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建設規劃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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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為促進綠色發展,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起草了《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6年12月29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管理,規范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發展,提升行業發展水平,依據《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以下簡稱《行業規范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符合《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相關行業協會負責協助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請和核實
第四條申請公告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三)符合《行業規范條件》中有關規定的要求;(四)企業建設項目相關手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建設項目管理程序要求;(五)企業生產及產品銷售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節能環保要求;(六)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現有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可自愿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如實填報《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規范企業公告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及相關報表(附后)。《申請書》應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行業規范條件》中企業布局、生產規模和管理、資源綜合利用和能源消耗、工藝與裝備、環境保護、產品質量與職業教育、安全生產等方面要求做出詳細說明。
第六條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的,每個廠區或生產車間需要單獨填寫《申請書》,并在申請規范企業審查時同時提交。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第四條有關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具體審核意見,于每年4月30日前將符合《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三章禿擻牘告
第八條收到申請材料后,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和專家,依據第四條有關要求,對各地報送的企業材料及審核意見進行復審和現場核實,確定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企業名單。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申請列入符合《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名單的,應當都達到第四條有關要求。
第九條經復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企業,在網站上進行公示。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企業,將組織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對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方式予以。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要嚴格按照《行業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對公告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十一條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4有關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業,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二)填報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四)發生較大生產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五)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因前款規定被撤銷公告的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規范企業公告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企業公告的,應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五章附則
篇2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安排,8月中上旬,在縣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縣人大教科文衛委組織的執法檢查組對縣政府貫徹執行《湖南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檢查。檢查組就縣政府近幾年來實施《條例》情況進行了檢查,實地視察了縣幼兒園、嘉禾一中、嘉禾五中、教育新城以及幾個鄉鎮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縣人民政府作了關于貫徹執行《條例》的書面情況匯報,檢查組還廣泛聽取了相關單位和各界人士的建議和意見。在走訪調研、實地視察、聽取匯報的基礎上,檢查組進行了座談交流、討論,現將縣政府貫徹執行《條例》情況報告如下:
一、貫徹實施《條例》情況
(一)廣泛宣傳,積極營造學習《條例》的濃厚氛圍。自2016年7月1日《條例》頒布以來,縣政府及相關部門高度重視,深入推進宣傳工作,積極營造學習《條例》的濃厚氛圍。一是通過研討學習進行宣傳。組織召開部門座談會、校長座談會、教師座談會、家長座談會,進行專題學習研討《條例》。 二是通過媒體進行宣傳。通過電視、廣播、宣傳欄、LED屏等媒介宣傳《條例》。
(二)積極實施,大力新建中小學校幼兒園。一是領導重視,保障有力。縣政府成立了專門的領導機構,將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二是部門聯動,科學規劃。由縣住建局牽頭,縣教育局等部門積極配合,起草了《嘉禾縣教育布局專項規劃(2017--2030)》,根據《湖南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制定了《嘉禾縣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嘉禾縣城鎮住宅小區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及產權移交暫行辦法》。三是加大投入,積極建設。近三年,縣政府在財政困難的情況下優先發展教育事業,投入5億余元用于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新建和改建。新建廣發、袁家、石橋鎮中心幼兒園,新增學位840個;改建蓮荷、田心、行廊、普滿中心幼兒園,增加學位420個;完成文家學校、珠泉完小豐禾校區、普滿中心學校、嘉禾二中、塘村西溪學校等學校改擴建,增加學位2110個;教育新城現已投入3.2億元,縣職中現已投入使用增加普高學位3000個;嘉禾六中預計明年投入使用可增加普高學位4500個。同時還加強了重點學校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的建設。
二、貫徹實施《條例》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制定的規劃和管理辦法還沒正式實施。我縣制定的《嘉禾縣教育布局專項規劃(2017--2030)》縣人民政府還沒有正式批復實施,《嘉禾縣城鎮住宅小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也還只是停留在文本有待實施,而且工作進展緩慢。
(二)《條例》出臺以前我縣規劃新建和在建的17個住宅小區,未按照《條例》第六條規定規劃和配套建設幼兒園,老城區有6個社區,鄉鎮有5個社區應配建幼兒園。
(三)公辦學校學位仍然不足。近幾年,縣政府本著教育優先發展的原則增加了很多學位,但根據統計和預算,至2020年全縣仍然缺公辦幼兒園學位12000個、義務教育階段學位8000個、高中階段學位4000個。
三、貫徹實施《條例》的建議
(一)加快制度建設。一是要落實政府各部門在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投入、建設和監管方面的責任,完善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教育行政部門要始終參與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等各個環節的工作。二是要盡快完善出臺《嘉禾縣教育布局專項規劃(2017--2030)》、《嘉禾縣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嘉禾縣城鎮住宅小區配套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及產權移交暫行辦法》。明晰各項工作的主責部門及配合部門,建立聯審聯管機制,用制度確保《條例》的貫徹實施。
(二)夯實主體責任。堅持貫徹落實好《條例》,把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作為當前民生工作的重點,強化組織領導,全面落實縣、鄉鎮兩級政府的主體責任,加強政府統籌協調、頂層設計、具體實施和監督指導的職能作用,及時研究和解決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構建縣鄉一體、推動有力、督查到位的工作推進機制和政府重視、職能部門履職負責、社會協同發力的大格局。
(三)科學規劃布局。要充分考慮人口變化和城鎮化發展趨勢,結合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制定應對學校教育需求高峰方案。以縣為單位制定學校布局規劃,切實把學校建設納入城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列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招拍掛建設項目成本,選定具置,明確服務范圍,確定建設規模,確保優先建設。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完善縣、鄉、村三級學校教育公共服務網絡,方便學生入學。
篇3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境內的所有河流、城鎮排洪溝。
第三條縣水務局負責全縣河道的統一管理和監督,鄉(鎮)人民政府協同縣水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開發利用河道水資源、砂石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和服務防洪的總體安排,促進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河道防汛搶險工作實行縣、鄉(鎮)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二章河道管理職能職責
第六條縣水務局下設河道管理處,專門負責河道管理的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頒布的水利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定;
