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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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廣西壯族自治區收據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條 為加強對收據的管理,保障合法收費,維護國家利益,保障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的合法利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收據,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的規定,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集資、單位內部往來款、罰沒等非經營服務性收入,以及接受捐贈、贊助時使用的財政票據,包括行政性收費收據、事業性收費收據和專用收據、行政事業單位的一般收款收據、單位內部結算收據以及罰沒收據。
收據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印刷、發放、使用、保存、銷毀收據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自治區財政部門是收據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收據的印(監)制、發放、調配、核銷、稽查以及自治區本級收據的領核和使用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收據的領核、稽查和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收據由自治區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收據的種類、名稱、式樣、規格、聯次、內容由自治區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財政票據管理規定制定;有特殊要求的專用收據(包括使用計算機開具的收據和委托銀行托收開具的收據)的式樣、規格、聯次、內容,由自治區財政部門根據有關部門的要求制定。
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收據。
第六條 收據必須套印自治區財政部門收據專用章或者監制章。收據專用章和監制章的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規定。
印刷企業必須經自治區財政部門審查并取得《收據準印證》后方可承印收據。承印收據的印刷企業,必須按照自治區財政部門提供的式樣和批準的數量印制收據,保證收據的印刷質量、安全和及時供應,并建立健全印制收據的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七條 自治區直屬單位使用的收據,由自治區直屬單位持自治區財政部門核發的《收據領購證》直接向自治區財政部門領購。
設區的市、縣(市)、鄉(鎮)的財政部門領購收據的,直接向上一級財政部門領購。
設區的市、縣(市)、鄉(鎮)使用收據的單位,由其持同級財政部門核發的《收據領購證》直接向同級財政部門領購。
非自治區直屬單位,其收費收入納入自治區直接管理的收據發放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八條 收據的領購對象必須是具有獨立核算的會計單位,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使用的收據,由會計單位財務主管部門統一向財政主管部門領購,并負責收據的保管、分發和集中核銷。
第九條 收據領購實行分次限量領購和驗舊領新制度。使用收據的單位再次領購收據時,應當出示《收據領購證》,并提交前一次使用收據的冊數、號碼、收取資金數額等有關情況,經原發放的財政部門審核,確定使用收據的單位收取的資金已按規定上繳國庫或者同級財政專戶后,方能領購新的收據。
第十條 辦理《收據領購證》時,需向財政部門報送單位證明和經辦人員《會計證》;屬于領購專用收據、行政性收費收據、事業性收費收據的,還須報送批準收費、設立基金、集資的文件和自治區財政部門發放的《征集基金許可證》。
第十一條 核發收據只能收取成本費,不能收取成本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接受贊助、捐贈和政府授權收取的資金、基金、附加、集資等各項收入,必須使用專用收據。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之間往來款,必須使用行政事業單位的一般收款收據。
上述單位的內部收款,必須使用單位內部結算收據。
第十四條 實施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必須使用罰沒款收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外的其他收費收入,必須分別使用行政性收費收據、事業性收費收據。
第十六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單位使用的收據,財政部對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財政部沒有規定的,必須使用本辦法規定的收據。
第十七條 對不按照規定使用收據的,付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財務部門不得報銷。
第十八條 印制、發放收據的部門和使用收據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收據管理制度,做到專人、專庫(柜)管理。
第十九條 使用整本收據前,應當先檢查有無缺聯、缺號。發現缺聯、缺號的,應當及時送原發放的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遺失收據的,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自遺失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原發放的財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使用收據的單位依法合并、分立、撤銷和收費項目被明令取消或者變更的,應當自合并、分立、撤銷、取消、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發放的財政部門辦理《收據領購證》的變更或者注銷手續。收費項目被明令取消的,對已領購但尚未使用的收據,使用收據的單位應當登記造冊,報原發放的財政部門核準后銷毀。
第二十二條 使用收據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項目、標準和實際收入填開收據。填開收據必須復寫,金額合計用大寫,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和經辦人印章。對填寫錯誤的收據,應當完整保存各聯,不得擅自銷毀。
禁止涂改、撕毀、轉讓、轉借、代開或者買賣、拆本使用收據。禁止偽造、私刻收據專用章。
第二十三條 每本收據使用完后,經手人必須在封面填寫總金額、起止號碼,并加蓋其印章,交單位財務審核。由單位財務集中在下次領購收據時送原發放的財政部門查驗無誤后,在封面上填寫核銷日期,并加蓋財政部門核銷人印章后予以核銷,存根聯退回使用單位保存。
使用后的收據存根聯保存期限為五年。個別用量大的收據存根聯保存五年確有困難的,經原發放的財政部門批準,保存期限可縮短為三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使用收據的單位應當登記造冊,報原發放的財政部門核準后銷毀。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收據的稽查制度。任何部門、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或者拒絕稽查。
稽查人員進行稽查時,必須出示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稽查證。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財政、審計部門依法予以警告,收繳非法取得的收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一)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集資,接受捐贈、贊助以及進行罰沒,未使用本辦法規定的收據,或者使用法定收據非法收費的;
(二)涂改、撕毀、轉讓、轉借、代開、買賣、拆本、擅自銷毀收據或者遺失收據未及時報告的;
(三)使用收費收據超出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的。
第二十六條 偽造、私刻收據專用章或者私自印制、偽造、變造、買賣收據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予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被指定承印收據的印刷企業,未經自治區財政部門批準,將收據印刷業務委托、轉讓其他印刷企業印刷的,由自治區財政部門取消其承印收據的資格,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同時責令受委托、受讓印刷的企業停止印刷,并收繳其印刷的收據。
