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的含義范文
時間:2024-02-10 17:54:4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公共利益的含義,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公共利益;公權力;基本權利;立法界定;判定
中圖分類號:D631.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09-0235-02
1 問題的提出
我國憲法第51條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公共利益。”2004年3月憲法修正案中也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和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從法律條文的字面上分析,公共利益是限制私人利益的條件,私人利益在碰到公共利益的時候就應該讓步,那我們是不是也應該從憲法的立法精神來重新分析這些法律條文呢?試想一下,如果說忽視公共利益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的功能會造成社會的無秩序的話,那么忽視公共利益對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宗旨,則會使公共利益成為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危險源”。實踐當中這種情況也時有發生,筆者認為這種情況發生的原因首先是立法對公共利益定義的界定,然后是如何對公共利益進行合憲合法合理的判定。
2 立法對公共利益的界定
2.1 現在有關公共利益界定的研究情況
因為實踐當中“公共利益”的概念使用的范圍越來越廣,特別是土地征用和城市房屋拆遷中引發的一系列的有爭議的社會問題后,人們才意識到:公共利益不再是簡單的道德說辭和空洞的口號,而是作為具體行政決策的法律依據,并直接影響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其特性表現在:
首先,由于公共利益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因而在表述上難以采用常規的方法對其進行定義。一般認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國家行為的正當與否,而國家行為總是與代表者的特殊身份緊密相連,只要國家出現某種需要,代表者就可以利用其特殊身份而賦予公共利益一個特定的含義。這樣,社會生活中的任何領域都可能在特定條件下成為公共利益的潛在外延,使得這個概念的外延在理論上碩大無比,難以把握。
其次,由于公共利益的內容往往都是具體的,即具有多樣性的統一,因而難以用抽象思維的放大加以絕對化,同其他利益分開。公共利益所具有的這種多樣性的統一,使它既區別于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同時又蘊涵在這些利益之中;它既不是游離于個人利益、集體利益之外,也不是私人利益、集體利益簡單的相加,而是社會共同的、普遍的利益。
另外,由于公共利益還是一個具有開放性、運動性的概念,難以機械的擬訂一個靜止的標準,生硬的規范各個社會領域的實際操作。毋庸質疑,公共利益在實體法上是一個廣泛存在的概念,但是它的內涵往往在不同的領域表現為不同的側重點和構成要素。其實這種特性也可以表述為公共利益的不確定性,包括:“利益內容的不確定性”和“受益對象的不確定性”。正是因為這種不確定性,這使得公共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描述而不能定義。
2.2 立法上對公共利益的界定
通過上面對公共利益性質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中對于公共利益的表述都是一種概括性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會導致權力濫用的情況。的確,要科學的界定公共利益的定義確實存在著一定的困難,但為了滿足社會實踐的制度需要,為了防止政府權力的恣意擴大,切實保障公民和集體權益不受國家的不當侵犯,上述原因并不能成為阻礙我們界定公共利益的理由。
我們試著通過確定以下兩個原則在立法上對公共利益的概念加以界定,具體表現為:一是關于公共利益的判定標準與程序,只能由法律根據憲法來科學界定。確立這個原則的目的,在于充分體現現代法治社會的控權理念。這樣,立法者對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將成為控制政府的行政權力行使的重要依據,以保證政府成為維護和實現公共利益的忠實的“奴仆”。二是采用分散立法的模式,由各個部門的基本法各自界定本部門的公共利益。就我國法制體系建設的情況來看,憲法是規定國家權力和人民基本權利的根本大法,如果憲法不能界定公共利益,那么,只能由各個部門法分別根據自己所需要公、私權益的實際情況,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建立立法標準。由于各個部門法所調整的對象是特定的,所設定的公共利益也就有各自的特殊性。由于各個部門的調整對象基本上是確定的,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保持相對的穩定性。因此,從這個層面上界定公共利益成為可能。
3 對公共利益的判定
如上所述,立法上將公共利益在不同的部門法中分別進行合法合理的界定,這是權力保障權利的前提條件,也是實現公共利益這個最終目標的必要條件。對立法上所界定的公共利益判定的任務就部分的落到了行政機關的身上,為了防止公權力機關利用其代表者的身份隨意對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進行界定,所以屬于公權力機關組成部分的行政機關在進行決策時特別是為牽涉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權衡時必須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3.1 對公共利益的判定要符合主體標準
主體包括供給主體和受益主體。首先,公共利益應當是由公共組織提供的供公眾享用的公共服務,這里的公共組織包括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經法律規定或者授權的享有行政職能的組織。這些主體在為行政行為時應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提供公共服務。以營利性為目的的主體進行的營利雖然在客觀上也起到了促進公共利益的作用,也不能定性為公益性活動。其次,公共利益的受益主體則是開放性的,沒有什么特別條件的限制。比如城市環境的美化、公益設施的建造,其享用的主體都是開放性的。
3.2 對公共利益的判定要符合范圍標準
前面談到說各部門法根據自身的需要對各自領域的公共利益進行界定,這種界定的方式我們也闡述了應該屬于一種列舉加反面排除式,對于這種立法界定的方式,行政機關在為具體的行政行為時,出于追求公共利益和保障私人利益的考慮,應該要嚴格限制在這個范圍之內,并且我國相關的立法也可以參照國外很多已經很成熟的做法具體掌握不同部門法中不同利益標準的范圍,對此嚴格進行適用。
3.3 行政機關在對公共利益進行解釋和裁量時應該遵守比例原則
誠如翁岳先生所說:“國家為追求公共利益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時,不能逾越必要的限度,尤其人性尊嚴已經成為‘憲法’之基本理念,行政與實現國家目的時,更須予以尊重。”在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對公益的追求和公民基本權利發生沖突的時候,應該比較利益的大小,如果選擇了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則這種限制必須合乎比例,并且限制必須是必要的,即符合“比例原則”。比例原則包括三個分
原則:妥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和均衡性原則。具體說來包括以下幾層含義:一是在行為時對個人基本權利的限制應當能促進公共利益的實現;二是在多個可以選擇實現公共利益的手段中,所選擇的手段侵害應當是最小的,三是所侵害的利益與所保護的公共利益之間合乎一定的比例,也就是前者應當大大小于后者。
這里又涉及到另外一個問題,即比例性原則當中利益大小如何比較的問題,德國學者拉侖茲歸納出以下幾個原則,列舉一下以供參考:第一以基本法的價值秩序,一種利益較他種利益是否有明顯的優越性。第二,當涉及位階相同,所涉及的權力有歧義,一方面取決于所受保護的利益的影響程度。另一方面取決于假使某種利益讓步時,其受害程度如何。第三,選擇最輕微侵害手段或可能最小限制的原則。
3.4 對公共利益的判定應當遵循程序的正當性原則
筆者認為,確立關于公共利益判定的程序正當性原則,就是利用程序的正義來保證公共利益實體上界定的定義的正確運用,其內容至少應當包含兩個方面:
(1)行政機關的程序要求;包括以下幾點:①引入聽證制度,根據自然正義原則對于正義古老而富有生命力的理解,一個理性的公共利益判定的過程應當能夠聽到代表不同利益之呼聲。聽證制度就是將這些呼聲有機融入公共利益判定機制的制度化選擇。②明確舉證責任承擔規則,凡是權利爭訟的問題,與此相伴的就必然涉及到舉證責任的承擔問題。鑒于程序的發動者以及個體權利的保護等方面的考慮,我們認為在公共利益的判定過程中,權力機關應當對公共利益承擔舉證責任。③建立說明理由制度,權力機關必須對其最后作出的有關公共利益判定的結論――尤其是對行為作出過程中不同意見的取舍問題說明理由。這使得權力機關的行為也是以一種物理的狀態呈現于社會公眾,權力的行使也必將因其透明度的提高而受到無形但卻極為有效之監督。