(二)對全縣的河流、排洪溝提出總體管理規劃和開發利用的建議,認真做好堤防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三)對現有河道的防護工程,包括堤防、護岸林和水土保持工程等加強管理和維護,審批有關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整治與修建工程;
(四)加強水政執法,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五)依法管理開發河道砂、石等資源;
(六)依法征收河道管理的有關費用。
第七條縣水務局河道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加強河道管理,維護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八條縣政府有關部門應協同縣水務局做好全縣的河道管理工作:
(一)縣建設局在進行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積極配合縣水務局抓好城鄉防洪規劃,不得審批占用河道管理范圍的一切建設項目。確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建設的,建設方案必須報經縣水務局審查批準。
(二)縣國土資源局在審批涉及河道管理范圍內、庫區保護范圍內的建設用地時,必須首先征得縣水務局同意后,方可按土地使用審批程序履行審批手續。不得批準在護堤地范圍內的建設用地項目。
(三)縣環保局應積極配合縣水務局加強對河道水環境的管理工作,使河道沿線排污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四)縣交通局在興修和整修公路時,應協同縣水務局及所在鄉(鎮)政府做好河道岸線的管理,不得將棄渣向河道內傾倒。需要挖取河道內砂石資源時,應提前向縣水務局提交規劃,并辦理采砂許可證后方可開采。
(五)縣林業局應協同縣水務局做好護堤護岸林木的管理和綠化工作。
(六)縣公安局應積極支持河道管理工作,對拒絕、阻礙河道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七)縣安監局應負責河道范圍內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依法處理違反安全生產的行為,消除安全隱患。
第九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將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管理納入重要工作內容,切實加強水法規的宣傳工作,負責本區域內河道防洪、河道兩岸堤防及上游的綠化工作,做好各類安全事故的防范與處理,積極支持配合縣水務局對水事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協助做好行政許可有關基礎工作。
第十條嚴禁向河道內傾倒垃圾廢渣和設置阻水障礙物。沿河單位、住戶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度,具體由鄉(鎮)人民政府和各社區、村民委員會負責落實并監督執行。
第三章河道整治與保護
第十一條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本縣河道堤防護堤地范圍按下列標準劃定:
(一)流域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 河、河、河)的干流及河重要支流兩岸外各10米為護堤地范圍;
(二)其它河道兩岸外各5米為護堤地范圍。
第十二條河道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汛標準,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暢通。
第十三條凡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整治項目,必須將建設方案報經縣水務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其它審批手續。建設項目施工期間,縣水務局應對其是否符合審查同意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經縣水務局驗收合格后,方可啟用。
第十四條修建橋梁、碼頭和其它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汛標準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于設計洪水位,并按防汛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縣水務局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的要求。
第十五條確需利用堤頂兼做公路的,縣交通局應事先征求縣水務局對有關設計和規劃的意見,并須經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縣水務局會同縣交通局制定。
第十六條城鄉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堤防和護堤地,城鄉建設規劃的臨河界線,由縣水務局會同縣建設局、國土資源局確定。在編制和審查沿河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事先取得縣水務局的意見,方可確定規劃界線。
第十七條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采石以及按照防洪規劃進行河道整治,需要拆遷和占用的土地,由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調劑解決。
第十八條鄉、村以河道為邊界的,以及跨鄉、村的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縣水務局批準,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改變河水流向。
第十九條重要建設項目,確需利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水域、灘地和護堤地的,必須報縣水務局進行科學論證,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篇4
最新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協調城鄉空間布局,促進經濟社會與人居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城、鎮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縣城、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縣城,包括縣政府所在鎮和已經與該鎮建設發展關系密切的鎮、鄉和村莊。
本條例所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是指城市、縣城、鎮的道路、軌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熱、防洪、消防、電力、電信、燃氣、環衛等基礎設施網絡系統和交通樞紐、水源地及其保護區、污水及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和無障礙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四條 城市、縣城、鎮的總體規劃應當服從城鎮體系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應當服從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服從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自治州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州政府所在城市的城鄉規劃編制、實施工作。
城市功能相對獨立的市轄區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按照縣的規劃管理職責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的制定
第六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城市所在區域位置、城市性質、發展目標以及資源承載能力,統籌城鄉發展和區域發展,協調相關關系,并對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作出規定。其中,規定空間管制的強制性要求應當在規劃成果中明確標示并獨立成篇。
省會城市的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在甘及省上單位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縣城、鎮、鄉的規劃要立足縣、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并為周邊農村生活、生產提供服務。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州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將城鎮體系規劃與總體規劃合并編制。
第八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縣城總體規劃;鎮人民政府在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
編制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委托相關職能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對空間發展戰略、人口與建設用地規模、綜合交通、資源環境承載力等重大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專題研究報告需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作為編制規劃的依據。
編制總體規劃,應當先制定總體規劃綱要,并按照國家《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規定提請批準該總體規劃的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省會城市的總體規劃綱要在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前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依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宅建設技術導則和圖則,具體確定農宅建設技術標準。
第十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鎮人民政府在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中新增規劃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應當在總體規劃批準后的兩年內完成。編制舊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尊重土地使用權屬和優化用地布局相結合的原則劃分規劃控制地塊。
總體規劃已經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及兼容性、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等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會同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內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程序審批、備案、修改、實施。
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總體規劃已經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各類基礎設施主干網絡系統布局和規劃規模,基礎設施樞紐工程的用地,需要政府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綠化、歷史街區和重點文物、水體等的保護和控制范圍。