第二十八條 拒絕、阻礙財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監督檢查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除按以上各條規定處理外,對屬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收取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非經營服務性收入使用的收據,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辦咨詢服務、項目評估、學術交流、辦班培訓等自愿有償服務時,其提供各種服務收取的費用,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稅務發票,不得使用自治區財政部門印(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社會自愿捐款,必須按照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自治區財政部門印(監)制的捐款收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收據管理的基本介紹一般沒有使用 發票的場合,都應該使用收據。是重要的 原始憑證!
收據與我們日常所說的白條不能畫等號,收據也是一種收 付款憑證,它有種類之分。至于能否入賬,則要看收據的種類及使用范圍。
收據可以分為內部收據和外部收據。
外部收據又分為稅務部門監制、 財務部門監制、部隊收據三種。
內部收據是單位內部的自制憑據,用于單位內部發生的業務,如材料內部調撥、收取員工押金、退還多余出差借款等等。這時的內部自制收據是合法的憑據,可以作為成本費用入賬。
單位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 納稅的,收款方就可以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收據。
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
篇2
為了規范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規定,我們制定了《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國人民銀行
2014年1月2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征收并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治理的資金。
第三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全額上繳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第四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繳庫、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人民銀行、審計部門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前款所稱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燒制磚、瓦、瓷、石灰;
(三)排放廢棄土、石、渣。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權限負責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生產建設項目所在地省(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生產建設項目跨省(區、市)的,由生產建設項目涉及區域各相關省(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征收。
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生產建設活動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第七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征:
(一)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在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在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計征,對石油、天然氣按照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每年計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照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排放廢棄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復計征。
第八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九條 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繳納義務人應當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開采礦產資源處于建設期的,繳納義務人應當在建設活動開始前一次性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處于開采期的,繳納義務人應當按季度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時限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繳納義務人應當向負責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報送征占用土地面積(礦產資源開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棄土棄渣量)等資料。
負責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額,并向繳納義務人送達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通知單。繳納通知單應當載明征占用土地面積(礦產資源開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棄土棄渣量)、征收標準、繳納金額、繳納時間和地點等事項。
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繳納通知單的規定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
(一)建設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服務設施、孤兒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項目的;
(二)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關規劃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田間土地整治建設和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的;
(四)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的;
(五)建設軍事設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開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動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除本辦法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得改變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應當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依據、征收標準、征收主體、征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
第三章 繳 庫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1∶9的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
地方各級政府之間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商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實行就地繳庫方式。
負責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填寫“一般繳款書”,隨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通知單一并送達繳納義務人,由繳納義務人持“一般繳款書”在規定時限內到商業銀行辦理繳款。在填寫“一般繳款書”時,預算科目欄填寫“1030176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國庫欄填寫實際收納款項的國庫名稱。
第十七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103類01款76項“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作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確保將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及時足額上繳中央國庫,不得截留、占壓、拖延上繳。