(2)確立一套關于公共利益的司法審查的標準;使司法機關的裁決在平紛爭方面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在法治社會,司法保障之所以具有終局性的權威,主要在于這種制度安排能夠為當事人提供充分的舉證權和話語權。能夠通過法庭審理而在公平、公正、公開的條件下依法形成各利益主體都能接受的博弈平衡,在公共利益的判定機制中確立這種程序制度,需要打破現行訴訟制度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人民群眾擁有公益訴訟的權利,以便建立實體加程序的雙重約束機制。
篇2
1、公共關系(Public Relation)是指某一組織為改善與社會公眾的關系,促進公眾對組織的認識,理解及支持,達到樹立良好組織形象、促進商品銷售的目的的一系列促銷活動。
2、它本意是社會組織、集體或個人必須與其周圍的各種內部、外部公眾建立良好的關系。它是一種狀態,任何一個企業或個人都處于某種公共關系狀態之中。
3、它又是一種活動,當一個工商企業或個人有意識地、自覺地采取措施去改善和維持自己的公共關系狀態時,就是在從事公共關系活動。
4、作為公共關系主體長期發展戰略組合的一部分,公共關系的涵義是指這種管理職能:評估社會公眾的態度,確認與公眾利益相符合的個人或組織的政策與程序,擬定并執行各種行動方案,提高主體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改善形象,爭取相關公眾的理解與接受。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關鍵詞:旅游翻譯;呼喚性;功能翻譯理論;翻譯策略
1功能翻譯理論綜述
20世紀70年代,德國學者提出了功能翻譯理論,其核心在于3個方面:翻譯的實質、翻譯過程的參與者以及翻譯功能理論的原則。其代表人物有賴斯、賈斯塔赫茲曼塔利和諾德等。1971年,賴斯在她的著作《翻譯的批評性和限制》一書中,首先將文本功能列為翻譯批評的一個標準,她在認同以原作為中心的等值論的同時,提出“要把翻譯行為所要達到的特殊目的”作為翻譯批評的新形式,也就是從原文和譯文兩者功能之間的關系評價譯文,從而建立了功能翻譯理論的雛形。1984年,曼塔利將功能翻譯理論大大向前推進了一步。她以“行為理論”為基礎,提出了她的“翻譯行為”(Translational Action)這一概念。傳統的“翻譯”只涉及原文的使用,她則把“翻譯行為”看作是一種“為實現信息的跨文化、跨語言轉換而設計的復雜行為”,從而區分了“翻譯”(translation)與“翻譯行為”(translation action)兩個概念。德國功能學派的最后一位主導人物諾德則對功能翻譯學派的理論進行了系統的梳理和闡釋。并針對功能翻譯理論的不足提出了翻譯的“功能+忠誠”(functionality+loyalty)原則。總之,文本類型和翻譯類型學是德國功能派翻譯理論的核心依據。功能翻譯理論跳出了對原語文本一一對應轉換的樊籬,將“翻譯放到了一個綜合原文作者、譯文作者和譯文讀者多重關系的動態的行為范疇,從文本的交際功能方面進行系統的理論研究”。
2旅游翻譯的特點
2.1行文用詞華美
漢語旅游材料講究四言八句,言辭華美。顯得“文采濃郁”,辭藻的渲染加上漢語言常采用的對偶平行結構和連珠四字句,使得文字力求達到音形意皆美、詩意盎然的境效,給人以美感。
2.2文化上強調“意與境混”
漢民族的寫作美學一貫追求那種客觀景物與主觀情感高度和諧、融為一體的渾然之美,因而人們常常將景物的內在意蘊依附于其外在的表象之上,使具體的景象獲得抽象的人格與情感,做到情與景相融、虛與實相生、意與境相諧,在描繪外界自然美的同時無時不在傳遞一種內在和朦朧之美。其語言表達常常人文色彩濃郁,物我一體,一景一物,皆有靈性,主觀色彩極濃。
總之,漢語旅游材料講究四言八句,言辭華美,文采濃郁,大多依靠華麗辭藻的渲染而不是物象的明晰展示。其語言表達常常伴有大量的對偶平行結構和連珠四字句,以求行為工整,聲律對仗,文意對比,達到意境美、色彩美、音韻美和情感美,以及詩情畫意、情意盎然的效果。這極大地迎合了漢民族的審美心理和欣賞習慣。漢語旅游文體特征和表達風格上的差異,在翻譯的理解與表達過程中,如何采用適當的方法和策略,是旅游翻譯能否實現其“呼喚”功能,有效達到交際目的的關鍵所在。
3漢語旅游材料的翻譯策略
漢語旅游材料文本的多樣性決定了翻譯策略的多重性,常用的翻譯技巧主要有以下幾種:
3.1省 譯
一些旅游資料中會存在無多大實用價值的表達,若全盤直譯出,會破壞譯文美感,致使臃腫堆砌。為保證譯文流暢,必須對原文進行刪改,以有效吸引讀者。
例如:她(黃河)奔騰不息,勇往直前,忽而驚濤裂岸,勢不可擋,使群山動容;忽而安如處子,風平浪靜,波光粼粼。
It tears and boils along turbulently through the mountains and,at some place, flows on quietly with a sedate appearance and glistening ripples.
3.2增 譯
增譯就是對原文中一些帶有源語文化色彩和歷史背景的重要信息,在譯文中,采用適當闡釋或加注釋的形式來明確原義,避免譯語讀者的誤解或不解。
例如:(桃花源)始建于晉,初興于唐,鼎盛于宋,大毀于元。時興時衰于明清,蕭條于民國,漸復于解放后,大規模修復開發于1990。——《桃花源》畫冊
Taohuayuan(the peach flower source)was first built in the Jin Dynasty(256~439A.D), began to take shape in the Tang Dynasty(618~709), flourished in the Song Dynasty(960~1297), and went to ruin in the Yuan Dynasty(1279~1368).With ups and downs through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1368~1911), it was almost abandoned in the time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1912~1949).Its restoration was made from the year 1949 and a large-scale expansion and development began in 1990.(賈文波,2003)
3.3拆 譯
由于漢語不可能在句型結構上與英語完全對應,翻譯時必須從結構上對原文進行相應的處理。
例如:洞庭湖“銜遠山,吞長江,浩浩蕩蕩,橫無際涯;朝暉夕陰,氣象萬千。”[1]
Carrying distant mountains in the mouth and swallowing the Yangtze River, the vast and mighty Dongting Lake stretches endlessly. It turns brilliant in the morning and gloomy at dusk. The scenery abounds in changes.
3.4改 寫
在語言表達形式上,漢語講究聲韻和諧,整齊對偶,表現為大量使用四字結構和華麗辭藻。在描寫景物時,喜歡用大量形容詞,講究詩情畫意。因此,對景物描寫中過多的言辭渲染,有可能被英語讀者認為是極度夸張。英譯時,不應將原文內容以及大段的華麗辭藻和平行結構逐一直譯,而應根據英語景物描寫的規范加以調整。
例如:西湖在杭州市區的中部,面積約6.03平方公里。沿湖四周,花木繁茂;群山之中,溪泉競流;亭臺樓閣,交相輝映;湖光山色,千古風情,令多少人流連忘返。“上有天堂,下有蘇杭”的贊語真是恰如其分。[2]
Situated to the west of Hangzhou, the West Lake area covers 6.03 square kilometers. The causeways. bridges, pavilions, springs, trees and flowers in and around the West Lake make it a paradise on earth, where one can’t tear himself away.
3.5篇章整合
一些旅游資料中會出現許多中國特有的表達方式以及漢語獨特的語言結構,如果按字面翻譯成英語,必然使不熟悉中國文化背景的外國游客難以理解。因此,為了更好的實現預期的譯文功能,達到吸引游客的宣傳效果,可酌情對那些一時無法翻譯或者勉強譯出卻讓人不知所云的段落進行重新組織,甚至可根據譯人處理同類語篇的習慣加以改寫。
例如:“東方明珠廣播電視塔位于黃浦江畔,浦東陸家嘴嘴尖上,塔高468米,三面環水,與外灘的萬國建筑博覽群隔江相望,是亞洲第一,世界第三的高塔。”[3]
這是一個由散句組成,典型的漢語句子,句中短句一個接著一個。英語講究句子結構的完整與嚴密。如果按常規直譯,造成的結果或是不合英語語法,或拖沓冗長。因此,我們可采用改譯法化零為整,將其縮合成符合英語習慣表達的譯文:
Situated on the Huangpu River and at the point of Lujiazui in Pudong. The Oriental Pearl Radio and Television Tower is surrounded by waters on three sides and faces a row of buildings of variegated international architectural styles in the Bund across the river. This 468-meter-tall tower ranks first in Asia an d third in the world in height.