第十二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時組織編制重要地塊和舊城區內土地使用權屬復雜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規模較小的縣城和鎮,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據總體規劃直接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程序審批、備案、修改、實施。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要求駐地大專院校、大型科研院所、大型企業等單位依據總體規劃直接編制所在用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程序審批、備案、修改、實施。
第十三條 省級以上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等各類園區以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工礦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其管理機構會同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程序審批、備案、修改、實施。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單位應當根據規劃編制的需要向規劃編制單位提供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相關規劃以及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并保證資料的準確性。
第十五條 規劃批準后15日內,縣城總體規劃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機關認為上報的城鄉規劃存在違反上位規劃和規劃編制技術標準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提出修改意見,責令組織編制機關限期修改,并按程序重新報批和備案。
第十六條 城鄉規劃批準并備案后,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社會公布有關成果;其中,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鎮重要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永久性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成果除外。
縣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固定場館,對城鄉規劃進行公告、公布。
第三章規劃的實施
第十七條 組織實施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集約利用土地,合理利用地下空間,保護各類資源,傳承歷史風貌和體現本地特色。
新區開發,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系統配置基礎設施以及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舊區改建,應當合理控制用地使用強度,推動停車場、環衛設施、綠地及文化、體育、公益活動場地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完善。
第十八條 全省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合格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
規劃許可證書的辦理程序、時限及規劃許可附件的內容、格式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規劃許可時,應當在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內布局建設項目使用所需的交通、消防通道及其他各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確定合理的建筑間距和空間關系,保證相鄰權益人的日照、通風、采光、通行、安全以及土地使用等權益。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按規定程序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核發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一)報國家或者省上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和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逐級提出初審意見,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報城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和在已有用地上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規劃條件后,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應的用地手續。
第二十二條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并將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方可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轉讓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將土地使用權屬人已經取得的規劃條件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組成部分。需變更規劃條件和分割土地轉讓的,應當重新申請規劃條件,并將規劃條件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新的土地使用權屬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應當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建設用地的建設現狀和近期建設規劃,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確定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綠地率等規劃條件,作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法定附件。建設項目用地所在地區已制定了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規劃條件應當依據修建性詳細規劃提出。
對暫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區,確需進行項目建設的,規劃條件應當由城市、縣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委托具備城鄉規劃相應資質的單位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規劃編制規范及其強制性條文擬定,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后提出。
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為進行工程設計的規劃依據。
第二十五條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資料;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應當明確同步建設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位置和規模及其具體建設時序。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關部門不得進行施工許可和房屋預售許可。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縣城、鎮規劃區內確需進行臨時建設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關于同意臨時使用土地的文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范標準,提出臨時用地規劃條件,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區內;
(二)影響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實施的;
(三)影響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公共綠地、水面和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共活動場地的;
(五)侵占電力、通信、氣象觀測、防洪保護區或者壓占地下管線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完成設計方案的臨時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臨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使用期一般不得超過2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延期只能一次并不得超過1年。
臨時建設工程期滿,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拆除。
第二十九條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核發該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驗收。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建設工程進行規劃驗收和現場核實,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書。
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書的,不得進行建設工程質量驗收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
第三十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轉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定,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不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改造或者建設二層以下農宅的,在村委會協調相鄰權利人關系的基礎上,由個人自主進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免費提供農宅建設規劃技術導則。
第三十一條 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性質提供以下資料:
(一)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二)需要占用農用地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供農用地轉用的批準文件;
(三)三層及以上農宅、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項目,應當提供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進行竣工規劃驗收;也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竣工規劃驗收。
未通過竣工規劃驗收的,不得進行房屋產權登記。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建設單位和個人需要改變規劃許可確定的使用性質的,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規劃許可變更。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土地兼容性要求的、市政基礎設施不配套的、房屋安全及適用性鑒定不合格的、未取得有利害關系業主同意證明的以及對周邊環境形成污染的,不得作出規劃變更許可。
