動局面,筆者認為從旅游線路商標的建設與保護做起是一條不錯的捷徑。

旅游行業的糾紛主要出現在一些新興的特色線路上。旅游線路知識產權保護的類型一般包括商標權保護、版權保護以及反不正當競爭保護三類,筆者更傾向于通過申請旅游線路商標來對旅游線路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對于海南來講更是如此。

我國《商標法》根據商標使用領域的不同,將商標分為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證明商標以及集體商標四類。商標保護的特點是通過賦予提供同類產品或者服務的企業一種獨特的標志,使得各自的產品與服務便于區別。由于旅游線路這一旅游產品的服務特征,對其進行服務商標注冊,將新開發的線路與服務品牌加以“捆綁”,可以很大程度上保護一個旅游品牌免受侵權之害。旅游線路商標不僅可以保護旅游業的知識產權和開發者的積極性,同時,對于改變目前海南省旅游業沒有產品競爭,只有價格競爭的局面也具有積極的意義。旅游行業的特點決定了旅游經營者只能追求異性,排斥趨同性,以此來避免低層次競爭和近距離重復。對于海南的旅游經營者來講,應該抓住注冊商標這個法律武器,來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無形資產,規范市場秩序。申請旅游線路商標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并非所有旅游線路名稱都可以注冊商標

能夠作為商標注冊的標記必須具有顯著性,因此,缺乏顯著性的標記不能注冊為商標,如海南游,但共性東西賦予個性就可以注冊,如“海南天下第一漂”;另外,直接說明服務內容以及國家規定的地理名稱也不能注冊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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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價值理論;知識產權;經濟人類學

一、價值理論概述

價值理論是資本主義經濟理論體系的基礎。馬克思認為,勞動價值論的核心問題是創造商品源泉的問題,一再明確指出抽象勞動是創造商品價值的源泉和實體。按照傳統政治經濟學觀點,只有物質生產部門的體力為主的勞動才是創造價值的勞動。

新古典主義是通過對需求和效用的認識,建立在“邊際效用論”和“均衡價格論”基礎上的。經濟學之父亞當斯密的勞動價值論包含兩個大的方面:一是商品的價值是由生產該商品時所耗費的勞動決定的;二是商品的價值又是這個商品在交換中所能購得和支配的勞動決定的。在此基礎上,斯密進一步說,這種購買到的能支配勞動的生產物,不全部歸勞動者所有,除工人應得的工資外,還要給資本家以利潤,給地主以地租,得出價值由三種收入構成。李嘉圖繼承了前者,提出了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的觀點,成為馬克思價值理論的基石。薩伊則繼承了后者,重點從交換價值即價格的角度來分析,提出了“物品的效用就是物品價值的基礎”。“所謂生產,不是創造物質,而是創造效用”,“商品的價值取決于它的效用”,并提出商品的效用是由勞動、資本、土地三要素共同創造的。以生產三要素理論為基礎,薩伊進一步創立了“三個統一體”的分配理論(即勞動――工資,資本――利息,土地――地租)和“供給會自行創造需求”的市場理論(即在西方經濟學中影響巨大的“薩伊定律”)。馬爾薩斯的理論主要是針對李嘉圖理論上的矛盾,從而否定了勞動價值規律,并提出了“有效需求不足”的理論(這一理論成為后來凱恩斯的理論基礎)。馬歇爾可以稱得上新古典學派的標志性代表人物,他認為市場力量將趨向于形成供求平衡,他將供應與需求比成一把剪刀中不可相互分割的兩個刀片,共同決定了價值,這種供求平衡論也被稱為馬歇爾的剪刀價值論。就短期而言,供應是相對固定的,價值是需求的函數,在完善的市場下,價格、成本和價值終將會趨于一致。

二、知識產權的價值

知識產權,概括的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主要基于腦力勞動創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廣義概念上的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客體的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人類一切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品名稱和標志,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于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一切權利。 狹義概念上的知識產權只包括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名稱標記權、制止不正當競爭,不包括科學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知識產權具有特殊性和自己的特點:它是具有以下的特點:無形性,雙重性,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知識產權是知識和價值高度密集的產品,很多產品的價值都集中體現在知識產權上,要想實現其產品的價值和效用,就必須對產品的知識產權加以保護。