綜上所述,旅游翻譯是架在中國悠久歷史文化與外國游客之間的一座橋梁,它有助于向西方國家傳播中國歷史悠久的文化。為有效達到旅游材料的翻譯目的,譯者應以翻譯功能理論為依據,從傳播中國文化與實現語篇的預期功能出發,充分考慮到讀者的需求,同時把握好原文與譯文之間的語言,文化差異,不拘泥于原文形式,酌情選擇適當的翻譯技巧,使原文的意圖及內容能準確得體的再現給譯文讀者,進而獲得他們的認同。
參考文獻
1 賈文波.漢英時文翻譯[M].北京: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2000:126~127
2 張建平、陳二春.論旅游文本的語篇功能與英譯[J].商場現代化,2007(493):207~208
篇4
關鍵詞: 工程管理; 工程造價; 含義; 措施
中圖分類號:TU723.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引言:
建設工程造價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經濟性很強的工作,隨著我國建設事業的不斷發展,工程建設規模的日漸擴大,如何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是每個從事此項工作的工程造價人員所面臨的問題。所謂建設工程造價控制,就是在建設項目投資決策階段,設計階段,建設項目發承包階段和施工階段把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并力求在建設項目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財力,以此取得最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由此得出控制和降低工程造價,確保工程造價的真實性、準確性是建設工程管理的一項重要任務,它對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節約國家基本建設資金也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1.建筑工程中工程造價的含義
工程造價在建筑工程中就是工程建設的費用,它可以是工程建設的實際所需開支固定投資費用,也可以是預計開支投資費用,是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所需費用的總和,也叫做建設工程投資。人們對工程造價也有另外一種更加通俗易懂的解釋:建設某個工程項目,在材料設備,土地、承包以及技術方面等一系列市場活動時,花費的實際或預計建筑工程價格的總和。建筑工程的工程造價有三個主要部分,設備費用,安裝費用以及其他工程建設費用。設備費用指為了完成建筑工程的建設,施工建設單位根據標準要求購置配辦相關的機器設備所花費的費用。安裝費用指在建筑工程建設時在建筑和安裝方面所花費的費用,由建筑工程費用和安裝工程費用兩部分組成。其他工程建設費用指按照國家規定,為了保證工程能夠按期順利完成所花費的其他所有費用,它們不屬于設備費用和安裝費用范疇。
2.工程造價控制的措施
2.1設計階段的造價控制
工程設計是全面規劃和具體描述工程項目實施意圖的過程,是工程建設的靈魂。設計階段造價控制的效益顯著,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設計階段對投資的影響程度大,控制效果顯著。二是設計階段造價控制的效率高,投入產出比大。因此,此階段需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2.1.1協助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進行方案優選,通過應用價值工程對設計方案進行競選比較、技術經濟分析,可以從中選出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既能滿足功能和工藝要求,又能降低工程造價的技術方案。
2.1.2嚴把設計投資審核關,在設計會審時對合理的質量目標下超出投資的設計問題提出造價審核意見。
2.1.3充分調查分析市場上主要材料、設備的用途、功能及價格,了解建設單位的實際需求,使主要材料、設備的選用及采購更趨經濟實惠。
2.2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的招投標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投標,是指由招標單位提供統一招標文件,投標單位以此為基礎,根據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和有關要求、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及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按企業定額或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現行消耗量定額以及造價管理機構的市場價格信息進行投標報價,招標單位擇優選定中標人的過程。
2.2.1在招標準備階段,招標人首先編制或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或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包括符合要求的工程量清單。
2.2.2工程量清單編制完成后,作為招標文件的一部分,發給各投標單位。投標單位在接到招標文件后,可對工程量清單進行簡單的復核,如果沒有大的錯誤,即可考慮各種因素進行工程報價,如果投標單位發現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與有關圖紙的差異較大,可要求招標單位進行澄清,但投標單位不得擅自變動工程量。
2.2.3投標報價完成后,投標單位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交投標文件。
2.2.4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定標。由于采用了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所有投標單位都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因而競爭更為公平合理。
由投標文件組成也可看出,在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后,投標單位真正有了報價的自,根據招標文件及有關計價辦法,計算出投標報價,并在此基礎上研究投標策略和技巧,根據各種影響因素和工程具體情況靈活機動地調整報價,以便提出更有競爭力的報價。
2.3 施工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
2.3.1 變更管理
工程變更一定是真正發生了在原設計或原招標文件中所沒有的工程內容。在施工過程中,盡量避免設計變更,尤其是對造價影響較大的變更,對確有必要變更的項目,應注重對變更程序、變更價款的確定及變更工程量的驗收和計量。正確計量因工程變更而引起的工程量變化,防止在工程變更中以小充大,高估冒算。工程變更的資料要有相關人員簽字認可。如果不能及時有效地辦理變更資料,將會損害承發包雙方的利益,帶來合同糾紛。對施工圖以外的設計變更,必須寫明時間、地點、事由、幾何尺寸或原始數據,不能籠統地簽注工程量和工程造價。
2.3.2 簽證管理
現場簽證以書面形式記錄了施工現場發生的特殊費用,是承發包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合同文件中的內容進行補充、修改而達成的補充性合同文件,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
(1)對于現場簽證,要明確簽字責任人和簽證權限,分級把關,限額簽證,并嚴格現場簽證單的管理。現場簽證必須做到客觀性、準確性、及時性。由于工程本身的特殊性,施工時有一些隱蔽工程及工序存在著交叉作業,工序結束后其客觀的數據資料就難以甚至無法核實,因此必須在施工過程中及時簽證、紀錄。明確簽證范圍,要注意哪些項目該簽,哪些項目不該簽,哪些項目是合同內的,哪些項目是合同外的,哪些工作內容已包含在綜合單價內了。對于清單范圍外的簽證,有必要會同預算、審計部門共同參與現場簽證。
(2)杜絕事后簽證和竣工驗收時集中辦理簽證簽字手續的現象。對于一些隱蔽工程或交叉作業的簽證要以圖紙為依據,標明被隱蔽部位、項目和工藝、質量完成情況。如果被隱蔽部位的工程量在圖紙上不確定,還應標明幾何尺寸,并附上簡圖。
2.4竣工結算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
工程結算將決定建設項目工程成本,最終確定工程造價。目前,建設工程結算管理工作存在一些問題,如施工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高估冒算現象比較普遍,建設單位片面壓價,侵犯施工單位合法權益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如何才能有效解決兩者間的關系,這就要求工程人員要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并有尊重事實的工作態度。要針對這類情況做出相應對策,如在工程結算前要求工程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就建立工程臺賬,對設計變更和工程聯系單做詳細記錄,并且把工程量追加、削減、修改、材料更換等詳細情況記入臺帳,這樣有效地防止了通過虛報、多報材料量、工程量、重復計算等方式套取工程款,任意加大工程造價問題的發生。還有就是加強工程造價的動態管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根據國家現行的工資制度改革和市場勞務價格的變化,及時動態調整人工費單價;依據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對設備材料價格進行動態調整;依據機械原值、折舊年限及零配件等價格的變動情況,適時做好機械臺班費用的修訂和調整工作。還對管理人員不定期進行業務考核,這就促使造價管理人員不斷學習掌握工程造價管理方面的新知識、新動態、新規定,努力提高自身業務水平。
3.結語
工程造價管理的目標是指按照經濟規律的要求,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形勢,利用科學管理方法和先進管理手段,合理地確定造價和有效地控制造價,以提高投資效益和建筑安裝企業經營效果。其任務是加強工程造價的全過程動態管理,強化工程項目造價的約束機制,維護有關各方面的經濟效益,規范價格行為,促進微觀效益和宏觀效益。轉
參考文獻:
篇5
關鍵詞: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府責任;自由;理性
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問題日漸成為當今社會正義理論的核心問題,是否能夠做到以及如何做到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也因此成為社會制度合法性的重要依據。然而學界在給予此概念相當關注的同時,卻眾說紛紜,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涵義和范圍都很難達成共識,因此對此概念進行一下政治哲學與政治倫理的梳理分析還是很必要的。要給“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進行清晰的概念界定,首先要搞清什么是基本公共服務,而要搞清什么是基本公共服務,又必須搞清什么是公共服務,而只有從倫理維度闡述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才是從本質上把握了概念。
1、公共權力責任:“公共服務”的意涵
所謂“公共服務”,是政府為了滿足本國民眾生存權和發展權,運用公共權力,利用公共資源向民眾提供的各種有形產品和無形服務的總稱。正如字面意思所顯示,“公共服務”無疑屬于“公”域,屬于公共權力的責任。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且必須是公共權力的責任,這種責任來源于公共權力產生的目的。
公共權力責任倫理包含消極、中間和積極三個層面的內容。公共權力責任倫理的消極層面應該包括法治、民主、政府向社會的分權和有限政府。民主說明了公共權力責任的來源,法治闡釋了公共權力責任的實現途徑,分權強調了責任的前提,有限政府則規制了公共權力行使方式。公共權力責任倫理的積極層面應該包括:政府的積極作為;積極作為的最大善意;再分配向弱勢群體傾斜。公共權力責任倫理的中間層面應該包括:供給良好的公共產品;維護基本的程序正義;具備成熟的救濟機制;保證嚴格的權責對應。那么,公共服務所要求的是公共權力責任的哪個層面呢?時刻牢記不越雷池一步,以不侵害民眾權利為第一要義的政府所負責任就是消極層面的(諾齊克所謂理想政府),以集體的名義試圖設計基于整體之完美的制度并將其轉化為實際行動的“責任”屬于公共權力責任的積極層面(盧梭的理想政府)。就“公共服務”而言,消極層面的責任太窄,也與當今公共權力演化趨勢不符;而積極層面則太寬,其極具烏托邦理想色彩的設計也被歷史多次證明失敗。
公共服務的提供與公共權力責任倫理中間層面的聯系最密切,也就是說,公共服務必須產生于民眾急切且普遍的需要,而非僅僅是某些個人或者某些團體的需要,也不能是公共權力所自以為的民眾需要。具體來說,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1 供給良好的公共產品
人們對公共權力最基本的期待就是安全、秩序等靠私人很難供給的公共產品。在當今世界,衡量一個政府是否稱職的最重要判斷標準幾乎就是它是否提供了令民眾滿意的公共產品。甚至政府的有效管理本身就是一種公共物品。公共產品的特征有兩個:第一,不可能把人們排除在該產品的受益范圍之外(非排他性);第二,多一個人享受該產品的邊際成本為零(非競爭性消費),也就是說,把人們排除在該產品的受益范圍之外是不可取的,因為他們享受該產品不會減少其他人對該產品的享受。[1]私人市場要么不供給純公共產品,要么提供的數量不足。社會契約論最典型反映了公共權力建立的初衷就是人們為了更好的獲得靠個體力量很難獲得的公共產品。在社會契約論看來,個體權利無疑相對于公共權力具有在先性,公共權力是由個體權利的讓渡而產生的。而人們之所以同意讓渡權利,同意遵守法律制度并甘愿因違法而受罰,完全就是因為公共權力可以提供一些只有它能夠提供的公共產品(比如秩序、安全與國防)。
1.2 維護基本的程序正義
提供合格的令民眾滿意的公共產品是公共權力必須盡到的責任,但是提供良好公共產品的“事實正義”并不能無視基本的“程序正義”。換句話說,公共權力絕對不能以提供公共產品為借口而忽視,甚至故意破壞程序正義。公共權力的程序正義包括公正、透明、回應和寬容等方面。
1.3 具備成熟的救濟機制
公共權力責任的實現不能完全寄希望于權力主體的自覺,權力主體具有狡黠的特性和專業的知識技能,他們對權力的運作方式與制度漏洞最為熟悉,在問責失范的情形下,當面臨的風險與巨大權力尋租的誘惑不成比例時,他們有可能尋求私利而違反權力責任倫理。因此問責機制必不可少。但是,公共權力責任倫理要求公職人員對公共權力的具體行使過程符合責任倫理的要求,并不是說只要求公職人員盡到公共權力承擔者的義務而時刻被監督被問責。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離的,對公職人員的行政救濟既是微觀層面為了更好維護公職人員個人的權利這個公共權力責任倫理的初衷,更是宏觀層面公共權力責任倫理更有效轉化為現實的天然要求。這種公共權力責任倫理的要求在現實政治中就顯示為成熟有效的行政問責救濟制度的建立。
除了以上所談公共權力責任倫理的要求之外,強調行政問責的救濟機制還出于現實原因的考慮:目前在我國行政問責機制并不完善,在問責過程中容易出現一些失誤,經常出現公職人員個人為制度的不完善承擔后果的不正常現象。例如,我國公務員在尋求行政救濟時主要依靠行政機關的內部救濟。所謂內部行政救濟,是行政機關因內部行政行為違法或是不當而發生的救濟,主要是處理行政機關與其所屬公務員之間的權益糾紛。依據我國現行法律,作為行政救濟主要手段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在解決行政機關內部權益糾紛中是無能為力的。因此,有必要嚴格規范程序,以增強內部行政救濟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同時,擴大行政復議范圍,逐步允許公務員對某些涉及其自身權益的內部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尋求救濟。
篇6
關鍵詞:含油污水;生化處理工藝;污泥處理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 the pretreatment (except oil processing), biochemical treatment and the post-processing (sludge treatment) of oily water that can be up to the national discharge standard.