第四章規劃的修改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總體規劃每3年進行一次評估,鄉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每5年進行一次評估。
評估報告應當具有下列主要內容:
(一)規劃公告情況和公眾意見;
(二)公共服務設施、社會公益設施等基礎設施和住房保障的規劃實施情況;
(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
(四)綠化、交通、環境衛生、公共安全的規劃實施情況。
第三十五條 修改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修改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規模、發展目標和整體功能布局及規劃區范圍,涉及多項強制性內容調整的,經原批準機關同意,應當按照制定新版規劃的程序進行;
(二)修改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不影響建設用地規模、發展目標和整體功能布局及規劃區范圍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后,進行專題評估,編制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三)修改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的非強制性內容,由組織編制機關在編制下一層次規劃中具體作出修改。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
(一)新編制的總體規劃或者修改的總體規劃對規劃地段有新要求的;
(二)規劃地段內出現新的利害關系,需要修改規劃解決的;
(三)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供給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批準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修改、評估的監督檢查。,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建設工程的實施進行規劃監督。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的規劃督察意見、建議,在規定工作日內完善相關規劃工作,并向其作出報告。監督檢查機關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依法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相關權益人對取得的規劃許可有異議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規劃許可的,可以向作出規劃許可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督察申請,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維持原許可或限期辦理、責令糾正、撤銷行政許可等決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在規定限期內辦理、糾正或重新辦理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直接作出規劃許可。
第四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辦公場所或者指定的檔案管理機構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資料;特殊情況需要的,也可以通過主要新聞媒體予以公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就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并有權就涉嫌違法的建設活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提出監督建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受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修改、報批、備案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違反程序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確定規劃條件或者確定的規劃條件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又未按程序修改規劃的;
(五)未公布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總平面圖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圖的;
(六)做出的規劃許可違反國家標準、規范的;
(七)發現未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規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向未依照本條例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的;
(三)未將規劃條件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四)向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五)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進行施工許可或者房屋預售許可;
(六)未依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施工驗線的。
第四十三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建設項目主要指違反城鄉規劃,對城市、縣城、鎮的空間布局、防災能力、交通能力、環境質量形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七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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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小城鎮域;規劃;編制;科學發展;城鄉統籌;以人為本
中圖分類號:[F2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小城鎮是是聯系農村與大中城市的橋梁和紐帶,隨著城市化逐漸進入后期階段,發展小城鎮開始在我省各地逐步實施,因此,小城鎮有了迅猛的發展。小城鎮的發展又帶動了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而小城鎮規劃在指導小城鎮建設方面起到了積極的龍頭作用,隨著2007年《城鄉規劃法》頒布實施,相應地,小城鎮規劃編制體系需要進行重新修正,明確小城鎮規劃體系、規劃標準及內容、規劃編制主體及程序等內容。下面筆者就小城鎮域規劃編制工作進行探討。
1堅持科學發展,明確規劃目標
明確指導思想和指導原則的地位和要求。編制規劃的指導思想應體現各小城鎮域發展的實際要求,規劃的指導思想是統領全局總的綱領,既要體現國家宏觀政策導向,又要滿足當地、當時和長遠發展趨勢,在邏輯上應該放在規劃篇幅的前面。而指導原則應該放在指導思想后面,體現國家政策調控的主要方向。比如堅持以人為本、節約土地資源、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等。指導原則要講究邏輯性、原則性,排列時應立足于從宏觀到微觀的主次順序,不要頭重腳輕,本末倒置。語言要簡潔、條文要精煉,不宜長篇大論、切忌頭頭是道。
規劃目標是規劃期末的預期目標,各項規劃措施都要圍繞規劃目標展開,才能夠保證規劃目標的實現。因此,制定規劃目標要切實可行、政策措施要符合實際。
2堅持四規合一,四圖合一
小城鎮域空間規劃涉及的部門有發改委、土地局、建設局、環保局、農業局、農林局、水利局等有關部門。規劃編制要堅持四規合一、四圖合一,即社會經濟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有機結合。這四個規劃應該建立在縣級單位及以上,低于縣級單位,規劃編制成果就會缺乏宏觀性、整體性和協調性。反過來,小城鎮域規劃又是具體落實國家、省、市、縣四個層次、四個規劃的空間載體。所謂四圖合一,就是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圖、主體功能區規劃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城鄉建設規劃圖等四張圖形成了一綱三線,即綱領——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綠線——主體功能區規劃;黑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紅線——城鄉建設規劃。這四個規劃、四張圖規劃的重點不同,小城鎮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在上級規劃指導下側重于各項事業的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側重于對空間環境的保護利用與開發管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側重于土地資源的保護開發與利用;城鄉建設規劃側重于人居環境的改善和發展。四張圖在空間上要做到相互對應、相互協調、相互銜接,用地指標要做到圖數一致。除此之外,小城鎮域規劃還要結合交通、工業、農林、水利、電力、環保、教育、衛生、旅游等部門發展規劃,可見小城鎮域規劃的綜合性非同一般。
3堅持城鄉統籌,突出工作重點
任何一個規劃都有其工作重點,小城鎮域規劃也不例外,除了要求做到四規合一、四圖合一以外,小城鎮域規劃強調的不是主體建設,而是城鄉統籌。在城鄉統籌原則指導下,推進主體建設。城鄉統籌要避免就小城鎮論小城鎮,要落實上級規劃、協調相鄰小城鎮、細化本域規劃。國家《城鄉規劃法》和《城鄉規劃條例》對小城鎮域規劃提出了鄉集鎮、鎮、村不同的規劃區范圍,特別提出了村規劃區的法律概念,這一點有些規劃設計單位在編制規劃時往往容易忽視,也可以說是困惑,因為這是一個很難確定的范圍。它涉及一個村的戶數、人口和相關產業規劃,又與城鎮化相關聯。城鎮化使農村人口逐步減少,而規劃編制要考慮發展的需要,往往把人口做得適當的大,這一點其實是自相矛盾的,同時也是讓規劃人員感到困惑的地方。所以,筆者建議,按照國家分配的土地指標,逐級分配到行政村,再由行政村分配到基層村,用這種方法來確定規劃區范圍既符合國家政策又切實可行。分配土地指標要綜合考慮人口、產業和社會事業發展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論搞平均主義。
規劃的困惑之二是村莊規劃。村莊規劃是小城鎮域規劃的重點之一,究竟確定多少戶以下的村莊進行撤并,究竟規劃多少農村居民點,人均用地指標多少平方米,要根據市縣和各個小城鎮村的經濟發展水平而定。城市規劃區、小城鎮規劃區、城郊接合部地段與農村其他地區不同。前三者應該結合城市(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充分利用國家建設用地指標和有條件建設區政策,充分利用城市基礎設施、社會服務設施,盡量做到資源共享。農村其他地區也應該根據村莊規劃,向中心村、自然村集聚。規劃編制要做到戶村對應、人地對應、撤并對應,做到圖表、圖數、圖文三個一致。
4堅持以人為本,完善設施配套
小城鎮域規劃要根據自然、地理、交通等環境特點,適當劃分片區、建立分級社會服務設施配套體系。目前,農村人口最不方便的是小孩上學和村民就醫。規劃編制要研究小學不出村或者不出片,中學不出鄉(鎮);村民就醫要做到小病不出村,一般疾病不出鄉(鎮)。要完善村莊給水、排水和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配套,合理布局教育、衛生、文化、金融等社會服務設施,提升服務功能與水平。
污水排放是村莊規劃的一個難題。目前,我市大約有50%的村莊污水都是自然排放,因為缺乏污水處理設施,農村建房化糞池設計和管道施工存在不規范性,直接滲透到地下或者排入河塘,影響了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衛生安全。處理這個問題要向歐洲學習,村莊規劃根據生態環境容量來確定村莊規模,將污水進行生態處理,節約了大量的投資,村莊環境也獲得極大改善,這一點可以借鑒研究。
配套設施建設與完善要依據“十二五”規劃和小城鎮域總體規劃,堅持近期與遠期相結合,把重點放在近期,確保“十二五”規劃順利完成。前三年項目建設要落地,要清、細、實。后兩年應該對照規劃目標,承前啟后,到時可以作適當的調整。