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監繳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補償費。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恢復治理工程建設。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編制年度水土保持補償費支出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規定審核水土保持補償費支出預算并批復下達。其中,水土保持補償費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由發展改革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二十一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支出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213類70款“水土保持補償費安排的支出” 01項“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02項“預防保護和監督管理”、03項“其他水土保持補償費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使用水土保持補償費,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截留、轉移、挪用資金和隨意調整預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補償費或者改變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水土保持補償費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擴大水土保持補償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繳納義務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罰。繳納義務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繳納義務人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責任。
第二十七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區、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九條 按本辦法規定開征水土保持補償費后,原各地區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補償費等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和補償的收費予以取消。
篇3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對土地增值稅的征收和管理。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由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具體負責征收和管理。
第四條 凡在我省境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五條 納稅人應分別不同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納稅登記和申報手續,并按規定交納土地增值稅。
(一)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并獲得房地產開發項目開工許可證后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并在每次轉讓(預售)房地產時,依次填報表中規定的內容;在每次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7日內,填寫《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和納稅申報,并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納稅人,應當自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土地增值稅申報表二》,辦理納稅手續,并在地稅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地稅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當地地稅機關根據情況確定,納稅人按照地稅機關核定的稅額及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
(四)對納稅人預售房地產所取得收入,當地稅務機關規定預征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取得收入次月7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并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
(五)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申報手續時,應認真填報項目登記表和納稅申報表,并分別情況提供立項報告、計委批復、土地使用權受讓合同、房地產開發項目許可證、房屋及建筑物產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座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向當地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七條 凡是發生下列情況:
(1)出售舊房及建筑物的;
(2)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3)提供扣除金額不實的;
(4)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納稅人必須到經省地方稅務局確認、委托的由政府部門批準的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稅務機關確認后按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屬于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時因計算納稅需要而進行評估發生的評估費用,允許在計算增值額時予以扣除,屬于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等情況形成而按評估價格計算土地增值稅所發生的評估費用,不得扣除。
第八條 關于涉稅房地產評估及確認業務的管理,按照《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涉稅評估業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 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預售房地產取得收入,應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確定的預征辦法和預征率,按月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 土地增值稅以轉讓房地產所取得收入減除《條例》及《細則》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即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第十一條 《條例》及《細則》規定的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有償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扣除金額包括取得時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扣除金額為按有關規定向國家繳納的出讓金或保證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扣除金額為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向國家繳納的出讓金。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指納稅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1.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4.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6.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五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十計算扣除。
(四)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需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五)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和經省政府批準征收的其他費、金,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六)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定的金額之和,加計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第十二條 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辦法計算:
凡單獨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按照轉讓土地使用權面積的比例占開發土地總面積的比例分攤其扣除項目金額。