Keywords: oily water; Biochemical process; Sludge treatment
中圖分類號:U664.9+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含油污水主要來源于減粘、焦化和重油處理裝置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和儲油罐中排放的油罐底水,成份復雜。
含油污水如果不加以回收處理,不僅會造成浪費,還會在排入河流、湖泊或海灣時污染水體,影響水生生物生存;若用于農業灌溉,則會堵塞土壤空隙,妨礙農作物生長。含油污水被排到江河湖海等水體后,油層覆蓋水面,阻止空氣中的氧向水中的擴散; 水體中由于溶解氧減少,藻類進行的光合作用受到限制; 影響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使水生動植物有油味或毒性,甚至使水體變臭,破壞水資源的利用價值; 如果牲畜飲了含油廢水,通常會感染致命的食道病; 如果用含油污水灌溉農田,油分及其衍生物將覆蓋土壤和植物的表面,堵塞土壤的孔隙,阻止空氣透入,使果實有油味,或使土壤不能正常進行新陳代謝和微生物新陳代謝,嚴重時會造成農作物減產或死亡。另外,由于溢油的漂移和擴散,會荒廢海灘和海濱旅游區,造成極大的環境危害和社會危害。但更主要的危害是石油中含有致癌烴,被魚、貝富集并通過食物鏈危害人體健康。
含油污水中含油量過高,不宜直接進行的生化處理。需經過預處理、生化處理和后處理三部分完成,其處理后的水質能夠達到國家排放標準。
工藝流程圖
污水自裝置來―均質池―隔油池―調節池―污水提升泵―聚結
聚合氯化鋁 聚合氯化鋁
除油器―一級氣浮―二級氣浮―中間水箱―增壓泵―厭氧池
泥渣 - - - - - -泥渣 - - - - -泥渣―污泥池―板框壓濾機―干泥外運
∣壓濾水回流到污水池
壓縮空氣曝氣泥渣
―兼氧池―好氧池――二沉池―泥水分離器―活性碳過濾器
部分回流到兼氧池
―監控池―計量井―總排口
1預處理
經過均質池、隔油池、調節池、污水提升泵、聚結除油器、一級氣浮、二級氣浮的預處理,可除去80-90%的污油,達到較好的除油效果。
一般是先經由隔油池初步油水分離后,再進行第二步上浮或混凝的油水分離。既可防止處理裝置被油品堵塞,又可更好地發揮各個裝置的除油性能。調節池污水由污水提升泵進入聚結除油器,聚結除油器主要除去污水中細小的微油和加入破乳劑,將剩余的微油基本上去除,聚結除油器出來的污水自流入氣浮裝置:一級氣浮和二級氣浮,在進入氣浮前都投加入聚合氯化鋁PAC,起到凝聚、降解的作用,污水經前兩級氣浮處理后,COD、BOD、硫化物、氨氮均有大幅度的下降。
2生化處理
通過除油預處理后的含油污水的含油量已大大下降,污水進入中間水箱由污水增壓泵進入厭氧池兼氧池好氧池,生化系統是整套工藝中的主要部分,在生化處理系統中,對廢水中的COD、BOD(有機物)和前級預處理未去除的硫化物和氨氮,在生化處理系統中處理后均達到設計值使污水達標排放。
活性污泥法(A/O工藝)是生物脫氮的主要形式。生物脫氮主要是靠一些專性細菌實現氮的形態轉化,最終生成無害的氮氣,從水體中脫出。
工藝原理
①氨化
在氨化菌的作用下,有機氮化合物分解,轉化為NH3-N,以氨基酸為例,其反應式為:
RCHNH2COOH+O2RCOOH+CO2+NH3
②硝化
生物硝化作用是利用化能自養微生物將氨氮氧化成硝酸鹽的一種生化反應過程。硝化作用由兩類化能自養細菌參與,亞硝化單胞菌首先將氨氮NH3-N氧化成亞硝酸鹽NO2--N,硝化桿菌再將NO2--N氧化成穩定狀態的硝酸鹽NO3--N。后一反應較快,一般不會造成NO2—N的積累。反應過程如下:
第一步,氨轉化為亞硝酸鹽:
NH4++3/2O2NO2-+2H++H2O-ΔEΔE=278.42kJ
第二步,亞硝酸鹽為硝酸鹽:
NO2-+1/2O2NO3-+2H+ -ΔEΔE=72.58kJ
這兩個過程都是釋放能量過程,亞硝酸鹽和硝酸菌就是利用這兩個過程釋放的能量來合成新細菌體和維持正常的生命活動。總反應式為:
NH4++2O2NO3-+2H++H2O -ΔEΔE=351kJ
綜合氨氧化和細胞體合成反應式如下:
NH4++1.83O2+1.98HCO3-0.02C5H7O2N+0.98NO3-+1.88H2+ 1.04H2O
③反硝化
生物硝化工藝可去除廢水中的有機氮和氨氮,出水中的氮以硝酸鹽的形式存在,本工程中不僅要去除有機氮和氨氮還要去除硝酸鹽氮,因此必須在生物硝化工藝的基礎上采用生物反硝化工藝,即A/O工藝。
生物反硝化系指污水中的硝酸鹽,在缺氧條件下,被微生物還原為氮氣的生化反應過程,參與這一生化反應的微生物是反硝化細菌,這是一類大量存在于活性污泥中的兼性異養菌,如產堿桿菌、假單胞菌等菌屬均能進行生物反硝化。在有氧存在的好氧狀態下,反硝化菌能進行好氧生物代謝,氧化分解有機污染物,去除BOD5;在無分子氧但存在硝酸鹽的條件下,反硝化細菌能利用NO3-中的氧(又稱為化合態或硝態氧),繼續分解代謝有機污染物,去除BOD5,并同時將NO3-中的氮轉化為氮氣。
反硝化過程分兩步進行:第一步由硝酸鹽轉化為亞硝酸鹽,第二步由亞硝酸鹽轉化為一氧化氮、氧化二氮和氮氣:
NO3-NO2-NON2ON2
事實上這只是硝酸鹽還原的其中一個過程——異化過程。在異化過程的同時,還有一個同化過程,硝酸鹽轉化成氨氮用于細胞合成。在反硝化過程中要有含碳有機物作為該過程中的電子供體,碳源既可以是污水或細胞體內碳源,也可以外部投加。以采用甲醇作為碳源,反應過程如下:
第一步: 6NO2-+2CO2+4H2O
第二步:6NO2-+3CH3OH3N2+3CO2+3H2O+6OH-
總反應式為:
6NO3-+5CH3OH5CO2+3N2+7H2O+6OH-
典型的同化作用反應如下:
3NO2-+14CH3OH+CO2+3H+3C5H7O2N+19H2O
同化作用和異化作用綜合反應式為:
NO2-+1.08CH3OH+CO2+H+0.065C5H7O2N+0.47N2+2.44H2O+0.76CO2
新近發展起來的序列間歇式好氧生物處理工藝SBR工藝,是處理含油污水新型工藝,與傳統污水處理工藝不同,SBR技術采用時間分割的操作方式替代空間分割的操作方式,非穩定生化反應替代穩態生化反應,靜置理想沉淀替代傳統的動態沉淀。它的主要特征是在運行上的有序和間歇操作,SBR技術的核心是SBR反應池,該池集均化、初沉、生物降解、二沉等功能于一池,能在一個反應池中依次周期性運行,無需專設二沉池和污泥回流系統,調節池、初沉池也可省略,系統可自動進行污泥培養、馴化。
3后處理
后處理是經過二沉池、泥水分離器、活性碳過濾器、污泥池和板框壓濾機對污泥脫水處理。 生化處理后的水和污泥進入二沉池,在二沉池內固液分離,上清液自流入中間水池(泥水分離器)沉淀污泥由污泥泵回流入兼氧池,剩余污泥排入污泥池,污水進入泥水分離器后由提升泵進入活性碳過濾器。活性碳過濾器是污水排放的把關裝置,在這裝置中,污水進一步吸附,氧化,以保證污水各項指標均全部達標排放。一、二級氣浮,生化系統所產生的污泥全部排入污泥池,進入污泥池的污泥由污泥泵打入污泥脫水機(板框壓濾機)經壓濾脫水后干泥餅外運。脫泥水回流污水池重新處理。
4結論
含油污水在生化處理前,先經過除油預處理,既可降低污水中的含油量,又能減少或去除部分有毒有害的有機物,改善其生物降解性。再經后續的生化處理及污泥處理,其水質即可達到國家排放標準。但更應重視清潔生產,從源頭減少污染,減輕末端處理壓力。
參考文獻
[1] 陳美榮,孫寧,高崇峻,金美娟.石油化工工業廢水處理工藝研究[J].環境保護科學,2000(01).