5堅持多元特色,全面整體提升
我市小城鎮規劃類型較多,按城鄉規劃劃分,有城鎮型和集鎮型;按地理環境劃分,有山區型和平原型;按文化風貌劃分,有傳統型和現代型兩類。這些不同類型的小城鎮構成了我市多元化小城鎮域特點,也展示了多元性空間特色。在此基礎上,各縣、區小城鎮域規劃編制可以舉一反三,開拓新的思路、總結新的典型。小城鎮黨委政府要站在歷史的高度,立足于新的起點,深刻認識發達地區和建設小康社會發展的必然性,不要重蹈覆轍,犧牲環境浪費資源。研究探索多種生態化、科學化和諧發展的新路子,全面提升湖州市小城鎮域發展新空間。
6規劃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小城鎮域規劃的年限。從多次規劃評審的情況看,土地部門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期限到2020年,現在編制規劃對于這個期限來講,從時間上說可能是中期,但是土地部門屬于遠期,要相互銜接好。遠景可以分析,但圖數難于對應,因為土地部門沒有遠期、遠景指標。
(2)人口分析要實事求是。小城鎮域規劃城市化水平很難評價,可以忽略不計。規劃編制要關注流動人口量大的城鎮,在鎮域基礎設施規劃、居住用地等方面適當放寬,為爭取土地利用指標留有余地。
(3)低丘緩坡利用要結合市、縣、區產業帶規劃、城鎮總體規劃成園成組布局,切忌點、塊布置形成新的工礦點。
(4)要綜合協調各類規劃,明確提出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限制建設區、禁止建設區等四區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耕地保護、水利、水土保持等各類規劃是共性。但是,在空間上各部門規劃有所重復,需要做好協調。
(5)小城鎮域內環境特色的引導。要借鑒自然環境、歷史文化特色因地制宜,規劃城鎮型、集鎮型、坡地型、平原型、水鄉型多元化小城鎮村特色空間。在此基礎上,對建筑色彩作出引導。
(6)規劃文本、說明書和附件。規劃文本應該以法律條文形式出現;說明書應該表達對上一輪規劃執行情況的總結,提出存在的問題并在規劃中進行SWOT分析;附件特別是規劃圖要清晰,做到圖地對應、圖數一致;圖紙比例要符合規范要求。
7結束語
總而言之,小城鎮將是未來社會發展的重要平臺,在今后國民經濟發展中將處于重要地位。因此,在小城鎮域規劃編制時,應立足實際情況,盡可能地發揮自身優勢,突出特色,培育發展主導產業,走出一條獨具特色的發展道路。并正確分析和逐步解決發展中存在問題,這對小城鎮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篇6
6月8日,國務院總理簽署第526號國務院令,正式公布《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明確規定,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條例》要求,地震災區尤其是學校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應當根據修訂后的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進行相應修訂。
《條例》強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重點對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按照國務院的條例要求,計劃用3個月的時間完成前期工作和災后重建的總體規劃,用3年時間基本完成災后重建的主要任務。”國家發改委有關人士對記者表示。
提高學校抗震標準
“學校建設是地震災區恢復重建的重點,將優先做好規劃,同時今后所有新建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的新的標準建設,對沒有達到新標準要求的校舍要盡快采取抗震加固的措施。”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王旭明說。
“教育部已密切配合建設部等部門,組織專家研究,提出不同地震裂度學校建設范圍,提高現有標準,使學校房屋成為最牢固、最安全的建筑。”教育部學校重建規劃方案顯示,“教育部將組織專業設計機構,設計中小學校園規劃和校舍建設設計方案,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制定好學校重建規劃。”
“由于在地震中倒塌的校舍有的存在建筑質量、設計方面的缺陷和問題,未來災區的新校舍將會科學規劃,合理設計,尤其是抗震能力要達到8級以上。”教育部一位負責災后學校重建的人士向記者表示。
住房與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副司長楊榕介紹,2002年11月的《中小學校建筑設計規范》,對中小學校校址選擇、平面布局、教學及輔助用房、建筑層數和構造、交通和疏散等,都作了明確規定。比如:中學教學樓不應超過5層,教學樓采用何種結構形式,要根據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當地的抗震設防要求來確定;教室安全出口的門洞寬度不應小于1000mm;合班教室的門洞寬度不應小于1500mm;教學用房及其附屬用房不宜設置門檻。
教育部有關人員還指出,中小學校建筑設計應堅持“建筑安全、功能齊全、滿足需要、就地取材、美觀大方”的原則,嚴格執行《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中小學校建筑設計規范》和國家有關建設規范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設計方案要充分考慮安全、安靜、便利、衛生等因素,有利于防災和安全疏散,重點做好建筑項目的走道、樓梯、安全出口等關鍵部位的設計工作。
“考慮到學校人員密集、社會高度關注師生生命安全等因素,各地校舍的建設和抗災標準應適當高于當地一般建筑的標準,在特殊時期可作為公眾避難場所。提高學校校舍建設的標準和抗震標準的基本原則是,所有新的校舍建設標準必須要高于當地一般民用建筑的建設標準。”教育部發展規劃司一位人士表示。
日前,國家發改委、教育部已聯合發出通知,要求把學校工程質量擺在突出位置,確保“初中工程”的施工質量,努力將“初中工程”項目建設成為“精品工程”、“放心工程”。
通知規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建設場址周邊地質、交通、環境等主要條件進行科學評測。通知要求,“必須避開地震斷裂帶、低洼地、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區、洪水溝口或泄洪區等自然災害頻發地段;且不宜與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生產貯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庫房、物理化學污染源地段以及高壓架空輸電線路附近等不利于學生學習、身心健康和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毗鄰。”
此外,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從事“初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必須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搞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工程進度必須以保證工程質量為前提,嚴禁以追求進度為由降低工程質量標準。
嚴格工程項目監管
“學校重建工程項目要實施全過程監理。”教育部、發改委發出的關于學校災后重建的通知規定。
據了解,教育部、發改委目前已制定出對學校重建工程的監管措施規定。規定要求,自開工之日起,工程監理人員應保證每天在工地,按照國家有關施工現場監理的規定,嚴格檢查入場建筑材料質量和施工工序、工藝、方法、進度、質量等各個環節,詳細記錄監理日志,并向縣級工程管理機構如實反映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縣級監理力量不足的,省、市級相關部門應予以統籌協調。
此外,通知還要求,省、市級工程管理機構須定期、不定期檢查和督促工程質量;縣級工程管理機構對工程質量負主要責任,要組織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對本縣建筑項目進行巡查,在各項目實施的關鍵環節應親臨施工現場督察;各項目學校應聘用專業建筑工程技術人員,或選派1~2名責任心較強的人員,經培訓后,在施工現場協助進行全過程監督。堅決防止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偷工減料、壓低造價造成工程質量問題。
通知在項目竣工驗收上也作了相關規定。
建筑項目竣工后,施工單位應整理出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和竣工工程決算資料,簽署建筑項目質量保證書,并向縣級工程管理機構報送竣工申請驗收報告。竣工驗收由縣級工程管理機構組織質監、勘察、設計、施工、城建、消防等部門和單位及項目學校聯合進行。
“縣級工程管理機構按相關規定進行竣工備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通知特別強調。
同時,對納入“初中工程”建設規劃的所有項目進行全面排查,及時消除隱患。“慎重做好原選址評估、設計等前期工作,特別是處于地震等自然災害易發、頻發區域的項目,在規劃、設計、施工等諸方面。”
楊榕副司長談到,2000年頒布的國家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如果有關建設主體違反條例的有關規定,將依法予以查處。”楊榕說。
有抗震專家分析,三部委的監管措施,從制度上保證了學校災后重建工程的順利實施。
震級標準歷經修改
曾前往汶川地震災區參加過抗震救災的楊榕副司長說,這次地震造成許多學校房屋倒塌、變形、開裂或損傷,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已派有關專家趕赴地震災區,指導和幫助房屋受損鑒定、評估,對于受損房屋,首先要進行初步鑒定,主要是對房屋的變形、開裂和損傷情況進行檢查。經初步鑒定,若是嚴重破壞和無加固價值的房屋建筑,要在現場劃定警戒線,予以警示,等待拆除。其余的情況,要做進一步鑒定、評估。
中國地震災害防御研究中心研究員趙鳳新說,建筑抗震設防標準是衡量抗震設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設防烈度或設計地震動參數及建筑的實用功能重要性所確定。
趙鳳新介紹,事實上,經過1966年邢臺地震和1976年唐山大地震以后,對工程震害調查和相應的科學研究后,我們都在其后的建筑抗震設計標準修訂工作中,提高了建筑的抗震能力。這次地震以后,會結合震后工程震害調查,在地震部門對當地地震烈度進行復核的基礎上,綜合考慮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適當提高中小學校的抗震設計標準。
關于我國震級標準的修訂問題,楊榕副司長表示,50年代至今,我國先后進行過7次不同程度的房屋抗震設計標準的修訂和完善,其中重要的修改是三次:一是,1966年邢臺地震后,正式了74版建筑抗震設計規范;二是,1976年唐山大地震以后,經78年修訂后,89年了89版的抗震設計規范;三是,按照國家最新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修訂了2001版抗震設計規范。現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是原建設部2001年7月20日批準的,對于不同建筑抗震設防要求的房屋設計都做了相應的抗震規定。
據記者了解,現行的抗震標準規范包括專項標準和相關標準兩類,截止到目前,專項標準有48項,相關標準有700余項。在專項標準中,國家標準有10項,各行業部門經建設部備案的行業標準有38項,這些標準涉及房屋建筑、城市給排水、燃起、鐵路、公路、信息、電力、工業設施、水利、人防等許多方面,涵蓋了抗震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鑒定及加固等多方面。
歷史經驗與基礎性工作
“地震本身不殺人,是房屋的破壞才導致人員傷亡。日本的抗震經驗值得我國認真借鑒。” 趙鳳新研究員在談到日本的抗震經驗時表示。
趙鳳新表示,日本的地震頻度和強度都非常高,但在日本發生大地震時造成的人員傷亡卻相對較少。在日本,公眾普遍了解目前地震預報還不過關,難以在震前提供準確的地震預報,因此公眾對政府在大地震前地震預報也不報奢望。在日本提高各類工程抗震設防水平和抗震能力,提高震后救援能力和公眾的減災意識是減輕地震災害的主要途徑。
住房與城鄉建設部有關人士表示,邢臺、海城、唐山、麗江等幾次大地震后,建設部都組織了有關專家進行工程震害調查。“此次震后,我們也已組織專家對受災地區學校建筑的垮塌、受損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在調查的基礎上,對垮塌受損的原因作出研究和分析,按照災后重建的統一規劃和要求,提出防災抗震措施。”