凡轉讓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地上建筑物的,按照轉讓建筑物的建筑總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其扣除項目金額。
第十三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以房地產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項目或核算對象為單位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四條 轉讓房地產取得收入為外國貨幣的,以取得收入當日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匯價折合人民幣,據以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
第十五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情況,經向地稅機關申報核準,可給予免征和減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項目竣工結算銷售后十日內持下達該項目計劃文件、投資概算書、設計施工圖紙和項目成本等有關資料上報地稅機關,由地稅機關進行審核確認。凡經確認其增值額未超過按規定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十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百分之二十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征稅。
(二)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的住房,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或為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四)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簽定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五)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簽定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立項,并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五年內首次轉讓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對個別由政府審批同意進行成片開發、因周期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其房地產在上述規定五年免稅期以后首次轉讓的,經所在地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可以給予免征土地增值稅。
第十六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及《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計算辦法計算征收。計算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上述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第十七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提供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及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轉讓房地產有關資料的,由地稅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納稅人不如實申報房地產成交額及規定扣除項目金額造成少繳或未繳稅款的,按《征管法》第十四條關于偷稅的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由當地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地方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當地地稅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第二十條 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的稅款,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當地地稅機關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對地稅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地稅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的聯系與配合,建立定期業務工作聯系制度和資料傳遞制度,按期向土地、房產管理部門索取有關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及權屬變更等方面的資料,以加強稅源管理,搞好稅源監控。
第二十三條 各縣級地稅機關要根據稅源情況,對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建立必要的稅收管理制度和稅收監管臺帳。每年度結束后,要報《土地增值稅報告表》(由省局統一印發)。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土地增值稅條例》等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篇4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執業獸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是指評價申請執業獸醫資格人員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的考試。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由農業部組織,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考試。
第三條執業獸醫資格考試類別分為獸醫全科類和水生動物類,內容包括獸醫綜合知識和臨床技能兩部分。
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具體內容和實施方案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農業部設立的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確定考試試卷、考試合格標準。
農業部執業獸醫管理辦公室承擔考試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擬定考試政策,監督、指導和協調各項考試管理工作,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等。
第五條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在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領導下,具體負責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技術性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擬訂考試大綱、試卷藍圖,開展命題、組卷相關工作;
(二)建設、管理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信息管理系統和考試題庫;
(三)承擔制卷、發送試卷、回收答題卡、閱卷評分等考務工作;
(四)統計分析考試試題、成績等相關信息;
(五)指導考區和考點的考務工作;
(六)遴選和培訓命題專家,培訓臨床技能現場考試主考官;
(七)向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報告考試工作;
(八)承辦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以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為單位作為考區,省級獸醫主管部門成立考區執業獸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級獸醫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
考區領導小組具體職責是:
(一)指導、監督和檢查本考區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工作;
(二)制定本考區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規定;
(三)確定考點,并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
(四)協調公安、保密、信息等相關部門做好考試保障工作;
(五)向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報告考試工作。
考區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考試報名、提出考點設置建議、考試資料收發、考試信息管理系統操作、考試組織實施、考生違紀行為報告、考試工作人員的選聘和培訓等技術性工作。