三、從經濟人類學角度分析杭州娃哈哈集團、光明集團與法國達能集團商標糾紛案

2007年4月2日,法國達能公司欲強行以40億元人民幣的低價并購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非合資公司51%的股權。并且威脅宗慶后如果不從,達能將會對娃哈哈非合資公司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娃哈哈”商標提出法律訴訟。2000年底,達能與光明簽訂協議,光明以象征性地1元的價格獲得部分達能商標和外包裝12年使用權,并相繼接手上海達能和廣州達能兩家公司,包括達能目前在中國的所有酸奶業務。但在協議的附加條款中,規定光明只能在兩個品種的酸奶中使用這個商標。后來,光明擅自違反協議在其他品種上也使用達能商標,達能卻一直沒有表示異議,這給了光明以繼續違約的勇氣。在2006年4月,達能抓住光明“違反商標使用權協議”的把柄,以訴訟逼宮光明,達到了在股改時增持股份的目的,以每股4.06元的低價受讓部分非流通股而將持股比例上升為20.1%,成為第三大股東。從上面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全球化是不同國家、民族之間經濟競爭的新形式,而知識產權則是競爭的利器。沒有自己知識產權,就只能一方面為別人做“貼牌“加工,另一方面又要用高額的價格去購買別人的名牌,這種雙重盤剝的結果,就是自己永遠被鎖定在產業鏈的低端。事實上,相當一部分在各自領域中頗有名氣的企業,且消費群體也日漸成熟與固定,但當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就面臨著知識產權不能得到保護的問題,這個不僅僅是娃哈哈和光明,幾乎是所有企業所共同面臨的問題。經濟人類學是研究人類各種社會的經濟生活、經濟制度及其演化規律的文化人類學分支學科,經濟人類學的研究中引入了經濟學的一些方式,下面經濟學人類學的視角來分析杭州娃哈哈集團、光明集團與法國達能集團商標糾紛案。

人(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是“經濟動物”的觀點,相信人的一切行為都會從經濟上來考量,其目的就在于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商業資源是有限的,由此產生了競爭,參與競爭者正是為了自身收益的最大化而互相競爭,形成相互競爭、相互對抗的關系,以爭取利益的多少來決定勝負。一定的外部條件決定了競爭和對抗的具體形式,就形成了博弈。博弈論是研究人們如何進行決策,以及這種決策如何達到均衡的科學,每個博弈者在決定采取何種行為時,要根據自身的利益和目的行事,還必須考慮到他的決策行為可能對其他人造成的影響,以及其他人的反應行為可能帶來的后果,通過選擇最佳行動計劃,來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四、從娃哈哈和光明集團的商標案中我們應該吸取的教訓

1.建立并健全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我國近些年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大環境在不斷改善,相關職能部門在嚴格履行自身所承擔的保護知識產權國際義務的同時,積極致力于知識產權規則的調整和完善,使其更有利于我國的科技成果和利益的保護。企業自身也要順應大環境的變化,結合自身實際,制定適合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上級要重視,全員須參與,依法律為大綱,以制度為保障,提升保護意識,完善保護體系。

2.制定企業長期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戰略。企業欲長期管理并保護自身的技術優勢、市場地位,就必須把保護知識產權提高到企業整體戰略的高度。如知識產權人才的儲備戰略、品牌保護與開發戰略、知識產權利用戰略等等,充分利用和發揮知識產權的經濟效用,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戰略是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有效保證。

3.加大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和宣傳力度。為了適應新的環境,企業必須時刻掌握最先進的科學技術,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對于自我保護的能力薄弱的企業應當改變陳舊的思想,灌輸新的經營理念,全面普及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知識,如提供企業內部工作人員相應的知識產權信息培訓,組織知識產權保護研究小組并定期調研等,依托我國和國際的相關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逐步提高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

4.加強企業知識產權人才的儲備和管理。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需要有專門的人才,還必須是高素質的管理組織。企業不應吝嗇于知識產權管理人才培養的投入,反而應該盡一切可能加強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

參考文獻

[1]施琳.經濟人類學[M].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2002

篇10

關鍵詞:國際技術轉讓;限制性商業行為;知識產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D996.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12-0-01

一、國際技術轉讓概述

1.國際技術轉讓定義

國際技術轉讓,通行的概念是指,關于制造產品、應用生產方法或提供服務的知識轉讓,但不包括貨物的單純買賣或租賃。各國在立法中對技術轉讓都有規定。我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規定:技術引進是中國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團體或個人,通過貿易或經濟合作的途徑,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公司、企業、團體或個人獲得的技術。

2.國際技術轉讓的特征分析

其一,從轉讓內容看,技術轉讓主要以知識形態為主。其二,從轉讓意愿看,發達國家通常較為積極推進傳統技術、普通技術的轉讓,而限制或變相禁止高新技術轉讓輸出。其三,從轉讓方式看,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雙向轉讓,既有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轉讓,又有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的技術轉讓。其四,從轉讓趨勢看,中小企業技術轉讓能力增加,有比肩大型跨國公司的趨勢。