篇7
關鍵詞:油氣管道;工程管理;問題
工程管理事關一個工程項目的建設安排,在國家大力發展經濟的今天,工程管理在我國基礎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我國西部大開發戰略和西氣東輸戰略的開展下,工程管理在油氣管道建設和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西氣東輸戰略的推進,要求油氣管道建設必須搞標準、高要求的落實到實處,在油氣管道建設中,環焊縫焊接又是管道焊接當中的關鍵環節,其施工質量不僅受焊接技術的影響,而且還收季節、地質等外部條件影響,在不同荷載條件下其焊接的應力狀態也是不同的,因而在進行油氣管道焊接時應該加強對環焊縫焊接的研究,對于不同條件下的焊接施工采取不同的焊接技術,以有效提升油氣管道的焊接技術水平。
一、油氣管道管理中的管道環焊縫施工應注意的方面
(一)連頭焊接
連頭焊接時兩個相鄰固定管道之間進行連接的一種焊接接頭技術,多用于新老管線進行連接時的一種焊接技術,而且根據焊接條件的不同涉及到的焊口類型也不同,有線路焊口也有連頭焊口,而不同焊口采用的焊接技術也是不同的,在油氣管道焊接當中,焊接所使用的連頭是不能自由活動的焊口連接,由于油氣管道在敷設過程中其坡口的尺寸、角度等都有所不同,在焊接過程中尺寸精度、軸線角度等都會對連頭焊接施工質量產生影響。同時焊接時外部溫差變化、焊接位置等都會對連頭焊接施工產生一定的限制,導致連頭焊接質量難以受到保障。
(二)返修焊接
返修焊接是在焊接后期對焊接缺陷進行完善的一種焊接手段,主要是在目視檢查和無損檢測中所發現的氣孔、未熔合等危險進行焊接打磨來保證焊接質量,也是環焊縫焊接中的重要部分,返修焊接在施工時多是采取多層焊接的方式,通過對焊縫金屬打磨焊接來將一次焊接缺陷完全清除,而且返修焊接與修補焊接不同,在進行返修焊接時由于兩側都是固定端,因而所受到的焊接拘束應力較高,這會對返修焊接質量產生直接的影響,如果焊口應力不均勻就有可能出現裂紋缺陷,影響整個環焊縫焊接質量。因而在進行返修焊接時應該由技術過關的返修焊工按照相應的返修焊接規范進行焊接,保證返修焊接質量。
(三)溫度對環焊縫施工的影響
油氣管道多經過高寒地區,溫度較低會對油氣管道焊接產生一定的影響。尤其是在俄羅斯、東北境內,冬天溫度極低,可能出現零下40度的情況,而環焊縫焊接的初始溫度則要求控制在零下20度以上,當外界溫度過低時會對環焊縫施工質量產生一定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上:一是焊縫的冷卻速度會加快,過快冷卻會產生淬硬組織,管道裂紋的敏感性增加,后期發生裂紋的可能性增大;二是在低溫環境下對環焊縫進行預熱的效果會大打折扣,實施焊縫時對溫度控制比較困難,一次焊縫過程中產生的結晶區域會變大,在外界拉應力作用下容易產生結晶裂紋,影響管道焊接質量;三是寒冷天氣會直接影響焊接設備和施工工具的使用;四是寒冷天氣對施工人員也會帶來一定的影響,導致施工技術人員的不耐受,影響施工質量。
二、針對上述油氣管道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的相關改進方法
針對于環焊縫焊接當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油氣管道焊接的技術人員應該積極采取相應措施來進行改進,以便有效提升油氣管道的環焊縫焊接質量。
(一)連頭焊接和返修焊接中的技術改進
在連頭焊接施工和返修根焊施工中建議技術人員可采用上向焊技術。上下向焊是焊接是的方向,其中上向焊是傳統管道焊接中比較常見的焊接技術,而下向焊是隨著焊接技術發展出現的一種新型焊接方法,其本身具有凝固速度快,焊接效率高等優點,但在連頭焊接和返修根焊當中,下向焊的焊接優勢并不明顯,對于外界施工條件的適應程度不如上向焊,因而在進行連頭根焊和返修根焊時可以采用小直徑焊條進行上向焊連接,以便能夠更好地適應焊接時的坡口尺寸變化,技術人員也能夠根據控制焊接速度或運條的方式來保證根焊質量。再者,在返修焊接當中對于蓋面和填充焊接可以不使用自保護藥芯。自保護藥芯能夠有效提高焊接的速度,但由于返修焊接所受到的拘束應力較大,使用自保護藥芯不能有效控制環焊縫的韌性,可能會影響返修焊質量,因而在實際返修焊當中不建議采用自保護藥芯進行焊接,可直接應用低氫型焊條進行上向焊,以有效增強金屬焊接的韌性。
(二)高寒地區中環縫焊注意的問題
從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高寒地區對于環縫焊的施工限制較大,會對環焊縫施工質量產生諸多影響,因而在施工階段應該從多個環節對施工環境溫度因素進行考慮和控制,包括施工所用的設備提前做好防護措施,使用電加熱器對設備發動機進行預熱,并更換設備中的油和冷卻液,以使設備能夠更好地適應低溫環境。再者,在環焊縫施工前應為焊接施工準備保溫棚,讓施工人員在保溫棚中進行環焊縫作業,并且提前準備加熱裝置對焊口進行預熱,保持焊接過程中的溫度,避免焊口在低溫中長期進行放置,保證環焊縫施工質量。
三、結束語
我國要大力發展經濟,實施相關的經濟建設大戰略,相關的基礎設施保障是必須要做好的,在西氣東輸戰略下,對油氣管道的建設和管理要求極高,油氣是管道建設的安全問題。油氣管道焊接又是關鍵,其焊接技術質量直接影響著油氣管道焊接質量和密封性、安全性,對于環焊縫焊接在施工時主要是應該注意焊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尤其是在施工時應該充分考慮外部環境可能給焊接施工帶來的影響,從施工設計、鋼管焊接、焊接角度和溫度等多個方面采取相應的施工措施,做好防護工作,保證環焊縫的順利施工,為油氣管道的焊接性能提供保障。(作者單位:吉林省樺甸市職業教育中心)
參考文獻:
[1]隋永莉,曹曉軍,胡小坡.油氣管道環焊縫焊接施工應關注的問題及建議[J].焊管,2014(05)
[2]臧玉江.油氣管道焊接工藝及焊接質控對策研究[J].工業B,2015(38)
[3]馬青川.EPC模式下加強長輸油氣管道施工管理的措施研究[J].工業,2015(24)
[4]曹建軍,陳濤,張煜,李敬濤.油氣管道焊接技術的應用和發展研究[J].科學與財富,2015(22)
篇8
中外學術界對公司治理結構概念的諸多不同看法,一方面說明了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個內涵十分豐富的概念,同時也說明了還有必要對這一概念進行繼續深入的研究。
本文認為,要弄清楚公司治理結構的概念,作為理論研究,固然要研究對這一概念如何加以準確的表述,但更要研究這一概念應該包括哪些基本內容。一個科學、完整的公司治理結構的概念至少應該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1、公司治理的主體。是指通過各種治理手段和機制對公司治理客體加以監控和影響的人或團體。按照利益相關者理論,股東、債權人、職工、政府、客戶和供應商等利益相關者都因向企業投入了專用性資產而必須分享企業收入、承擔企業風險和參與企業控制。因此,這些利益相關者都應當成為公司治理的主體,都應當有平等地參與企業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分配的機會。正如楊瑞龍和周業安所說:“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利益相關者共同擁有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當然,我們說公司治理的主體是各利益相關者,但這并不等于所有的利益相關者都可以直接介入公司的經營決策。至于哪些利益相關者可以直接進入董事會等決策機構,則主要取決于這種介入是否能夠帶來企業價值的增加。倘若不讓某一利益相關者進入公司決策機構,就必然使企業整體利益遭受明顯或潛在的損失,那么讓其進入就是有效的。此外,各利益相關者是否介入公司治理還取決于這種介入的成本和收益之間的權衡。
2、公司治理的客體。是指公司治理的對象和邊界。公司治理的對象是指被公司治理主體加以監控和影響的人或團體,主要包括經理人員、董事會和監事會。公司治理的邊界是指一個治理主體對治理客體加以監控和影響的有效范圍,例如,股東大會監控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監控經理人員、監事會監控董事會等。由此可見,在公司治理結構中,治理主體和治理客體的劃分是相對的,有些治理主體同時又是治理客體,如董事會和監事會等。