第七條考點應當設在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獸醫主管部門成立考點執業獸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設區的市級獸醫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
考點領導小組具體職責是:
(一)指導、監督和檢查本考點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工作;
(二)制定本考點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細則;
(三)按照考場設置標準確定具體考場;
(四)協調公安、保密、信息等相關部門做好考試的保障工作;
(五)向考區領導小組報告考試工作。
考點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考試報名、提出考場設置建議、考試資料收發、考試信息管理系統操作、考試組織實施、考生違紀行為報告、考試工作人員的選聘和培訓等技術性工作。
第八條考區領導小組可以委托專業考試機構具體承擔本考區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將考務工作委托專業考試機構承擔的,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對其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以及考區、考點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有計劃地逐級培訓考試工作人員。
第十條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以及考區、考點領導小組應當在考試期間組織對考區、考點的考務工作進行巡視,并對考場和考生考紀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命題組卷
第十一條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命題專家經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遴選,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聘任。
每個學科的命題專家不得少于兩人,每個考試類別審卷專家不得多于三人。
第十二條命題專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業務素質;
(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學歷,在本學科或專業領域工作十年以上,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三)身體健康,有精力和時間承擔命題工作;
(四)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命題應當以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布的考試大綱為依據。
第十四條組卷應當以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批準的試卷藍圖為依據。
第四章考試報名
第十五條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具體考試時間、類別、方式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并在考試舉行四個月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具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獸醫、畜牧獸醫、中獸醫(民族獸醫)和水產養殖、水生動物醫學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可以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2009年1月1日前不具有前款規定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但已取得獸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
第十七條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以及考區、考點領導小組應當及時向社會考試信息。
第十八條執業獸醫資格考試采取網絡報名的方式。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應當在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以及考區領導小組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報名。
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進行網絡報名的,應當逐級上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同意后,由考區領導小組組織現場報名。
第十九條考生憑《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參加考試。
報名和參加考試時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應當一致。
第五章獸醫綜合知識考試
第二十條獸醫綜合知識考試包括基礎、預防、臨床和綜合應用四個科目。
第二十一條獸醫綜合知識考試試題(含副題)、試題雙向細目表、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啟用前應當保密,使用后應當按規定銷毀。
第二十二條獸醫綜合知識考試試卷、答題卡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制作。
第二十三條考區、考點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考試結束后按照要求回收、送達試卷和答題卡。
第六章臨床技能考試
第二十四條臨床技能考試試題(含副題)、試題雙向細目表、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啟用前應當保密,使用后應當按規定銷毀。
第二十五條臨床技能考試包括計算機輔助考試和現場考試兩種形式,每次臨床技能考試所采用的形式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六條臨床技能現場考試由臨床技能現場考試機構具體實施。臨床技能現場考試機構的設立標準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臨床技能現場考試機構由考區領導小組遴選和審定,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臨床技能現場考試機構應當設立若干臨床技能現場考試小組,每個考試小組由三名以上單數考官組成,其中一名為主考官。
第二十八條考官由考區領導小組聘任。考官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
(二)連續從事獸醫臨床工作五年以上;
(三)考區領導小組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臨床技能現場考試小組進行測評時由考試小組的全體考官記錄測評筆錄。測評結束后,由主考官簽署考試結果,并經全體考官簽名。
第三十條臨床技能現場考試結束后,測評筆錄、考試結果及其他資料應當上交至考區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七章成績
第三十一條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由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按照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告的時間和方式查詢考試成績。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試成績無效。
第三十三條考試成績合格的,可以申請執業獸醫資格。申請和授予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與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評閱卷和考試服務工作的人員。
第三十五條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管理和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由農業部另行規定。
篇5
1 臨床資料
1、1一般資料本組8例,男6例,女2例;年齡13-32歲,平均年齡21歲;病程2天1例,1個月1例,2個月4例,6個月2例;病因:外傷2例,勞累發病6例。均為伏案工作。本組病歷診斷經相關臨床科室,依據癥狀、體癥及x線片檢查確診,其中x線片示:樞椎齒狀突與寰椎左右側塊的間距不等寬。左寬右窄6例,右寬左窄2例,同時伴有寰樞椎外側關節間隙不等寬及關節面的階梯狀改變。
1、2治療方法
1、2、1牽引法:(1)頸部固定:病人取下帽子、眼鏡,坐在脊柱康復保健床的床板上,將枕頜牽引帶套在頸部,粘好牽引帶兩側的呢絨粘帶,松緊要適宜,病人取仰臥位。將牽引套上端兩側掛環分別掛在床頭橫杠的掛鉤上。兩掛鉤之間的間距30-40cm。將枕墊墊在第4頸椎的下面(枕墊規格長30cm、寬12cm、高8-10cm)。(2)角度:按下控制床板上升的按鈕,床板的頭部緩慢升高。根據病人的不同情況選擇適宜角度,初次用10°,適應后增大角度,一般不超過30°。(3)時間:每次20分鐘,時間短角度可大些,時間長角度可小些,根據病人情況選擇。(4)結束:按下控制床板下降的按鈕,床板的頭部緩慢下降,當床板降至水平位時,即可自動停機,松開牽引套兩側的呢絨粘帶,取下牽引套,休息3-5分鐘,牽引治療結束。