篇7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安全發展指導原則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省、州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保護電力設施安全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為目的。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疇,制止在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內種植植物、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采石、取砂、取土等違規行為;堅決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行為。確保全縣電力設施安全、穩定運行,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健康、較快發展。
二、組織機構
為加強我縣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縣政府決定成立*縣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領導小組負責全縣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等工作,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落實職責分工,統籌研究電力保障措施。
三、工作目標
認真貫徹執行《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及《云南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轄區電力設施保護措施。制止在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內種植植物、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采石、取砂、取土等行為,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行為,確保電力設施安全運行。
四、工作重點
(一)清除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內危及設施安全的植物、建筑物、構建物等。
(二)整治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采石、取砂、取土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行為。
(三)整治收購電力器材的廢舊物資收購網點。
(四)整治擅自在桿塔上架設的其它線路和設施。
(五)打擊破壞、盜竊電力設施的犯罪活動,依法查處損壞、盜竊電力設施違法行為。
五、具體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各相關單位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強化管理。要將該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要與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同布置、同檢查、同考核,建立可行的管理制度,建立電力設施保護網絡,要有人具體負責,有信息聯絡員。
(二)加大宣傳力度
各相關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各種途徑,廣泛宣傳電力設施保護的法律法規。加強對廣大群眾進行電力設施保護方面的宣傳教育,營造全社會共同保護電力設施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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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半年工作情況
上半年,我局緊緊圍繞區委、區政府總體工作部署,按照“強化編制、簡化管理、突出效果、引領建設”的工作思路,求真務實,大膽探索,加快規劃編制步伐,強化城鄉規劃管理,提升規劃服務水平,較好推動了年初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落實,全區城鄉規劃工作繼續保持了持續協調科學發展的良好勢頭。
(一)城鄉規劃編制工作進展順利
一是完成了美好鄉村首批20個中心村建設規劃及區村莊布點規劃(2012-2020),截至目前,我區15個省級中心村建設規劃全部通過省住建廳的審查,圓滿完成備案工作。二是完成了區重點村鎮環境風貌整治連片整治規劃,推動改徽建徽工作的開展。目前,已完成年度任務的70℅以上,超額完成年度計劃;三是服務民生工程建設,與房管局配合,完成了區公租房規劃及獅形山廉租住房規劃方案;四是繼續做好工業園區技術服務,完成了工業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以及億利工貿廠區規劃方案;五是支持資源綜合利用產業發展,完成了區再生資源分揀中心規劃方案。
(二)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
一是加大對項目的規劃技術服務力度,高品位、嚴要求開展規劃方案設計審查。截至目前,共組織召開2次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會議,共審查太平春城幼兒園規劃方案、耿城鎮衛生院規劃方案、豐大國際度假區(二期)規劃方案、大家置業·怡園減少配電房、陽光綠洲地塊二方案審查、弦瑞骨科醫院、芙蓉谷水上餐廳規劃方案、野猴茶業基地等項目26個;召開建設項目三級聯審會1次,審查了徽夢谷國際度假酒店、國際漢語交流中心職工宿舍樓、森林生態系統定位研究站、湯口高速出口湯口木竹檢查站擴建等規劃方案。
二是繼續嚴格執行《城鄉規劃法》、《省城鄉規劃條例》。本著“對外簡化手續、縮短審批時限,對內嚴格流程、規范操作”的原則,完善調整管理流程與技術規程,把好“一書三證”發放關。半年以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3份、《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9份,出具規劃設計條件21宗;參加工程主體竣工驗收16次,其中規劃核實項目14個,共受理規劃竣工核實15宗,辦理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手續13宗。
三是積極做好違法建設查處。對于巡查發現、群眾舉報及領導交辦的違法建筑,第一時間到現場勘察核實,對確認為違法建設的,依據《區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辦法》及《區拆違控違工作實施方案》移交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同時及時辦理行政執法局移交的違法案件的規劃認定,上半年共巡查6次,發現并制止違法建設行為3起,移交違法建設案件3起,認定違法建設4起,與相關部門緊密配合,打擊并控制了我區違法建設的發生。
(三)市區重點工作進一步推進
1、美好鄉村建設:全區美好鄉村規劃編制工作會議召開后,我局迅速布置規劃編制工作,抽調專人負責美好鄉村的規劃編制工作。5月底前,已完成了區村莊布點規劃(2012-2020)和區15個省級中心村村莊建設規劃方案、規劃評審、規劃公示、規劃審批等工作,有5個市級和區級中心村規劃也已完成規劃評審,正在辦理規劃審批的過程中。同時,甘棠鎮莊里村的規劃方案還被列入省第一批美好鄉村規劃集錦。下一步,我局將以中心村建設規劃為依據,切實加強指導,跟蹤問效,力爭美好鄉村建設首戰必勝。
2、重點村鎮環境風貌整治工作:非徽建筑整改:2013年我區改徽任務450幢,目前已完成315幢、占年度目標任務的70%;拆違控違:1-6月份完成拆違控違27次,涉及建筑面積893平方米,基本做到控得住拆得掉;整治周邊環境情況:全區各鄉鎮1—6月份累計投入資金1795萬元用于道路硬化、廣場建設、綠化、建設垃圾池等,進一步塑造環境優美的田園風光。
(四)依法行政工作得到全面落實。
一是認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今年我局共收到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20件,都是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在工作中,我局高度重視,明確分工,局長親自督辦,分管領導一件一件抓落實,并走訪征求委員代表意見,目前已全部辦理完畢。二是認真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上半年共接待來信來訪群眾10人次,對群眾提出的問題均做了妥善處理。
(五)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定,反腐倡廉工作深入推進。
一是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的《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第29號令),強化干部職工的責任意識,提高執行力,建立強烈的責任感和緊迫感,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杜絕違法違紀行為發生。二是與局機關各科、二級機構負責人簽訂了《2013年度黨風廉政建設目標管理責任書》,從完善內部管理、規范行為、強化目標責任等都作了具體的安排布置,嚴格進行責任追究,構筑前期預防,中期監控,后期處置的三道廉政建設防線。三是繼續抓實廉政風險重點環節防范管理工作。在總結去年廉政風險重點環節防范管理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行防范管理工作,做到執行上不留空間,監管上不留漏洞死角,有效推動了黨風廉政建設健康發展。四是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始終堅持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額資金使用等都集體討論、民主決策。
二、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主要表現在:機構設置和人才隊伍不能滿足發展要求。我區城鄉規劃管理任務繁重,政策性、專業性強,需要專門的隊伍和人員從事這項工作。但從我區實際情況看,規劃管理普遍存在“有機構無編制、專業技術人才少”的狀況。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下半年我局將運用統籌方法原理,科學安排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細心梳理工作任務,倒排工期,抓住節點、突出亮點,合理支配人力技術資源,確保各項任務保質、保量按時完成。
(一)不斷完善城鄉規劃體系。指導完成太平湖旅游度假區總體規劃及三口鎮總規修編工作;繼續做好美好鄉村建設第二批中心村規劃方案及示范點的規劃指導工作,發揮規劃的引領作用,高標準、嚴要求指導好美好鄉村建設。
(二)積極主動做好重點項目的規劃技術服務工作。繼續做好項目服務,企業有需要隨叫隨到,及時做好定位放線、驗收工作,不耽誤項目的施工進度。加強規劃管理和監察力度,確保項目嚴格按照規劃要求實施。項目開工后將定期進工地進行巡查,確保項目嚴格按規劃方案實施。對未按規劃方案設計施工的不予放線,不按施工圖紙施工的不予驗收辦證,對擅自改變規劃要求的項目嚴格依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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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文物保護條例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文物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文物保護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宣傳、貫徹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組織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工作;履行文物保護的行政審批職能;指導文物保護的各項具體工作。
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實施文物的保護、研究和宣傳、教育工作;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權限范圍內履行文物保護的行政審批職能。