3、公司治理的功能。是指公司治理結構客觀上能夠做什么。從各國公司治理結構的實踐效果來看,公司治理結構具有如下主要功能:(1)權力配置功能,即在各利益相關者之間對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加以合理配置;(2)權力制衡功能,即對各利益相關者的責權利關系加以合理制衡,例如,明確劃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人員各自的權利、責任和利益,從而在這四者之間形成了一種權利制衡關系;(3)激勵功能,即通過各種激勵方式,促使人按照契約的要求去完成應該完成的任務,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能夠更好地實現委托人的利益或目標;(4)約束功能,即通過所有權約束、外部角色約束、行政和法律約束等約束方式,防止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如偷懶、瀆職、道德風險等,促使人增強自我約束力,從公司長遠利益著眼,勤勉工作,盡職盡責。通過這些功能的充分發揮,就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使公司價值不斷增大。
4、公司治理的目的。主要是實現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有效平衡,以合理配置公司所有權(包括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正如牛德生所說:“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所有權的表現形式,其本質是公司所有權安排的合約或契約制度”。所以,公司治理結構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就是如何明確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責權利關系,或者說如何把公司所有權在各利益相關者之間進行合理分配,以建立起一種有效的制衡機制。各利益相關者基于一組合約而向企業投入專用性資產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一種個人單獨生產或經營所無法達到的合作收益。但是,由于每個利益相關者對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行為難以準確判斷,其中有些利益相關者可能偷懶、欺騙,甚至巧取豪奪,以侵占他人的利益,因此每個利益相關者為了維護其對這種合作收益的要求權,就必須擁有監控和影響對方的權利。所以,實現公司所有權在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合理分配是公司治理目標的現實選擇。
5、公司治理的方法。根據公司治理結構所涉及的范圍,可把公司治理結構分為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和公司外部治理結構兩大部分。與此相適應,公司治理的方法也就包括公司內部治理的方法和公司外部治理的方法兩大部分。其中:公司內部治理的方法包括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立、公司章程、議事規則、報酬計劃和股權合約等;公司外部治理的方法包括各種法規、合同和市場(如資本市場、產品市場、經理市場)等。公司治理的方法是否完備、是否合理對公司治理結構效率的高低有著決定性的影響作用。從這種意義上來講,可以說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治理方法體系”;或者說是“一整套制度安排”。
篇9
【關鍵詞】 提取工藝;干燥;濃縮溫度;有效成分;含量
急性胰腺炎(acute pancreatitis,AP)是臨床常見病,并發癥多、病死率高,并呈上升趨勢,已經成為嚴重威脅人類健康的疾病。目前多采用中西醫結合的方法治療,可減少并發癥的發生,降低死亡率。清胰利膽顆粒對急性胰腺炎具有較好的緩解作用,經臨床幾年來的驗證,深受廣大病人的歡迎。
清胰利膽顆粒是根據中醫化瘀通腑,清熱利膽,疏肝理氣等法所組成的復方制劑。該藥由柴胡、大黃、牡丹皮、金銀花等八味中藥組成的復方制劑,方中金錢草清熱利濕,利膽退黃為主藥;龍膽草大苦大寒,清熱燥濕,既能清下焦濕熱,又能瀉肝膽實火,黃芩清熱燥濕,瀉火解毒,柴胡舒肝利膽,大黃苦寒沉降,蕩滌胃腸,峻下實熱,攻積導滯,瀉熱通便,導濕熱外出,化痰降濁,滑石甘淡性滑,滲濕利竅,性寒質重,清熱降泄,共為輔藥;莪術破氣消積,木香疏肝膽,破氣滯,散結止痛,二藥為佐藥。全方合用,共奏清熱利濕,利膽退黃,舒肝理氣之功。故該藥具有行氣解郁、活血止痛、舒肝利膽、解毒通便之功效,臨床上常應用于急性膽囊炎、胰腺炎、急性胃炎等病癥的治療,具有較好的臨床應用價值。在成品制備工藝提取上一般采用水煎煮提取、濾液濃縮、干燥制粒等工藝制成,藥品質量標準我們采用HPLC法測定大黃素的含量來作為其成品的質量控制指標。
但經由上述提取工藝制成的成品制劑經檢測我們發現有效成分大黃素的含量僅為0.002mg/袋,幾乎沒有任何的治療作用,也就是說有效成分大黃素幾乎全部遭到破壞。為解決這一重大難題,科研小組經多次預實驗得出結論,就是大黃中的有效成分大黃素極易分解,特別是對溫度相當敏感,溫度稍高就會分解,因此無論在提取工藝上,還是在檢驗方法上都應避免高溫的影響。以前的生產工藝一般是先將牡蠣搗碎,加水4倍量煎煮4小時兩次,濾過,濾液單獨存放,剩余的殘渣再與牡丹皮、姜黃、延胡索、柴胡、赤芍等五味藥材加水煎煮兩次,濾過,濾液再與上述存放的濾液合并,濃縮成膏,再經由干燥粉碎與蔗糖細粉混勻制粒而成,為了保證藥品的有效成分及療效我們采用HPLC法測定大黃素的含量來作為質量控制指標,但經檢測發現上述生產工藝所制得成品的大黃素含量幾乎為0,根本起不到任何的治療效果,這也充分說明大黃素的化學穩定性極差,一般溫度高于55℃就會分解,導致含量降低,有效成分全部遭到破壞,沒有任何的療效。
實驗小組經研究認為必須從生產工藝與檢驗標準同時著手改進,經由多次預試驗我們發現在工藝環節上,如果采取減壓濃縮,真空干燥的處理手段就能保證濾液既能低溫條件下濃縮成膏,又能使有效成分大黃素的含量不遭到破壞,采用這種工藝制成的成品經由實驗檢測大黃素的含量為0.4mg/袋。在化學檢測中,檢驗標準中實驗條件制定的提取溫度也必須控制在45-60℃以內,濾液蒸干必須低于60℃恒溫水浴進行。所以工藝改進的同時也應考慮檢驗方法中實驗條件對有效成分的影響,這是有豐富經驗的藥物專家在藥物研究領域必須同時考慮的問題,不能只顧生產工藝,不考慮檢驗方法、實驗條件對檢測結果的影響,
以上就是與藥業同行分享在生產藥品過程中,提取工藝對藥品有效成分的含量及療效的影響,希望在藥品研究領域會給予大家一定程度的思考范圍。
篇10
[關鍵詞]一人公司 社團性 法人性 法人獨立責任 治理結構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股份或出資額由一人集中持有。從存在的時段上,它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公司成立時即只有一人,另一種情況是公司成立時有數位成員,但公司成立后由于各種原因只剩一個成員;從公司的組織形式上,又可以分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兩種。
20世紀以來,由于資本投資能力的不斷增強和高科技發展,籌集資本作為公司制度產生和發展的最主要因素逐漸淡化,股東的有限責任上升成為絕大多數投資者選擇公司作為投資方式的關鍵著眼點,甚至一人投資者也希望獲得有限責任的無限益處。一人公司的立法規制也就自然成了各個國家不得不考慮的問題,因為無論政策是否允許,一人公司廣泛存在已成為各國不爭的事實。
一、一人公司與傳統公司法理念的沖突與協調
法人性、營利性和社團性作為公司的基本特性,從第一次接觸公司法開始,無論是授業者的講解還是學者專論,幾乎都是不容質疑的。而面對一人公司的蓬勃發展和廣泛存在,筆者不得不反思:一人公司的社團性何在?其法人性是否會因此受到影響,進而破壞其法人獨立責任呢?三位一體的傳統法人治理結構在一人公司面前是否毫無意義,一人公司又該如何構建其治理框架?