1、2、2手法:(1)放松法:患者取俯臥位,將枕墊墊在上胸部,兩手臂置于體側,醫者位于患者的頭前部,用滾、揉、拿、手法放松上背、肩、頸部5分鐘。(2)調整法:以左側病變為例,醫者用左側前臂及肘部固定患者的頭部。右手拇指及食指分開置于枕部。這時左側前臂做牽拉、后伸、左旋頭部,右手配合按、推手法。然后用右前臂牽拉、后伸、右旋頭部,左手配合按、推手法調整寰樞關節半脫位。
1、3治療結果本組治療次數最少5次。最多20次,平均12次均臨床治愈。頸部疼痛消失,活動功能正常;復查X線片寰樞椎關節正常。
2 討論
篇6
出售公有住房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籌集住房建設資金,加快住房建設的有效措施。各地要根據《安徽省城鎮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的規定,抓緊制定本地區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實施細則。公有住房出售辦法已經出臺的,要根據本辦法進行修改、完善,保證政策統一。
出售公有住房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務必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有關部門要團結協作,密切配合,保證我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順利進行。
安徽省城鎮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加快住房建設,改善城鎮居民居住條件,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城市、建制鎮、獨立工礦區內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的出售,均執行本辦法。
舊城改造規劃區的住房、沿街易改造為營業用房的住房、代管住房、危險住房、產權未定和具有歷史保護價值的住房以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
第三條 凡具有城鎮常住戶口的職工、居民家庭,均可按本辦法規定,向所在單位或現住房的產權單位申請購買住房。
第四條 新建住房以及騰空的舊住房,須先出售后出租,優先出售給無房戶、住房困難戶;已租用的住房優先出售給現住戶。
第五條 公有住房的出售價格分為市場價、成本價或標準價。
市場價,按售房當年該類住房的市場平均價格計劃。
成本價,按住房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七項因素計算。舊房的成本價按售房當年新房的成本價成新折扣(折舊年限一般為50年)計算,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以30年計算;經過大修或設備更新的舊房,按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標準價,按負擔價和抵交價之和計算。一套標準新房(建設面積56平方米)的負擔價,按所在市、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雙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并逐步提高,2000年前達到3.5倍。抵交價按雙職工65年(男職工35年,女職工30年)內積累的由單位資助的住房公積金貼現值的80%計算。舊房的負擔價按售房當年新房的負擔價成新折扣(折舊年限一般為50年)計算,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以30年計算;經過大修或設備更新的舊房,按有關規定評估確定。舊房的抵交價可根據使用年限適當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價的80%。
第六條 各市、縣每年度出售公有住房的標準價和成本價,由房改辦公同物價、國有資產管理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的計算方法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七條 公有住房的實際出售價格,以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價格為基價,根據住房的結構、樓層、朝向、裝修、設備等項條件和地段、環境的不同,進行合理調節。調節系數由各市、縣房改辦會同物價、國有資產管理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確定。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按建筑面積(平方米)計價。
第九條 產權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的價格,須由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國有住房產權不清的,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界定),經所在市、縣房改辦會同物價、國有資昨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后,報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 職工、居民家庭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每戶只能享受一次(限購一套)。在省內易地調動的,原購住房由原售房單位收購后,在新的工作單位可再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住房一次。
第十一條 向職工、居民家庭出售成本價或標準價公有住房,實行面積控制,其標準參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干部住房標準和分配辦法的暫行規定》執行,或按家庭人均建筑面積20平方米以內之和控制(獨生子女按兩人計算)。超過的部分執行市場價。
第十二條 職工、居民家庭按標準價購買現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適當給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為負擔價的5%,以后逐年減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第十三條 職工按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享有一次性工齡折扣,即由售房單位根據購房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給予折扣。每年工齡折扣的數額,按抵交價除以65(男職工35年,女職工30年)計算。離退休職工購房計算工齡折扣的時間,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計算。
第十四條 購買公有住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或向房改專業銀行申請抵押貸款。
(一)一次付清購房款的,售房單位可給予不超過應付房價款20%的折扣。
(二)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額不得少于房價的30%,余款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月償還,并付利息,單位不得貼息。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分期付款的利率根據分期款年限比照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降低1.5個百分點確定(5年期以內的按同期計算,5年期以上的按5年期計算)。
(三)申請抵押貸款的,須先在受理貸款的專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儲蓄房價的30%,貸款額不超過房價的70%。貸款利率由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會省人民銀行確定。
第十五條 產權單位以標準價向職工、居民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其個人出資部分在計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時,適用零稅率。
職工、居民家庭按標準價購買住房,免交契稅;用于自住的,免征該住房個人出資部分的房產稅和個人出資部分的三年土地使用稅。
第十六條 職工、居民家庭按市場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可以依法進入市場,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后,收入歸個人所有。
職工、居民家庭按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后,收入歸個人所有。
職工、居民家庭按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占有權、使用權、有限處置權和收益權,可以繼承;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在同等條件下,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租用權;原產權單位已撤銷的,當地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有優先購買、租用權。售、租房收入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后,單位和個人按各自的產權比例分配;5年內確需出售的,由原產權單位按即時的標準價收購;分期付款尚未交清欠款的,不得出售。