二、國際技術轉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國際技術轉讓的標的是知識產權。作為法律賦予知識產品所有人對創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禁止不正當競爭權、版權、禁止不正當競爭權等。其中要特別說明的, “禁止不正當競爭權”主要指專利中無法包含的KNOW-HOW權,商標權中無法包含的禁止假冒他人產品的權利。世界各國都認識到,保護知識產權是促進國際技術轉讓良好發展的前提,與知識產權相關國際性公約逐步豐富完善,標志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趨勢進一步發展。在國際技術轉讓中常見的許可合同,對保密條款一般都有詳細的規定。作為轉讓標的專利可以通過法律得到直接保護,但沒有經過專利登記的專有技術,需要通過專門途徑予以保護。因此在許可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一般會要求技術受方對包括專有技術、相關資料在內的技術秘密負有保密責任,不向第三方進行透露。

我國在市場產權保護方面開展了大量的立法工作,出臺許多很有實際指導意義的法律。如商標法中規定,商標注冊人有權轉讓注冊商標,也可通過許可合同許可合作方使用注冊商標。許可合同內容很廣泛,不僅僅局限于商標、還包括專利、專有技術等。當然在技術轉讓實踐中,為更好保護技術引入方權益,技術轉讓方要保證技術的完整性、時效性,準確性,必要時還要提供相關資質,證明技術能夠符合合同約定目的,且技術權本身未對外設立擔保等。

三、國際技術轉讓中商業行為的限制與反限制

1.國際技術轉讓中限制性商業行為危害性分析

其一,是對自由競爭和貿易自由的限制。限制技術受方使用或進一步研究引進技術,實質是對技術改進與革新的阻礙,不利于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企業間采取協議達成一致意見,由優勢方可能借此謀取和濫用市場地位,引發限制競爭、干擾常規貿易的弊端。其二,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如果缺乏實力強大的競爭對手和法律的有效監管,技術輸出方就有濫用支配地位的可能。技術輸出方可能抬高技術轉讓價格,附加嚴苛交易條件;也可能任意劃分市場范圍,對貿易對象采取區別化對待,達到維護優勢地位,控制技術引入方的目的。從各國法律來看,一般并不禁止企業在市場上占支配地位,但會禁止企業濫用支配地位的任何做法。如果專利權人行使獨占權,禁止第三人未經許可使用其權利,或按在一段時間內按某種條件轉讓專利技術使用權,收取報酬,這些行為都是合法的。但如果以對方向其購買不享有專利權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等為其轉讓專利技術的條件,就越出合法范圍。

2.應對商業限制性條款措施概述

立法目的在于保護競爭,消除壟斷。發達國家在反壟斷法等規范中,對限制性條款有所規定。這類立法都具有強制性,雙方當事人不能任意排除使用,也不能用以規避法院對這類案件的管轄。

在國際技術轉讓初期,發展中國家多處于引入技術的地位,常常受制于限制性商業行為。六十年中后期,隨著民族自決意識和法律保護意識提升,發展中家開始制定專門的技術轉讓法。通常來說,這些法律對技術貿易中的限制性條款態度較為嚴格,一方面大量詳細列舉各類限制條款,一方面規定合同中若含明示或暗示限制性條款,將導致整個合同無效。從歷史角度看,這些法律規定對當時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貿易和技術轉讓起到一定保護作用。

3.我國制定相關立法,努力維護自身權益

在引進技術的商務合作中,我國企業可能遭遇限制性條款,既出現在技術使用環節也可能出現在產品生產和銷售過程。在我國立法中,對技術引進合同條款細則作出明確規定,如禁止附帶條件、限制未經來源證實的同類技術、禁止合同期滿后技術使用等等。我國的立法兼顧原則性與靈活性,在處理反限制條款問題時,受讓方的談判地位更為穩固和積極,即可避免受制于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又在保障供方利益和積極性方面有所平衡。

我國目前在技術進出口方面主要包括的專門法規有:《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外貿易法》、《限制出口技術管理辦法》。除上述專門法規外,我國頒布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通則》、《合同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等對技術轉讓也有相應規定。

“兼容并蓄,厚積而薄發”,在國際技術轉發相關立法的進程中,我國既注重吸收和借鑒國際經驗,又立足本國實際,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相關法律。在立法制度保障的基礎上,我們民族企業應注重積累實踐經驗,更多參與國家合作與交流,在有理有據維護本國權益的前提下,實現從科學技術到生產力轉化的邁進。

參考文獻:

[1]馬忠法.國際技術轉讓法律制度理論與實務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

[2]徐紅菊.國際技術轉讓法學[M].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