1、一人公司與公司的社團性
一人公司與傳統公司法上的社團性的沖突顯而易見,也最為尖銳。按照傳統公司法理念,公司是為了一定目的而結合的復數主體,復數主體的意志通過確認公司的團體人格而轉化為公司的意志表現出來。然而,一人公司的股東是唯一的,股東的意志便是公司的意志。一人公司單一股東控制公司的事實,嚴重挑戰了公司的社團性。
其實,在英美法系概念下,單一主體成立一個公司,是其固有概念。翻開Black‘s Law Dictionary,查閱Company和Corporation兩詞便知,corporation可以只有一個成員(股東),而且,不一定是以營利性為目的,醫生、會計師、律師在英美法系均可以組建專門職業公司。英美法上的Corporation不僅是營利性的社團法人即我國公司法上的公司,還包括非營利性社團,甚至財團,簡言之,相當于大陸法上的法人概念。美國1996年《統一有限責任公司法》第202條規定:“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人,(注:此處所指”人“,是指一個人、法人、商業信托、遺產、信托、合伙、有限責任公司、團體、聯營、政府、政府分支部門、機關或者任何其他法律的或商業的實體。)只要向(州務秘書)辦事處提交組織章程備案,即可組織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的有限責任公司。”顯然,在英美法系上,一人公司并不存在與社團性特征發生沖突的問題。
那么,我國公司法上所指的社團性、營利性等特征到底源于何處?這一點不難回答。大陸法系傳統上對法人從概念上分為兩類: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前者是人的集合,后者以財產為基礎。社團法人又進一步區分為營利性社團法人和非營利性社團法人。公司即為營利性社團法人。《日本商法典》第52條即規定:“本法所謂公司是指以從事商活動為目的而設立的社團。”其實,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大陸法系國家對公司必須具備社團性特征的立場也逐漸動搖了。例如,德國1993年修訂的《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為了任何法律允許的目的由一人或數人設立。”法國在1985年7月11日第85-697號法律中規定:“公司得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依一人的意志而設立。”立法實踐充分證明了傳統概念法學在公司問題上嚴格遵循團體性特征是不切實際的,不符合發展要求的。
2、一人公司與公司的法人性和法人獨立責任
按照傳統公司法理論,公司的獨立人格是以股東與公司在財產、運營上的分離為前提的,而且公司法人責任的獨立是以法人獨立人格為前提的。在一人公司中,公司的唯一股東往往掌握著公司的經營權,股東與公司是否真實地分離很難控制,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難以保障。沒有了獨立法人人格,一人公司的獨立責任也就失去了基礎。
傳統法理學界的擔憂從各國學者為解決一人公司的性質問題而進行的理論設計中可見一斑:潛在社團說、股份社團說、特別財產說、法律效果歸屬點說、政策說等等。(注:朱慈蘊著:《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0-215頁。)其實,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能否分離,與股東的多寡并沒有必然的聯系,完全可以從制度上予以確定。否則,再多的投資者設立的公司,如果沒有好的制度也無法阻止股東們損“公”肥“私”,進而危及債權人和職工等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和市場秩序。深一步講,一人股東作為執行董事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也是應有之意。如果私人投資者投資設立一人公司后卻不能參與經營管理,一人公司也就沒有誘人之處了。正如政策說的觀點,在對一人公司的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嚴格分開管理的基礎上,應通過立法政策承認一人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
至于一人公司的法人獨立責任,其實并非法人人格的必然產物。事實上,法人獨立責任的形成完全源于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推動。應當說,公司獨立責任是股東有限責任的核心內容。(注:虞政平:《法人獨立責任質疑》,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1期。)承認一人股東在一人公司中的有限責任正是一人公司廣受投資者青睞之所在,在維持一人股東有限責任的基礎上,探討一人公司的規制模式,才是一人公司立法的方向。
3、一人公司的治理結構
在公司社團性的法理念下,復數投資主體的存在使公司的產權多元化。為了調整公司內部多元產權(復數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傳統公司法理念發展了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三權分立的治理結構模式。而一人公司股東唯一的特點,與建立在產權多元化基礎上的傳統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難以吻合。比如:一人公司產權單一化直接導致股東大會失去了存在的基礎,使得一人公司的股東無須通過股東大會將其意志轉化為公司的意志,而可以直接向外界表達。一人股東兼任公司執行董事,掌握公司經營管理權也是普遍現象,這種情況下,權力的“壟斷和集中”,勢必真正對公司的獨立法人性及股東有限責任產生挑戰。顯然,如何確立一人公司的規制模式、構建一人公司股東與債權人及相關利害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體系,維護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和各方利益不受股東濫用公司形式的侵害,是一人公司立法過程中必須深入審視的問題。
在人力資源所有權理論和經濟民主理論日益發展的今天,以利益相關者為基礎的多邊治理理論倒是能給予我們不少啟發,這一理論將公司理解為一種有效率的契約組織,是各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為了各自的目的聯合起來而達成的一種具有法人資格和地位的契約關系網絡。公司不僅僅是一個由物質資本所有者促成的聯合體,更重要的是它在本質上為物質資本所有者、人力資本所有者、債權
人等利害關系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充當聯接點。在這一理論的指導背景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自然被定義為股東、債權人、職工等利害關系人之間有關公司經營與權利的配置機制。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公司,成為這種理論對公司治理結構的主流看法,(注:馬俊駒、聶德宗:《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比較與重構》,載王保樹主編:《商事法論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也為一人公司的規制提供了有益的思路。那就是,一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必須注重職工參與和相應的外界監督,以確實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這種體現多邊治理理論的職工參與制度正日益得到認同與重視。(注:馬俊駒、聶德宗:《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比較與重構》,載王保樹主編:《商事法論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可以說,法人治理結構在很大程度上是外部投資者和相關利益保護自身利益不受內部人“侵犯”的一套機制。一人公司的出現雖然動搖了傳統公司法人的產權多元化的基礎,但一人股東財產與一人公司產權的分離依然沒有改變,一人股東財產的管理和一人公司的經營管理也必須分離,而這種分離正是構建公司治理結構的關鍵。從各國的公司立法來看,并沒有因為一人公司的股東唯一性而全盤否認已有的公司治理結構。一人股東行使股東會的權力已成為大多數國家的共識。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4條第2款規定:“當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人時,該人取名為‘一人股東’。一人股東行使本章條款劃歸股東大會的權力。”更具有普遍意義的是,在歐盟“第12號指令”第4條中,也明確規定了一人股東享有一般股東會的職權。與此同時,各國公司法對一人股東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均沒有特別的限制性規定。顯然,傳統的公司治理結構依然在發揮著它應有的作用,只是在適用于一人公司時,更為注重公司職工的參與,注重外部的監督和相應的審計審查。應當說,建立由職工參與的監察人制度或獨立審查人制度,對于限制一人股東的濫用法人資格十分必要。
二、海外對一人公司的立法實踐和規制借鑒
1、各國在一人公司上的立法實踐
從各國的立法來看,大都經歷了一個從禁止一人公司的設立和存在(對成立后的公司一旦所有資本都集中到一人手中時,就構成公司解散的理由),到逐步承認一人公司合法性的過程。只是開放的程度不一,比如列支頓士登、德國等國家既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又同意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而法國等國家則只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當然也有部分國家和地區禁止一人公司的設立和存在,比如,我國臺灣地區關于一人公司的爭論始終沒有停止過。(注:參見黃虹霞:《由公司之意義淺談“一人公司”之立法擬議》,載《萬國法律》2001年第2期。)歐盟作為一個具有某種超國家性質的國際組織,在協調各成員國家間關于一人公司的立法方面有突出的表現,其立法非常值得借鑒。下面就以歐盟及其成員國為例進行相關的介紹。
從歐盟各成員國來看,丹麥在1973年就準許一人有限公司的設立,德國在1980年明文規定準予設立一人有限公司,法國和比利時分別于1985年和1987年通過了一人公司之設立限于有限責任公司的立法,荷蘭在1987年修改法律允許由一人成立公司,而且不僅允許成立一人有限公司,還允許成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也有一些國家在一人公司的立法問題上模棱兩可,甚至非常保守。英國就是一個例證。(注:參見邵景春著:《歐洲聯盟的法律與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82頁。)為了消除各成員國有關一人公司立法的分歧,歐盟部長理事會按照《歐共體條約》的授權頒布了“第12號指令”。
指令要求各成員國允許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以給予個體業主負有限責任的合法地位,即在第2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成立時僅有一個唯一的成員,也可以是公司成立后公司所有的股份僅由一個成員持有而成為一人公司。”(注:雖然指令在第7條等款項中規定:成員國的法律規定個體業主可以成立一個有限責任的企業(其責任限于專用固定活動的金額(a sum devoted to a stated activity),如果成員國為此種企業的債權人規定的保障措施相當于本指令的保障措施或相當于其他共同體指令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的保障措施(第1號、第4號、第7號指令),則該成員國可以不允許成立一人公司,但在實質是承認一人公司的。)但指令并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成員國要求個體業主對它的公司債務負責。考慮到各成員國在一人公司問題上的態度差異較大,大部分國家只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一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謹慎和保守態度,為鼓勵在一人公司問題上的開放度,指令第6條規定,如果成員國允許一人成立開放型的股份有限公司(public limited company),本指令也適用。顯然,理事會的指令與它的一貫鼓勵中小型企業、提高就業率的政策是相符的。
指令明確承認了一人公司的唯一成員的財產與公司財產相分離的有限責任下,同時,為達到保護交易安全的目的,指令中規定了公開登記、揭示制度。這就是指令第3條的規定:“公司設立后因其所有股份集中于一人持有而成為一人公司時,該事實以及該唯一成員的身份證明,應記載于公司的檔案。”
指令并沒有明確排斥傳統的公司治理結構,在第4條中明確了一人股東享有一般股東會的職權,但同時加強了公示要求,即規定:“一人公司的唯一成員應執行股東會的職權,其于股東會內作出的決定應記載于會議記錄或作成其他書面形式。”在第5條中,指令對一人股東與其一人公司的交易作出了規定:“一人公司的唯一成員與該人代表的一人公司所訂立的合同應記載于會議記錄或作成書面形式,但正常條件下的現時營運不在此限。”顯然,這些書面性的要求,對維護一人股東與其代表的一人公司在財產和管理上的分離、保護相應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為防止一個自然人成立幾家一人公司以及出現連鎖形式的一人公司,指令規定,在一個自然人是幾家公司的唯一成員以及一個一人公司或任何其他法人是它公司的唯一成員的情況下,成員國有權制定相應的制裁措施。顯然,對于法人是否可以設立一人公司(尤其是多家全資子公司),指令將權力交給了各成員國。