第十七條 出售公有住房,產權單位應與購房人簽訂買賣合同,經所在市、縣房改辦審核后,分別到住房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住房過戶、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及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手續,并領取統一制定的產權證書。
產權證書應注明產權屬性,按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應注明產權比例,產權比例按售房當年標準價占成本價的比重確定。
第十八條 加強售房款的管理。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資金,除提取10%售房款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的維修基金上,其余按下列規定納入住房基金,專項用于住房建設和改造:
(一)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產權關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級財政和留歸單位,分別納入城市住房基金和單位住房基金;
(二)其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歸單位所有,納入單位住房基金。
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上交同級財政和留歸單位的比例,由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會省財政廳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九條 公有住房出售時,應確定維修服務的管理組織,負責住房售后維修服務(在未確定前,仍由原產權單位負責)。允許國營、集體、個人等多種經濟形式開展住房的維修、裝修服務業務。
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由住房所有人自行負責,費用自理。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的維修養護,5年內由住房管理單位負責,費用從維修基金中支出;5年后由住房所有人按占有房屋建筑面積的多少合理分攤費用。
第二十條 個人購買公有住房后,要服從有關部門管理,裝飾、維修時不得擅自改變外型和結構。改造、翻建住房時,須擁有全部產權,并且要服從統一規劃,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擁有部分產權的,須征得產權共有者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一條 售房單位不得用公款裝修公有住房。已裝修的,費用單獨列出,全部由購房者負擔。嚴禁將裝修費用計入房價予以優惠。
第二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擅自降價出售和倒賣公有住房,使公有財產受到損失的,由房地產、土地、物價、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查處,并視情節建議有關部門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1993年12月31日前出售的公有住房,須按售房當年的售價占成本價的比重明確個人擁有的產權比例,經購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后,所購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1994年1月1日至本辦法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規范。
第二十四條 各地、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篇7
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見》已經國務院批準,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章名關于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見
為適應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為了調動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積極性,對其出售國有住房取得的收入,不再按比例上交財政,也不上交其他部門,全部留歸售房單位使用。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是國有資產,各單位都要嚴格管理。
二、留歸單位使用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單位住房基金,用于本單位職工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地方所屬的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用于住房建設、住房維修等支出。
三、出售國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必須全額存入售房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售房收入專戶”,其利息收入也要納入專戶,不得挪作他用。具體的管理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制訂。
四、各級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或房委會要加強對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售房單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據本單位住房建設、住房維修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編制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計劃,報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或房委會審批。經辦銀行根據批準的使用計劃,以及當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住房建設計劃辦理撥付手續。未經批準,售房單位不得動用。
五、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須按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凡截留或挪用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限期歸還,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懲處。
篇8
1 臨床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本組21例兒童,男17例,女4例。年齡在7-14周歲之間,右側上肢14例,左側上肢7例。21例兒童經X線檢查均明確診斷為尺橈骨骨干雙骨折,斷端多位于尺橈骨遠端,近關節面5-7cm。臨床表現為局部腫脹、畸形、活動受限,有部分病例有明顯的骨擦音,患兒疼痛拒按。根據患兒的臨床表現及X線影像,行傳統中醫手法整復夾板外固定治療的排除標準為:①開放性骨折;②病理性骨折;③患兒年齡小于7歲,不能有效溝通,積極配合者,或家長期望值過高。
1.2整復方法 根據患兒的骨折類型認真分析其整復的步驟,然后,使患兒取仰臥位或端坐位,以右上肢為例,患肢屈肘900,兩助手分別握住患側腕部和肘部,前臂呈旋前位。整復時,術者站患者右側,先讓兩助手輕輕握住患者的腕部和肘部,稍用力牽引,時間不少于5min,以矯正前后(腹背)重疊移位。視斷端有無旋轉,應適當向相反方向旋轉一定角度。然后,術者以兩拇指和食指從患兒端肢遠側向近側檢查,用拇指適當按壓或用食指、中指往上提,以修正斷端對位情況。待術者感覺骨折遠、近端背側皮質相遇即可復位,若有橈偏者,則增加尺偏動作[2]。如患兒原始X線片骨折斷有交叉成角者可在尺橈骨斷端加壓自制“分骨墊”,使“分骨墊”置小夾板的下方。最后,檢查骨折端背、橈側平正后,予以適當理筋手法。同時,術者提醒兩助手將患臂拉直,并保持牽引,為固定保持有效位置[3]。
1.3 固定方法 根據患兒前臂的長短,選擇合適的醫用小夾板4塊,夾板的長度近端超前臂上方1/3 以上,掌側板至腕橫紋,背側板超腕關節1.5 cm,橈側板遠端至橈骨莖突,尺側板遠端至第五掌骨基底部。并參照復位前骨折成角的情況,適當與患肢增加醫用石膏棉紙墊,厚薄適中,以確保牽引放松、固定后斷端不成角。夾板的放置順序依次為: 掌側、背側、橈側、尺側[4]。然后,用彈性繃帶捆扎,注意繃帶的松緊度,最后用紙質半圓桶托板固定前臂于中立位,屈肘90°三角巾懸吊于胸前。
1.4 術后觀察與處理 患肢固定后,進行X線復查,評價骨折斷端對位對線情況,在確認對位對線在有效范圍內,再觀察患兒的手面、手指膚色30min以上,與患兒及家長積極溝通,指導術后護理、觀察要點、用藥指導、交待定期復發,有突況處理方法等。并與患者家長簽訂知情同意書。
1.5 藥物對癥治療 根據患者術前腫脹情況可適當點滴甘露醇,疼痛可使用雙氯芬酸納栓。也因兒童胃腸道嬌嫩,應禁止使用跌打損傷藥物,如活血止痛膠囊、云南白藥膠囊等。
1.6 功能鍛煉 術后即可行握拳鍛煉,1W后增加肘部屈伸鍛煉,但30d內不宜做前臂內外旋轉動作,28d后即骨折線模糊后去小夾板外固定,前臂旋轉、腕背伸、掌屈鍛煉。
2 結果
整復后、7d、21d行X線影像復查,所有患兒尺橈骨斷端對位對線良好,遠端手面、手指膚色正常,未出現麻木、不適、腫脹等異常感覺,28d后骨折斷端均有骨性骨痂形成。解除外固定,指導康復鍛煉,隨診12月,所有患兒前臂功能均恢復正常。
3 討論