規劃、建設、公安、工商、園林、宗教、國土資源、旅游、檔案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河流、湖泊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性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于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第六條 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并有權檢舉、制止破壞和損壞文物的行為。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領導責任制;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文物保護、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應當隨本級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并從城市維護建設專項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護。
鼓勵多渠道籌措文物保護經費,支持文物保護事業。
第八條 本市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街道、村莊,由市人民政府報經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村鎮。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將文物古跡集中,體現一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區域劃定為歷史風貌保護區,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制定具體的保護規劃和措施。
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甄選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需要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報核定。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公布,并制定具體的保護措施。
第九條 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規劃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納入保護的街區、村鎮的開發、利用,應當保護其歷史風貌。
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轄區內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并報市規劃、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本轄區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制度。新公布的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內設立標志說明、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管理,建立健全記錄檔案。
第十一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由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施工中應當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
第十二條 經批準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應當與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相協調,工程設計方案由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污染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由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 文物保護單位因特殊情況更名、合并的,應當由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拆除、遷移,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屬于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經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經批準拆除或者遷移的不可移動文物,經當地文物保護管理機構進行拍照、測繪,保留必要的圖紙、資料后方可施工。拆除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經批準遷移的不可移動文物,遷移過程中應當保證文物的完整,不得中止遷移。
本條規定的拆除、遷移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十六條 經核定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歷史風貌保護區,不得改變其原有的歷史風貌。因特殊情況改變其原有歷史風貌的,應當報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保護及修繕、保養,并接受當地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沒有使用人的,由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其他部門、單位負責保護,當地人民政府負責修繕、保養。屬于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予以修繕經費補助。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保護及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繕義務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進行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分別按前兩款執行。
第十八條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的,使用人或者所有人應當將修繕計劃和方案報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批準前應當征求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的,報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使用人遷出文物保護單位。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時,國家可以按其使用功能進行置換或者優先收購。
第二十條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或者遷移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單位的資質進行查驗。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修繕或者遷移方案施工,并接受當地及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工程竣工后,由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一條 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保養、遷移,不得改變文物原狀。
第二十二條 國內外團體、組織或者個人投資修繕或者利用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改變該文物的所有權。利用過程中,應當接受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文物保護單位用地登記時,應當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劃定的保護范圍,實施地籍調查和四鄰簽章認可,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完整統一,維護其歷史風貌。
第二十四條 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與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防火、防盜、防爆、防其他責任事故的文物保護責任書。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發生改變的,應當與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
第二十五條 納入旅游發展規劃或者旅游線路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按照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劃進行利用。因特殊情況修改保護規劃的,報上一級文物、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 在合理利用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時,不得將文物保護單位作為企業資產經營。國有文物保護單位需要改變使用權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由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及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 在建設工程施工或者工、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或局部停工,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后,二十四小時內提出停工或者復工意見。停工的,應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與本市歷史文化相關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博物館。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陳列館、文物管理所、文化館、圖書館、檔案館等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及其他文物藏品單位,應當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文物藏品鑒定。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根據鑒定結論,設置藏品檔案,建立管理制度,并向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設置文物藏品專用庫房及專職庫房保管人員,配備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第三十條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收藏的文物,提供鑒定、修復、保管等方面的咨詢。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一)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不屬于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文物。
第三十二條 市文物、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文物商店應當亮證經營。銷售的文物應當由經營者按品類如實登記,經審核并加貼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審核標識后,方可銷售。不得偽造、挪用、涂改文物審核標識,銷售的文物應當明碼標價。