總結來看,雖然歐盟第12號指令在個別條款中為成員國留有相應的保留余地,但應當看到,作為一立法性文件,其對統一一人公司立法,促進一人公司的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2、對一人公司的立法規制
一人公司由于其特殊性,比其它類型的公司更容易在實踐中喪失其獨立人格,為此,各國在確立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的同時,還作出了一些特別性規定以防止其弊端。總結而言,主要有以下方式。這些規制方式,也正是我國在一人公司立法問題上所應積極借鑒的。
(1)導入最低資本金制度,嚴格資本充實和維持制度。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其對外責任能力直接取決于公司資本的多少。特別是一人公司,能否保障公司債權人等的利益,最低資本金制度顯得尤為重要。在實踐中,一人公司極易出現資本不足或資本混同問題,為此各國相繼導入或嚴格最低資本金制度。日本在1985年承認了一人有限公司,同時在商法和有限公司法中規定了最低注冊資本額。雖然大部分國家關于最低資本金的規定并非專為一人公司而設,但在適用一人公司時卻特別嚴格,如德國公司法規定,一公司在申請商事登記時,股東僅付清資本額的1/4(但不得低于25000馬克)即可設立。當該公司為一人公司時,則單一股東應擔保其余出資。如果單一股東不能提供擔保,則商事登記機關可以拒絕公司登記。當然,為保證最低資本金在實際中真正發揮作用,各國公司法還非常重
視公司資本金的充實和維持。
(2)強化公示登記以及必要的書面記載制度。為達到公示、公開、保護公司債權人等之目的,為使公司債權人在與公司進行交易時充分了解公司一人股東的狀態,許多國家的公司法規定,一人公司在設立時應公開登記,記載于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上,以備公司債權人或其他關系人查閱。不僅如此,對于一人公司的運營狀況也往往要求有書面形式的記載。對于一人股東與他所代表的公司簽訂契約,也應當以書面形式記錄入檔。歐盟第12號指令在這方面規定得非常具體。法國《商事公司法》第50條以及德國《股份有限公司法》第42條和《有限責任公司法》第48條中也分別有類似的規定。
(3)加強財務審查或審計監督。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兼任執行董事的普遍存在,極易產生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務管理上的混同,為一人股東損“公”肥“私”制造便利。這就要求有嚴格的財務監督或審計制度,預防一人股東與其所代表的公司在財產管理和責任分擔上的模糊不清。法國《商事公司法》針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了相當完善而嚴格的審計制度,對審計人員的資格也作出了嚴格規定,其別強調了一人股東的相關親屬和特殊利害關系人不得擔任一人公司的審計員。(注:具體條文參見法國《商事公司法》第65條或1985年7月11日第85-697號法律。)
(4)對一個投資主體同時投資設立數個一人公司作出限制。按照投資主體的不同,可將一人公司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同一自然人同時為數個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二是一個公司同時投資設立數個全資子公司。對于前者,各國一般均作出限制,即同一自然人不得同時為數個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6-2條規定:“一個自然人只得成為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的一人股東。”歐盟第12號指令也有類似規定。對于后者,各國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歐盟第12號指令將決定權留給了各成員國。但基本一致的立場是,一人公司不得再為另一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這一觀點在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6-2條中也有體現,即“有限責任公司不得以另一僅由一人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為其唯一持股人”。
(5)引入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以一人股東的無限責任作為補充性救濟手段。一人公司發展迅速的根源在于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驅動,作為最大的受益者,一人股東往往在利益驅動之下,以公司為幌子,借自己完全控制了公司的經營管理為手段,混淆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的界限,做出損害債權人、職工等利害關系人的行為。因此,在必要時引進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讓濫用一人公司形式的單一股東直接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實現公平、正義的目標所要求的。在將公司法人格否定理論運用于一人公司時,尤其應當考慮一人公司的單一股東是否實質干預或控制了公司的經營權、決策權等,單一股東與公司的業務、場所、財產是否有混同的現象,該公司資本是否顯著不足以及單一股東是否利用一人公司進行欺詐活動等現象。一旦發生上述情形,一人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即可能遭到嚴重破壞,此時就應當考慮讓該單一股東直接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
三、我國一人公司的現狀及政策建議
1、我國一人公司的立法現狀
我國對一人公司的規制主要體現在《公司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律規范中,基本上是允許部分投資者設立一人公司,對這些一人公司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公司法》第20條明確允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二是按照《外資企業法》第2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投資設立外商獨資公司;三是由中外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企業通過資產轉移轉變而成的一人公司。按照《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合營一方轉讓出資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而《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也規定中外合作者可以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部固定資產歸中方合作者所有,顯然這些規定無疑是允許設立后一人公司存在的。但這也僅限于由外商投資的合作、合資企業轉變而來的企業。
對于境內的非國家授權的國有法人投資者(主要是私營公司和集體企業)或自然人投資者設立一人公司,采取的卻是禁止的態度。這一點規定在《公司法》第20條第1款和第75條中。對于設立后由于投資者減少、資本集中而形成的一人公司,除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有明確規定外,在《公司法》中并無明確規定,但在“公司解散事由”的相關規定中,卻沒有“股東減少至一人”的規定。于是有許多學者推定認為我國是允許設立后一人公司存在的。
事實上,對上述我國立法例的探討,都只限于形式意義的一人公司,而實質意義的一人公司由于其形式的多樣性、表面的合理性,在我國更是廣泛存在。比如我國《公司法》要求建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滿足至少2名股東的人數要求,那么,一名實質意義上的投資者(實質股東)可以將其部分出資通過信托、借貸等方式轉給另外一名投資者(名義股東),以他的名義投資,從而,順利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而該實質股東同時可以通過絕對的持股份額或契約等方式將公司的控制權掌握在自己手中。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如此。該種公司即為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
2、我國一人公司立法的弊端
我國現有的一人公司的立法狀況,與立法之時缺乏對一人公司的深入研究和認識是有關系的:“對于自然人設立的一人公司的管理還沒有很好的經驗,如果允許,管理不好,會使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證”。(注:唐見林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知識讀本》,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11頁。)但這種“猶抱琵琶半遮面”的立法格局,弊端是顯而易見的。首先,我國現有立法對外商資本和國有資本的投資者與境內非國有投資者區別對待,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精神。公司法作為規范商事主體的重要法律,其主體類型的設計主要是根據投資者的責任承擔不同而定,與投資者的財產所有制無關。現代公司立法,一般遵循準則主義的設立方式,凡符合公司法設立條件的,均可到登記機關注冊為公司,而不問其出資的所有制形式,由此來體現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平和自由競爭精神。我國這種視投資者的所有制形式而定的立法模式,雖然體現了當時吸引外資、重點扶持國有企業的政策精神,但這既不符合公平競爭精神,也不利于公司制度的規范。尤其是在我國逐漸開放國內市場、迎接入世挑戰的今天,世界貿易組織以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為基礎的非歧視待遇原則正逐步滲透到我國法律的每一個層面,在國內首先建立起平等、公平的競爭環境至關重要。
其次,這種區別的法制不利于我國非國有經濟尤其是私營經濟的發展,也會阻礙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憲法修訂案已明確了私營經濟(或者說是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民營經濟在繁榮市場經濟、解決就業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地位,截止1999年6月,私人投資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從業人員,分別占到全國的79.7%和52.3%.(注:汝信等主編:《2000: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社會藍皮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頁。)毫無疑問,鼓勵和扶持民營經濟已成為大勢所趨。而從長遠的發展趨勢來看,隨著投資市場的不斷開放、WTO規則的適用,不允許境內的自然人和其他非國有投資組織組建一人公司,勢必會使民營經濟在未來競爭中難以與國外大公司,尤其是跨國公司相競爭。同時,區別對待、給予國有資本以組建一人公司的特權,甚至將這種特權擴大到足以破壞公司三位一體的治
理結構:不設股東會,由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權力,國家行政權力足以決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等經營管理權。(注:見《公司法》第66條規定。)這顯然與“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國企改革目標相悖,也破壞了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這種限制非國有資本投資一人公司的立法現狀,易于滋生許多不必要的糾紛。私人投資者鑒于股東有限責任帶來的極大好處,促使了實質意義的一人公司的廣泛存在,在實踐中已經引發了許多有關實質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產權糾紛。雖然名義股東并未實際出資,但當公司經營利潤可觀時,名義股東往往會愿意承擔并補交實際出資,或以投資協議、公司注冊等相威脅,要求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和利潤分配,糾紛自然不可避免。
第四,我國現有公司法區別對待設立時的一人公司和設立后的一人公司,使得法律本身首尾不能銜接,漏洞頗多。比如,《公司法》未將股東減少至一人時的情況規定為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事由,似乎允許一人公司的存在,卻又明文限制自然人和民營資本等投資于一人公司,顯然是首尾不一,法制的不完善可見一斑。
3、對我國一人公司立法的建議
從世界公司立法的發展軌跡看,承認一人公司是大勢所趨。明確承認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給予所有投資主體以平等的投資設立一人公司的機會,對于完善我國公司法,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體制,繁榮民營經濟,參與國際競爭都非常必要,也有利于減少名義投資主體多元化掩蓋下發生在實質一人公司中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