兒童尺橈骨遠端雙骨折多為間接暴力損傷,如果治療不當容易造成前臂旋轉功能不良,因此,治療方法的選擇非常重要。根據兒童尺橈骨遠端雙骨折具有骨折愈合時間快、移位小、閉合復位容易及塑形能力強等特點,我國歷代骨傷醫家均主張中醫手法復位、小夾板外固定治療,在整骨復位提出“突者復平、陷者復起、碎者復完”的論點。但隨著后來的X線在臨床上的投入使用,給本治療方案又產生一次質的飛躍。因X線影像檢查能非常直觀的監測其整復、固定后的骨折斷端對位對線情況。根據前臂骨質結構特征和肌群的力學原理,臨床出現一種分骨容易、對位難;復位容易、外固定難等矛盾。提出了不少外固定的觀點,較為經典的是正骨八法整復骨折,主張先分骨,再折頂,最后矯正側方移位等步驟,其中,認為擠捏分骨是前臂正骨的關鍵手法。現代醫學研究認為前臂雙骨折的整復原則是保持尺橈骨骨于長度和一定的彎度,主要恢復前臂1500左右旋轉功能。因此,筆者認為,前臂雙骨折后不能僅僅靠手法復位,而是借助于持續骨牽引的前提下進行整復、固定。我們采取先牽引,時間不少于5min,牽引不僅僅能糾正骨折后肢體短縮、旋轉、成角畸形,還可以使得嵌插在骨折斷端之間的軟組織回縮,以減少骨折斷端不愈合或延遲愈合的幾率。在此基礎上,視原始骨折斷端情況,適當增添醫用石膏棉紙、自制“分骨墊”輔助矯正材料。在捆綁夾板的材料上,我們選擇彈性繃帶,其捆綁的力度以達到既能起到外固定作用,又不能引起患兒末梢肢體的血供,所以,骨折整復外固定后,要觀察患兒末梢肢體不少于30min,并立即復查X線片,
本組患兒隨訪12個月,效果均得到驗證,沒有1例出現并發癥及后遺癥。因此,認為傳統中醫手法整復小夾板外固定治療兒童尺橈骨遠端骨折具有良好的臨床療效,是歷代中醫骨傷醫家實踐成功的適宜技術,其方法簡便、易行,值得基層醫院推廣運用。
參考文獻
1、唐浩琛,陳啟儀,任貴陽。手法整復小夾板外固定治療兒童尺橈骨遠端骨折[J],中國骨傷,2010,23(8):585-586。
2、李廣文。回旋復位配合小夾板固定治療兒童尺橈骨遠端雙骨折背向移位32例[J],山西中醫,2011,27(7):29-31。
篇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技術監督)局:
近年,為了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國務院賦予的職責,規范市場計量行為,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質量技術監督系統開展了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工作,得到了群眾的擁護和新聞輿論的支持,產生了良好的影響和效果。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在全國尚無統一測量標準的情況下,起到了規范測量儀器配備和使用,統一測量和計算方法的重要作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對質量技術監督系統開展計量監督和仲裁工作做了規定,促進了監督和仲裁工作的規范運行。
由于歷史原因,商品房面積的管理工作存在部門職能交叉的問題。最近,國務院明確了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用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因此,在商品房面積測量管理體制改革之前,我局原的《商品房銷售面積測量與計算》計量技術規范和《商品房銷售面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停止執行。
篇10
各區縣房地局(土地局)、開發區房地局:
為保證我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順利進行,依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實施《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的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辦理上市出售手續的程序
(一)凡申請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還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領《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詢意見表》。
(二)自當事人將上述證件及填好的表格遞交到交易管理部門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門須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三)經批準上市出售的房屋達成買賣合同的,買賣雙方須持買賣合同和相關證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賣方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確權證明;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交易管理部門批準上市出售的書面決定。買方須提交本市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外省市個人還須提交有關部門批準的購房證明。
(四)交易管理部門自收齊買賣雙方的買賣合同和相關證件及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工作人員須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含對申報的買賣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屆時正常市場價格水平的,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的評估)、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規定》〔(99)京房改辦字130號〕、《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京財稅(1999)1201號〕的規定,計收有關稅、費、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過戶手續。
(五)交易管理部門對于繳納的分成或超標收益,要按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分別開具單據并記帳,城近郊八區的交易管理部門收繳的收益應按月度統一上繳市局計財處;其余區縣按本區縣的規定辦理。稅費收繳手續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六)各區縣交易管理部門完成立契過戶手續后要及時將相關材料(評估材料除外)輸入聯網的電腦,并報送到市局信息中樞。
(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買方須持買賣合同、立契過戶的相關材料、賣方的房屋所有權復印件到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屬于該棟樓房內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應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屬于上述同一樓房內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時,只須開具《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單》。
已購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只須開具注明土地轉讓字樣和原出讓合同編號的《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單》。
買方辦理上述手續時應按房屋買賣的成交價的3%交付土地出讓金。
(八)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于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要按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分別開具單據并記帳。城近郊八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繳的土地出讓金按月度統一上交市局計財處,其余區縣按本區縣的規定辦理。
(九)買方辦完上述手續后,持立契過戶、土地出讓金已繳納的證明等文件及規定的其他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區縣權屬登記部門申辦房屋所有權證。
權屬登記部門收齊上述證件之日起即為受理,并應于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登記、發證手續。權屬登記部門可不再進行房屋測繪和現場勘察,但須在房屋所有權證的附記欄中注明土地出讓金繳納情況和土地使用年期并加蓋印章。
二、關于土地出讓年期的確定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從該棟樓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讓年期,即以根據房屋建筑結構確定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減去該棟樓房自竣工之日起至首次上市交易之日止已實際使用的年期;同一樓房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時,其土地出讓年期分別依其上市交易日期按上述規則逐一核定,最終保證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讓年期終止日相同。
鋼筋混凝土結構、磚混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過70年;磚木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過50年。
已購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定的出讓年期減去已使用的年期計算。
三、關于國有土地使用證問題