第三十三條 公安、工商、海關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依法查繳、沒收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并在結案后三十日內無償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擅自拆除、遷移不可移動文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擅自改建不可移動文物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中止遷移不可移動文物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遷移;在規定期限內拒不遷移或者造成文物損毀、滅失情節嚴重的,對建設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未經批準,擅自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修繕過程中,明顯改變文物保護單位原狀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相關責任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當地人民政府進行了搶救修繕,所有人拒不支付修繕費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在建設工程施工或工、農業生產中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達不到保管條件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尚未整改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其他具備條件的文物收藏單位代為保管相關文物藏品。
第三十九條 文物商店未經審核、加貼審核標識而銷售文物,或偽造、挪用、涂改文物審核標識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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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行為,保護城市景觀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媒體直接或間接介紹商品或服務的下列廣告:
(一)定著于建筑物、構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設施上,以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張貼等形式的廣告;
(二)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其他戶外媒體設置的廣告。
第三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辦法。
第四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符合設置規劃,設置位置適當,布置形式與街景協調。
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
第五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廣告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資格、的內容審查和登記管理工作。
市城鄉建設規劃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審批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實施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設局參與利用市政公用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審批工作。
市教育局、人事局、衛生局、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業局、房管局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負責相關廣告內容的審查工作。
第二章戶外廣告設置
第六條申請戶外廣告設置、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經營資格;
(二)戶外廣告、設置的時間、地點、形式符合市政府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要求及有關管理部門要求的事項。
第七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設計方案。在供電、供氣、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訊及其他管線周圍設置戶外廣告的,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八條下列場地和設施,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綠地綠化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建筑控制地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九條戶外廣告設置權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
利用市政公用設施、場地的戶外廣告設置權拍賣方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市城市建設局擬定。
第十條招標拍賣戶外廣告設置權,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需要設置戶外廣告的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應當參加招標拍賣,有償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
第十二條拍賣戶外廣告設置權,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第十三條招標、拍賣的程序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受讓人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后,持中標通知書、成交確認書等有效法律文件,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置、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筑物為其他單位做廣告宣傳的,依本辦法出讓。
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筑物為本單位做廣告宣傳的,其戶外廣告設置權可以不實行招標拍賣。廣告設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按照市城鄉建設規劃局審批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辦理審批手續。廣告主持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設置審批文書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設置。逾期作自行放棄設置權處理。
第十七條各類展銷會、訂貸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設置,有效期滿后應當立即清除。
利用升空氣球做廣告的,還應當符合國務院《通用航空管制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單位、城鄉居民、個體工商戶張貼各類廣告,應當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同意,在指定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并到設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簡易登記手續。
禁止在指定公共廣告欄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樹木、電桿、燈桿以及公共場所、街道、信箱、垃圾箱、護欄等張貼或亂涂亂畫廣告。
禁止在公共場所散發印刷品廣告。
第三章戶外廣告管理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必須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形式、規格、內容設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后,由戶外廣告經營者申請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7日內,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手續。
第二十一條戶外廣告設施空置超過60日的,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設置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內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
第二十二條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對其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維修,保持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
第二十三條戶外廣告設置權使用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得超過6年。具體期限在招標或拍賣公告中標明。
戶外廣告設置權使用期限已滿需要繼續廣告的,其戶外廣告設置權應重新進行招標或拍賣。
第二十四條在戶外廣告設置權使用期限內,戶外廣告內容或圖案變更而設置地點不變的,應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戶外廣告設置權轉讓時應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在戶外廣告設置權有效期內,因城市建設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書面通知戶外廣告經營者限期拆除,因拆除給戶外廣告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七條戶外廣告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戶外廣告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利用市政設施、場地設置戶外廣告招標拍賣所得收益由市城市建設局用于城市建設。
利用財政供養單位場地、設施、建筑物、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招標拍賣所得收益全部上繳市財政。
除前兩款規定外,利用其他場地、設施、建筑物、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招標拍賣所得收益,除按照約定付給場地、設施、建筑物、構筑物所有者占用費外,其余金額上繳市財政。
第二十九條戶外廣告設置權招標拍賣所得及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市財政局、物價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另行制定。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條戶外廣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廣告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設置戶外廣告違反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陜西省城市市容衛生管理監督辦法》,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從事戶外廣告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權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